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侄鑫 陈炳蕙
摘 要: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称“《决定》”)指出,要“注重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长期并存已然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常态,那么,在经济快速发展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如何实现二者更好地衔接与协调是当前亟待研究以促进法治社会建设的问题,本文将从价值、异同等方面进行分析,提出衔接与协调二者的路径。
关键词:经济发展;国家法律;党内法规;衔接协调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22.16.064
1 价值分析:国家法律与党内法规衔接与协调的意义
1.1 利于深入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
坚持党的领导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注重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体现了我国严格规范党内法规制度以加强党的建设、促进经济发展和建设法治社会的决心。这意味着我国在经济社会不断向前发展的当下,加强党的建设的重要性愈发突出。新时代背景下,只有严格规范党内法规相关制度文件,明确二者边界,才能真正在实践中发挥二者的作用,维护好社会秩序,也只有如此,才能推进党内法规制定规范化,真正发挥党内法规对党员的约束与震慑作用,体现党的制度建设的科学化,从而进一步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
1.2 利于规范权力,有效促进廉政建设
新时期下,人民群众对民主权利的追求比以往更甚,在此背景下,如何更好地规范国家党政机关权力,实现人民群众利益和福祉是新时代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要求之一。因此,加强廉政建设,规范国家权力、规范党内权力势在必行。以我国国情为出发点,从党的建设入手,将法治内涵渗透进党内法规建设之中,加强党内廉政建设,做好国法与党规的协调衔接,从而确保党内法规始终在法治轨道之中,不偏离、不凌驾于国家法律之上,有利于进一步严格规范权力,从制度上加强对权力的约束,从而营造清正廉洁之风,使国法与党内法规能够更好地配合以最大限度地发挥效用,促进我国党政机关廉政建设。
1.3 利于弘扬法治,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
有效衔接协调国法和党规可以使得党内法规的制定与国家法律的要求具有一致性,从而有效避免二者因规定不同发生冲突的情况,增强党内法规的规范性和国家法律的权威性。再言之,国家法律与党内法规的有效衔接协调从一定程度上来说彰显了国家法治精神,利于经济又好又快发展,进一步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具体而言,二者衔接协调,意味着党内法规的内容必须遵循国家法律的原则或规则,不可以突破或是违背国家法律这条底线,因此,党内法规既要比国家法律更为严格,又要体现法治精神,将法治理念与党规建设更好地结合起来。总而言之,这利于将“良法善治”的理念始终贯穿于党内法规制定和运用,促进党内形成遵纪守法的良好风气,使得这一观念牢牢扎根在每一个人心中,无形之中弘扬了法治精神,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
2 异同分析:国家法律与党内法规的关系
2.1 国法与党内法规的区别
2.1.1 制定主体不同
国家法律与党内法规虽然同属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但仍存在不同之处。从二者的制定主体来看,他们具有差异性。通过分析《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以下简称为“《制定条例》”)第二条规定可知,党内法规的制定主体有以下几类,分别是:党的中央组织;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党中央工作机关和省级党委。而根据我国宪法和立法法等法律规定,国家法律种类繁多,分有不同位阶,其制定主体亦有不同,总的来说国家法律的制定主体为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例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务院及其各部、委员会以及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等。
2.1.2 适用对象和范围不同
除了上文提到的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的制定主体不同之外,它们的适用对象和范围亦有所区别。结合日常生活和实际工作,进一步从规章制度分析,二者的区别更加明确。《制定条例》明文规定,党内法规是规范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活动的规章制度,其仅适用于党内事务,对于党外活动或非党员,没有直接约束力。而国家法律则有所不同,众所周知,国家法律是对一切行为主体都具有约束力的社会规范,并不区分党员与否,简而言之,国家法律的调整对象是该国全体公民。但党员作为我国公民,既要受到国家法律约束,又属党内法规的调整对象,二者有可能有不一致之处,因此,衔接协调好国法与党内法规之间的关系势在必行。
2.1.3 调整内容不同
党内法规的调整内容既包括党员的行为,又同时包括党员的思想。《制定条例》第四条明确指出了党内法规所规定的主要事项,其中涉及了包括党内体制机制的建设、党员行为、干部选拔在内的与党组织相关的多个方面的内容。而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处分条例》”)第七条规定亦可得知,当党组织和党员出现违反党内法规或者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必须受到追究。从上述条例内容可知,党员行为是党内法规的主要调整内容之一。又根据《处分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可知,有宗教信仰的党员应当加强自身思想教育,如果在党组织的帮助之下思想仍未转变的,且劝其退党不退的,则应被除名。由此可知党内法规在调整党员行为的同时,一样关注着党员的思想。而放眼我国法学理论和法律制度,都十分明确国家法律调整人的行为,不调整人的思想,这一点与党内法规的调整内容不同。
2.2 国法与党内法规的联系
2.2.1 指导思想具有一致性
无论是国家法律还是党内法规,他们的制定的和执行都遵循着马克思主义的思想成果,并将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用丰富的马克思主义理论资源指导实践。习近平总书记曾在纪念中国共产党成立95周年大会上指出:“馬克思主义是我们立党立国的根本指导思想”。此外,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中国各族人民完善各项制度、进行各项活动所需要遵循的思想指引,《立法法》规定了立法要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而《制定条例》明确指出了《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是制定其他党内法规的基础和依据,加之《章程》的总纲部分明文规定了中国共产党的行动指南,分析该规定可知,中国共产党的行动指南与《宪法》所规定的思想指引不无二致。从上述分析可以得知,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的指导思想同向,具有一致性。B2E9D44B-AB13-4643-A27E-86DAAA868E52
2.2.2 根本目标具有一致性
从本质上看,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都是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的具体化、制度化。一方面,制定国家法律是为了更好地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权益,是依法治国最直观的体现;而制定党内法规则是为了规范党内权力,更好地依规治党,是从严治党的直观体现之一。从这一角度出发,二者都是行之有效的行为规范,都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健康廉洁的党政建设提供了制度保障。另一方面,国家法律的根本目的在于实现并保障人民群众的利益;而党内法规是党的意志的体现,党的性质和宗旨决定了党要以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为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因此,从根本目标分析,党所制定的党内法规亦与国家法律一样,都是从人民最根本的利益出发而得出的规定。
3 路径探索:国家法律与党内法规衔接与协调的实现方法
3.1 有效提高党内法规的语言规范性
衔接与协调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以推进法治化进程既要从大局上把握,又要从微观上注重细节的运用。制定党内法规时,应提高制定党内法规的技术,注重党内法规的语言规范性,逐字逐句分析其中的条理性和用词的严谨性,避免在其中出现一词多义的现象,以免在运用或执行时发生错漏。此外,制定党内法规应邀请较为专业的学者参与其中,将理论与实践结合起来,把严密性、政治性、道德性等要求都融入其中,从文本的语言表达和整体逻辑上提高党内法规的科学性,使党内法规逐渐向逻辑严密、表述规范的国家法律靠拢,从而有效促进国家法律的党内法规衔接与协调。
3.2 建立完善的党内法规备案审查机制
完善的党内法规备案审查机制有助于更好地衔接协调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的关系,使二者能够并行发展。一方面,要做好事前审查,在制定党内法规之前,要对制定的内容对象做好调研,比如了解即将制定的党内法规是否存在和已制定的党内法规或者国家法律有冲突、在试行阶段做好问题总结以改进等,在正式制定前最大程度上避免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冲突的情况出现。另一方面,对已经制定了的党内法规,要做好备案审查制度,建立专业性较强的审查机构对其进行合宪性审查以及不同位阶的党内法规内容审查,及时纠正与国家法律或其他党内法规交叉重叠甚至相反之处。通过完备的备案审查机制完善党内法规建设,从而加强党内法规的规范性,进一步强化社会主义法治化建设背景下党的建设,以推进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更好地衔接。
3.3 科学引导党内法规向国家法律转化
要做好国法和党内法规的衔接协调,科学引导党内法规向国家法律转化是必不可少的。将党内法规转化为国家法律,使其进入法治化轨道之中是新时代背景下多数法律工作者和学者支持的观点。党内法规要转化为国家法律,其必须要符合国家法律的要求。从实质内容上看,党内法规的实质内容要在国家法律的认可之下,不能与其相悖,因此,只有规范制定党内法规,使其相关内容准确严谨,得到国家法律的認可,才有可能引导其向国家法律转化。从程序规范上看,国家法律的制定和出台由专门的国家立法机关作出,党内法规向国家法律转化的过程中也要注重立法程序,先按照国家法律的规定通过法律提案提出,再由立法机关通过严格的程序将其转为国家法律,在这一过程中要注重立法的科学性,精准转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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