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研究

2022-08-18 03:44叶秋志
广西财经学院学报 2022年4期
关键词:共治信用体系

曹 向,叶秋志,印 剑

(1.广西财经学院 会计与审计学院,广西 南宁 530003;2.广西职业技术学院 商学院,广西 南宁 530226;3.广西财经学院 陆海经济一体化协同创新中心,广西 南宁 530003)

一、引言

习近平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要“推进诚信建设制度化”“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①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文件汇编[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7.。这是党中央在经济发展和社会转型关键时期提出的重大改革思路,也为新时代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指明了方向。近年来,围绕着这一格局的实现,各地区、各部门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取得了明显进展,对规范社会秩序、优化资源配置、改善营商环境、树立政府公信力、提升国家声誉都起到了立竿见影的效果。但是,仍存在建设主体单一、治理方式碎片化、成果未惠及全体人民等问题。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供了理想的理论范式和严谨的实践逻辑。当前学术界对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相关研究仍然缺乏基本的理论分析框架,而且基于各地区、各行业先行先试的经验总结也尚未开展。基于此,本研究试图以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重要论述为指引,内嵌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研究中,以期为社会信用领域的理论与实践注入新元素,也为落实习近平关于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信用惩戒大格局的重要指示提供新思路。

二、文献综述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基础(Heitfield,2005[1]),更是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的重要手段(董树功等,2020[2]),对政治体制建设、经济社会发展、社会文明进步、现代化进程推进都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张卫等,2012[3];周荣华,2019[4])。近年来,理论界和实务界开展了诸多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理论分析和实践探索。在内涵理解上,众多学者认为社会信用体系不是单一主体、单一内容构成的系统(Liang et al.,2018[5]),而是由信用法律体系、信用监管体系、信用服务等成分组成的社会治理系统(吴维海,2017[6]),是由政府、企业、个人等多元主体组合形成的综合治理体系(李勇等,2019[7])。在现状分析上,由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涉及的部门多、范围广、领域宽,加之存在信用监管缺位、错位的问题,导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出现了诸如信贷违约、市场欺诈等失信行为(张丽丽,2020[8]),也存在着信用监管主体参与不均衡(陈新年,2017[9])、信用信息共享不畅(陈丽君等,2018[10])等治理问题,仅仅依靠单一治理主体和传统监管手段已收效甚微,难以完全解决层出不穷且日渐复杂的信用问题(李军,2018[11])。在路径选择上,为了全面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发挥信用监管效能,诸多学者建议应凝心聚力,构建政府、市场、社会多层次推进的信用信息共享、信用行为共治、信用主体共赢的社会信用体系(Hoemann et al.,2011[12];余文凯,2021[13])。一方面,要强化顶层设计,坚持以“协同共治”为原则①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J].中国信用,2019(8):16-18.,构建部门联动、社会协同的社会信用治理格局②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J].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16(18):6-10.。另一方面,要加快实践步伐,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协同治理机制(王翊亮等,2018[14]),加速推进信用治理与法治建设协同、政府监管与社会治理协同(孙肖远,2014[15]),打造政府引导、社会监督、公众参与三位一体的信用合作模式(田杰等,2020[16])。

综上,理论界和实务界开展了丰富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研究,为明晰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概念定义、理论框架、实施路径等关键内容做出了积极贡献。尤其是现有研究普遍认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作为社会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应着力构建信息共享、行为共治、主体共赢的社会信用体系,积极响应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的社会治理理念。但总结现有文献发现,现有研究多为从多元主体协同共治视角的单一层面开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理论研究和对策建议,鲜有直接将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这一理念内嵌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理论分析和实践总结,也缺乏基于共建共治共享视阈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历程梳理、现状分析和路径建议。因此,有必要以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这一重要论述为指引,构建崭新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理论分析框架,着力推动新时代大治理、大监管背景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多元共建、协同共治、全民共享,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与社会治理同频共振、相得益彰。

三、社会信用体系的变迁

从古至今,中国社会信用体系经历了从“熟人关系网”“单位制度”到“社会管理”再到“社会治理”的过程。厘清社会信用体系的变迁历程及不同阶段的具体内涵,有利于更加清晰、准确地理解社会信用体系向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演进的理论基础和逻辑起点。

(一)中国传统社会①为研究需要,本研究将新中国成立之前的社会信用体系称为“中国传统社会的社会信用体系”。的社会信用体系

中国传统社会是熟人社会,人们以血缘、地缘、姻缘等诸多关系构建起基本的社会关系,在相对封闭的熟人社会圈中,彼此之间信息是较为透明和对称的,几乎所有社会、经济交往都在熟人社会圈中完成(韦伯,2004[17])。因此,中国传统社会的信任建立在以血缘、地缘、姻缘等熟人社会圈之上,在熟人社会诚信的持续回报中良性循环,并形成独特的社会信用体系(李伟民等,2002[18])。同时,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下商业交往的数量和范围都极其有限,人们与没有血缘、地缘、姻缘等关系的人形成了一道天然的信任屏障,社会失信问题并不严重。事实上,中国传统社会信用体系与传统社会结构及经济结构具有天然的耦合性,以血缘、地缘、姻缘为共同体的社会关系和以自然经济为纽带的经济结构形成了中国传统社会信用体系,并对社会发展起着不可或缺的积极作用(王珏,2018[19])。

(二)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的社会信用体系

新中国成立后,在计划经济思维指导下,虽然对经济社会体制进行了系统性改造,但是城市化和工业化进程长期处于停滞状态,从城市到乡村,中国当时采取的是全能型政府职能模式,形成了具有鲜明时代特征的“单位制度”(李汉林,2007[20])。作为一种从极度落后的传统社会向现代化社会推进的行政性制度安排,“单位制度”在某种程度上继承了传统社会信用模式的特征,社会信用主要局限在单位内的熟人社会圈②中国传统社会结构的差序式结构是以血缘、地缘、姻缘等为社会细胞、按家族伦理而构建社会组织的,其他社会组织在一定意义上都是家族的翻版。单位作为计划经济时期社会建制的政治、经济、文化组织,与中国传统的差序式社会组织有诸多相似之处。,社会信用模式的构建主要依赖感情而非契约或制度。在城市,社会信用体系虽然也建立在单位内部的熟人社会圈中,但是,与传统社会信用体系不同的是,这里的熟人社会成员并没有血缘、地缘、姻缘等关系,而是来自全国各地。在中国农村地区,按照计划经济体制的要求,农民加入农业合作社、人民公社等体系内,逐步形成了城乡二元结构体制。有别于城市“单位制度”,受城乡之间户籍壁垒限制,农业合作社、人民公社等单位内部的熟人社会圈成员主要是附近的农民(而非来自五湖四海),并以此为纽带形成了特殊时期农村地区社会信用体系。在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单位制度”下的社会信用体系形成了以“政治忠诚、单位服从”为特征的管控模式。

(三)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的社会信用体系

在计划经济这一特殊时期,以“单位制度”为纽带的社会信用体系基本上维持了经济社会体制的有效运转。但是改革开放以后,经济活动和社会事务数量大幅度增加,“单位制度”逐渐弱化,单位内的熟人社会圈逐渐瓦解,社会稳定日益受到社会失信因素的威胁,以“单位制度”为纽带的社会信用模式封闭、被动的弊端日益突显,构建与中国社会结构相匹配的社会信用体系成为党和国家工作的重中之重。早在20 世纪80 年代末期,为应对三角债、不良贷款等失信现象激增的问题,国家大力扶持成立了一批信用服务机构,为经济活动提供信用支撑。党的十六大报告更是明确提出“健全现代市场经济的社会信用体系”①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文件汇编[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标志着从国家层面开始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国家“十一五”规划纲要提出“以完善信贷、纳税、合同履约、产品质量的信用记录为重点,加快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健全失信惩戒制度”②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十一五”规划《纲要》学习辅导[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沈亚平等,2020[21])。随后,国务院于2003 年成立部际联席会议小组,牵头起草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并于2007 年发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提出“社会信用体系是市场经济体制中的重要制度安排”③2007 年3 月23 日国务院办公厅颁发《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17 号)提出: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社会信用体系是市场经济体制中的重要制度安排。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进一步明确了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目标和基本原则。2011 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意见》,将“建立健全社会诚信制度”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联系起来④2011 年7 月30 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意见》,提出“建立健全社会诚信制度,并制定社会信用管理法律法规”“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等要求。。改革开放初期,国家经济整体较为落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是国家的首要任务,社会管理处于从属地位,其目标是维护社会稳定,为经济改革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周进萍,2018[22])。因此,社会信用体系的重点几乎都放在了商务诚信监管上(尤其是金融诚信监管),而忽略了其他领域的诚信建设,社会信用体系的状态带有浓厚的“社会被管理”色彩。

(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的社会信用体系

在最初阶段,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主要任务旨在防止失信行为对金融行业造成危害,随后波及生产、流通、税务等其他商务领域,其主要目标是通过单一管控保证经济稳定增长(俞思念,2018[23])。随着改革开放进程的持续推进,在工业化、城镇化、市场化等多重因素的叠加影响下,以社会管理型为主导的社会信用体系已经不能适应复杂、多变的社会环境,更无法满足新时代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发展要求。为此,党的十八大提出“加强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⑤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文件汇编[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2013 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建立健全社会征信体系,褒扬诚信,惩戒失信”⑥2013 年11 月9 日至12 日在北京召开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简称: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会议明确提出:建立健全社会征信体系,褒扬诚信、惩戒失信。,要创新社会治理方法,实现从社会管理到社会治理的转变。在此基础上,2014 年国务院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 年)》(以下简称《纲要》)⑦《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 年)》,北京:人民出版社2014 版.,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作了全面部署,认为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的重要手段。《纲要》作为中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顶层设计,将“社会管理”的提法更新为“社会治理”,不仅体现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理念的变化,也展现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从宏观指导思想层面到微观实践操作层面的具象化过程,更重要的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覆盖范围从商务领域扩展到政务、社会、司法领域。

图1 社会信用体系变迁

四、社会信用体系现状

(一)信用缺失:中国社会问题的病根

信用在社会建设中起何作用?如何起作用?早在宋朝时期,大思想家朱熹就提出了“信犹五行之土,无定位,无成名,而水金木无不待是以生者”的著名论断①释义:诚信就像是五行之中的土一样,默默无闻,没有(浮华的)地位,没有(显赫的)威名,然而五行之中的水、金、木(等元素)没有不依赖土而存在的。,揭示了政治、经济、社会等领域的问题都系于“信用缺失”的道理。这一论述,对我们理解当今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仍觉获益匪浅。社会信用在社会发展中处于根基性地位,无论哪个领域的有效运转都是以社会信用为前提(翟学伟,2011[24])。社会失信将导致社会协作解体,或者社会协作成本高企,那些被认为理所当然的社会秩序会运转不灵、困难重重。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经济建设取得了显著的成就,但是信用问题却长期被忽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严重滞后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

2014 年《纲要》在政治、经济、社会及司法等方面为中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描绘了一幅巨大的社会治理蓝图,也标志着中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走向了制度化建设轨道。但是,审视2014 年以来的社会失信现象,传统失信问题仍然屡见迭出,新的失信问题又接踵而至。这些现象暴露了在实践过程中,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与中国社会转型和经济结构转轨不适应、不协调、不匹配的矛盾依然存在,当代诚信社会所需要的制度支撑并没有建立完备。当前,中国社会结构多元化、利益结构复杂化,导致在政务、商务、社会、司法等诸多领域信用缺失,失信是诸多前沿性“中国问题”的“病根”(樊浩,2018[25])。从现实的存在形态看,守信固然有助于促进社会和谐,维护经济秩序,但是在许多情况下,失信者可能并不会受到惩戒,甚至会给其带来益处,如果缺乏必要的惩戒和威慑,会导致社会交往过程中出现大量失信行为(杨国荣,2018[26])。因此,只有建立起现代社会所需要的社会信用体系,失信才不会成为无风险行为。

(二)现实困境: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深层次挑战

面对近年来层出不穷又愈发严峻的失信问题,党和国家越来越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在2014 年《纲要》对中国社会信用体系进行全面部署以后,一系列国家制度、实施细则和配套方案陆续出台,效果初显。党的十九大提出的“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更是对此指明了更清晰的发展方向和目标要求。但是,由于中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涉及的领域宽、范围广、主体多样、程序复杂、工程浩大,中国社会信用体系新格局的构建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面临一系列挑战。

1.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主体单一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一项复杂、庞大的系统性工程,涉及各行业条块、中央与地方、政府与社会在社会信用体系中的责任划分,但由于这些尝试都处在“摸着石头过河”的探索阶段,各主体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能力和程度仍明显不足。一方面,现阶段银行信用体系建设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的信用体系建设也在稳步推进,但是其他领域信用体系建设的力度和效果仍然较弱,导致商务诚信建设一枝独秀,政务、社会和司法领域诚信建设相对滞后,信用体系建设发展不均衡。另一方面,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遵循一贯的管理模式,政府往往大包大揽,而社会力量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还缺乏成熟有力的引导和推动机制,目前,社会信用服务市场尚处于起步阶段,信用中介组织发育不成熟,且依附于国家行政力量,没有实现自主性发展,距离“独立、公正、中立”的职业操守仍存在一定差距(徐宪平,2006[27])。

2.社会信用体系治理方式碎片化

当前,在以政府为主导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政府、市场、社会、公众等各类主体的协同治理渠道有限、协同治理机制较弱,多元治理主体实际上各自为政,尤其是在多元主体利益冲突的情况下,协同治理局面难以形成,致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处于“碎片化”的失序状态。在信用信息系统建设上,这种“碎片化”主要体现在各政府部门间业务分割(企业、社会组织、个人的信用信息分散在中国人民银行、市监、税务、民政、法院、公安等部门),各地方政府间的分割,以及社会和市场间的分割(信用信息分散在社会信用中介组织、企业、金融机构),导致信用信息采集、归集和分类管理标准不统一,各主体的信用信息无法实现互联互通,信用信息分散的局面与统一信用监管需求不一致,社会信用信息体系建设尚未形成合力(陈新年,2017[9])。另外,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不同职能部门从部门自身利益出发,缺乏统一、集中、标准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往往只产生了局部效果而缺乏整体协调性,这不仅加剧了各部门的治理冲突,也影响了失信惩戒效果的实现。以作为失信惩戒机制重要手段的黑名单制度为例,该制度在实施过程中面临着制定和实施主体不明确、列入条件不规范、惩戒程度不一致、实施效果不统一等现实困境,出现“黑名单”满天飞现象(华忆昕等,2018[28])。

3.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成果利益分化

社会信用体系作为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的重要手段,其建设和发展需要全体公民参与,其目标是维护社会稳定,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其成果也理应由全体公民共享。但是,由于建设过程中存在利益冲突,使得政府、市场和社会的利益分配不均衡,公共利益进一步被分化。为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国家相关改革中明确了建立健全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各地也纷纷出台相应的方案,但是在“稳定压倒一切”的惯性思维影响下,各地基层单位往往采取运动式的单向度管控方式形成履约践诺的社会氛围,由于缺乏互动环节,各方利益诉求难以得到有效回应。除此之外,作为中国信用信息体系“总枢纽”和“总窗口”的全国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和“信用中国”网站,其主要职责是发布信用政策和信用信息,很少开展具体的社会信用服务工作,尤其是并未充分将信用结果运用到招投标、进出口、退税补贴等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成果利用程度不高。此外,2016 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提出“将守信激励机制推广运用到经济社会各领域”①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EB/OL].[2016-6-12].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16-06/12/content_5081222.htm.,但在实施过程中,对守信者的列入标准、设置程序并不统一,使得大多数情况只是停留在荣誉激励上,守信者并没有得到实质性的好处(田禾,2018[29])。

图2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现实困境

五、共建共治共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理论基础与推进路径

党的十八大以来,“社会治理”成为新一届党中央治国理政的新思想、新观点、新论断,十九大报告进一步提出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这不仅意味着中国共产党对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认识不断深化,也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指明了方向,提出了更加清晰、完整的理论架构和推进路径。

(一)中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理论基础

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格局是破解信用建设主体单一、治理方式碎片化、成果利益分化等现实困境的理论创新和有效途径。

之所以强调社会治理的共建,就是考虑到社会事务的复杂性(夏锦文,2018[30])。目前中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在政府行政力量推动下形成的(张卫等,2012[3]),政府统领一切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事务,但更多时候是被动地承担建设主导责任,市场主体和社会组织并没有被吸纳到政府主导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来,即便是有限参与,多元主体的权责也缺乏清晰的界定和规范。面对层出不穷的失信问题、错综复杂的利益诉求,单一主体不足以应付如此盘根错节的情况,这意味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必须寻求共建之策。所以,在制度架构中,需要突破政府单一主体管控的局限性,将党委、政府、市场、社会、公众等多元主体吸纳到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框架,对社会信用体系的组织架构、权责利划分、协作模式、资源配置等进行顶层设计和制度安排。

之所以强调社会治理的共治,就是为了回应社会治理中的“碎片化”失序问题(张国磊等,2018[31])。由于“条块”部门的“分利秩序”,造成了社会信用体系的制度壁垒和信息壁垒,进而影响到了社会信用体系的有效运转,因此,激励和引导多元主体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成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内在要求。党的十九大提出“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①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文件汇编[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7.。这要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根本架构就是要形成“党、政、社、公、法”的共治模式。一方面,党委、政府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天然主角,是制度的制定者、监管的执行者和联动的协调者,且党委、政府自身的信用建设构成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另一方面,共治又要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要一改过去由政府单方面管控的模式,通过跨部门协作整合体制内资源并积极培育信用中介机构,充分发挥市场和社会的作用,拓宽社会组织、企业、公众等多元主体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渠道,围绕建设目标,理顺各方关系,建立联动机制,实现由行政主导向党委、政府、市场、社会和公众等协同共治转变。

之所以强调社会治理成果的共享,就是因为社会结构和利益诉求分化(马海韵,2018[32])。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一个重要缺陷是只对多元主体的共建和共治进行了讨论,而成果的共同享有则缺乏系统论述,因此不能精准反映和协调各参与主体的利益诉求,使得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缺乏动力。党的十九大提出:“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不断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形成有效的社会治理、良好的社会秩序,使人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②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文件汇编[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7.这意味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强调公共利益至上,能够让所有参与者都有机会参与建设、分享建设成果,重塑政府、市场与社会的关系,积极培育和规范信用中介机构,建立跨部门、跨地区、跨领域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尤其是扩大守信激励在行政审批、提供公共服务等场景的运用),建立健全信用修复机制和信用主体权益保护机制,让守信者一路畅通,失信者处处受限。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目标就是通过共建、共治,让所有参与者的信用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和可持续,从而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

(二)共建共治共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推进路径

党的十九大在总结以往社会治理经验的基础上,对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作出了重要部署,即要提高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因此,新时代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信用体系,应沿着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的路径推进。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社会化要求党委在建设中起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作用,将政府、市场、社会等主体调动起来,充分发挥全社会各主体的力量,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信用需求。首先,要坚持党对信访工作的全面领导,科学制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总体规划,明确各类主体在建设中的功能定位和权责分配。其次,各级政府部门,尤其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牵头部门应通过强化专业化分工、职能权责提升宏观主导地位,确保“条块”部门和市场、社会联建联动机制畅通,平衡政务、商务、社会、司法四大领域诚信建设的协同发展(王翊亮,2018[14])。最后,要加快培育和规范信用中介机构,构建公共信用中介机构和社会信用中介机构互为补充的全方位、多层次社会信用中介体系,完善社会信用中介机构参与的红黑名单认定、守信联合激励与失信联合惩戒等机制(于凤霞,2018[33]),从制度上确保信用中介机构的公信力,提高信用中介机构的服务质量。

建立完备的信用法律制度是全面建设社会信用体系的基本保障。当前,在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信用体系过程中,要培养法治思维,运用法治方式,推动落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法治化进程。首先,要完善社会信用体系相关法律制度,加快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信用法》,以法律形式将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信用体系进行规范,解决社会信用领域缺乏高层次法律依据的问题(唐晓鹰等,2016[34])。在高层次法律框架下,明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目标、原则以及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各方的权责利,尤其是要通过法律规范党委、政府自身信用建设。其次,在信用法律法规条款设计中,应明确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具体实施清单和执行标准,建立信用监管投诉处理、信用主体权益保护、侵权责任追究、事后救济制度的操作细则。最后,中央层面的信用立法应当充分总结地方立法经验和教训,提高社会信用体系的法治化水平(田禾,2018[29])。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不仅需要转变思想理念,还需要推动技术层面的创新,使其更加智能化。伴随着信息化社会到来,大数据、人工智能、移动互联网和云计算等技术逐渐成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前提和基础,将助力社会信用由单向度管理向多元主体共治转变,由碎片化管理向全覆盖网络化共治转变,进而推动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智能化发展。因此,要加快信用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在已建成全国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和“信用中国”的基础上,按照“一个中心、多元参与”的原则,积极推进政府部门、市场主体、社会组织等主体在信用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和信用信息的交换分享,打破“信息孤岛”,逐步实现对所有信用主体、信用类别、信用区域和领域的信用信息全覆盖。需要注意的是,在对信用信息系统进行整体性、系统性和精准化建设时,尤其需要建立健全信用信息的安全监控体系和安全保障体系。

专业化要求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全过程都强调各主体的有效参与和权责利界限的清晰划分,运用专业知识,培育专业人才,精准解决社会失信问题。社会信用专业人才培养是专业化的关键,一方面,要力争将社会信用管理列为国家重点学科的培育对象,予以重点扶持,择优支持有条件的高校开展科学研究、培养复合型信用专业人才;另一方面,建立健全社会信用管理职业培训和专业考评机制,为政府、社会企业等提供人才支撑。此外,要逐渐建立起公共信用组织与社会信用中介机构互为补充的多层次、差异化、全覆盖的信用服务体系,强化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在公共服务和市场交易中的运用,推动社会信用主体专业化分工的深化。

六、结论

回顾中国社会信用体系的历程,从传统社会的“熟人关系网”、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的“单位制度”到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的“社会管理”,再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的“社会治理”,社会信用体系与所处时代的社会结构及社会文化具有高度耦合性和历史必然性,强调原有模式在面临新形势、新困境时产生的变革,以回应时代之变。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经济社会的巨大解放和蓬勃发展,带动了中国社会信用体系的战略调整和不断变革,推动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走出一条阶梯式进步的中国道路。总的来看,围绕着如何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争论一直在持续,迄今为止,以政府为主导的社会信用体系仍然是应对日益复杂市场经济和社会环境的最有效体制,且取得了显著效果。但是,其导致的建设主体单一、治理方式碎片化和建设成果利益分化等问题也饱受诟病。中国社会正走向更大范围、更宽领域、更深层次的开放,市场主体活力也日益增强,以往的社会信用机制已难以为继,当务之急是构建一套与社会治理格局相适应、相配套的社会信用体系。习近平强调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是根据中国发展阶段、环境、条件变化提出来的推进社会治理的重要指导原则,作为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的重要手段,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核心思想理应与社会治理理念高度契合,因此,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为破解中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现实困境提供了新的理论框架。鉴于此,本研究提出以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重要论述为指引,并内嵌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研究与实践,形成“党、政、社、公、法”的多元协同治理模式,且应沿着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四个方面推进实践路径,可为后续相关研究提供新的解题思路。

近年来,中央和地方均积极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通过协同共建、多元共治等制度创新和理念创新,营造了良好社会诚信氛围。下一步,在不断学习国外先进信用治理经验的同时,还需用全新理论框架阐述中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核心内涵,将实践探索的“中国模式”“中国案例”向海外国家和地区(尤其是“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宣传,为全球信用治理提供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同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作为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的重要手段,构建一套以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为导向、系统完整的社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以评导建、以建增效,是提升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理论与实践科学性的有效举措,但是现有的研究尚未涉及,希望在今后的研究中有所创新和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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