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百兴(博士生导师),宋弋戈
大股东为了更好地管理下属上市公司,外派自己公司的董事、高管前往下属上市公司兼任董事长或总经理,这一现象在实务界十分普遍。据统计,2007~2020年我国存在高管纵向兼任的上市公司占总体样本的49%。Claessens等[1]研究发现,大股东通常会运用金字塔持股结构、双层股权结构、交叉持股及高管纵向兼任这四种方法来强化自身对下属公司的控制,但是受限于数据的可得性,他们仅研究了前三种控制方法的影响,未对高管纵向兼任进行具体、深入的探索。
近年来,相应的数据逐渐完备,学者们纷纷涉入高管纵向兼任领域,高管纵向兼任成为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方向的前沿热门话题。近期发表的文章从企业价值、会计信息质量、现金持有量、股价崩盘风险、企业投资效率等方面对高管纵向兼任的影响进行了分析研究。关于高管纵向兼任产生的各种经济后果的影响机制,学者们提出了两个不同的方向:一部分学者认为,这种双重任职模式减少了大股东与管理层之间的利益冲突,有利于大股东的综合治理,并发挥了大股东的“监督效应”,约束管理层的经营决策;另一部分学者认为,这种双重任职模式强化了大股东的权利,不利于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提高了企业内外部信息不对称程度,增加了代理成本。目前,学术界对于高管纵向兼任这种治理模式的利弊存在较大的争议,而且相关文献尚无从企业避税方面探究高管纵向兼任经济后果的研究成果。
避税对于企业来说是一把“双刃剑”,在减轻税负的同时也需要企业付出一定的成本。在进行纳税筹划的过程中,管理层很可能为了企业利润或个人利益,采用“黑箱”操作避税,这会给企业带来较大的内部和外部风险。在当今复杂多变的经济环境下,管理层实施避税活动的激进程度受到高管评估以及应对风险的能力和态度的影响。事实上,不同企业的避税程度存在着较大的差异,这在一定程度上也是由于不同高管对于避税成本和收益的考量不同。当前,企业避税相关的文献聚焦于研究企业避税程度差异产生的原因,即影响企业避税的因素。Hanlon和Heitzman[2]对现有研究进行了梳理,发现目前学者主要将影响企业避税的因素归为公司特征、股权激励、所有权结构三方面,但是对于具体的公司治理行为则关注不足,特别是从公司治理的视角来考察高管纵向兼任是否影响企业避税行为的研究尚付阙如。
基于此,笔者在厘清高管纵向兼任影响企业避税内在逻辑的基础上,以2007~2020年沪深A股上市公司数据为样本,探究高管纵向兼任直接或间接影响其避税行为的机理,揭示高管纵向兼任对企业避税行为的影响及其影响机制。
本文可能的贡献主要有以下三个:①丰富了企业避税影响因素方面的文献。Dyreng等[3]的研究已证实管理层固定效应与企业避税程度存在相关关系,但目前并没有进一步的研究证实管理层的何种特征对企业避税产生影响。本文认为管理层的异质性体现在管理层的治理结构上。研究发现高管纵向兼任会显著提高企业的避税程度,这一发现补充了公司管理层治理与企业避税活动之间关系的相关研究,对于实际的税收征管工作也有启示作用。②拓展了高管纵向兼任经济后果的研究范畴。先前的研究主要集中在高管纵向兼任对企业价值、风险承担和会计信息质量等方面的影响,而本文则是将高管纵向兼任经济后果的研究进一步拓展至企业的避税行为,在一定程度上支持了职业经理人理论,有助于企业认识并理解这一重要的公司治理方式,推动公司治理的发展与进步。③本文的研究结论表明,高管纵向兼任会提升企业的避税程度,加剧代理问题,提高企业的融资约束,从而使得企业的避税行为更加激进。而机构投资者和四大审计师可以通过“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两个方面显著抑制高管纵向兼任与企业避税程度的正相关关系,这一结论深化了我们对高管纵向兼任影响企业避税机制的认知。
高管纵向兼任是指大股东公司的董事或高管到上市公司兼任董事长或总经理[4],这种现象在上市公司中广泛存在。一方面,高管纵向兼任有助于大股东监督下属公司,约束上市公司管理层,缓解代理冲突。现有研究发现,高管纵向兼任能够提升企业的会计信息质量[5],增加企业风险抵抗能力。随后一些学者指出,高管纵向兼任带来的监督效应还能够约束大股东的隧道行为,促使投资效率提升[6],降低股价崩盘风险。另一方面,高管纵向兼任加强了控股股东对下属公司的掌控程度,可能会加剧大股东利益侵占行为及代理冲突。现有研究发现,存在高管纵向兼任的企业,管理层受到大股东的控制,更偏好于关联交易与各种担保,信息披露程度较低,企业价值较低[4],股价崩盘风险较高,抑制了公司创新[7],提高了债务资本成本。对于高管纵向兼任的利弊,理论界和实务界存在着较大的争议,探讨高管纵向兼任与企业避税的关系是个新的领域。
企业避税实质上是一项风险性投资,对于企业而言,避税行为在降低税负成本、实现收益的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成本。一方面,企业实施避税活动可以为企业带来可观的节税收益。Scholes等[8]的研究表明,采取有效的税收规避措施能够为企业带来较高的收益。就我国的税收政策来看,2007年之后企业所得税税率调整为25%,企业实施纳税筹划的获益空间较大。另一方面,企业实施避税活动也需要付出相应的成本。这个成本包括直接成本,即纳税筹划成本、诉讼成本以及应对税务当局监管的费用等,还包括间接成本,即委托代理成本、企业声誉损失以及税务稽查风险等潜在的成本。实施避税活动的企业通常会通过“灰色”手段掩盖其避税行为,例如转移资产、关联交易、并购等。过激的避税行为可能会使企业面临严重的政治惩罚,损害企业的声誉以及管理层自身的声誉。Desai和Dharmapala[9]的研究表明,企业的避税程度越高,管理层寻租的可能性越大,管理层一般会利用复杂且不透明的交易来实施激进的避税活动。
本文将考察高管纵向兼任对企业避税的影响。高管纵向兼任之所以能影响企业避税,有以下三个理由:
1.高管纵向兼任会增强企业的避税动机。根据大股东掏空理论,高管纵向兼任提高了大股东的控制力,为大股东侵占或者转移企业资源提供了便利,使得企业现金资源流失。企业避税可以直接节约企业纳税支出,增加企业的可支配现金流。而且存在高管纵向兼任的企业融资难度较大,高管纵向兼任加剧了第一类和第二类代理问题,Lin等[10]的研究表明,控股股东的强大控制权引发了较严重的掏空问题,增加了监督成本和银行面临的信用风险,进而增加了企业的债务资本成本。投资者会充分预期管理层或控股股东的利益攫取行为,进而谋求更高的风险溢价。避税能够在短期内快速为企业减负,提升企业的即时盈利能力,为企业争夺在资本市场上的话语权。除此之外,在金字塔结构的背景下,企业两权分离引发股东之间的代理问题,而纵向兼任的高管会加剧大股东短视行为,企业更容易为了短期利益而选择激进的避税行为。
2.高管纵向兼任会扩大企业避税空间。一方面,高管纵向兼任加剧了企业代理问题和信息不对称程度,给企业避税活动提供了机会;另一方面,高管纵向兼任也提高了管理层进行避税的能力,使得对其进行监管的难度增加。高管纵向兼任会降低大股东和上市公司高管之间的“合谋”成本,加剧大股东的“掏空行为”。郑杲娉等[4]的研究发现,高管纵向兼任会增加与担保相关的关联交易的次数与金额,对公司价值造成负向影响。大股东通过高管纵向兼任更容易进行关联交易、转移资源,以更低的成本掩盖避税行为。除此之外,高管纵向兼任也会提高管理层进行避税活动的能力。“掏空共谋”假说认为,控股股东为了获得高管的支持,借助高管为自己进行利益输送,往往会让渡更大的权力给高管,这也为上市公司高管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更大的空间。高管纵向兼任的企业避税能力更强,更容易与大股东合谋采取不透明、复杂的交易进行避税。同时,由于大股东的权力集中,来自企业内部的监督约束力下降,因此,为了谋求避税带来的超额收益,存在高管纵向兼任的企业更加倾向于施行激进的避税行为。
3.高管纵向兼任会提高企业避税的风险容忍程度。避税行为的风险不可小觑,Frischmann等[11]发现避税失败上缴给税务机关的罚息大约为预计避税收益的40%,声誉上的损失则更为严重。对于管理层而言,管理层声誉是企业避税的重要影响因素,良好的声誉往往伴随着企业的高实际税率。根据经理人市场理论,由于大股东对企业总经理等高管的任免存在干预行为,选聘和激励机制都违背了市场化特征,不利于职业经理人市场的流动性和完善声誉激励机制。高管纵向兼任受经理人市场声誉约束较小,受大股东经营业绩压力的影响较大,上市公司高管会更加专注于为大股东创造利润,进而采取积极的纳税筹划手段。对于企业而言,过去普遍认为高管纵向兼任会带来一系列问题,相关法律法规对此进行了严格的约束。2001年,证监会设定了“五分开”,要求公司在业务、资产、人员、财务等方面与控股股东分开。2018年,《公司法》要求国有独资公司董事、高管的兼任行为必须得到管理机构的批准。在这样的背景下,企业选择利用高管纵向兼任这一方式加强大股东的控制,反映了企业本身的风险偏好更强,为了获得某种“好处”愿意承担一定的法律风险,这和避税行为相契合。
因此,本文提出假设1:
假设1:高管纵向兼任与企业避税程度正相关。
Schadewald[12]的研究表明,避税给企业带来收益的同时,也需要其付出高额咨询费和更高的资本成本借款等代价。机构投资者收集和处理信息的能力相较于其他关联方更强,并且有显著的信息外溢效应,能够有效提升企业信息透明度。此外,股权结构中,机构投资者持股占比越高,越能够通过提案等方式改善企业治理。现有研究表明,机构投资者持股能够减少公司违规[13],抑制企业避税行为,降低企业费用粘性[14]等。
机构投资者持股能够抑制高管纵向兼任与企业避税程度的正相关关系至少有以下两方面原因:
1.机构投资者持股可以通过监督大股东行为降低企业避税程度。根据“有效监管”假说,机构投资者是公司治理的重要外部监督者,监督大股东的“掏空共谋”等行为,使管理层避税动机减小、避税难度上升。因此,机构投资者持股比例越高,对企业的内部监督作用就越强,越能够抑制高管纵向兼任对企业避税的正向影响[15]。
2.机构投资者持股可以通过改变企业的风险态度降低企业避税程度。朱玉杰、倪饶然[16]的研究表明,机构投资者持股比例越高,企业的风险承担水平越低。因此,机构投资者通过风险管控,可以降低企业的风险承担水平,改变企业对待避税风险的态度,进而遏制企业实施激进的避税活动。
因此,本文提出假设2:
假设2:机构投资者持股能够抑制高管纵向兼任与企业避税程度的正相关关系。
企业在聘用不同的审计师时存在机会主义动机。审计作为独立于企业和其利益相关者之外的第三方,对企业发布的财务信息起到监督作用。正基于此,企业如果聘请业务能力强、声誉好的大型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会对企业形成外部的监督制约。同时,从信号传递理论的角度来看,聘请高质量的审计师是传递企业积极信息的有效方法。企业在做长期战略规划和经营决策时会受到利益相关者的影响,因此,企业会向利益相关者传递自身财务状况良好的信号。
四大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能抑制高管纵向兼任与企业避税程度的正相关关系至少有以下两方面原因:
1.四大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可以通过“外部监督”降低企业避税程度。企业避税活动与日常经营活动往往很难区别开,存在高管纵向兼任的企业,业务活动更加复杂,避税活动更加隐匿。四大会计师事务所是高质量审计的代表。从声誉理论、规模经济理论和深口袋理论层面分析,大型会计师事务所通常会实施更严格的审计程序,加大对审计风险的把控。因此,企业选择四大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对企业的外部监督作用更强,也更能够抑制高管纵向兼任对企业避税的正向影响。
2.四大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可以通过削弱企业避税动机降低企业避税程度。对于选择大型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的企业而言,管理层可以借助外界对大型会计师事务所的认可,向中小股东、供应商、客户等利益相关者传递企业经营状况佳、业绩好的信号,提升企业的信誉和形象,降低企业的融资成本,加速企业内部的资金循环,进而遏制企业为了追求短期利益而实施激进避税行为的动机。
因此,本文提出假设3:
假设3:企业选择四大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能够抑制高管纵向兼任与企业避税程度的正相关关系。
本文以2007~2020年A股上市公司为初始研究样本,研究高管纵向兼任对企业避税的影响,数据均来源于CSMAR数据库和Wind数据库。本文对初始研究样本进行如下筛选:①剔除金融行业公司样本。与其他行业相比,金融行业的财务报表具有一定的特殊性。②剔除数据存在缺失值的样本。③剔除ST和*ST公司,因为陷入财务困境的企业的绩效可能与其他企业存在较大差异,为保证结论的可靠性,避免样本偏差影响结论,予以剔除。为消除异常值的影响,本文对所有连续变量在1%和99%的水平上进行了缩尾处理。经过以上筛选,最终得到26922条观测值。本文使用Stata 16.0软件进行数据分析。
1.被解释变量。本文借鉴刘行等[6]的方法,采用会计—税收差异(BTD)来表示企业避税程度。具体而言,BTD=(税前会计利润-应纳税所得额)/期末总资产。应纳税所得额=当期所得税费用/名义所得税率。BTD的值越大,意味着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的差异越大,从而企业避税活动的激进程度越高。
2.解释变量。本文借鉴潘红波和韩芳芳[5]的研究,将高管纵向兼任(AM)定义为“大股东公司的董事或高管到上市公司兼任董事长或总经理”,如果存在高管纵向兼任现象,则AM取值为1,否则为0。
3.控制变量。本文综合参考其他企业避税方面的相关文献,选择公司规模(Size)、资产负债率(Lev)、总资产净利润率(Roa)、产权性质(Soe)、成长性(Growth)、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Top1)、账面市值比(Bm)、董事人数(Board)、两职合一(Dual)、独立董事比例(Indep)、大股东资金占用(Occupy)、托宾Q值(TobinQ)、现金流比率(Cashflow)作为控制变量,同时控制了年度(Year)和行业(Industry)变量。
4.调节变量。机构投资者持股(Inst):采用机构投资者持有的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值衡量。审计师选择(Big4):对上市企业财务报表进行审计的第三方机构是否属于国际四大会计师事务所。各会计师事务所之间的差异体现在诸多方面。国际四大会计师事务所的整体实力以及社会对其认可程度相对于其他会计师事务所更高。所以,本文在对企业所选择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界定时,主要依据的是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属于国际四大。
变量的详细计算方法见表1。
表1 变量定义
本文设计了如下回归模型(1),用于检验假设1:
本文主要依据解释变量AM的估计系数β1的正负及其显著性来判定高管纵向兼任与企业避税程度之间的关系。若高管纵向兼任变量的估计系数β1显著为正(负),表明高管纵向兼任与企业避税程度显著正(负)相关,否则高管纵向兼任对企业避税程度不存在显著影响。
对初始研究样本进行筛选后,共保留26922条公司—年度观测值。表2报告了主要变量的描述性统计结果。
表2 主要变量的描述性统计
研究期间样本企业高管纵向兼任(AM)的均值为0.4900,即存在高管纵向兼任的公司—年度观测值占样本总量的49%,表明我国上市公司高管纵向兼任的现象较为普遍。
研究期间样本企业避税程度(BTD)的均值为0.0003、标准差为0.0270、中位数为-0.0012、最小值为-0.1400、最大值为0.3300。BTD的平均值大于0,表明平均而言,会计利润要高于应纳税所得额。从整体上来看,研究期间样本企业普遍存在避税现象,但也有一些样本企业整个研究期间应纳税所得额高于会计利润。因此,样本企业在避税方面存在明显的异质性。稳健性检验中使用的避税程度(DDBTD)的均值为0.0001,这源于其取值于模型的残差,从而均值接近于0。
审计师选择(Big4)的均值为0.0630,说明有6.3%的样本企业选择“四大”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报表进行审计;机构投资者持股(Inst)的均值为0.3800,标准差为0.2400,说明机构投资者持股较为普遍,并且不同企业表现出明显的异质性;产权性质(Soe)的均值为0.3900,说明有39%的样本企业为国有企业;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Top1)的均值为0.3500,最大值为0.7600,最小值为0.0840,一般认为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在34%以上时控制权是稳固的。
另外,本文其他变量的分布均在合理范围内。
本文计算了主要变量的Pearson相关系数。高管纵向兼任(AM)与企业避税程度(BTD)的相关系数值为0.007,且在1%的水平上显著,表明高管纵向兼任与企业避税程度正相关。
主要变量的相关系数均小于0.4,表明主要变量之间不存在严重的多重共线性问题。限于篇幅,具体数值未予列示。
表3报告了模型(1)、模型(2)、模型(3)的回归结果。
表3 实证分析结果
第二列只控制了年度和行业效应,高管纵向兼任与企业避税程度在1%的水平上显著正相关。第三列在控制了年度和行业效应后,加入了公司基本特征变量、公司治理特征变量,高管纵向兼任的系数仍然为正,且在1%的水平上显著,表明在控制了其他影响因素后,高管纵向兼任仍然对企业避税程度有正向影响。假设1得到支持,即高管纵向兼任能够显著提升企业避税程度。
第四列在控制了年度、行业效应和控制变量后,加入调节变量机构投资者持股和高管纵向兼任的交乘项,交乘项的系数为负,且在1%的水平上显著。假设2得到支持,即机构投资者持股能够抑制高管纵向兼任与企业避税程度的正相关关系。
第五列在控制了年度、行业效应和控制变量后,加入调节变量审计师选择和高管纵向兼任的交乘项,交乘项的系数为负,且在5%的水平上显著。假设3得到支持,即企业选择“四大”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时,能够抑制高管纵向兼任与企业避税程度的正相关关系。
为进一步增强研究结论的可靠性,本文还做了替换变量和Heckman两阶段回归检验。
1.替换变量。借鉴刘行等[6]和Desai等[9]的方法,使用扣除应计利润影响之后的会计—税收差异(DDBTD)来表示企业避税程度,通过进行变量替换检验结论的稳健性。具体而言,DDBTD由模型(4)计算得到:
TACC为总应计利润,TACC=(净利润-经营活动产生的净现金流)/总资产。μi表示公司i在样本期间内残差的平均值,£i,t表示t年度残差与公司平均残差μi的偏离度。DDBTD=μi+£i,t,代表BTD中不能被应计利润解释的那一部分。
如表4所示,第二列只控制了年度和行业效应,高管纵向兼任(AM)与企业避税程度(DDBTD)在1%的水平上显著正相关。第三列在控制了年度和行业效应后,加入了公司基本特征变量、公司治理特征变量,高管纵向兼任的系数仍然为正,且在1%的水平上显著,表明在控制了其他影响因素后,高管纵向兼任仍然对企业避税程度有正向影响,通过了稳健性检验。
表4 稳健性检验回归结果
2.Heckman两阶段回归。由于某些因素可能会同时对高管纵向兼任以及企业避税程度产生影响,例如公司的代理成本(Mfee)、资产负债率(Lev)、总资产净利润率(Roa)、公司规模(Size)等,这会引发内生性问题干扰实证研究的结果。因此,本文采用Heckman两阶段模型来缓解内生性问题。具体模型如下:
首先,在第一阶段的模型中把相关影响因素考虑进来,第一阶段回归有三个变量显著,显著性水平均为1%,包括代理成本(Mfee)、资产负债率(Lev)、公司规模(Size),对应的系数为0.186、0.227、-0.898,说明公司代理成本越高、资产负债率越高、公司规模越小则越有可能选择高管纵向兼任。然后,在第二阶段的回归中加入第一阶段获得的逆米尔斯比率(IMR),表5汇报了第二阶段的回归结果,即控制了逆米尔斯比率(IMR)后,高管纵向兼任的系数依然显著,这说明在考虑内生性因素可能造成的选择性偏差后,本文的结论依然成立。
表5 Heckman两阶段回归第二阶段系数
根据前文的理论分析,高管纵向兼任会减少企业内部的现金流,提高企业的融资约束,进而增强企业避税的动机。高管纵向兼任提高了大股东的控制权,可能加剧“大股东掏空”行为,使得企业现金资源流失,并且还会引发大股东和中小股东的代理问题,提高企业融资难度。而避税能够节约企业税务支出,减少企业内部现金流出。由此可以推断,当企业存在高管纵向兼任时,企业的融资约束会提高,高管更有动机违背企业稳定发展的目标,追逐短期利益,实施激进的避税行为。
具体模型设定如下:
模型(7)中,KZ指数等于-1.001909×经营性净现金流/总资产+3.139193×资产负债率-39.3678×股利/总资产-1.314759×现金持有水平/总资产+0.2826389×托宾Q值。KZ指数表示融资约束,KZ指数值越大,表示企业面临的融资约束程度越高。
首先对模型(1)进行检验,前文已验证了模型(1)中AM的系数β1显著为正。然后,检验模型(7)与模型(8)中系数α1和γ2是否显著:如表6所示,模型(7)中AM的系数α1显著为正,说明高管纵向兼任与融资约束显著正相关;模型(8)中融资约束的系数γ2为0.002,且在1%的水平上显著。通过以上检验可知,高管纵向兼任能够通过提升融资约束来提高企业避税程度。
表6 融资约束的中介作用检验
根据前文的理论分析,高管纵向兼任会影响两类代理问题,降低企业避税的机会成本,提高企业避税的风险容忍程度,提高管理层实施避税活动的能力。因此,高管纵向兼任更加倾向于施行激进的避税策略。基于大股东掏空理论,高管纵向兼任可能使得大股东的控制权加强,企业内部难以监督大股东的行为,而由大股东委派的高管更可能通过与大股东勾结采取激进的避税行为为大股东牟利。高管持股比例反映了高管个人利益与公司利益的一致程度,因此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企业第一类代理问题的严重性。由此可以推断,当企业存在高管纵向兼任时,企业内部的第一类代理问题会更加严重,即高管持股比例更低,高管更可能违背企业稳定发展的目标,追逐短期的利益,采取激进的避税行为。
具体模型设定如下:
模型(9)中,Mshare为管理层持股比例。检验步骤与前文一致。
结果如表7所示,模型(9)中AM的系数α1显著为负,说明高管纵向兼任与上市公司管理层持股比例显著负相关;模型(10)中管理层持股比例的系数γ2为-0.013,且在1%的水平上显著。通过以上检验可知,高管纵向兼任能够通过提升代理成本来提高企业避税程度。
表7 管理层持股的中介作用检验
本文利用2007~2020年A股上市公司的数据,采用实证研究的方法探讨了高管纵向兼任对企业避税程度的影响,得出如下研究结论:
第一,上市公司存在高管纵向兼任将加强大股东的控制权,增加大股东与上市公司高管“掏空共谋”的可能,提高企业融资约束,进而增强企业避税的动机。高管纵向兼任的存在,使得企业高管倾向于提升企业避税程度以谋求超额收益。并且,高管纵向兼任还加剧了企业的代理问题,降低了企业避税的机会成本和风险容忍程度,提高了管理层实施避税活动的能力,使得企业避税的收益大于成本,从而更加倾向于采取激进的避税行为。
第二,高管纵向兼任对企业避税程度的提升作用在机构投资者持股比例较低和非四大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中更为显著。机构投资者持股使得管理层避税程度下降、避税难度上升;审计作为独立于企业和其利益相关者的第三方,对企业起到监督作用,对企业形成外部的监督制约,约束上市公司的避税行为。
笔者从上述研究结论得到如下启示,并尝试给出一些相应的建议:
第一,税收监管可以重点关注存在高管纵向兼任的企业。企业避税过程中存在很多“灰色”地带,合法的纳税筹划与逃税漏税之间的界限并不是那么清晰。部分企业为了获得超额利益,采取过激的避税手段,这将大大降低国家的财政收入,影响公共资源的有效配置。税收征管部门应当对企业避税行为进行严格的监管。本文的研究表明存在高管纵向兼任的企业更倾向于采取激进的避税行为。因此,税收征管部门需要重点关注存在高管纵向兼任的企业。
第二,制定针对高管纵向兼任的惩戒措施。本文的实证结果表明,高管纵向兼任对企业健康发展尤为不利,会引发“大股东掏空”、融资成本和经营风险上升等问题,不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高管纵向兼任不仅有损上市公司的利益,还有损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所以,监管机构可以考虑对存在高管纵向兼任的上市公司进行罚款,对兼任的高管提出警告等。惩戒措施的缺乏显著减小了我国相关法规对高管纵向兼任现象的约束力度,可以在高管纵向兼任的惩戒方面加大立法和执法力度。
第三,企业可以通过引入机构投资者和谨慎的审计师加强对高管纵向兼任的监督。机构投资者可以强化内部监督,审计师可以强化外部监督,两者都可以显著地降低企业代理成本,对大股东的行为形成制约,遏制大股东与上市公司高管“掏空共谋”的现象,进而约束企业的避税行为。这不仅有利于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也有利于企业的长远健康发展。
本文实证分析了高管纵向兼任对企业避税的影响,但仍存在一些局限,未来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展开深入研究:
第一,上市公司可能有较为复杂的股权结构(特别是各种集团型企业,具有多层控股关系),本文没有考虑兼任的层级问题,例如上市公司存在二级兼任、三级兼任、多级兼任等情况。
第二,本文验证了高管纵向兼任对企业避税程度的正向影响,但由于企业纳税筹划的综合性与复杂性,高管纵向兼任对企业避税行为的影响具体作用于纳税筹划的哪个方面,也有待进一步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