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外卖骑手高温津贴权益保障的制度完善研究

2022-07-07 08:55王妍铭
安徽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22年2期
关键词:津贴骑手权益

王妍铭

(西北政法大学 经济法学院,陕西 西安 710000)

外卖骑手是高温环境工作的代表人群之一,即使在炎炎夏日他们仍旧在高温环境中工作,2021年《零工经济下的劳动者困局:外卖骑手为“高温津贴”惆怅茫然》的采访报告显示,当访问美团等平台的骑手时,只有少数骑手表示发放了高温津贴,近八成的外卖骑手并没有听说过高温津贴,[1]这说明在现实中外卖骑手的高温津贴权益难以得到保障。由于外卖骑手用工不同于传统用工,对于新型劳动形态的关系认定方面存在一定争议,由此便出现外卖骑手高温津贴权益难以实现的现象。我国目前针对外卖骑手高温津贴相关研究多为新闻形式,没有系统对比分析立法、司法、学理的研究性文章,鉴于此,本文以保障外卖骑手高温津贴权益为出发点,对比分析我国目前的发展现状,总结出保障我国外卖骑手高温津贴权益的路径。

1 高温津贴相关概念界定

1.1 高温天气界定

对于高温天气,《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将其界定为“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向公众发布日最高气温35摄氏度以上的天气”,[2]在实践中,各地对于高温标准都有规定,一般将室外35摄氏度与室内33摄氏度作为界定高温的标准,用人单位只有在此温度下安排劳动者作业,才可认定为在高温中工作。

1.2 高温津贴标准界定

津贴是补偿职工在特殊条件下付出的额外劳动消耗和生活费用的劳动报酬。[2]高温津贴是补偿劳动者在高温中进行工作而发放的报酬,对于高温津贴的发放,由于各地经济水平、温度条件不同,因此具体发放标准也不同,具体如表1所示。

表1 部分省份、直辖市高温津贴标准

由表1可知,各省、直辖市的津贴标准与发放方式各有不同。其中,在发放方式上,有按月发放和按日发放两种方式;在发放日期上,部分限定发放月份且无条件发放,另一部分按实际工作天数发放。在发放类型上,部分区分室内室外高温津贴,部分不区分。天津较特殊,它未采取固定费用计算,而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这点相较其他省市具有一定灵活性。

2 我国外卖骑手高温津贴权益保障现状分析

2.1 立法分析

以“高温津贴,中央和地方法规”为条件在北大法宝进行检索,发现我国现行规定缺乏对外卖骑手高温津贴权益保护的规范,在实践中也难免出现由于缺乏法律保障而引发的法律问题,因此在对我国现行规定进行分析后,得出立法方面的问题有以下几个:

首先,我国高温津贴规定立法层级低。纵观我国高温津贴保护规定,性质多为办法、通知,立法层级低,在一定程度上对于用人单位的规制力度小,进而对外卖骑手高温津贴权益保护力度小。

其次,外卖骑手劳动关系认定规则模糊。从高温津贴适用主体来看,我国目前具有广泛适用效力的规定为《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各地方也是根据该办法进行规定,没有实质上的突破。总体来讲,我国高温津贴发放在立法上显示出主体的局限性,即只是将传统的劳动者纳入保护范围,对于新型劳动关系群体是否享受高温劳动津贴没有明确。从外卖骑手主体关系认定来看,相关规定更是少之又少,我国目前对此有明确规定的也只有《关于规范新就业形态下餐饮网约配送员劳动用工的指导意见(试行)》这一地方文件。在该文件中将外卖骑手分为“专送骑手”和“众包骑手”,但该通知对于外卖骑手具体享有的权益没有做出规定。

最后,法律对于不依规定发放高温津贴惩罚力度轻。根据《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规定,若用人单位不按时发放高温津贴则由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这对于用人单位来讲并没有实质性惩戒意义,而对于外卖骑手的权益落实来讲便是形同虚设。

2.2 司法分析

如前所述,我国有关立法缺陷较明显,因此司法标准便成为弥补立法缺陷的重要参考。故笔者以“外卖骑手,高温津贴”为关键词,在裁判文书网检索到相关的11份裁判文书,如表2所示,比较发现5份判决书以骑手与用人单位间存在劳动关系为由认为其享有领取高温津贴的权利,而认为骑手不享有高温津贴保障的则大部分以外卖骑手与平台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理由。

表2 外卖骑手高温津贴案例分析表

在分析司法判例后,可知在能否领取高温津贴的问题上主要有以下裁量标准:

首先是劳动关系认定标准,在检索到的司法案例中,河南省中联即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和龙康劳动争议与褚兵兵与成都泰便利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劳动争议中对骑手与平台的关系认定,均以骑手与平台关系与传统劳动关系不同而否认劳动关系的存在,进而否认其能够领取高温津贴。在现实中,我国灵活就业人员的劳动关系认定并没有明确规定,外卖骑手本身便具有较强的灵活性,利用传统认定标准对于外卖骑手而言难免有失公平与合理性。

其次是高温津贴享受主体标准,通过对比案例发现,目前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均以传统的劳动关系为基础来判断从业人员是否能够领取高温津贴。这与我国立法中规定的高温津贴权利享受范围大体一致。但是这种“一刀切”的判断标准难免会将一部分真正需要高温津贴补偿的外卖骑手排除在外,从而使此制度不能收获实效。

最后是举证责任标准,对于上述司法案例,法院在审判中根据民诉法规定,依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在我看来这对于劳动主体而言显失公平。因为在实践中,外卖骑手与平台多数并未签订劳动合同甚至直接签订劳务合同,并且对于高温环境的举证实属困难,这也为保障外卖骑手领取高温津贴权利增添了难度。

2.3 学理分析

由上文分析可知,在我国立法与司法裁判都有局限性,因此加大了权益保障的难度。由于学界没有针对外卖骑手高温津贴权益保障研究,在此笔者通过整理有关平台用工劳动关系认定的观点,为保障外卖骑手高温津贴权益提供新思路。

一是主体认定与业务范围采用实质审查标准。[3]从德国和日本来看,其对于雇员或者雇主都做了较明确规定,如德国认为,雇员是基于私法的劳动合同为获取工资而有义务处于从属地位为雇主提供劳动给付的人。[4]也基于劳动者的弱势地位,其与平台进行协商的可能性极小,因此在判断性质时,不要以形式合同为准,而应以提供的具体劳动内容判断二者关系。

二是从属性标准方面,重新审视“从属性”等标准的内涵,对于传统劳动而言从属性为认定劳动关系的重要标准,但外卖骑手作为新兴用工模式其从属性比传统劳动关系而言较弱。因此对从属性标准进行合理理解,摆脱传统意义上的直接从属性、单项人身从属性的认定标准,更多地结合经济从属性,从而在认定外卖骑手与平台的关系时具有更为合理的考量。

在对我国目前外卖骑手高温津贴权利保障的立法、司法与学理分析中发现,三界形成的共识为将外卖骑手纳入到劳动法律关系中才能够享受相关权利。不同的是,立法与司法更多以传统认定标准来判断是否为劳动关系,继而判断骑手是否享有相应权益。此时学界在平台劳动关系认定标准方面提供了新思路,如对标准内容与主体的实质审查从而判断是否将其认定为劳动关系等等。

3 外卖骑手高温津贴权益保障制度的完善路径

在国外有高温保护的国家或地区,高温时段安排劳动者休息是高温保护的主要手段,如北欧,若气温达到35摄氏度时,职工便停止工作,部分国家将“热假”作为法定假期写入劳动法。[5]在夏季,澳大利亚不发放防暑费,但在35摄氏度度以上高温时,户外工作者必须休息。[6]因此笔者以上述外卖骑手领取高温津贴中存在的问题为导向,提出相关完善路径。

3.1 提高相关立法层级

由上文可知,《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其性质仅为部门规章,立法层级较低导致各地区实施也有较大困难,各地区在进行细化规定时也只能以通知方式进行,除此之外,立法层级较低也不利于有关法律规定的宣传,不利于相关人群对于义务的遵守,因此适当提高立法层级,以行政法律法规的的形式将高温津贴保护进行规定,各省、直辖市结合本地经济发展与天气情况确定高温津贴标准、发放程序、发放人群、发放时间,使得相关主体能够明确知悉其责任义务,从而切实保障高温环境中工作人员的利益。

3.2 明确外卖骑手与用人单位的法律关系

我国法律对于外卖骑手劳动关系认定无明确规定,从而导致现实中外卖骑手的高温津贴权利难以实现。在笔者看来,南京市规范新就业的通知具有很强的参考价值,将分为众包骑手和专送骑手,对于专送骑手按照传统劳动法律关系进行保护,对于众包骑手则可以学习德国“类雇员”[7]根据其从属性对其进行不同等级的保护,将民事与劳动权利保护结合。[8]在实践中不要“一刀切”,盲目将外卖骑手全部纳入高温津贴领取人群范围无疑也会增加用人单位负担,如此便不利于劳资双方关系和谐发展。

3.3 完善高温津贴发放监管体系

我国对于劳动卫生具有监管职责的是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人员应积极了解外卖骑手群体的高温津贴发放情况,严厉审查是否出现以假乱真情况,对不作为的用人单位予以惩戒,提高违法成本,从而督促其履行义务,发挥其行政机关特殊作用,对外卖骑手加强相关法律宣传,让从业人员知晓其有权并能够维权。同时可以在有关单位内部设立高温津贴发放部门,严格实施高温津贴发放相应规定,对用人单位是否发放高温津贴进行实施监督管理,形成内外一体式完整的监管体系。

3.4 合理划分司法举证责任

正如上文所提,我国外卖骑手与平台之间在发生争议时,证明责任多按照民诉法的规则进行,即“谁提出,谁举证”原则,但在实践中外卖骑手作为弱势一方,在证明劳动关系与高温工作条件方面具有天然劣势,因此难免存在困难。因而在未认定劳动关系存在前,加大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让用人单位承担证明高温津贴发放情况与劳动关系情况的举证责任,加强对外卖骑手的倾斜保护,从而实现外卖骑手高温津贴权益的保障。

3.5 充分发挥行业工会保护作用

外卖骑手作为互联网经济发展的产物,其本身相对不成熟,且我国现阶段外卖骑手的服务平台复杂,各地区平台发展水平不一致,国家进行统一管理效率低且不现实。因此工会作为职工代表,可以更好与外卖骑手群体进行联系,所以应充分发挥其在保障外卖骑手高温津贴权益方面的作用,积极调查外卖骑手的津贴领取情况,对高温津贴发放情况进行相应核查,积极整合在发放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反馈,从而为外卖骑手领取高温津贴提供坚实“后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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