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莉莎,林嘉琪
(广东财经大学 法学院,广东 广州 510320)
2020 年9 月,我国明确提出2030 年“碳达峰”与2060年“碳中和”目标(简称“双碳”目标)。2021年2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的指导意见》,提出应发展绿色保险和发挥保险费率调节机制作用。2021 年5 月,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发布《助推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倡议书》,提出建立保险资金负责任投资原则、绿色投资标准和激励机制等要求。
2021年10月,《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提出了大力发展包括绿色保险在内的金融工具。2021年6 月,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发布了《保险业聚焦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助推绿色发展蓝皮书》,数据显示2018 年至2020 年,绿色保险保额达45.03 万亿元,已支付赔款达533.77 亿元。用于绿色投资的余额从2018 年的3954 亿元增加至2020 年的5615 亿元,且进一步明确了绿色保险应助力实现“双碳”目标,以及推进经济可持续、高质量发展的方向和规划。可见,绿色保险将成为实现“双碳”目标的重要风险管理工具。
粤港澳大湾区是“一国两制三法域”的特殊区域,大湾区内金融基础良好,产业丰富多样,是我国践行绿色金融、优化实施方案的理想地区。2019 年2 月,《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以下简称《规划纲要》)明确提出“重点发展大湾区绿色金融”。2021 年3 月,《深圳经济特区绿色金融条例》以立法形式确立了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2021 年7月,深圳市生态环境局、深圳银保监局联合印发《深圳市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细化了上述制度。
然而,我国绿色保险的发展尚处于起步阶段,大湾区内绿色保险的制度构建仍面临诸多挑战。为推进大湾区生态环境治理,促进大湾区金融合作与创新,本文将聚焦“双碳”目标,立足于当前的发展实际,剖析制度构建面临的问题,借鉴国际上绿色保险发展的经验,提出大湾区绿色保险制度构建的总体思路、具体内容以及实施进路。
绿色保险是管理环境风险、促进绿色产业投资以及实现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金融产品。立足我国绿色保险发展现状,总结现阶段大湾区绿色保险发展面临的问题,对构建大湾区绿色保险制度具有一定的研究价值。
当前,我国绿色保险经历了从无到有的过程,绿色保险制度体系已现雏形,采取以强制为主的发展模式,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建设积累了一定经验。
1.在政策和法律层面上,我国绿色保险制度体系初步形成
2016 年,《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由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联合发布。2018 年,我国生态环境部审议并原则通过《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管理办法(草案)》。2020 年9 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案实施,为绿色保险制度的发展提供了重要保障。在地方层面,深圳市率先推出地方性绿色金融法规。
当前我国绿色保险制度体系呈现以下特征:
一是中央立法与地方法规并举;
二是一般环境立法与绿色保险专项法规相配合;
三是立法层次有所提高,若干规范性文件上升为正式法律法规。
2.在发展模式上,实行政府主导,以强制性规定为主
现阶段我国绿色保险的发展主要依靠政府力量,实行政府主导与保险公司参与相结合的运营方式。以湖南省为例,目前该省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①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又称场所污染责任保险,是以企业发生污染事故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推动,保险公司和保险经纪公司以及参保企业共同参与[1]。
此外,我国绿色保险实行以强制为主、自愿为辅的发展模式,通过强制性规范确保绿色保险环境风险保障的功能得以有效发挥。例如,《湖南省湘江保护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湘江流域涉重金属等环境污染高风险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鼓励湘江流域重点排污单位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或者缴纳环境污染治理保证金,防范环境污染风险”。例如,《深圳市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第六条②《深圳市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应当投保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一)依法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二)纳入深圳市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三)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中确定的环境风险等级为较大及以上环境风险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投保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其他情形。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所列单位,不包括医院。中明确规定了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投保主体,并且在第十三条中做出规定:“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投保实行属地管理。外地集团公司在本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单独购买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
3.在产品和服务上,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点已经推行,绿色保险的开发深度和广度都得到拓展
过去绿色保险的品类较为单一,主要以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和巨灾保险为主。自2021 年起,我国重点推动六省(区)九地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建设,获得了“宁波模式”“湖州模式”以及“衢州模式”等成功经验。
另外,绿色保险产品和服务逐渐丰富。以中国平安保险公司为例,推出了绿色增信保险、新能源汽车保险以及绿色建筑保险等新产品,同时还对绿色企业或者绿色项目(例如可再生能源工程、节能改造工程、绿色建筑项目等)的保险客户实行优惠政策[2]。
绿色保险是大湾区绿色金融的重要构成部分,近年来取得了较大的发展成果。其中,深圳在立法层面和产品创新层面的突破尤为显著。2018 年7月,深圳率先推行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2021 年3 月,《深圳经济特区绿色金融条例》正式实施,通过立法形式确立了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为推动绿色保险创新,2019 年,《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实施意见》第十三条,明确提出了“实施绿色保险保费补贴”。
再以广州市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为例,该试验区除了大力推广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等传统绿色保险产品以外,还创新试点“绿色产品食安心责任保险”“绿色农保+”“绿色农产品质量安心追溯保险”“蔬菜降雨气象指数保险”以及全国首创“药品置换责任保险”等新型绿色保险产品。从2017 年初至2019 年,新增绿色保险保费收入为487.79 亿元,新增绿色保险保费收入占新增保费收入比例为69.37%[3]。然而,从总体上看,大湾区绿色保险的长远发展和深度融合仍缺乏健全的制度支持,目前的制度构建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
1.制度构建思路待调整,绿色保险的推行主要依靠强制性规定,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
根据2014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二条“鼓励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险”的规定,大湾区已经出台一些激励措施,但仍较为零散,从实施情况来看不够理想,保险机构的参与度和企业的投保积极性不高。至于其他绿色保险的推广则面临更多困难,激励的方式仍有待完善。
上述问题,本质上反映了绿色保险的市场化程度较低,产品创新机制乏力。“看得见的手”在推动绿色保险行业起步上或具必要性,但该行业的长远健康发展须走市场化道路,当前大湾区绿色保险市场主体的培育、市场环境的优化、市场风险的管理等方面,仍普遍缺乏制度支持。
例如,绿色保险的定位不清晰,在产品开发和应用上存在法律障碍;基于环境风险监测和评估的复杂性,绿色金融产品定价困难,一定程度上抑制了产品的创新。
2.制度内容不完善
首先,在绿色保险内涵的界定层面,可能过于狭窄,目前仅限于环境责任保险,并且绿色保险的范围仍存在一定的局限性,未结合绿色保险的功能进行适时扩充。
其次,绿色保险体系中的各种具体要素缺乏专门的法律调整,绿色保险的投保、承保、保险费率等机制尚未健全。现阶段,大湾区城市中仅有深圳的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以立法形式确立下来,并且《深圳市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实施办法》对该险种的免责条款、保费标准、赔偿范围、赔偿标准等问题做出了规定,但大湾区的其他内地城市在推广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时仍缺乏制度保障。
3.制度构建进程面临风险和障碍
在“双碳”目标下,碳配额上限将递减,环境成本将逐渐增加[4],因此大湾区内以高能耗、高污染生产为主的传统型第二产业可能会面临结构性冲击,大湾区的经济增速可能有所下降,金融环境风险系数相应增加。而目前保险机构对大湾区环境风险的评估体系有待完善,相关评估标准的全面性和精确性仍存在不足。
另外,虽然“一国两制三法域”的背景为大湾区发展绿色金融创造了良好的政策条件,且区内拥有香港国际金融中心,深圳、广州的金融发展水平也较高,但粤港澳三地特殊的区位也可能会导致绿色保险制度融合存在一定的障碍,包括保险产品体系和规则的差异性、跨境绿色保险服务的不通畅,以及保险跨境监管的不协同。
大湾区绿色保险的发展须制度先行。与国内相比,发达国家的绿色保险起步较早且发展迅速,已取得了较为成熟的经验,尤其是最具代表性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借鉴国外绿色保险的发展经验,有助于为大湾区制度构建提供指引。
1.美国模式
美国的绿色保险制度通常称为污染法律责任保险(Pollution Legal Liability Insurance)①主要包括赔偿被保险人因其所在地的污染而对第三者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其发展起步较早,目前绿色保险的产品和服务类型多样,可应用于不同领域以及应对不同行业的污染问题,包括清洁费用限额(CCC)、承包商污染责任(CPL)、污染法律责任(PLL)、储罐污染保险(STPI)、补充环保汽车责任(SEAL)等,涉及侵权责任的多种情况[5]。在保险模式上,美国采取强制绿色保险模式。以美国《综合环境反应、赔偿和责任法》的规定为例,“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可能产生有毒物质或者废弃物,应当投保环境责任保险”[6],但投保主体可以自主选择与企业经营风险相匹配的产品与服务。
另外,早在1988 年,专业的环境保护保险公司已成立,承保范围包括被保险人意外、突发、渐发的污染事故以及第三者责任。
在保险费率上,美国实行差别化的保险费率,即根据不同的环境风险等级,对投保主体制定不同的保险费率。而且,美国保险监督官协会(NAIC)发布的《财产和意外保险费率厘定示范法》规定了费率监管措施,从而避免保险费率高度市场化诱发的“市场失灵”现象。美国较为完善的绿色保险制度,既推动了保险行业的快速发展,又通过市场化竞争降低了保险成本,从而激发需求端的积极性,形成了良性的供需循环。
2.德国模式
20世纪60年代中期,德国开始推行环境责任保险业务。1990 年,德国《环境责任法》开始实施,该法规定了企业投保环境责任保险的强制性义务。自1991 年1 月起,德国采取了强制责任保险与财务保证或担保相结合的制度,并且为规范环境侵权人赔偿义务的履行,德国《环境责任法》的第十九条②德国《环境责任法》第十九条:“(1)因由设备产生的环境侵害而致一个人死亡、侵害其身体或者健康,或者使一个物体受到毁损的,对于因此发生的损害,附件二中所列举的设备的持有人应当采取措施,以保证自己能够履行赔偿此种损害的法定义务(赔偿准备)。由一个不再运营的设备产生出特别的危险性的,主管机关可以命令设备停止运营时的设备持有人在最高为十年的期间内继续做出相应的赔偿准备。(2)赔偿准备可以以下述方式做出:a.与一个在本法效力范围之内有权进行营业经营的保险企业订立责任保险;b.由联邦或者州承担免责或者担保的义务;c.由一个在本法效力范围之内有权进行营业经营的信贷机构承担免责或者担保的义务,但以其能够提供与责任保险相当的担保为限。”规定,特定设施的所有人必须采取一定预先保障义务履行的预防措施。
从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具体内容来看,根据德国《环境责任法》《环境损害法》和《保险合同法》等,水体逐渐污染责任、大气和水污染造成的财产损失赔偿责任均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范围之内;保障范围以针对环境侵权损害的私法上的法定责任规定为基础,而对于环境媒介自身,如水、土地和空气的损害和纯粹公法上的请求权除外[7],且违规的具体惩罚金额也得到明确的规定,从而形成了较为系统而具有可操作性的制度体系。
3.法国模式
20世纪70年代,法国开始实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采取自愿为主、强制为辅的模式,具有明显的柔性、渐进特点。一般企业以任意责任保险为原则,企业可自主决定是否投保环境责任保险;但对于特殊行业,法律明确规定须强制投保,例如《法国环境法》规定在油污损害赔偿方面应当采用强制责任保险制度[8]。
20世纪70年代之前,法国对企业可能发生的突发性事故,如水污染事故或大气污染事故,则以一般的责任保险单承保。直至1977 年,由英国保险公司和法国保险公司组成污染再保险联盟(GAR-POL)并制定了污染特别保险单,扩大承保范围,不仅赔偿意外、突发环境事故,也赔偿因单独、反复性或持续性事故造成的环境损害。
在承保责任范围方面,法国采用两种方法限定承保责任范围:一种是列举法,即列举出属于保障范围的风险;另一种是排除法,只保障除了明确列举出的风险以外的所有民事责任风险[9]。
在承保机构的形式方面,法国采取“联保集团模式”③“联保集团模式”指在不设立新公司的情况下,通过联合现存保险公司的相应部门,利用现有绿色保险服务资源,实现技术共享以及增强风险承担能力。,通过建立技术委员会作为专门的承保机构,负责保险服务的咨询、保单标的审查以及保险合同修改等的核定。
上述三种典型的绿色保险模式,具有不同的特点和优势,但都不能完全契合我国绿色保险的发展需要。我国有必要总结因应国情和大湾区实际情况,有选择地借鉴国外经验。
1.推进绿色保险的市场化,法律强制须保持谨慎
以最具典型意义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为例,目前国际上主要存在三种模式(如表1 所示)。但由于我国绿色保险正处于起步阶段,保险机构承保以及企业投保意愿较低,若实行完全的强制模式显然过于激进,可能容易导致绿色保险市场的畸形发展,例如不当的强制干预可能会导致个别绿色保险机构垄断市场,从而引起保险产品定价混乱等问题。
现阶段,柔性、渐进的法国模式与我国绿色保险的发展现状更为契合。我国有必要借鉴法国自愿与强制相结合的保险模式,以激励性机制作为导向,通过有效的激励措施调动绿色保险市场主体的参与积极性,进而推动产品创新和市场应用,培育绿色保险市场并促其可持续发展。
表1 国外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模式
2.绿色保险的内涵须扩容,且应注重绿色保险的专项立法
首先,随着绿色保险产品、服务的不断创新和发展,适用范围逐渐扩大,内涵上应不仅仅局限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例如美国模式中,绿色保险已应用于不同领域,应对不同行业的污染问题并且涉及多种侵权责任。随着我国绿色保险产品和服务的拓展,绿色保险的内涵扩容应适时地在制度中予以确认。
其次,基于绿色保险的特殊性,可借鉴前述各国的经验,以专项立法的形式建立相应机制:一是投保机制,如法国通过多种方式合理、明确地设置投保范围;二是承保机制,如美国、法国均专设绿色保险承保机构;三是保险费率机制,可借鉴美国兼顾费率灵活和适度监管。
3.绿色保险的制度构建具有渐进性
从国外绿色保险的发展历程可见,绿色保险的制度构建并非一蹴而就,而是随着现实需要的发展、实践经验的积累以及产业市场的培育而逐渐推进的。美、德、法等国的绿色保险制度历经数十年发展,绿色保险的内涵不断扩容,承保范围逐渐拓展,承保机构的发展模式逐渐专业化,绿色保险的制度内容逐渐精细化。
而我国绿色保险行业处于后发地位,应把握绿色保险制度构建的渐进性特点,并且结合制度构建进程中面临的风险和障碍,分阶段、分步骤构建起覆盖大湾区“9+2”城市的互联互通机制,以实现大湾区绿色保险区域化、一体化发展的目标。
当前大湾区绿色保险仍处于较低的发展水平,市场主体参与度较低。现阶段,以“激励机制为主,规制机制为辅”可能是大湾区绿色保险制度构建的有效选择。
由于大湾区绿色保险处于起步阶段,一方面,在环境风险数据积累、风险评估以及市场定价上均缺乏经验,保险机构对承保范围、产品创新仍持较为保守的态度;另一方面,目前我国绿色保险的实施以行政干预为主,市场化理念较为薄弱,企业的投保积极性仍有待提高。因此,大湾区绿色保险的制度构建应以激励性机制为主,通过各种方式发挥其激励作用。
1.技术支持机制
环境风险因素对保险机构的定价具有实质性影响,而目前大湾区绿色保险数据积累较少、风险评估和监测技术尚未成熟,仅靠保险机构自身力量短期内很难在技术方面实现质的提升。因此,建议以“粤港澳大湾区绿色金融联盟”作为牵头组织,联合大湾区各地方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以及保险机构,一方面加快建设专门服务于大湾区绿色保险的企业环境风险评估与实时监测系统,为绿色保险产品的定价提供科学、精准的参考指引;另一方面运用“5G”技术,推动区块链以及数据分析等保险科技的发展,通过技术支持的方式激励保险机构创新绿色保险产品。
2.优惠性政策机制
针对保险机构,可通过出台优惠政策,鼓励这些机构加快开发巨灾保险、新能源汽车保险、绿色建筑保险和碳排放信用保险等绿色创新型保险产品。
针对投保企业,可通过制定税收减免、资金扶持等政策降低企业的经营成本,从而提高投保积极性。例如,2021 年6 月,经深圳银保监局审查,深圳市保险同业公会正式印发《深圳市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条款(2021 版)》和《深圳市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费率及测算说明(2021I版)》,并且通过“五加三减一降低”①“五加”是指增加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产品保障范围,增加环境风险预防费(不低于保费25%)等保险公司环境风险防控服务内容,增加费率浮动机制,增加预赔付条款,增加受害人直接求偿期限;“三减”是指减少承保前风险评估程序,减少除外情形,减少免赔额;“一降低”是指降低保险基础费率及浮动费率。政策鼓励企业积极投保。2020年4月,《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促进绿色金融发展政策措施》出台,其中第四条第1 款②《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促进绿色金融发展政策措施》第四条第1 款:“鼓励企业购买绿色保险产品。对购买贷款保证保险、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绿色农业保险、药品置换责任保险、碳排放配额质押贷款保证保险等创新型绿色保险产品的,按其保费的5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每年最高30万元;对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按其保费的3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每年最高15万元;对购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按其保费的3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每年最高10万元。”规定对企业购买绿色保险产品给予补贴。
3.投资性政策机制
在资产端方面,应当完善大湾区绿色投资的相关政策,为绿色保险资金的进入、退出以及运行方式等提供指导。例如,借鉴近期中国太保分别与中广核、南方电网发行债券投资计划以助力大湾区发展清洁能源的实践,可进一步出台政策,鼓励保险机构积极拓宽保险资金投资的方式,引导有条件的保险机构以间接投资方式(如投资绿色债券、参与绿色金融试验区等)推动绿色金融建设。
当前大湾区绿色保险的产品供给与新型绿色保险仍存在一定差距,而产品创新离不开自由而富有活力的市场环境。因此,原则上应尊重市场规律,不应对保险机构采取过多的规制,即规制应当限定在适当的范围内,并采用适当的形式。具体可从以下三个层面进行安排。
第一,法律层面,推动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立法,完善绿色保险的法律规则体系。由于我国环境风险产生的大部分隐性成本,并不包含在企业自身的生产成本中,这也导致了企业对绿色保险的热情不高。而目前大湾区内仅有深圳通过立法形式确立了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因此,有必要进一步推动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在大湾区城市群的覆盖。
第二,政府层面,各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联合保险业监管部门,通过出台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对绿色保险的具体实施做进一步的规定,包括投保主体、承保机构的服务范围、保险产品的运行监管以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等,从而更好地协调各方主体利益以促进绿色保险的健康发展。
第三,社会层面,积极构建“社会监督+行业自律”的监管模式。现阶段,应积极践行“柔性监管”理念,从而最大限度地激发大湾区绿色保险的创新活力。一方面,引导社会公众,尤其是大湾区企业积极参与绿色保险产品的研发设计与运行监管;另一方面,发挥大湾区各地保险业协会的监督作用,通过行业协会搭建大湾区绿色保险行业监管平台,各保险机构定期通过平台进行信息披露,完善行业自律监管机制。
当前,构建大湾区绿色保险制度,应把握好绿色保险制度内容的基础方面和重点方面,既要适时地对绿色保险内涵进行扩容,又要构建助力实现“双碳”目标的绿色保险体系。
立足我国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新发展阶段,深入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对绿色保险内涵适时地进行扩容,是我国绿色保险制度的重要基础。
1.完善绿色保险的界定
传统绿色保险往往被狭义地理解为环境责任保险①即以被保险人因污染水、土地或空气而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作为保险对象的保险。,显然,这种理解已经不符合目前的实践和理念。
现阶段,我国学界和业界应协力完成绿色保险制度的顶层设计,对绿色保险做出更为广义且有利于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和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理解。除环境责任保险以外,绿色保险还应当涵盖巨灾、天气风险保障以及为绿色能源等领域提供风险保障的产品。由于保险机制是倒逼企业加快绿色转型升级的重要手段,通过引入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实现企业环境风险成本内部化[10],有助于解决环境容量退化和生态系统保护问题,减少自然灾害对经济和社会的负面影响。另外,对绿色保险的理解不应仅仅局限于风险保障,还应重视其对生态环境的改善作用,即发挥绿色金融工具的增信功能和融资功能,支持绿色产业投资。
2.扩充绿色保险的范围
与绿色保险的界定相对应,绿色保险的范围也不能仅局限于为环境污染责任提供保险服务,应结合现阶段绿色保险的功能,对绿色保险的范围进行延展。目前,绿色保险覆盖保险业的负债端和资产端②负债端主要向清洁能源、节能环保相关的电力基础设施、新能源汽车、绿色建筑、绿色基建等领域的公司和项目提供责任保险、保证保险等细分财产保险产品及相关服务;资产端主要向相关绿色产业进行投资。,能够在支持大湾区优化生态环境、应对气候变化和资源节约高效利用等方面提供市场化保险风险管理服务和保险资金支持[11]。从“负债端”层面分析,由于以高耗能、高污染的重化工业为主的第二产业在大湾区城市经济发展中仍占重要作用,环境责任保险的市场发展潜力大。
2018 年7 月,深圳率先推行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保险金额从100 万元至1000 万元不等。据统计,在2020 年前两季度,大湾区辖区内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分别提供风险保障20.29亿元、2182.08亿元,同比分别增长9.14%、50.21%[12]。
另外,面对全球环境污染、气候变化、自然灾害带来的直接或间接风险,大湾区金融市场对于绿色保险的需求日趋增加。2016 年,广东省率先开创了巨灾指数保险③巨灾指数保险以气象部门公布的台风等级、降雨量等参数为触发条件,在达到阈值时即触发保险赔付,保险公司最快可在一天内完成赔付。,截至2019 年年末,广东16 个投保地市的理赔金额累计高达46 亿元。平安产险广东分公司公布的数据显示,2017 年至2020 年,该公司提供巨灾保险覆盖7个地市,累计保额约14亿元,累计赔付金额超3.5亿元。
3.从“资产端”层面分析,绿色保险的资产端主要投资于绿色产业
“双碳”战略目标下,绿色投资已成为当前最具发展前景的投资领域之一。绿色产业往往发展周期较长,但保险资金具有长期性、灵活性和稳定性的优势,与绿色投资的需求高度契合。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公布的最新数据显示,截至2021 年6 月,保险资金绿色投资余额已经超过9000亿元,比2018年保险资金绿色投资余额增加了5000余亿元。具体到大湾区的绿色投资实践,亦有较为成功的示范。例如,截至2019 年年末,太平人寿受太平投资控股委托进行的绿色投资项共计44 个,包括污水处理、河流整治等,覆盖广东省12 个城市和地区,在污染防治和区域生态环境改善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综上,从“负债端”与“资产端”两个层面对绿色保险的范围进行区分,并以此为基础进行制度设计,更契合当前大湾区绿色金融发展的现实。
由于绿色保险在促进社会经济低碳转型、提供风险保障方面发挥着重要的杠杆作用,因此,助力实现“双碳”目标,应重点构建包括投保机制、承保机制以及费率机制在内的绿色保险体系。
1.建立强制性与自愿性相结合的投保机制
现阶段,我国绿色保险处于发展初期,面临着保险机构承保以及企业投保积极性较低的问题,且绿色保险天然地具有社会公益性,若仅仅依靠保险业的自主引导,很难实现我国绿色保险市场的可持续运转。
因此,构建大湾区绿色保险制度,在模式选择上须综合考虑“双碳”背景下我国绿色保险的发展现状,以及借鉴国际绿色保险发展模式经验,构建“强制性+自愿性”的绿色保险模式。例如对存在重大环境污染风险的企业、行业采取强制性模式,其他企业、行业则采取自愿性模式。这既能确保有效发挥绿色保险环境风险保障功能,又能避免过多的行政干预造成不良影响。
2.建立专业化的承保机制
目前,我国尚未建立专门的绿色保险承保机构,主要是由自愿开展绿色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进行承保,导致保险机构在推广业务、防范风险以及创新产品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困难。这可能是制约我国绿色保险实现“专业化、精细化以及规模化”的重要因素之一。
由于我国绿色保险起步较晚,各保险机构开展绿色保险业务的能力仍有待在探索中提高,采取“联保集团模式”可行性不大。因此,在承保机构模式选择上,可积极借鉴美国式的专门保险机构模式。例如,2021 年,江西银保监局提出了“鼓励机构探索发展绿色保险子(支)公司、绿色保险事业(分)部等绿色保险专业经营机构”的建议。
当前,应当积极推动建立专业化的承保机制,考虑到大湾区绿色保险的发展情况,建议分两步走。
一是近期实行“绿色保险子公司政策”,通过保费补贴、减免税收等优惠政策,鼓励开展绿色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建立专门负责绿色保险推广与实施的子公司或者分支机构,以提升大湾区绿色保险产品和服务的专业化程度。
二是远期应当探索建立“大湾区绿色保险承保机构”。诚然,远期目标的实现须建立在构建大湾区统一的绿色保险标准、业务与监管机制,实现高度区域化的基础上,仍需在探索中循序渐进。
3.建立差别化保险费率机制
由于差别化保险费率机制的定价依据主要来源于企业内部风险和环境外部风险,对保险机构的风险评估和监测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通过区分保险费率,不仅可以提高企业参保的意愿,还将推动形成全面、科学、精确的企业风险监测机制以及保费定价机制,扩大绿色保险的覆盖范围。
对此,本文建议保险机构与专业的风险评估机构开展联动的风险评估、监测、追踪工作,以企业风险级别为依据,实施科学的差别化保险费率,且保险机构还应根据保险业务开展中的企业风险变动,及时调整保险费率。差别化的保险费率机制既能提升企业的风险防范意识和投保意愿,又能通过科学、合理的定价扩大保险机构的业务范围,实现投保主体和承保主体双赢的局面。
推动区域一体化和金融一体化是大湾区发展战略的重要环节,因此,助力实现“双碳”目标,且为“一带一路”倡议提供重要支持,应当探索建立大湾区绿色保险互联互通机制,实现大湾区绿色保险市场的互联互通。
具体可分为两个阶段,逐步实现大湾区绿色保险市场的区域化、一体化发展。
第一阶段,应坚持“以点带面”的原则,以广州市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为依托,开展大湾区绿色保险跨境服务试点工作。自2019 年大湾区《规划纲要》实施以来,广东省政府大力推动绿色金融发展,建设广州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现阶段,绿色金融服务体系框架已初步形成,其中包括了绿色债券、绿色保险、绿色基金等领域。
为实现“双碳”重大目标,顺应“十四五”时期赋予金融业新开局的时代背景和工作要求,2020 年12月,广州市绿色金融协会正式成立,协会涵盖了绿色金融领域的主要业态,包括银行、证券、保险、基金等金融机构、企业,以及大型绿色产业机构、绿色要素交易平台、金融科技机构等,初步形成了互联互通、共享融通的绿色金融生态圈。因此,现阶段以广州市作为开展绿色保险跨境服务的先行示范区,具有较好的区位条件。
值得注意的是,目前粤港澳三地保险市场和产品存在实质性分割[13]。一方面,由于三地的保险产品体系和规则各异,导致在产品设计和定价方面存在较大差别。另一方面,人民币在资本项目下的管制较为严格,而香港实行联系汇率制,对港元的管制较为宽松,因而,保险产品在货币计价和结算监管上也存在障碍。
从服务联通层面看,粤港澳三地在跨境核保、保全、理赔等方面的规则和要求不一,且绿色保险服务还要求保险机构对投保企业面临的环境风险因素等进行评估和监测,然而当前大湾区内尚未形成精准、高效以及专业的跨境联动环境风险监测体系。因此,在开展试点工作时,应加强三地在绿色保险产品体系以及在跨境核保、保全、理赔等规则方面的交流,且三地保险业协会应共商共建可适用于试点区域的绿色保险跨境服务规则,以打破目前粤港澳三地保险市场和产品存在实质性分割的局面。且应积极探索建立跨境联动环境风险监测体系以及环境信息共享系统,加大技术层面的支持,进一步开拓大湾区绿色保险跨境服务市场,扩大大湾区跨境绿色保险服务的覆盖范围。
第二阶段,结合试点地区经验,建立大湾区绿色保险跨境流通机制,其中应重点解决大湾区绿色保险跨境监管的障碍。由于大湾区内地与港澳地区在金融监管环境和法律体系等方面均存在差异,故保险业监管上形成了不同的监管体系。
在内地,保险监管主要通过以下两种途径。
一是立法途径。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对中国内地保险监管的主要事项进行立法规制。
二是行政途径。中国银保监会经国务院授权,依法依规对保险业实行统一的监管,并且对派出机构实行垂直领导。
在香港地区,目前由独立于香港特区政府的香港保险业监管局负责保险公司以及保险中介人的规管与监管工作。在立法层面,主要通过制定《保险业条例》对香港保险业的相关问题进行规定。
而澳门特区的保险业监管事宜则由澳门金融管理局统一负责,并且于2020 年9 月22 日第21/2020号法律(修订《六月三十日第27/97/M 号法令》),即澳门《保险业务法律制度》正式实施。因此,实现大湾区绿色保险市场的互联互通,必须克服保险业跨境监管的障碍。
面对粤港澳三地不同的保险监管体系,助力实现“双碳”目标,亟须解决跨境监管层方面的问题,建立大湾区绿色保险跨境监管机制。对此,应构建跨境联动的绿色保险监管信息系统,加强三地保险监管部门在监管信息层面的实时共享与交流。并且,建议由中国银保监会、香港保险业监管局以及澳门金融管理局联合三地保险业协会,针对绿色保险面临的跨境监管障碍,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绿色保险跨境监管规则,加快构建起统一规范且覆盖大湾区“9+2”城市的绿色保险跨境监管体系。
在“双碳”背景下,加快推进大湾区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建设,须重视发挥绿色保险的积极作用。当前大湾区绿色保险的发展仍处于起步阶段,三地相关制度的建立、对接和完善仍有较大的提升空间。
本文的研究立足于大湾区的实际状况,针对目前绿色保险面临的主要问题,提出宏观的、基础性的、近期的制度构想,至于更具体的、更多维度的、更远期的制度规划,仍有待进一步探索,包括高度互联互通的绿色保险市场机制、区域一体化的跨境监管机制、绿色保险与其他金融机制的协调等问题。另外,本文对绿色保险的国外制度经验进行了一定的梳理、比较和分析,但制度的借鉴乃至落地,仍须进一步根据大湾区绿色保险的发展特点,具体细化相关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