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的学生,就是将来的公民”

2022-07-10 13:46李镇西
河南教育·职成教 2022年7期
关键词:学生自治班规陶行知

李镇西

1987年暑假,读到陶行知的《学生自治问题之研究》时,我立马被吸引了。

陶行知说:“学生自治是学生结起团体来,大家学习自己管理自己的手续。”(《陶行知教育文集》,四川教育出版社2007年1月第2版,第54页)我想到即将入学的高一新生:可不可以让“学生结起团体来,大家学习自己管理自己”呢?开学后,我决定在班里试一试。

我先让学生自己订立《班规》,人人都参与订立,而不是少数班干部制定,更不是我这个班主任提出几条规定让大家遵守。这是我按照陶行知的指导制定的策略:“我们办学的人所定的规则,所办的事体,不免有与学生隔膜的。有的时候,我们为学生做的事体越多,越是害学生。因为为人,随便怎样精细周到,总不如人之自为。……这就是说,有的时候学生自己共同所立的法,比学校里所立的更加近情,更加易行,而这种法律的力量,也更加深入人心。大凡专制国家的人民,平日不晓得法律是什么,只到了犯法之后,才明白有所谓法律。那末,法律的力量,大都发现于犯法之后,这是很有限的。至于自己共同所立之法就不然,从始到终,心目中都有他在;平日一举一动,都为大家自立的法律所影响。所以自己所立之法的力量,大于他人所立的法;大家共同所立之法的力量,大于一人独断的法。”(《陶行知教育文集》,四川教育出版社2007年1月第2版,第56页)

经过反复的讨论、修改,全班无记名投票通过了《班规》。这部“班级法律”很快成为我班最高权威的象征——不,还不只是象征,更是对包括教师在内的行为规范。在制定《班规》的时候,我就和学生达成一致:教师也是班集体的一员,理应和学生一样接受《班规》的监督与制约。

实践证明,学生是能够“自治”的。后来我每带一个班,就这样引导学生通过《班规》实行“自治”。可我的这一做法被一些专家指责。他们说我“忽略了学生还是成长中的不成熟的孩子”“放弃了教师教育和管理的主导地位”“用班规取代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这是把德育简单化”云云。我不是那种不接受批评的人,但我没看出这种指责有什么道理。于是,直到退休前所带的最后一个班,我都坚持用《班规》进行学生“自治”。

我行我素的底气,来自心中一直记着的陶行知的《学生自治问题之研究》。现在,已经退休的我重读这篇文章,对学生自治思想有了更深刻的认识。学生自治不仅仅是一种管理方式,更是一种教育哲学——学生的自我教育。

陶行知说:“我们德育上的发展,全靠着遇了困难问题的时候,有自己解决的机会。所以遇了一个问题,自己能够想法解决他,就长进了一层判断的经验。问题自决得越多,则经验越丰富。若是别人代我解决问题,纵然暂时结束,经验却也被旁人拿去了。所以在保育主义之下,只能产生缺乏经验的学生;若想经验丰富,必须自负解决问题的责任。”(《陶行知教育文集》,四川教育出版社2007年1月第2版,第56页)

德育,不是教师想当然地灌输、学生被动接受的过程,而是学生遇到问题后“有自己解决的机会”。这就是我曾说的,有效的德育往往是生活中真实、具体情境中的教育。这种教育,是学生的自我教育,而不是“别人代我解决问题”。这样的体验越多,学生的成长就越快。

陶行知的这些论述,我已经在几十年的带班经验中证实过了。所谓“学生自治”,不只是让学生管住自己,更是让学生置身于许多“困难”中,面对许多“困惑”,寻找各种方式自己解决问题。当然,这个过程离不开教师的帮助,但更多的是学生自主性的凸显。这种自我教育比传统德育更符合教育的本质,也因而更有效果。所以苏霍姆林斯基说:“我深信,只有能够激发学生去进行自我教育的教育,才是真正的教育。”(《给教师的建议》,教育科学出版社1984年6月第2版,第341页)

让学生自己管理自己,是民主教育在班级管理中的有效体现。我甚至斗胆说,通过学生自治,以“法治”取代“人治”,是班级管理的一次“革命”!长期以来,中学的班级管理模式基本上是班主任“一元化领导”的“人治”。这种管理方式不但落后低效,而且往往产生一些教育负效应——

因为“人治”,教师很累:上至贯彻落实教育方针政策,下到布置、督促检查每天的清洁扫除,班主任可谓事必躬亲、呕心沥血。

因为“人治”,学生很苦:一切听命于班主任,创造精神受到束缚,自主意识受到制约,自觉性越来越弱,依赖性却越来越强。

因为“人治”,教育不可避免地表现出随意性:对学生的批评、表扬往往因教师当时的情绪或对学生潜在的主观印象而表现出程度的差异或方式的不同。这也使得教师的威信在学生心目中大大降低。

因为“人治”,班级成了班主任的影子:班风的好坏主要取决于班主任个人素质的高低。而教育者所期望的学生的参与精神、主体意识、民主观念等渐渐淡薄甚至泯灭。

因为“人治”,师生关系近乎君臣关系:教师和学生之间只是绝对的教育与被教育、管理与被管理关系,教育出现了失误也难以及时纠正。这样,我们多年来倡导的师生平等互助的新型关系成为一句空话。

可以说,班级“法治”管理,使班主任从繁重的事务性劳动中解脱了出来。以前我从早到晚忙得不可开交,却见事不见人:抓班级事务越来越细,离学生心灵却越来越远,班上纪律仍不尽如人意。“法治”管理把日常班级事务交给了学生,而我则腾出大量时间研究学生思想,深入学生心灵,真正成为学生的陪伴者而非“班级警察”或“学生保姆”。任班主任期间,我每天轮流与一名学生谈心,并阅读、写作,发表文章,出版专著。若非“法治”管理,这一切是不可能的。

班级“法治”管理,使学生自我教育与自我管理的愿望成为现实。以前,学生的自我教育与自我管理一般限于少数学生干部,而且管理程度也是有限的──不过是班主任的助手而已。《班规》的实施,不但使班干部全权担负起班级管理的重任,而且使班上所有学生成为教育者和管理者。“学生是集体的主人”不再只是一种观念,而真正成了一种制度。

班级“法治”管理,使民主精神深入学生心灵。我班《班规》使学生与班主任享有一样的权利,学生开始尝试民主管理的实践,并在此过程中理解集体与个人、民主与法治、纪律与自由、权利与义务、自尊与尊他的对立统一关系,潜移默化地感受着同学之间、师生之间尊严与人格的平等。学生运用《班规》,学会依“法”约束自我,依“法”维护集体,依“法”防止班主凭借自己的主观愿望或感情好恶“滥施淫威”,依“法”避免教育者可能出现的教育失误。班级的“法治”管理,实际上是让学生在实践中受到民主精神、法治观念、平等意识、独立人格的启蒙教育──而这正是未来更加民主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对教育提出的要求。

陶行知的这些话无疑是对我的鼓励:“今日的学生,就是将来的公民;将来所需要的公民,即今日所应当养成的学生。专制国所需的公民,是要他们有被治的习惯;共和国所需的公民,是要他们有共同自治的能力。中国既号称共和国,当然要有能够共同自治的公民。想有能够共同自治的公民,必先有能够共同自治的学生。所以从我们的国体上看起来,我们学校一定要养成学生共同自治的能力,否则不应算为共和国的学校。”(《陶行知教育文集》,四川教育出版社2007年1月第2版,第55页)

这是陶行知1919年10月的声音。这声音已经穿越了一个世纪;今天,我听到了它的回声。

我想到了并不令人乐观的现状:我们现在的学校,有多少能够实现学生自治的管理机制?有多少真正属于学生的社团?如果我们连对学生自主举办一次演出、组织一次演讲都不放心,而急于“引导”甚至操纵学生,所有学生组织和社团都成了校长和教师意志的“傀儡”,连小朋友的少代会所有的程序包括排名顺序、发言稿都经过层层审查而成人化……那么谈何培养未来的公民?这样的学校恐怕就是陶行知所说的“不应算为共和国的学校”。

重讀《学生自治问题之研究》,我更加坚定了自己的信念。让班级(学校)建设更加科学、民主,不仅仅意味着一种管理方式的改进,更是一种教育观念的革新。它也不仅仅是班主任(校长)个人工作艺术的偶然体现,更是我们的教育适应社会发展、顺应时代潮流的必然趋势。

(本栏责编 韩玉兵 侯心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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