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红润
(交通运输部科学研究院,北京 100029)
从2016 年开始无车承运人试点以来,社会对无车承运人新业态的认识逐步清晰统一,行业规范新业态发展的管理制度不断优化完善,推动新业态发展的配套政策相继出台[1]。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在总结无车承运试点经验、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了《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交运规〔2019〕12 号),对网络货运经营者的法律定位、行为规范及管理部门的监管责任等提出了明确要求,为新业态规范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为贯彻落实办法的有关要求,交通运输部配套印发了《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服务指南》《省级网络货运信息监测系统建设指南》和《部网络货运信息交互系统接入指南》,为网络货运者和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开展经营与监管活动提供了操作指南(以下简称“一办法,三指南”)。2020 年1 月1 日,“一办法,三指南”正式实施,网络货运时代正式到来。
针对无车承运人和网络货运,国内相关学者进行了如下研究。董娜对无车承运人的内涵、优势与发展瓶颈、无车承运人与货运代理之间的联系与区别进行了分析,提出我国发展无车承运人的建议[2];黄少波等对无车承运在我国发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了论证[3];岳巍等对管理办法进行了分析解读[4];杨云飞分析了在进入网络货运阶段后,网络货运平台的申请情况和企业的盈利模式[5]。
已有研究集中在无车承运人和网络货运的发展、优势、政策建议等方面,但对如何通过信息化手段对网络货运经营实施动态监测,规范网络货运经营者经营行为,带动货运物流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没有进行深入研究。因此,本文将开展相关研究,对网络货运企业上报的单据进行数据分析,设计网络货运单据异常识别方法,为制定网络货运企业异常监测指标体系提供技术支撑。
2020 年管理办法正式实施以来,按照“一办法,三指南”的要求,网络货运企业应上传运单、资金流水单、车辆基本信息单、驾驶员基本信息单、位置信息单五类单据。
(1)运单信息单里包括了网络货运业务的核心数据,涉及货主委托人、网络货运经营者、实际承运人、承运车辆所属人、收货人几个相关方的基本信息,货物收发时间、收发地点、货物种类、重量等货物基本信息,同时包括了本单运输的组织类型、运费、保险等信息。
(2)资金流水单为网络货运经营者通过银行转账或第三方电子支付手段给实际承运人支付的运费,主要包括实际承运人信息、车牌信息、总运费信息、实际承运人的账号信息、支付时间、支付运费、支付流水号等相关信息。
(3)车辆基本信息单是网络货运企业平台整合的社会车辆基本信息表,在试点期间车辆信息包含在运单里一起上报,造成数据项重复上报问题。因此,在新接入规范里将本项内容拆出单独上报。车辆基本信息表单包含车牌信息、车辆行驶证信息、道路运输证信息三个部分。
(4)驾驶员基本信息单是网络货运企业平台整合的社会驾驶员基本信息表,在试点期间驾驶员信息包含在运单里一起上报,造成数据项重复上报问题。因此,在新的接入规范中将本项内容拆出单独上报。驾驶员基本信息表单包含驾驶员联系方式、驾驶证信息、从业人员资格证信息。
(5)位置信息单用于采集运单的实时位置,在驾驶员授权同意的情况下,通过调用统一发布的位置信息插件实时上报位置信息。
结合“一办法,三指南”对于网络货运新的要求,对网络货运企业上传单据的异常分析归类如下。
(1)技术合规性异常类型分析
梳理试点期间运单、资金流水单数据格式,出现了必填项未填、日期格式未按标准填写、数据长度超过标准要求、行政区划代码未按代码值域填写、车牌号码未按标准填写、编码格式未按UTF-8 填写等情况,将此类情况总结为单据接入异常。
(2)企业经营合规性异常类型分析
梳理试点期间运单数据,出现了实际承运车辆无道路运输资质、证件过期等现象。结合管理办法中对实际承运车辆、实际承运人资质的相关要求,为反映网络货运企业经营合规性指标,设计车辆资质异常、驾驶员资质异常、实际承运人资质异常、超范围经营等四类异常指标。
(3)业务真实性异常类型分析
试点期间出现了购买轨迹数据、虚构运单、委托交易运输、伪造资金流水单等现象。为保证业务真实性,营造公平可信的新业态发展环境,结合管理办法要求,引入第三方数据源进行多维交叉数据验证。设计运输轨迹异常、车辆在线异常、运单/资金流水单匹配异常、运输业务异常等四类异常指标。
针对不同类型的单据异常,采用不同的异常识别方式。本节总结了九种类型的异常单据(见图1),对各类异常进行定义和识别方法设计。
网络货运企业上报的单据中,不符合《部网络货运信息交互系统数据交换接口规范》(简称为《数据规范》)和《部网络货运信息交互系统代码集》(简称为《代码集》)填报要求的,则是数据接入异常。
比对网络货运企业上报单据中的车辆信息与全国道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简称“全国运政系统”)中的车辆信息,若出现以下四种情况则为车辆资质异常:
图1 网络货运监测异常单据类别
(1)车辆基本信息未上报;
(2)全国运政系统中无该车辆信息;
(3)上报的车辆基本信息与全国运政系统中查询的不一致;
(4)全国运政系统中有该车辆信息,但是车辆的道路运输证过期或车辆营运状态不为营运。
比对网络货运企业上报单据中的驾驶员信息与全国运政系统中的信息,若出现以下四种情况则为驾驶员资质异常:
(1)驾驶员基本信息未上传;
(2)全国运政系统无该驾驶员信息;
(3)上报的驾驶员基本信息与全国运政系统中查询的不一致;
(4)全国运政系统有该驾驶员信息,但是驾驶员的证照状态为无效或驾驶员的从业资格证过期。
比对网络货运企业上报单据中的实际承运人信息与全国运政系统中的信息,若出现以下两种情况则为实际承运人资质异常:
(1)全国运政系统无该实际承运人信息;
(2)全国运政系统有该实际承运人信息,但是实际承运人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过期或营运状态不为营运。
将运输轨迹异常分为下列三类。
(1)运单与车辆定位匹配异常
将网络货运企业上报运单中的总质量12t 及以上重型普通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简称“重型货车”)的车辆牌照号、起讫点时间、行政区划代码与全国道路货运车辆公共监管与服务平台(简称“全国货运平台”)中的信息进行比对,结果不一致的则为车辆定位信息匹配异常。
(2)运单与驾驶员定位匹配异常
将网络货运企业上报运单中的起讫点行政区划代码、时间与部交互系统驾驶员起讫点位置信息、时间进行比对,结果不一致的则为驾驶员定位信息匹配异常。
(3)驾驶员定位与车辆定位匹配异常
将网络货运企业上报运单中的驾驶员在部交互系统的位置信息同重型货车在全国货运平台的位置信息进行比对,结果不匹配的则为驾驶员定位与车辆定位匹配异常。单据上传后,定期比对运单起始地、驾驶员位置信息单定位数据与全国货运平台定位数据,得到异常结果。由于全国货运平台仅收集吨位12t 以上车辆位置信息数据,因此对12t 以上车辆进行三方比对验证,12t以下车辆进行两方验证。
网络货运企业上报的运单中,在运单发生期间,若出现以下两种情况则为车辆在线异常:
(1)12t 以上重型货车未向全国货运平台上报车辆定位数据;
(2)其他类型货运车辆未通过位置信息插件上报驾驶员定位数据。
单据上传后,定期核验运单起始时间范围内对应的驾驶员位置信息数据和全国货运平台的定位数据,得到车辆在线异常结果。
网络货运企业上报的运单中,根据货物类型分类代码查询对应实际承运人的经营范围,与全国运政系统信息进行比对,若出现以下两种情况则为超范围经营:
(1)车辆经营范围异常:经营范围超出实际承运人的经营范围;
(2)转包业务异常:运单中的实际承运人没有普通道路货物运输资质。
网络货运企业上报的单据中,若出现以下两种情况则为运单/资金流水单匹配异常:
(1)运单-资金流水单异常:比对运单中托运单号与资金流水单中托运单号,无法匹配的托运单号为异常;遍历上传的运单,查找其匹配的资金流水单,未匹配到资金流水的运单则标记为运单-资金流水单异常。
(2)资金流水单-运单异常:比对资金流水单中运单号与运单中托运单号,无法匹配的资金流水单号为异常。遍历上传的资金流水单,查找其匹配的运单,未匹配到运单的资金流水单则标记为资金流水单-运单匹配异常。
网络货运企业上报的运单出现以下三种情况的则为运输业务异常:
(1)车辆重复异常:非城配车辆运单中的车辆牌照号、起讫点、起讫时间相同的运单多次出现,且货运量合计超过车辆吨位或每单货类不同。遍历上传至部交互系统的运单中涉及的车辆,筛选出其承运的运单,比对运单内起始点、起始时间、货物种类、货物重量,筛选出疑似重复的所有运单,标记为车辆重复异常。
(2)运单数值异常:运单中的货币金额超过设置合理范围,或收发货日期时间与运单上传时间明显相悖等数值异常情况。遍历上传的运单,判断其内部数值,识别数值区间异常、时间先后异常、距离运费不匹配等情况,将识别出的运单标记为数值异常。
(3)成本比异常:网络货运企业盈利模式为赚取上下游的运费差价,上游支付运费过高或下游运费过低均为不合理情况。因此,将运单中的运费金额与对应的资金流水单总金额比对,如果大于设置阈值,则为成本比异常。
本文通过分析无车承运试点期间上传的运单数据,结合网络货运“一办法,三指南”,分析归纳出网络货运企业上传的单据中存在的各种异常,并设计异常识别方法,为后期建立网络货运企业的考核体系提供指标依据。通过量化异常数据指标,建立奖惩机制,鼓励企业合法经营,合规上传数据,可为网络货运新业态监管提供可靠的数据支持,提高监管行为的针对性和主动性,实现网络货运新业态的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管,提升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监管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