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学校与企业的合作一直是职业教育培养应用型人才的基本办学模式,2022年4月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以下简称“新职教法”)将“产教结合”正式改为“产教融合”,预示着职业教育发展理念发生重大变革,职业教育的发展迎来历史性机遇,企业与职业院校的合作将进入深水区,有许多值得探索的契机和挑战。基于“新职教法”的新政策,结合新形势下的一些实际问题,从政府、学校、企业三个参与主体的角度深入思考,对产教融合进行更深入的探索。
关键词:产教融合;产业学院建设;人才培养
一、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深入化
高职院校作为应用型高等学校,是企业高质量用工和中层管理人才的摇篮,但是这种自然形成的鱼水联系却没有让企业和学校的合作变得理所当然,学校和企业的合作,也经历了学校主动、企业主动、互相融合的过程。
(一)校内实训基地
企业没有与学校合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由于历史和经济的原因,早期国内企业享受着人口红利。市场上有大把廉价的进城务工劳动力,而且早期的低端生产线对工人素质要求不高,企业不愿意与学校合作。
(二)校外实训基地
一方面随着用工成本的上涨,还有企业订单的不稳定性。企业开始出现订单大时人不够,订单少时养不起人的阶段性用工荒。另一方面,各个地方招商引资而由财政投资建立的厂房也会出现结构性空置的情况。这个时候,企业迫切需要一支召之则来,平时不用养的潮汐式用工队伍。于是由地方政府牵头,将结构性空置的厂房作为培训场地的校外实训基地便诞生了。这种基地将职业院校的学生和教师搬进工厂,忙的时候搞生产,闲的时候搞学习。
(三)产业学院建设
“新职教法”第九条指出,国家鼓励发展多种层次和形式的职业教育,推进多元办学,支持社会力量广泛、平等参与职业教育。一定会催生更多的企业主动对接高职院校,参与到产业学院的建设中来。
二、产教融合办学模式的多元化
(一)学校为主体的产业学院
浙江经济职业技术学院是我国最早提出产业学院模式的高职院校之一,由于当时没有可以借鉴的案例,企业的主动性也不高,以邵庆祥院长为代表的学校领导便积极探索学校专业与市场的契合点,创办了以学校为主体的物流产业学院。
(二)企业为主体的产业学院
随着校企合作从发达地区向内陆三四线城市的纵深发展,一些欠发达地区的工业企业有着更强的校企合作意愿。一方面这些企业享受着政府的招商待遇,有着较多的场地资源,另一方面这些地区的结构性用工荒更为突出。特别是当一些企业尝到产业学院带来的用工红利、管理红利、人才红利后,他们也乐于促成以企业为主体的产业学院。将一些高职院校的涉工业专业整体搬到企业来。
(三)独立法人为主体的产业学院
“新职教法”第二十五条提出,企业可以利用资本、技术、知识、设施、设备、场地和管理等要素,举办或者联合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随着新职教法的实施与落地,地方政府在招商引资中的角逐和发力,一定会诞生一批政府主导的,以工业园区为办学场所的,更适应企业和地方产业发展的独立法人为主体的产业学院。
三、产教融合政府保障的制度化
(一)政府对企业的保障制度
企业对产教融合的积极性,还需要政府、特别是地方政府的制度保障。“新职教法”第二十七条指出,对深度参与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在提升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促进就业中发挥重要主体作用的企业,按照规定给予奖励;对符合条件认定为产教融合型企业的,按照规定给予金融、财政、土地等支持,落实教育经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减免及其他税费优惠。
(二)政府对学校的保障制度
学校在产教融合的过程中是主要的推进者和实施者,也是最大的风险承担者,特别是公立的高职院校,更需要政府、特别是地方政府对学校的制度保障。
“新职教法”第二十九条指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职业教育实习实训基地建设,组织行业主管部门、工会等群团组织、行业组织、企业等根据区域或者行业职业教育的需要建设高水平、专业化、开放共享的产教融合实习实训基地,为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实习实训和企业开展培训提供条件和支持。
四、产教融合人才培养的系统化
(一)人力资源输出式培养系统
早期职业教育专业设置滞后于市场,企业的低端制造对用工的素质要求也不高,最早的校企合作,企业只是看准了学校的人,特别是廉价劳动力。甚至出现了幼儿教育专业的学生到足疗店实习就业的严重专业不对口的粗放型校企合作,甚至给早期的校企合作带来了极其负面的影响。
(二)学徒培养参与式培养系统
“新职教法”第三十条要求,国家推行中国特色学徒制,引导企业按照岗位总量的一定比例设立学徒岗位,鼓励和支持有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能力的企业特别是产教融合型企业与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合作,对新招用职工、在岗职工和转岗职工进行学徒培训,或者与职业学校联合招收学生,以工学结合的方式进行学徒培养。有关企业可以按照规定享受补贴。企业与职业学校联合招收学生,以工学结合的方式进行学徒培养的,应当签订学徒培养协议。
(三)市场导向全过程培养系统
学徒制培养系统可以有效解决高职院校专业滞后的困境,企业一线员工亲自用带徒的方式来言传身教,可以保证学生毕业就能上岗。产教融合应向着市场导向的全过程培养系统探索与发展,让学校的专业的开发与企业的市场判断结合起来,将学校的科技创新成果及时应用于企业的发展,形成全产业链的培养体系。
五、产教融合参与主体的激励机制
(一)地方政府的激励机制
地方政府是“新职教法”最重要的实施主体和执法者,要将职业教育的发展与地方政府的行政绩效考核紧密联系,提高职教办学指标在地方政府考核,特别是主要领导绩效考核中的权重,才能有效促进职业教育高质量高水平发展。
(二)职业院校的激励机制
“新职教法”第四十一条要求,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开展校企合作、提供社会服务或者以实习实训为目的举办企业、开展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用于改善办学条件;收入的一定比例可以用于支付教师、企业专家、外聘人员和受教育者的劳动报酬,也可以作为绩效工资來源,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不受绩效工资总量限制。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实施前款规定的活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享受相关税费优惠政策。
(三)参与企业的激励机制
“新职教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企业设立具备生产与教学功能的产教融合实习实训基地所发生的费用,可以参照职业学校享受相应的用地、公用事业费等优惠。只有将企业的参与热情激励起来,让企业尝到甜头,获得实利,才能构建真正全产业链的,全过程参与的产教融合体系。
作者简介:郭懿锋,出生于1979年11月1日,男,土家族,籍贯:湖北恩施,硕士研究生学历,副教授,毕业于中南民族大学,思政教育专业,研究方向:学科教学,工作单位:恩施职业技术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