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师语
(东北财经大学 工商管理学院,辽宁 大连 116025)
由于经济体系在市场驱动下所固有的内在局限性,使得具有较高信用风险的个人和小微企业难以获得商业银行的金融支持。另外,受城乡地区普遍存在的“二元”经济结构影响,农村家庭仍然难以享受便利的金融服务。普惠金融的实施使得这些弱势群体能够拓宽资本来源,破解了融资难和融资成本高的问题。普惠金融不仅可以拓宽金融服务的广度和深度,而且有利于金融机构可持续性发展。因此,普惠金融业务的蓬勃发展有助于社会公平,促进小微企业发展,减少农村贫困人口,提高农民的经济社会地位,构建更合理的金融生态环境,进而带来经济增长和社会繁荣。尽管普惠金融对社会经济发展具有战略必要性,但由于商业银行资本逐利的本能,普惠金融的发展依然需要在政府主导的公共政策下推动,其主要的核心任务:一是要促进弱势群体的金融授权,二是要增强金融市场的竞争。
自2005 年联合国提出旨在有效、全方位地为社会所有阶层和群体提供服务的“普惠金融”(Inclusive Finance)概念以来,世界主要经济体,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相继制定推动普惠金融发展的公共政策。例如,2011年,墨西哥签署普惠金融联盟(AFI)通过的《玛雅宣言》,启动全方位的金融改革;同年,巴西成立全国普惠金融委员会(PNIF),以促进金融供给和适应企业和个人需求;2020年,印度储备银行发布《普惠金融发展国家战略(2019—2024)》。2016年,我国印发了《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规划(2016—2020年)》,明确了普惠金融的服务对象和发展目标。
过去5年,随着我国普惠金融政策的普及落地,商业银行普惠金融职能得到进一步完善,以国有大型商业银行为代表的普惠金融业务得到了空前发展。2017年,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完成了普惠金融事业部的设立,其中,中国工商银行建成230家小微金融业务专营机构;交通银行建立“专营团队+传统网点”机制,逐步推进事业部制派驻等模式;中国农业银行实行了“三农+普惠”的双轮驱动模式;中国银行以中银富登村镇银行为基础,成立普惠金融事业部。随着更多的股份制银行普惠金融事业部的设立,以及P2P、股权众筹等互联网平台金融业态的不断创新,极大地提升了面向“三农”和中小微企业的金融服务供给。特别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普惠金融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为大量中小微企业渡过难关提供了金融支持。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数据来看,2020 年末,普惠小微贷款余额15.10万亿元,同比增长30.30%,全年增加3.52万亿元,比2019年多增1.43万亿元。普惠金融业务必然会作为商业银行未来重要的增长点。
此外,随着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AI技术、云计算、区块链、大数据等新兴技术为金融数字化带来了强大的驱动力,金融服务实体的广度与深度都得以拓展。数字技术作为信贷科技重要的驱动力量,数字金融在以科技赋能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助力银行数字信贷自主能力建设上不断发挥重要作用。普惠金融是商业银行数字化转型应用的重要领域和工作重点。数字化转型将推动普惠金融业务的获客渠道、营销方式、客户服务、信用评级和风控手段创新,并在一定程度上解决普惠金融业务中获客成本、风险管理、产品设计等方面的实际困难。在数字技术的支持下,数字普惠金融应运而生。数字普惠金融泛指一切可以通过金融科技手段来促进普惠金融发展。目前,各家国有商业银行在数字普惠金融的发展上正在蓄力第二阶段的跨越式发展。
数字技术为普惠金融业务提供便利性和实时性优势的同时,也带来数据竞争、数据安全、技术规范等一系列新问题。数字普惠金融不仅是商业银行业务发展的增长点,而且是实现其社会责任的主要载体,由于数字普惠金融的这一内涵与特征,使得其业务扩张具有先天不足的内生性,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数字普惠金融依然需要政策支持。数字技术与普惠金融的融合发展仍需从技术经济和管理角度不断发展和完善。现有数字技术或金融科技对普惠金融的应用主要集中在某一模块的应用,并强调数字技术发展对金融领域创新发展的积极作用。然而,数字技术应用于普惠金融业务,并非独立单元商业模块(Business Unit)的应用,而是模块之间的协同互联。目前,缺少数字技术与普惠金融业务深入、系统融合方面的研究。本文在分析数字普惠金融现状及所面临问题的同时,从实际出发提出数字技术与普惠金融深度融合的管理框架。
准确揭示数字普惠金融发展水平需要系统考虑其所关联的多重指标。目前,较为权威的指标体系是由北京大学数字研究中心编制的《北京大学数字普惠金融指数(2011—2020)年》,该指数以数字金融“覆盖广度”“使用深度”和“数字化程度”三个维度构建了数字普惠金融指标体系。数字普惠金融指数的计算方法更加侧重发展质量,指数计算公式主要以按比例加权或人均的形式,例如,数字化程度指标主要包括移动支付笔数占比、移动支付金额占比、小微经营者平均贷款利率和个人平均贷款利率。
根据2021年北京大学数字研究中心编制的《北京大学数字普惠金融指数(2011—2020 年)》公布的数据,从行政区域角度可以发现,2020 年数字普惠金融指数排名前三位的是上海(431)、北京(417)和浙江(406)。自2011发布该指数以来,上海、北京和浙江一直位于数字指数排名前三位。指数排名序列最低的是黑龙江(306)、甘肃(305)和青海(298)。此外,各地区的指数总体差距正在逐渐缩小,均值为341,方差为34.80。各省份的数字普惠金融指数排名与其人均GDP排名具有显著的正相关性。因此,数字普惠金融的发展取决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
数字化程度是反映数字普惠金融的基础指标,数字化程度与总指数的差距可以揭示数字技术向普惠金融输出的效率和程度。数字普惠金融总指数排名从上海到青海依次下降,并且总指数与数字化程度趋势线的距离也逐渐增大,说明导致总指数下降的原因不仅来自于数字化程度的影响,也包括数字化对普惠金融应用效率贡献不足的影响。反映数字化与普惠金融应用融合效率的关键指标是“使用深度”和“覆盖广度”。如图1所示,只有上海、北京和浙江的“使用深度”指标是高于“数字化程度”,表现出了较高的融合效率,而其他各省份的“覆盖广度”均低于“数字化程度”指标。“数字化程度”是数字普惠金融的基础,“使用深度”和“覆盖广度”可以反映对于数字化的融合应用效率,比如海南的“数字化程度”(383)略低于陕西(402)与河南(408),但其较好的“使用深度”和“覆盖广度”使其综合指数反而略高于后两个省份。因此,在逐步提高地区数字化程度的同时,通过加大深度与广度可以进一步实现数字技术对普惠金融发展的驱动效应最大化,这对数字化程度低且经济较为落后的地区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
图1 2020年31个省份数字普惠金融指数及分指标
从图1可以看出,以2011年为基期,我国数字普惠金融得到了迅猛的发展,各地区数字普惠金融指数增幅均在400%以上,平均增幅899%。尤其河南、江西、云南、西藏、新疆、吉林、贵州、甘肃和青海均增长10倍以上,但因其基础相对较弱,其总指数水平较发达地区仍有较大差距。上海、北京和浙江等发达地区的指数虽然长期保持靠前序列,但其增长速度明显放缓。各地区在数字化程度上的差距正逐渐缩小,未来数字普惠金融的突破仍集中在深度和广度的维度上,特别是处于中间序列的安徽、山东和重庆等。如表1所示。
表1 2011年、2020年数字普惠金融指数增长幅度
综合各省份的空间分析和时间序列分析可以发现,我国数字普惠金融的发展趋势正从各方面指标普涨的发展阶段向优化“广度与深度”的深耕阶段转变。随着金融数字化程度的不断提升势必会遭遇技术瓶颈限制,以及经济欠发达地区数字化进程的滞后因素影响,未来数字化对于普惠金融增长的边际贡献势必下降。当前,数字普惠金融发展的主要驱动力更加侧重于“人均覆盖率”的提升,以及基于支付、基金、信贷、保险、投资等业务创新服务的深度发掘。数字技术与普惠金融融合已进入到优化发展阶段,因此,在发挥数字技术强大驱动力的同时,分析总结以往经验,解决影响融合发展的关键技术、制度及管理瓶颈是实现数字普惠金融可持续发展的关键。
自2015年开始,数字技术在金融领域的平均采用率呈显著上升趋势。特别是以我国为代表的新兴经济体,比美国、日本和加拿大等发达国家表现出更高的金融技术采用率。相对于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在拓展传统金融市场方面具有后发优势。在发达国家和地区,较为完善的金融服务体系已经吸收大部分客户群体,市场缝隙狭小。而在发展中国家,由于缺乏金融基础设施和传统金融信贷系统,大量的客户被排除在金融服务之外,因此,数字技术在我国数字普惠金融领域具有更广阔的应用空间。
以数字技术为代表的金融科技行业正快速增长并给全球金融市场带来前所未有的改变。数字技术在成本控制、服务质量和风险控制等方面的突出优势,正在改变世界金融市场的格局。首先,数字金融的设计和交付服务成本明显低于传统金融服务成本。其次,随着创新型金融科技公司通过提供定制和个性化的金融产品,改变了响应客户需求的金融服务设计方式,即传统金融机构过于依靠人工与客户的联系,从而提高了服务导向的金融科技产品满意度。在风险控制方面,随着数字小微信贷风险管理技术的不断创新,正推动着普惠金融向数字化方面发展,如“数据驱动的风险管理”方法应用于纯信用的小微贷款业务,利用风险灰度对客户进行精准识别与风险判定,通过小微信贷规模化来降低风险和成本。数字小微信贷技术打破了过去单纯依靠信贷政策管理风险的传统信贷模式。综合利用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以“量化策略”为风控聚焦点,运用“政策规则+评分模型+量化策略”的组合方案来管理风险,形成一整套科学决策,从而建立了新一代的数字化小微信贷技术。
目前,数字技术已为普惠金融发展所面临的诸多瓶颈性技术问题提供了解决方案,包括信息不对称、获客成本高、客户黏性较差、获客场景欠缺、风险管理效率低、产品同质化、基础设施建设不完善等问题。然而,随着数字技术在普惠金融领域应用的不断升级,数字技术本身所具有的风险和效率问题逐渐显现,数字普惠金融具有的内生性问题依然面临挑战。
第一,商业银行“成本—风险”约束依然是阻碍数字普惠金融发展的核心问题。由于小微企业在地理空间上分布广泛,不可避免地增加了银行的获客边际成本。另外,小微企业和农村客户普遍缺乏抵押资产和良好的财务数据。因此,依据传统企业信用风险方法必然提高企业的预期违约风险。商业银行在获客成本与风险控制的双重约束下,很难保持数字普惠金融业务的可持续性。近年来随着新兴数字技术的飞速发展,人工智能、云计算、生物识别、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形成了金融创新的强大驱动力。数字普惠金融业务在获客成本和信用评价方面的难题得到了技术性突破。比如,Agarwal等提出了“深度社交足迹”(Deep social footprints)方法,利用企业或个人的社会关系软信息来降低违约误判的可能性。然而,这一方法需要采集大量的数据信息,无形中提高了银行的获客成本。虽然现有学术研究和成功案例为数字技术与普惠金融融合提供了佐证,但新方法仍在探索使用当中,商业银行并非完全信任人工智能的判断结果。机器学习需要大量的真实数据源对其决策过程进行不断修正,因而对于该项技术的完全应用,部分商业银行仍存在观望的心理。
第二,商业银行机会成本约束,数字技术是否愿意服务于普惠金融。数字普惠金融被赋予降低客户获得优质金融服务门槛的社会责任,并从道德价值角度一直被强调。虽然引入数字技术在很大程度上提升了普惠金融的包容性,但商业银行在机会成本的影响下,对于通过扩大客户群体,从而提高金融市场的竞争力并没有表现出足够的信心或动力。换言之,如果在其他市场进行同样的技术成本投入可以获得更多的收益,出于商业银行的“本能”,具有较差风险收益比的客户群体会被系统性地排除在获得高质量金融服务之外。政府从金融公平角度出发,可以利用政策性手段提高数字普惠金融在商业银行业务中的比重,但对于数字普惠金融的可持续发展,仍需在平衡金融效率和社会公平过程中实现其真正的价值,从而从根本上提升商业银行发展数字普惠金融业务的积极性。
第三,数字普惠金融发展不均衡。首先,人们在金融知识和数字技术上的认知差距,阻碍了数字技术与普惠金融的融合发展,即便在世界其他发达地区也是如此。我国数字普惠金融发展存在明显的地域差异和城乡差异,根据《中国县域数字普惠金融发展指数研究报告(2020)》,东部地区县域数字普惠金融发展水平明显高于中西部地区及东北地区。东部地区普惠小微贷款余额较高,浙江、广东、江苏、山东和福建五省普惠小微贷款余额占全国普惠小微贷款余额的近50%。主要原因是金融认知水平的城乡差异。农村在金融知识、金融行为、金融态度、金融技能方面均低于城镇水平。特别是在金融知识普及率较低的偏远乡村,大多数农民并不具备作出财务决策所需的知识储备,而包含金融知识、财务态度、财务行为的金融素养是数字普惠金融包容性的关键因素。其次,在数字技术上的认知差距,根据《中国普惠金融指标分析报告(2020)》,受访客户认为需要改进的地方主要有:“缺乏在线客服的人工指引”(44.65%);“金融机构网站或手机APP 不好用、不简洁易懂”(34.88%);“存在泄露个人金融信息的行为或隐患”(28.06%);“线上金融产品和服务种类少”(23.70%)等。其中,农村居民反馈“金融机构网站或手机APP不好用、不简洁易懂”的比重高于整体水平。最后,金融平台供求信息不对称程度,存在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国内数字金融领域涌现了诸多高风险的信贷种类,例如“现金贷”“校园贷”等。一些金融产品暴雷和媒体宣传的推波助澜,使得客户群体大大提高了对金融产品的风险预期进而产生抵触倾向。
第四,数据竞争与数据垄断加剧。数字经济背景下的商业银行竞争焦点已不是传统意义的市场份额,而是客户数据信息。作为商业银行职能数字化过程的核心要素,数据的积累和应用管理是数据驱动金融产品创新的基本条件,未来商业银行之间围绕数据的竞争也必将白热化。对于数字普惠金融业务,获取、积累和分析客户的数据信息是解决其成本与风险问题的关键,也是金融产品和商业模式创新的基础。国内互联网龙头企业和金融科技公司在数据收集、数据加工、数据使用环节具有天然的便利性。大型科技公司利用数据渠道优势极易形成垄断并阻碍公平竞争。金融数据流通与共享仍是当前数字普惠金融发展面临的主要障碍,其核心问题是对于数据权属、数据权利和利益分配缺乏明确的法律界定。金融数据流通过程所产生的纠纷或诉权缺乏相应的解决机制,导致数据主体降低了开展数据交易流通的积极性。为避免数据竞争而带来的垄断和数据安全问题,有必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金融机构的数字化发展政策和行业规范。
总之,数字普惠金融数据治理仍然面临一系列问题与挑战,包括数据质量需要进一步提高、数据挖掘和利用相对滞后、数据的流通和共享仍存在障碍、数据安全隐患较为突出以及数据的跨境流通等问题。同时,在我国对金融行业机构式监管模式下,金融市场所存在的监管空白和监管套利现象,例如缺乏规范的P2P、网络互助等,也为数字普惠金融带来了风险隐患。
针对在数字技术背景下数字普惠金融发展过程中所面临的具体问题,需要从宏观政策和金融企业管理两个方面进行优化调整:首先,政府部门从宏观角度促进数字普惠金融的供给侧积极性,包括降低金融机构的普惠金融成本,特别是机会成本;其次,出台对数字技术运用于普惠金融业务的鼓励政策;最后,建立健全数字普惠金融的市场化标准和监管机制。
1. 政策补贴与普惠金融数字化升级
首先,进一步明确商业银行作为社会企业在数字普惠金融业务的社会责任。在相当一段时期内,数字普惠金融业务仍然需要一定的政策扶持,特别是在考虑资本的机会成本下应适当给予商业银行一定的政策补贴,充分调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参与数字普惠金融的积极性。另外在基础员工层面,给予基于量化授权算法的商业银行员工违约过失责任豁免,在算法给出结果后,员工依据经验给出不同结论,从行业规范角度在一定比例上给予豁免。
其次,由于数字普惠金融业务面向客户的特征具有多样性,以及影响小微企业和乡村客户包容性的因素具有一定差异性,在数字技术运用到某一特定客户群体所取得的成功经验,未必适用于所有客户。数字技术与数字普惠金融业务的全面融合需要准确识别不同客户群体的信息特征。大数据技术、机器学习和人工智能领域的技术开发,要从金融领域获得包容性的关键影响因素信息。实现全流程、一站式、自动化、智能化的大数据体系,实现数据资源统一管理,全面提升数据服务能力,充分挖掘数据价值。通过运用数字身份识别系统、简化的审批流程、可互操作的电子支付系统,可以弥补金融基础设施的不足和节省人力成本。
2. 增加数字普惠金融供给,降低准入门槛
弥补普惠金融市场发展不均衡需要调节供给结构,增强数字普惠金融的有效供给,需要认清数字技术对传统金融体系的改变。围绕技术创新的机制体制改革以及数字普惠金融顶层设计和立法势在必行。鼓励资本市场在县域发展,从法律角度,特别对于小额信贷平台的规范化立法,拓宽客户群体的银行准入,增加数字普惠金融的有效供给。目前,服务于乡村的金融机构主要包括农村信用社、四大国有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和少数其他金融机构,在业务水平、辐射范围和机构数量方面均处于薄弱地位。多层次、多渠道的农村金融市场可以为商业银行业务的发展提供良好的平台,多元化的资本供给可以打破当前农村市场的金融垄断。
建立全国数字普惠金融服务体系,推动线上线下信息化服务融合升级,在现有服务网点的基础上,实现信用管理、客户管理、电子支付、结算服务的覆盖范围和便利程度的提升。特别是针对欠发达地区探索数字普惠金融全程线上化,以弥补金融实体网点的不足。利用数字技术和大数据平台进行市场再细分,针对不同客户群体特征设计定向贷款产品。可以根据小微企业和乡村客户的实际情况创新抵押品模式,降低小微企业抵押门槛,探索乡村客户无抵押贷款审核方法。
3. 支持适用于数字普惠金融数字技术创新与开发的产业政策
长期以来,数字金融的发展主要依赖于数字技术的创新,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金融产品创新。由于数字技术对金融发展影响的单向传导,导致金融产品开发相对数字技术发展普遍滞后。因此,出台面向数字普惠金融产品的数字技术应用产业政策,有利于扶持带有社会责任属性的数字普惠金融发展,并且可以在一定程度抑制数字技术过度转向具有更高收益的其他金融领域。
数字技术作为数字普惠金融业务创新的重要驱动力,随着数字普惠金融业务的不断发展对新技术和新算法的需求必然不断提高,从而倒逼数字技术在软件和硬件方面的创新发展。
4. 规范数字金融技术标准和数字平台,加强监管机制建设
数字金融技术标准化建设过程中,一是要从立法角度明确数据归属、范围、共享、交易和权益分配规则。应尽快出台利用数据优势和技术垄断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切实保障数字普惠金融在数据开发、拥有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二是要进一步明确安全标准、业务标准、数据标准等数据规则和技术要求,以及统一数据规范定义、标识和使用范围。三是要加强数据平台安全与客户信息的保护力度,加强金融机构的信息系统、基础设施和安全体系建设,严格落实网络设施的安全要求,尽可能消除数据泄露的各种隐患,平衡好数据流转与信息保护的关系。明确客户信息的使用范围,严厉打击客户信息的非法交易,保障数字普惠金融客户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数字普惠金融的开放性、安全性和公平性是其可持续发展的基本保障,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金融科技监管体系,不但要维护数字普惠金融客户的合法权益,而且要为金融机构提供法律和技术保障。例如,当今国际金融监管领域所采用的“监管沙盒”是我国创新监管所推进的试点工作。另外,为现代信息技术赋能金融提质增效和保障金融科技发展环境,全面提升数据库技术对于金融服务的技术支撑,提升分布式数据技术的连续性和安全性,符合数字普惠金融社会责任特征的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应在政府的监管下尽快制定和实施。
数字普惠金融是商业银行社会企业属性的集中体现。有别于一般性企业所追求的利益最大化,商业银行需要更多考虑承担金融公平的社会责任,即在平衡金融效率的同时要促进金融包容性。因此,数字普惠金融的可持续发展需要通过数字技术实现其效率与包容性的平衡。数字普惠金融可从社会企业角度体现其所需要的保障维度,包括商业银行财务效益、社会价值、可持续性三个维度,另外,结合前文分析对于数字技术支持、数字市场化与法律监管两个维度,本文提出商业银行数字技术、财务效益、社会价值、可持续性和监管与法律五个维度下的保障模块,构建促进数字普惠金融与数字技术深度融合的管理框架。
1. 数字技术支持模块
针对数字普惠金融的数字技术应用是解决金融效率与公平矛盾的关键。首先,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技术应与社交网络信息数据库进行融合,从而降低数字普惠金融的获客成本,扩展金融风险评估信息。其次,社交网络信息数据库应更加广泛地容纳新兴数据来源,如社交媒体行为数据、电商交易数据、企业产业链数据、数据管理平台(DMP)等。随着乡村地区移动互联及智能终端的普及,一方面,客户需要通过教育进一步提高数字认知和金融认知水平;另一方面,金融科技公司应开发更加简洁的操作界面。数字技术与客户关联数据库的融合发展将进一步释放出金融创新活力和应用潜能。最后,从政策角度定向扶持金融科技在数字普惠金融领域的创新,降低创新成本和扩展应用市场领域,提升金融科技的创新积极性。
2. 财务效益保障模块
商业银行数字普惠金融业务的财务效益持续性增长是维持其可持续性的基本保障。利用数字技术围绕客户精准营销是数字普惠金融实现收益增长的突破方向。弥补数字普惠金融发展短板的关键是扩大客户群体进而实现规模经济。社交网络信息数据库不但为实时营销、交叉营销和产品的个性化推荐提供了便利性,而且为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评估拓宽了数据支持。此外,大数据与数据挖掘技术应侧重于运营优化、渠道优化、产品和服务创新开发方向,通过客户数据信息轨迹开发潜在客户、锁定忠诚客户和预测流失客户。
3. 社会价值保障模块
数字普惠金融的核心社会价值是代表金融公平的“普惠”性质的体现,即面向弱势群体包容性的提升。数字普惠金融包含五个核心要素,即可得性、价格合理性、便利性、安全性与全面性。数字技术与数字普惠金融融合的关键评价指标就是这五个指标的具体体现。第一,推广更加广泛和便利的移动数字普惠金融终端,弥补空间物理网点分布不足和失衡,进而提高弱势群体可得比率。第二,遵循以市场占有率为目标战略的定价策略,放弃短期利润最大化,维持较低贷款利率实现较大的消费者剩余,从而降低对弱势群体的价格排斥。第三,加速数字普惠金融业务全程线上化进程,在降低获得金融服务的时间成本、空间成本和交易成本的同时提高人工智能服务水平,实现便利化服务数字等级的提升。第四,一方面,要切实保障数字普惠金融客户的合法权益,提高金融账户和信托资金的安全指数;另一方面,要确保银行对于数字普惠金融资金的使用安全,防范欺诈交易行为。第五,数字普惠金融产品的多样性开发,不但包括面向个人和小微企业的存、取、贷、汇和融资、理财、担保、支付、结算等服务,而且应积极为政府转移支付、补救与补助发放、退税等业务提高服务对接,全方位健全个人和公共服务体系。
4. 可持续性保障模块
数字普惠金融业务在商业银行领域的可持续性需要保证供给和需求两个方面的可持续。对于供给侧的银行部门,企业绩效中可持续性测量评价指标包括市场份额水平和销售量年增长率,从长期角度出发更应该值得关注的是,随着数字普惠金融业务的不断发展,商业银行应具备一定的前瞻性,即如何面对未来更加激烈的数字普惠金融市场竞争。数字普惠金融的目的是帮助弱势群体稳定实现脱贫,享受金融收益和发展资助。随着数字普惠金融的发展这一客户群体规模会呈现“上升—持续—下降”的三个阶段趋势,锁定和挖掘更多的客户群体确保需求端的市场规模,稳定长尾客户增长。数字普惠金融的发展应具有与时俱进的创新以应对未来的客户升级,适应数字普惠金融未来客户群体结构和需求的变化是其永续经营的基本条件。
5. 监管与法律保障模块
构建商业银行企业社会服务评估系统,提高数字普惠金融发展质量在银行监管考核中的比重,适当降低数字普惠金融的信用风险和盈利能力考核标准。另外,数字普惠金融对提高城乡居民收入有显著的空间溢出效应,因此,就业、基尼系数等社会经济指标可以纳入地区银行考核范围。最后,从立法角度构建保障数字普惠金融数据市场化管理与监管标准的顶层设计、扶持政策、行业标准、安全规范的监管体系。
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数字金融技术已被广泛认为是经济增长的新动力,但必须要明确的是金融技术创新应有助于社会经济的整体发展。数字技术与普惠金融业务的深度融合有利于传统金融体系的结构优化,实现金融公平和效率的平衡。实现数字技术对普惠金融的技术效应溢出的最大化,需要剖析数字普惠金融的发展本质和数字技术转移机制。因此,分析当前数字普惠金融发展面临的问题,明确数字普惠金融发展的动力机制,以及数字技术转移的内在机理,是实现数字普惠金融可持续发展的关键问题。
第一,我国数字普惠金融发展水平,一方面表现出明显的空间聚集性,主要的影响因素是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目前,数字普惠金融发展水平具有“东高西低,南高北低”的不均衡分布特征;另一方面,各省份之间数字普惠金融的发展差距正在逐步缩小,并且从以往的快速全面发展向覆盖广度与深度转变。随着数字化稳定发展,未来推动数字普惠金融发展的关键驱动力是如何提升数字化贡献效率。
第二,我国数字普惠金融发展,依然面临诸多问题。目前,影响商业银行发展数字普惠金融业务的关键因素依然是“成本—风险”问题。除了较高的获客成本外,资金和数字技术投入的机会成本同样会降低银行推动数字普惠金融的积极性。商业银行需要认识到数字普惠金融不是一个短期目标,其商业收益增长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应当为商业银行提供流动性的注入和政策倾斜。数字普惠金融的发展机遇和挑战也为数字技术的经济增值和创新方式提供了新的视角,有助于破解技术难题并实现可持续的增长。
第三,全面提升数字普惠金融比重是实现其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宏观上中国人民银行针对中小银行流动性的定向支持,以及对商业银行数字普惠金融业务的鼓励政策,在一定程度上拓宽了融资供给渠道。然而从数字普惠金融运营角度出发,需要从根本上解决成本管理和风险控制问题。数字普惠金融在客户识别、产品设计、业务运营、成本核算、风险控制等方面的全面数字化,一方面,可以降低传统金融模式的运营成本并优化风控体系,进而有效降低风险聚集而导致的系统性风险;另一方面,可以提升服务广度和加大服务深度。总之,数字普惠金融是实现规模效应,改善收益成本比进而破解商业银行积极性难题的必经之路。
第四,充分发挥商业银行社会企业功能属性,实现数字技术与数字普惠金融的深度融合。数字技术可以促进数字普惠金融财务效益与社会价值的平衡。围绕社会网络信息数据库构建数字技术支持模块,可以保障金融机构在财务效益约束下的社会价值最大化。另外,应尽快完善数据市场和技术规范的监管与法律保障体系,以保障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推动数字普惠金融业务的可持续增长。
数字普惠金融发展是一项长期而重要的工作。近年来,我国数字普惠金融业务得到了快速的发展,但受“二元”经济结构影响,数字普惠金融业务存在空间结构的不均衡,尤其是农村金融业务比重低,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数字普惠金融服务体系发挥作用。
因此,商业银行应利用数字普惠金融业务全面参与中小企业发展,尤其是农村金融市场建设、发挥自身金融服务资源优势。在数字普惠金融工作进程中,要将商业银行发展战略与社会责任充分结合,并且要从财务效益角度提升商业银行在数字普惠金融业务方面的积极性。数字普惠金融业务需要数字技术解决关键瓶颈问题,在数字技术与普惠金融融合发展已取得一些经验和成果的基础上,如何应对商业银行数字普惠金融业务优化发展中出现的新问题,如何进一步提出解决技术和管理问题的前瞻性策略,促进数字普惠金融管理框架不断创新并与时俱进,是政府、金融机构、专家学者未来长期应关注的焦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