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孟著
(作者系民建湖南省财政与金融委员会委员;广州大学南方治理研究院特聘研究员)
前不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大对中小企业纾困帮扶力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提出要灵活精准运用多种金融政策工具,包括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支持工具,加大对小微企业信贷投放力度,帮助小微企业走出困境,促进实现良性循环。这对于有效对冲新冠疫情持续影响和大宗商品价格上涨带来的小微企业成本陡增、经营困难等不确定性风险,牢牢守住“六保”底线,稳住经济基本盘无疑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探索创新贷款支持工具,不断提升服务小微质效迫在眉睫。
事实上,即使是在正常的情况下,中小企业在其自身发展过程中也客观上存在着一个资金缺口,这也即所谓的“麦克米伦缺口”。“麦克米伦缺口”是英国金融产业委员会在其发布的《麦克米伦报告》中提出的一个概念,意指“资金的供给方不愿意以中小企业所要求的条件提供资金”所产生的资金需求缺口。换言之,正是中小企业自身条件与其银行信贷所需要的基本条件之间存在一个“信用缺口”,才最终导致了“麦克米伦缺口”的出现。
我们知道,对于银行系统而言,安全性是银行信贷首要考虑的因素。现实中,大型企业信贷管道之所以畅通无阻,主要是因为该类企业已经发展成长到相当成熟的阶段,完全具备了银行信贷所需要的信用条件。相比之下,处于“成长中的烦恼”阶段的小微企业则逊色了很多,与银行信贷所需要的信用条件相距甚远,银行系统自然也就“不愿意以中小企业所要求的条件提供资金”了。更何况在当下的“非常”时期,“麦克米伦缺口”叠加新冠疫情持续影响和大宗商品价格上涨等因素带来的新增信贷需求,小微企业实际资金需求缺口更加巨大。
在银行家眼里,小微企业之所以被他们视为信贷风险的高危群体,主要原因在于面对小微企业的信贷风险,银行系统基于市场化和商业可持续原则自我演化而来的传统信贷风险缓释工具(风险溢价、差别利率等)与之对抗还“力不从心”。除非另有贷款支持工具的加持和助力,否则,银行系统就不可能主动“愿意以中小企业所要求的条件提供资金”,信贷管道“肠梗阻”在所难免。
正缘于此,政府相关部门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政策“组合拳”式“贷款支持工具”,如减税降费、普惠金融、监管激励等政策,以及尽职免责、包容性考核等差异化制度安排。此外,还提供了信息共享型“贷款支持工具”,如“信易贷”、“银税互动”、“银商合作”、“小微易贷”(联结海关)等模式。正是有了这些“贷款支持工具”的加持和助力,才使得银行系统的信贷风险得到一定程度的缓释,小微企业信贷管道“肠梗阻”才有所缓解。
要知道,即使是在如此之多的政府“贷款支持工具”的加持和助力下,仍难以从根本上彻底扭转银行系统“不敢贷、不愿贷、不能贷”的局面,以至于小微企业面对金融活水长期处于“饥渴”状态。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研究团队联合蚂蚁集团研究院和网商银行,调研并发布《中国小微经营者调查2021 年三季度报告》显示,“6 成小微经营者现金流维持时长小于3 个月,资金链紧张”。“6 成以上小微经营者的融资目的是维持经营”。
银保监会《关于2021 年进一步推动小微企业金融服务高质量发展的通知》要求,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全年要实现增速、户数“两增”目标,其中5 家大型银行要努力实现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全年增长30%以上。总体上看,截至2021年年末,普惠小微企业实际贷款余额同比增长27.3%,比三季度末下降0.1 个百分点。
人民银行的一份《中国货币政策执行报告》指出,央行将流动性注入银行体系后,受到资金供求双方意愿和能力的制约,信用扩张受到供给端和需求端多重约束,金融体系“有钱”难以用出去,也难以用到最需要的地方去。可见,为小微企业“解渴”,银行系统流动性“合理充裕”固然重要,但更为重要的是,“修渠引流”打通信贷管道“肠梗阻”。而欲达成后者预想之目的,则要有赖于贷款支持工具的加持和助力。
众所周知,风险不能无缘而来,更不会凭空消失,而只能通过科学的管理手段和方法——转移(对冲)、分散(多主体承担)和化解(风险缓释)——将其控制在安全的范围之内。信贷风险也是如此。有所不同的是,信贷风险尤其是小微企业信贷风险更多表现的是一种混合型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又包括非市场风险。与此相适应,相关贷款支持工具的着力点应放在统筹兼顾好这两大风险上,通过联手“看得见的手”和“看不见的手”,用“两只手”协力对抗两大风险。其中,“看得见的手”以财政资金支持为主,通过建立贷款风险补偿机制的形式用于对冲非市场风险。这也即《通知》提出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发挥好贷款风险补偿机制作用”的要义之所在。
在实践中,以政府财政出资建立贷款风险补偿机制为载体和基础,根据其参与主体是否分担风险以及分担风险比例的不同,探索创新出丰富多彩的适应不同行业特点和不同发展阶段融资需求的小微企业贷款支持工具。概括起来,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模式:
一是“四方主体”分担模式。如珠海市政府搭建的“政银担企”四位一体贷款合作模式,由银行机构优先从遴选出来的小微企业名录中寻找贷款客户并给予贷款,一旦出现贷款风险,其中政府、银行和担保机构将按事先约定的20%~60%的比例进行分担。
二是“三方主体”分担模式。如扬州市的“政银担”风险分担模式,一旦出现定向贷款损失,将由政府、银行和担保机构三方按事先约定的比例共同分担。又如中国人保的“政银保”贷款保证保险模式,通过保险机构提供贷款保证保险为小微企业增信,实现不依赖抵押物增信下的信用贷款。一旦出现贷款风险,则由政府、银行和保险机构三方按事先约定的比例共同分担。
三是“两方主体”分担模式。如重庆农商银行“小微增信贷”融合贷款模式,小微企业由当地政府指定的增信贷管理机构和重庆农商银行共同认定,农商银行向经双方认定的小微企业提供贷款,政府建立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作为增信工具并提供相应的风险补偿。
从以上三种模式可以看出,它们的一个共同特点是,作为参与主体的银行系统也承担了贷款风险分担责任。之所以作出这样的制度安排,可能的原因是基于强化银行责任、做到激励相容和防范道德风险的考虑,而且还能经得起理论和传统的挑战。但这样做的同时,也会带来一个不可回避的事实,那就是在当前金融环境条件下,银行系统难以主动“愿意以中小企业所要求的条件提供资金”,因为这样的制度安排并非出于银行系统自身的理性选择,除非流动性过剩且风险可控、回报可靠的信贷客户成为稀缺品,否则小微企业信贷管道“肠梗阻”症结就不可能从根本上得到消解。可见,打通“肠梗阻”,关键在于要赋予小微企业贷款支持工具兼具银行系统风险隔离和贷款风险全覆盖的双重功能。
基于以上认识,小微企业贷款支持工具创新的立足点应着眼于以下三个方面:一是以创新型小微企业为重点,运用“边际改进型”思维“扩面”和发掘“长尾客户”;二是强化政府责任,将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落在政府和相关市场参与主体的肩上,银行系统只负责发放低息贷款,不承担贷款风险分担责任;三是贷款对象依据风险责任分担比例大小由政府直接遴选或由政府和相关参与主体共同遴选,银行系统不参与遴选,以防止出现道德风险。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强化政府责任绝非权宜之计,而是国际上的通行做法。在这方面做到“极致”的非以色列莫属。该国政府为了扶持创新型小微企业发展壮大,“发明”了一种叫“软贷款”的机制,对于政府遴选的新成立的创新型小微企业,可将其“软贷款”前移至风险投资的前端乃至天使投资阶段,若项目成功,则政府只收回贷款本金和部分利息(低息贷款);若项目失败,则贷款损失全部由政府承担。正是有了政府对创新型小微企业的全程呵护,才孕育出全社会创新活力的勃兴,以色列也因此享有了“创新之国”的美誉。
需要引起注意的是,在贷款支持工具的创新实践中,作为“看得见的手”最佳搭档的“看不见的手”,其理想对象当属保险机构。因为较之其他市场参与主体,保险机构具有不可替代的独特优势。作为专司风险管理的保险机构,能够在管理贷款风险的同时实现内部信息共享,如雇主责任险、财产险、环境责任险、创新失败险、意外险等,与企业经营的安全性息息相关,保险机构通过共享这些信息可以大大提升贷款风险的管理水平。可以这样说,唯有企业安全,贷款才会安全;只有企业无风险,贷款才会有保障。在某种意义上说,企业安全管理也即贷款风险管理,两者间存在着很强的替代效应,运用保险机制管理好了企业风险,实际上也就等于管好了贷款风险。
正因于此,为了获得贷款支持工具的青睐,小微企业自然会积极主动地购买与企业安全相关的各类保险,以必要的成本代价(保费支出),换取金融活水的浇灌。反过来,这又大大提升了贷款的安全性,形成企业风险与贷款风险管理闭环。在这样的机制下,对于“看得见的手”的政府来说,显然能够起到一定程度上的财政资金节约作用(贷款风险降低,风险补偿金减少),政府完全可以用节省下来的财政资金,为小微企业提供保费补贴,以综合降低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