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 俊,宋洋洋,邱子亿
(1.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2.中国人民大学创意产业技术研究院,北京 100872)
为了进一步发挥文化和科技的相互促进作用,增加科技自身创新实力与在文化领域的实践应用,科技部与中宣部会同相关部门从2012—2021 年陆续认定了四批(共85 家)国家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以下简称“文化科技基地”)。从发展情况来看,文化科技基地作为新基础设施,为带动地方特色经济、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与应用提供了巨大的智力支持,尤其伴随后疫情时代的到来,经济发展与空间结构的关系在某种程度上发生改变,全球产业链呈现纵向分工链条缩短、横向分工向区域内集聚的趋势[1],以技术创新为核心的产业链集群再次成为经济发展的生力军。在此背景下,国家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作为全国标杆级的文化科技集聚区,积极发挥其空间集聚优势,通过开放式创新模式助力技术和资源的互补,共享知识溢出价值,最终实现基地创新绩效的提高。
当前学界关于开放式创新和创新绩效关系的研究比较充分,但这些研究结论不尽相同,其原因在于研究对象和研究视角的局限。已有研究大部分以企业个体为研究对象解释企业间知识内部流转的常见问题,而没有从综合的角度考虑影响外部知识协同的激励系统[2]。国家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作为极具代表性的市场主体,通过发挥其集聚优势,不仅拓展内部“知识库”的常态化协作[3],而且推进组织关系作为企业的延伸从而获取组织边界之外的资源,是对既有研究忽视开放式创新多层次效应的弥补与回应[4]。综上,本文旨在探讨以下问题:实施开放式创新战略能否提高文化科技基地创新绩效?政府给予的政策支持和资金扶持是否会对基地创新绩效起到积极调节作用?政府激励效应是否会因为基地行业属性的差异而产生不同的开放式创新实践效果?
本文可能在以下三方面丰富和深化了已有研究:第一,从研究对象上,本文突破已有研究从微观层面出发以企业为个案的切入点,选取国家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丰富研究对象层次,探究基地之间、基地内部企业之间以及各基地的企业之间的开放式创新模式以及其对创新绩效产生的实际效应;第二,突破传统研究基地、园区的分析框架,引入开放式创新视角,探究集聚区内如何实现成果创新以及其影响机制,并纳入政府激励因素拓展了政府与基地关系的相关研究;第三,从行业属性异质性视角实证检验政策激励对基地创新绩效的差异。
开放式创新诞生背景,首先源自全球化带来的劳动分工和市场范围的扩大:新技术允许跨地理进行协作和协调、工人流动性的增加、全球范围大学数量的增加、美国霸权的下降、初创企业获得风险投资的增长,以及互联网、社交媒体、支持信息和通信技的广泛应用[5],这些因素催化了开放式创新的爆发。自Chesbrough[6]3-10在2003 年出版他的著作《开放式创新:进行技术创新并从中赢利的新规则》以来,开放式创新的概念开始受到了学界的高度关注。Chesbrough[6]3-10将开放式创新理解为:通过有目的地利用流入(inbound)和流出(outbound)知识,来加快内部创新以及扩大内部创新的外部应用市场的过程。流入(输入式)流程代表通过许可、转入、收购(以获得有价值的技术、人员等)和价值链上的协作来获取外部知识[7]。流出(输出式)流程代表内部知识的外部利用,包括向多种外部环境投入技术或贡献创新过程,并通过将其出售给其他市场主体来实现某些潜在价值[8]。
开放式创新描述了一种新兴的组织创新范式,在这种范式中,企业利用可能位于自身边界之外的研究和开发,以非专有的方式进行合作[9]。Okamuro 等[10]与Briggs[11]均从微观层面(包括研发能力、已有创新成果、创始人人力资本条件、技术水平、企业规模等)出发,Bilgram 等[12]从中观层面(公司战略、组织因素、管理工具)的现实条件对于开放式创新的驱动力表现。除了关注经济因素对开放式创新的直接影响外,也有学者关注公共政策、媒体以及合作者等因素对开放式创新的影响[13]。Meulman 等[14]人探讨如何通过网络可视化和语义算法来识别合作伙伴,以更好地理解开放式创新的成本和局限性。Di Pietro 等[15]分析众筹活动与投资者网络的合作对于开放式创新的影响,并指出对于初创公司来说,创始人和投资者的独特属性在开放式创新程度上发挥更重要的决策作用。Mount等[16]关注到社交媒体在外部利益相关者参与中的重要作用,分析社交媒体如何发挥其创造力、专业知识和集体智慧的优势,从而为企业提供想法共享、创建渠道、内容以及关系建立的潜在可能。国内学者对于开放式创新的研究也主要集中在对经济意义的探讨上,徐珊珊等[17],吴增源等[18]均提到了知识产权,曾江洪等[19]提到的政府财税激励,杨震宁等[20]提到的制度环境与合作关系,彭晓东等[21]提到的顾客参与等因素对企业实施开放式创新模式效果的影响。且大量研究落足于研究单个案例,分析开放式创新与企业创新绩效间的联系,鲜有研究通过探究集聚区之间或集聚区内部企业之间的关系来明确开放式创新对企业的重要影响和内在逻辑。
在学术界有多种开放式创新类型,目前公认的是分为知识出售、技术采购、知识协同和研发外包四种[22]。Anklam 等[23]认为知识协同是通过信息流转消除“知识孤岛”的创新形式,这里的信息流转包括知识共享、知识转移和知识创造。Leijen 等[24]认为知识协同的产生必须满足需求方和供给方的共存,即双方之间经过知识共享、转移、融合等过程解决问题甚至创造新的知识。陈昆玉等[25]在前人提出的知识流转、共享的基础上强调知识协同具有增值效应,也就是说在知识转移和分享的过程中,往往伴随着资本交易活动,各参与方获得了收益,并且参与协同各方整体创造的价值远远大于原本各独立部分简单之和的效应。知识协同的最终价值是实现知识的再生,伴随个体之间围绕知识展开的交流逐渐丰富,知识协同互动的规模和速度也会越来越大,越来越快,这个过程被形容为知识螺旋,在这个螺旋中知识从个体层面上升到群体层面[26],从静态资源上升到动态资本。所以从本质上来看,知识协同的本质不仅是分享,更是不断地创造。因此本文采用开放式创新的表现形式之一——知识协同为当前文化科技基地内形成的互联融合、互动发展、共享互补、共同创新的局面提供理论支撑与解释,即各基地和企业通过组织或自发的学习,使不同知识资源经过分享、转移、碰撞、融合等过程实现知识的动态流动,包括科技领域的技术、专利、商标的共同创造,也包括文化领域的工艺、内容、作品的创作。
2.2.1 开放式创新对基地创新绩效的影响
当前国内外关于开放式创新对企业创新绩效的研究已经比较丰富,并且充分验证了开放式创新对企业创新绩效产生的影响和作用,但不同学者对其效果态度不一。持乐观态度的学者认为,开放式创新活动可以为中小企业的创新绩效提供广泛的潜在机会,挖掘其潜力价值[27],维持在动态环境中的竞争力[28],并同时实现经济增值和可持续性创新双重目标[29]。DeBacker[30]认为,企业开放式创新不仅仅是一种手段,更是企业的战略经营模式,企业通过流入和流出两种开放式创新模式,降低企业研发投资的风险,使组织外部新创的研发技术公司获得支持,从而提升公司的创新水平和创新绩效。持悲观态度的学者认为,开放式创新提倡的技术交流可能会对中小企业的创新绩效产生负面影响,因为知识和技术的交流会激发中小企业关于创新的潜在想法[31],而中小企业可能难以分配足够的内部资源来管理和优先考虑这些想法,由于缺乏这种平衡“注意力分配”的能力而导致企业自主创新积极性的懈怠[32],甚至把内部知识建设用开放式创新来替代[33]。也有学者通过研究结果表明,专注于入站式开放式创新活动的公司提高了其激进的创新绩效,但阻碍了其增量创新绩效[34]。
本文认为,国家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能够通过开放式创新模式推进创新绩效。其原因在于开放式创新意味着基地之间、基地内部企业之间以及各基地的企业之间的研发合作可以带来持续性的创新源泉。对内,由于企业获取了外部多样性、异质性的技术知识,扩大了其对新兴技术领域的探索,加深了自身对已有技术领域知识的理解,提升了基地整体创新实力。对外,多样性知识的整合与利用很大程度上加速了产品与工艺在基地空间的融合和重组,且在这一过程中不断更迭和创新技术,推动整个创新生态的升级。基于此,本文提出如下假设:
H1:开放式创新与国家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的创新绩效呈正相关关系,即基地实施开放式创新模式可以促进基地更好地完成创新实践。
2.2.2 政府激励的调节效应
税收激励、政府扶持资金以及其他类型的政策支持是目前我国政府对市场主体最为常用的激励制度。本文主要讨论的是政策支持和资金扶持两种方式:政策支持则是地方政府为了全面统筹协调,制定人才引进、配套设施、金融服务等政策,为文化和科技企业创新发展提供方向指导和宏观把控,是一种温和的、长久性的激励形式;资金扶持是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直接给予资金补贴,往往用于提高文化和科技产业整体实力,培育骨干企业,支持重点发展项目、工程,采取,它相较于政策支持而言是一种直接的激励方式,具有迅速、直接、明显等特点。已有研究表明,良好的制度环境、完善的制度政策可以保障企业顺利开展创新活动,不仅可为企业带来实际的优惠政策,也能为开放式创新中的各利益相关者释放利好信号,便于建立信任基础,推进开放式创新活动的有效开展。刘志迎等[35],龙静等[36]均认为关于政府激励对创新绩效的影响业界也有截然不同的两种声音,积极的一方认为企业往往不能从特定的管理活动中立即收益,而恰当的激励制度会增强企业学习能力以及与外部伙伴的创新合作关系[37],且政府在企业开展的创新活动中往往扮演了中介的角色,通过政策、资金等方面的支持协助企业建立系统内的连通性,为创造新的可能性和活力搭建桥梁[38]。持消极态度的学者关注到政府的激励措施会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企业的生产积极性,例如,Bernini 等[39]在一项研究中证实被政府补贴企业的创新情况增长低于非补贴企业,因为政府补贴虽然明显促进了企业的研发投入,但并未明显提高创新产出,甚至抑制企业创新,并建议政府要根据企业创新水平进行动态调整,注意补贴强度控制在适度区间[40]。总之,由于企业技术创新活动风险高、投入高,且创新成果容易外溢等情况,政府激励的必要性逐渐凸显。
从实践层面看,文化科技基地从传统的封闭式创新到开放式创新的巨大转型,政府激励在其中发挥了重要调节作用。2019 年科技部等六部门颁发《关于促进文化和科技深度融合的指导意见》,提出要培育产学研结合、上中下游衔接、大中小企业协同发展的创新格局,构建开放高效的创新网络。2021年6 月文化和旅游部发布《“十四五”文化和旅游科技创新规划》,重点强调不仅要在宏观调控层面建立健全文化科技创新体系,更要在中观和微观层面提升文化和科技领域关键共性技术的研发与应用,引导高端科技创新要素围绕示范基地布局生产力流动和聚集。政策的出台以及资金的直接补贴推动基地从简单的“集聚+科研”的政策扶持模式过渡到“集聚+科研+服务”的市场发展模式,然后在基地内部与外部主体的互动合作中形成“集聚+科研+服务+共生”的协同创新模式。深圳高新区基地目前已经成为互联融合、互动发展、高度密集、专业分工、共享互补的高竞争力区域,尤其当新的业态、新的服务方式在面临准入、运营和管理的技术困难时,基地在政府资金和政策的支持下,有效推进创新发展和成果转化。
综上,本文提出以下研究假设:
H2a:政府资金扶持正向调节开放式创新与基地创新绩效的关系,即基地获得扶持资金越多,开放式创新对基地创新绩效的促进作用越大;
H2b:政府政策支持正向调节开放式创新与基地创新绩效的关系,即基地获得政策支持越多,开放式创新对基地创新绩效的促进作用越大。
前文所探究的变量在相当程度上塑造了基地间的外部关系,但基地自身特质也对开放式创新产生结构性影响。国外学者在分析中国企业实施开放式创新面临的障碍问题中强调行业属性的重要性[41]。同时,从顶层设计来看,我国认定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的主要目的在于推动文化和科技行业的相互作用与创新融合。基于此,本文将国家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按照核心业务、主要产品类型、基地内文化企业营业收入占比、高新技术企业数量等要素进行文化主导类和科技主导类的划分,并邀请文化和科技领域的六位专家对划分结果进行审核,最终在85 家基地样本中确定40 家以文化艺术、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化旅游、文化遗产为核心内容的文化主导类基地样本,以及45 家以软件开发、信息技术服务、专业文化装备研发制造、智能声光电系统集成等为主的科技主导类基地样本,旨在探究行业属性的差异是否会对开放式创新视角下基地创新绩效带来影响,政府激励对于不同样本的基地是否会产生不一样的调节效应。
综上,本文提出研究假设:
H3a:在文化主导类基地中,开放式创新与基地的创新绩效呈正相关关系;
H3b:在文化主导类基地中,政府资金扶持正向调节开放式创新与基地创新绩效的关系,即文化主导类基地获得扶持资金越多,开放式创新对基地创新绩效的促进作用越大;
H3c:在文化主导类基地中,政府政策支持正向调节开放式创新与基地创新绩效的关系,即文化主导类基地获得政策支持越多,开放式创新对基地创新绩效的促进作用越大。
H4a:在科技主导类基地中,开放式创新与基地的创新绩效呈正相关关系。
H4b:在科技主导类基地中,政府资金扶持正向调节开放式创新与基地创新绩效的关系,即文化主导类基地获得扶持资金越多,开放式创新对基地创新绩效的促进作用越大。
H4c:在科技主导类基地中,政府政策支持正向调节开放式创新与基地创新绩效的关系,即文化主导类基地获得政策支持越多,开放式创新对基地创新绩效的促进作用越大。
本文的研究对象是科技部与中宣部会同相关部门自2012 年以来已认定的四批国家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根据科技部办公厅和中央宣传部文改办颁发《关于开展国家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申报工作的通知》《关于加强现有国家级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规范优化工作的通知》以及通知附件中关于各基地申报表和入驻企业情况表,经授权获取所有基地提供的原始数据。由于各批次基地认定时间的差异性,本次获取数据时间为2016—2018 年,考虑到部分数据缺失以及相关字段涉密问题,最终选取85 家基地作为研究样本,合计得到有效观测值255 个。
因变量:创新绩效(PATENT)。创新绩效主要是基地(企业)为了提升市场价值而研发创造新的知识、技术、服务等。参考Löfsten[42]、Katila[43]、王崇锋等[44]学者对创新绩效的定义,本文以专利数量(包括专利、著作权、商标权)来衡量基地的创新绩效。在模型中取其对数。
自变量:开放式创新(OI)。这一变量是为了测量开放式创新程度或实践情况,当前多数研究通过问卷调查的方法主观判断,本文则直接选取基地内企业采用其他企业创新成果数来测量,如前文所述,采用他者创新成果本身是基地实现开放式创新的一种重要模式,即知识协同,它既代表了双方之间经过技术共享、转移、融合等过程而实现的知识流转,也凸显开放式创新强调通过内外部商业渠道(即购买行为)加快技术流通的主要特征。所以,本文将基地内企业采用其他企业创新成果数作为开放式创新的衡量变量,在模型中取其对数。
调节变量:本文的调节变量是政府激励,分成两个维度,一个是资金扶持(FUND),主要是政府为了鼓励基地中大量初创的文化和科技类企业进行成果创新,通过专项资金的方式对其进行一定数额的资金补贴。本文中直接选用基地内企业所获中央及省级扶持资金来衡量这一指标,在模型中取其对数。另一个变量是政策支持(POLICY),是指除了资金直接扶持外,当地政府为推进文化科技基地创新发展所推出的各类政策,包括人才引进、土地规划、产权保护、流程审批、监督管理等方面的专项政策。本文采用基地所获政策支持的数量来衡量政策支持情况,在模型中取其对数。
控制变量:根据学术界现有研究,考虑到开放式创新表现会受到多重因素的影响,故选取部分重要变量进行控制,这些变量主要包括基地营业收入、科研投入、服务平台、高新技术水平以及文化或科技产品市场价值共五个变量。(1)营业收入(INCOME):开放式创新旨在为创新活动提供一个总体框架,在这一框架内,组织通过知识共享、研发合作、技术并购等手段将创造性思维转化成实际产品和利润。同时考虑到在当前以数字化、人工智能化为核心的新一轮产业变革中,基地内很多文化、科技类中小企业面临研发数量和质量的巨大压力,而营业收入是缓解这些风险的重要途径,所以本文将基地收入作为控制变量,在模型中取其对数。(2)科研投入(RD):科研投入是最直接体现文化科技企业创新实力的因素,因而将基地自主研发金额纳入模型之中,以期探究在开放式创新下科研投入对基地创新绩效的影响机理,在模型中取其对数。(3)服务平台(PLAT):当前文化科技基地不仅在经济价值方面取得丰厚的成果,也搭建了专业公共服务平台,为基地内企业提供创业孵化、信息对接、人才培养、投融资对接等服务。文化科技服务平台成为企业创新的天然土壤,本文采用基地内文化科技服务平台应用数进行测量,在模型中取其对数。(4)高新技术水平(TECH):高科技企业本身代表了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高新技术水平在基地的开放式创新中具有一定的话语权,本文采用基地内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数量进行测量,在模型中取其对数。(5)文化或科技产品市场价值(PRO):产品是企业发展的载体,市场价值是文化或科技企业进行市场交易的基础和前提,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代表市场主体的商业化程度和创新性活力,本文采用基地内文化或科技产品收入进行测量,在模型中取其对数。变量定义见表1 所示。
表1 开放式创新与创新绩效关系的变量定义
根据研究假设及对以上变量的界定,为了考察各要素对基地创新绩效,本文建构以下分析模型:
以资金扶持为调节变量。
以政策支持为调节变量
本文研究了2016—2018 年85 家国家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的数据(以下简称“基地样本”),共获取255 个有效观测值,表2列出了基地创新绩效、开放式创新、政府资金扶持、政府政策支持以及控制变量的描述性统计结果。从因变量(PATENT)看,最大值为12.703,最小值为1.775,标准差为2.587说明各基地样本间的创新绩效存在一定的差距。从自变量看(OI),基地样本内企业采用其他企业创新成果均值为4.147,说明本文所选的基地样本具有一定的合作研发能力和创新潜力。从调节变量看,样本基地享受资金扶持的均值为6.918,高于受到政策支持的均值2.099。从控制变量看,基地营业收入与产品市场价值均值都比较高,表明大部分样本基地有较强的市场实力。
表2 基地样本描述性统计分析
相关性分析结果(见表3)表明,开放式创新与基地创新绩效之间呈显著的正相关关系,在P<0.01的显著性水平下,相关系数为0.720;资金支持和政策支持与创新绩效均表现为不显著的正相关关系;控制变量中,研发投入、基地收入、高新技术水平以及文化或科技产品市场价值与创新绩效均表现为显著的正相关关系,在P<0.01 的显著性水平下,相关系数分别为0.674,0.850,0.829,0.811。假设H1:开放式创新与基地创新绩效呈正相关性,得证。
表3 变量相关性分析
对变量进行共线性分析,结果如表4 所示,一般认为方差膨胀因子超过10 的时候,变量之间具有较强的共线性,本文研究的变量方差膨胀因子均未超过10,所以变量之间不存在明显的共线性,可进行回归性分析。
表4 变量的共线性分析
本文采用分步回归的方法进行处理,结果如表5 所示,模型(1)中只加入核心变量(OI),从回归结果可以看出开放式创新对基地创新绩效表现出显著的正向影响(β=0.403,P<0.01),假设H1得到支持。模型(2)在模型(1)的基础上加入控制变量,其中研发投入(RD)、高新技术水平(TECH)对创新绩效有显著正向影响。模型(3)检验资金扶持的调节效应,模型(4)检验政策支持的调节效应。结果显示,资金扶持与开放式创新的交互变量回归结果正向显著(β=0.046,P<0.1),说明资金扶持可以促进开放式创新提高创新绩效的作用,H2a假设成立。政策支持与开放式创新的交互项回归系数不显著,说明政策扶持的调剂效应不存在,H2b假设不成立。
表5 基地样本各变量的回归分析
通过对行业异质性分析可以发现(见表6、表7),开放式创新在科技主导类基地和文化主导类基地中均表现出对创新绩效的正向影响作用,假设H3a和H4a成立。在文化主导类样本中,资金扶持与开放式创新的交互变量回归结果正向显著,在P<0.01 的显著性水平下,回归系数为0.135,假设H3b。政策支持与开放式创新的交互变量回归结果正向显著,在P<0.05 的显著性水平下,回归系数为0.018,假设H3c成立,说明资金扶持与政策支持对于文化主导类基地通过开放式创新提高创新绩效均起到促进作用。在科技主导类样本中,资金扶持与开放式创新的交互变量回归结果正向显著,P<0.01 的显著性水平下,回归系数为0.113,说明资金扶持可以促进科技主导类基地通过开放式创新提高创新绩效的作用,假设H4b成立。政策支持与开放式创新的交互项回归系数不显著,说明政策扶持的调剂效应在科技主导类基地中不存在,假设H4c不成立。控制变量中,高新技术水平与文化主导类基地的创新绩效表现出显著的正相关关系,研发投入、高新技术水平与科技主导类基地创新绩效表现为显著的正相关关系。
表6 文化主导类基地分样本回归结果
表7 科技主导类基地分样本回归结果
表7 (续)
本文从开放式创新的视角切入,研究国家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采用开放式创新模式对基地创新绩效的影响机理,政府激励在其中发挥了怎样的调节作用,以及政府激励效应是否会因为基地行业属性的差异而产生不同的开放式创新实践效果。研究发现:
第一,文化科技基地通过采用开放式创新模式能够提高基地的创新绩效。这是因为文化科技基地自身的集聚效应为知识主体、客体提供了天然的开放环境,基地之间以及基地内企业之间在共同目标的作用下,突破传统的组织边界,自由地进行知识分享和创造,并推进创新活动向有序协同的方向演进[45]。同时,这一模式也为当前处于高压竞争中的企业提供价值创造新路径,从实践层面规避企业个体创新能力不佳、创新资源禀赋不足、创新技术投入高、创新活动自身复杂性等问题,真正实现企业创新能力的进步,推动基地成果创新的高质量发展。控制变量中研发投入和高新技术水平对基地创新绩效均有显著的正向影响作用。由于国家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依托各地高新技术开发区和国家可持续发展试验区,具有知识和技术密集性高、附加值大、产业增长率高的特点,研发投入是开放式创新实践中的关键决定因素之一。健康的科研环境和扎实的科研积累能够有效促进创新成果的产生,尤其是对于系统化的创新过程来说,科研投入是提升创新绩效的坚实保障。其次,高新技术水平代表着基地整体的科研能力,可以为开放式创新提供专业技术服务和技术转移的潜在机会,极大程度地推动科技成果的进步和技术场景在文化领域的广泛应用。
第二,政府激励措施中的资金扶持正向显著影响开放式创新对创新绩效的促进作用,而政策支持对于开放式创新与创新绩效关系的调节作用不显著。究其原因,首先是政策针对性不强,文化和科技类企业大多属于轻资产类型,具有高风险性和高成长性特点,这些企业在技术创新中往往面临资金短缺或融资困难的问题,所以政府的资金扶持能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他们在技术合作、知识采购等方面的压力,从而更高效地开展开放式创新实践。当前政府给予基地的政策大多是在创新体系建设、成果产业化转化、媒体融合推广等宏观方面的指导,关于共性关键技术研发的专业性政策支持较少。其次是政策协调性不足,文化科技基地的建设和发展涉及到科技、文化、财政、宣传、广电等部门,各部门在政策制定中没有形成差异性、互补性和精准性的政策激励组合,导致从顶层设计到落地执行过程中频繁出现“层层加码”“层层注水”的现象,也就是政策沿着纵向政府层级向下传递过程中对指标要求逐渐严格,但沿着横向政府部门平行传递中对有交叉的领域往往模糊处理,政策激励制度没有充分发挥宏观调控和微观协调宫内,甚至成为相关部门博弈的数字游戏。最后是政策成熟度不够,目前很多政策在权力收放、落地执行过程中相对不成熟,如何既有序指导基地建设,又避免因政策介入而带来的市场失灵是政策激励制度面临的关键考验。
第三,在分样本分析中,本文发现文化主导类与科技主导类的基地都在开放式创新背景下积极与伙伴合作推进基地创新绩效的有序发展。文化是科技应用最广泛、对科技创新支持最活跃的领域之一,也是科技发明创造的策源地。科技创新是推动文化生产方式变革的有力杠杆,能深度改变文化产业的价值链和供需关系,催生一系列新兴文化业态,科技创新推动文化繁荣发展。所以,行业属性的差异是否对基地创新绩效产生影响以及造成这种差异的内在逻辑又是什么值得关注。
根据分析结果来看,政府激励效应对文化主导类基地通过开放式创新模式提高创新绩效发挥了显著的调节作用。究其原因,首先是文化主导类基地自身多元且包容的生态环境发挥了场域优势。有研究证明,与专注于某一技术领域的企业相比,业务板块多样化的企业在与外部组织进行知识协同方面更具优势,能更有效地与外部组织开展知识的共享、转移与创造,进而推进持续创新[46]。文化主导类基地涉及产品门类较为广泛,包括媒体网络业务、影视互娱业务、视频制作业务、文旅消费业务等,这为基地内多要素之间的合作创新提供潜在的合作机会。当然,在新的经济时代,文化主导类基地虽然凭借丰富的文化资源在市场中占有一席地位,但也面临技术化、数字化、专业化转型的迫切压力,所以主动向外部获取资源是文化类基地进行创新的主要路径。文化主导类基地普遍秉持的灵活性、开放性特质,使其更容易打破组织边界,更快地适应大数据、云计算和人工智能等数字经济为文化行业带来的商业价值和品牌价值,从而推进由内向外型的开放式创新机制建设。此外,值得关注的是文化资源的不可复制性减少了合作竞争带来的博弈风险[47],也就是说知识的共享、技术的加成不会抢夺文化主导类基地以内容为主的核心竞争力,换句话说,技术为文化提供了多元的形态和更为丰富的表现力,但无法取代文化内涵的本质特征。
在科技主导类的基地样本中,资金扶持对开放式创新提高创新绩效发挥了积极的调节作用,但政策支持却没有发挥调节效应。主要原因在于市场结构的差异化。当前我国科技企业在科技创新能力上呈现二八开,即头部企业拥有较强的创新能力,而大部分企业还处于成长甚至起步阶段。这样的局势对开放式创新模式的应用带来一些挑战:一方面,创新能力一般的中小企业出于对知识产权强保护性的现实考量,对开放式创新采取保守态度,其创新活动相对封闭,尽可能避免技术外溢;另一方面对于龙头科技企业来说,其所需技术的缺乏成为引入开放式创新的障碍[41],换句话说,在技术、标准、品牌、知识产权、差异化服务等方面,我国科技企业与国际顶级企业平等对话的内外环境均不成熟。在这种背景下,当前政府部门为各基地提供的政策较多是“一揽子”政策,没有根据基地、企业发展规模、需求等方面的差异而出台个性化的专业性政策。
本文以开放式创新研究机理为基础,探究基地间技术共享的模式对基地创新绩效产生了怎样的作用,以及政府激励在其中发挥了怎样的调节作用。分析结果表明,开放式创新模式的采用对基地创新绩效产生积极影响,这一观点得到了强有力的支持。同时政府资金扶持的激励方式对开放式创新与创新绩效关系有显著的正向调节作用,政策支持的调节效应则不存在。此外,从基地行业属性的异质性来看,文化主导类基地与科技主导类基地在开放式创新中对创新绩效均表现出显著的正向关系。对文化主导类基地来说,资金扶持与政策支持的激励方式对开放式创新与创新绩效关系均有显著的正向调节作用,对科技主导类基地只有资金扶持产生正向调节效应。
首先,文化科技基地是打通“最后一公里”的关键环节,是文化和科技产业提质升级的重要驱动。尽管当前文化科技基地通过积极采取开放式创新模式取得了显著的成果,但受所处发展阶段的影响,大部分企业还未在战略层面实现由封闭式创新到开放式创新的高质量转变。掌握核心技术的供给方和积极寻找外部资源的需求方在技术对接、交易上未能实现理想匹配,文化主导类基地与科技主导类基地在资源共享与技术互补上未能达到知识协同合作,这在一定程度阻碍了开放式创新实践。因此,国家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应该发挥其技术集群的统领优势,提高专业技术整合能力,形成知识共享框架机制,搭建技术交易对接平台,逐步演化为相互支撑、彼此依赖的网络结构性群落,构建优势互补、良性循环的多元产业和开放式创新生态系统[48]。
其次,国家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是在政府和市场共同的推力下发展壮大的,但当前一些创新政策还未充分发挥其激励效应,对政府和市场关系的综合考量有待提升。建议调整政策支持方向,由供给侧政策向需求侧政策转变,做好摸底工作,重点放在信息网络平台的搭建,而不宜过多干涉开放式创新主体间的合作模式、合作紧密程度等技术性细节中,切实解决技术共享、知识协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并做好合理预判,提供有价值的指导意见,同时充分重视经验性研究,考虑政策实施的时效性。此外,建议设定合理的政府补贴强度区间,只有适度的资金补贴才能有效地激励基地提高创新绩效,高额的补贴可能会增加寻租和商业贿赂的风险。具体而言,政府在财政补贴之前要对目标主体的整体状况(如盈利情况、发展规划等)进行科学评估,以此作为是否进行补贴的依据。
最后,在当前新的经济时代,开放式创新逐渐成为基地或企业创新的主要模式,但不容忽视的是各类主体与合作伙伴在协同创新中会面临市场、项目、技术等多方面的风险,且当前大部分主体缺乏对合作伙伴进行风险等级评估的能力。对合作伙伴的不确定性成为开放式创新实践的首要障碍,尤其对于合作双方在规模、行业、需求等方面存在巨大差异的市场主体来说,若不能合理控制和防御风险,不仅会给基地或企业带来致命打击,也会破坏整个市场的生态平衡。因此,建议加快建立由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共同支撑的技术创新绩效评价机制,根据不同知识协同的方式、规律和特点,建立健全科学分类的创新评价制度体系,减少企业间进行开放式创新的风险顾虑,为构建开放式创新生态系统提供策略选择和相关实践指导。同时,要从宏观层面规范知识产权制度,为不同层级的主体提供知识产权合理的获取、销售或许可平台,从而推动高效的开放式创新协作[49]。
本文不可避免地存在一定的局限性。首先是数据收集方面,由于所有数据来源于各基地在申报时候提交的申报书,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变量测度偏差以及企业公开信息真实度因素的影响。其次,本文选取的样本是国家级别的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考虑到我国不同地区之间经济发展存在的差异,无法将所有结果推广到全国省级、地市级等其他级别的文化科技基地,所以其结论支撑度还需进一步深入检验。当然,科技与文化在融合进程中如何更好实现成果创新的方法在全国范围内是相似的,开放式创新模式也是各类基地可以参考的发展路径。最后,本文聚焦于开放式创新对于基地创新绩效的影响,从测量方法来看尚处于探索阶段,这也是今后努力的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