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牧蓉 张嘉鑫
摘 要:元宇宙逐渐从概念变为现实,需要对已经或将要产生的法律问题进行研究。“元宇宙”是一个由技术集群之间融合形成的物理和数字的虚拟环境,其不仅具有空间属性,同时兼具时间属性。它的发展需要经过数字孪生、数字原生,以及现实与虚拟共存三个阶段,不同阶段下产生的法律问题不同。对于元宇宙引发的法律问题,主要分为公法和私法两个层面:公法层面主要包括刑法、社会法以及经济法问题;私法层面则体现为虚拟形象、知识产权、财产权、隐私,以及个人信息等具体问题。以此为基础,应当以治理体系为框架,构建公私法并存且协同的二元法律体系,以监管为核心手段,协调法律与技术的关系,探寻解决问题的系统性路径。
关键词:元宇宙;法律问题;体系化路径;公法与私法
中图分类号:D 92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2096?9783(2022)03?0033?09
一、问题缘起:元宇宙浪潮的出现
1992年,尼尔·斯蒂芬森在其小说《雪崩》中提出的“元宇宙”概念,经过技术与经济活动的演变发展,在30年后的今天形成了一股冲击波。2021年上半年Roblox的上市激起了人们投资元宇宙的热情,Facebook更名为“Meta”,计划在未来转型为元宇宙公司,其他多家科技巨头也进行了元宇宙相关产业的布局。在我国,百度推出了与元宇宙相关的新型社交平台“希壤”,网易伏羲发布“AI+会议”系统“瑶台”,字节跳动天价收购初创公司Pico。在风险投资领域,高瓴资本、红杉资本、真格基金等一线投资机构对元宇宙表现出浓厚的兴趣。“元宇宙”概念在国内外的流行,预示着其未来的应用场景可能超乎想象。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发展数字经济,推进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推动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的深度融合[1]。2021年末,上海市政府印发的《上海市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十四五”规划》提到加强元宇宙相关技术的研发,推进元宇宙基础设施建设,探索元宇宙的产业发展。2022年初,全国多个地方政府针对元宇宙进行了适当的政策布局,武汉、合肥两市分别在其《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要前瞻性布局未来产业,瞄准元宇宙等前沿领域,打造一批前沿企业。无锡市滨湖区明确提出要引领元宇宙生态产业的发展,探索元宇宙多领域深度应用,积极布局元宇宙。未来元宇宙可能成为我国产业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为确保产业的顺利发展,研究元宇宙相关制度和规范十分必要。
2021年作为“元宇宙”的元年,元宇宙的系统性研究正式拉开序幕,这对于其良性发展具有重要的价值。元宇宙的出现将会引发诸多的法律问题,无论是当前还是未来,解决元宇宙产生的法律问题将成为元宇宙治理的重要任务,法律制度将在其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目前,我国法学研究大多关注元宇宙的秩序和治理问题,构成了与哲学、经济学和管理学成果衔接的态势,但缺少对其法律问题的系统性分析。有必要以元宇宙的构造为起点,在洞悉其内涵,展望其未来的基础上,剖析元宇宙可能带来的各种法律问题,探寻解决问题的体系化路径。
二、研究基础:基于元宇宙的内涵与发展
(一)对于元宇宙的认识
“元宇宙”(Metaverse)是一个合成词:Meta(超越)+verse(宇宙),直译为“超越现实宇宙的另一个平行宇宙”,换言之是一个平行于现实世界运行的人造虚拟世界。它被认为是下一代互联网发展的前景,其推崇的基本价值观是“共创、共享、共治”,人们可以在人造虚拟世界中身临其境地游玩、工作和社交,依靠强大的无线连接技术以及边缘计算技术,沉浸在虚拟世界。
尽管“元宇宙”这一概念被提出近三十年,但无论实务界还是学术界对其具体认识依旧存在差异。元宇宙理论家Matthew Ball认为,元宇宙是一个连接体验和应用、设备和产品、工具和基础设施的网络,如今各种新兴的数字技术在帮助和塑造元宇宙的基本功能,其中互联网是基石,区块链技术的快速发展推动着互联网的巨大革新,从而构建元宇宙本身以及保护用户的安全[2]。吴江将元宇宙视为数字经济时代下数字社会的进阶状态,通過数字技术可以构建起一个虚实融合的三元世界数字社会[3]。李晓宇将元宇宙评价为通过科学技术创造出的一种超越现实的多维虚拟世界[4]。苹果公司CEO库克则认为,所谓的元宇宙实际上就是增强现实(AR)。与之相反,扎克伯格则认为元宇宙是独立概念。
综合来看,“元宇宙”是一个由技术集群之间融合促进的物理和数字的虚拟环境,它连接着虚拟世界和现实世界并且包容多个虚拟平台同时存在,其不仅具有空间属性,也兼具时间属性。元宇宙不仅指明未来数字技术的发展结果,也预示着未来几十年数字技术的发展过程。元宇宙连接着现实世界和虚拟世界,为现实世界中的物理世界、人类世界,以及信息世界与人工创造的虚拟世界的交互提供技术支持。元宇宙具有的革命性构造不同于传统互联网下的产物,在空间计算、人际交互、基础设施的支持下,用户在元宇宙中产生、交流并采纳信息,并在去中心化的虚拟环境中体验、发现并创造价值。
(二)元宇宙的发展情况
元宇宙的发展状况将会影响到相关法律制度建设。有学者在元宇宙的现实与虚拟的二元性的基础上提出了“数字孪生—原生连续体”的概念,用以反映元宇宙发展需要经过的三个阶段[5],如图1所示。
第一阶段数字孪生(Digital Twin),亦可称为数字映射或者数字镜像。数字孪生根据现实世界,依托数字技术创造出现实世界的数字副本。数字孪生具有虚实共生、高虚拟仿真、高实时交互和深度洞见等技术特性,其应用走向也从工业领域延伸到了日常生活之中[6]。例如:买房APP中的VR看房功能,平台构建出一个与真实世界一致的虚拟世界的几何模型,用户可以在终端设备上沉浸式看房。数字孪生技术也可以应用于城市建设之中,作为新一代信息技术综合集成的创新应用,数字孪生城市将有助于明晰城市运行规律、完善城市治理、提升城市资源的利用率、践行新型城市治理理念,推动城市高速发展[7]。数字孪生的出现影响着第四次工业革命,促进了工业制造、智慧城市、基建工程等产业领域的进一步发展。在元宇宙中,首先要依托数字孪生技术为现实世界打造一个数字副本,现实世界与虚拟世界之间实时联络,相互传输数据,保证现实世界和虚拟世界之间保持一致。在产品生命周期管理下,数字孪生还要帮助元宇宙用户更好地使用产品。34D3C4BB-A40D-4DEF-8423-933B2AE59DBD
第二阶段数字原生(Digital Natives),此时虚拟与现实世界的联系逐渐紧密,两个空间产生了交集。在数字孪生的基础上,元宇宙用户和他们在元宇宙中的化身可以在虚拟世界创造新的事物,这些事物可以同时存在于现实与虚拟世界之中。数字原生资源在元宇宙活动中产生,发布于元宇宙之中,以数字形式传播交流,并保存利用数字原生资源[8]。当元宇宙发展到数字原生阶段时,法律法规需要对数字原生产物进行规制,最为重要的是数据原生的所有权,数字原生资源应当得到法律的平等对待。当前数字原生技术尚处于信息筒仓阶段,现实与虚拟世界之间的有限联结还不能支持元宇宙的构建,数据的输入输出技术以及元宇宙内容的创新创作系统仍需时间发展。
第三阶段现实与虚拟共存(Co-existence of Physical-Virtual Reality),亦可称为超现实。当数字原生不断发展,现实与虚拟世界的联结不再存在障碍时,数字化的现实世界与虚拟世界高度重合甚至合并。开放的元宇宙框架支持存在多个不同虚拟平台,不同虚拟平台间也可以畅通无阻地交互。此阶段下,元宇宙成为了一个可以长期持续存在的虚拟世界,虚拟世界和真实世界真正地融合在一起,可以通过改变虚拟世界来改造对应的真实世界,甚至虚拟世界中存在着现实世界不存在的事物,发展到第三阶段的元宇宙将是元宇宙的理想形态。
当前元宇宙的发展程度仅仅停留在数字孪生的初始阶段,甚至于在某些行业领域中所谓的元宇宙,只是VR实景的另类表达,其本质并非元宇宙,元宇宙发展到第三阶段仍需时日。元宇宙并非指一个技术概念,而是像互联网一样,将虚拟世界与现实世界之间所串联而成的庞大空间,无数个元宇宙可以相互联结,形成逻辑上统一的巨大元宇宙世界。
基于前文对于元宇宙的描述应当认为,当前各类“元宇宙”应用,都不能称之为元宇宙产品,只能视其为具有元宇宙文化的数字产品,这些数字产品为未来元宇宙的建立提供了实践经验。有学者主张可以将元宇宙应用到教育之中,通过数据分析表明,元宇宙教育的出现将有助于提升学习者沉浸感、交互感和认知力,并且学习者的认知投入表现由“中认知投入”增强到了“高认知投入”[9]。通过元宇宙再造在线教育的新方向,优化课程资源,改善教学方式,提升服务能力,建立并完善在线教育认证机制[10]。图书馆也将因为元宇宙的出现得到极大发展,在虚拟世界中构建起新型的图书馆,依托人工智能的相关技术,图书馆能够面向读者提供虚拟环境的学习支持,VR图书馆虚拟环境能够提升读者的沉浸感[11]。在未来,元宇宙的应用将不仅仅局限于游戏、社交、教育等领域,而是可能覆盖三大产业的任何领域。尽管元宇宙似乎具有未来主义,目前仍具假设性,但是在数字技术大发展的今天,相信元宇宙将会在不远的未来成为现实。对于元宇宙的相关法律问题需要结合元宇宙的空间属性和时间属性进行研究,法律制度建设与元宇宙的技术发展相协调,妥善解决因新型技术所产生的法律问题。当前,元宇宙在技术方面尚处于“哺乳期”,多项基础技术仍然需要发展。但是在投资方面,相关投资已经如火如荼地展开,法律问题开始涌现。当下,对于元宇宙的法律问题研究,应当主要集中在元宇宙法律制度框架的预设和元宇宙法律风险的防范这两方面。
三、元宇宙法律问题的剖析:以公私法视角展开
(一)元宇宙带来的典型公法问题
1.元宇宙领域的刑法问题
元宇宙领域内可能产生的刑法问题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方面,虚拟经济犯罪问题,可能触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诈骗罪、洗钱罪、非法经营罪等1;另一方面,培训风险问题,如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2。2022年初,银保监会发布的文件指出,随着元宇宙热度的不断攀升,以“元宇宙”名义涉嫌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已经出现3,北京市银保监局也发布文章提醒消费者注意以“元宇宙”“区块链”为内容的网络陷阱4。实践中相关的违法行为多样,例如:不法分子通过编造虚假的元宇宙投资项目,公开非法向社会宣传,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借此吸引不特定多数人进行投资,实现不法目的。再者,不法分子借“元宇宙”概念实施欺骗行为,诱导公众购买投资,使对方基于认识错误处分其财产,实现其非法占有之目的。前者为典型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后者则需要根据案件事实结合侵犯法益以及构成要件具体判断为诈骗罪还是集资诈骗罪。同时,存在不法分子试图违反国家规定,故意通过“元宇宙”概念掩盖其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法律事实,产生了扰乱市场秩序的严重后果。此外,元宇宙“去中心化”的独立经济体系在客观上不接受外部监管,其主要依靠区块链技术生产加密货币用于虚拟财产交易,这将会加大对洗钱罪的认定难度。在培训风险问题上,需要重点关注与“元宇宙”相关的传销活动,传销手段具有极强的欺骗性和诱惑性,参与者易上当受骗,蒙受财产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禁止传销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严惩假借“元宇宙”概念进行传销活动的违法行为。
2.元宇宙领域的社会法问题
元宇宙引发的社会性问题内容广泛,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元宇宙的出现引发的社會性问题以及元宇宙内的社会性问题。对于前者,可能包括现实与虚拟间的关系、元宇宙社会影响力的滥用、虚拟血汗工厂的出现、元宇宙与国家主权和法律制度的冲突、预防元宇宙“霸权主义”和“元宇宙”间的冲突等。元宇宙联结着虚拟和现实世界,需要处理好两者间的关系,避免相互之间产生消极影响。当前通过互联网影响用户作出群体性行为的情况十分常见,未来这一问题在元宇宙中将更为突出,用户在不知不觉间便可被潜移默化地影响。元宇宙的出现也会促使一批虚拟血汗工厂诞生,虚拟血汗工厂的员工通过元宇宙设备去完成任务从而赚取虚拟财产,对于虚拟血汗工厂的规制以及员工的权益保障问题需要法律明确规定。元宇宙与国家主权和法律制度的冲突是潜在的,不仅可能对一国的政治、经济、文化产生冲击,也会引发法律制度的革新。从微观层面看,法律规范内容需要革新以适应元宇宙的发展;从宏观层面看,法律制度框架可能会因为元宇宙的出现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当存在多个“元宇宙”时,无法避免的情况是元宇宙之间的存量竞争,相互间的摩擦与冲突将会促使元宇宙“霸权主义”的产生,法律需要遏制元宇宙“霸权主义”,引导元宇宙间良性竞争,妥善解决矛盾纠纷。34D3C4BB-A40D-4DEF-8423-933B2AE59DBD
对于后者,可能包括元宇宙内的种族歧视、用户偏见、公平偏失、宗教问题、用户上瘾、网络霸凌、虚拟伤害、情感矛盾等。如何确定“元宇宙”的价值取向、制度选择和交互秩序将是必须要解决的问题。元宇宙内出现的社会性问题难以全面列举,在数字孪生下现实世界中的社会问题可能在元宇宙中重现,甚至难以察觉和应对。例如:在元宇宙中虚拟世界的三维成像使得场景进一步复杂化,这为准确检测网络霸凌增加了难度。在未来如何避免用户过度依赖虚拟世界是一个重要问题,过度依赖虚拟世界可能会导致心理问题和精神障碍,如抑郁、孤独和用户的行为攻击性[12]。
3.元宇宙领域的经济法问题
元宇宙领域中的经济法问题众多,以平台反垄断、主体资格、资本泡沫、特殊的监管需求为其典型内容。当前发展元宇宙的企业都在争夺元宇宙世界的运营权,若无有效的法律规制,元宇宙的内在垄断是必然的,元宇宙的运作机制也将伪装企业的垄断行为,让执法机构难以跟踪、检测及监管。同时,由于该领域吸引了资本的关注和投入,市场中必将出现大量未获取相应资质或不具备合格技术而从事元宇宙运营的主体。因此,针对元宇宙经济的发展,法律不仅要规制寡头市场、垄断市场的情况,也要通过制定规范来保障交易安全和交易秩序。
当前,资本市场追逐元宇宙,加之元宇宙相关企业的成功,以及疫情防控期间各国央行放水资金流入元宇宙市场等因素,使得元宇宙市场价值迅速抬升。尽管虚拟经济有利于提升经济运行效率,但是随之而来的资本炒作和经济泡沫问题需要得到法律层面的关注,应当避免对市场造成损害[13]。
(二)元宇宙带来的典型私法问题
1.虚拟形象的私法属性界定
用户在元宇宙所创造的虚拟世界中拥有特定的虚拟形象,与传统互联网平台的虚拟形象相比,元宇宙中的虚拟形象是人类用户的数字表现,而非简单的虚拟人物。一方面,在元宇宙二元性下,虚拟形象与用户的现实形象高度交互;另一方面,用户可以通过虚拟形象与元宇宙其他用户进行交互。此时,元宇宙中的虚拟形象具有独立性,甚至可以视为人类用户的“第二分身”,正是因为虚拟形象产生的用户交互才会引发元宇宙中一系列的法律问题,因此对于虚拟形象的性质认定是元宇宙法律体系首先应当解决的问题[14]。
2.元宇宙用户创作内容的知识产权保护
用户生成内容(UGC)是基于Web2.0环境发展而来的一种新兴的网络信息资源创作与组织模式。元宇宙的根基是UGC,用户可以创作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内容,并以任何形式发布在虚拟世界中。相比于PGC和OGC,UGC更加关注用户的内容创作,这恰好符合元宇宙的核心理念“用户中心”。当前对于虚拟世界的著作、商标、发明的保护并不到位,法律需要保护元宇宙用户内容创作的权利,保障用户在元宇宙中自由地生产、交互信息,保护创作内容的知识产权,解决因创作内容引发的纠纷。如NFT(非同质化代币)虚拟财产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此外,对于信息内容需要进行监管和审查。内容创作的自由化引发的问题在于个别用户通过创作内容从事不法行为,如分裂国家、宣传邪教、诈骗传销等,这就需要建立完备高效率的审查机制和严格的责任机制。
3.元宇宙用户的虚拟财产权益
元宇宙用户虚拟财产的权利归属及流转利用问题需要得到重视。在现实世界与虚拟世界二元性下,用户在虚拟世界获得的虚拟财产应当得到与现实世界的真实财产相同的对待。在元宇宙的虚拟经济体系下,用户可以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其拥有的虚拟财产。以虚拟物品交易为例,两个不同的虚拟世界的用户可以通过媒介进入到某个交易空间中交易其拥有的虚拟财产。为了避免虚拟财产的可复制性带来的无价值的情况,确保虚拟财产的稀有性以及独特性是确有必要的。当前确保虚拟财产稀有性以及独特性的技术初见端倪,以区块链技术为基础的非同质化代币(NFT)为典型,作为区块链数位账本上的数据单位,每一个代币可以代表一个独特的数码资料,虽然文件本身可以被复制,但是因为NFT的存在,代币可以被跟踪并提供用户的所有权证明。比如在CryptoPunks中,用户可以将一些像素风格的头像放到区块链上进行验证并将其出售。在CryptoPunks中国首拍中,一个数字头像被卖出了747.5万元5;数字艺术家Beeple的NFT加密数字艺术品在佳士得被卖出了6 900多万美元6。在现实中虚拟财产及其价值被认可,未来元宇宙中的虚拟财产以及虚拟财产交易都应得到法律保护。此外,当元宇宙用户在现实中死亡时,虚拟遗产是否能够等同于现实遗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虚拟遗产程序是否具有特殊性?虚拟遗产被侵害时应当如何救济继承人?这些问题都会随着元宇宙的不断发展逐渐出现,需要被妥善解决。
4.元宇宙用户的隐私与个人信息安全问题
隐私、个人信息安全一直是数字经济时代的重点法律问题,个人信息开发应用的增加,加速了个人信息的公开化、透明化和商业化,在元宇宙中该问题变得更加复杂且难以解决[15]。首先是数据库安全,在A股的4 115家上市公司中,2021年8-9月間受到了CVE安全漏洞影响的共167家7,未来元宇宙网络风险安全不容忽视。元宇宙公司在数据的采集、传输、存储、处理、交换和销毁等方面都有可能侵害用户的隐私、个人信息安全。元宇宙用户的活动和交互信息将被保留,累积的保存信息可能会导致长期的隐私和个人信息的泄露。元宇宙的基础技术中,诸如物联网和人工智能等将会对隐私、个人信息安全构成巨大威胁,可移动穿戴设备的适用可能导致用户在无意识的情况下便被获取隐私和个人信息,包括用户的行为信息、通讯内容、地点信息、交易信息等。此外,用户的虚拟形象和数字孪生也有可能影响到用户隐私和个人信息的安全,安全问题并不是在元宇宙发展完全时才需考虑,当元宇宙处于数字孪生阶段时用户的隐私和个人信息就需要得到全方位的保护。用户在虚拟世界和真实世界的隐私和个人信息是相似的,应当受到同等保护。在元宇宙中,用户应该拥有更强大的知情同意的权利以保护元宇宙中的隐私和个人信息。同时,元宇宙的基础技术也会引发其他安全问题,例如区块链技术衍生的智能合约因为代码瑕疵、代码违法、代码漏洞等自身构造问题可能产生的不可避免风险[16]。34D3C4BB-A40D-4DEF-8423-933B2AE59DBD
四、元宇宙法律问题的解决路径:一个系统性的阐述
(一)探索元宇宙治理体系
元宇宙治理体系是元宇宙的核心内容之一。有人将元宇宙形容为“自治乌托邦”,元宇宙“共创、共享、共治”的基本价值观体现着整体去中心化而不仅限于经济去中心化的要求,但是当前的实践情况仅为形式上的去中心化,可能无法实现初衷,甚至引发诸多问题。
在经济领域行之有效的规则,可能会成为制造社会问题的温床。元宇宙的超现实性,并未使其摆脱现实的约束。元宇宙的治理同现实社会治理一样包含着方方面面,这要求其治理体系应当与现实中的治理体系相统一,两者之间不能产生矛盾和冲突。在中国,元宇宙应当被重构,重新定义元宇宙的内涵和外延,满足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的要求,考虑元宇宙的特征,将元宇宙的部分基础领域收归国有是必要的。
元宇宙治理体系应当包含元宇宙内的治理体系和元宇宙外的治理体系。前者的建设主体是元宇宙服务提供商和用户,其中用户是治理核心,鼓励用户成立元宇宙用户工会积极维护自身权益,参与元宇宙治理的相关事项。元宇宙服务提供商要积极配合用户的要求,两者间形成良好的信任与问责机制,通过互利共赢建设完善的元宇宙生态体系。元宇宙外的治理体系,主要包括监管以及元宇宙法律体系的建设,与元宇宙的发展相一致,法律体系应当及时规范元宇宙的相关事项,防范元宇宙可能引发的法律问题,元宇宙应当在法律框架内发展。
(二)构建并存并协同作用于元宇宙的公私法二元体系
长期以来,各国立法界及学界都对公法与私法进行了划分,目的在于推动良好秩序的形成,防止公权力滥用,以及保障私法的发展[17]。然而近年来,公私法的界限越来越模糊,在许多领域,出于综合性的规范目的,公法和私法的相互渗透与融合成为各国社会发展过程中重要的法律现象[18]。如前文所述,元宇宙的发展与活动既涉及私权保护,亦涉及公共利益的保障,同时还涉及各种权利与利益的交融、可能的矛盾冲突及衡量需求。因而,除了在现有法律基础上完善公私法二元体系之外,还需推进其协同发展并共同作用于元宇宙活动。
从公法体系出发,首先,元宇宙内的公平价值需要得到制度的保障,包括算法公平、感知公平等[19]。对于元宇宙的其他社会性问题,如用户偏见、网络霸凌、虚拟伤害等亦需要研究和制定规范,增强元宇宙的社会可接受性。元宇宙并非法外之地,应当建立相应的问责机制。其次,法律不仅要保障元宇宙经济平稳运行发展,也要规范元宇宙中的经济行为。元宇宙经济将会对现存的经济体系产生巨大冲击,双方冲突在所难免,法律需要协调虚实经济体系间的关系。虚拟经济体系不可能独立于国家经济体系而存在,元宇宙的货币仍然需要与本国的主权货币挂钩,在中国应当以DCEP(数字货币)为基础构建元宇宙的货币体系,但是需要处理通货膨胀和紧缩问题。考虑虛拟世界中的用户也是现实世界中的个体,他们在现实和虚拟世界中交互,平衡和统一现实与虚拟世界的经济体系是有必要的。法律应当重点规制元宇宙市场的寡头垄断问题,切实保护元宇宙用户的权利免受侵害。再次,刑法作为保障法的存在,在其他法律无法充分保护法益时,需要依靠其制裁手段的严厉性,确保宪法以及其他部门法的顺利实施。为了保护法益,刑法必须禁止元宇宙内的犯罪行为,并在保障人权的基础上适当刑罚,进而抑止犯罪行为,保护元宇宙内人身的、经济的、财产的、社会秩序等方面的法益,从而预防犯罪,保障元宇宙的健康发展。
从私法体系出发,第一,承认虚拟形象人格化的客观现实,探索保护方案。用户能够在元宇宙中建立虚拟身份体验社交生活,在多元开放的虚拟空间中屏蔽真实身份、社会地位、经济状况等现实信息,重塑自我“形象”,以新的虚拟形象在元宇宙中呈现。在元宇宙虚实共存的阶段,用户的真实形象与虚拟形象相互独立存在,可以摆脱现实形象的束缚,以虚拟形象的身份在元宇宙中进行活动,法律应当对其提供保护。第二,加强对元宇宙用户创作内容的知识产权保护。研究表明,保护元宇宙平台中用户创造内容的知识产权,将有助于元宇宙的发展[20]。目前对于互联网知识产权的保护已有大量研究和发展,未来元宇宙应该在此基础上构建保护体系[21]。第三,对于虚拟财产性质的认定存在不同的观点,普遍认为虚拟财产是指在网络虚拟世界中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进而带有债权和物权属性的无形资产[22]。但是在元宇宙中,虚拟财产可能由于虚实交互被重新定义。此外,《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关于保护隐私、个人信息的法律适时而出,个人的隐私和信息的保护程度得到了极大地提升。但是尚不足以满足元宇宙的客观要求,需在此基础上构建更具针对性和包容性的规范体系。
公法与私法体系的协同,则是以监管维护秩序和以放权鼓励自由的结合,内容的衔接需要从法律行为和法律责任两方面展开。一方面,法律行为的有效性是其能否得到制度保障的前提。元宇宙必将存在大量的经济活动,无论组织设立、权益归属还是数字产品交易,表面上都属于私法问题,但私法行为的有效性往往离不开公法规范,且这些活动无不需要公法加以渗透和规制,进而保障相对弱势者的权益,降低经济活动的负外部性,促进市场健康发展。另一方面,元宇宙活动的法律责任既包括刑事责任、民事责任,也包括行政责任。实现三者处置之间的互动与衔接,是公法与私法协同作用的又一体现。未来关于元宇宙的法律适用问题,不当行为因损害公共利益而承担公法责任,同时亦需承担侵犯私权的民事责任,由此实现公法与私法价值维护层面的配合[23]。
(三)适用具有针对性的监管手段
尽管元宇宙仍未成形,但是比照互联网与经济活动相结合的发展经验,特别是历史上数个以某创新概念为开端的资本炒作与乱象丛生,对该领域的适当监管是必要的。虚拟与真实世界的二元性为监管增加了难度,过度监管是对元宇宙基本内核及市场发展规律的破坏,缺乏监管则会导致其野蛮生长,问题愈演愈烈。现有监管体系亟须为应对元宇宙作出适当因应,加快元宇宙监管制度体系化建设。通过监管手段,限制企业关于元宇宙的一些商业行为,例如:避免出现公司通过海量广告破坏用户体验以及公司通过其优势商业地位榨取用户虚拟财产,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杜绝市场的不正当竞争和资本泡沫的产生,坚决打击市场垄断等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发展。34D3C4BB-A40D-4DEF-8423-933B2AE59DBD
政府与民间组织构成了各国对互联网行业监管的核心主体。行政监管方面,各个国家和地区通过丰富监管手段、完善监管机构、加大处罚力度等方式应对日新月异的互联网违法行为。不同国家或地区的行政监管侧重点亦有不同,美国侧重监管国家安全事项,俄罗斯侧重监管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事项,欧洲则侧重社会整体利益事项[24]。我国行政监管侧重于安全和稳定,监管的力度和方式也在近二十年内从辅助监管演化为直接监管再发展至间接监管[25]。在监管的重心和对象不断变化的同时,监管手段也在不断丰富,效率的提升有助于增强监管效果。多个国家的民间组织作为社会监督力量也在积极发挥作用,它们往往与当地政府合作,引导公众自觉参与社会监督。这是我国社会监督所欠缺的,当前我国民间组织的社会监督力量薄弱,在互联网监管方面起到的作用有限。但是不能忽视社会监督的作用,其具有的成本低、监管范围广、监管穿透性强的特点,在未来将是元宇宙监管体系的重要一环。需要创新监管手段进行穿透式监管,监管范围全覆盖,发挥元宇宙用户的能动性,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
目前各国监管基本上都是以行政监管为主,社会监管为辅的方式展开。在我国,政府是互联网的治理主体,行政监管的水平直接决定互联网的治理能力[26]。元宇宙监管下,仍然要坚持“行政监管为主,社会监管为辅”的监管策略,元宇宙服务提供商积极配合监管,主动与政府、民间组织寻求合作,保障元宇宙系统内部长治久安。
元宇宙监管内容范围广泛,重点在于监管元宇宙经济、用户信息交互、用户交易、用户内容创作等方面。例如:审查元宇宙用户的内容创作,在保护用户内容创作权利的基础上,对其创作内容进行持续监测,以识别包括用户和媒体在内的利益相关者的炒作和关注动向,对于违法现象及时作出反应。此外,需要监管元宇宙内可能产生的经济问题、社会问题等。
(四)法律与技术协调发展
在元宇宙的不同发展阶段,所面对的法律问题并不相同。法律治理与技术治理需要二元共治,随着元宇宙的不断发展,相应的法律体系也将日趋完善[27]。在技术中立视角下[28],元宇宙法律与技术协调发展的要求包含两种含义:其一,法律应当与技术发展相协调;其二,技术发展不能背离法律的基本原则和基本价值。前者要求元宇宙法律应当保障元宇宙技术发展,包括技术专利、技术商标、技术秘密的保护等,给予元宇宙技术发展相应的优惠,比如税收优惠、产品补贴等,并根据元宇宙技术的发展程度及时更新法律规范。后者要求元宇宙的技术发展需要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不得以损害他人权益为目的开发技术,技术内容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技术实验满足法律要求,依照法律的价值指引和具体规范前行。
结 语
我们需要正确认识并理解接受元宇宙的内涵,远离“3D游戏”或“3D体验”等狭隘概念。即使无法预测未来元宇宙会以何种样貌呈现,可以确信的是它会拥有广泛的适用空间。大力发展元宇宙的策略是必要的,如开发元宇宙商业模式,培育一个以游戏为导向的元宇宙生态系统以及实现超现实元宇宙的技术开发[29]。当前我国正在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鼓励创新型技术公司上市,给予科技公司税收等各方面优惠,希望通过科技创新引领经济高质量发展,而元宇宙可能成为未来一个时期重要的发展方向。元宇宙虽然具有广阔的适用前景,也为我们带来了诸多现在和未来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如何解决这些现存以及潜在的法律问题,需要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探寻具体的解决路径。当我们在满怀期待地盼望元宇宙的到来之时,也需要秉持谨慎的态度对待它。正如电影《头号玩家》结尾说的那样,“只有生活,才是唯一真实的东西”。元宇宙不应当成为现实世界的替代品、逃避现实的工具,我们终究要回归生活,迎接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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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ystematic Exploration of Legal Problems and Aolutions in the Metaverse
Bai Murong, Zhang Jiaxin
(Law School , Lanzhou University, Lanzhou, Gansu, 730000, China)
Abstract: The metaverse gradually moves from concept to reality, requiring the study of legal issues that have arisen or will arise. The metaverse is a physical and digital virtual environment facilitated by the convergence of technology clusters, with both spatial and temporal attributes. Its development needs to go through three stages: digital twin, digital original and the coexistence of reality and virtuality, and different legal problems arise in different stages. The legal problems caused by the metaverse can be divided into public law and private law. The public law mainly includes criminal law, social law and economic law. Private law is embodied in virtual image,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property rights, privacy and personal information and other specific issues. On this basis, we should take the governance system as the framework to build a dual legal system in which public and private laws coexist and cooperate, take supervision as the core means to coordinate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law and technology, and look into the systematic path to solve problems.
Keywords: metaverse; legal issues; systematic path; public law and private law34D3C4BB-A40D-4DEF-8423-933B2AE59DB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