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珏
摘 要:社会组织党建具有引领社会组织向正确方向发展、激发社会组织活力、更好发挥社会组织作用、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完善党组织自身建设的重要作用。当前制约社会组织党建的因素主要有:认识偏差以致社会组织党组织地位虚化、党建主体不明确致使社会组织党建工作运行不畅、党组织行政化导致党务工作和业务工作不能有效融合、工作方式僵化造成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缺乏活力、保障不足影响社会组织党建作用的发挥。提升社会组织党建的质量,需要增进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的认同度、理顺管理体制、坚持党的领导与社会组织依法自治相统一、创新党建工作方式、切实为党建工作提供保障。
关键词:提升;社会组织;党建工作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全面增强党对各类各级社会组织的领导。”社会组织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是党的工作和群众工作的重要阵地,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重要领域。社会组织具有面大量广、类型繁多、活动活跃、吸纳性强、领域分布和辐射面广的特点,做好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对于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目前学界关于社会组织党建的各類理论与实证研究主要是聚焦“新社会组织”,并达成如下共识:第一,从特征上看,新社会组织以独立性、公益性和非营利性为主要特征;第二,从性质上看,新社会组织属于纯民间组织,区别于在政府机构改革过程中,自上而下产生的具有“官方”和“半官方”性质的其他组织;第三,从分类上看,主要包括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与基金会等三种类型。本文中所指的社会组织内含于新社会组织的外延中,其狭义的界定是指具有特定社会目标、服务特定社会人群、以公益性或互益性为基本特征的非政府的、独立的组织。
一、社会组织党建文献综述
(一)加强社会组织党建的必要性
学者普遍认为:加强社会组织党建,是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的根本保证,有助于“保证政治方向”,“建设先进文化”,教育引导社会组织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更好地提供公益产品和服务。对组织自身而言,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不但为自身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内外部环境,也能够为其自身发展提供必要的人才和智力支持。对党的建设而言,加强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是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完成党的执政使命的需要,是实现在国有企业、农村、机关事业单位三大传统领域覆盖的基础上,推进社区、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三大新兴领域有效覆盖的重要过程,对进一步提高共产党科学执政水平、扩大执政基础、巩固执政地位,具有重要的价值引领和精神凝聚作用;对社会而言,加强社会组织党建,一是有利于社会的基层民主,二是有利于制约公益领域的失序行为,并最大化地发挥组织的凝聚力,带动组织的健康发展,从而促进国家治理能力提高。
(二)基层党组织组织力的提升路径
提升基层党组织组织力的实现路径是当前学界研究组织力的重要研究热点,不同学者基于不同的背景与视角对于实现组织力提升的路径有不同的论述,但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政治功能方面,要重点发挥基层组织党建的政治功能,突出基层党组织的主体作用,突出政治功能的工作导向,建立基层党组织发挥领导作用的保障制度,确保政治定位不偏、政治功能不虚。二是队伍建设方面,党员是基层党组织最重要的人才资源,是党组织的细胞。要以党组织带头人为关键,做好党员发展工作,提升党员干部素质,培养基层组织党建的专业队伍,加强党员队伍建设。三是在作用机制方面,基层党组织的内部运行机制与外部联系是做好党建工作的重要保障,提升党组织的组织力要建立科学严密的组织体系,创新党的组织设置方式,构建多种力量参与机制,形成党建的共建格局。综上所述,可以看到,学者对于提升基层党组织组织力的重要性的认知已有共识,对于目前存在的问题,改进路径也有多层次的表述。对于如何更好地提升社会组织党组织的组织力,虽有学者提出要在组织内外部功能边界确定的前提下,建立起稳定的运行机制,但仅仅停留在理论层面,如何从微观层面通过实现社会组织与党组织的互动制度安排、运行机制,进而提升组织力的研究鲜有阐释。在此背景下,分析社会组织党建的制约因素,探讨提升社会组织党建质量的路径,对于改进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全面提升社会组织党建水平,完善社会组织管理、加强党组织和社会组织自身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社会组织党建的重要作用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各类社会组织蓬勃发展。社会组织的繁荣发展,提出了一些令人深思的问题:怎样确保社会组织的政治正确性?如何更好地激发社会组织的活力、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的功能作用?如何夯实党在社会组织中的群众基础、巩固党的执政之基?对这些问题的回答,涉及社会组织党建的重要作用。
(一)引领社会组织向正确方向发展
社会组织如同航船,而社会组织党建就是指南针,指引着航船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航线、朝着为公众谋幸福的目标破浪前行。非营利性是社会组织的本质属性。当然,这不是说社会组织不能赚钱,社会组织能够也确实在赚钱,“只是它们赚来的钱必须直接用于组织赖以成立的公共目标、用于积累、转移给其他负有公共目标的组织”。换而言之,社会组织的各种收入必须按照自身宗旨使命的规定使用,绝不可在管理层内部“分红”。但在实践中,一些社会组织却突破非营利性约束,“存在着违背公益宗旨的行为”。频频见之于报端的“公益丑闻”和“慈善丑闻”,使此类问题成为“摆在中国人面前的一个紧迫而又严峻的现实问题”。另一方面,我国的社会组织种类多样、数量众多、诉求多元,如果党组织不去占领这个阵地,敌对势力就可能乘虚而入,“以学术研究或慈善捐赠为掩护,以资助、合作为手段,对我实施‘西化’、‘分化’战略”,从而对我国的意识形态安全、民族团结乃至国家政权稳定构成威胁。在西方敌对势力看来,“由于公民社会缺失是所有共产主义国家普遍存在的根本特征之一,创造这样一个社会,并且支持独立于国家的组织——或者说是非政府组织——在捐助者眼中已经被看作是民主政治文化的相关内容——一种本质上积极的目标”。事实上,在境外资金的杠杆作用下,社会组织“围绕境外敌对势力转”的可能性始终是存在的。苏东剧变中,一些社会组织扮演“社会反抗国家”的角色;在“颜色革命”中,一些社会组织充当西方意识形态渗透的“急先锋”。上述这些问题都启示我们,必须将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摆在重要议事日程,强化党组织在社会组织中的政治核心地位,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教育、宣传、监督作用,确保社会组织在党的领导下沿着正确的方向健康有序发展。
(二)激发社会组织活力
自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激发社会组织活力”这一政策要求以来,激发社会组织活力就成为我国社会组织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加强社会组织党建是激发社会组织活力的重要政策举措。与其他地方的党组织一样,社会组织中的党组织发挥战斗堡垒作用,能够动员从业人员为社会组织的发展做出更大贡献;与其他地方的党员一样,社会组织中的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通过党员的榜样示范,能够影响并带动全体社会组织从业人员努力工作,充分调动从业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使他们的聪明才智充分涌流。当前,不少社会组织虽然成员总数众多,但是“挂名会员”“名义会员”现象严重,造成活动效果极差、自身缺乏生机活力,陷入了奥尔森所说的“集体行动的困境”之中。奥尔森认为,受“搭便车”思维方式的影响,组织成员一般不会主动为组织做贡献,除非受到特殊的激励。在新制度经济学家看来,意识形态教育正是一种“特殊激励”,能够使组织成员摆脱功利计算思维,主动为组织做贡献。意识形态教育是党组织的重要功能和优势所在。社会组织中的党组织通过举办专题教育、政治學习、政策宣传等活动,能够统一组织成员的思想,增强他们对主流政治话语的认同,使他们自觉为本组织服务、为公众服务。我国不少社会组织缺乏坚强的领导核心,内部一盘散沙,矛盾摩擦不断,常常使组织活动处于僵局。美国学者贝瑞等认为,领导的质量对一个社会组织的发展至关重要。另有学者认为,社会组织的凝聚力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领导者。这些观点都强调了社会组织领导的关键地位。社会组织中建立党组织改变了社会组织的领导结构和领导方式,高质量社会组织党建可提升社会组织领导能力,有效解决一些社会组织内部存在的不团结问题,这将会为社会组织发展注入活力和动力。
(三)更好发挥社会组织作用
我国具有“崇公抑私”的文化传统。“公”通常代表着一种积极的价值评价,而“私”往往被赋予负面的价值内涵。由于“私”与“民间”“社会”紧密相连,“其所蕴含的负面价值意义也就相应地传递给后者”。这种“贵公”的价值观,不利于社会组织赢得公众的信任、认同和参与,即不利于社会组织获取“社会合法性”。一项调查显示,人们对包括社会组织在内的“私”性质的组织信任度极低,且没有明显的城乡差别。社会合法性是社会组织获取资源支持的关键砝码。缺乏社会合法性意味着社会组织必然陷入资源窘境,其自身生存可能陷入危机之中,“甚至连注册需要的基本资金都无以筹措”,更不用提为优化社会治理、促进文化繁荣、维护社会和谐、加强对外交流献计出力了。在社会组织中建立党组织,有利于用党的权威性和公信力提升社会组织的公众认可度。作为当代中国唯一的执政党,中国共产党拥有巨大的权威资源、光辉的公众形象和无可替代的政治地位。其基层组织进入社会组织,无疑为社会组织突破社会合法性瓶颈、赢得更高的公众信任度提供了便利条件。从成长路径来说,不少社会组织是从体制外、自下而上建立起来的非政府组织。一些政府部门对它们的信任度较低。在当代中国的政治架构下,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有益于加强政府部门与社会组织之间的联系与沟通,拉近二者之间的距离,增强政府部门对社会组织的信任感。赢得了政府信任的社会组织,容易赢得行政合法性,进而获取更大份额的政府资源。如通过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方式,获得更多政府让渡的职能事项;受邀参加政策咨询会,获得更多的政策参与机会。这意味着,社会组织获得了更大的活动领域和作用发挥空间。
(四)巩固党的执政基础
密切党群关系、巩固党的执政之基是社会组织党建的本质要求。中国共产党是人民利益的忠实代表,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的基本诉求就是维护社会组织从业人员的切身利益,及时帮助他们解疑释惑,解决其在生活和工作中的实际困难,使其感受到党的温暖和社会主义的优越性,坚定其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四个自信”,从而巩固党的群众基础、增强党执政的合法性。跟随改革开放的步伐,一些新型社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市场中介机构等)如同雨后春笋般建立起来。不同于工会、妇联、青联等能够完全整合到党的组织体系之内的传统社会组织,新型社会组织具有相当的社会性、公益性和独立性,能够聚集部分社会力量,影响党的社会基础。加强社会组织党建工作,不仅能够把社会组织及其从业人员紧密团结在党组织的周围,增强党在社会组织中的影响力,扩大党的阶级基础、群众基础,还能够规范社会组织的活动,使其更好地满足人民的生活需求,协调国家与企业、政府与社会的关系,从而在更大范围内维护党的执政基础。
(五)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
党的基层组织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基础不牢,地动山摇。”但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仍存在短板和弱项,社会组织党建就是其中之一。为了补齐这个“短板”,避免党建的“木桶效应”,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推动了一些社会组织的党组织从无到有、从有到优的发展历程;将社会组织中汇聚的一批学历高、能力强、作风扎实、品德良好的人才吸纳到党的队伍中来,为党组织补充了新鲜血液;从严教育、管理、监督党员,保持党员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使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社会组织中的党组织是党的肌体的“神经末梢”,党员是党的肌体的“细胞”,上述措施有利于激活党的肌体的“神经末梢”并管理好各个“细胞”,推动社会组织党建迈上新台阶。同时,上述措施的推行,在创新组织设置、健全工作机制、选好用好党组织带头人、发展党员并教育管理服务党员、严格党的组织生活、维护执行党的纪律、做好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积累了丰富的、具有一定推广价值的经验,从而有利于全面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
三、社会组织党建的制约因素
近年,随着《关于加强社会团体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等规范性文件的出台,我国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取得初步成效。但是,一些社会组织的负责人依然“轻视党建甚至排斥党建”、党建工作“多头管理,实际无人管”“党建资源普遍紧缺”“有组织无活动,有活动无质量”,从而制约了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的有效开展。
(一)认识偏差导致社会组织中党组织地位虚化
一些地方对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的認识存在偏差,“重‘建党’,轻‘党建’,没有通过党组织建设来调动社会组织在公共服务、城乡居民利益表达、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发挥应有的作用”,使社会组织党组织处于“空置”的状态。社会组织具有自治性、自主性,一些社会组织的负责人“不愿意与其所在地的党委和政府发生联系或受其干预”,他们没有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的高度上认识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的重要价值,而是把在社会组织开展党建工作看作“地方党委和政府对其业务活动的一种变相管控”,把党建工作当成了负担,所以对党建工作“持消极态度”。以这样的态度建立起来的党组织,在社会组织内部并不能获得应有的地位,实事求是讲只是摆设,是为了应付地方党委和政府检查而设置的道具。此外,一些社会组织的工作人员也没有认识到党建的重要意义,过分关注本组织的短期利益,重业务轻党建,缺乏参与党建工作的积极性,从而使社会组织党组织形同虚设。
(二)党建主体不明确致使社会组织中党建工作运行不畅
当前,社会组织中党建的主体依然不够明晰,党建工作“谁来管”的问题尚未得到彻底解决。不同于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具有非政府性,不隶属于国家的政治与行政系统,不受党政机关的垂直管理。所以,社会组织党建也不适用“纵向为主、横向为辅”的垂直型管理模式。社会组织受到登记管理部门、地方其他相关单位等的“多头管理”,社会组织党建也相应地受到了“多头管理”,在党建工作中容易出现主体不清、无人负责的现象。《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出台之后,虽然各地的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机构相应建立,但由于编制等原因,少数社会组织中党建工作机构“人员并没有配齐甚至是‘空架子’”;一些民政部门虽然设立了社会组织综合党委,但因为“不愿抓,或是因为不会抓”,导致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开展不力”。一些社会组织内部存在党建工作无人抓、不想抓、不知道怎么抓的问题,致使党建工作无法正常开展。其原因在于社会组织党务工作者数量少、能力不足甚至有些社会组织根本就没有专职的党务工作者。
(三)党组织行政化导致党务工作和业务工作不能有效融合
一些社会组织的党组织存在行政化的问题,不仅不利于党务工作和业务工作的融合,也影响了党组织在群众心中的威望和影响力。社会组织中党组织的行政化首先表现在党组织负责人领导方式的行政化,把思想政治工作等同于行政工作,试图通过行政动员而不是思想政治教育的方式来实现党组织的功能,在推进党建工作的过程中带有强迫性,既不征求普通党员的意见,也不考虑群众的情绪,本来想办“好事”,结果被普通党员和群众认为是耽误了自己的业务工作。其次,党建活动开展不考虑社会组织的实际情况,照搬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活动方式,而且仅仅把党建工作看作完成上级党组织布置的任务,有任务就抓一抓,没任务就放一边,缺乏独立开展党建活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再次,党组织“主要根据政党行为逻辑,而非社会组织行为逻辑”行事,只抓党务工作,不管业务,或者在不了解业务工作的前提下采取行政命令的方式对业务工作瞎指挥、乱定调,结果造成党务工作与社会组织业务工作不协调,不能真正促进业务的发展,也不能真正完成社会组织党建的工作目标。
(四)工作僵化造成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缺乏活力
一些社会组织的党组织没有充分考虑社会组织对体制依附程度较低、人员构成复杂且流动性强的因素,在进行党建活动时工作方式僵化,造成了党建工作活力不足,缺乏吸引力的局面。首先,党建工作重过程、轻效果。一些社会组织的党组织认为只要挂了标牌、造了台账、有了数据,搞些党组织活动“仪式”,就算完成了任务。而上级党组织在检查社会组织党建时,主要看的就是党组织标牌、台账和数据等东西,形式上完备了也就过关了。其次,党建工作内容缺乏针对性。一些社会组织的党组织在对党员和群众进行思想政治教育时,主要就是机械传达党的方针、政策等内容,没有考虑到党员、群众的多层次需要;党组织生活缺乏创新性,“三会一课”流于形式,民主评议党员、批评与自我批评只是走过场,难以得到党员和群众的认可。再次,党建工作方式、方法刻板机械。一些社会组织的党建工作就是开会、发文件、让大家表态、交思想汇报,导致党建工作缺乏活力,不能发挥应有的功能作用。
(五)保障不足影响社会组织党建作用的发挥
社会组织党建作用的充分发挥离不开党员、经费、活动场地等方面的保障。但当前,很多社会组织都或多或少地存在着党员流动性大、高素质党务干部较少、党建经费缺乏、活动场地不足等问题。首先,党员资源不足。一些社会组织规模偏小、工作人员人数较少,所以党员的数量很少甚至没有党员,根本就不具备建立党组织的条件;一些规模较大的社会组织的工作人员流动性大、结构复杂,有专职的,也有兼职或临时聘用的,即使有党员,其组织关系也不一定会转到社会组织中来,因此能够参加社会组织党建活动的党员人数并不多,可供选择的高素质党务干部更是缺乏。其次,党建经费不足。一些社会组织特别是纯公益性的社会组织,其自身业务的开展都面临经费缺乏的局面,更不要说划拨党建经费了;还有一些社会组织,其负责人本身不重视党建,自然不愿意把钱投入党建方面。再次,活动场地不足。一些社会组织没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没有能力为党建活动提供固定场地;一些社会组织虽然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但不愿意为党建工作提供固定活动场地。缺乏足够的保障,党组织的影响力和凝聚力势必受到牵制,从而制约社会组织党建作用的有效发挥。
四、社会组织党建质量提升的路径
针对当前社会组织党建的制约因素,加强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破解社会组织党建难题,提升社会组织党建质量,需要从思想认识、管理体制、工作方式、资源保障等方面着力,增进党建工作的认同度,理顺管理体制,坚持党的领导与社会组织依法自治相统一,创新党建工作方式,切实为党建工作提供保障。
(一)增进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的认同度
正是由于不了解,所以才会不认同。增进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的认同度,首先要進行宣传教育,让人们知晓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的重要意义;尤其要抓“关键少数”,即地方领导干部、社会组织负责人、社会组织党建负责人,使之明了社会组织党建的作用,消除其对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的认识误区。其次,以社会组织党建工作促进社会组织良性发展,推动社会组织成为党和政府的有益助手、公共服务的合作提供者,以看得见、摸得着的事实证明社会组织党建的巨大作用,从而获得地方主要领导的重视并赢取社会组织负责人及其从业人员的拥护与支持。再次,从经济待遇和政治待遇两个方面激励社会组织党务工作者,增强其从事党务工作的成就感和荣誉感,并且吸引更多的优秀人才投身到社会组织党建工作中来,使党建工作不仅有人愿意抓,而且抓得很扎实。最后,践行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提高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的服务性,不仅服务于社会组织的业务对象,也服务于社会组织内部的党员和群众,能够解决其在工作和生活中遇到的实际困难,促进人才更好成长,从而增强社会组织从业人员对党组织的认同感和归属感,使之认可、支持党建工作并乐于参加党建活动。
(二)理顺管理体制
解决好社会组织党建“有人管”的问题,需要理顺管理体制,建立健全“明责考责追责”机制。首先,应明确社会组织党建的责任主体,界定各责任主体的职责边界,完善协调联动机制。这就需要厘清各级党委、“两新组织”工委、民政部门或业务主管部门等对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应负的具体责任,以文件规定的形式避免“多头管理,实际无人管”现象,协调各方资源齐心协力推进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社会组织中的党组织及其负责人也是党建的责任主体。鉴于当前社会组织党组织负责人多为兼职的状况,上级责任主体有义务对其进行岗位培训,使之通晓自身的职责。其次,建立健全考核机制,明确奖惩措施,强化追责。应建立一套切实可行、科学有效的考核激励机制,规范考核目标、考核方法和奖惩机制,把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纳入各责任主体年度述职评议考核的重要内容。在考核的过程中,应遵循有规定可依、有规定必依、执行规定必严、违反规定必惩的原则,谨防形式主义。对于考核不合格的要严格追责,对于考核优秀的要及时总结经验并进行推广运用。
(三)坚持党的领导与社会组织依法自治相统一
矫正社会组织党组织“行政化”,坚持党的领导与社会组织依法自治相统一,是社会组织健康发展的必要条件。在社会组织中坚持党的领导,需要以思想政治教育的方式加强党组织的引领作用、增强政治渗透力,以促进社会组织良性发展的作用发挥获取社会组织的认可、提升党组织的凝聚力,以服务党员和群众的实际行动赢得信任与欢迎、巩固党的执政基础,而不是以简单的行政命令方式迫使社会组织接受党的管理。坚持党的领导与社会组织依法自治相统一,可以鼓励社会组织管理层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尝试把社会组织负责人培养成合格的党组织书记,在社会组织管理层做出重大决策前先由党组织研究制定指导性意见,润物细无声地把党对社会组织的领导落到实处。更重要的是加强立法规范,从顶层设计的角度制定社会组织法,明确规定社会组织的角色、地位、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等内容,使社会组织自治有法可依。此外,还应严格执行党建工作制度,防止政府化、官僚化,避免形式主义,使社会组织党组织更好地团结、服务社会组织及其从业人员。
(四)创新党建工作方式
党建工作方式方法得当就会事半功倍,方法滞后就会影响工作效果。在社会组织中开展党建工作,要结合社会组织的业务属性和从业人员的特点创新工作的方式方法,以此提高党组织的吸引力和影响力。首先,应转变思想观念,破除党建与业务“两张皮”现象,实现社会组织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的有效融合。社会组织中的党组织不能仅仅为了党建而抓党建,要根据该社会组织的实际情况找准党建“切入点”,服务于社会组织的工作大局,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达到“有为才有位”的效果。其次,应根据社会组织中党员的特点,开展生动活泼的党建活动,避免强制方法。近年,社会组织中的党员日益呈现出年轻化、专业化的特点,与党政机关的党员相比,思想更活跃、自主性更强,对刻板的党组织生活并不“感冒”。社会组织党建活动应尊重党员的需求,在“三会一课”的基础上开展灵活多样的党组织活动,例如文体活动、到党建教育基地考察等。再次,应跟上时代步伐,运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化手段推进党建工作。我国已经进入网络时代,互联网技术和信息化手段已经渗透到了人们生产生活的方方面面,社会组织中党组织也应当与时俱进,通过微信、微博、学习强国 APP、党建网站等载体开展接地气、省时间、有效果的党建活动。
(五)切实为党建工作提供保障
有党员和党组织,是做好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的前提。一是将内部选拔、外部空降、公开招聘相结合,选优配强高素质的党务工作者队伍特别是党支部书记。党务骨干最好是专职的党务工作者,社会组织负责人兼任党支部书记的情况下建议配备专职的副书记。党务骨干优先从社会组织内部选拔,如果确实没有合适的人选,则可以考虑从外部“输血”,但前提条件是熟悉该社会组织的业务工作,方便将党务工作与业务工作相融合。二是在社会组织内部发展党员,扩大党的队伍,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巩固党的群众基础。三是加强对社会组织党员特别是党务工作者的教育、培训,坚定党员的理想信念,提高党务工作者的觉悟和能力,使之愿意抓党建并且会抓党建。此外,抓好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离不开经费支持和场地保障。鉴于社会组织党建的重要作用和部分社会组织尤其是纯公益性社会组织的资金缺乏问题,应通过地方财政支持、上级党委经费扶持、党费拨返、管理费列支(可税前扣除)等多种渠道筹措党建经费,保证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的正常开展和专职党务工作者薪酬的合理发放。关于场地保障的问题,应整合资源,一个支部或几个支部建立党员之家或党群服务站,或依托上级党组织的党员活动室和社区活动中心,保证党建工作有场地、各项活动有载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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