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馆真人图书服务中的著作权问题研究

2022-08-02 07:58欧阳爱辉
河南图书馆学刊 2022年7期
关键词:著作权人著作权法真人

欧阳爱辉,刘 旋

(1.南华大学经济管理与法学学院,湖南 衡阳 421001;2.广东理工学院,广东 肇庆 410001)

真人图书是一种将人的经历、思想和智慧作为内容的“人书”,将真人作为图书进行阅读,使读者通过鲜活个体面对面的生动交流了解真人独特的人生经历,“拟人为书”实现知识的传播。近年来,我国图书馆纷纷开展真人图书服务,在取得较好社会反响的同时,真人图书服务涉及的著作权问题也成为关系真人图书服务未来发展的核心法律事项。笔者试图对图书馆真人图书服务涉及的著作权问题展开分析,以期寻觅适宜真人图书知识合法有序传递的运作模式,促进图书馆真人图书服务的顺利开展。

1 图书馆真人图书服务中《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探讨图书馆真人图书服务著作权问题的前提是图书馆真人图书服务中是否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若根本不存在《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那么一切问题就无从谈起。《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包括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以及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图书馆真人图书服务主要包括两个环节:一是图书馆向社会公开征集真人图书志愿者,将其逐一登记在册并形成常规借阅机制。真人图书志愿者在该环节的实质是以人的个体形式存在,其相关经历、思想和智慧等都蕴含在身体内,既无法通过肉眼透视其内在,也无法将其相关经历、思想和智慧等从体内剥离出来并进行展现。作品是作者思想、情感的具体表现形式,而非作者思想、情感本身,此刻的真人图书作为“人书”不符合著作权法对作品的认定。二是真人图书志愿者通过口授、音乐等方式将自己的经历、思想和智慧展现给读者。图书馆为实现真人图书的有效保存,往往借助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形式对真人图书内容进行记录和固化,令其具备了可复制性,由于《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口述作品、音乐作品等属于作品范畴,因此图书馆真人图书服务在该环节便成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且该作品存在复制的可行性,从而拥有了著作权中最重要的复制权。

2 图书馆真人图书服务中的著作权归属

从前述可知,真人图书志愿者通过口授、音乐等方式将经历、思想和智慧展现给读者时,符合《著作权法》对作品的界定。当图书馆真人图书服务中存在《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时,会涉及著作权归属问题。当前,除有明确合同约定所有权外,我国图书馆真人图书服务产生的作品大都默认由举办活动的图书馆作为所有权人行使其相关权利,倘若该图书馆是无独立法律地位的某一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分支机构,相关权利则由具备独立法律地位的上级单位享有,但是这种做法与现行《著作权法》的规定存在冲突。

《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创作作品的自然人是作者。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视为作者。”在图书馆真人图书服务中,真人图书志愿者在参与活动前就已经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与图书馆缔结了服务协议,自愿在活动中服从图书馆的管理,开展一系列自身经历、智慧、思想等的分享活动。在此期间,真人图书志愿者产生的口授、音乐、曲艺、舞蹈内容及衍生品是否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代表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意志进行创作,而相关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视为作者的情形呢?笔者认为,这要看此情形产生的真人图书作品与代表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意志进行创作的作品是否可等同视之。代表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意志创作的作品包含三个构成要件,即作品由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主持、作品代表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意志创作,以及作品由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承担责任。尽管真人图书志愿者是在具备独立法律地位的公共图书馆组织下完成创作的,作品后续相关责任也可能归于公共图书馆,但视其代表公共图书馆意志似乎有些勉强,毕竟法人意志是法人中存在的最高决策机构或对外代表行使法人职权的负责人的决策或决定,而真人图书志愿者的创作理念源自其自身经历、智慧、思想等,显然不能将其视作公共图书馆最高决策机构或对外代表行使职权的负责人的决策或决定。如此一来,真人图书作者就不可能是举办相关活动的图书馆或具备独立法律地位的上级单位(当该图书馆仅是分支机构时),而只能是真人图书志愿者。

那么,可否将真人图书的自愿行为视作将作品著作权赠予图书馆呢?志愿者,即自愿为社会公益活动、赛事、会议等服务的人。图书馆真人图书服务无疑属于公益活动,既然真人图书志愿者愿意耗费自己的时间和精力参与活动,而基于他们个人经历、思想和智慧等形成的真人图书作品又是在自愿参与的活动中形成的,是否意味着志愿者放弃了著作权而将其赠予了图书馆呢?笔者认为,真人图书志愿者的自愿行为更多应视为是对图书馆使用其著作权的一种许可行为。虽然真人图书志愿者自愿参与图书馆活动,包含其个人经历、思想和智慧的真人图书作品也是在自愿参与的活动中形成的,但这并不意味着著作权也赠予对方。正如作者向图书馆捐赠自己的作品,图书馆既可利用这些作品开展阅读活动,也可在其濒临损毁时出于保存需要依法对其复制,仅是图书馆在作者赠予部分智力成果载体基础上的默示许可或是法定许可情形下行使权利,并不表明作者放弃了作品著作权。真人图书作品的性质也一样,真人图书志愿者自愿参与图书馆活动,将在活动中产生的真人图书作品交付图书馆使用并由其行使权利,只能视作真人图书志愿者对图书馆行使其著作权的许可,而非将著作权以赠予的形式转让给图书馆,除有合同明确约定外,真人图书著作权归属真人图书志愿者。

3 图书馆真人图书服务著作权的许可使用

在明确图书馆真人图书服务中存在《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且著作权归属真人图书志愿者后,图书馆真人图书服务涉及的最重要的一个著作权问题就是图书馆对相关著作权如何许可使用。由于真人图书作品同普通纸质和电子图书在载体形式和社会性功用上存在差异,导致其著作权许可的特殊性,因此需在传统著作权许可使用模式基础上构建适宜真人图书作品的相关许可使用制度。

3.1 传统著作权许可使用模式概述

著作权许可使用是著作权人在保留著作权人身份的前提下,允许他人以一定条件行使其著作权的授权方式,是避免图书馆馆藏资源出现著作权侵权的主要法律措施。目前,著作权许可使用主要有五种模式:一是普通授权许可使用模式,适用在著作权人自愿许可的基础上以合同方式实现著作权许可使用。二是默示许可使用模式,一方面默示许可使用模式通过对著作权人未明确的内容“补充解释+推定”予以确定,另一方面基于对著作权人特定行为或对其“明知”的沉默的合理信赖推定许可使用合同成立。三是法定许可使用模式,即立法机构基于宏观利益平衡,在法律中对著作权人利益进行限制的一种授权形态。四是合理使用模式,指特定条件下法律允许他人自由使用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不必征得权利人许可也无须支付报酬。五是著作权延伸性集体许可使用模式,指在著作权与邻接权领域,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具有代表性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与使用者达成作品使用协议,其约束力依据法律规定也同样及于不是该组织的权利人。

3.2 对传统著作权许可使用模式在真人图书作品著作权的适用评价

笔者认为,在上述传统著作权许可使用模式中,只有默示许可使用模式最适宜图书馆真人图书服务。虽然表面上真人图书志愿者与图书馆是以“一对一”结构的合同关系存在,但鲜有真人图书志愿者意识到著作权问题,仅凭志愿者服务协议难以保证权利双方对著作权许可范围都有明确认知,并就许可的权利内容达成一致认定,因而很难利用普通授权许可使用模式达到保护真人图书作品著作权的目的。此外,法定许可使用模式、合理使用模式和著作权延伸性集体许可使用模式均需在法律有明文规定、处于法律规定的特定情节下,或著作权人已通过法定程序将相应权利授予集体管理组织时方可有效适用,而真人图书作品作为新型文化资源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很难借助这些许可使用模式对其进行有效保护。

默示许可使用模式是在著作权授权许可使用过程中,被许可人未获得著作权人明确授权,但基于对著作权人非明确意思表示的特定行为或沉默的合理信赖而推定著作权许可使用成立的著作权许可形式。从著作权人非明确意思表示的特定行为看,真人图书志愿者是为满足读者阅读需求自愿参加图书馆活动的,基于这种非明确意思表示的自愿行为可补充推断他们许可举办活动的图书馆在目的范围内合理使用;从著作权使用人对著作权人沉默产生合理信赖方面判断,真人图书志愿者自愿参加图书馆真人图书服务活动,意味着自身希望通过活动与他人分享经历、思想和智慧,如果不愿意图书馆使用真人图书作品会通过修改志愿者服务协议或做出相关声明拒绝,因此,若真人图书志愿者对图书馆使用其作品表示沉默,那么图书馆作为著作权使用人完全有理由产生合理信赖,认为志愿者默许他们使用。

3.3 图书馆真人图书服务中的著作权具体许可使用制度建构

对真人图书服务中的著作权许可使用而言,默示许可使用模式更符合图书馆的实际需要,但默示许可使用模式作为传统著作权许可使用模式,在我国现行法律中鲜有明确规定。考虑到默示许可使用模式既对图书馆真人图书服务中的著作权许可有相应价值,也对其他作品转让和传播具有重大意义,笔者认为,要进行图书馆真人图书服务著作权具体许可使用制度建构,须在我国现行《著作权法》中明确设置默示许可使用制度,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及相关法规中对图书馆使用真人图书作品著作权做进一步详细规定。

3.3.1 在《著作权法》第四节“权利的限制”中新增一条关于默示许可使用制度的规定,并作为本节首条。新增法条可设置为:“使用他人作品,使用人没有获得著作权人的明确授权,但通过对著作权人的特定行为或沉默产生了合理信赖,可以推定该许可成立,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与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一)网络信息著作权的许可使用;(二)图书馆真人图书作品著作权的许可使用;……”既在宏观上对著作权默示许可使用制度进行了明确设置,又针对网络著作权、图书馆真人图书作品著作权等做了具体规定。

3.3.2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及相关法规中对真人图书作品著作权使用做进一步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第十条规定:“公共图书馆应当遵守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依法保护和使用文献信息”,真人图书作品广义上也属于图书馆馆藏文献,可在该法第三章“运行”中增加一条,拟设为:“公共图书馆应当定期对馆藏文献信息进行梳理,并按照国家公布的标准和规范对著作权权利是经合法转让与授权许可使用的予以确定,确保馆内文献资源信息正当合法使用;公共图书馆应该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同著作权所有者约定内容的基础上行使相关权利;……”既可与第十条内容相呼应,又可从广义上对含真人图书作品在内的各类著作权予以有效保护,同时强化图书馆对馆内文献和其他资源后续邻接权利的统一化管理。此外,相关部门还需制定专门的图书馆著作权管理实施条例,详细规定图书馆领域传统纸质图书、电子图书、真人图书等作品的权利转让和许可使用制度的具体规范、程序及法律责任等,使真人图书作品著作权归属、图书馆默示许可使用等有法律依据。此外,鉴于默示许可使用模式下的作品使用系单方提出要约,著作权人一般没有相应议价的权利,因而相关法律法规还要赋予真人图书志愿者等著作权人对付酬标准的异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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