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 毅
(潍坊市生态环境局临朐分局,山东 临朐 262600)
水是生命之源,保护水资源、水环境是我们的责任与义务。我国水资源保护研究多以污水治理和水源地政策保护为主,其他视角方面分析不多[1]。笔者独辟蹊径,从生态视角出发,分析水环境保护中各利益主体的相互博弈行为,探讨各主体间博弈关系,并从生态经济视角提出优化对策,助力我国水环境治理的高效开展。
在水环境治理和保护中,政府与企业是最重要的利益主体,总的看来,二者的博弈关系相对“激烈”。企业在开展经营活动的同时,为社会提供劳动岗位,创造效益并推动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但是,当企业单纯追求经济效益而不注重配套发展和环境保护时,会导致地方环境严重受损。因此,政府在鼓励企业进行经济发展的同时,也要考虑环境保护问题,力争达到一种平衡。我们通过模型来展示政府和企业之间的博弈情况,具体策略组合如表1所示。
表1 政府与企业之间的策略组合
如上表所示,我们把政府、企业设定为“理性经济人”,从多角度、多方面综合考虑企业经济效益和水环保。对企业而言,在水环境保护中,会考虑污水治理成本、政府处罚、企业形象等方面之间的平衡,导致出现积极治理、消极治理两种情况;对政府而言,要从监管成本、社会福利、劳动就业等方面进行考虑,往往会采取严格监管或放松监管的方式[2]。参考我们的博弈模型可知:第一,对于企业来说,当政府的监管成本升高,为了降低企业的受处罚风险,企业会通过积极治理来开展水环境保护;第二,政府对于环境保护实施严惩时,会激发企业的水环境保护行为,提高环境治理投入。当企业参与度较低,治理成本较低时,政府将参考企业治理成本与企业生产成本的比重,在保证水环境保护顺利开展的前提下,选择合理策略。
治污企业和公众这两类利益主体的博弈是动态的,这种动态,主要体现在对于水环境保护的行动,哪类利益主体先参与进来,后参与者则可以参考借鉴前者的行动或取得的效益来进行选择。对公众而言,主要从两方面进行考量,第一是参与行为的成本;第二是参与后的收益;而对企业而言,更注重公众的参与率、自身的参与成本和收益,另外还要参考政府的处罚费用及企业自身的声誉[3]。
通过两者关系的研判可以了解到:第一,公众参与治污主要受三方面因素影响,包括自身治污的成本、自身治污的收益和收获的企业利益。当收获的企业利益小于自身付出的成本以及参与带来的收益时,公众的热情度较小,不会参与环境保护事宜,在日常的生产生活中,这一理论也与实际相符。第二,企业的治污决策则受公众参与度的影响。在公众治污认真、积极的条件下,企业将自身投入的成本、收获的利益以及政府罚款三者进行综合考虑,根据比重来判定最终的参与程度。当处罚力度高于成本和收益的和,如果企业还不能积极参与治污,不仅声誉会受到严重影响,更会遭受严苛的政府惩罚,因此,企业就会选择积极治污;反过来说,当政府处罚少于治污成本和收益的和,企业往往就会治污消极。
另外,公众参与度小甚至不参与环境保护时,企业会考虑治污的成本、收益与声誉损失的比重,可能以积极参与行为为主;但成本与收益较大时,则会选择消极治理方式。但是,在实际情况中,治理成本和收益一定多于企业因为不参与环境保护而导致的政府罚款和声誉损失。
政府部门之间的博弈,主要是指地方政府与专业的环境保护部门两个利益主体。这两者之间的博弈策略如表2所示。
表2 政府部门之间的策略组合
首先,当地方政府积极参与水环境保护时,环保部门也会积极参与,积极执行;但当地方政府的参与度不高,或者污水治理不积极,那么环保部门可能参考自身参与的成本、消极执行的罚款这两方面来进行综合评估,甚至也会选择不积极执行、参与水资源保护。其次,环保部门水污染治理的执行情况与上级政府及环保部门的赞誉和处罚有一定关系。对环保部门而言,政府对环保部门的工作赞誉与工作处罚超过自身治污的成本,则会选择积极执行治污政策,参与治污行为;反之,则会消极执行。因此,从以上两方面看,上级政府对环保部门的赞誉和处罚,影响了环保部门治污行为的积极与否;也就是说,上级政府可以通过加强赞誉或者加大处罚,提升环保部门的治污行为和决心。
从生态经济视角进行思考,水环境的保护是促进和改善生态环境的必要手段[4]。在具体的保护中,政府部门应该牵头,从减少污染总量,提高治污效率等多个方面开展水环境保护,建议参考以下措施。
2.1.1 合理控制水环境污染物的总量
总的来说,要想合理控制水环境污染的总量,首先要从综合的产业布局、产业结构上进行调整、规划。这是一个相对来说较为宽泛的课题,需要地方政府及上级相关管理部门进行总体考量和设计。其次,一定要通过政策,约束企业的污染排放,实施清洁生产。再次,针对地方上的灌渠、河道及滩涂地区,定期安排进行清理,对出现的化学废料等进行科学整治,避免污染水体;对于航道中的船只,随时检查其排污情况,严禁出现油料等的水体污染。
2.1.2 对废水处理技术进行改造和升级
通过对废水处理技术的升级,有效改善水体自净的能力。首先,要求企业进行生产工艺的创新和升级,减少甚至避免污染的排放,降低污染负荷,为污水治理打下更好的基础。其次,城市污水管网和排水管网、污水处理设备等要进行定期的检查、维护、维修,提高其使用性能,增强其使用年限和使用效率。再次,强化城市污水、雨水分流改造情况,确保进程完善。最后,通过多方面、多形式、多措施进行水处理技术的提高,提升水体自净能力[5]。在确保足够的污水处理设备、技术革新情况下,引导水体生态系统的建立和完善,努力实现可持续性发展。
首先,要对水资源进行确权,确定其归属地、管理部门,并进行具体的统计、调查。其次,根据不同地域水资源情况的不同,制定因地制宜的科学制度、法律法规等,随时监测当地的水环境、水质等,确保出现问题后,相关部门能够及时预警并解决。再次,将绿色环保理念进行更为全面、普遍的宣传、应用,保证全民参与,实现全员全面积极参与环境保护和环境治理的目标。最后,综合治理活动的开展中,还要将各类水资源治理设备、设施做好全面调配,特别是城乡的统筹安排,确保水污染的治理能够做到综合全面。另外,还要加强各地、各区域环境保护,特别是对水利环境的保护,从源头开展保护和治理。
简单来说,排污权交易是对当地污染企业最公平的治污手段。政府通过对一年排污量的设计、规划,通过市场交易的原则,向各污染企业进行出售,确保当地总排污量在计划内,从而限制、约束企业的排污量。从我国的国情及污水治理的现存状况来说,这种排污权交易制度也非常适应,不仅能给予企业生产经营的自由,进行排污量的控制,在保证经济效益和社会发展的同时,还能实现环境保护目标。我国的排污权交易主要受到排污权分配制度、定价机制、市场交易制度三方面的影响,尽管已经取得了一定的进步,但还应该更为细化:第一,排污权的分配,主要以低价起步和有偿分配两种形式进行。政府应参考治污目标,衡量治污成本与治污效果进行选择。第二,政府要严控排污权二级市场交易管理。政府要作为主体,制定具体的交易制度,管理具体的交易过程,监督企业对交易排污权的使用情况,进行科学管控;企业是否参与排污权购买,要结合自身的利益和实际情况,衡量污水排放与治理的成本比重,做出最为合理的选择。第三,政府需要加大投入,特别是对污水治理技术、设备的创新和升级。污水治理设备、技术的升级,不仅需要尖端人才的配备,更需要政府加强对于环境的监测,有助于加强水源地污染的处罚及治理[6]。
我国现有的相关流域水污染的法律法规尚不健全,不能完全适应现在流域水环境管理的需要,尤其是在划分各个行政区执行者的法律责任方面有所缺失,导致流域规划落实困难重重。各行政区的规划与流域规划的主从关系分配需要理清,行政区规划应该服从流域规划,应该投资足够的资金去实现流域水污染防止规划的要求。为此,制定流域规划法势在必行,通过法律划分各方的流域水环境保护投资责任,完善法律监督体系,从中央到地方,各自职责明确,明确流域水污染后具体的治理主体,各自详细的投资比例,明确违反流域规划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唯有如此,才能避免地方政府的不作为,才能监督好各方具体的去落实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例如,定期进行流域水采样化验,根据结果评估流域水污染现状,以此评估当地政府对流域水环境的保护规划落实情况;还可以根据具体的法律法规进行合理处罚,针对主要部门进行通报批评等。再次,中央加强管控,做好对地方政府的监督工作,监督他们是否认真落实了流域水环境的规划、保护与污染治理,赏罚分明,如果出现偏差,及时纠正,有效指导,让监督落到实处。
传统的政府投资,中央或事业单位参与运营是主要管理模式,这是一种具有垄断性质的制度模式,民营企业等其他市场主体受到排挤,因此流域环境保护基础设施的投资并没有形成良性的市场竞争机制,整体融资效率有待提高。为此,需要建立更加多元化的投融资机制,政府投资渠道要继续稳定增加,并且投资力度应该进一步加大,在此基础上,鼓励更多的市场主体参与到投融资中来,政府应该为其提供政策支持和融资便利[7]。比如建立流域水环保专项基金,基金投资人可以是市场上的多个主体,比如国营企业,民营企业,社会机构,公益组织等等;对于从事环境相关行业的企业,可以优先让其实现上市发行股票进行融资;政府可以发行流域水环境保护的彩票,让广大群众也参与到环境保护当中。不管哪种投融资方式,都要明确投资者之间的权利、义务与责任,保护好投资者的相关利益,调动他们投资的积极性,从而更好的参与其中,与中央投资实现互补,为流域水环境保护筹集更多的资金,有效实现流域水环境保护目标。
在水利政策法律法规的宣传方面,地方政府一定要加强对流域水环境保护的宣传力度,积极利用当前已有的媒体手段进行宣传。尤其是我们已经进行互联网+时代,通过互联网进行环保宣传可谓是事半功倍。环境保护与污染治理是一件事关民生的大事,需要全民参与治污行动,进一步增强企业在污水治理和排放方面的社会责任感,提高其治理能力,在减少污水排放的前提下,改善治理效果[8]。首先,政府部门负责人亲自参与,指导具体工作,发挥领头羊作用。其次,发挥党员先锋的模范作用。党员带头,对重点区域进行环境保护,特别是参与河道、水流等的具体分管工作,及时清理各种漂浮物等,减少水体污染。再次,加强宣传,营造氛围。通过多种形式的广播、电视、标识等开展水环境保护宣传,更可以通过新颖的小视频等形式参与宣传保护,形成“保护水资源、水环境人人有责”的氛围。
综上所述,我国的水环境保护虽然取得了一定的进步,但还存在较大的发展空间,需要更多的投入。在生态经济视角下,结合市场机制,我们应该通过政府部门的充分监管,通过多种形式、方法进行水资源保护宣传,引导增强全民意识,加入到全民性的保护水环境行动中;更要引起相关企业的重视度,提高企业参与治理的积极性,从而提高水环境保护的效率。另外,立法机构应该完善各项法律法规及监管制度,在通过多方引进资金的同时,创新、升级污水治理设备、设施,提高水自净化能力;同时政府可以开展排污权交易策略,在约束企业排污量的同时,强化企业的污水治理能力,从而增强水环境保护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