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 年7 月,农民工周某到包工头初某家讨要工程尾款,两人因为言语不和发生了争议并引发肢体冲突。冲突中,周某用烟灰缸将初某头面部砸伤。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初某的身体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初某诉至法院,要求周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费、营养费、鉴定费、交通费等共计11.5 万元。近日,法院经审理判定周某赔偿初某各项损失9.7 万元。
本案是一起因过激讨薪行为引起的侵害健康权纠纷。根据《民法典》 相关规定,自然人享有健康权。侵权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健康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本案中,周某与初某因工程款支付问题发生争吵,周某任意殴打初某致使其受伤,损害了初某的健康权。初某因治伤产生的合理费用,包括医疗费、误工费等,依法均应由周某承担。
司法实践中,健康权属于自然人人格权利的一种,而人格权又与寻常百姓的工作生活最为密切。《民法典》 将人格权独立成编,体现了对生命健康、生活幸福、人格尊严等各方面权利的平等保护。
《民法典》 第一百零九条规定:“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具体来讲,这9 项权利的主要含义如下:
生命权。该权利是指自然人的人身不受伤害和杀害的权利,以及取得维持其生命存在为内容的具体人格权。在各种具体人格权中,生命权最为重要,是自然人物质人格的集中体现。
健康权。该权利是指自然人所享有的保持其躯体生理机能正常和精神状态完好的权利。健康权不仅包括身体及其器官的完整,还包括身体机能和器官保持正常运转;不仅包括身体机能的健康,还包括心理的健康,对健康权的侵害往往与身体权相伴随。
身体权。该权利是指自然人对其肢体、器官等的支配权。身体权与健康权保护的方向不同,对身体的侵害主要指肉体上的侵害,造成机体或者器官无法正常运转。而健康权不仅是肉体上的,还包括心理上的。
姓名权。该权利是指自然人对其姓名享有的设定、变更和使用的权利。自然人的姓名可以由其自由设定,一般为姓加上名,但少数民族地区的姓名设定有特殊的规定。自然人享有变更其姓名的权利,这种权利不受他人干涉。同时,自然人可以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通过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获得一定的物质利益。另外,对笔名、艺名、网名、译名、字号、姓名和名称的简称等在法律适用和保护上给予与姓名权和名称权同等的保护。
肖像权。该权利是指自然人对自己的肖像所享有的再现、使用并排斥他人侵害的一种人格权利。肖像是指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未经自然人同意,不得将其肖像物化而使用。
名誉权。该权利是指自然人对其道德品质方面评价享有的权利。名誉是对自然人的道德品质、声望、才能、信用等方面积极的社会评价,对这种社会评价的贬损会导致对自然人名誉权的侵犯。
荣誉权。该权利是指自然人所享有的因自己的突出贡献或特殊劳动成果而获得的光荣称号或其他荣誉的权利。与名誉权类似,荣誉权也是对自然人个人积极的社会评价,只是这种评价是一定的组织作出的,并非个人作出。
隐私权。该权利是指自然人所享有的对其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权利。隐私是指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其特征在于“私密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婚姻自主权。该权利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婚姻自由的权利,包括依法按照自己的意志自愿地结婚或离婚,不受他人干涉的权利。婚姻自主权是一项基本人权,包括结婚自主权和离婚自主权。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