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玉红,余黛诺,谢丽琪
(广东华硕环境监测有限公司,广东 广州 510663)
依据现行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中第7.2条“两个排放相同污染物(无论是否由同一生产工艺过程产生)的排气筒,若其距离小于其几何高度之和,应合并为一条等效排气筒,若有三根以上的近距排气筒,且排放同一种污染物时,应以前两根的等效排气筒,依次与第三、四根排气筒取等效值,等效排气筒的有关参数计算方法见附录A”[1]。当企业存在两个以上的排气筒,并满足等效排气筒的几何要求,就不能以单个排气筒排放量的达标情况来评判该企业的达标情况,应以等效排气筒的排放量来评判。等效排气筒为防止企业通过建设多条排气筒分散排放污染物,拒缴或少缴超标排污费提供了依据[2]。通过案例来分析如何计算等效排气筒高度、确定等效排气筒的位置以及所排放的污染物的排放速率,通过实际案例发现,当不规则分布的满足等效要求的排气筒大于等于3个时,以不同高度的排气筒为起点,计算等效排气筒的高度与位置各不相同,这对于环保工作的开展有一定的不确定性,不利于管理企业固定污染源的污染物的排放,建议对等效排气筒的计算给出限制的要求。
根据《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中第7.2条的附录A的计算公式如下:
(1)等效排气筒污染物排放速率,按式①计算:
式中:Q-等效排气筒某污染物排放速率;
Q1、Q2-排气筒1和排气筒2的某污染物排放速率。
(2)等效排气筒污染物高度,按式②计算:
式中:h-等效排气筒高度;
h1、h2-排气筒1和排气筒2的高度。
(3)等效排气筒污染物距离,按式③计算:
式中:x-等效排气筒距排气筒1的距离;
a-排气筒1至排气筒2的距离;
Q-等效排气筒某污染物排放速率;
Q1、Q2-排气筒1和排气筒2的某污染物排放速率。
以某压铸灯饰厂的多条不规则分布排气筒(排气筒之间距离小于其几何高度之和)排放的颗粒物为例,通过以不同高度的排气筒为起点,计算等效排气筒的颗粒物的排放速率、等效排气筒的位置、等效排气筒的高度,以此来验证如何计算为最严的标准限值。
某压铸灯饰厂的排气筒及所排放的颗粒物的排放速率的相关信息见表1和图1。
图1 排气筒分布图
表1 排气筒及所排放的颗粒物的排放速率的相关信息表
以不同高度的排气筒为起点,依次组成排气筒组计算等效排气筒的高度,如表2。
表2 等效排气筒高度计算
据表2分析表明:
当排气筒高度从高到低依次等效时,等效排气筒的高度最低,相应的限值最严。
以不同高度的排气筒为起点,依次组成排气筒组计算等效排气筒的高度,如表3。
表3 等效排气筒位置计算
据表3分析表明:
当多个不同高度且不规则分布的排气筒,排气筒的排放速率不一致时,以不同高度为起点依次等效,等效排气筒的位置不一致。
据表4分析表明:
表4 等效排气筒排放速率计算
当多个不同高度且不规则分布的排气筒,以不同高度为起点依次等效,等效排气筒的排放速率一致。
以某压铸灯饰厂的多条不规则分布排气筒(排气筒之间距离小于其几何高度之和)排放的颗粒物为例,通过以不同高度的排气筒为起点,计算等效排气筒的颗粒物的排放速率、等效排气筒的位置、等效排气筒的高度。数据分析结果表明:多个不同高度且不规则分布的排气筒,排气筒所排放的污染物的排放速率不一致,以不同高度为起点依次等效,等效排气筒所排放的污染物的排放速率一致,但等效排气筒的高度和位置均不一致,且当排气筒从高到低依次等效时,等效排气筒的高度最低,相应的限值最严。该案例验证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中给出的公式,等效排气筒的高度与位置并不唯一。
因此,为了便于环保工作的开展,建议能够给出明确的排放筒计算顺序限制,以此达到管理企业污染源排放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