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 捷,梁雪云
(北京工商大学,北京 100048)
2020年初以来,全球地缘政治风险高位运行,经济全球化遭遇逆流,我国经济和外贸发展的外部环境严峻复杂。国际环境出现的重大变化使得中国经济面临较大的增长压力,而国内经济稳定,经济潜力足、韧性强、回旋空间大、政策工具多的基本特点没有改变。“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是党中央针对国际经济发展形势的显著变化并结合国内经济发展实际提出的重大战略部署[1]。新发展格局是以强大的国内市场为支撑,在促进国内各个链条有效衔接、增强国内经济实力的同时,为国际大循环注入新的活力,使国内国际市场在双向联动中贯通一体[2],实现更大范围、更宽领域、更深层次的对外开放。出口信用保险作为促进和保障出口贸易发展的政策性金融工具,在防范化解企业“走出去”风险、帮助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稳定产业链供应链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自2015年起,出口信用保险已经连续八年在政府工作报告中被提及,可见其对于我国促进外贸外资稳定发展、实现高水平对外开放意义重大。通过不断扩大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使其紧贴并融入国家一系列推进外贸发展的重大政策和举措中,有助于充分发挥事前风险防控、事后及时经济补偿的保障作用,为实体经济和对外贸易发展保驾护航。
近年来,出口信用保险总体业务状况稳中向好。2020年以来,面对全球产业链供应链紊乱、国际贸易摩擦加剧等严峻复杂的对外经贸环境,出口信用保险在充分发挥支持和保障作用的同时,立足政策性定位,为构建新发展格局提供了新动力。
图1 2014-2020年我国出口信用保险承保金额和渗透率
2014年到2020年,中国信保出口信用保险承保规模呈现出不断扩大的态势,承保金额累计增加了2584.9 亿美元。2021年,出口信用保险承保金额突破8000亿美元大关,高达8301.7亿美元,同比增长17.9%。其中,贸易险下支持外贸新业态新模式和服务贸易出口分别达171.5 亿美元和46.1 亿美元,增长幅度分别为36.6%和42%,在充分发挥支持保障作用的同时,为服务构建“双循环”新发展格局作出贡献。与此同时,出口信用保险渗透率也从2014年的19.02%增加至2020年的27.18%,说明出口信用保险发展质量不断提升。
中国信保所开展的业务种类以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和海外投资保险为主,除此之外也包括资信服务、应收账款管理等业务,表1是中国信保2014年到2020年主要险种承保金额状况。
表1 2014-2020年我国出口信用保险主要险种承保金额 单位:亿美元
由表1可知,我国出口信用保险业务集中于短期出口信用保险。2020年,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承保金额迈上5000亿美元新台阶,实现新的突破,相比2014年增长了65.08%。中长期业务以及长期业务的发展规模与短期业务相比差距较大,发展较为缓慢。中国信保积极助力构建“双循环”新发展格局,国内贸易信用保险业务规模持续增长,2020年承保金额达587.7亿美元,同比增长22.1%。
在保险服务方面,我国出口信用保险秉持以客户为中心、以应用为牵引的数字化转型理念,不断进行新的探索和尝试。中国信保作为我国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重要经营主体,积极创新市场服务机制和小微数字化产品,推动出口买方信贷保险、特险等产品升级;在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指导下,中国信保参与跨境金融区块链服务平台出口信保保单融资场景建设,并建立外汇局、出口信保、银行、市场主体等端对端的可信信息交换和有效核验,逐步实现政、保、银、企数据互联互通和保单融资业务流程线上化,进一步提高了数字化应用程度,降低了保单融资操作成本,提升了银行为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水平。
在国际环境显著变化的背景下,依赖国际循环发展的出口导向型经济发展模式受国际形势波动的影响更为明显,推动构建“双循环”新发展格局不仅是我国未来一段时期经济发展的首要任务,也是“十四五”时期保险业改革发展的着力点。“双循环”体系下,出口企业在国际市场销售受阻时,可以借助国内大市场优势,通过出口转内销的方式减少由外部复杂环境带来的风险,提高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而出口信用保险面对出口企业在“双循环”体系下生产、制造和销售模式的转变,其保险产品也亟需转型升级,为企业提供更加综合化的融资服务和保险解决方案。
随着世界经济全球化趋势不断加强,区域经济合作也持续深化。2020年11月,东盟10 国和中国、韩国、日本、澳大利亚、新西兰共15个国家正式签署《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并于2022年1月1日正式生效实施。RCEP的生效实施不仅有利于外贸外资总体稳中向好态势的持续加固[3],同时也对我国构建新发展格局有重大意义。出口信用保险作为国际通行的支持外贸企业的政策措施,以RCEP 生效实施为契机,对进一步拓展东盟等新兴市场、推动对外贸易高质量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此外,随着“一带一路”贸易畅通合作的持续深化,中国同各国不同领域的务实合作不断加强,出口信用保险的作用也更为凸显。
近年来,随着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等数字新技术的广泛运用,一方面,我国保险科技得到迅速发展,并且在保险公司降低风控成本、提升运营效率、促进商业模式创新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全方位赋能保险业产品创新和服务优化,为出口信用保险企业实施数字化战略转型带来机遇[4][5];另一方面,数字经济在数字技术的支撑下迅速崛起,我国出口效率大大提升,同时也推动了本国数字经济建设与世界各国互通合作,以营造更为畅通的贸易环境。然而,全球数字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带来贸易的不确定性[6],产生了新的风险,比如数字贸易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隐私数据泄露、黑客侵袭等问题。对此,加快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创新发展,扩大出口信用保险的覆盖面,充分发挥其融资、风险补偿等机制的作用也更为重要。
在法律层面上,我国至今还未制定出专门的出口信用保险法,只能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作为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办理业务的依据。虽然《保险法》能够作为多类保险业务的法律规范,但出口信用保险是特殊的政策性保险,与一般的商业保险相比,其所承保风险的多样性和复杂性更为突出[7]。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出口信用保险合同纠纷案件适用相关法律问题的批复》,对统一司法裁判标准、合理化解相关纠纷、促进出口信用保险健康发展有着积极作用,但我国出口信用保险法律制度不健全的问题依旧未得到根本解决。随着出口信用保险发展规模的扩大,亟需专门的法律法规对出口信用保险业务范围、费率厘定、赔付方式、追偿模式等内容进行详尽规范,为其在“双循环”新发展格局下的业务发展和服务创新提供法律支持。
从我国出口信用保险的赔付状况来看,2014-2020年中国信保出口信用保险赔付率呈现波动上升的态势。尤其在2020年,随着国际环境在中美贸易摩擦、供应链危机等因素的影响下发生了深刻变化,全球贸易风险水平大幅增加,不稳定不确定性因素显著增多,国外大量买方取消订单,拒收货物甚至破产拖欠等风险也随之上升,使得出口信用保险的赔付率高达77.7%。
在追偿收入方面,2014-2020年追偿收入额大体在3 亿美元-4 亿美元之间,占已决赔款比重由2014年的33%下降到2020年的16.6%。由于出口信用保险的保险标的是虚拟的个人或企业信用,因此,对这类信用水平进行调查与评估具有较大难度。当保险事故发生时,对境外客户的调查取证和债务追索极其困难且耗时长久,使得出口信用保险的追偿收入偏低。
图2 2014-2020年我国出口信用保险已决赔款及赔付率状况
图3 2014-2020年中国出口信用保险追偿收入状况
近年来,尽管我国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在科技创新应用等方面不断进行探索与尝试,但总体来说,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在数字化建设与科技应用方面与证券、银行等金融机构相比都更为保守和落后,数字化应用程度仍然有待提高。与一般的保险相比较,出口信用保险制度设计更为复杂、操作难度较大,在承保和理赔方面对风险把控的要求更为严格;加上目前我国出口信用保险市场主体单一,缺乏市场化运作,数字化应用薄弱导致智能风控和操作流程再造的任务繁重,使得出口信用保险服务的供给无法满足众多出口外贸企业的现实需要[8]。
目前,我国出口信用保险市场经营主体单一。尽管在2013年之后我国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市场已向商业保险公司适度开放[9],但是被授权对象只是部分地区和个别单位,并没有进行大范围推广。从实际情况来看,中国信保因其政策性地位与市场经验、资金等方面的优势,在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市场的实质性垄断地位不可避免,垄断经营的模式会造成出口信用保险服务效率低下、服务定价较高、赔付率高等问题,出口信用保险平均费率和发达国家0.1%的距离相差较远。较高的保险费率会直接增加企业境外融资成本,大大降低出口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投保的积极性,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的扩大。此外,我国出口信用保险供求机制尚不完善,由于我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的风险承担能力有限,导致部分高风险出口产品的保险投保门槛较高,再加上我国出口信用保险市场中可供企业选择的保险种类较少,“统保”和“配额制”的业务承保模式难以满足部分出口企业的真实需求。
当前,我国出口信用保险立法远落后于出口信用保险市场的发展。随着经济全球化日益深入,国际贸易范围更加广泛,制定并出台切实可行的出口信用保险法律法规迫在眉睫。对此可以借鉴国外出口信用保险服务较为发达的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比如英国1991年的出口和投资保证法、韩国1968年的出口保险法以及日本的海外贸易投资保险法等[10],对出口信用保险经营原则、政府财政支持与监督、机构准入与退出等方面进行详尽规定,为我国出口信用保险业务规范经营和长远发展提供可靠的法律保障。除此之外,还可以借鉴西方发达国家“尼泊尔协会—国家法律规定—专门监管机构”的监管模式,明确我国出口信用保险监管主体,进一步优化对政策性保险监管机构的监管方式,杜绝出现监管真空或遗漏地带,促进出口信用保险在新发展格局下持续健康发展,以实现更高水平的对外开放。
要不断增强境外风险的统筹防控能力,推进海外利益保护和风险预警体系建设,以帮助企业识别与管理各类海外经营风险[11],逐步形成多主体、多层次、全覆盖的全面风险统筹防控机制。不断提高事前风险预警能力,对出口信用风险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综合预测,并通过制定情景分析和风险防控预案使风险及损失在初期得到遏制;强化事中、事后的风险管控,主动管理风险并形成制度化安排,充分发挥出口信用保险对境外风险的预见性判断和系统化管理作用[12]。另外,加强企业、金融机构和政府等各个参与主体之间的信息交流与协作,增强应对各类境外风险的合力。
要抓住出口信用保险发展的机遇,加强数字技术的创新应用,提高出口信用保险服务的数字化效能。比如当前的“区块链+物联网”技术大大增强了信息的透明度,可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信用风险的发生,出口信用保险业应积极促进产品的升级和创新,推出与出口信用保险发展规律相契合的“区块链+物联网”出口信用保险产品。在“双循环”新发展格局下,畅通国内外各个要素,对于保障行业和企业可持续运行尤为重要,要充分发挥出口信用保险的政策性作用,切实将出口信用保险服务贯彻到“双循环”体系之中。尤其面对当下复杂多变的国际形势,将云计算、物联网等信息科技成果融入经营管理与服务中,通过数字化改革不断推动模式创新,是出口信用保险业得以持续发展的关键。
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逐步改变出口信用保险市场主体单一的局面,不断探索我国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商业化经营模式,通过竞争机制倒逼改革,引入更多商业保险公司参与出口信用保险市场服务,通过适度竞争逐渐降低海外投资保险费率,并建立多元化的出口信用保险市场,满足市场不同需求[13]。同时,加强政府、银行、保险三方的合作,促进出口信用保险机制多元化和联动化,提升出口信用保险业的服务水平;切实将出口信用保险服务贯彻到“双循环”体系之中,通过业务创新和产品服务升级,降低保险费率和企业投保门槛,进一步扩大出口信用保险的覆盖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