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碳”目标下商业银行碳金融业务发展实践——以中国农业银行湖北省分行为例

2022-06-29 01:59王霄汉
武汉金融 2022年6期
关键词:双碳配额交易

■王霄汉

一、引言

目前中国已成为全球第一大碳排放国,根据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测算,中国二氧化碳排放量约占全球排放量的五分之一,人均碳排放已超过欧盟平均水平。在2020年9月第75届联合国大会上,习近平主席向国际社会作出郑重承诺:中国二氧化碳排放力争于2030年前达到峰值,努力争取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

从外部政策看,碳达峰、碳中和对商业银行而言,既是机遇也是挑战。一方面,实现“双碳”目标会产生巨大的绿色低碳投资需求,监管机构将构建更强有力的政策体系和更丰富多元的市场体系,碳市场的发展也将带来全新的中间业务机会。对有充分准备和积累的商业银行而言,碳市场的发展将是其绿色金融业务快速发展的有利机会。另一方面,碳达峰、碳中和可能带来经济增长范式的改变,以及区域经济新的不平衡和银行资产的重新定价。这对商业银行来说,将是一场业务发展能力的考验。

从商业银行自身看,绿色金融业务的快速发展和显著成效,为商业银行进一步可持续发展打下了基础。目前,商业银行碳金融业务总体上仍处于起步阶段,还存在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业务结构还需调整、组织模式和运行机制还不够高效、政策资源和创新能力还有待提高等。如何在新趋势、新挑战下前瞻性规划和发展碳金融业务,以金融创新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是商业银行需要认真研究的课题。

二、碳市场发展概述

(一)国内外“双碳”政策

1.国际政策。1986年,瑞典科学家斯万提出二氧化碳排放可能会导致全球变暖。随后一系列科学研究得出了类似结论,二氧化碳排放会引发全球变暖从而影响人类生存环境成为全球共识。为了有效应对温室效应,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国际社会在联合国领导下建立了基本的国际合作框架,要求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共同承担一定的责任。1992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是首个应对气候变化的国际公约。该公约提出“将大气温室气体浓度维持在一个稳定的水平,在该水平上人类活动对气候系统的危险干扰不会发生”的目标以及承担“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的要求,建立了国际合作的基本框架和法律基础。1997年,149个国家和地区代表通过了《京都议定书》,要求发达国家对限制温室气体排放采取具体措施,发展中国家不承担有法律约束力的温室气体限控义务。2009年,《哥本哈根议定书》诞生以取代2012年到期的《京都议定书》,明确了全球的升温控制目标,即确保全球平均温度的升幅不超过2℃。2015年通过的《巴黎协定》为2020年后全球应对气候变化行动作出安排,提出应对气候变化的长期目标是控制全球平均气温的上升幅度,与前工业化时期相比,控制上升幅度不超过2℃。2021年11月,联合国气候变化公约第26次缔约方大会上通过了《格拉斯哥气候公约》,要求各参加国加紧努力,逐步减少煤电,逐步将全球暖化控制在1.5℃以内,确认将更改碳排放额度的计算方法。2022年3月15日,欧盟通过碳关税提案。该提案预计2023年开始实施,2026年全面开始征收碳关税。

2.国内政策。中国在应对气候变化的立场上,始终致力于向绿色低碳经济转型,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党的十八大提出“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扭转生态环境恶化趋势”,随后我国在生态文明建设、美丽中国建设、绿色金融创新等方面进行了一系列规划部署。“双碳”目标提出后,我国绿色低碳转型步伐加快。2020年10月,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十四五”期间要加快推动绿色低碳发展,推进碳排放权市场化交易。2021年1月,生态环境部公布《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5月再次发布《碳排放权登记管理规则(试行)》《碳排放权交易管理规则(试行)》《碳排放权结算管理规则(试行)》。同期,党中央成立碳达峰碳中和工作领导小组,并召开第一次全体会议。2021年7月,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上线,交易正式启动,并纳入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超2000 家。2021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与行动》白皮书,提交《中国本世纪中叶长期温室气体低排放发展战略》,正式形成“1+N”政策体系。2022年3月,碳达峰碳中和工作领导小组召开全体会议,要求先立后破,推进煤炭有序替代转型,研究构建推动“双碳”的市场化机制,完善电价形成机制,健全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立统一规范的碳排放统计核算体系。

(二)国内外碳市场发展情况

碳交易一般由政府首先基于环境承载能力确定温室气体的排放总量,然后以某种可接受的方式对排放权进行初始分配,形成交易的产权,之后由相关企业在碳交易市场上对分配所得排放权进行自由交易,采用市场竞争的方式,确定碳排放权的交易价格,实现对环境容量资源的优化配置。通过建立碳交易市场,可以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的作用,通过买卖交易的过程形成合理的市场价格,以直接影响企业经营成本,促使企业淘汰高耗产能或进行低碳改造投资。碳市场机制可以引导社会资本流向低碳领域,提高企业应用低碳技术进行生产转型的积极性,从而带动全社会生产模式和商业模式发生转变。

1.国际碳市场发展情况。2000年前后,欧盟、美国、澳大利亚、新西兰、韩国等各大发达国家率先推出区域内碳交易机制,形成了全球主要五大交易体系:欧盟碳交易市场(EU-ETS)、美国的“区域温室气体倡议”(RGGI)、美国和加拿大成立的“西部气候倡议”(WCI)、韩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KETS)、新西兰碳排放交易体系(NZ-ETS),相关情况见表1。

表1 国际五大碳交易体系概况

欧盟碳交易市场(EU-ETS)是目前运行较为成熟的碳交易市场,也是世界上首个且目前全球最大的跨国碳排放交易市场,其自2005年启动以来可分为四个实施阶段。第一阶段为2005—2008年试运行,95%配额为免费分配,目标是完善各项制度。第二阶段为2008—2012年,全面落实《京都议定书》减排承诺,90%配额为免费分配。第三阶段为2013—2020年,由免费分配向拍卖转变。到2020年70%配额进行拍卖发放,各成员国不再提交分配方案,由欧盟统一分配。第四阶段为2021年开始,到2027年所有配额通过拍卖发放,到2050年实现碳中和。

2.国内碳市场发展情况。我国碳交易市场试点于2011年启动。2011年10月29日,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批准在北京、上海、天津、重庆、湖北、广东、深圳等七省市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2016年12月,福建碳市场成为全国第8 个试点市场。2016年4月,国家发改委同意将四川联合环境交易所纳入备案交易机构。2021年,沈阳、海南也陆续开展碳市场试点探索。各个试点地区在碳交易体系的架构搭建上保持相对一致,既允许实施碳排放配额交易,也允许超额排放企业使用满足条件的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对碳排放量进行部分抵消。

表2 国内碳交易试点交易机制及交易量

2020年12月31日,生态环境部发布《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自2021年2月1日起实施。2021年3月30日,生态环境部发布《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草案修改稿)》并公开征求意见。两个文件旨在规范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是关于全国碳市场顶层设计的重要文件。2021年5月,生态环境部再次发布《碳排放权登记管理规则(试行)》《碳排放权交易管理规则(试行)》和《碳排放权结算管理规则(试行)》,进一步细化登记、交易、结算规则。2021年10月,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做好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第一个履约周期碳排放配额清缴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省碳市场主管部门抓紧完成第一个履约周期的配额核定和清缴工作,确保2021年12月15日17点前本行政区域95%的重点排放单位完成履约,12月31日17 点前全部重点排放单位完成履约。重点排放单位可使用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抵消配额清缴,但不能超过应清缴配额的5%。

2021年7月,全国碳市场正式启动,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简称“中碳登”)设在武汉,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简称“中碳交”)设在上海。发电行业成为首个纳入全国碳市场的行业,纳入重点排放的单位超过2000 家。全国碳市场启动后,7 个试点的地方交易市场继续运营,但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重点排放单位不再参与地方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市场。2022年1月,全国碳市场第一个履约周期顺利结束。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全国碳市场累计运行114 个交易日,碳排放配额累计成交量1.79亿吨,累计成交额76.61亿元。

(三)全国碳市场运行机制

1.覆盖行业范围。首批纳入全国碳市场交易的行业为发电行业,共纳入2225 家控排企业,纳入标准为2013—2019年任一年排放达到2.6万吨二氧化碳当量及以上。未来将按照成熟一个纳入一个的原则,预计在“十四五”期间,逐步纳入钢铁、有色、石化、化工、建材、造纸、航空等八大行业。

2.配额分配方式。目前全国碳市场的配额总量根据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核定并上报至国家生态环境部的各重点排放单位的配额数量,最终确定全国配额总量。国家生态环境部制定配额总量和分配方案,省级部门据此向重点排放单位分配规定年度的碳排放配额。目前配额免费发放,未来可能根据国家要求适时引入有偿分配。

3.参与主体。目前全国碳市场的主要参与主体包括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碳排放权交易主体、第三方中介机构、结算银行等。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落户武汉,负责碳排放权的持有、变更、清缴、注销和交易资金的统一结算,并负责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的建设与维护。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落户上海,负责组织开展全国碳排放权集中统一交易,并负责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系统的建设与维护。碳排放权交易机构的交易主体是重点排放单位,暂未开放机构或个人入市。结算银行为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提供企业交易资金结算服务,包括利息、结算手续费登记和提取以及跨行资金交收管理等,对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提供交易手续费登记和提取服务,对碳排放权交易主体提供交易结算及出入金服务。

表3 全国碳市场参与主体及形式

4.交易流程。在全国碳市场交易中,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碳交易相关的技术规范,对碳排放配额的分配情况、重点排放单位的温室气体排放报告与核查进行监督管理。重点排放单位通过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系统,采用协议转让、单向竞价或其他符合规定的方式进行交易;完成交易后,通过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完成配额的持有、变更、清缴、注销和交易资金结算。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核查,并进行配额清缴。

图1 全国碳交易所交易流程

三、碳金融发展情况

(一)碳金融概念及意义

1.碳金融概念。碳金融是绿色金融的一种创新形式,狭义上是指以金融工具服务和支持碳市场发展,围绕碳排放权提供交易服务、融资服务、市场支持服务、资产管理服务等,为碳市场健康发展提供金融保障。广义上是指旨在减少温室气体减排和支持绿色低碳发展相关的一切金融活动和制度安排。

2.碳金融服务体系。在狭义碳金融服务中,基础服务主要包括一站式开户、第三方存管、跨行清算和会员清结算等;融资服务主要包括碳排放权质押、CCER 质押和碳资产债券等;市场支持服务主要包括碳指数、碳保险等;资产管理服务包括碳资产托管、碳资产回购、碳理财等。广义碳金融服务,主要包括支持低碳项目开发的投融资以及公众日常低碳活动引导,如支持低碳产业融资、企业发行碳中和债、设立低碳产业基金、发行低碳信用卡等一系列金融活动。碳金融服务分类见图2。

图2 碳金融服务分类

3.发展碳金融的意义。加快碳金融发展对于健全碳市场发展、实现“双碳”目标和深化金融改革具有重要意义。一是促进碳市场长远健康发展。基于碳市场的金融服务,可以通过金融工具为碳市场提供流动性支持,提高交易活跃度,可以通过建立合理的碳交易定价机制,同时利用衍生品创新为交易主体提供风险管理工具,以专业的碳资产管理帮助交易主体盘活碳资产,健全碳市场发展。二是促进全社会绿色低碳转型。在企业层面,推动绿色基础设施建设、研发升级绿色技术、淘汰落后高耗产能都需要资本的支持,加快碳金融发展将引导资本向清洁能源产业、新兴绿色产业、具有低碳潜力的产业倾斜。在社会生活层面,可以通过金融科技创新、金融渠道推广等方式,倡导绿色低碳生活,推动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三是促进国际金融影响力提升。金融是国家重要的核心竞争力,全国碳市场启动后,预期我国将成为全球最大的碳交易市场,为碳金融创新发展提供广阔空间。国内碳市场逐步融入全球碳市场达成互联互通是主流趋势,可以借助我国体量规模优势,提升国际碳金融市场话语权。同时可以尝试推进全球碳市场交易的人民币结算,提升人民币国际化程度。

(二)国内外商业银行碳金融实践

1.国外商业银行碳金融实践。国外商业银行依托较为成熟的金融市场和金融产品体系,开展了较多有益的创新实践。一是参与碳交易业务。国外商业银行在碳交易体系中担任做市商角色,通过建立交易平台,在碳排放权配额买卖中赚取差价。如荷兰银行凭借广泛的全球客户基础,开展自营碳排放交易,成为排名前列的碳交易做市商。二是提供碳资产管理服务。商业银行作为中介方,为客户提供开户、清算、代理、咨询、托管等服务。如三井住友银行,通过提供碳资产托管服务,为客户提供专业化碳资产管理,提高银行资产收益。三是提供碳资产融资服务。围绕碳资产,国外商业银行能够提供基于碳排放权、CER 质押融资及减碳项目的或有资产融资。如巴黎银行在减排项目完成CDM或JI登记后,可以将项目的未来减排量卖出收益进行质押,提供质押贷款,在项目实现减排后,可继续提供碳排放权、CER 质押贷款。四是开发碳金融衍生品。国外碳金融市场中,在现货交易以外,碳期权、碳期货、碳远期、碳掉期等衍生产品体系较为完善,在欧盟碳交易市场(EU-ETS)中,期货交易在总交易量中占比已达到90%。五是设立碳基金。国外商业银行设立碳基金包括两种类型:一类是为碳减排项目提供资金支持,如德意志银行推出的“德银DWS 环球气候变化基金”,投向绿色产业项目;另一类是投资于碳排放权二级市场交易,如法国兴业银行、汇丰银行、瑞士信托银行共同合作设立的碳排放交易基金。六是开展多场景产品创新。国外商业银行积极在贷款、存款、理财、信用卡等多场景中融入低碳创新理念。如荷兰银行开发了气候变化指数和水资源指数,并创新了与相应指数挂钩的理财产品,还对符合政府环保标准的按揭贷款提供1%的利率优惠。

2.国内商业银行碳金融实践。碳金融与碳市场的发展相辅相成,由于全国碳市场的启动时间较短,前期各商业银行的碳金融实践主要基于地方试点市场,适用范围和市场规模都较为有限。在明确“双碳”目标以及启动全国碳市场后,国内商业银行对碳金融的研究和创新热情进一步提高,开始逐步加强对碳金融的创新探索。一是碳交易基础服务。在地方试点碳市场中,由各商业银行提供资金结算金融服务。如在湖北试点碳市场上,建设银行、民生银行与湖北碳排放权交易系统进行了对接。全国碳市场启动后,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向商业银行开放了对接接口,目前农业银行、民生银行已实现了系统对接,碳交易主体可以选择相应银行账户参与全国碳市场交易。二是碳排放权质押融资。2014年兴业银行基于湖北试点碳市场,为湖北宜化集团发放了4000万元碳排放权质押贷款,为我国首单碳资产质押贷款。三是发行碳债券。2021年3月银行间交易商协会发布了《关于明确碳中和债相关机制的通知》,为碳中和债券的注册评议开辟了绿色通道。截至2021年末,碳中和债累计发行1807 亿元,为融资主体拓宽了融资渠道,降低了融资成本。四是创新绿色低碳融资模式。如兴业银行2021年10月向四川环龙新材料有限公司发放“碳足迹”挂钩贷款2500万元,将减排量与融资成本相挂钩。

四、商业银行碳金融框架设计——以农业银行湖北省分行为例

(一)主体思路

农业银行湖北省分行按照《中国农业银行绿色金融发展行动方案(2021—2023年)》要求,围绕碳达峰、碳中和战略部署,加快推动绿色金融客户结构优化、产品服务创新和治理体系转型,并强化产品创新,构建多元绿色金融业务体系,在国内率先尝试构建碳金融品牌——“农银碳”系列产品矩阵,开展了一系列碳金融产品和支持低碳行业发展的金融探索,着力打造底色鲜明、广泛认可的低碳金融优势品牌,为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提供更有力的金融支撑。

(二)产品系列

“农银碳”系列包括“农银碳服”“农银碳融”“农银碳投”“农银碳链”“农银碳营”五大产品系列(如图3)。不仅涵盖了狭义碳金融,同时也将支持绿色低碳项目融资的广义碳金融纳入其中,以进一步完善绿色金融业务体系,加快打造绿色金融优势品牌。

图3 “农银碳”产品体系

1.农银碳服——主要为碳金融基础服务,为碳排放登记结算机构及其所服务的交易会员提供基础服务,包括银行端一站式开户、第三方存管、跨行清算、会员清结算等。

2021年12月17日,“农银碳服”系统正式上线运行,与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结算系统对接,为全国碳市场会员单位碳排放权交易提供综合资金结算服务。“农银碳服”系统采用银企直联、企业网银、后台管理“三位一体”的服务输出模式,具有线上签约、交易便捷、合规安全的特征。目前,“农银碳服”系统已经圆满助力完成全国碳市场第一个履约周期配额清缴工作。

图4 “农银碳服”系统账户体系

“农银碳服”难点及解决方案:全国碳市场结算银行清结算模式为双边清算模式,建议成立清算所,采用中央对手方交易模式,可进一步提高碳市场流动性与稳定性。

2.农银碳融——主要分为两类融资:新型环境权益融资和支持低碳项目融资。其中,新型环境权益融资产品有碳排放权质押贷款、CCER 未来收益权贷款、新能源汽车积分贷、合同能源管理未来收益权质押贷、排污权质押贷款等。支持低碳项目融资产品有可再生能源补贴确权贷、生态修复贷、绿色节能建筑贷、清洁能源贷、绿色交通贷等。

(1)碳排放权质押贷款。该贷款是指企业以其拥有的碳配额作为质押品,从商业银行获取融资。可分为全国碳排放权质押贷款和地区碳排放权质押贷款。

全国碳排放权质押贷款难点及解决方案:部分商业银行仅在人民银行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公示,未在碳排放权注册登记部门进行备案,其碳配额实际上仍可以被交易,未对该资产采取有效风险控制措施。商业银行可以在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对质押碳排放权进行锁定管控,进行“双质押”。在盘活企业碳资产的同时,严格规避操作风险和处置风险。2021年8月27日,农业银行湖北省分行为湖北三宁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发放碳排放权质押贷款1000万元,实现首笔在“中碳登”备案的排放权质押贷款。该笔贷款在人民银行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简称“中登网”)办理质押登记和公示,并在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结算机构(简称“中碳登”)进行了备案,率先打通了全国碳排放注册登记结算系统备案等关键环节,有效规避了质押操作风险。

地区碳排放权质押贷款难点及解决方案:碳排放权作为质押品,目前还存在基本法律概念未厘清以及立法滞后的问题,无法作为主要抵质押品。需加强碳市场顶层法律设计,同时允许结算银行入场交易。省级市场还需主管部门与地方人行出台相关碳排放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完善碳市场配额发放的连续性,探索碳排放权。2021年2月21日,农业银行湖北省分行为黄石市海富高钙有限公司发放500 万元由湖北碳市场碳配额和不动产组合的抵(质)押贷款。

(2)CCER 未来收益权贷款。该贷款是指以企业CCER 未来可能产生的收益权作为质押品,从商业银行获得融资。2021年6月29日,农业银行湖北省分行向湖北鑫榄源油橄榄科技有限公司发放全国农行系统内首笔“碳林贷”900 万元,这也是湖北省金融系统内首笔“碳林贷”贷款。该产品以植树造林产生的碳汇收入和经济收入作为主要还款来源,以预计可实现的碳汇未来收益权作为质押物。

CCER 未来收益权贷款难点:第一,全国性CCER 市场还未建立,还无法作为主要质押物;第二,CCER项目门槛较高,且CCER项目暂停审批,中部地区生态碳汇开发数量有限。

(3)新能源汽车积分贷。根据2017年工信部等五部委制定的《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正负积分企业可通过工信部“平均燃油耗量积分”和“新能源积分”管理平台进行积分交易、转让等,实现正负积分自平衡。商业银行以新能源正积分“即期+远期”收益权为质押品,为新能源企业提供贷款融资。2021年11月26日,农业银行湖北省分行向湖北星晖新能源智能汽车有限公司发放“绿车贷”1000万元,成为全国首笔新能源汽车积分收益权质押贷款业务。

新能源汽车积分贷难点:“平均燃油耗量积分”和“新能源积分”管理平台实际成交车企少,暂无抵质押相关办法,并易受政策变化影响,且新能源积分价格波动过大,不宜作为主要质押品。

(4)排污权质押贷款。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办法的通知》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的实施意见》等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为推动绿色金融高质量发展,盘活企业资源资产,优化生态环境资源配置,借款人以依法获得的排污权为质押物,由金融机构等向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发放贷款。2022年3月30日,农业银行十堰市分行向郧西精诚汽配发放全省农行首笔排污权质押贷款5000万元,创新“排污权质押+不动产抵押”方式。

排污权质押贷款难点:排污权还未形成全国统一交易市场,省级市场还需主管部门与地方人行出台相关排污权贷款指导意见,以完善抵质押流程合规合法性,帮助商业银行激活环境要素市场。

(5)可再生能源补贴确权贷。根据2021年2月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国家能源局等五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引导加大金融支持力度促进风电和光伏发电等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以国家财政及相关部门审核公布的电价补贴清单为条件,按照已确权应收未收的财政补贴资金额度来确定贷款额度,为符合条件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提供资金周转的流动资金。2021年6月25日,农业银行湖北省分行向中广核湖北大悟风力发电有限公司授信6300 万元,并发放全国首笔“可再生能源补贴确权贷”950万元。

(6)生态修复贷。该贷款是为支持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和生态环境治理,服务国家绿色经济发展,向从事生态修复工程的借款人发放的贷款,以满足其生态修复过程中产生的合理资金需求。2022年3月4日,农业银行湖北省分行向红安县八里塆卓旺山矿山批复1.5亿元生态修复贷,并实现首笔用信500万元。

(7)绿色节能建筑贷。该贷款是为绿色建筑提供金融支持,推动实现建筑节能减排和高质量发展,向合格承贷主体发放的贷款,用于绿色节能建筑项目设计、建造、运营、维护,可再生能源应用系统的设计和建造,以及既有建筑节能和绿色化改造等活动。2021年10月8日,农业银行湖北省分行牵头组建鄂州花湖机场工程68亿元项目银团,并向该项目发放首笔1 亿元贷款,鄂州花湖机场航站楼等建筑为三星级“绿色建筑”设计,该行通过绿色节能建筑贷为其提供了优惠的贷款条件与利率定价。

(8)清洁能源贷。该贷款是用于符合条件的风力发电、光伏发电等项目建设的一般固定资产贷款、项目融资贷款和周转贷款。2021年下半年,农业银行湖北省分行通过清洁能源贷支持的蕲春蕲州镇99MW 农光互补光伏电站、华润应城龙湖风储一体化风电场一期、襄城区尹集乡木桥村100MW农光互补发电等20 个项目,通过人行碳减排再贷款首批审核。

3.农银碳投——主要为涉碳市场投资行为,涵盖了碳中和债、碳基金、碳债券∕权益出资票据、碳结构性存款∕理财等。

(1)碳中和债。碳中和债是绿色债券的创新子品种,具体指募集资金专项用于具有碳减排效益的绿色项目的债务融资工具。2021年3月25日,农业银行湖北省分行为中国长江三峡集团有限公司联席发行30亿元碳中和债,是市场上首单超短期碳中和债。

(2)碳基金。主要用于投资碳交易市场或未来可能取得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及脱碳技术企业的涉碳基金。2021年7月16日,在全国碳市场上线交易启动仪式上,农银国际签署武汉碳达峰基金框架协议。该基金首期规模预计20亿元,采用有限合伙企业制,主要投资标的为:绿色低碳产业,碳达峰行动范畴内的优质企业、细分行业龙头企业,特别突出的绿色低碳技术产业化项目。

(3)碳债券∕权益出资票据。以企业为项目融资发行的碳排放权质押债券和附加CCER未来收益权债券∕权益出资票据为主。

碳债券∕权益出资票据难点:目前各试点交易所均开展了碳排放权抵(质)押贷款业务,各试点交易所系统均具备碳排放权抵质押操作功能。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需进一步明确碳排放权质押处置方式。

(4)碳结构性存款∕理财。是指商业银行嵌入与碳资产价格波动挂钩的金融衍生存款∕理财,使存款∕理财购买方在承担一定风险的基础上获得相应收益。

碳结构性存款∕理财难点:农业银行湖北省分行已初步搭建碳结构性存款∕理财结构,但目前受制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尚未开放机构投资者入场,且国家生态环境部2021年5月17日发布《碳排放结算管理管理规则(试行)》(公告2021年第21号)第十七条规定提供结算业务的银行不得参与碳排放权交易。该条款对结算银行的定义范围,将直接决定商业银行能否参与碳市场。

4.农银碳链——包括为碳市场清缴履约保函,通过银赁通保理降低成本,为绿色低碳产业链打造供应链融资平台等。

(1)碳排放配额清缴履约分离式保函(以下简称“碳履约保函”)。基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履约周期,将碳配额清缴义务理解为一种履约行为,农业银行湖北省分行正探索研发碳履约保函。这是指保函申请人(担保公司)为被担保人(碳市场控排企业)的碳市场履约行为向商业银行申请为受益人(全国碳排放注册登记机构)开立履约保函业务,当申请人指定的被担保人未能履行保函对应交易约定的义务时,商业银行将按照保函约定由第三方(碳资产管理公司)向受益人承担担保责任。

碳履约保函难点:第一,金额波动风险。碳排放配额清缴时对应价值存在波动,需履约金额非固定价值。第二,处置操作风险。清缴流程涉及各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发生不良清缴处置工作能否简化至受益人(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存在操作上的不确定性。第三,履约标的风险。商业银行一般履约保函履约标的均为资金,但碳市场受益人需履约品为碳配额,故需要增加第三方进行转化,且金额为变动值,需要进一步约定。

(2)银赁通保理(直接租赁模式)。是指租赁公司根据承租人对租赁标的物(以下简称“租赁物”)和供货商的选择或认可,从供货商处购买租赁物,将租赁物按合同约定出租给承租人占有或使用,并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业务。售后回租,是指承租人将自有物件出卖给租赁公司,再以支付租金为代价从租赁公司处租回的融资租赁形式。2019年8月22日,农业银行湖北省分行发放2.6亿元的首笔“银赁通保理+固定资产贷款”组合贷款。该笔业务对中国康富国际租赁公司办理无追索权银赁通保理业务2亿元,标的资产为国家电投黄梅绿动风电有限公司承建的黄梅太白湖风电场一期项目,同时为该项目匹配固定资产贷款6350 万元。通过对核心优质客户的机器设备采用融资租赁,并对其余部分匹配固定资产贷款的组合融资模式,为企业节约税费760万元。

(3)链捷贷。是指通过依托农银智链平台和在线供应链融资系列产品,为核心企业上下游客户在绿色低碳生产、绿色低碳采购、绿色低碳服务等方面提供线上化、智能化、个性化的融资、结算、管理等一揽子综合服务。

(4)低碳园区贷。该贷款是向市场化主体发放的绿色低碳园区建设运营贷款,主要用于绿色低碳园区建设和园区运营中明确合理的资金需求。

5.农银碳营——主要包括自身经营碳中和、个人碳足迹、碳数据应用、碳指数、碳顾问及碳评估等。

(1)自身经营碳中和。采取分步实施和重点推进的策略,加快实现银行自身的碳中和。第一,开展自身“碳盘查”,依托信息化手段,实现对银行碳排量的精准计量,高标准建立碳核算体系。第二,通过对办公场所进行建筑节能改造、升级低碳设备、实施用能转型等方式降低自身运营活动碳排放系数。第三,提高线上办公、会议比例,减少商务旅行,倡导无纸化办公,节约办公耗材。第四,组织植树造林等绿色公益活动,鼓励员工绿色出行,杜绝餐饮浪费等。

(2)个人碳足迹。商业银行尝试在掌上银行上打造“碳足迹”应用,推广绿色低碳生活理念,引导公众参与并推动可持续发展,并将个人碳账户作为“活客”方式,推动掌上银行活跃客户数(MAU)的提高。“碳足迹”模式鼓励公众参与,将各类参与者的低碳行为转化为相应数量的碳排放量。个人碳减排量来自掌上银行记录的低碳行为,个人累计碳减排量按照“碳足迹”产生的能量计算,并最终折算成消费券或者兑换积分,提升公众对绿色低碳行为的参与程度。

(3)碳数据应用。商业银行运用全国碳市场的相关数据,对“两高一剩”行业限额进行精细化管控,发布可供行业参考的碳质押指数等。对数据的充分应用,有助于提升商业银行自身信贷管理水平。第一,未履约清缴清单。对于在全国碳市场清缴未履约的企业,将其视为信用违约,列入商业银行信贷限制性名单,将是商业银行必要的风险控制手段。第二,全国及湖北碳市场会员能效分布数据。该数据将有利于商业银行实现行业限额精细化管理,可作为商业银行对“两高一剩”行业“安全降碳”的重要依据。

(4)碳指数。基于时间变量的碳指数,有利于碳金融产品的应用。2022年3月30日,农业银行湖北省分行联合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发布“农银·全国碳质押指数”,又称“农银·全国碳排放权质押价格指数”。该指数有助于科学、客观地反映全国碳排放市场碳配额交易价值水平和变化趋势,对金融机构在全国碳交易市场碳配额质押评估价值起到参考作用。同时,也为下一步碳排放权挂钩债券、票据等碳金融产品创新与发展打下基础。

(5)碳顾问。商业银行作为中介方为客户提供碳资产管理的咨询服务,主要包括碳资产托管、碳资产回购、碳资产评估等业务。

(6)碳评估。主要是指对银行信贷资产的碳排放权评估工作。银行除通过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环评报告或自身按照银保监会《绿色信贷项目节能减排测算指引》(银保监办便函〔2020〕739 号文)计算,还可以通过取得生态环境部认可的专业机构出具的碳评估报告。2022年1月,为保证碳减排支持工具利用的最大化,对于银行无法测算的项目,农业银行湖北省分行创新性引入湖北碳排放权交易中心作为第三方核查机构,出具单独碳评估报告,有效解决了部分项目碳减排量数据不易计量的难题。

(三)保障措施

1.成立绿色金融委员会。农业银行湖北省分行成立绿色金融委员会,行长任主任分管委员会办公室的副行长任副主任,各部门作为主要成员统筹全行绿色金融∕碳金融业务发展,审议绿色金融∕碳金融业务发展重大政策措施及有关重要事项,推动绿色金融∕碳金融业务加快发展。

2.加强ESG风险管理。将ESG风险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把ESG 要求融入业务全流程,建立有效的ESG 风险管理与缓释机制。加强环境和社会风险精细化管理,完善环境和社会风险识别和评估标准,出台分行业的环境和社会风险调查清单,推动将环境和社会风险要点纳入审查指引。

3.设立绿色金融专业机构。在省一级公司业务部设立绿色金融单元,负责绿色金融的发展规划、产品创新、业务营销以及系统指导等工作,从而提升绿色金融专业服务和风险管理能力,并尝试打造“碳汇”支行服务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

4.加强专业队伍建设。通过外部培训、信息共享等方式,提升从业人员绿色金融特别是环境与社会风险管理能力。积极通过线上线下等培训平台,开展多层级的业务培训,及时总结推广绿色金融和碳金融的成熟做法及成功案例,以业务为载体,“以做代训、以点带面”,打造了解政策、熟悉市场、精通业务、善于风控的“四位一体”的绿色金融专业人才队伍。

五、推进碳金融相关业务发展的建议

(一)加快顶层制度建设

目前我国碳金融相关制度还存在一定的滞后性,在客观上制约了商业银行碳金融业务发展,需不断完善顶层制度建设。第一,提升立法层级。目前我国针对全国性碳交易的法律法规主要为生态环境部发布的《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以及各相关部委和地方性的法规。最高法针对碳排放权已征求各方意见,但相关质押权司法解释还待出台,需要在国家层级建立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碳排放配额分配制度、碳交易法律制度和碳金融监管法律制度上的统一规范。第二,加强监管协调机制。碳金融涉及发改委、生态环境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等多部门的协同监管,有待建立多方协作机制,明确职能划分。第三,尽快重启CCER市场。CCER的抵消机制作为我国碳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降低控排企业清缴履约成本的手段,也是兼具生态与经济发展的重要途径。重启全国CCER 交易市场,将给企业和金融机构开拓广阔的碳汇创新发展空间。

(二)提高碳市场成熟度

目前,全国碳市场仅覆盖了发电行业,且纳入企业总数较少。由于市场规模有限,碳金融产品较少,参与碳市场交易的主体面临履约压力,仅在履约期市场较为活跃。为充分发挥碳市场的减排作用,需进一步提升市场成熟度。第一,向投资者开放市场。目前全国碳市场仅向控排企业开放,商业银行、碳资产管理公司等机构投资者无法参与市场交易。金融机构投资者是碳金融产品的主要供应方,也是提高碳市场流动性、碳交易活跃度的重要载体,应尽早纳入碳市场。第二,细化操作规则流程。目前业界呼声较高的《碳排放权质押管理办法》尚未出台,配套的违约处置机制、碳配额清缴流程等细则有待进一步明确。第三,设立武汉碳清算所。目前全国碳市场仍采用双边清算,设立武汉碳清算所采用中央对手方清算模式,有利于保障碳市场稳定。同时,央行可统一碳排放权质押融资标准,将碳排放权纳入银行间质押式回购业务范围。这有利于进一步加深碳市场银行间业务深度。

(三)完善生态补偿机制

2021年9月国务院颁布的《关于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的意见》,提出通过发挥市场机制,鼓励和探索多元化生态补偿机制,引导社会资本参与,促进对生态环境的整体保护。第一,加大自然资源的综合利用。目前将河道疏浚与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工程中取得的自然资源作为补偿的机制已初步形成,金融助力可加快推广。第二,完善资源环境权益配置。完善绿色要素与能源环境指标统一登记体系,完善排污权、用水权、用能权抵质押机制合规合法性,有利于商业银行创新支持环境权益融资。第三,提高生态碳汇补偿能力。全国碳市场控排企业每年可使用不超过5%的CCER抵销应清缴碳配额,但生态碳汇中CCER 项目需以荒山为主,门槛过高。如将生态用地纳入CCER 方法学范围,将有利于形成碳汇资本运营,实现企业增资、银行融资、农户增收、生态收益的新模式,探索出金融支持生态文明的新路径。

(四)支持碳中和产业发展

碳中和的产业架构分为前端、中端和后端三个层级。前端主要是能源替代产业。湖北省能源结构转型主要以自然资源利用为主,包括光伏发电、风力发电、水力发电、抽水蓄能,而氢能、生物质能等发展相对缓慢。湖北的清洁能源禀赋相对薄弱,风电、水力等依靠自然资源的新能源增速已大幅下降,亟须改善新能源发展结构不均衡的问题。中端主要是以节能减排为导向的直接降碳产业。现阶段,节能减排项目精准识别与节能减排效益分析标准方面存在缺失,商业银行较难识别客户与技术。亟须推出认证项目库或相关制度标准,使商业银行更好的发现客户、识别技术、分析效益、审核和投放贷款。同时,如能将碳减排支持工具长期化,将能更有效地促进碳中和中端产业有序发展。后端产业以碳吸收为核心。目前,除碳汇外的碳捕获、碳封存、生物能源等碳吸收技术尚处于研发创新阶段,市场化、产业化不足,商业银行仅能提供基础服务,需引入更多风险投资、产业基金、融资租赁,各类金融机构共同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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