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加州儿童家庭寄养政策改革及启示

2022-07-05 06:49樊丹迪
社会政策研究 2022年1期
关键词:加州福利政策

樊丹迪

一、引言

儿童家庭寄养政策一般指未成年人在一定时期内脱离原生家庭并进入寄养家庭获取照顾的政策。在美国,这是对面临安全风险的儿童提供的重要福利服务。《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21—2030)》也明确提出 “畅通亲属抚养、家庭寄养、机构养育和依法收养孤儿安置渠道”是提升儿童福利的重要举措。与还处于探索阶段的中国家庭寄养相比,美国的儿童家庭寄养历经长期发展,已经形成了相对完备的体系。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联邦政府通过“未成年子女家庭援助项目(Aid to Families with Dependent Children)”开始介入家庭寄养;2018年又通过了《优先家庭预防服务法案》(Family First Prevention Services Act,FFPSA)对家庭寄养的资金支持、服务提供等关键问题进行了回应。加州作为美国典型的经济州和移民州,其儿童福利问题格外突出,家庭寄养更是加州儿童福利的核心议题之一(Barth,2017:16)。虽然最新颁布的FFPSA极大地推动了美国家庭寄养政策的发展,但正如加州福利理事会董事麦克唐纳(McDonald)所说:“FFPSA做的大多数事情都是加州已经通过长期护理改革(Continuum of Care Reform,CCR)做了的(Co-invest,2019)”。与联邦政府的FFPSA相比,加州自2015年就开始的CCR改革在政策理念、目标、内容等方面都走在了美国前列,对加州长期护理改革进行研究有助于吸取美国儿童家庭寄养的发展经验,为中国儿童福利和家庭寄养政策提供借鉴。

二、美国儿童家庭寄养政策的历史沿革

美国儿童家庭寄养的历史可以追溯到18世纪的殖民时期,受奴隶制和学徒制的影响,被寄养的儿童大多遭受不同程度的虐待(Youcha,2009)。这些儿童的悲惨境遇使得对他们的保护成为早期美国儿童福利的核心问题。加之美国传统的有限福利观念,导致其家庭寄养政策从一开始就是以安全保护这一基础性儿童保障为取向的。彼时美国的儿童保护通常由非政府组织和法院来共同主导(Simmons,2020)。各类专注于救济的慈善机构会有组织地关注遭受贫困、虐待的儿童,并将他们送往寄养家庭来保护儿童安全(Watkins,1990)。直到19世纪70年代的“玛丽·艾伦(Mary Ellen)案”后,联邦政府才开始在美国儿童保护和儿童福利中发挥主导作用,各州的儿童福利也都基本过渡到政府主导(约翰E.B.迈尔斯、余喜,2019)。1974年《儿童虐待防止法案》(Child Abuse Prevention and Treatment Act)的颁布促使家庭内的儿童福利服务在全美各地展开,美国现代意义上的儿童福利和家庭寄养历史也就此开始(Stoltzfus,2009;Stein,1984)。其后,为了解决寄养儿童成长的不确定性问题以及给他们提供回归家庭或被收养的机会,政府又在1980年颁布了《收养救助与儿童福利法案》(Adoption Assistance and Child Welfare Act,AACWA),这就是美国现代儿童家庭寄养制度构建最初的框架(Chou,1993)。

寄养经历对儿童的个人发展具有重要影响,他们在这段经历中很有可能会面临贫穷、精神伤害等多种风险,而增加儿童与原生家庭联系以及提高资金补助等措施则有助于缓解这些风险,因此,加大资金投入并围绕着寄养家庭开展福利服务成为早期政策发展的重点(Rosenfeld et al,1997)。随着美国各界对家庭寄养认识的不断提升,在已有的儿童福利法案所提供的福利服务基础之上,“回归家庭”逐渐发展成为80年代以来儿童家庭寄养政策的核心议题,这是美国在儿童福利上从自由放任到回归家庭的重大理念转变(满小欧、李月娥,2014)。回归家庭即促使寄养儿童被收养或者回归原生家庭,让寄养儿童最终能够在一个稳定的家庭中成长,而非在多个寄养家庭中流转。与此相关的《收养和安全家庭法案》(Adoption and Safe Families Act,ASFA)和《儿童家庭服务审查》(Child and Family Services Reviews,CFSRs)共同构成了20世纪末对美国儿童福利和家庭寄养影响最为深远的法案(Bass et al,2004)。这两项法案和前文提及的AACWA核心都是围绕着“回归家庭”的“永久性”来设立的,即儿童有权生活在一个能够长期居住的、无需流转的能够称之为“家”的地方,不仅如此,他们还应该获得生理、情感、教育和社会需求的永久性满足(Adler,2001)。为了实现这一综合目标,美国的儿童家庭寄养政策在20世纪以后则基本围绕着增加家庭资源,强化寄养父母的能力和责任,加强儿童对寄养家庭的认同和归属,增加寄养服务的专业性和计划性等方面进行变革(Barbell & Freundlich,2001)。这也是当前FFPSA和CCR改革的用意所在。总的来看,全美的儿童家庭寄养政策历经百余年的变迁,围绕着多项法案构建了家庭寄养的基本体系,在注重福利服务措施配套的同时,越来越注重儿童需求和长久发展需要,以实现寄养儿童回归家庭和稳定发展的终极目标。

三、美国加州儿童家庭寄养政策改革的背景和基础

(一)美国及加州的儿童家庭寄养基本情况

安全是儿童乃至人类生存和发展的最大前提。从美国儿童家庭寄养的历史可以看出,对有虐待风险的儿童进行保护是美国儿童福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这里的虐待泛指广义上的安全风险——《儿童虐待防止法案》规定,虐待包括对儿童的身体或精神造成伤害的性虐待、剥削、忽视的对待方式(Segal et al,2015)。一旦儿童可能或者正在面临这种安全风险,儿童保护机构就会通过个案工作等方式介入家庭并提供福利服务,如果这一服务周期结束后儿童的安全风险仍不能改善,就需要通过家庭寄养等方式让孩子从原生家庭中脱离出来,进行家庭外的儿童福利服务(Schene,1998)。因此,美国的家庭寄养政策对象基本是由那些在原生家庭遭受安全风险的儿童组成,寄养儿童的数量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地区面临安全风险的儿童数量,而寄养政策的第一目的也理应是促进这些寄养儿童安全地回归到原生家庭之中,其次才是被其他家庭收养。

从当前美国家庭寄养的整体情况来看,联邦数据显示,2016到2020年期间全国每年进入家庭寄养系统的儿童在42万名左右;以2020年为例,寄养系统的全年人数有407493名,平均年龄为8.4岁,0-18岁的寄养儿童占总人数的98%,其中1岁以下儿童占总人数达7%;欧裔、非裔和西班牙裔的儿童分别占总人数的43%、23%和22%;儿童进入寄养系统的原因包括忽视(64%)、父母药物滥用(35%)、监护人无力照顾(13%)、身体虐待(13%)、住房问题(9%)、儿童行为问题(8%)、父母监禁(6%)、父母酗酒(6%)、被遗弃(5%)、性虐待(4%)、儿童药物滥用(2%)、儿童残疾(2%)、孤儿(1%)、监护人放弃抚养权(1%)、儿童酗酒(0%)共十五种(AFCARS,2020)。加州数据显示,同年度加州共有约900万名儿童,其中每千人有43.5名儿童面临着安全风险,有6.8名儿童确证面临着安全侵害,最终有2.6名进入了寄养系统;在寄养系统的2万余名儿童中,非裔儿童和印第安儿童是所有种族中占比最多的(CCWIP,2021)。由此可见,美国和加州儿童家庭寄养准入规则和相关数据反映出它在儿童福利体系中的定位,即针对儿童安全这一底线问题的基础性保障;加州儿童庞大数量和少数族裔的在寄养儿童中的高占比则呼应了加州作为经济州和移民州这一突出的儿童福利背景。

(二)加州儿童家庭寄养政策改革的背景

政策的历史沿革和实施情况反映出美国的儿童家庭寄养能够对儿童安全进行兜底保障,从这个意义上说,地区寄养儿童数量的变化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地区儿童福利的整体发展水平,即需要进入寄养系统的儿童数量越多,则儿童保护水平越低、儿童发展稳定性越差。表1展示的是2008至2018年间加州进入家庭寄养系统儿童数与加州儿童数每千人比。可以看出,改革前的比率一直在千分之3.3至3.5之间,直到2015年CCR改革后才逐年下降至3.0。寄养儿童比率在改革前的长期稳定一方面反映加州儿童福利的整体发展趋于停滞,另一方面也反映了已有政策可能在资格认定、服务提供等多方面出现了问题。

表1还凸显了不平等问题给加州儿童福利发展带来的巨大挑战。加州作为种族构成复杂的移民州,其福利政策也理应更加重视弱势群体。但在美国严峻的种族问题背景之下,改革前的家庭寄养政策也并没能缓解儿童福利发展的种族间不平等。十年间,非裔儿童和印第安儿童进入家庭寄养系统的每千人比高出总比率的三倍左右,远高于拉美裔、欧裔和亚裔。这也意味着改革前加州的儿童福利发展在趋于停滞之余,各种族间的水平差异却在不断加大,儿童福利和家庭寄养的改革已势在必行。

表1 2008-2018加州进入家庭寄养系统儿童数与加州儿童数每千人比

(三)加州儿童家庭寄养改革的基础

儿童家庭寄养能够实施的最大前提就是有足量且合规的寄养家庭供选择,这使得对家庭资源进行审核也就成为政策实施的重要基础。因此,在对家庭寄养政策全面改革之前,加州首先对寄养家庭资格审核系统进行了标准化革新。革新后的家庭资源审核(Resource Family Approval,RFA)从儿童需求出发,建成了一个以寄养对象为中心的寄养家庭资源认证和培训系统,且要求所有的寄养家庭必须通过RFA审核才具有寄养资格。虽然政府和社工机构都能执行审核,但革新后RFA在资源认证上的标准化基本能够保证各个部门审核的统一性。

为资源家庭提供资金支持是促进家庭寄养政策良性运转的另一项基础。一旦RFA审核通过,寄养家庭就将接受专项培训和财政补贴。此外,改革前的加州政府只投入资金补贴寄养非亲属儿童的寄养家庭,这就导致许多在亲属家庭寄养的儿童因为没有补贴而导致福利水平降低。而亲属照顾审核(Approved Relative Caregiver,ARC)则扩大了补贴范围,加州财政将根据ARC开始无差别地对所有寄养家庭进行补贴。ARC无疑提高了亲属收纳儿童进行寄养的意愿,这既考虑到儿童在获得亲属照顾时的优先性、稳定性和永久性,也考虑到了亲属照顾的经济效益。总的来说,无论是RFA还是ARC,都以促进资源家庭数量和寄养家庭内部资源的增加为目的,为加州家庭寄养系统全面改革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四、美国加州儿童家庭寄养政策改革的内容

(一)加州儿童家庭寄养改革的核心政策

加州儿童家庭寄养改革的两项核心政策分别是2015年通过的《社会公共服务:寄养照顾安置:资金法案》(AB 403,Public Social Services:Foster Care Placement:Funding) 和2016年通过的《寄养照顾法案》(AB 1997,Foster Care)。此后,加州又围绕着这两部法案通过了一系列关于家庭寄养在系统构建、政策实施、政策评估上的相关法案。这十余项法案作为改革的核心政策,涉及法律、资金、人员等多个方面,共同为加州构建了一个全新的儿童家庭寄养政策体系(表2)。

表2 加州儿童长期护理改革的核心法案

1.寄养资格审核和方案制定

从各项法案的具体内容来看,改革后的加州家庭寄养政策以寄养儿童为核心,以促进他们生活在一个稳定、持久和资源充足的寄养家庭中和实现永久性为目标。在对儿童和家庭进行资格审核后,儿童在进入家庭寄养系统前、改变寄养家庭时、改变寄养服务方式时和结束寄养照顾时都以照顾水平确定方案(Level of Care Rate Determination Protocol,LOCP)为统一标准,具体涉及寄养儿童的生活需求、精神健康、医疗保健、教育和家庭支持五个方面。LOCP方案测定后,儿童、监护人、社工和相关人员就会开展儿童和家庭会议(Children and Family Teams,CFTs)来相互协商,为其建立一个长期寄养方案并确定对应的寄养家庭和服务。可以说,LOCP和CFTs构成了儿童进入一个寄养家庭的真正起点,它协助儿童寻找与自身情况相匹配的资源家庭,然后再依据自身需求、寄养家庭可提供资源、服务人员配置、资金支持情况等现状确定可行的服务计划。

2.寄养服务提供和效果评估

通过了RFA资源审核的资源家庭是儿童家庭寄养服务开展的基本场所,一般能够满足寄养儿童的日常起居需求。但在这种基础性的资源家庭及其服务之外,还有治疗性寄养(Therapeutic Foster Care,TFC)和强化寄养照顾(Intensive Services Foster Care,ISFC)两种特殊类型的寄养家庭。TFC为需要接受精神健康服务的儿童设立,其寄养家庭成员则需要定期与心理健康专家会面提供儿童日常的精神和行为情况报告;ISFC则针对涉及司法领域等有越轨行为的儿童,这类寄养家庭中的儿童全部由州政府直接提供集中服务并进行高强度的监管。如果这三类寄养家庭所提供的服务仍不能满足需要,所有的儿童及其亲属还可以额外参与补充性的短期定点治疗项目(Short-term Residential Therapeutic Program,STRTP)。这是一个为进入寄养系统的所有成员提供的全天候、全方位干预的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具体包括五个方面:第一,基于加州医保的精神健康服务,包括面向寄养系统成员的诊断、治疗和干预服务;第二,转移支持服务,帮助儿童更好地适应寄养家庭和服务机构间的转移;第三,教育支持;第四,在广泛信息搜集和充分自主意愿的基础上,协助寄养儿童进行人生规划,例如提供个人生活技能训练、协助职业生涯规划等;第五,以促进永久性为目的的相关服务,例如增强与原生家庭的联系、提供法律援助等。

总的来说,CCR改革后的儿童家庭寄养形成了一套从审核到评估的全流程服务体系(图1)。改革后的寄养审核、寄养方案制定和修改以及寄养服务的最终目的是促进儿童回归家庭和实现永久性,这一目标的实现与否则必须通过报告的形式交由立法部门评估。改革后的寄养政策在RFA和ARC的基础上,坚持回归家庭和永久性目标,强调服务与儿童实际需求的紧密结合,通过CFTs等方式突出了儿童个体需求的重要性,同时设立TFC和ISFC等多种类型的资源家庭以增加家庭内部服务,再辅之以STRTP项目整合机构和社区服务,最终通过第三方审核政策实施效果,促使加州形成了一套全新的家庭寄养系统。

图1 改革后的加州家庭寄养系统

(二)加州儿童家庭寄养改革的补充政策

虽然儿童是家庭寄养政策的核心对象,但只针对儿童时期的政策并不足以形成一套完整的儿童福利体系。因此,作为对改革的补充,加州还通过了一系列与改革相配套的福利政策,将部分服务延伸到寄养儿童的成年后阶段。这些补充政策具体涉及永久性目标实现、安全保护、住房保障、教育和就业支持、健康服务和司法保护六个方面,旨在为寄养对象提供儿童到成年期的过渡性寄养服务(见表3)。

表3 加州儿童长期护理改革的补充性法案

在具体实施层面,补充政策特别关注对女性寄养对象的保护,例如要求政府必须对核准怀孕的寄养对象提供婴儿补助金,且同时为跨性别者提供服务。在住房保障方面,要求州政府为高中毕业,特别是正在接受高等教育的寄养对象提供过渡性住房。在司法保护领域主要涉及对寄养对象在青少年法庭和青少年增能方面的权益保护。除了基础性生活保障,对寄养对象的教育和工作支持也是补充政策涉及的重点。在教育资金支持方面,设立奖学金为寄养对象提供奖学金和助学贷款等经济支持,还制定了对接受高等教育的寄养青年在校内经济援助、宿舍提供等方面的实施规范。同时,为了给这些青年提供就业支持,还规定加州各地区必须制定针对寄养对象的工作优先录取计划。健康服务是补充政策重点关注的另一个方面,例如强调必须保证精神健康服务的连续性、稳定性,同时要对使用精神健康药物的寄养对象进行严格保密,并上报主管机构接受监督。

五、美国加州儿童家庭寄养政策的发展

(一)政策理念目标的深化

加州儿童家庭寄养政策改革标志着加州儿童福利的重大变革,背后映射出政策理念的转变。在自由主义的长期影响之下,美国以保护为指向的家庭寄养直至20世纪才基本取代院内救济而被完全纳入政府福利系统。在政策理念整体趋向回归家庭的背景下,加州的改革则对儿童家庭寄养的理念和目标做出了更加深入的回应。CCR改革中的第一项核心政策AB403即从重新定义寄养家庭性质出发以期实现永久性目标——不再将寄养家庭视作儿童获取长期照顾的家庭,而是认为寄养家庭是儿童的短期安置照顾中心。这一颠覆性认知的意义在于,如果寄养家庭仅仅是一种长期安置方式,那它与院内救济的本质区别何在?无论如何,儿童进入寄养家庭应该只是一个相对短期的过程,政策目的应该是促使寄养儿童被收养或者回归到原生家庭,即实现家庭寄养政策的永久性目标。

在永久性的操作方面,改革确立了三个具体原则:重视需求、以家庭为服务核心和服务跟随对象。首先,重视需求是实现永久性的核心原则。这里的需求是从心理和文化角度出发,要从儿童个体认同感的形成、原生家庭制度和原生家庭文化出发去重新理解其进入一个寄养家庭时的新需求。要想实现从“寄养家庭”到“回归家庭”的转化,就需要强化儿童对于寄养家庭的归属,使他们意识到寄养家庭不仅是一个满足物质和精神需求的物理环境,而是一个能够被认同为“家庭”的场所,这样能够为后续服务提供基础。第二,以家庭服务为核心,强调寄养儿童获取的福利服务可以针对整个寄养家庭展开。这样既可以关注到寄养对象所在寄养家庭的整体需求,也可以增进家庭成员的内部互动和相互认同。第三,服务跟随儿童,目的在于保证服务的连续性。如果儿童需要轮换到下一个寄养家庭,他们的服务也不应该因为地域和人员的不同而中断,即服务不应受到儿童在寄养家庭流转的影响而稳定开展。

(二)政策服务对象的扩充

政策服务对象的扩充具体涉及对年龄段和群体的扩充。从年龄段来看,加州的家庭寄养政策对象目前有儿童和青年两类。虽然政策重点关注儿童保护,但儿童的成长和发展是一个连续的过程,过程中的福利服务需求也十分复杂。因此,加州的儿童家庭寄养政策逐渐发展成为一个围绕儿童及其成年阶段的综合、持续的政策体系,其中的关键就是儿童到青年时期的过渡阶段。以教育为例,美国高昂的高等教育成本使原本有机会获取高等教育的寄养儿童一旦成年,就可能会因为脱离儿童家庭寄养系统而面临住房、医疗等压力最终辍学。将政策对象扩充至成年后,即使寄养儿童在成年后没能及时获取其他福利服务,儿童家庭寄养政策也仍然能够为他们提供一定的过渡支持。

改革还特别关注寄养对象中的少数族裔、女性和跨性别者三类弱势群体。虽然加州的相关政策在全美都处于前列,但伴随着全美福利不平等问题的日益严峻,政策的公正性也重回改革的核心,如果儿童福利政策不能促进儿童群体间资源获取的平等,就遑论社会的公正。CCR改革十分注重关照弱势群体,帮助他们在家庭寄养系统中获取更多资源,力求实现儿童福利领域的平等。虽然目前政策对不平等问题的缓解程度有限,但对弱势群体在政策层面的关注是对福利不平等的现实做出积极回应,更凸显了福利政策促进社会公正的重要作用。

(三)政策实施内容的丰富

与已有的儿童家庭寄养政策相比,改革的内容并不仅仅限于政策本身,更将内容延伸到与其他儿童政策的衔接:一方面通过实施预防服务,将家庭寄养作为安全保护的最后手段,尽可能避免儿童进入家庭寄养;另一方面重视儿童脱离家庭寄养系统后的过渡服务,达成儿童回归家庭的永久性目标。不仅在加州,预防服务也逐渐在全美的儿童政策中受到重视。联邦政府的FFPSA就要求全美家庭服务必须优先给那些可能需要家庭寄养的儿童提供预防服务,其资金也可以用于预防家庭寄养相关的支持和培训。这些政策趋势都反映出家庭寄养政策应该是作为儿童保护和儿童福利的底线而构建,换言之,儿童福利首先要以原生家庭为基础提供福利服务,只要还存在提供原生家庭服务的可能性,都不予采用家庭寄养。一旦儿童必须进入家庭寄养系统,改革后的政策也会围绕着回归家庭和永久性目标展开服务。

此外,在从家庭预防到寄养服务再到回归家庭的复杂过程中,协调和整合所有人员和服务的难度也不容忽视。而改革后的LOCP就通过形成儿童需求的案卷记录,在为寄养安置和寄养服务提供客观依据的同时,更能够促进寄养体系内的人员协调和服务整合。改革同时还改变了寄养服务的提供渠道。改革前的寄养服务是与家庭绑定的,寄养家庭是儿童服务提供中介,一旦寄养对象需要进行寄养家庭间的转移、脱离寄养家庭再进入等,就难以保证所获服务的连续性。而改革后的服务与寄养脱钩并与服务对象绑定并非淡化寄养家庭的重要性,而是将服务从寄养家庭中剥离出来,使得服务能够直接落实到寄养儿童身上,让家庭寄养尽量与院内救济划分界限,从侧面保证服务的延续性和质量,这也充分体现了CCR改革对儿童需求和服务水平的高度重视。

六、相关儿童家庭寄养政策改革对我国的启示

虽然家庭寄养是世界范围内普遍采用的儿童福利制度,但各国在儿童家庭寄养政策背景、政策对象等方面都不尽相同。民政部(2019)数据显示,截至2018年,我国共有孤儿23.3万人,其中社会散居孤儿16.9万人,办理收养登记1.3万件,这些未办理收养登记的孤儿都是当前我国儿童寄养的潜在对象。从我国儿童家庭寄养的政策发展来看,以2000年的民政部等十一个部门共同颁布的《关于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意见的通知》中对寄养的探索为起点,在2003年《家庭寄养管理暂行办法》的基础之上,儿童家庭寄养历经十余年发展,以2014年出台的《家庭寄养管理办法》为界,进入了制度化发展阶段,寄养对象、寄养条件、寄养关系确立和解除、寄养监督管理等多方面都已经基本明确。从寄养对象的规定来看,我国家庭寄养主要针对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有残障等特殊疾病的儿童不予寄养;从寄养关系的解除看,寄养儿童依法被收养、被亲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认领即应解除寄养关系,符合收养条件、有收养意愿的寄养家庭则可以优先收养寄养儿童。已有的政策对比显示,我国的现行的家庭寄养制度更侧重于对孤儿和无人照料儿童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美国的儿童家庭寄养对象范围更广、服务更多,且更加侧重于安全保护。立足于我国的政策发展现实,加州的CCR改革为中国的儿童家庭寄养政策带来了以下几点启示:

第一,需要明确家庭寄养政策在我国儿童福利政策中的位置,划清寄养政策与收养政策的边界,促进寄养政策与其他政策的衔接。从我国现行的儿童寄养规定来看,一旦确定了收养关系,就需要解除寄养关系,但政策并没有明确相关支持措施来促进儿童从家庭寄养向收养的转变(梁土坤,2015)。寄养在孤儿救助中扮演的角色、寄养和收养的衔接都是亟待厘清的关键问题。提高寄养服务质量,促进儿童回到原生家庭或者被收养都是各国家庭寄养政策的目标所在,只有区分好寄养与收养,才能确定寄养家庭对于寄养儿童的权责义务,才能找准家庭寄养政策在我国儿童政策中的定位。

第二,需要建立符合中国福利发展实际的儿童家庭寄养政策体系,重视儿童需求和服务提供。美国的家庭寄养政策面向每一位有安全风险的儿童,其寄养政策也设置了多种类型的资源家庭,以儿童全面、长期的评估方案和多方协商共识为基础,再针对性的选择机构服务项目,并补充以教育、住房、医疗等多个方面的具体政策,为儿童构建了一个全面的服务体系。在我国,家庭寄养主要面向的是没有监护人提供生活保障的儿童,政策覆盖内容相对狭窄。因此,我国家庭寄养政策的规模和模式也许并不在于形成一个类似于美国的无所不包的完备体系,而在于建立一个能够满足特殊类型儿童需求的服务体系。

第三,需要加强对儿童寄养政策的评估和监管。家庭寄养的评估包括对寄养对象的评估和对寄养家庭的评估。只有对这两方面都进行全面评估并实施行之有效的监督,才能形成良性的寄养安置。2019年民政部颁布的《家庭寄养评估》已经初步建立了一个儿童寄养资格和需求的评估体系,从我国寄养家庭资质评估标准来看,寄养家庭的准入门槛还比较低,这可能导致家庭内资源不足或无法匹配儿童需求。此外,一些资源缺乏的家庭甚至会在获取资格后假借名义募款敛财,这更需要民政部门和儿童福利相关机构加强监管,防止侵害儿童权益的事件发生。

第四,需要增加对寄养家庭的资金支持,完善资金的使用和监督机制。目前我国对儿童家庭寄养经费标准并没有作出统一规定,地方政府多数参考儿童的孤残补贴发放寄养补贴,补贴标准较低。然而,家庭寄养政策良性发展的前提之一就是能够找到众多资源充足且愿意提供寄养服务的家庭,仅仅依靠社会成员的无私奉献显然不是长久之计,缺乏资金支持则必然导致寄养家庭难觅,只有为寄养家庭的资金补助提供制度性保障,才能提高社会成员参与家庭寄养的积极性,促进儿童在寄养家庭内的需求满足。在此基础上,更要通过各种机制监督资金使用,保障资金真正用于寄养儿童及其所需的满足。

建构中国特色的儿童福利体系必须依据国情确立儿童福利体系的基本原则和方向(陆士桢,2017)。中国福利体系中目前对于儿童、儿童到成年阶段的政策和制度建设还处于发展阶段,重视这一时期的政策安排对于儿童和社会发展意义重大。虽然中国的儿童家庭寄养政策在福利理念、福利模式选择和福利发展历史方面都与美国存在一定差异,但从加州的改革来看,以回归家庭为目标,为政策构建完善的管理、服务、评估和监督机制等具体做法仍然能够对我国的家庭寄养政策和儿童福利建设有所启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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