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企业自治”到“国、企共治”

2022-07-21 11:53崔霞
法人 2022年7期
关键词:合规犯罪企业

崔霞

现代企业的竞争,不仅是产品、服务以及技术等商业实力的竞争,亦是风险防控综合能力的竞争。从国家角度而言,企业刑事合规是一种有效预防企业刑事犯罪的手段。合规计划不仅可以在事前有效地预防企业犯罪,也是企业涉刑事犯罪后进行出罪抗辩、减轻刑事责任、获得从宽处罚的依据。

企业自治下的单位犯罪

在单位犯罪的罪名日益扩大、数量逐年增加的背景下,有学者认为,单位犯罪看似单位意志决策下为单位谋取利益的行为,其根源却是企业没有养成守法的习惯。具体表现为企业内控机制不完善、监督机制缺失,以及企业指示、纵容违法违规行为的情形。

由于企业具有天然的逐利性,大多数企业在制定发展目标时,只看效率和盈利,朝着实现利益最大化一路“裸奔”:重视生产经营管理,缺乏对企业合规的考量,没有法律风险防控尤其是刑事风险防控的保障。

在世界经济全球化一体化加深、法人组织结构愈加复杂化、公司经营内容方式多元化、经营活动区域跨国化的背景下,企业犯罪难以被发现,被发现后追诉企业犯罪的难度大,是各国面临的共同问题。

司法实践中大量案例表明,企业一旦被追究刑事责任,声誉受到严重影响,进而影响到业务发展,结果往往是企业破产、工人失业、税收减少,最终造成巨大的公共利益损失,社会不安定的因素也会随之增加。

企业自治下的刑事合规

如何既让违法企业罚当其罪,也让企业受罚后不至于产生严重的社会后果。理想的期待是:企业能够自觉守法经营。

通过构建合规制度,提前预防单位犯罪,促进企业优化管理已经形成共识。美国是世界上最早建立合规制度的国家:检察院将合规计划作为是否起诉的依据,制定不起诉协议、暂缓起诉协议两种特殊制度。企业涉案后,检察院与其达成协议,要求企业在限期内缴纳一定数额的罚金,并建立有效的合规计划。若该企业在限期内已足额缴纳罚金,并通过合规评估检查,检察官便可对其不提起诉讼或暂缓提起公诉,以此激发企业预防犯罪的主动性。

对于走出国门的本土企业,不仅需要遵守本国法律,还要受到走出去的所在国法律的规制。建立完善的合规制度成为中国企业在海外发展的必然选择。

根据我国现行刑法规定,对单位实行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对直接责任人判处刑罚。在司法实践中,对企业的刑事惩罚最终都落实在罚款上。但刑事处罚体现为对单位的罚金过低,有时还不及行政处罚的力度大,客观上导致企业犯罪成本低。个别企业甚至将可能存在的罚金视作经营成本的一部分,最后一股脑转嫁到消费者头上。与所获得的巨大收益相比,超低的刑事违法成本实在不值一提。这种处罚方式,不仅难以通过事后追责的方式倒逼企业守法,反而会误导企业。

企业刑事合规成本大,也在客观上降低了企业主动刑事合规的意愿。首先,建立专门的合规团队需要专业人员的参与,公司运营成本就会随之增加。而于大多中小企业而言,控制成本、活下去才是公司第一要务。其次,企业刑事合规需要各项工作之间相互协调、相互配合,可能涉及企业商业秘密被更多人知晓,以及原本涉嫌构成犯罪行为如何处理的問题,也可能涉及对企业原有经营模式、治理结构等的完善、优化,企业既需要权衡利弊,也需要投入大量时间。

刑事合规不起诉改革试点

检察机关近年来大力推进涉案企业合规改革,为“带病企业”提供“司法康复”的机会。2020年3月起,最高人民检察院在6个基层检察院部署开展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主要改革内容为企业涉刑事案件后如何补救。自2021年3月起,在充分总结第一批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在北京、上海、江苏等10个省份开展第二期试点工作。试点检察机关对于办理的涉企业刑事案件,在依法作出不批捕、不起诉决定或者根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出轻缓量刑建议等的同时,针对企业涉嫌具体犯罪,结合办案实际,督促涉案企业作出合规承诺并积极整改落实,促进企业合规守法经营。为配合办理企业合规案件,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6月3日发布《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办理企业犯罪案件中,应当将第三方组织合规考察书面报告、涉案企业合规计划、定期书面报告等合规材料,作为依法作出批捕或者不批捕、起诉或者不起诉以及是否变更强制措施等决定,提出量刑建议或者检察建议、检察意见的重要参考。”

刑事合规下的国、企共治

企业刑事合规不起诉价值体现在,企业从被动守法到主动合规,国家从难于监管到有力监督,从监督到认可,形成国家与企业“双赢”的良性互动。

从企业层面来看,企业更能知晓自身在哪些地方容易涉嫌犯罪,合规的方向性明确、针对性强、成效显著。另外,企业在预防犯罪上拥有国家机关不可比拟的各种优势条件,尤其是大型企业,拥有雄厚的财力、专业且足够多的人力、内部的及时信息以及各种技术资源等。合规不起诉、暂缓起诉采取的是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这类似于职务犯罪中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证明责任,由企业提供相关证据证实其已经建立有效的合规制度并在实践中得到执行,或者在立案后积极主动进行了针对性的合规行为,就可以排除企业“不作为”犯罪的可能性,从而激发企业自主预防的意愿和动力。

企业构建并实施有效的合规计划,可以及时改进企业涉罪风险识别机制,优化内部合规运作,健全外部合作合规,从而有利于企业及时排除相关刑事责任风险,形成浓厚的合法合规经营的企业文化,让刑事合规成长为企业的基因,与企业共存,为企业长期发展树立良好的形象和信誉,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为企业创造更多的商业机会,最终实现商业闭环。

从国家层面来看,企业刑事合规不起诉、暂缓起诉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体现,能达到刑事司法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最终实现司法上的非犯罪化。就单位犯罪而言,过度犯罪化的争论从未停止,对其进行追诉的社会效果并不理想。企业合规不起诉意味着减少刑事责任和加快非犯罪化进程,可有效避免单位犯罪的过度犯罪化,避免有罪模式下导致的诸多副作用。

国、企共治下,刑事合规制度的重大革新在于,将企业经营是否合规及其合规的努力程度,作为认定涉案企业刑事责任的根据,并配套设置有效合规出罪、有效合规减免处罚、有效合规不起诉等激励机制,将企业自我预防的成效与企业自身的命运直接关联,使企业面临“要么合规、要么遭受重创或死亡”的选择,显著提高企业违法成本的同时,让企业尽享合规带来的好处。较之现行的事后责任追究,不给企业自我改正的机会,建立合规制度有助于实现国家对企业的有效监管,降低监督成本、司法成本,改善企业治理,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形成的“国家——企业”合作预防的新型治理格局。

企业刑事合规重在执行

在刑事司法过程中,无论是事前预防,还是事中救济,最后结果要么是不起诉,要么是从轻减轻处罚。这是一种从有罪到出罪处理的过程,也是事实上的无罪化处理,还需要进一步结合中国国情进行本土化适应和发展。

制度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公司应当切实履行合规承诺。特别是公司高层要带头合规,引领企业经营的合规,最终让合规成为企业的基因。

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意味着国家不能仅以严厉的事后打击,作为犯罪监督的手段。通过刑事合规这种激励制度,推动企业积极构建合规计划,将国家惩罚变为企业预防,将事后处罚变为事前合规、事中救济,形成更加合理的企业治理方式,培育良好的商业氛围,体现国家的制度关怀,保障我国企业稳步迈出去,国外企业放心走进来。磅

(作者系中共四川省委省直机关党校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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