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唐儒疏依违儒注与儒注依违经传的关系及其诠释依据

2022-07-06 04:52:34
关键词:经文学刊正义

高 亮

(复旦大学 中国历史地理研究所,上海 200443)

义疏学一直是中国古典诠释学的热点所在,注、疏关系是义疏学的重点问题,注、疏关系的核心问题是义疏“守注”与“破注”问题,而初唐儒家义疏(以下简称初唐儒疏)又是此问题的“起源地”和主要研究对象。目前,义疏学界对初唐儒疏“守注”与“破注”的研究虽有创获,但仍存争议,其中两个关键性问题是儒疏依违儒注与儒注依违经传之间的关系,以及初唐儒疏选择“守注”或“破注”的诠释依据。

一、学术史梳理

义疏学界最早提及初唐儒疏“守注”与“破注”诠释依据问题的论著是清代嘉道之际考据学者胡培翚的《上罗椒生学使书》①罗惇衍,字星斋,又字兆蕃,号椒生,广东顺德人,时任安徽学政。:

然六朝唐人之作疏,往往株守注义,不参众说,故有“宁言周孔误,莫道郑、服非”之谣。②(清)胡培翚:《研六室文钞》卷11《补遗》,清光绪刊本,第4页B面。

胡氏引用隋初王劭《史论》③《旧唐书》卷102《元行冲传》引王邵(邵当作劭)《史论》云:“魏晋浮华,古道夷替。洎王肃、杜预,更开门户,历载三百,士大夫耻为章句。唯草野生以专经自许,不能究览异义,择从其善,徒欲父康成、兄子慎,宁道孔圣误,讳闻郑、服非。然于郑、服甚愦愦,郑、服之外皆仇也。”见(后晋)刘昫等:《旧唐书》,中华书局,1975年版,第3181页。此谓南北朝隋初学者遵用郑、服注义,不参异解,实即“不破注”之意。由此推测,在当时,不破注已然成为一种潜在意识。至于这种意识已得到包括官学经师与士族学者在内的学界广泛认同与遵行,还是仅为“草野生”,即某些民间经师自发的行为,尚不能确定。从现存可考的文献来看,最早明确提出“疏不破注”原则的仍然是初唐《五经正义》。,将注、疏诠释关系扩展到经、注方面。不过细品胡氏之意,在于批评孔疏宁可“背经”亦必“守注”之弊,并未涉及儒疏“守注”的学术渊源问题,即儒疏“守注”的学术合理性,是否继承自儒注“守经传”。至清末,皮锡瑞始言此事,其名作《经学历史·经学统一时代》云:

议孔疏之失者,曰彼此互异,曰曲徇注文,曰杂引谶纬。案:著书之例,注不驳经,疏不驳注,不取异义,专宗一家。①(清)皮锡瑞:《经学历史》,见《皮锡瑞全集》(第1册),中华书局,2015年版,第66页。引用时标点略有改动。

皮锡瑞提出“著书之例,注不驳经,疏不驳注,不取异义,专宗一家”,明确言及“注不驳经”,且将其与“疏不驳注”均归为“著书之例”,即将“疏不破注”的诠释依据与运用机制联系到“注不破经”。

皮锡瑞之后,相关研究一度沉寂,再次关注此问题者为吕友仁先生。其《孔颖达〈五经正义〉八例表微》云:

《五经正义》的构成,含有三个要素:经文、注文、疏文,互有关联,互有影响。三者之中,经文是最重要的要素,其他两个要素都是为它服务的……疏文与经文的关系是主要的。疏的首要任务是对经文负责,并不是对注文负责……疏是主,注是客。从注的定位来说,它只是一个经文的注释成果,是《五经正义》在疏通经文过程中藉以使用的工具。注是疏家考察、使用的对象,不是服务的对象。注始终处于被动状态。②吕友仁:《读经识小录》,上海古籍出版社,2017年版,第13—18页。

吕先生从经、注、疏三者的诠释关系切入,认为义疏的首要诠释任务是解经,注文只是义疏用以解经的工具,故而义疏的地位高于注而低于经,由此反驳了过去义疏学界传统上认为的经>注>疏的三层诠释级别的观点。在此基础上,吕先生提出初唐儒疏“破注”系受汉魏儒注“破经传”影响的观点③吕友仁:《读经识小录》,上海古籍出版社,2017年版,第68页。,认为儒疏“破注”是源于对注文“破经传”的纠正,以维护经的诠释权威。

上述研究的关键症结在于未以儒疏原典为出发点,而是先验性地预设了初唐儒疏“守注”与“破注”直接继承和对应汉魏儒注“守经传”与“破经传”的单一路径的前提,导致相关研究只是沿着这样的单一路径寻找可供证实这一预设的例证,未能考虑是否存在其他路径的可能性。

为解决上述问题,我们以回归儒疏原典为研究前提,选取孔颖达《五经正义》、杨士勋《穀梁疏》等初唐儒疏为研究对象,采用文本细读与逻辑验证并举的方法,探究初唐儒疏“守注”与“破注”的诠释依据,进而尝试揭示初唐儒疏内在的独特诠释品格。

二、初唐儒疏依违儒注与儒注依违经传之间的关系

既然既有研究均认为初唐儒疏“破注”系受汉魏注家破经的影响④吕友仁:《读经识小录》,上海古籍出版社,2017年版,第68页。,那我们不妨据此做一条推论,判断其说在逻辑上是否可以成立。既然儒疏“破注”是受儒注“破经传”之启发,那么基于相同的诠释机制⑤此机制如下:作为经传次级诠释文本的注,对待其上级经传之态度,与作为注的次级诠释文本的疏(此处仅指儒疏),对待其上级注之态度,理应相同,此即所谓上行下效。简言之,若注“破经传”,则疏亦当“破注”;若注“守经传”,则疏亦当“守注”。,反之亦然,即儒疏“守注”,当为延续汉魏儒注“守经传”之诠释传统。既有研究又认为,疏为经传服务,不为注负责①吕友仁:《读经识小录》,上海古籍出版社,2017年版,第68页。,结合前面关于儒疏“破注”的诠释依据源于儒注“破经传”之说,可由此推论,当儒注“破经传”时,儒疏的唯一诠释态度只能是“以毒攻毒”,即以“破注”而反驳儒注对儒经的“破”,进而达到不破儒经的诠释目的。当儒注“守经”时,儒疏亦只能有一种诠释态度,即以“守注”而“守经传”。

然而在细读儒疏原典过程中,我们发现,情况并非如此简单。

首先,当儒注“破经”时,儒疏却有两种截然相反的诠释态度。第一种态度是儒疏以“破注”而“守经传”,符合既有研究的推论。如《春秋穀梁传·僖公元年》“获莒挐”条经、传、注、疏:

【经】冬十月壬午,公子友帅师败莒师于丽,获莒挐。

【传】莒无大夫,其曰莒挐,何也?以吾获之,目之也。内不言获,此其言获,何也?恶公子之绐。绐者奈何?公子友谓莒挐曰:“吾二人不相说,士卒何罪?”屏左右而相搏。公子友处下,左右曰:“孟劳!”孟劳者,鲁之宝刀也。公子友以杀之。然则何以恶乎绐也?曰:弃师之道也。

【注】江熙曰:“《经》书‘败莒师’,而《传》云二人相搏,则师不战,何以得败?理自不通也。夫王赫斯怒,贵在爰整。子所慎三,战居其一。季友令德之人,岂当舍三军之整,佻身独斗,潜刃相害,以决胜负者哉?虽千载之事难明,然风味之所期,古犹今也。此又事之不然,《传》或失之。’”

【疏】注“江熙”至“失之”。释曰:《老子》云:“以政治国,以奇用兵。”季子知莒挐之可擒,弃文王之整旅,佻身独斗,潜刀相争,据礼虽乖,于权未爽。纵使理违,犹须申《传》,况《传》文不知,江生何以为非乎?又且季子无轻斗之事,经不应书获,传不须云“弃师之道”。既《经》《传》文符,而江熙妄难,范引其说,意亦同之,乃是范失,非《传》失之。又《经》书获,所以恶季子之绐。今江熙云“季子令德”也,则是非独不信《传》,亦是不信《经》。②(晋)范宁注、(唐)杨士勋疏:《春秋穀梁传注疏》卷7,影印清南昌府学刊本,中华书局,2009年版,第5190页。

范宁注(以下简称范注)引东晋江熙之说,以为《传》文对季友孤身挑战之记述,不合情理,故疑《传》有误。杨士勋疏(以下简称杨疏)引《老子》“以奇治兵”之说,以《传》为临时权变之法,谓其情理可通,而江氏谓季友“令德”,不合《经》《传》贬季友不诚之罪,范注赞同江说,亦其过失。

又如《穀梁传·襄公五年》“冬,戍陈”条经、传、注、疏:

【经】冬,戍陈。

【传】内辞也。

【注】不言诸侯,是鲁戍之。

【疏】“内辞也”。释曰:此戍陈,《公羊》以为诸侯虽至,不可得而序,故独言我也;杜预以为戚会,受晋命戍陈,诸侯各自遣戍,不复告鲁,故不书也。观范《注》,似鲁独自戍之。案检上下,则于理不得。何者?定五年“归粟于蔡”,《传》云“专辞也”。彼专辞即与此内辞不异,彼《传》归粟,更云诸侯归之,则此戍陈亦是诸侯同戍。襄三十年澶渊救灾,具列诸国,故定五年归粟,不复历序诸侯,则此亦以救陈之文,具列诸侯,故于戍之文,独言鲁戍也。彼《传》云“义迩也”,不足具列,则此亦以其事可知,故《经》文不序。范云鲁者,解经之独立文也。①(晋)范宁注、(唐)杨士勋疏:《春秋穀梁传注疏》卷15,影印清南昌府学刊本,中华书局,2009年版,第5269页。

杨疏见《公羊》与《左传注》皆谓“戍陈”为诸侯共襄其事,而范注则以鲁人单独为之,故有疑惑。定公五年“归粟于蔡”,《传》文谓之“专辞”,即诸侯共为之。此条经文作“戍陈”,书法同“归粟于蔡”,而《传文》谓之内辞,则内辞与专辞同,皆为诸侯共同参与之义。《经》文之所以不言诸侯同戍,当因上文云:“公会晋侯、宋公、陈侯、卫侯、郑伯、曹伯、莒子、邾子、滕子、薛伯、齐世子光、吴人、缯人于戚”②(晋)范宁注、(唐)杨士勋疏:《春秋穀梁传注疏》卷15,影印清南昌府学刊本,中华书局,2009年版,第5269页。,下文云:“楚公子贞帅师伐陈,公会晋侯、宋公、卫侯、郑伯、曹伯、莒子、邾子、滕子、薛伯、齐世子光救陈”③(晋)范宁注、(唐)杨士勋疏:《春秋穀梁传注疏》卷15,影印清南昌府学刊本,中华书局,2009年版,第5269页。。此因晋与诸侯盟,以连吴抗楚,楚以伐陈为报复。前后经文俱列与事诸国,故此条可省。杨疏列举证据,证明范注不合经文义例;又谓范注单言“鲁”戍陈,是解释此条《经》文不像上下文俱列诸侯之原因。细审疏意,最后一句虽有回护范注之因素,但并未掩盖其“于理不得”之弊,故仍是“破注”,不过相较于上引僖公元年“公子友帅师败莒师于丽,获莒挐”条,稍显含蓄。此二例即以“破注”而“守经”之典例。

第二种态度是疏以“守注”而“破经传”,与既有研究的观点恰好相反。如《礼记·月令·仲夏之月》注疏:

【经】止声色,毋或进。

【注】进犹御见也,声谓乐也。《易》及《乐》、《春秋》说“夏至,人主与群臣从八能之士④“《易》及《乐》、《春秋》说”指《易》《乐》《春秋》三经之纬书。所谓“八能之士”,孔颖达《礼记·月令》疏引《易纬通卦验》:“夏至人主从八能之士,或调黄钟,或调六律,或调五音,或调五声,或调五行,或调律历,或调阴阳,或调政德所行”,知其指能调黄钟、六律、五声、五行、律历、阴阳之人。(汉)郑玄注、(唐)孔颖达等疏《礼记正义》卷16,影印清南昌府学刊本,中华书局,2009年版,第2966页。,作乐五日”,今止之,非其道也。

【注疏】“作乐五日”者,谓日至之前,豫前五日,令八能之士习作其乐,以迎日至。《乐纬·协图征》亦云“从八能之士”,今《月令》于日至止声色,与诸《纬》文违,故云“非其道”。必知其《纬》文作乐为是者,以《周礼·大司乐》冬至祭祭圜丘,夏至祭地方泽,皆有作乐之文,不得云止乐,故知《月令》非也。⑤(汉)郑玄注、(唐)孔颖达疏《礼记正义》卷16,影印清南昌府学刊本,中华书局,2009年版,第2966—2967页。

郑注以《易》《乐》《春秋》纬有夏至时,君臣作乐五日之说,故谓《经》“止声色”说有误。《正义》从注,又引《周礼·大司乐》二至作乐之文,以为郑注破《礼记》之理据。

其次,当儒注“守经”时,儒疏亦应有两种诠释态度。第一种是以“守注”“守经传”,符合既有研究。此即儒疏中最常见的诠释方式——“以注解经”。如《礼记·曲礼上》注疏:

【经甲】安定辞。

【注甲】审言语也。《易》曰:“言语者,君子之枢机。”

【经疏甲】“安定辞”者,安定,审也。辞,言语也。人君出言,必当虑之于心,然后宣之于口,是详审于言语也。

【经乙】安民哉!

【注乙】此上三句可以安民,说《曲礼》者,美之云耳。

【经疏乙】“安民哉”者,但人君发举,不离口与身心,既心能肃敬,身乃矜庄,口复审慎,三者依于德义,则政教可以安民也。云“哉”者,记人美此三句者也。①(汉)郑玄注、(唐)孔颖达等疏:《礼记正义》卷1,影印清南昌府学刊本,中华书局,2009年版,第2261页。

经疏甲以注甲之“审”释经之“安定”,以注甲之“言语”释经甲之“辞”,其后通释经文全句。经疏乙“三者依于德义,则政教可以安民也”,据注乙“此上三句可以安民”之义解经。“云‘哉’者,记人美此三句者也”,据注乙“说《曲礼》者,美之云耳”解经。

第二种是儒疏以“破注”而“破经”,与既有研究相反。如《尚书·武成》“血流漂杵”条经、注、疏②《尚书》伪孔传虽名为传,实则是东汉魏晋时期流行的注体,与《易传》《春秋》三传及《仪礼》传文等作为先秦至汉初形成的早期儒家诠释体裁的传体迥异,故此处统称为注。本文儒注“守经传”与“破经传”中的“传”,指《易传》等传体。:

【经】罔有敌于我师,前徒倒戈,攻于后以北,血流漂杵。

【注】纣众服周仁政,无有战心,前徒倒戈,自攻于后以北走,血流漂舂杵,甚之言。

【注疏】传“纣众”至“之言”。正义曰:“罔有敌于我师”,言纣众虽多,皆无有敌我之心,故“自攻于后以北走”。自攻其后,必杀人不多。“血流漂舂杵,甚之言”也。《孟子》云:“信《书》不如无《书》,吾于《武成》取二三策而已。仁者无敌于天下,以至仁伐不仁,如何其血流漂杵也?”是言不实也。③旧题(汉)孔安国传、(唐)孔颖达等疏:《尚书正义》卷7,影印清南昌府学刊本,中华书局,2009年版,第392页。

《正义》认为,既然“自攻于后以北走”,即商军自相攻击,非敌我混战,则战况不致过分激烈,杀伤不多。其后引《孟子》为据,破孔传以“血流漂杵”为形容战况激烈之义,认为其言不合历史真实,此即《孟子》所谓“以意逆志”之诠释方法。孔疏此为证,字面上看止于“破注”,实际则兼破经义。

根据上述例证分析的结果,列表如下。

表1 经、注、疏诠释关系表(A表示符合既有研究,B表示与之相反)

从此表很容易看出,儒疏对经传与儒注皆有“守”与“破”两种情况。只有在A1、A2的两种情况下,既有研究提出的“疏为经传服务,不对注负责”的命题方能成立。当出现B1、B2两种情况时,疏皆“破经传”,故不可谓“疏为经传服务”。当出现A1、B2两种情况时,疏皆从注,甚至不惜“破经传”,故亦不可谓“不对注负责”。这些情况说明,疏对经传、注的诠释态度,与注对经传的态度似无必然联系。由此上推,儒疏“破注”源于儒注“破经传”说亦有问题,那么儒疏“守注”与儒注“守经传”存在直接对应关系的推论就不能成立。

三、初唐儒疏“守注”与“破注”的诠释依据

既然初唐儒疏“守注”“破注”与汉晋儒注“守经传”“破经传”并无直接对应关系,那么儒疏依违儒注的诠释依据何在?我们认为,这个依据在于对“理”的诠释态度,即儒疏对儒注诠释经传时所表述之义理(学术合理性)、情理(政治合理性)是否认可④此处的学术合理性指注、疏持有的学术观点得以成立的理论属性,政治合理性指注、疏包蕴的政治观念得以成立的理论属性。。若认可其合理性,则疏“守注”;若不认可,则疏“破注”。如上举《尚书·武成》“血流漂杵”之例,堪称典型。孔传“甚之也”,系释“血流漂杵”,只是“守经”。《正义》认为武王克商,战争性质是孟子所谓“以至仁伐至不仁”,即仁者之义战,于理不当有“血流漂杵”之惨象,否则即非义战,武王亦非仁君。此与先秦以来儒家宣扬的圣王史观相冲突,与情理相悖,故经、注两破,以为卫道之资。这种以政治(包含道德教化)合理性为诠释标准,系沿承战国以来儒家之传统。如《礼记·礼器》云:“先王之立礼也,有本有文。忠信,礼之本也;义理,礼之文也。无本不立,无文不行。”①(汉)郑玄注、(唐)孔颖达等疏:《礼记正义》卷23,影印清南昌府学刊本,中华书局,2009年版,第3098页。郑玄、杜预、范宁等学者,皆有以义理或情理定经传是非之例。如范宁《穀梁注序》云:

《左氏》以鬻拳兵谏为爱君,文公纳币为用礼。《穀梁》以卫辄拒父为尊祖,不纳子纠为内恶。《公羊》以祭仲废君为行权,妾母称夫人为合正。以兵谏为爱君,是人主可得而胁也;以纳币为用礼,是居丧可得而婚也。以拒父为尊祖,是为子可得而叛也;以不纳子纠为内恶,是仇雠可得而容也。以废君为行权,是神器可得而窥也;以妾母为夫人,是嫡庶可得而齐也。若此之类,伤教害义,不可强通者也。凡传以通经为主,经以必当为理。夫至当无二,而三传殊说,庸得不弃其所滞,择善而从乎?既不俱当,则固容俱失。若至言幽绝,择善靡从,庸得不并舍以求宗,据理以通经乎?虽我之所是,理未全当,安可以得当之难,而自绝于希通哉!②(晋)范宁注、(唐)杨士勋疏:《春秋穀梁传注疏》,影印清南昌府学刊本,中华书局,2009年版,第5126页。

范氏批评三《传》皆有“伤教害义”之说,即违背儒家政治合理性。作为以“通经”为主要诠释任务的传,必须遵循经文自身具有的唯一的政治合理性。若三传皆不遵循,则注必为之矫正,以合经文“必当”之理,即所谓“并舍以求宗,据理以通经”。可见,“理”是范宁注《穀梁》时的根本诠释依据③这种“舍传求经”的诠释准则,对杨疏比较独立的诠释态度以及中唐啖助、赵匡、陆淳新《春秋》学,当有启发。台湾学者陈秀玲谓杨疏“导宋学疑经之先路,并开经学新义之助”(见陈秀玲:《杨士勋〈春秋穀梁传注疏〉之研究》,花木兰出版社,2013年版,第156页),实则此功绩当上溯至范注。。南北朝至初唐儒疏,虽未如此明确地表达,但在实际诠释中,基本贯彻“理”的诠释依据。如《左传·隐公元年》“纪人伐夷”条传、注、疏:

【传】八月,纪人伐夷。夷不告,故不书。

【注】夷国在城阳庄武县,纪国在东莞剧县。

【传疏】正义曰:《世族谱》“纪,姜姓,侯爵。庄四年,齐灭之”。《世本》“夷,妘姓”。传无其人,不知为谁所灭。《释例·土地名》“夷国在城阳庄武县④庄武县,《史记·孝文本纪》《汉书·地理志》《续汉书·郡国志》《晋书·地理志》皆作“壮武”。西汉始置,治所在今山东青岛市即墨区境内。”。庄十六年“晋武公伐夷,执夷诡诸”。杜云“诡诸,周大夫夷采地名”。《释例·土地名》注为阙,则二夷别也。《世族谱》于“夷诡诸”之下注云“妘姓”,更无夷国,则以二夷为一。计庄武之县,远在东垂,不得为周大夫之采邑,而晋取其地,是《谱》误也。⑤(晋)杜预注、(唐)孔颖达等疏:《左传正义》卷2,影印清南昌府学刊本,中华书局,2009年版,第3728—3729页。

传疏以周大夫采邑,即晋武公所伐之夷,当在东周与晋之间⑥即今豫西晋南一带。,与在城阳郡庄武县之夷国,相距甚远,二者必非一地,杜预《春秋释例·世族谱》误将二者混同。此为据历史地理资料而“破注”之例,与其他破注例证似无区别。然而细察疏意,杜注解经文夷国方位,本身并无问题,孔疏却联系杜氏《释例》,强调其与庄公十六年《传》晋武公所伐之“夷”有别。这是综合疏解,并非专为此条传注服务。孔疏在此条增入看似不必要的考证,应当是发现杜氏对“夷”地的解释前后矛盾,不合情理。由此例亦可见,儒疏在诠释过程中,求“理”之执着。初唐儒疏中,经常出现以“理”为判断旧解之标准,如“于理皆违”(《左传正义·隐公四年》)、“于理何怪”(《左传正义·隐公八年》)、“于理恐非”(《左传正义·庄公六年》)等。对“理”的追求,体现了初唐儒疏的诠释活力与独立的诠释品格。将初唐儒疏完全视为只能据守经、注窠臼的诠释附庸,是对当时儒疏学术意义的误解。

综上所述,初唐儒疏“守注”“破注”与儒注“守经传”“破经传”不存在简单的直接对应关系。初唐儒疏“守注”的诠释依据在于对汉晋儒注诠释经传时所表述之义理(学术合理性)、情理(政治合理性)是否认可。若赞同其义,则“守注”;若反对其理,则“破注”。对“理”的追求是初唐儒疏的诠释活力与诠释品格的体现,以往将初唐儒疏完全视为经、注附庸的观点,贬低了初唐儒疏的思想价值,这种误解理应得到纠正。关于初唐儒疏“守注”“破注”与汉魏儒注“守经传”“破经传”关系及其诠释依据的研究,揭示了初唐儒疏自有的诠释品格,对打破中国古典诠释学界长期将初唐儒疏视为经注附庸的思维定势,提醒人们注意儒疏在中国学术史上的思想价值,具有一定启发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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