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浩然
摘 要:以人工智能、大數据和云计算技术为核心的智能投顾,可以为投资者提供全流程的自动化投资咨询服务,是现阶段最典型和最成熟的智能金融形式。但是,传统的牌照发放审核、信息强制披露等金融监管方式存在信息滞后、手段贫乏和理念僵化等缺陷,无法实现对智能投顾的有效监管。新兴的科技监管将智能投顾的技术规则法律化并完善技术风险规制,按照制度理性与技术理性相统一的逻辑对技术风险进行法律治理,立足于数据治理理念和科技监管手段的综合运用,能够为智能投顾的有效应用提供科技监管和法律保障。我国智能投顾的科技监管进路抉择应立足金融国情,同时充分吸收有益的域外经验,逐步构建相对完善的科技监管体系。具体而言,包括树立包容性与主动式兼具的监管理念、运用可测试的试验性监管方式(沙盒监管)及扩张智能投顾的监管对象范围,最终实现创新激励和风险防控的双重目标。
关键词:智能投顾;人工智能;科技监管;沙盒监管
中图分类号:D 922.28;F 83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2096⁃9783(2022)03⁃0109⁃09
人工智能作为一项足以改变世界的颠覆性技术,深刻影响了金融科技的发展方向和历史进程。立足于大数据和云计算等技术,传统投资顾问的发展模式得到了极大程度的创新,最终导致具有浓厚去中心化特征和私人定制属性的智能投顾模式应运而生。作为信息时代的自动化投资工具,智能投顾展现出普惠金融和破坏性创新的显著特征。仅仅数年时间,智能投顾行业迅速成为世界金融市场的新宠儿,展现出巨大的成长潜力和发展前景1。
在技术驱动的智能投顾展示出巨大发展潜力的同时,也不得不面临技术本身所伴生的金融风险监管难题。传统金融体系中投资顾问监管以功能监管、审慎监管和行为监管为核心,多通过牌照审核、准则监管和信息披露等方式进行应对[1]。然而,囿于金融技术的迭代与成文法律的滞后性的冲突,传统监管体系难以有效应对智能投顾中数据处理和算法模型广泛应用所携带的技术性风险,监管真空导致监管供给与金融创新的显著失衡,实务中牌照发放滞后与信息泄露频发的监管现状更是为这一尴尬局面提供注脚。因此,如何实施有效的科技监管达到保障金融安全和促进金融创新的双重目的[2],就成为智能投顾行业发展的当务之急。
一、切问近思:智能投顾的科技优势及监管困境
(一)智能投顾的法律本质:自动化投资咨询工具
作为自动化投资咨询工具的智能投顾,指利用云计算和大数据技术,在无人工顾问直接参与的情况下,通过收集并分析用户的财务目标、投资期限、收入和其他资产,以及风险承受能力等信息,为客户提供咨询建议和管理投资组合的自动化决算工具2。智能投顾本质上属于传统投资顾问的衍变和创新,其业务范围涵盖理财规划、投资建议、基金收益及财富管理等诸多领域。
区别于传统投资顾问服务,智能投顾本质上是机器依据算法自动决算,根据客户提供的信息与人类或者其他智能中介互动沟通,提供各种投资管理和咨询服务。在国内外的实践中,智能投顾业已形成完善成熟的运行模式:第一,根据用户的信息反馈量身绘制客户画像(包括用户资产状况、投资经历、风险偏好和抵御风险能力等信息),然后运用云计算综合分析市场信息数据,提供满足不同客户利益最大化的投资组合建议,完成此两步骤的智能投顾为弱智能投顾[3]。第二,更为智慧的强智能投顾会自动生成并发送交易指令,并对交易结果进行全面数据分析,生成全方位的投资分析报交予客户。
智能投顾彰显破坏性创新和实现普惠金融的科技优势。智能投顾服务通过更强的数据消化与计算能力和不当行为控管能力,通过投资组合再平衡及交易执行的关键服务环节[4],可以在成百上千只证券品种中瞬间挑选最适合客户理财偏好的投资组合,有效减少情绪化干扰,最大限度地提升理财服务的内容与品质。智能投顾逐渐引导甚至改变金融投资者的价值导向,成为美国学者克雷顿·克里斯大力倡导的破坏性创新之典型代表[5]。同时,智能投顾主要基于算法为投资者提供投资咨询、资产管理等服务,相较于传统人工投顾模式费率更低廉、获取更容易、市场更庞大。智能投顾显著降低投资门槛和投资成本进而惠及广大低净值长尾客户,扩展了普惠金融的边界,成为实现普惠金融的一种重要方式,实现金融投资服务的全面发展3。
(二)传统监管体系下智能投顾的监管困境及原因剖析
依靠强大的算力对大数据进行处理,智能投顾在技术、成本、效率等方面具有优势,投资建议更加理性客观和公正合理。然而,智能投顾在应用过程中产生的新模式和新业态,以及不同监管部门间的态度和对策差异,传统金融监管体系下的监管措施往往力所不逮[6]。
1.创新需求与监管供给的尺度失衡
以往的金融创新从产生到应用往往需要较长的时间,监管机构拥有足够的时间去分析研判该金融创新携带的潜在风险。但金融科技背景下,金融创新从产生到落地的时间间隔显著缩短,相应地也要求金融监管者予以迅速的、及时的反应。以智能投顾为代表的金融科技企业具有十分强烈的创新需求,映射在监管层面即为创新友好型的监管制度,最大限度地保持创新与管制的平衡,体现为更加包容的制度理念和科技化的制度执行[7]。
遗憾的是,智能投顾虽突破传统投资顾问的样态束缚,但传统金融监管体系仍未跳脱市场准入、业务许可监管的既有框架,导致监管规则难以覆盖和包容智能投顾项目,甚至滋生个人项目以规避金融监管作为核心商业盈利模式。规避监管成为智能投顾的经济驱动力,而监管政策的调整又催生智能投顾的新发展,导致市场和监管形同恶性循环的猫鼠游戏。既有的监管供给缺乏一定的前瞻性和预见性,并未为智能投顾的技术更迭预留必要空间,对于潜在的系统性风险亦未进行合理安排,多种原因共同加剧了企业创新需求与政府监管供给的尺度失衡。因此,创新与监管间合理的平衡点成为智能投顾发展的重中之重。
2.监管思维与和监管体系的抱残守缺
傳统监管规范与前人工智能时代的类型化金融服务具有内在契合,命令控制式监管模式也客观促进了投资顾问以及金融市场的繁荣发展。然而,人工智能的摧枯拉朽成为传统监管规则设立之初始料未及的科技创新,现有监管应对智能投顾的系统性风险防控疲态尽显。
金融规则是危机型立法和实务监管的协调,僵化的监管思维和监管体系难以匹配金融创新的步速[8]。传统的智能投顾监管方式属于事后的被动监管,多为违反相关法规后的行政处罚甚至刑事处罚,事后监管虽对传统金融意义重大,但面对人工智能裹挟的灾难性风险,其监管效果捉襟见肘。智能投顾所伴生的运营风险、操作风险、合规风险、技术风险及模型算法风险对金融宏观审慎原则造成难以抵御的巨大压力,正日益侵蚀现有监管架构和监管体系[9]。若继续沿用此监管方式对智能投顾的监管思路,监管机构无法根据金融科技企业所提供的金融数据构建量化模型,最终结果可能是把具有创新性的智能投顾监管成“传统智能投顾+智能技术”式的老旧业态[10]。例如:未获取牌照的金融科技公司难以通过智能投顾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缺乏制度支持的初创企业动力不足,智能投顾的金融创新被扼杀于起步之初。长此以往,监管机构与智能投顾从业者缺乏相互信任的合作治理基础,最终形成相互制约的双输局面[11]。
3.监管能力与金融司法的方枘圆凿
人工智能时代的金融监管与传统意义上的市场监管大相径庭,不能单纯以市场守夜人的角色定位来实施监管,尤其是在技术日新月异和金融创新持续涌现的演进中更为重要。对于智能投顾的金融监管而言,监管机构与金融司法机构必须具有相当水准与智能投顾创新相匹配、相适应的应对能力和管理能力,通过适度能动司法以有效弥补金融专业监管的不足。
实务中,我国金融监管和金融司法在市场监管上本就脱节严重,而科技的发展进一步加剧这一沟壑,难以对金融市场行为实施全方位、多元化的风险防控。就智能投顾企业而言,相关企业与监管机构因信息显著不对称而无法建立正常的博弈机制,前者为追逐利益往往会选择隐匿相关信息和数据,监管者仅依据碎片化的、不全面的非结构化数据或者是存在错误的数据,难以准确把握监管的时机、监管的方式[12]。此外,监管机构与司法机构在技术能力有限的前提下根本无法实现有效监管和公正裁判,更遑论规避风险和司法正义。
二、他山之石:金融科技视角下的沙盒监管
在智能投顾的兴起和演变过程中,围绕鼓励创新与风险把控的监管主题,以英国为主的立法立足于长期丰富的监管经验,成功创设沙盒监管制度,为我国智能投顾的科技监管提供了可资参考和借鉴的蓝本。
(一)沙盒监管的本质释明
“沙盒监管”术语的特别之处在于“沙盒”而非“监管”。“沙盒”原本指装满细沙的纸盒,细沙之上的任意创作涂鸦都不会影响沙盒之外的环境因素。由于其形象性,沙盒原理成为计算机科学的专业词汇,意指为技术未臻完善的运行软件提供仿真实验环境[13]。而英国金融监管机构两次引用计算机领域的沙盒理念,使沙盒监管成为金融监管领域的全新术语,将其作为金融创新大面积推广之前的应用测试场景。具体而言,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Financial Conduct Authority, 后文简称FCA)设置了相对严苛的准入条件,入盒测试企业必须每周向创新中心提交与自身相关的测试报告,包括测试进度、研究成果和风险管理,否则创新中心可随时终止该公司测试。同时,创新中心密切监督并动态调整全部测试过程,得出最终测试报告。
2017年10月,在监管沙盒制度启动的一年以后,FCA雄心勃勃地发布《监管沙盒经验报告》,宣布沙盒监管测试已经圆满地达到预期目标:一是大幅度降低金融创新入市的时间和成本;二是推动金融创新企业获取融资;三是促成金融创新被市场和金融消费者接受;四是初步建立消费者保护制度,并为一些特殊情况制定了个性化的保障措施4。此后,澳大利亚、新加坡、马来西亚,以及中国台湾和香港地区均开始筹备符合各自实情的监管沙盒制度。
(二)沙盒监管的共相论证
正如其名称所示,沙盒监管是一种以促进科技创新为中心的监管实验主义。沙盒监管的产生语境是科技创新与金融科技化,虽难以用精准的法学概念对其进行内涵界定,缺乏完整统一的适用模式,但各异的监管见解基本勾勒出沙盒监管的内在共性。
1.沙盒监管的科技监管导向
所谓科技监管(Tech-Reg),即将一系列的科学技术应用于金融公司的合规经营和监管机构的金融监管,包括金融机构的内部合规经营以及监管机构的外部合规监管,意在解决传统金融监管的低效以促进高效合规与有效监管[14]。
沙盒监管与科技监管具有天然契合性,人工智能时代的监管技术透过科技监管融入沙盒监管的全过程,成为沙盒监管良性发展的科技指引和技术支撑。一方面,科技监管包括监管机构运用科技进行监管和金融机构运用科技实现自身合规经营两方面。对于监管机构而言,沙盒监管的制度设立者可以通过运用包括API技术、机器学习、自然语言处理等技术在内的科技监管,实现对智能投顾从业者微观层面的实时监管,并在此基础上实现对整个金融行业的宏观层面的监管。另一方面,监管机构与金融机构可以在沙盒监管项下进行新型的合作治理[15]。合作治理不同于监管机构以往依据行政职能进行单方向的监管,也未改变金融监管的主体和对象,而是在传统监管的基础上强调监管机构与金融机构的合作共赢。
2.沙盒监管的弹性包容特质
沙盒监管突破了传统金融监管框架,在未颠覆现有金融监管秩序的前提下,创设出既防范风险又更包容金融创新活动的谦和制度空间。沙盒监管在保守与创新、运动和静止、固化与变革的矛盾中,巧妙探寻到一种理性的中庸之路。
沙盒监管集中体现了金融监管的谦抑性,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既有行政监管机构的强主体地位,使监管权力对金融科技做出相应让步。沙盒监管通过培育和呵护的“园丁式监管”方式,以“包容性”的风险防范思维,通过“自然选择”鼓励金融的积极创新[16]。在沙盒监管的运转过程中,监管机构适当降低既有规范的监管约束力度,借助沙盒的容错机制对智能投顾不断“试错、纠错、改错”[17]。沙盒监管既具有真实性,为金融创新提供了高度真实的实验环境,又具有隔离性,实现了技术风险和法律责任风险的双重隔离。
3.沙盒监管的消费者保护指引
虽然沙盒监管是智能投顾技术测试和完善的试验场,但实验过后毕竟还是要应用于真实金融市场,并且最终为金融消费者所接受与选择。智能投顾作为金融创新具有高风险性和难以预测性,不应将沙盒监管测试过程中的固有风险转嫁由消费者承担,更何况亦有众多智能投顾项目并不会通过监管测试,这种风险转移的方式显失公平。
消费者不应成为沙盒监管宽容的牺牲品,反而应该将消费者保护作为沙盒监管的最终指引。FCA在关于沙盒监管的报告中开宗明义地提出了“消费者利益保护”的规范目的,要求具体消费者权益保护方式贯穿于监管沙盒个案测试的始终[18]。因此,沙盒监管应通过建立某些消费者保护措施来确保相对安全,预先设定好进入沙盒和退出沙盒的相关条件。同时,要求参加沙盒监管的企业都必须建立完善的争端处理机制,承担对于消费者的保障义务。待沙盒监管中的智能投顾的项目条件成熟后,监管者再将模式和经验进行推广,并据此修订相应的监管规范,进而为金融市场的繁荣稳定助力。
(三)沙盒监管的质疑及反驳
沙盒监管为监管机构的执法行为提供了更多可能性,监管者得以在该制度内中更为客观、合理地权衡智能投顾的效率性与可行性。然而,亦有学者对沙盒监管测试结果的真实性存疑,主张金融监管不应持唯实验数据的结果主义,监管者不应向金融市场及消费者传递通过该测试的金融产品“无风险”的错误信息。同时,沙盒监管并未真正突破既有金融规范的刚性束缚,也并无独立有效的法律评价标准,测试审批环节的隐蔽性更是滋生了权力寻租现象[19]。
对于沙盒监管的本质探寻意义重大,完全否定沙盒监管的观点显然未对沙盒监管有清晰认知。首先,沙盒监管的内部蕴含诸多实体技术、实验数据和测试结果的重要程度不言而喻。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数据结果为监管测试通过与否的唯一衡量,更重要的是监管者对于监管过程的法律评价和动态考量,数据此时充当的角色是评价标准和考量因素。此外,通过沙盒监管测试的智能投顾产品与既有监管体系下取得牌照的金融服务并无本质区别,不意味着该类产品的金融零风险,更不代表监管机构对其盈利能力的权力背书,只代表所涉智能投顾项目达到了可以向金融市场和金融消费者开放的最低要求。
其次,人工智能技术颠覆了传统智能投顾的服务内涵,但这并不代表着沙盒监管制度也要摧毁既有监管制度的刚性规范。我国金融监管制度虽略显僵硬,但总体而言是符合我国金融市场现状的,至少在现阶段,突破制度规范更应该被限缩解释为对已有刚性制度的柔化和弹性化处理,更应该是在我国既有监管框架内的法技术修正。至于权力寻租泛滥,较高的准入门槛的确会不可避免地导致违法交易,但与其将沙盒监管视为权力寻租的源头,毋宁说权力寻租是当前法治环境与经济生态下金融市场的恶性顽疾,将权力寻租罪责全部归于监管沙盒的做法并不妥当。
三、观往知来:我国智能投顾科技监管的体系设计
我国对于金融科技的容错试点和弹性管理,相对于欧美国家传统的负面列表和豁免函制度(No Action Letter)更加契合智能投顾的发展轨迹。因此,在人工智能技术飞速发展的窗口期,监管机构应突破既有传统监管体系的桎梏,遵循包容性与主动式兼具的监管理念,以沙盒监管这种可测试的试验性监管方式为核心措施,以完善智能投顾的监管对象范围作为关键环节,逐步构建起监管理念、监管方式和监管对象相互协调的完整监管体系。
(一)树立包容性与主动式兼具的监管理念
监管理念是金融监管的精神指引和思想指导,也是监管机构实施监管行为的规范要求与行动指南。现代金融监管的基本理念是在坚持金融监管法制框架的基本前提下,主张鼓励金融创新的适度监管和主动监管,实现有效监管和促进创新的有机统一[20]。
当下我国金融监管体系实行严厉的自上而下的行政监管路径,此种抑制性的监管理念已经严重阻碍智能投顾的发展和金融市场的和谐稳定。因此,智能投顾的科技监管应当推行包容性監管理念和主动式监管理念。包容性监管的核心思想是包容金融创新,通过对不同的智能投顾项目进行差异化监管,实现因地制宜的适度监管和柔性监管。适度监管主张减少政府不必要的干预和管制,在特定情形下实施宽松的监管政策而适当豁免某些监管要求,在风险可控的范围内减少壁垒,为智能投顾营造轻松的氛围;柔性监管则主张寻求合作协商,搭建监管机构和监管对象间平等对话的桥梁,通过多种方式改善双方的紧张甚至对抗关系,提升双方深层次的合作治理与技术治理。此外,应该引入社会监管理念,依照法律法规赋予社会组织、企业和公民个人一定程度的监管权力,则能够弥补政府在监管资源、能力和机制等方面的局限,形成多方参与下的协同共治。
主动式监管兼具监管的韧性和灵活性,强调监管机构对于金融风险的事前预判和风险防控,实时关注智能投顾的运营状况和潜在风险,并对突发状况进行快速处理和应对。因此,监管机构应转向建立主动性的金融监管,通过监管数据的实时获取和实时分析更为积极主动介入智能投顾。比如,建立数字监管报告机制,使监管机构的监管系统实时对接智能投顾公司的后台系统,主动获取并实时监控与智能投顾相关的交易行为和资金流向,预警可能发生的区域性和系统性风险,为监管决策做好支撑。此时,通过限定测试期、预先设计补救方案等方式,监管机构可以将智能投顾的风险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即使部分风险不可控地演变为实际损失,由于主动式监管的存在,其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也会大大降低。
(二)运用可测试的试验性监管方式
智能投顾的科技监管宜疏不宜堵,应在适度监管和柔性监管的理念指导下选择妥当的监管方式,而沙盒监管则集中反映了监管机构对于智能投顾监管理念的转变,在包容性、主动式的监管理念指导下,实现金融安全和科技创新的动态平衡。沙盒监管作为一种可测试的实验性监管方式,在我国拥有着得天独厚的制度基因,“试点”“先行先试”等政策话语和沙盒监管的制度逻辑存在着内在一致性,我国对于金融科技的沙盒监管早已进行布局5。采取可测试的试验性监管方式必须摆脱既有路径依赖,从而构建立足于本土金融市场的沙盒监管制度。
1.构筑可行的沙盒监管准入机制
在实践中,资本市场上智能投顾从业者水平良莠不齐,有相当一部分没有达到标准化水平[21]。过低过高的门槛都可能会对智能投顾的初创发展造成不利影响,进而抑制金融科技的发展。因而,监管机构在判定哪些智能投顾进入沙盒监管时,需做好众多因素考量。
(1)完备合格的投资者制度
充足净资产标准是合格投资者制度的关键一环,充足的净资产对于智能投顾从业者的研发、运营,以及投资者保护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如果一个智能投顾从业者的财务状况不健康,则难以保证其有充足的研发投入和日常运营过程的投入,难以保证由于可归责于自身的原因导致投资者损失时对客户进行赔付。为了准确判定智能投顾从业者的财务状况,可以考虑要求智能投顾从业者出具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同时,对于智能投顾的创新特征设置要求,仅接受对于金融消费者直接或间接有利的创新,对于并未造福大众的纯粹金融产品则要持保留意见。
(2)设置适当的投资者保护措施
如果投资者损失是因可归责于智能投顾的原因造成的,那么智能投顾从业者则应当对投资者进行一定的赔付。但是,当下弱人工智能时代算法技术远未成熟,在某些情形下,算法漏洞不可避免,基于试错监管理念,此时尽管投资者遭受损失,智能投顾从业者也无须对其进行赔付。例如:算法所运用的资产配置理论原本被认为是正确的,但是随着理论的完善,发现其有巨大的缺陷等情形。因此,智能投顾从业者必须定期检视智能投顾业务的投资交易行为,及时掌握投资组合交易可能出现的异化情形。
2.完善妥当的沙盒监管测试内容
结合域外经验和我国的业界实践,智能投顾的沙盒测试应当至少包含投资者适当性测试、投资组合适当性测试、网络安全测试三项内容。智能投顾从业者只有在此关键性测试中取得较好的成绩,才能证明其产品服务风险较小,监管机构才可以考虑允许其进行程度更深的测试或允许其进入市场运营。
(1)投资者适当性的测试
智能投顾对于投资者适当性的评估问卷应该内容完善,包括投资者的个人信息和财务信息、风险偏好、投资的流动性情况与投资目标等内容。算法对于投资者信息反馈的处理更为值得关注,尤其是在投资者反馈的信息出现前后矛盾或者其他不合理情形时智能投顾算法的处理方式。需要注意的是,受限于现阶段的客户画像算法的不甚成熟,必要时可以借鉴FCA所采用的手段,即通过人工投资顾问复检算法所形成的客户画像。智能投顾从业者必须在有资质的人工投资顾问对投资者适当性进行复核之后,才能将该结果发送给投资者并提供适宜的投资理财服务。
(2)投资组合的适当性测试
对于投资组合适当性的测试,具体测试的设计应当取决于智能投顾的性质、规模及其复杂性等因素。测试的范围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测试基于算法所生成的投资组合建议是否符合算法所运用的方法论;是否符合投资者的风险能力;与既有的智能投顾算法是否具有同质性;是否可能引发由于算法同质化所产生的系统性风险等方面。鉴于智能投顾可能存在的算法缺陷,在对其进行测试的过程中,由具有专业资质的人工投资顾问对部分或者全部基于算法生成的投资组合建议进行检查。
(3)网络安全测试
随着愈发增多的网络攻击,网络安全的重要性显得日益突出,充分关注网络安全已经成为各国金融监管机构的共识。网络安全虽然不是智能投顾从业者所特有的问题,但是智能投顾从业者可能更易成为网络黑客的攻击目标[22]。鉴于可能存在的风险,我国在智能投顾进行测试的环节就应当考虑针对数据传输和网络安全方面展开有针对性的专项测试,并在实践的基础上参照域外的经验制定符合我国智能投顾发展所需的标准化的网络安全标准。
3.设立适宜的沙盒监管退出机制
当下沙盒监管普遍缺乏较为统一规范的退出机制,缺少测试失败后如何处理的明确规定。过于宽泛的退出标准,易导致通过准入条件却烂尾的测试项目的识别障碍,造成有限资源的浪费;过于严苛的退出标准,也可能会淘汰测试周期较长的投顾项目,造成潛在创新的挤出。此外,沙盒监管开展测试性业务的非现场性和数据依赖性,使得测试企业在运行过程中积累大量用户数据和敏感信息,贸然退出存在数据泄露的危机。
宽严相济的沙盒监管退出机制,是促成智能投顾的监管与创新平衡发展的关键环节。在退出机制方面,首先需要有明确的实验期限和测试期限,防止无限期测试项目造成的资源浪费,对于延长企业测试时间的情形应设置相应的申请程序。其次,监管机构要具化测试项目的退出标准,将消费者满意程度、企业经营状况、项目收益率、产品风险值等作为考量因素。同时,合理安排相关智能投顾测试失败后的处理方案,即适当延期处理与终止测试退出沙盒。具体地说,对于测试周期较长但尚未立即达到评估标准的项目,若其市场前景明朗且能给消费者带来高效益,则可酌情对该测试适当延期。针对测试失败、损害消费者利益的企业,应立即终止运行并给予退出处理,同时明确对消费者的赔偿责任,将消费者的损失降到最低[23]。最后,对于终止测试的智能投顾项目,应对其测试期间积累的全部数据进行筛查分类,根据不同情况进行数据公开或数据脱敏处理,避免金融信息的肆意泄露。
(三)扩张智能投顾的监管对象范围
对于智能投顾而言,明晰监管的适用对象直接决定了科技监管的制度指向,对于实践中监管措施能否落到实处影响深远。传统监管体系的规制对象为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前者指向金融机构这一法人主体,后者则多为在金融机构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和特殊岗位人员。但是,智能投顾作为人工智能技术的集大成者需要上下游产业众多工作人员的参与,因此这种创新业态的监管对象范围不应局限于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也需要将创新的金融科技公司、算法工作者和算法本身纳入其中。
第一,囿于智能投顾技术迁跃的复杂程度,其开发、测试和推广均需人的集合——组织的协同,而此种创新组织即为金融科技公司。而金融科技公司因具有全程参与智能投顾业务的经营特征,客观要求监管对象扩张至运营智能投顾项目的金融科技公司。此时,有关部门应从智能投顾市场准入和业务经营两个方面,构建对金融科技公司的监管框架,强调信息披露和算法监管,注重投资者保护和数据安全。
第二,金融科技对监管的赋能离不开算法的运用,智能投顾的科技监管亦是如此。算法虽然具备技术中立的特质,但开发者的自我偏见极有可能扭曲技术的中立性,因此应将算法相关人员纳入监管对象以加强对算法的治理和监督。所谓将算法相关人员纳入监管对象,是指进一步扩张并明确算法开发人员的认定范围,尤其是对智能投顾的底层算法开发人员进行有效监管。依据此思路,智能投顾算法相关人员的范围将扩张至所有从事算法交易策略的工作人员,包括算法交易策略的设计、开发或重大修改的人员,第三方算法的工作人员,以及包括对该算法交易策略负有监督或指导义务的人。
第三,算法是智能投顾及其他人工智能技术持续创新发展的基础,但自主学习决策意味着算法对人类来说太过复杂而难于理解[24]。也就是说,智能算法因本身的学习能力而存在不受人力控制的风险,将算法本身纳入智能投顾监管范围已是一个不容回避的问题。因此,智能投顾的发展应当在平衡保护算法和投资者保护的价值取向的基础上制定一套适当的算法备案体系,并在实践的摸索中不断加以完善。具体而言,将算法备案扩张至监管对象,包括但不限于算法功能、所运用的投资理论及其局限性、算法所存在的固有风险、算法可能存在问题的情形、人工干预算法的情形、算法中涉及的第三方利益的情形等在内的诸多问题。同时,应遵循算法技术的发展规律,为其提供一定程度的风险豁免和规制指引。对于测试结果良好的算法,监管机构可给予其较高的规制评级;对于测试结果存在进一步提升空间的算法也不一律否定,可以给予其较低的规制评级,并在后续监管中科以较高的合规要求和干预力度,观察其后续发展;对于失去控制的异化算法,监管机构应第一时间终止其适用,防止相关损失的进一步扩大。
需要说明的是,以智能投顾为典型的金融科技均得益于人工智能技術的飞速发展,为了更好地将科技监管与监管全过程深度结合,监管机构、金融创新公司甚至金融消费者都需要不断提升金融知识储备。尤其是监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监管能力的革新需贯穿于智能投顾科技监管的始终。对此,监管机构方应当建立数据为基础的智能化的治理机制和分布式治理机制,综合运用机器学习、自然语言处理、API等底层技术与区块链技术,最大程度地提升监管机构的数据甄别能力[25],以有效识别具有风险隐患的智能投顾应用主体并有针对性地采取监管措施。例如:通过API接口实时获取智能投顾从业者的数据,并获取自动化的合规报告;通过自然语言处理、机器学习等技术分析从各方面获取的智能投顾的相关数据,分析各个智能投顾从业者的行为是否符合监管规则的要求;通过监管规则的数字化,即通过自然语言处理、机器学习等技术将各种监管政策和规则编译为数字代码,并通过API接口实时传输给智能投顾从业者。同时,从提升金融司法能动性的角度出发,监管机构等要培养符合金融审判要求的人员,通过金融业务培训促进金融司法人员的知识储备,逐步扭转监管机构与司法机构互相脱节的监管怪状。
结 语
在经济新常态及疫情冲击背景下,智能投顾的发展为金融市场的繁荣发展提供契机。当技术发展溢出当下法律的规制范围时,既不能一味保守管制,又不能视而不见。未来智能投顾的科技创新必将持续化、复杂化和多样化,需要为金融科技创新应用创造有利的制度空间。制定更为积极和负责任的规则,以适应技术发展的行业趋势并回应智能投顾带来的金融监管风险难题。
对于如何治理智能投顾,传统的监管方式在应对这种建立在大数据基础上的基于算法的自动化投资工具时举步维艰,但是,综合运用机器学习、自然语言处理、区块链、API等科技监管手段及技术为我们提供了一种新的治理方式。在改革和创新监管理念的前提下,监管机构可以通过运用上述技术对智能投顾从业者进行实时及适度的监管,最终构建兼顾包容审慎和有效规制的科技监管体系。
在比较法上,发轫于英国法的沙盒监管制度属于风险受控式的科技监管创新,它平衡了激励创新和防控风险的双重需求,为我国智能投顾的科技监管提供借鉴。本文立足于我国金融市场现状和科技法治的发展趋势,意图通过一系列措施构建我国智能投顾科技监管的完整体系。具体措施包括改革监管理念、引进试验性监管方式(沙盒监管)及优化智能投顾的监管对象范围。此外,随着科技水平的不断发展,智能投顾治理问题将会衍生全新思路,除了对未来高效科技监管寄予厚望外,还应当在实践中积极探索有效的治理智能投顾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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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ath of Tech-Aegulation on Robo-Advisor in Investment:
Dilemma and Wall Breaking
Wang Haoran
(Law School of Nanjing University, Nanjing 210000, China )
Abstract: With the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big data and cloud computing technology, robo-adviser can not only provide automated investment consulting services in the whole process for investors, but also have the characteristics of destructive innovation and inclusive finance. It is the most typical form of intelligent finance at the present stage. However, the traditional financial supervision methods, such as the examination and approval of license issuance and the mandatory disclosure of information, which have the defects of lagging information, poor means and rigid ideas, and they can't get the effective supervision. By contrast, the reg-tech based on the data governance concept and the application of regulatory technological means, has achieved good regulatory effects in practice. The choice of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supervision approach of intelligent investment advisers in China should be based on the financial national conditions, fully absorb the beneficial foreign experience, and gradually build a relatively perfect system design of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supervision. Specifically, it includes establishing the regulatory concept of both inclusiveness and initiative, using testable experimental regulatory methods (Regulate Sandbox) and expanding the scope of regulatory objects of intelligent investment advisers, so as to finally achieve the dual objectives of innovation incentive and risk prevention and control.
Keywords: robot adviser;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reg-tech finance; regulate sandbo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