面向共同富裕的慈善伦理:内在理路与实现逻辑

2022-08-25 08:34
关东学刊 2022年2期
关键词:共同富裕慈善伦理

李 源

共同富裕成为中国在打赢脱贫攻坚战,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之后的全新奋斗目标。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指出,新时代“是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不断创造美好生活、逐步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时代”。(1)《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北京:人民出版社,2021年,第23页。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我国社会经济取得了空前发展,人民群众的整体生活水平大幅提升。与此同时,如何使发展的红利波及最广大的人民群众,进而实现共同富裕,逐步成为当今社会讨论的重要议题。但是,由于诸多因素的制约,现阶段我国的共同富裕还面临着重重困难,不仅需要政府与市场的调节手段,更需要以慈善活动为主要内容的第三次分配发挥作用,用道德的力量来更合理地分配社会资源。从这个角度来看,加强慈善伦理的研究,对于促进共同富裕意义重大。

一、慈善活动与共同富裕的内在关联

伴随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的如期实现,促进共同富裕这一议题在新时代国家高质量发展进程中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在日益丰厚的物质基础之上,拥有能够促进和维护社会公正的收入分配制度是实现共同富裕的内核,因此,将如何“分好蛋糕”与持续不断地“做大蛋糕”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将是迈向共同富裕的必由之路。

在这一背景之下提出的“第三次分配”主要是指个人将在初次分配和再分配中获得的合法财富通过自愿的方式向公益慈善组织或困难群体进行捐赠、资助等,体现的是社会成员在道德力量或公益精神主导之下互助友爱的精神。可见,第三次分配的主要方式就是以道德为基础的慈善活动。“在道德力量作用之下,个人收入转移与个人自愿缴纳、捐献的范围是较广泛的。比如说,个人自愿为家乡建设捐赠,为残疾人福利组织捐赠,向灾区人民捐赠,向各种文化、体育、教育、卫生、宗教团体捐赠等等,都是非强制性的,这些行为与道德力量的作用有关”。(2)厉以宁:《股份制与现代市场经济》,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78页。换言之,“第三次分配,即在道德力量作用之下的收入分配,与个人的信念、社会责任心或对某种事业的感情有关,基本上不涉及政府的调节行为,也与政府的强制无关。这就是说,这是在政府调节之后,个人自愿把一部分收入转让出去的行为”。(3)厉以宁:《股份制与现代市场经济》,第79页。

开展社会慈善活动,一方面可以有针对性地实现财富“点对点”的转移,另一方面有助于缩小和消除介于市场机制和政府机制之间的“真空地带”。这对于社会分配公平目标的实现具有极大的促进作用。由此可见,慈善活动与共同富裕存在着紧密的内在关联性,通过慈善活动的开展可以为共同富裕提供有效的支撑和补充,具体体现在两个方面:

首先,慈善活动能够有效弥补初次分配和再分配的局限,以“柔性”力量推动共同富裕。鉴于市场经济残酷的竞争特性带来的贫富分化,在面对市场失灵之时,政府可以采用累进的个人所得税、财产税和社会保障支出等财政手段进行调节。但是无论是初次分配还是再分配,在实现社会协调发展方面都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对于以市场为主导的初次分配来说,由于市场中的人不是单纯的“经济人”,而是“社会人”,非物质利益因素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以后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的要求和层次更高、范围更广,因此按经济效益分配对满足人们需求的积极作用正在逐渐递减。对于在政府主持下的再分配来说,社会资源的公平分配状况虽然在一系列措施如税收调节和扶贫等的作用下有所改善,但效率和公平却很难两者兼顾。也即是说,若偏重效率,则公平的实际效果就不尽理想;若偏重公平,则效率的提高欠缺动力;若政府的调节失力,则结果可能会既无效率又无公平。因此,这便为以慈善事业为主要内容的第三次分配的出现提供了条件——不仅可以直接从物质上缓解一些弱势群体的困难局面,还可以从精神上给予他们一定的慰藉。这种以道德为支撑的“柔性”调节方式,有助于消除不同社会群体之间的隔阂和对立,推动整体的稳定和谐,从而为共同富裕创造有利的社会环境。

其次,慈善活动的教育功能有助于构建共同富裕所需的道德基础。共同富裕的实现不仅需要社会生产力的提升和分配制度的优化,还有赖于每名社会成员发挥友善互助、无私付出的奉献精神,先富者带动后富者,这样才有可能真正实现整个群体的共同富裕。在一般性的观念中,慈善活动最直接的功能就是扶贫济困,但是它的教育功能同样不容忽视。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有些人为了逐利不择手段,甚至做出损人利已的事情,这些都无不拷问着社会的道德良知:是否有人甘愿为了他人的利益而牺牲自身的利益?道德是否是应当追求的境界或信仰?当这些问题出现在人们脑中,势必会对个体的道德观念产生影响。诚然,道德冷漠、公德缺失、道德滑坡等现象客观存在于社会中,拉低了人们对文明社会的预期,但是,慈善活动的出现可以温润人们的内心,使社会群体认识到人不是冰冷冷的“经济动物”,除了金钱利益以外,还应当有更高的价值追求,这无疑会对关注群体的内心进行一次道德教育,改造人们的灵魂。古人云:“见贤思齐”(4)《论语·里仁》。,那些热衷于慈善事业的人们,会成为社会群体的道德榜样,他们的先进事迹体现了高尚的道德境界,势必会引发人们更多的慈善行动,从而促进社会资源向困难群体流动。另一方面,除了个体的慈善行为,企业的慈善行为同样会产生示范效应,带动其他企业履行自己的慈善责任。当那些积极践行慈善的企业,不仅经济效益没有受损,反而企业的形象和品牌的影响迅速上升,这表明企业的“义”与“利”是具有统一的可能性的,慈善并不是损己利人的行为,这无形中会改变企业“资本逐利”的固有认知,企业做慈善不仅利人也是利己行为。在迈向共同富裕的过程中,企业作为市场主体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企业社会责任感的高低将直接影响我国第三次分配的实施效果,而慈善活动正是体现和培育企业社会责任感的核心环节。

二、共同富裕中慈善伦理的重要价值

慈善的本质是一种道德实践,具有很强的伦理属性,一个人慈善行为的产生背后必然受某种伦理价值观的推动。比如有些人施善是基于恻隐之心和高度的社会责任感,而有些人则带有一定的利益考量,更有甚者,披着慈善的外衣实施诈骗行为,损害他人的利益。虽然表面上看这几种行为都与慈善有关,但存在本质上的差别,这就涉及到慈善伦理的相关讨论。慈善伦理主要考量慈善和利益之间的关系,在面临慈善选择时两者的优先级就构成了个人的慈善伦理观。由前面的论述可知,在我国实现共同富裕的过程中,慈善事业的健康发展直接影响第三次分配的效率,是资源公平分配的重要补充剂,因此慈善伦理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一)共同富裕视角下慈善伦理的基本价值理念

慈善伦理是伦理学研究在应用领域的分支之一,本质上属于道德范畴,展现形式为个体的慈善价值理念。我国慈善理念的形成具有悠久的历史,乐善好施、扶贫济困一直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据文献考证,我国远在西周时期便设有专门的官职来从事慈善的相关活动。此外,先秦诸子百家对慈善伦理思想亦都有精辟的阐述,如儒家的“仁爱”“民本”“大同”;墨家的“兼爱”等。之后,佛教的“慈悲”,道家的“积善”等慈善观念也陆续出现。可以说,传统慈善观念的兴起和发展对我国民众的慈善伦理观产生了持久而深远的影响。在共同富裕视角下研究慈善伦理,要将传统文化与现代观念紧紧结合起来,在文化渊源中把握当下社会所需的慈善伦理的基本价值理念。

1.以人为本的仁爱理念。

作为一种爱的情感表达、对弱势群体的仁爱和对他人处于危难中的恻隐,慈善“肯定了一种价值,一种对他人福祉的关心,对公益的关心”。(5)罗伯特·L.佩顿等著:《慈善的意义与使命》,郭烁译,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13年,第50页。早在西周时期,我国就有“惟人,万物之灵”“天地之间,莫贵于人”“人命关天”“仁爱者莫大于爱人”等思想。到了现代,建立在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基础之上的仁爱,则表现为“以人为本”,即一切为了人,一切依赖人,人不仅是手段,还是目的。这里的“人”,既不是指某个人、某些人,也不是抽象的概念,而是最广大的人民群众。以人为本就是社会的发展目的是为了满足人民群众的需求和全面发展,发展成果应为全体人民所共有,这与共同富裕的思想具有一致性。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当代中国,在如何不改变社会主义的本质上缩小贫富差距这一问题上,需要做到以人为本,尤其不能剥夺弱势群体原本应有的利益和尊严。

2.公平正义的平等理念。

公平正义本身是一个内涵丰富和高度抽象的概念,无论是经济学、政治学、伦理学和法学,它都是重要的研究范畴。“公平”和“正义”是两个词,两者既相互联系又有区别,本质上都是一般意义上的平等。从近代以来,公平正义主要体现在社会分配领域,即一视同仁和得所应得,少了任何一个都会出现分配问题。实现公平就要符合正义,否则就会陷入“主义”的泥潭;如果缺少了公平的正义,很可能使社会走向两极分化。每一个现代文明社会追求的理想和目标都是公平正义,这一点,放眼中西,概莫能外。这些国家不仅尽力加大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力度,同时还非常重视机会公平、资源公平等,争取在根本上保证整个社会的公平正义。我国在实现共同富裕的过程中,公平正义目的就是防止两极分化,构建全民共建共享的新格局。从个人角度来说,慈善活动不应仅仅是感性的同情心的表达,而应当上升为社会公正的体现,通过慈善使社会弱势群体得到尊重和保护,从而弥补由于政府工作不到位和市场失灵造成的各种不公平现象。实现共同富裕,仅靠偶然的个人善念是不够的,要将慈善作为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来履行,才能从给人恩惠变成给人权利和尊严。

3.权责统一的奉献理念。

权利和义务被视为一对不可分割的道德范畴,是构成社会公共生活的规则和规范体系的基础。马克思在起草《国际工人协会临时章程》时指出:“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6)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137页。这意味着权利和义务对于每个社会成员来说是统一和对应的,即个人享有的权利越大,承担的责任也越大。权利和义务的双重规定性决定了人人平等的原则。慈善的本质是道德的,因此权利与义务就被具化为道德权利与道德义务,公民的慈善权属于基本的道德权利,比如公民有得到慈善帮扶的权利,同时人格尊严也应被平等地对待。与此同时,公民也要履行自觉从事慈善活动的道德义务,只有在权责统一的基础上才能增强个体的道德责任感,意识到慈善不仅是对弱势群体的同情之心和良心使然,更是对社会和谐的向往、对公平正义的追求。

(二)慈善伦理对共同富裕的实践价值

第一,慈善伦理有助于缓解贫富差距带来的不确定、不稳定因素,为共同富裕的实现构建良好的社会环境。共同富裕的实现不仅需要做大“蛋糕”,还需要良好公平的社会环境的支撑。在市场经济下,竞争是主旋律,由于个人资源、能力、机遇等存在着不同,难免出现贫富差距扩大的社会现象。在此过程中,人们的世界观和人生观不断受到冲击,价值观念、行为方式、生活方式都发生了明显的变化。部分先富起来的人,未能承担起其应负的社会责任,走上了奢华炫富的道路,引起了民众普遍的不满。同时,市场经济的发展也对社会原有的道德秩序提出了挑战,人与人之间关系变得紧张,社会不和谐、不稳定因素增加。这不仅威胁到社会秩序的稳定,而且直接影响了经济的增长,更与“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的社会主义的本质理论和共同富裕的目标相背离。慈善伦理作为规范慈善行为、推动慈善活动的道德原则,要求人们在仁爱、宽厚、人本的价值原则指导下去从事慈善活动,一方面有助于缓解不同社会阶层的对立情绪,另一方面先富者可以通过参加慈善活动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通过这样的方式来弥合社会关系的裂缝,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另外,慈善伦理中蕴含着扶危济困的利他主义、仁爱宽厚的博爱精神、无私付出的奉献精神等,都是社会和谐的道德积淀,可以为实现共同富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第二,现代慈善伦理对个体的价值关切,对于推动精神领域的共同富裕有重要意义。共同富裕的内涵不仅包括物质上的共同富裕,还包括精神上的共同富裕,是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的共同满足。我国传统的慈善伦理是我国发展慈善事业的宝贵资源,但其中蕴含的一些落后观念要予以摒弃,如儒家之“慈”是建立在“爱有等差”的思想之上,对于陌生人的施善是对其莫大的恩惠,所谓“滴水之恩当涌泉相报”,显然双方在地位上不是平等的关系,缺少对受助者人格尊严的保护。受助者在获得物质帮助的同时,精神往往会陷入危机,甚至认为接受“嗟来之食”在一定程度上是有辱人格的自我否定。传统的分配方式满足的只是人们低层次的需求,其后人们将趋向于追求尊重、自我价值实现等高层次的满足。(7)李贤、崔博俊:《共同富裕视角下的慈善活动》,《思想战线》2021年第6期。在当代中国,由于贫富差距等诸多因素的影响,不同社会群体在心理状态上呈现出巨大的复杂性,因此现代意义上的慈善伦理除了同情和怜悯外,一个最基本的原则就是保护受助者的尊严,甚至有人提出“救济的最高原则,是保护受施者的尊严”这一倡议。人可以有贫富之差,但不可以有贵贱之分。在慈善伦理的原则下,慈善活动应当充分保护受助者的自尊心,尽量避免大张旗鼓地宣传,同时充分保护受助者的隐私权,不随意公布其个人信息,既在物质上帮扶受助者,又充分顾及对方的心理感受。对个人忠诚式的慈善不利于爱心在社会中传递,对个人感恩也会给受助人戴上“报恩”的精神枷锁。(8)聂洪辉:《我国公民慈善观念传统向现代转型何以可能》,《湖北社会科学》2013年第9期。实现共同富裕,就是要实现人的物质和精神层面的全面发展,除了物质上的满足,必然离不开精神上尊重人、关切人,只有每个人的价值和尊严得到充分保障,共同富裕才能朝着健康的方向发展,而这也是现代慈善伦理的基本使命。

三、共同富裕进程中慈善伦理的实现逻辑

在实现共同富裕进程中,慈善伦理扮演着重要角色,是合理分配社会资源、调解社会矛盾、实现人的全面发展的道德保障。但作为一种道德观念,慈善伦理本身并不具有强制性,因此它的实现有赖于内外两种逻辑的协力推进。从内部实现逻辑的思路来看,需要升级传统慈善伦理观念,不断增强个体的慈善意识,夯实慈善伦理的价值基础;从外部实现逻辑的思路来看,则依赖于法律法规、社会制度、组织结构等规制措施,强化慈善伦理的环境建设。两种实现逻辑相辅相成,合力推动慈善伦理的有效构建。

(一)内部实现逻辑

1.从传统慈善伦理的“小爱”向“大爱”转变。

不同于西方的宗教信仰因素,中国的慈善伦理是与传统文化紧密结合在一起的。在中国历史长期发展的过程中,儒家思想中“爱有差等”的价值取向影响甚远,所谓“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这为人们的行善打上了血缘、地缘、族缘和乡缘的深刻印记。在中国传统社会中,慈善捐赠更多地是给予亲人、族人、同乡、同事、熟人,这种慈善伦理体现的是“小爱”的精神,与现代社会的“大爱”是有明显区别的。(9)周中之:《慈善伦理:文化血脉与价值导向》,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21年,第29页。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人们相互之间的交往逐渐冲破地域的藩篱,从传统的“熟人社会”进入了“陌生人社会”,传统的慈善伦理面临着深刻的变革,亟需从“小爱”走向“大爱”,无论被施善者是谁,都要积极地伸出援手,这是现代慈善伦理的新要求。

2.分类化实施慈善伦理教育。

慈善伦理作为一种道德观念,养成绝非一朝一夕之间,而是一个长期教育、引导的过程。对公民进行慈善伦理教育目的是为了提高全民慈善素质,也就是说,每一个人都是培育的客体或者说是教育的对象。但是,不同群体由于在知识结构、认知水平、社会阶层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其慈善动机和慈善行为选择具有明显的不同。因此,对不同群体的慈善伦理教育要分类化、有重点实施。一般来讲,慈善活动的主要实施者是富人群体,在实现共同富裕过程中,按照“拥有多大的财富就要承担多大的责任”的原则,所有富有者理应是慈善伦理教育的重点对象。当占有较多社会财富和资源的富人阶层承担起更多的社会责任时,他们的行为无形中会深深影响整个社会的财富观,从而更好地推动和促进慈善事业的发展,以及共同富裕的实现。此外,承担祖国未来和民族希望的青少年也是慈善伦理教育的主要对象,他们的人生观、价值观还未完全固定,具有极强的可塑性,因此无论从长远性还是有效性来看,青少年的慈善伦理教育都应当放在重要的位置。

3.强化企业社会责任中的慈善责任,倡导“企业公民”理念。

慈善事业的发扬光大不仅需要公民的积极参与,更需要企业的大力支持,这正是企业社会责任和“企业公民”理念的体现。科特勒(P.Kotler)在《企业的社会责任:通过公益事业拓展更多的商业机会》中强调,慈善责任是企业社会责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践行企业慈善责任有利于企业自身,也有利于整个社会。“企业通过自由决定的商业实践以及企业资源的捐献来改善社会福利的一种承诺。”(10)科特勒:《企业的社会责任:通过公益事业拓展更多的商业机会》,姜文波等译,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6年,第2页。企业的慈善责任逐渐成为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组成部分,越来越受到社会的重视。与经济责任、法律责任等“分内之事”不同,企业慈善责任需要通过企业自律来实现。企业慈善行为通常是为了应对一些突发或社会公共事件,而这些事件往往受公众的关注程度较高,因此企业的慈善行为能够在很大程度上提升企业形象,这无疑有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另外,企业作为一类“特殊公民”,应当与自然人一样承担社会责任和道德责任,自觉将“企业公民”理念融入到企业文化的建设,突出企业的责任意识和感恩意识,主动将取之于社会的部分财富返还给社会,为慈善事业作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二)外部实现逻辑

1.重新定位政府的慈善角色。

慈善事业的发展需要政府的支持和引导,但传统的“大政府,小社会”的慈善模式与现代社会已不相适应,换句话说,政府的慈善角色需重新进行定位。过多的政府干预往往会对民间慈善组织的发展空间形成挤压,造成慈善组织发展的高度行政化,这既与慈善的精神理念相违背,也与建设服务型政府的目标相背离。在现代慈善伦理中,政府的引导与民间慈善组织的发展应当充分融合,将慈善模式由“大政府,小社会”变为“大政府,大社会”,明确双方的伦理责任,守好各自的责任边界,构建平等合作的互动关系。一方面,政府作为公共事务的管理者和决策者,要在引导、监督、立法、保障、税收等方面行使自己的职能,致力于构建一个良好的慈善伦理环境,保证慈善事业的健康发展。另一方面,政府要做慈善伦理的宣传者和倡导者,通过培育民众的慈善意识,引导更多的人积极参与慈善事业的发展。

2.筑牢慈善伦理的法律支撑。

作为一种“柔性”约束,慈善伦理体系的构建需要法律的支撑,以法治承载道德理念。美国法学家博登海默认为:“那些被视为社会交往的基本而必要的道德正当原则,在所有的社会中都被赋予了具有强大力量的强制性质。这些道德原则的约束的增强,当然是通过将它们转化为法律规则而实现的。”(11)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7年,第392—393页。在世界范围内,中国、美国、英国、法国、德国、日本等都形成了自身成熟的慈善法治体系,对于慈善伦理的规范与调节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我国在2016年颁布了《中国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系统确立了国家慈善事业发展所需的法律规范,成为我国慈善伦理发展的里程碑。需要指出的是,慈善行为本质上是受人们内心的道德感和良心驱动,是一种自觉自愿的善举,因此,慈善立法的目的并不是强制对民众进行索捐,而是为了规范慈善事业中尤其是慈善组织的运作与管理方式,平衡慈善活动参与者之间的关系,最终促进公众慈善参与热情,推动社会层面慈善伦理的建设。

3.强化慈善组织的公信力建设。

慈善组织是从事慈善活动的非营利组织,其工作形式是面向社会接收各种捐赠,并对特定社会弱势群体进行帮扶。由于对社会捐赠的依赖,公信力是慈善组织的生命线,“体现了慈善组织的理念、诚信和具体服务的程度,同时也是公众对慈善组织的评价,反映着公众对慈善组织的满意度和可信度。”(12)上海市慈善基金会、上海慈善事业发展研究中心编:《慈善:创新与发展》,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9年,第271页。研究表明,只有社会公信力较高的慈善组织,才能获取公众的高捐赠率。然而,负面报道时有发生,给我国慈善事业的发展带来了较大的负面影响。重塑慈善组织的慈善伦理、强化公信力建设,是摆在慈善组织面前的一道急迫而重要的难题。要扭转这种局面,除了政府引导、法律规制、社会监督等他律方面外,根本上还需慈善组织严格自律,谨遵慈善伦理的道德要求,在成员素质、制度规范、信息公开上面下功夫。

四、结语

伴随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的实现,共同富裕成为我国迈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的核心议题。在实现共同富裕进程中,慈善事业作为第三次分配的主要内容迫切需要多方力量予以规范化、专业化,其中慈善伦理发挥着关键性作用。从理念层面上看,慈善伦理中蕴含的扶危济困的利他主义、仁爱宽厚的博爱精神、无私付出的奉献精神以及对个体尊严的关切,都会对社会成员的价值观念产生极大影响,可以有效缓解贫富差距带来的阶层对立情绪,弥合社会关系的裂缝。从实践层面上看,慈善伦理对慈善活动的倡导、对慈善组织的规范、对相关法律的支撑等都可以有效促进我国慈善事业的健康发展,为共同富裕的实现创造有利条件。由此可见,无论是物质上的共同富裕还是精神上的共同富裕都离不开慈善伦理的规范和引导。未来我们需要发挥多方力量,协力推进慈善伦理的构建,从而助力共同富裕的早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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