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经济对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的挑战与对策研究

2022-07-04 13:31张润哲
科技管理研究 2022年11期
关键词:专利数字经济

王 华,张润哲,阳 维

(1.华中科技大学管理学院,湖北武汉 430074;2.华中科技大学中欧知识产权研究院,湖北武汉 430074)

数字经济时代复制信息的边际成本几乎为零,因此知识产权保护亟需及时跟进。然而,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框架下,维持数字经济中各方利益平衡困难重重。国家法律、规则的制定与监管往往具有滞后性,研究人员、立法者需要具备快速识别新经济发展带来的挑战、快速调整相关社会关系,才能确保经济平稳有效的发展。当下,数据经济的发展以及数字技术的兴起对中国社会显现出阻碍、有潜在危害的一面,涉及包括专利、版权、个人数据诸多领域。如果不能及时制定发展战略和问题应对策略,很难克服数字经济发展带来的挑战和抓住发展机遇。本文分析了数字经济所引发的知识产问题,剖析数字经济下知识产权发展对立法和管理提出的新要求,进而提出了促进数字经济发展的知识产权治理、立法和监管的对策和建议。

1 数字经济与创新管理变革

1.1 数字经济概念

数字经济,起源于美国20 世纪90 年代末信息和通信技术(information and communication technologies,ICTs)高速发展所引发的一系列新的技术创新和经济现象[1],当时被称作由数字技术引发的“新经济”。新经济作为一个模糊概念,人们很难直接理解其内涵和特征,通常认为其与ICTs 产业相关。ICTs 产业孕育了新的产品、服务和商业模式。随着数字化技术的进一步发展,其与信息通信、计算机、互联网、新媒体等产业连接在一起,形成了数字经济产业。马克思主义学者认为,数字经济是工业资本主义向认知资本主义的转变[2]。在数字经济环境下,价值和财富建立在非传统的、非实体的财产权利之上。如今,知识、思想、代码、图像等非实体财产的大量传播表明,这种非实体财富生产和积累也越来越多。与传统工业经济不同,数字经济中创新者的价值获取途径产生了巨大变化[3]。

20 世纪末,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OECD)开始解读数字经济,相继发布《数字经济的未来》(Future Digital Economy,Digital Content Creation,Distribution and Access -Conference Conclusions)、《测量互联网经济》(Measuring the Internet Economy)、《数字时代的创新政策报告》(Innovation Policies in the Digital Age)一系列报告,主题从早期的电子商务发展到新兴的物联网和人工智能技术发展所引发的经济活动。2016 年,中国在《G20 数字经济发展与合作倡议》中将数字经济定义为:涵盖了使用数字化的知识和信息作为关键生产要素、以现代信息网络作为重要载体、以信息通信技术的有效使用为主要特征,用于效率提升和经济结构优化的一系列经济活动[4]。

数字经济及其衡量和管理成为评价全球竞争力的重要指标,如IMD 世界数字竞争力排名、DESI 指数(The Digital Economy and Society Index,DESI)等。美国经济分析局的报告《测量数字经济》(Defining and Measuring the Digital Economy)将数字经济的统计涵盖了电子商务、共享经济及互联网服务等数字服务[5]。此外,占据全球经济总量58%的七国集团(Group of Seven,G7)引领着创新经济建设,积极资助企业数字化技术创新,以促进社会经济发展[6]。国际经济论坛(World Economic Forum)报告显示,为应对全球新冠疫情,数字化技术在OECD 国家中广泛应用,已有34 个OECD 国家制定了国家数字战略。特别是当下全球经济笼罩在新冠疫情阴影下,相较传统国际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数字贸易显得愈发重要,在未来经济中将占据更加重要的位置[7]。

现有研究对数字经济的特点描述不尽相同。有学者指出,数字经济具有万物互联化、知识智能化、数据要素化、财富虚拟化的特点[8]。也有学者认为,数字经济具有网络自由和经济秩序自由等特点[9]。综合来看,本文认为数字经济具备以下特点:(1)数据成为技术创新和经济发展的核心;(2)创新模式从线下转到线上,协同合作发挥着更为重要的作用;(3)互联网技术使创新成本更低、更快和更频繁,由此需要对应的管理战略和应对策略;(4)改变了传统的经济结构和社会分工。

1.2 数字技术的创新管理

当前,数字创新、数字化技术研究涵盖的范围较广。中国信通院将数据技术总结为“四化”,即数字产业化、产业数字化、数字化治理、数据价值化[10]。数字经济中,技术要素通常是指信息技术的演进与模式创新,它能够催生各式各样的数字经济新业态;数字经济核心技术则可以分为数字技术的创新应用、数字产业化发展、产业数字化转型、数字化基础设施建设和数据安全、网络安全服务等。在创新管理研究领域,与数字经济有关的创新管理研究不断深入,围绕数字变革、数字创新和数字化战略等主题的边界不断得到拓展,表1 梳理了与数字经济有关的创新管理研究。

表1 与数字技术有关的创新管理研究

1.3 中国数字经济的发展

中国社会科学院数量经济与技术经济研究所发布的《中国数字经济规模测算与“十四五”展望研究报告》显示,2019 年中国数字经济的规模仅为17.03 万亿,约占全年 GDP 的 17.2%;预计到2025年数字经济规模能够达到 32.67 万亿元,数字经济整体名义年均增长 11.3%[21]。学界、政府部门及研究机构设计不同的多维度数字经济指标,来衡量不同地区数字经济的发展状况,例如中国信通院的数字经济指数(DEI)、赛迪顾问的中国数字经济发展指数(DEDI)、上海社科院的全球数字经济竞争力指数、腾讯研究院的“互联网+”数字经济指数,等等。

目前,数字经济依托社交媒体、在线服务等,占据中国人民生活中非常重要的部分。从绝对规模上看,中国数字经济体量处于全球领先位置,但其占 地区生产总值(GDP)比重并不高。我国“十四五”规划将经济社会发展主要指标中涉及到信息科技发展指标归类到创新驱动维度,包括全社会研发经费投入增长、每万人高价值发明专利拥有量、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增加值占 GDP 比重,提出到2025 年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占GDP 比重增至10%,擘画了中国政府在构建数字型经济体的雄心壮志和宏伟蓝图。

总体来说中国数字经济发展具有以下特征:第一,由于选择研究方法的不同,商业研究机构测算得出的结果偏高,而学术论文得出的结果偏低。第二,中国数字经济发展不平衡与不充分,未来仍有较大的增长空间。第三,中国数字经济增长的速度较快,体现国家政策与企业科技创新投入的成果,尤其是数字经济相关的信息通信技术发展,此领域的高增长还将延续。

2 数字经济对知识产权制度的挑战

2.1 对版权制度的挑战

在版权领域,数字技术培育了互联网服务和在线内容平台,拉动了视听作品数字版权消费,极大地改变了产业创造价值的方式[22]。创作者需要版权法保护其作品不被侵权,但是过于严格地强调保护阻碍了合理使用权的行使,使得数字经济发展受到限制[23]。这主要体现在:

第一,在线侵权问题突出、侵权方式更隐蔽给维权带来困难。无需物理载体的复制和传播使盗版行为变得简单易行、成本低廉而又难以控制[24]。网络文字、音乐、网站侵权案件数量大幅增长,网络版权侵权案件的地域分布相对集中。法院对版权所有者赔偿请求的支持率较高,侵权纠纷判赔力度不断加大[25]。在线 P2P 文件共享和互联网音乐服务是版权领域侵权较为严重的重地[26]。云存储技术的出现,使得受版权保护的内容可以存储在不同地域的云托管服务器上,侵权行为如何确定给维权带来困难[27]。针对上述问题,将在线版权与区块链技术结合成为解决目前数字版权困境的一种有效途径:数字版权人可通过区块链技术将数字作品载体进行加密,通过密钥分派的方式对购买了数字版权的用户进行身份识别与用户验证。

第二,版权滥用及垄断可能阻碍数字经济的发展。新加入的互联网企业试图排除阻碍作品传播的一切制度障碍,以最大限度发挥其网络技术优势[28],网络音乐服务商与唱片公司签订独家版权协议,引起的独家版权易形成市场垄断、阻碍音乐作品传播[29]。网络环境下版权滥用也需反思版权制度的社会性、作者利益与公众利益相平衡的制度理念等问题[30]。数字化分享技术具有提高经济效率和限制公平竞争的双重效应,在认定数字音乐版权独家授权行为是否需要反垄断规制时不应当“一刀切”,引入合理原则推动竞争,才能保护创新企业的经济效益[31]

第三,版权法的严格保护与数字经济的共享精神冲突凸显。版权法为版权所有者提供了强大的武器,版权人的权利与使用者的权利之间保持平衡才能促进数字经济的发展。2014 年巴西世界杯期间,央视国际公司在中国独家享有通过信息网络在线播放赛事的权利,但暴风公司未经授权许可对赛事节目剪辑并制作“短视频”在线播放引发舆论关注。2015 年,斗鱼未经耀宇授权,直播赛事影音数据,引发业界广泛争议。互联分享和创作是人们获取知识和娱乐的重要媒介,版权体系仍应当鼓励新类型作品创作和互联网传播。因此,版权法需要及时对这些新现象是否为保护客体进行明确界定,同时相关作品所涉及到的合理使用范围和保护界限应进一步明确。随着区块链技术应用,智能合约可以使与版权相关的海量交易自动化和标准化。尽管区块链技术的应用仍处于初期阶段,但在版权保护领域的应用潜力正不断显现[32]。在平衡各创作主体的利益和公共利益前提下对版权法进行修订是未来亟须解决的问题。

2.2 对专利制度的挑战

数字技术成为创新领域和专利竞争的热点,全球超过 30%的专利申请集中在ICTs 领域,数字技术正在成为科技创新领域的新热点[33]。传统科技公司通常采用“发明新技术-申请专利-进行生产或者授权”的价值获取模式,但数字经济的非实体性正不断打破这一传统模式的边界[3]。

首先,部分数字技术的可专利性再次成为关注的焦点。互联网产品创新、在线服务等一般只提供计算解决方案,不再生产销售实体产品,因此软件、商业模式、服务成为数字经济业务的关键部分。数字经济的发展催生了软件、解决方法和商业模型新结合,为了应对涉及商业方法部分进行的专利法修改,强调了技术特征可以作为专利但针对具体软件产品,如何在专利和版权保护之间抉择,成为相关企业的难题,通过软件专利保护互联网技术创新的力度也颇受质疑。此外,专利授权周期过长容易导致保护不及时。共享单车摩拜和OFO 的快速兴起、随后被并购或倒闭,围绕共享单车的专利布局策略以及竞争者之间的专利战略研究也随共享经济模式坍塌一并衰落,引发了知识产权能否对新经济模式进行有效及时保护的质疑。现在技术更迭和淘汰速度不断加快,在专利未授权前即被搭便车、模仿或侵权已发生,专利保护的速度难以跟得上技术更新速度以及数字经济环境中的市场竞争速度。

其次,数字技术的广泛应用加重了专利审查积压和专利丛林。与数字技术有关的专利申请量激增使得全球各大专利局面临着专利审查积压的难题。根据英国知识产权局的报告,以欧洲专利局(EPO)现有的审查速度,应对目前的专利增长量需要10 年才能完成审查[34]。数字经济涉及的技术领域与专利密集型产业高度重合[35],全球电子产品市场专利丛林造成审查和技术转化效率低下,应用和转化的时间被延长。因此,数字技术专利数量的激增,额外的等待授权时间削弱了创新者的积极性、决策和行动速度。中国专利局为应对这种问题采取了事前治理的思维,提升专利申请审查质量[36],并与其他专利局建立共享审查信息等国际协作机制[37],未来还可以利用大数据挖掘和人工智能技术协助审查。

第三,引发了大量价值较低的专利申请。在一些低成本的数字技术领域,缺乏辨识技术机会能力的技术追随型企业通过模仿创新,其专利申请围绕着他人的核心专利技术[38],引发了大量低价值申请。低价值专利一方面增加了企业运营成本、降低社会的总体效率;另一方面容易引起竞争对手高度戒备和过激反应,即所谓的防御性专利策略。企业申请专利以防御而以非创新为目的,与专利制度激励创新的出发点相违背。为应对专利低价值问题,目前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和相关行政部门改变了以往策略,减少对企业专利申请行为的直接补贴,转而加大高新技术企业研发投入导向和培育高价值专利。持有大量专利的企业可以逐步转变专利数量积累战略,考虑主动公开非核心技术来预防其他企业获得专利,减少专利管理工作的负担,也可以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运营公司来管理专利资产。

2.3 对数据保护形式的挑战

数据作为一种新型的内容载体,在以往知识生产活动中仅仅充当辅助工具,而数字经济时代则更注重数据动态的形成过程和对数据的运用。现在,数据俨然成为一种具备高价值的资产,是数字经济的关键生产要素,甚至被视作数字经济的底层架构[39]。由于数据构成本身的复杂性,数据保护途径亦存在多种可能。一方面,作为互联网公司的核心要素,数据可以被视为商业秘密加以保护,也可以被视作互联网公司的核心资产进行交易。然而,与个人信息相关的数据通常都会涉及到个人隐私。美国早期因担心数据分享引起不正当竞争,对数据的保护政策倾向于不直接提供分享,直到20 世纪90年代才逐步放开共享和使用,并由各州提供不同类型的数据保护法律,以确保隐私、数据保护或及时向用户通报数据泄露[40]。欧盟通过《关于数据库的法律保护的指令》,对数据库(database)以特殊权利的方式(Sui Generis)加以保护。现在看来,数据经济及其数据资产化趋势,推动了数据财产化的发展[41]。无论作为个人的隐私保护还是新型财产权,数据保护的相关法律制度有必要进一步完善。

个人数据尤其是个人信息的合理保护和有效利用关乎公民的权利保障,也关乎数字经济的健康发展与治理。中国《民法典》人格权编的第六章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有关个人的私密信息受到《民法典》的保护。目前的立法实践或尝试体现了数据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形式的属性,但对数据的财产权形式保护暂时空白。作为数字经济的基石之一,中国应当尽快打通数据作为财产权形式的保护渠道与交易途径,在充分保护个人隐私、尊重商业秘密的前提下推动数据财产化进程,从而为数字经济的进一步发展铺平道路。

3 适应数字经济的知识产权制度应对策略

3.1 完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

为了应对数字经济对知识产权制度的挑战,其根本原因是数字技术催生了新的经济形态、经营模式、组织结构、行为方式和社会关系的变革,必须通过设定合理的知识产权法律框架加以回应、协调和规范[42]。首先,数字技术加快了信息的传播速度,降低了信息传递和技术转化成本,使得数字资源和数字产品侵权变得容易;其次,权利人通过知识产权获益变得复杂和困难,应对数字经济创新范式转变和现有知识产权保护的协调正成为新的难题;第三,数字经济的共享精神、代码开源和数据开放,需要在传统的私权严格保护和开放式创新思潮之间取得平衡;第四,面对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数字技术的冲击,知识产权具体规则呈现出一定的局限性。因此,需及时完善和修订现行法不足之处。数字化版权保护则应明确数字版权的保护界限,持续更新数字经济条件下权利人与作品之间的平衡,探索区块链制度在数字版权中的潜在优势。创新主体不再片面追求专利数量,专利制度在激励创新的立法目的下,应当制定适应规则来应对数字技术中的可专利性问题、专利丛林和专利申请积压以及数字经济快速发展与保护力度的新规则。对数据的财产权保护,建立数据作为财产权形式的保护形式与交易途径。在充分保护个人隐私、尊重商业秘密的前提下,推动数据作为核心资产的保护和利用。此外,数字平台基于数据收集分析和评估,开展经营活动,多以双边市场理论为基础,关注平台经济的网络效应、需求方规模效应等不同于传统经济形式的属性;技术属性则更强调互联网、大数据等新技术条件对平台经济的驱动和支撑作用,关注其开放性、跨界性等特征[43]。数字经济的背景下,数字化、网络化和智能化 “数字鸿沟”进一步扩大,“数字弱势群体”(Digital Vulnerable Groups)引发的不可逆社会结构和关系变革正在成为新的社会矛盾[44]。对于企业利用专利、数据与算法获得垄断优势产生的垄断行为也应考虑公共利益[45],以维护并激励竞争的市场。

3.2 通过数字经济专门立法

数字经济的发展使社会与政府逐渐意识到数字经济立法的实际需求[46]。一些国家和地区正积极制定促进数字经济健康发展的法律,开展数字经济专门立法活动。例如,英国2010 年通过了《2010 年数字经济法(2010)》(The Digital Economy Act),并于2017 年通过新的《数字经济法(2017)》,填补了宽带服务、网络色情等领域数字经济法律的空白,进一步完善了消费者权益保障制度[47]。白俄罗斯于2017 年12 月21 日出台《数字经济发展法案》,该法案包含一套详尽的定义和法律制度,适用于区块链等新兴数字技术的多个解决方案[48]。2020年12月,欧盟接连发布了《数据治理法案》(Data Governance Act)、《数字服务法案》(DigitalServices Act)、《数字市场法案》(Digital Markets Act)三部重要立法,与之前生效实施的《一般数字保护条例》和《非个人数据自由流动条例》,共同构成了欧盟最新的数字经济法律体系框架。此外,数据安全涉及到国家核心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2019 年年底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声称字节跳动公司旗下短视频社交平台TikTok 窃取用户信息,对其展开调查;2021 年6 月10 日,滴滴向美国证券委员会(SEC)低调递交招股书,申请纳斯达克或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随后我国国家网信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对滴滴出行实施网络安全审查,应用商店纷纷下架滴滴出行APP。因此,数字安全成为维护数字经济健康发展急需厘清的领域,现在散布在各个部门法中不便于监管、企业和用户合规审查和识别。

目前,尽管我国分别于 2021 年6 月10 日和8月20 日审议通过了《数据安全法》和《个人信息保护法》,但与欧盟日趋完善的数字经济治理体系相比,我国的数字经济专门立法还存在不足与空白。考虑到数据安全及个人隐私保护,作为数字经济的先行省份,浙江省在2020 年12 月就审议通过了《浙江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地方性法规结合地方经济、社会优势推进治理数字化的经验,为中国数字经济专门性立法活动提供了基础。中国是数字经济较为发达的国家之一,仍有在中国经济中占据更高比例的潜力,为确保市场公平以及最大程度上促进创新,我国仍应当尽早通过专门的数字经济法,以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保证国民经济的健康、持续、协调发展。推动专门《数字经济法》立法工作以促进数字经济的蓬勃健康发展为基本原则,促进为主、限制为辅,让中国成为数字经济最发达、也最安全的国家。专门的数字经济立法能有机协调维护国家安全、促进产业创新、保障用户权益等多层面利益,协调传统的法制范式、平台垄断的冲突。

3.3 制定国家层面数字经济战略

目前,各主要国家相继推出和升级数字经济发展国家战略。美国早在互联网飞速发展的20 世纪90 年代中后期就制定了极具影响力的立法,如1996年《电信法》、1998 年《数字千年版权法》等,为数字经济领域的其他立法奠定了基础,强化了其数字产业的竞争优势。德国于2014 年发布《数字议程(2014—2017)》;法国发布《法国数字化计划》(Plan France Numérique);日本先后出台《e-Japan 战略》《u-Japan 战略》《i-Japan 战略》《ICT 成长战略》和《创建最尖端 IT 国家宣言》[39]。2017 年3 月31日,澳大利亚政府生产力委员会向政府递呈了《数据可及性与使用最终报告》,研究数据经济发展战略、立法与知识产权保护,澳大利亚政府对待大数据、创新和知识产权三者的态度,倾向于推动共享的、互益的、充满活力的创新和知识产权理念[49]。

我国为贯彻落实“十四五”规划《纲要》,在数字经济领域也迅速反应,加快推进 “互联网+”行动、人工智能发展规划、数字经济发展等,各部委、省、市和科研机构、企业为实施数字经济“互联网+”行动也作出具体行动。其中浙江、贵州等各省份在近期推出数字经济的行动方案,但国家层面的数字经济战略缺失,对知识产权制度挑战预测和应对策略有待进一步系统化、立法化的完善。制定国家层面的数字经济战略,促进与各国数字技术发展、法律规则变革之间的良性互动。我国可以借鉴域外经验,制定国家层面的数字经济战略。从提升国内经济发展和区域平衡角度出发,立足于全球数字经济与国内国际双循环,协调数字经济对区域实体经济区域和国内产业的合理分工。

4 结论

本研究针对数字经济迅猛发展引起生产关系和社会结构的深刻变革,识别了对传统法律规则及其实施带来挑战和冲击,分析现行知识产权法律规则的存在的问题。研究分别从数字经济的概念、范围和对创新管理变革出发,分析我国数字经济发展的特征。进一步探讨现行知识产权制度的不足,并对国内外数字经济战略和立法进行了比较分析。

本文分析表明,在版权领域,数字化技术导致在线侵权泛滥维权困难、版权滥用及垄断、严保护与共享精神冲突等问题;在专利领域,数字化技术引发了数字技术是否可专利性、专利审查挤压和专利丛林、诱导低价值专利产出等问题。数字经济时代则更注重数据动态的形成过程和对数据的运用,数据经济及其数据资产化趋势,无论作为个人的隐私保护还是新型财产权,数据尤其是个人数据需要专门财产化保护。

为了应对上述挑战,确保市场公平以及最大程度上促进创新,可以从三方面采取应对策略。一是,从激励和保护创新的基本理论出发完善知识产权法律,制定适应规则来应对数字技术中的可专利性问题、专利丛林和专利申请积压以及数字经济快速发展与保护力度的新规则。探索区块链制度在数字版权中的潜在优势。对数据的财产权保护,建立数据作为财产权形式的保护形式与交易途径。在充分保护个人隐私、尊重商业秘密的前提下,推动数据作为核心资产的保护和利用。二是,仍应当尽早通过专门的数字经济法,以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三是,在战略层面制定国家层面的数字经济战略,促进与各国数字技术发展、法律规则变革之间的良性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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