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惠青,王有鑫
(1.北京大学 经济学院,北京 100080;2.中国银行研究院,北京 100032)
碳边境调节机制是指对特定行业的进口产品征收与碳排放相关的关税,因此又被称作“碳关税”或“碳边境税”。从本质来看,碳边境调节机制并非新概念。2009年6月,美国众议院通过了《美国清洁能源安全法案》,该法案中的“征收特别关税”条款规定,从2020 年起对未尽足够努力减少自身二氧化碳和其他温室气体排放的国家征收惩罚性关税。该条款由于美国国内政治原因最终并未施行。
2019 年12 月,欧盟委员会公布《欧洲绿色协议》,提出“到2030年温室气体排放量相较1990年减少55%”“到2050 年成为第一个实现碳中和的大陆”等减排目标。2021 年7 月,欧盟围绕《欧洲绿色协议》发布了“应对气候变化一揽子方案”①又称“Fit for 55”,是欧盟委员会落实《欧洲绿色协议》的核心政策,包括一系列跨部门的立法举措,旨在从根本上改革欧盟的气候政策框架,并使欧盟实现到2030年二氧化碳排放量较1990年减少55%的目标。,提出建立碳边境调节机制(Carbon Border Adjustment Mechanism,CBAM),对来自环保政策宽松国家和地区的进口商品收取额外费用,以减少二氧化碳排放。在碳边境调节机制下,欧盟的进口商须向特定的管理机构登记申报进口产品的总量、产品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碳排放量等数据,并以欧盟碳交易市场的配额拍卖价格为参考,为进口商品的超限排放量购买证书。
欧盟通过对碳边境调节机制进行立法,使碳关税由概念转为现实,将对全球贸易格局、各国经济运行及全球应对气候变化合作产生影响。在此背景下,分析碳边境调节机制对我国的外溢影响,深入探讨碳边境调节机制存在的问题,对我国应对碳边境调节机制带来的挑战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从征收范围来看,碳边境调节机制初期将主要覆盖碳排放高、碳泄漏风险高、实施可行性高的5 个行业,即钢铁、水泥、化肥、铝和电力行业。并且,该机制只覆盖此5 类产品生产过程中的直接排放,在短期内不涉及以上述5 类产品为原材料的下游终端产品(例如汽车、机械零件、铝制品等)及间接排放。除已经参与欧盟碳排放权交易机制(ETS)或拥有与欧盟相关联的碳排放权交易系统的第三国或地区外,欧盟进口商从其他国家或地区进口上述产品都属于碳边境调节机制的覆盖范围。
从征收方式来看,碳边境调节机制要求欧盟进口商在每年5月31日之前申报上一年进口到欧盟的产品总量和这些产品所含的碳排放量。碳排放信息由生产商告知欧盟进口商,进口商按规定报告碳排放量,并购买相应份数的碳关税证书。其中,电力行业的进口产品采用默认值计算,钢铁、水泥、化肥、铝制品行业的进口产品则采用实际排放值计算。如果生产商无法提供准确的二氧化碳排放量,进口商可以先根据每种产品二氧化碳排放的默认值估算需要购买的证书数量,并在后期的对账程序中提供进口产品的实际排放量证明和相应数量的碳关税证书。证书价格根据欧盟碳排放权交易机制的每周平均拍卖价格计算得出。
从征收时点来看,碳边境调节机制将2023—2025 年设置为过渡阶段。在此期间,产品进口商仅需履行进口产品的碳排放量报告义务,欧盟不征收任何费用。欧盟各成员国将设立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依托收集的排放数据,建立第三国制造商排放数据库,并明确成员国进口商的参与资格。从2026 年开始,欧盟将逐年按10%的比例减少生产企业的碳排放免费配额,到2035 年完全取消免费配额。与此同时,成员国相关主管部门将从2026 年开始出售碳关税证书,进口商需为进口产品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超限碳排放量支付碳关税。
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一经提出,便引发国际社会的诸多争议。在2021年7月召开的世界贸易组织(WTO)市场准入委员会会议上,各国针对碳边境调节机制提出不同程度的疑问。主要的争论点集中在碳边境调节机制是否增加了绿色贸易壁垒、是否违反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是否会造成价值链扭曲等方面(Lowe,2021)[1]。在上述WTO 市场准入委员会会议上,中国代表团指出,欧盟要实施碳边境调节机制,首先需要对《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巴黎协定》中规定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进行解释,并对可能出现的绿色贸易壁垒等问题向国际社会做出更加合理的解释。沙特阿拉伯代表团认为,欧盟实施碳边境调节机制的实际目的是为了维护欧盟的产业竞争力,但从长期来看,这一机制会扭曲包括商品、服务和就业在内的整个贸易价值链,对全球贸易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菲律宾代表团质疑欧盟的碳边境调节机制没有考虑其他贸易伙伴存在的能力限制因素,例如对重复计算碳排放的问题没有给出有效的解决方案。巴西代表团认为碳边境调节机制以欧盟的行业标准为基础依据,这可能会形成有利于欧盟相关行业发展的特权。巴基斯坦代表团指出,碳边境调节机制会对巴基斯坦的工业结构和就业造成负面影响。从历史数据来看,巴基斯坦并非碳排放大国,欧盟的这一计划缺乏对实际情况的考察。
关于欧盟推出碳边境调节机制的动机,国内外学者从多个角度进行了分析。例如,王优酉等(2021)[2]认为,当前全球绿色经济兴起,能源及产业发展的低碳化是大势所趋,欧盟此时推出碳边境调节机制,是为了巩固其在应对气候变化领域的全球“先行者”地位。朱文娟(2021)[3]认为,碳边境调节机制是欧盟为了减少碳泄漏①碳泄露是指,欧盟采取严格的减排政策较,使企业面临较高的减排成本,部分企业倾向于将碳密集型生产转移至国外环保政策宽松地区,或进口更多境外低成本碳密集型产品。而设立的政策工具,通过对进口产品征收碳关税,提高相关进口产品价格,可以部分抵消欧盟企业因碳减排而失去的价格竞争优势,提高欧盟企业的竞争力。曹慧(2021)[4]认为,欧盟推出碳边境调节机制,是为了在日益激烈的国际贸易竞争下,掌握更多的规则“制定权”。长期以来,欧盟在全球绿色转型方面发挥引领作用,先后推出了碳排放权交易机制、《欧洲气候法》、碳税、碳边境调节机制等。此次将碳边境调节机制纳入WTO 改革进程,是为了将国际贸易跟环境、劳工、人权、ESG等议题挂钩,以便在国际贸易竞争中掌握更多的规则“制定权”。戴轶尘(2021)[5]认为,碳边境调节机制可以成为欧盟的一项新的财政收入来源,缓解财政紧张状况。根据欧盟委员会“经济复苏计划”测算,碳边境调节机制每年可以为欧盟带来大约50亿—140 亿欧元额外收入。根据“应对气候变化一揽子方案”,碳边境调节机制的收入将用于支持欧盟应对气候变化相关的能源产业政策,以此帮助欧盟成员国在恢复经济的同时实现低碳发展。
关于欧盟推出碳边境调节机制的合法性问题,国内外专家学者进行了诸多探讨。崔凡(2021)[6]认为,碳边境调节机制本质上是绿色贸易壁垒,未体现“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可能会造成价值链扭曲。刘斌和赵飞(2021)[7]认为,碳边境调节机制首先需要在法律层面确保符合WTO规则。安琪(2020)[8]分析指出,欧盟可能从WTO 规则的例外条款入手,设计合规的碳边境调节机制。例如,《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II.2 条款可能成为支持碳边境调节机制出台的最重要贸易条款依据。根据该条款,缔约国可以对全部或部分进口产品征收与国内同类型产品国内税相当的税费。但是,根据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第1条第1 款和第3 条第2 款提及的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进口国对来自不同出口国的以及本国的“同类产品”须遵循非歧视原则(郝海然,2018)[9]。而从关贸总协定的注释和WTO 解决争端的实践来看,如果生产过程和生产方法的不一致不影响最终产品本身的差异,则属于“同类产品”(陈红彦,2021)[10]。因此,从规则一致性、适用范围及正当性三方面看,碳边境调节机制的生产足迹属性和贸易限制属性可能会使其难以符合WTO 的核心原则。综上所述,碳边境调节机制虽然满足一些例外条款,但其基于生产过程中的碳排放差异征收关税的论调与WTO 规则不完全相符。与此同时,世界贸易组织、联合国等国际组织对碳边境调节机制持保留态度,认为其违反WTO 规则,且有诸多法律事项需要进一步研究。2021年7月5日,WTO上诉机构前任主席、美国WTO专家James Bacchus 教授发文表示,欧盟推出碳边境调节机制可能会导致新的贸易对抗,这项提议若要符合WTO 相关规则,仍有许多法律事项需要解决。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秘书处表示,气候、环境和贸易都是各国政策关注的重点,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对发展中国家的影响是不容忽视的问题。联合国贸易发展委员会认为,欧盟的碳边境调整机制不仅对缓解气候变化的作用不大,而且可能改变贸易模式,对发展中国家的出口产生不利影响①联合国贸易发展委员会于2021 年7 月发布题为《A European Union Carbon Border Adjustment Mechanism: Implications for developing countries》的研究报告,分析碳边境调节机制对发展中国家的影响。(王谋等,2021)[11]。
综上所述,现有文献围绕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存在的争议,欧盟推出碳边境调节机制的动机以及碳边境调节机制的合法性展开了诸多分析,为本文提供了研究的基础。但是,现有文献对碳边境调节机制外溢影响的量化分析相对较少。基于此,本文在总结现有文献的基础上,通过构建环境扩展多区域投入产出模型和可计算一般均衡模型,量化分析了碳边境调节机制对中欧贸易隐含碳、我国宏观经济和行业产出以及我国直接相关行业竞争力等方面的影响。此外,本文深入探讨了碳边境调节机制本身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上述分析对我国应对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1.构建贸易隐含碳模型
碳边境调节机制设立初衷是为规避通过贸易渠道“泄露”到欧盟的隐含碳排放。为了衡量碳边境调节机制在减少贸易隐含碳排放方面的有效性,需要掌握各国之间的贸易隐含碳排放情况(李惠民等,2016)[12]。通过构建“环境扩展多区域投入产出模型”(EEMRIO),可以测算国际贸易中的贸易隐含碳排放(闫云凤等,2013)[13]。该方法的基本原理是在里昂惕夫投入产出矩阵的基础上加入环境因素(即二氧化碳排放量),所需的基础数据来自国际投入产出表数据库提供的全球44 个国家和地区56 个部门的贸易往来和碳排放数据②该数据通常每5年更新一次,最新版本为2016年发布的2000年至2014年间数据。。
某一经济体总产出的表达式如下:
公式(1)变形可得到多区域投入产出模型(MRIO)的基本线性方程,如公式(2)所示:
通过加入环境指标(即碳排放强度)εrs,可以将MRIO 模型扩展为EEMRIO 模型,得到r 地区由于生产出口到s 地区的产品而产生的碳排放,即贸易隐含碳排放Ers,如公式(3)所示。
2.中欧贸易隐含碳排放情况
根据EEMRIO 模型估算,2000 年我国对欧盟出口贸易隐含碳约0.5 亿吨,2014 年约1.1 亿吨,15 年内增长了0.6亿吨,涨幅为120%;2000年欧盟对我国出口贸易隐含碳约0.1 亿吨,2014 年约0.2 亿吨;15年内增长了0.1 亿吨,涨幅为100%(见图1)。从总量看,2000—2014 年的15 年间,我国对欧盟出口贸易隐含碳排放约为17.1 亿吨,欧盟对我国出口隐含碳排放约为5.3亿吨。换言之,我国替欧盟排放了约12亿吨二氧化碳。
图1 中欧贸易隐含碳排放变化情况
从我国对欧盟出口贸易隐含碳排放的行业分布结构看,2014 年,我国的电子及光学设备行业对欧盟出口隐含碳排放最大,约占我国对欧盟出口隐含碳排放的51%。其次是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纺织及纺织品业,分别约占我国对欧盟出口隐含碳排放总量的12%和9%(见图2)。钢铁、水泥、化肥、铝和电力行业(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首批覆盖的五个行业)对欧盟出口隐含碳排放占比均较小。
图2 2014年中国出口欧盟各行业隐含碳排放情况
综上所述,目前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对规避中欧贸易隐含碳的作用有限。未来如果欧盟进一步扩大碳边境调节机制的覆盖范围,将电子及光学设备、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纺织及纺织品等行业纳入,对贸易隐含碳的影响可能会增大。
1.构建可计算一般均衡模型
通过构建可计算一般均衡(Computable General Equilibrium,CGE)模型,可以分析碳边境调节机制对国家/地区整体经济和各行业产出的影响(吴妍,2017)[14]。该模型包括生产、消费、政府、环境、国际贸易等多个模块。在标准的可计算一般均衡模型中,所有经济活动需满足零利润条件、商品市场出清条件以及政府、居民收入平衡条件。生产模块的最优化问题是在给定生产技术水平下使成本最小化,如公式(4)所示。消费模块最优化问题是在给定预算约束下实现效用最大化,如公式(5)所示。
其中,Xint表示中间投入品数量,Pint表示中间投入品价格,Xfac表示生产要素投入量,Pfac表示生产要素价格,A 表示生产技术水平。生产要素包括劳动、资本与能源投入。U 为每个居民的效用,Q 为居民数,Xc为居民消费量,βc为居民消费者在商品c 上的边际预算份额,且有0<βc<1,∑cβc=1,Y 表示每位居民的消费支出水平,Pc表示商品c的价格。
以生产模块为例,CGE 模型的生产模块由一个三层嵌套的生产结构组成(见图3)。在第一层,部门产出由总投入与要素投入通过里昂惕夫(Leontief)函数复合而成。在第二层,将每种商品投入通过里昂惕夫函数复合得到中间投入。在第三层,所有的中间投入品来源包括国内生产和进口两类,分别由常数替代弹性(Constant Elasticity of Substitution,CES)函数复合得到。
2.碳边境调节机制对我国宏观经济的外溢影响
本文构建CGE 模型选取的基础数据,是亚洲开发银行公布的2019 年全球多区域投入产出表,图4展示了碳边境调节机制对宏观经济的外溢影响的模型预测结果。
图3 静态多区域CGE模型的嵌套框架
图4 碳边境调节机制对宏观经济的外溢影响
从GDP 角度来看,在实施碳边境调节机制情景下我国GDP 将出现0.02%的降幅,受到负面冲击的程度低于俄罗斯(-0.06%),与东盟(-0.02%)及欧盟自身(-0.02%)持平。从消费角度看,在实施碳边境调节机制情景下我国消费将出现0.06%的降幅,受到负面冲击的程度高于东盟(-0.06%)。从出口角度来看,在实施碳边境调节机制情景下我国出口贸易额将出现0.34%的降幅,受到负面冲击的程度虽然低于俄罗斯(-0.43%),但远高于东盟国家和地区(-0.02%)。与此同时,英国和美国由于环境规制标准与欧盟接近,在碳边境调节机制下能够获得部分转移替代生产,出口贸易额将分别出现0.26%和0.03%的增长,这将对我国部分行业的出口造成一定压力。值得注意的是,在碳边境调节机制下,欧盟自身的出口将承受最大的负面冲击,降幅达到3.34%,说明碳边境调节机制难以使欧盟实现提升产业竞争力的目的。
综上所述,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对我国GDP、消费和出口的整体影响大于东盟国家和地区,但小于俄罗斯和欧盟自身受到的影响。由于碳边境调节机制造成的关税税率上调幅度有限,并且是一项针对全球所有国家的普适性措施,其对我国宏观经济的影响程度有限。
3.碳边境调节机制对我国各行业产出的外溢影响
通过构建CGE 模型,可以预测碳边境调节机制对各行业产出的外溢影响(见图5)。根据模型预测结果,在实施碳边境调节机制情景下我国各行业产出所受影响呈现较大差异性。其中,机械设备制造、采矿、金属制品、电力、木材制造、石化等行业产出将受到负面冲击,而食品饮料、交通装备制造、纺织、农林牧渔等行业产出将出现不同程度的上升。整体而言,我国能源和资源密集型行业的产出受到碳边境调节机制的负面冲击较大。从国家间的对比来看,碳边境调节机制对我国各行业产出的影响有限,对欧盟自身及其能源资源供应国(俄罗斯)的行业产出造成的负面影响较大。
图5 碳边境调节机制对各国家和地区不同行业产出的影响
根据欧盟统计局公布的数据,2020 年欧盟与我国进出口贸易实现双增长,从我国进口商品3835 亿欧元,同比增长5.6%。我国已成为欧盟最大的贸易伙伴。欧盟实施碳边境调节机制可能对我国相关行业企业的竞争力造成负面影响。
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首批覆盖水泥、钢铁、电力、铝和化肥五类高“碳泄露”风险行业。基于中欧贸易实际情况,我国的水泥、化肥和电力行业对欧盟出口较小,因此碳边境调节机制将主要对钢铁和铝行业的出口造成影响。根据全球贸易综合数据库统计,2020 年我国钢铁行业对欧盟出口额为115.1 亿美元,约占对欧盟出口总额的2.6%;铝行业对欧盟出口额为33.9 亿美元,约占对欧盟出口总额的0.8%(见图6)①此处钢铁和铝行业出口额分别选取全球贸易综合数据库出口商品类章中第72章钢铁、第73章钢铁制品和第76章铝及其制品数据,涉及贸易额大于目前碳关税覆盖产品类别。。2019年之前,我国钢铁和铝行业对欧盟出口比较稳定,2020 年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对欧盟出口出现下降,降幅分别为23.6%和20.3%。
图6 中国钢铁和铝行业对欧盟出口金额
在碳边境调节机制下,产品排放量的计算主要基于进口产品的实际排放强度。对于无法获得实际排放强度的,将按欧盟同类产品表现最差的10%平均水平计算。通过收集不同行业的受影响贸易额、碳排放强度、碳关税等数据,可以粗略估计碳边境调节机制对相关行业的影响,相关计算公式可以简化写为:碳关税金额=受影响贸易额*碳关税税率。根据“绿色创新发展中心”估算②绿色创新发展中心在2021年8月发布的《碳边境调节机制:进展与前瞻》报告中对碳边境调节机制下可能产生的税费进行了估算。,在50 欧元/吨的碳配额交易价格下,我国钢铁和铝行业面临的碳边境调节机制税率分别约为11%—12%和29%—33%。由此可以估算得出,宽口径下钢铁行业将产生约12.7亿—13.8 亿美元碳关税,铝行业将产生约9.8 亿—11.2亿美元碳关税。
综上所述,在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下,我国需支付的碳关税不足对欧出口总额的1%,整体影响较小。但碳关税主要由钢铁行业和铝行业承担,其中钢铁行业需支付的碳关税约占对欧出口额的11%—12%,铝行业需支付的碳关税约占对欧出口额的29%—33%。碳边境调节机制造成的关税成本,会削弱我国钢铁行业和铝行业企业在欧盟市场的竞争力。
欧盟碳排放权交易机制是欧盟应对气候变化的传统政策,它对高碳行业生产活动排放的温室气体设定了总量上限,将其中一部分排放权配额免费分配给相关行业,并允许另一部分排放权配额在市场上流通。这一制度有效解决了碳泄漏风险,但也一定程度上抑制了欧盟的绿色投资发展。为此,《欧洲绿色协议》提出实施碳边境调节机制,配合碳排放权交易机制共同推进碳减排。
从相同之处来看,碳边境调节机制和碳排放权交易机制下的碳价变动趋势一致。根据规定,碳边境调节机制的证书价格采用碳排放权配额的周平均拍卖价格。从不同之处来看,一是碳定价对象不同。欧盟碳排放权交易机制是对欧盟内部生产企业的碳排放定价,而碳边境调节机制是对进口产品的碳排放定价。二是覆盖行业不同。碳边境调节机制初期仅覆盖5 个行业,而欧盟碳排放权交易机制还包括炼油厂、民用航空、造纸、玻璃等更多高排放行业。三是控制总量不同。欧盟碳排放权交易机制设置了配额总量上限,而碳边境调节机制关税证书的发放取决于贸易总额,并未设置上限。四是结算周期不同。欧盟碳排放权交易机制的碳配额每年进行清缴且碳配额拍卖价格以日结算,而碳边境调节机制的关税证书有效期为2 年且证书的价格以周结算。综上所述,碳边境调节机制和欧盟碳排放权交易机制在衔接方面有诸多细节问题有待处理。
碳边境调节机制以国外高耗能进口品为征收对象,碳税以国内高碳排产品为征收对象。根据WTO的基本原则,如果一国国内已经对某类产品征收了碳税,他国则不能在进口该类产品时进行二次征税,否则属于贸易歧视。虽然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提到“计划对已经实施碳定价和建立碳交易市场的国家设置抵扣政策”,但尚未明确对其他国家碳交易市场和碳定价的认可程度及认可标准。从实践来看,诸多国家已基于自身国情制定了碳定价相关政策或建立了碳交易市场。根据国际碳行动伙伴组织(ICPA)发布的《2022 年度全球碳市场进展报告》统计,截至2021 年年末全球已有25 个碳交易市场启动运营,覆盖全球17%的碳排放。以我国为例,全国碳交易市场于2021年7月16日正式启动,截至2021年年末配额累计成交量1.79亿吨,累计成交额76.61亿元,运行成效显著(汪惠青,2021)[15]。如果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不能以科学、公平、公正的测算标准客观评估他国国内碳税和碳交易市场的减排作用,则可能存在重复计税问题,容易引发国际贸易争端。
准确测算产品生产过程中的碳足迹,是实施碳边境调节机制的前提条件。碳足迹测算的准确程度将直接影响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的公信力。开展碳足迹测算的方法主要包括生命周期评估法①生命周期评估法采用的是“自上而下”的计算模型,通过获取产品或服务在生命周期内所有输入及输出数据得到总的碳排放量。、能源矿物燃料排放量计算法、投入产出法②投入产出法是目前比较成熟的计算方法。这种方法主要采用“自下而上”的计算模型,利用投入产出表计算,通过平衡方程反映生产活动与经济主体之间的关系,一般适用于宏观层面的计算,主要应用于对企业、家庭、政府组织等方面的碳足迹评估。和Kaya 碳排放恒等式③Kaya 碳排放恒等式通过一种简单的数学公式,将经济、政策和人口等因子与人类活动产生的二氧化碳建立联系。是目前分析碳排放驱动因素的主流分析方法,在解释全球历史排放变化原因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从实践来看,这四种测算方法各有优劣,各行业企业在进行碳足迹测算的过程中通常根据实际需求选用具体方法,并未形成统一的测算标准④目前常用的碳足迹评估规范或标准主要有:英国的PAS 2050-2008;ISO/CD 14067;日本的TS Q 0010-2009;ISO 14064等。。换言之,目前欧盟推出的碳边境调节机制缺乏统一的碳足迹测算标准,因此其相关政策的公平公正性也可能会受到质疑。
应对气候变化需要世界各国通力合作,《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巴黎协定》和《京都议定书》提出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是合作的基石。欧盟认为发展中国家需为近年来过多的碳排放承担责任,因此推出碳边境调节机制以解决“碳泄露”问题。但是,这忽视了发达国家对气候变化的历史责任,不符合“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根据世界银行WDI 数据库统计,从工业革命到1950 年,发达国家累计排放的二氧化碳占全球总排放量的95%;从1950年到2000年,发达国家碳排放量占全球总排放量的77%。从历史事实来看,发达国家对气候变化应承担更多责任。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对诸多进口自发展中国家的产品征税,忽视了应对气候变化的公平性问题,容易造成全球应对气候变化合作壁垒。
本文通过构建EEMRIO 模型和CGE 模型,对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的外溢影响进行分析,并借此探讨了碳边境调节机制本身存在的问题。研究结果表明:(1)目前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对规避中欧贸易隐含碳的作用有限,未来如果欧盟进一步扩大碳边境调节机制的覆盖范围,对贸易隐含碳排放的影响可能会增大;(2)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对我国宏观经济的影响程度有限,对我国各行业产出呈现差异性,负面冲击主要集中在能源和资源密集型行业;(3)在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下,我国需支付的碳关税不足对欧出口总额的1%,整体影响较小,但碳关税主要由钢铁行业和铝行业承担,这会削弱我国钢铁行业和铝行业企业在欧盟市场的竞争力;(4)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的设计本身存在诸多不足,主要体现在与欧盟碳排放权交易机制衔接不畅、存在重复计税问题、缺乏测算碳足迹的统一标准、可能引发全球会造成气候变化合作壁垒等方面。
短期看,碳边境调节机制会对我国高碳行业对欧盟出口造成一定负面影响。但是,在“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下,我国经济社会将实现广泛的绿色低碳转型,高碳排放、高耗能行业正在积极制定低碳发展战略,相关减排行动正有条不紊地开展,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逐渐发展完善,碳定价机制将更加成熟有效,将弱化碳边境调节机制的负面影响。综合碳边境调节机制的外溢影响和机制本身存在的问题,为我国应对碳边境调节机制提出几点对策建议。
第一,推动相关高碳排放、高耗能行业的绿色低碳转型。随着国际社会对气候问题关注度上升,高碳排放、高耗能行业需加快绿色低碳转型,降低碳边境调节机制对生产成本和竞争力的影响。目前,我国钢铁、电力、石油、煤炭等行业纷纷出台行业减排方案和规划,相关行业企业需在政策支持下积极探索适应自身发展的减排路径,提升在绿色低碳方面的竞争力。
第二,逐步扩大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覆盖范围。碳排放权交易是实现降碳的有效途径,也是将碳税相关收入留在国内的重要渠道。碳边境调节机制实施细则涉及大量碳市场运行管理方案,未来我国可结合这些细则与欧盟展开对话。目前,全国性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仅覆盖电力行业。为了创造有利的对话条件,我国须尽早明确除电力之外的其他行业纳入碳交易市场的时间表、纳入范围和门槛,建立清晰的碳定价路线图。
第三,加快建立权威的碳排放核算方法和完善的碳排放数据体系。碳排放相关数据是执行碳边境调节机制的基础,掌握权威碳排放核算方法和数据库,能够打破碳排放核算方法及数据库体系建设长期由发达国家主导的局面,帮助我国在碳边境调节机制下拥有更多的话语权。目前,我国碳排放核算的统计基础还不够扎实,能源消费量、排放因子等关键数据存在统计口径不一致、差异较大等问题。未来还需要进一步加大在碳排放核算领域的科研投入、政策和资金支持,尽早建立公开、公正、透明的全球碳排放核算数据体系,引导全球应对气候变化工作在科学、客观、公平、公正的条件下开展合作。
第四,加快完善与国际碳市场的链接机制,提升碳定价话语权。欧盟碳交易市场起步较早,体系和配套设施相对成熟,长期以来,一直主导着全球碳定价。为提高我国在全球碳市场中的话语权,需在制度体系、市场管理、配套设施等方面加强与国际碳市场链接,积极推动具有国际影响力的碳定价中心建设,进一步促进碳排放权在全球范围内的合理定价与分配。
第五,积极参与并引领国际气候治理标准与规则制定。在应对气候变化问题上,积极与发达国家开展技术交流和合作。一方面,密切保持与欧、美、日、英等经济体的沟通对话,充分表达我国参与全球气候治理的态度;另一方面,注重和印度、巴西、俄罗斯等发展中大国的气候合作交流,重点依托“一带一路”“金砖+”①2017年在厦门召开的金砖国家领导人第九次会晤提出“金砖+”概念,认为金砖国家要进一步加强与其他发展中国家和新兴经济体的联络、互动、对话及合作,扩大金砖国家合作的辐射和受益范围。等合作机制,推动建设“绿色丝绸之路”、绿色投资原则等多边合作平台,为我国积极推动全球气候治理及持续推进国内产业绿色升级拓展新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