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征收生态税的双重红利效应实证研究

2022-08-22 05:49刘志雄张宇璇
经济论坛 2022年8期
关键词:红利环境污染税收

刘志雄,张宇璇

(广西民族大学经济学院,广西 南宁 530006)

为更好缓解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之间的矛盾,坚持绿色发展繁荣,就必须提高资源利用率,有效控制污染物排放。2018年1月我国正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采取环境保护税代替排污费的方式,通过严格立法来缓解环境污染的“负外部性”,并构建了生态税收体系。那么,作为宏观政策调控的重要手段,生态税收能否在经济高质量转型中发挥其节能减排和促进经济增长的效应?针对这一问题,本文利用国内省级面板数据对生态税收的双重红利效应进行检验,并提出促进环境保护和经济增长目标实现的可行措施。

一、文献综述及假设提出

生态税理论源于环境税理论,而环境税理论最早可追溯到“庇古税”[1]。在庇古税的基础上,西方学者认为征收环境税能够改善环境污染的负外部性,提高环境质量,即获得“绿色红利”,也可以促进当前税制对劳动和资本的效率提升,有利于经济持续增长,即获得“蓝色红利”[2]。在此基础上,Pearce[3]正式提出“双重红利”假说,即征收环境税不仅可以节约能源和减少环境有害物排放,还可以通过改善税制效率问题,进而增加社会总体福利。学者们大多肯定了“第一重红利”的存在,但第二重红利是经济增长效应还是效率红利[4]、就业红利[5]或者分配红利[6],引发了学术界的广泛讨论。

为了检测环境税的双重红利效应,学者们在环境税的理论基础上利用固定要素污染产品生产函数[7],建立了随机环境影响评估(STIRPAT)模型[8]、可计算一般均衡模型[9]、内生增长模型[10]和GREAT-E模型[11],运用系统广义矩估计方法[12]侧面反映了进行税制改革能否产生双重红利效应不应该从理论角度去分析,而应该从实证方向去考虑[13]。学者们研究发现:征收环境税能够提高环境质量[14],在一定程度上促进经济增长[15],优化能源消费结构[16]和推进绿色技术创新[12],但也存在一些限制因素,如当税制结构没有达到最优时[17]或者当环境税产生的税收相互作用小于其产生的收入返还效应时[18]才有机会产生税收的“双重红利”效应。从国别来看,美国和法国征收环境税都能产生双重红利[19,20],日本征收二氧化碳税能够降低环境污染,若将其代替资本税,则能降低税制的扭曲程度进而促进经济增长[21]。然而,一些学者却得出相反结论,征收二氧化碳税在短期内会对芬兰等12个发达国家的经济增长带来负向冲击[22],俄罗斯和西班牙通过环境税改革发现环境税的双重红利效应并不存在[23,24]。国内对于环境税“双重红利”的研究则偏重于描述国外在该理论的研究成果及可行性问题。范丹[12]研究发现,严格的环境规制不仅能够带来双重红利,且环境污染和绿色技术创新存在时滞性,会一直受到环境规制的影响。也有学者研究发现,征收环境税能够带来“绿色红利”但没有实现预期的“蓝色红利”[25]。中部地区受制于环境和资源的影响,绿色税收政策效果并不明显[26]。可见,“双重红利效应”研究的结论不一。

根据现有文献综述,本文提出如下两个假设:

H1:我国征收生态税能够使企业降低污染排放,巩固和提升生态环境质量,产生第一重红利,即双重红利中的“绿色红利”。

H2:我国征收生态税能够促使企业进行转型升级,不断开发绿色技术创新,在合理的区间内能够实现绿色高质量发展,产生第二重红利,即双重红利中的“蓝色红利”。

当前,我国经济已从高速增长阶段开始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为了更好地反映环境保护和经济增长的协同效应,本文选取绿色全要素生产率作为经济增长质量的衡量标准,将高质量阶段和生态税结合起来,并针对双重红利的检验结果提出了切实有效的政策优化措施。

二、研究方法

(一)测算方法

1.绿色全要素生产率(GTFP)的测算。十九大报告指出,经济发展质量发生变革离不开全要素生产率。传统的全要素生产率(TFP)只是从贡献程度的角度来分析经济增长,无法反映经济增长质量[27]。将自然资源纳入TFP后得到的绿色全要素生产率(GTFP)能够测评经济增长和环境保护之间的联合效应,更好地衡量绿色高质量发展水平。因此,本文将GTFP作为经济增长质量的指标进而测算生态税收产生的“蓝色红利”。

近年来,学者们大多采用SBM模型测算GT⁃FP,测算结果较传统的DEA模型更加精确。当非期望产出存在时,资源消耗和污染排放之间是“不可分的”,存在“径向”关系,而其他要素投入和产出之间却是“可分的”“非径向”的关系。由于传统的DEA模型及SBM模型均不能处理同时具有径向和非径向的投入和产出变量特征。为此,Tone和Tsutsui[28]提出了同时包含径向和非径向的混合距离函数EBM(Epsilon-Based Measure)模型,如下:

式(1)中,r*表示可变规模报酬下EBM模型的最佳效率值,满足0≤r*≤1;s-i表示非径向条件下第i种投入要素的松弛量;θ表示径向条件下的效率值;λ为投入要素的相对权重;(xio,yro)表示第o个DMU的投入产出向量;w-i表示第i种投入要素的权重,可以显示投入要素重要程度,且满足;εx表示同时包含径向变动和非径向松弛向量的中心参数;且0≤εx≤1。参数和εx需要在建立EBM模型之前确定。

由于绿色高质量发展涉及资源、能源、经济和环境多方因素,既有期望产出又有非期望产出,径向和非径向变动同时存在。因此,本文采用包含非期望产出的EBM模型来测算各省份的GT⁃FP。模型如下:

式(2)中,b po表示第o个DMU的第p种非期望产出;w+r和分别表示第r种期望产出和第p种非期望产出指标的权重;s+r和分别表示第r种期望产出和第p种非期望产出的松弛量;其他符号含义同模型(1)。

由于EBM测算的GTFP是针对某一时间的生产技术,无法反映GTFP的动态变化,为了能够分析其变动情况,本文进一步利用GML(Global Malmquist-Luenberger)指数测算GTFP的增长率,使其不仅能得到决策单元相邻时期的效率评价结果,还可以得到绿色全要素生产率长期变动趋势。GML指数的计算公式如下:

GML指数反映了绿色全要素生产率前期与当期的比值,指数大于1表示生产率水平提高,小于1表示生产率水平下降。GML指数也可以分解为全局绿色技术效率变动指数(GEFFCH)和全局绿色技术进步变动指数(GTECH),具体分解公式如下:

GEFFCH反映的是全局技术效率的变化,即当期DMU与生产前沿面的距离较上期的变化程度,GEFFCH>1表示当期DMU相较于上期更靠近生产前沿面,GEFFCH<1则相反。GTECH衡量的是与生产前沿面的距离靠近或远离的程度,GTECH>1表示生产前沿面朝着期望产出增加、非期望产出减少的方向外移,技术水平的提高,GTECH<1则相反。

(二)计量模型

为了检验生态税对生态环境和经济增长的影响,本文围绕生态税收来考察其产生的“绿色红利”和“蓝色红利”效应。以环境污染水平和经济增长质量为被解释变量构建面板模型。

模型(5)表示的是生态税收对环境污染水平影响的回归方程,模型(6)表示的是生态税收对经济增长质量影响的回归方程。i代表省份;t代表年份;EP表示环境污染水平;GTFP表示经济增长质量;ET为生态税收;PGDP代表地区生产总值;IE代表对外开放程度;IS代表产业机构;UL代表城镇化水平;FSR代表财政自给率;μi为地区固定效应,εi,t为随机误差项。

三、变量选取及数据来源

(一)变量选取

1.被解释变量。(1)环境污染水平:本文用熵值法将工业废水排放量(PIS)、工业二氧化硫排放量(PISD)和工业烟(粉)尘排放量(YC)合成一个环境污染综合指标来衡量各省份环境污染水平。(2)经济增长:本文采用绿色全要素生产率来衡量经济增长质量。参考相关文献,本文选用劳动、资本、能源、科学技术和资源作为投入指标,其中劳动投入采用就业人员期末人数来衡量;资本投入参考张军[29]和单豪杰[30]相关研究,利用永续盘存法,采用固定资产投资价格指数对固定资产投资进行折算,折旧率取10.96①;科学技术投入采用一般预算支出中的科学技术支出衡量;能源投入采用能源消费量来衡量;资源投入采用全社会供水总量来衡量;期望产出采用地区生产总值和建成区绿化覆盖面积来衡量。非期望产出采用工业废水排放量、工业二氧化硫排放量和工业烟(粉)尘排放量来衡量。鉴于GML指数反映的是绿色全要素生产率的增长率,是相对于上一期绿色全要素生产率的变化,因此借鉴邱斌[31]的变换方法,文中的GTFP由测算的GML指数进行连乘得到的,即假设2008年为基期,并且GTFP为1,2009年的GTFP为2008年的基期值乘以2009年的GML指数得到,2010年的GTFP为2009年的GTFP与2010年的GML指数相乘得到,以此类推。

2.解释变量。本文研究的生态税收包括资源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车辆购置税、耕地占用税和排污费(环境保护税)。由于排污费和环境保护税在征收对象、范围及计税标准等方面没有发生变化,本文将其视为同一个绿色税种。2018年之前的生态税收政策强度计算公式为:(具有绿化性质的7个税种+排污费)/财政收入+排污费,2018年的生态税收政策强度的计算公式为:(具有绿化性质的7个税种+环境保护税)/财政收入。

3.控制变量:(1)经济发展水平(PGDP):用各地区的地区生产总值来衡量,用于控制经济增长数量的影响。(2)对外开放(IE):用各地区的进出口总额与地区生产总值的比值来衡量,用于控制贸易开放水平的影响。(3)产业结构(IS):用各地区第二产业增加值占GDP的比重来衡量,用于控制产业结构的影响。(4)城镇化水平(UL):用各地区城镇常住人口数与年末人口数的比值来衡量,用于控制城镇化水平的影响。(5)财政自给率(FSR):用各地区一般预算收入与一般预算支出的比值来衡量,用于控制财政能力水平的影响。

(二)数据来源及描述

由于西藏数据缺失、港澳台地区政治体制与中国内地不同,本文的研究对象为中国大陆除西藏以外的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时间跨度为2006—2018年。所使用的原始数据来源于《中国统计年鉴》《中国环境统计年鉴》《中国环境年鉴》《中国能源统计年鉴》《中国税务年鉴》、各地区统计年鉴以及国家统计局网站。各变量的描述性统计见表1。

表1 变量描述性统计

四、实证分析

(一)回归结果及分析

在控制经济发展水平、对外开放程度、产业结构、城镇化水平等影响因素后,对比混合回归、固定效应和随机效应的结果,本文选择用固定效应模型对生态税收的“绿色红利”和“蓝色红利”进行估计,来研究生态税收对环境污染和高质量发展的双重影响。

表2是模型(5)和模型(6)的估计结果,可知:生态税收(ET)对环境污染水平(EP)和经济增长质量(GTFP)在5%的水平上显著为负,表明增加生态税收有助于降低环境污染水平,生态税收作为环境规制的一种财政手段发挥了预期作用,但对经济增长质量具有负向激励作用。经济发展水平(lnPGDP)从经济增长数量的角度出发,促进了经济增长质量的发展;产业结构(lnIS)对环境污染水平在1%的水平上显著为负,说明以第二产业为主的产业结构得到了优化,不再以污染环境为代价的发展模式初见成效。城镇化水平(lnUL)对环境污染水平呈现显著的促进作用,城镇化水平每提高1%,环境污染水平提高0.195%,可以看出城市化的进程加快加剧了环境恶化,并且对经济增长质量的影响弹性较小。财政自给率(lnFSR)对环境污染和经济增长质量的估计系数为负,可以看出提高生态税收增加了税收收入使得财政自给率升高,降低环境污染水平的同时也阻碍了经济增长质量的提升。对外开放(lnIE)没有通过1%的显著性水平,说明对外开放程度对环境污染和经济增长质量没有显著影响。

表2 生态税收双重红利回归结果

(二)生态税收双重红利的拓展分析

考虑到生态税收与环境污染水平和经济增长质量之间可能存在非线性关系,故本文引入了生态税收的平方项和三次方项,构建以下模型:

实证结果见表3,可以看出,生态税收对环境污染水平的平方项和三次方项没有通过显著性检验,表明生态税收和环境污染水平呈线性关系。生态税收的一次项系数、平方项系数和三次项系数对经济增长质量影响分别是负向、正向和负向,并且通过了1%的显著性水平,生态税收的增加对经济增长质量的影响先降低后升高再降低,说明生态税收对经济增长呈现“倒N”型关系,计算可得生态税收的两个拐点为0.4666和0.7228,即当生态税收低于0.4666或者高于0.7228时,经济增长质量会随着生态税收的增加而降低,只有在0.4666~0.7228的区间内,生态税收的提高才会带动经济增长质量的提高。其他控制变量的估计结果与上文基本保持一致,在此不再赘述。

表3 生态税收双重红利拓展分析结果

(三)区域异质性分析

由于我国幅员辽阔,不同地区的地理位置、资源丰裕度、发展能力都有较大差异,且各个地区对当地环境的保护程度和采取的措施不尽相同,因此生态税收对区域环境和经济的影响也不一样。为了进一步检验生态税收在区域间是否产生了“双重红利”,本文参照国家统计局的标准将我国划分为东部、中部、西部三个地区,东部地区包括北京、天津、河北、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海南11个省(市);中部地区包括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8个省;西部地区包括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12个省(市、自治区),其中西藏地区暂不纳入估计范围。

由表4可知,生态税收显著降低了东部地区和中部地区的环境污染水平,但对西部地区的估计系数为正且不显著,同时又对东部地区和西部地区的经济增长质量产生负向影响,说明生态税收对东部、中部和西部三个地区均未产生“双重红利”效应。改革开放以来,东部地区市场化水平的提高促使当地的企业不断进行技术创新,并将先进的技术经验和优秀人才引入中部地区,从而使得东部和中部地区在环境治理方面取得了很大突破,西部地区虽然受到了国家西部大开发等政策的扶持,创新能力得到了一定提升,但由于受到人力资本、基础设施、经济发展水平等软硬件条件的限制,生态税收产生的“双重红利”很难实现。

表4 生态税收双重红利的异质性检验

控制变量也对区域环境污染水平和经济增长质量存在一定影响。东部、中部和西部地区产业结构对环境污染水平的影响系数均显著为负,与全国回归结果基本一致,说明生态税收强度的增加正在倒逼各地区进行产业转型升级和产业结构优化,降低了原来的产业结构对环境污染的负外部性。城镇化水平对东部和中部地区的环境污染水平和经济增长质量的估计系数为正,表明城市化水平的提高带来了环境改善和经济增长双收益。加大对外开放程度对东部和中部地区两种效应具有负向影响,但对西部地区环境污染在5%的水平上显著为正,说明西部地区对外开放水平提升的同时,当地环境质量有所下降。财政自给率对三个地区两种效应的影响系数均为负值,说明预算收入的增加或者预算支出的减少使得该地区的环境质量得到提高,但地方财政较强的“造血能力”却没能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可能由于地方税体系不够完善,对于中央财政转移性支付具有一定的依赖性等原因。

表5是针对各地区引入生态税收平方项和三次方项进行拓展分析的结果,可以看出东部地区生态税收的一次项系数、平方项系数和三次项系数对环境污染影响分别是负向、正向和负向,并且通过了10%的显著性水平,生态税收的增加对环境污染的影响一直是降低的。生态税收对经济增长质量影响的二次项系数为正、三次项系数为负但不显著,说明东部地区生态税收对经济增长质量呈线性相关。中部地区生态税收的二次项和三次项系数对两种效应的影响均不显著,西部地区生态税收对环境污染的影响不显著,但生态税收的一次项系数、平方项系数和三次项系数对经济增长质量的影响分别是负向、正向和负向,并且通过了10%的显著性水平,随着生态税收的增加经济增长呈现出先降低后升高再降低的态势,说明西部地区生态税收对经济增长质量呈现“倒N”型关系,计算可得生态税收的两个拐点为0.4791和0.7251,即当生态税收低于0.4791或者高于0.7251时,经济增长质量都会随着生态税收的增加而降低,只有在0.4791~0.7251的区间内,生态税收的提高才会带动经济增长质量的提高。

表5 生态税收对区域双重红利拓展分析结果

(四)稳健性检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自2018年1月1日正式实施以来,促进绿色发展成效显著,在倒逼企业转型升级的同时缓解了地方政府财政压力,考虑到这一环境政策出台对产生的绿色红利和蓝色红利有较大影响,因此将这一影响剔除。为保证估计结果的稳健性,本文采用更改核心解释变量的方法,用生态税收中除了环境保护税(排污费)以外的其他7种绿色税收与税收收入的比值(ST)来替代核心解释变量生态税收。表6是更改核心解释变量后的回归结果,对应模型核心解释变量的系数符号和显著性没有变化,说明结果具有稳健性。

表6 生态税收双重红利稳健性检验结果

五、研究结论和政策优化措施

(一)主要结论

本文研究表明:生态税收与环境污染水平呈线性关系,即随着生态税收的增加,环境污染水平逐渐降低。生态税收对经济增长质量存在“倒N”型关系,随着生态税收的增加,经济增长质量出现先降低、后升高、再降低的态势,生态税收的两个拐点为0.4666和0.7228,只有当生态税收在0.4666~0.7228的区间内,生态税收的提高才会带动经济增长质量的提高,产生预期的“蓝色红利”。我国征收生态税收产生了减排治污的效应,但没有产生持续经济增长效应,原因在于:一方面,企业为了减少自身的资金压力会进行产品创新,生产更多的环保设备或者引进一些绿色研发技术来减少污染物的排放,即使国家增加了对企业的研发投入,但企业也会通过提高产品价格将部分税负转嫁给消费者,这使得其没有从根本上提高自身的创新能力,只能暂时缓解环境恶化的情况。另外,生态税的征收使企业的成本提高,在缺乏产能约束的背景下,企业对采取扩大产能的方法来抵消环保税税负提高带来的产品成本上升[25],没有从根本上带动我国经济增长。另一方面,生态税收政策强度不够并且存在时滞性,无法短时间内对当期的经济增长水平产生影响,需要实行一段时间并且处在合理的区间内才能产生显著促进作用。

从区域层面看,生态税收对中部地区经济增长质量和西部地区的环境污染水平均未产生显著影响,东部地区生态税收对经济增长质量呈线性相关,但与环境污染水平的关系是非线性的,且影响一直是负向的。中部地区生态税收对环境污染水平的影响通过了1%的显著性水平,生态税收每增加1%,环境污染水平降低0.223%。随着西部地区生态税收的增加经济增长呈现出先降低后升高再降低的趋势,说明西部地区生态税收与经济增长质量呈现“倒N”型关系,只有在0.4791~0.7251的区间内,生态税收的提高才会带动经济增长质量的提高。

事实上,目前我国并没有对生态税的概念做一个明确界定,生态税收体系还没有完全形成,只是在一些能够实现节能减排的绿色税种中,添加了一些有助于资源节约、环境保护的优惠条款。我国制定《环境保护税》来规范企业的污染行为是一个好的开始,但构建完整的生态税收体系还有很长的路要走,需要继续进行改革优化,不断提高我国税制的绿化水平和各地生态税收政策强度,做到合理规划、统筹兼顾。

(二)相关建议

1.推进生态文明制度改革。营造良好的制度环境能够使环境规制产生效应最大化。推进生态文明制度改革不仅需要对其内部制度进行革新,而且还必须依赖于制度实施的环境,只有使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协调发展,相得益彰,才能将生态文明建设落实到市场、政府和社会三方面。重视节能减排和提高效率,在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过程中辅以相应的规章制度、市场运行机制和监管模式等,踏踏实实走好推进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每一步。

2.增加有效人力资本供给。我国“十四五”时期的主旨是构建经济发展新格局,其中人力资本结构优化是推动质量变革和动力变革的重要切入点。解决我国人力资本结构性失衡的现象,需要将高品质专业性强的人才集中在一起,进一步完善多元化引进人才格局,充分发挥人力资本在生态领域、高科技领域以及研究成果应用化等多个领域的作用。通过增加有效人力资本供给、合理安排和分配各行业人力资本、根据需求的导向作用推动人力资本流动,用“人才红利”取代“人口红利”,为我国经济发展模式转型阶段贡献重要力量。

3.加快生态领域技术创新。一是注重依靠科技创新促进环境保护。科技创新是驱动污染防治攻坚战、引领绿色高质量发展的关键力量,以科技创新为核心,推进绿色化与各个领域深度融合发展,尤其是生态领域的技术创新,加强环境规制政策与创新驱动政策的协同作用。不断鼓励环保产业和新兴产业采用清洁能源和设备,进一步利用生态优势建立经济优势。二是对传统产业进行绿色改造。积极引进用于源头治理环境污染问题的人才和设备,切实发挥生态税对高污染行业的淘汰机制,同时发挥生态税收倒逼产业结构升级的内在激励作用,推动企业升级转型为节能环保型产业,从源头减少污染物产生和排放。

4.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不同地区采取差异化政策。东部地区要在发展主导产业、发现新的经济增长点的基础上,增加对环保产业的研发投入,推动生产技术绿色革新,重点引领绿色产业技术的发展,同时将研发的环保技术推广到中、西部地区,带动当地环保产业的发展,最终取得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双重收益。中部地区在接受产业转移和技术转移的过程中要注意环境保护问题,在充分利用地区经济优势的同时,调整环境规制力度,加快产业结构升级,推动环保型产业的发展。西部地区可以在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的基础上适当提高第二产业的比重来拉动经济增长,对绿色技术的研发提出更高的要求,避免高消耗、高污染的重工业产业落地,找到环境污染的源头问题,拒绝“先污染,后治理”的原始模式。

5.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完善生态税收体系。一是按照“宽税基、广覆盖”原则完善生态税收税制要素,比如将湿地、滩涂、野生动植物等不可再生资源纳入资源税;将高污染、高耗能产品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尤其是电子产品、化学农药和一次性餐具以及会排放出二氧化碳和二氧化硫的有害产品等。要合理调整税率,对存量稀缺的资源适当提高税率,有效地控制资源的开采和浪费;对高污染资源也要提高税率以减少碳排放和能源损耗。二是完善生态税收相关优惠政策,对积极配合节能减排和技术创新的企业,可采取税额抵扣、快速折旧、减征或免征等激励措施,减少环保型企业的税收压力,激发企业进行环保创新的积极性。通过对相关税种的调整和优化,不断完善我国的生态税收体系。

注释

①选用2000年作为基准年,关于2000年的资本存量,本文采用各省份2001年的实际资本形成额比上平均折旧率10.96%与2001-2005年间投资增长率的平均值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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