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海南省政府办公厅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工作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措施》),旨在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进一步强化耕地保护监督,严守耕地保护红线,确保粮食安全,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严格管控耕地“非粮化”。《措施》自2022年5月27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措施》提出加强规划管控和用途管制、严格管控耕地“非粮化”、确保占补平衡数量和质量、加强动态监测和执法监督、强化耕地保护“党政同责”等5个方面的14条措施。
加强规划管控和用途管制方面,强化国土空间规划约束,严禁擅自通过规划修编或局部调整增加非农建设占用耕地规模;严控建设项目占用耕地,各市县应落实“亩产论英雄”,严格执行土地使用标准,推广应用节地技术和节地模式,积极盘活存量建设用地,控制新增建设用地规模,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
严格管控耕地“非粮化”方面,落实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制度,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苗木、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以及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植物,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挖湖造景、建设绿化带,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严禁闲置、荒芜永久基本农田。明确耕地种植利用优先序,粮食生产功能区要严格用于粮食生产,引导每年至少生产一季粮食;永久基本农田要重点用于发展稻谷、薯类、玉米等粮食生产和南繁作物育制种;一般耕地主要用于粮食、蔬菜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生产,在不破坏耕作层且不造成耕地地类改变的前提下,可以适度种植其他农作物。同时,科学实施耕地“进出平衡”,推动撂荒地复垦复种。
确保占补平衡数量和质量方面,推动集中连片造大田,要积极探索市场化方式实施集中连片造大田,拓宽补充耕地来源,引导和规范社会资本参与补充耕地项目,支持农垦、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利用自身土地资源实施补充耕地项目,以上项目产生的补充耕地指标可在省级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平台交易并按有关规定获得收益;完善补充耕地省级统筹;强化补充耕地后期管护,补充耕地项目后期管护时限一般不少于3年,项目管护结束后土地按规定交由村级、农场或土地承包经营者按要求种植使用,严格管控耕地“非粮化”情况产生。
加强动态监测和执法监督方面,加强耕地动态监测预警;严查违法占用和破坏耕地行为,要对2021年9月1日后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挖塘养鱼的行为,根据相关规定责令限期整改、严肃查处,同时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快耕地保护督察中发现的先行用地、未批先建、违法违规占耕地绿化造林和超标准建设绿色通道等各类问题的整改,确保按时整改到位。
强化耕地保护“党政同责”方面,切实履行耕地保护政治责任,建立健全耕地保护“田长制”,实行市县、乡镇、村三级田长和网格员以及农垦系统联动全覆盖,强化落实耕地保护网格化监管;严格耕地保护考核监督;完善耕地保護激励约束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