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员及其亲属经商,在历朝历代规定得颇为严苛。不仅明令禁止,还配套了一系列惩戒措施,官员及其亲属违规经商的,有被弹劾、降职等风险。
先秦时代多重农抑商,从事商业活动不仅限制多,而且没有社会地位。汉朝以后,商业活动逐渐发展,出现了许多大商人。他们生活奢靡,挥金如土,引人羡慕,一些官员也跃跃欲试。汉武帝时,政治家董仲舒提出“贤良三策”,其中谈到官员及其亲属经商的问题,指出:“受禄之家,食禄而已,不与民争业。然后利可均布,而民可家足。此上天之理,而亦太古之道。”意思是为官者及其家人都不能求财,不能与民争利,领朝廷俸禄就够了。汉武帝接受了这样的思想。
到了唐代,除严格限制官员经商外,还从法律上防范其通过家人或其他代理人经商牟利。《唐六典·吏部》载:“凡官人身及同居大功以上亲自执工商,家专其业,皆不得入仕。”宋代以后大体延续了唐代这方面的制度,且规定更加细化,如明律中对王公勋戚直系亲属违规经商、欺压百姓等违法行为做出罪加一等的规定。
规定明确而严密,但挡不住经商所带来的巨大利益诱惑。为规避监督和打击,官员们往往利用职务便利指使子弟、亲属经商。这种情况在宋朝很流行,比如:宋哲宗元祐八年(1093 年),右朝奉大夫温俊乂“遣子弟载陶器四车入京贸易”;宋宁宗庆元元年(1195年),广东运判徐楠“纵子女卖酤私酝”……
为防止官员通过亲属违法犯罪,历代都制定了任职回避制度。如东汉“三互法”规定,地方官员不得在姻亲所在地任职,两州长官也不得到对方籍贯地任职。唐宋时期还规定,官员不得在驻地娶妻纳妾,否则严惩。这些规定的目的都是防止官员通过亲属进行徇私舞弊、利益交换。
明代对官员经商虽有所松动,但公侯伯及四品以上官员仍不得经商
于是,有些官员改变了方法,指使“亲吏”“亲随”等进行商业活动。比如,宋代茶叶贸易繁盛,与西夏、辽、金等存在极大价格差,利润空间诱人。因此,在边境地区任职的文武官员看到商机,便经常指使亲信部下从事这方面的非法贸易。
相比指使亲属经商,利用亲信部下经商则更为隐蔽。《宋史·孙沔传》记载,宋仁宗时,孙沔在并州任官,曾指使属下吏卒往青州、麟州“市买纱、绢、纸、药物”。
官员通过部下、家奴经商的现象,在宋朝十分普通。而违法经商之事一旦败露,这些权贵纷纷推给下人,自己则“一问三不知”。明英宗正统十一年(1446 年),山东滨州百姓诉会昌伯孙忠家的下人韩兴“征所贷借,规数倍利”。皇帝念孙忠是国戚,“且必不知此,特宥之”,只将韩兴“发戍辽东铁岭卫”。
盐、酒、茶等物资是百姓生活必需品,历代朝廷实施专卖,普通商人不得随意经营。专卖形成了垄断,这意味着更高的利润,一些官员指使亲属和部下经商时纷纷瞄准了这些领域。
宋仁宗天圣九年(1031年),三司使给事中胡则被降职知陈州,殿中侍御史王沿也同时降职。《宋史·胡则传》对二人降职的原因有记载:胡则担任河北都转运使期间,王沿曾通过其“假官船贩盐”,王沿还“以其子为名,求买酒场”。此事被查实,二人“并坐责”。
宋朝强化酒政管理,北宋初年,宋太祖颁布“禁曲酒令”,规定私造曲酒15 斤、私运曲酒入城满3 斗者即处死刑,可谓严厉,但严刑峻法挡不住高额利润的诱惑。
宋朝与北方各少数民族政权对峙,双方互有使者往来,一些“外交官”也利用出使机会指使随从走私贸易,这种风气自北宋就开始了。
唐仲友是南宋绍兴年间进士,与宰相王淮是同乡并有姻亲关系。唐仲友在台州任职期间,与儿子经营彩帛铺等产业,生意做得很大。
唐仲友发财致富很有“窍门”,那就是充分利用公家的劳动力和生产资料来降低自己的成本。比如,“本州收买紫草千百斤,日逐拘系染户在宅堂及公库变染红紫”,之后将“所染到真红紫物帛并发归婺州本家彩帛铺货卖”。唐仲友还指使表弟高宣教经商,将官家采购绢、绵的生意交给他做。高宣教从中贪污五百余贯,还将贪污所得的大批丝绵逃税出售。
宋孝宗淳熙八年(1181年),朝廷任命朱熹为提举浙东茶盐公事。朱熹得知唐仲友的种种劣迹后,多次给宋孝宗上弹劾奏疏,将唐仲友下狱。
这是南宋的一桩著名反腐案。然而,在王淮的百般开脱下,唐仲友最终未得重惩,朝廷仅将其新任江西提刑一职免去,并将此职授予朱熹。朱熹坚决拒绝,归家休养。这桩案子也就不了了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