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春辉,蔡 虻,陈 萍,陈 青,陈 昆,常 卫,陈修文,邓子德,邓志红,付 强,付元瑜0,高晓东,贺繁荣0,贺 雄,胡必杰,胡世雄,黄丽菊,黄 勋,江育玲,李卫光,梁 宁,刘思娣,刘 园,刘运喜,柳恒卓,陆 群0,马乐龙,马文晖,马志鑫,茅一萍,欧阳娜,乔 甫,任 南,孙守红,田芳芳,童德军,王 云,吴红梅,颜小利,杨 帆0,杨红晖,姚 希,曾 翠,曾赛男,张 兵,张浩军,张晓霞,张新蕾,张永栋,周鹏程,宗志勇,李六亿,吴安华,中华预防医学会医院感染控制分会,中国医院协会医院感染管理专业委员会和中国感染控制杂志编辑委员会联合发布
[1.中南大学湘雅医院 全国医院感染监控管理培训基地 国家老年疾病临床医学研究中心(湘雅医院),湖南 长沙 410008;2.北京医院,北京 100730;3.四川省成都市公共卫生临床医疗中心,四川 成都 610000;4.湖南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湖南 长沙 410021;5.湖南医药学院第一附属医院,湖南 怀化 418000;6.江西省儿童医院,江西 南昌 330006;7.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广东 广州 510630;8.湖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湖南 长沙 410028;9.国家卫生健康委卫生发展研究中心,北京 100044;10.怀化市第一人民医院,湖南 怀化 418000;11.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上海 200032;12.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北京 100013;13.三亚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海南 三亚 572000;14.湖南省人民医院,湖南 长沙 410005;15.山东第一医科大学附属省立医院,山东 济南 250021;16.河南省人民医院,河南 郑州 450003;17.邵阳学院附属第一医院,湖南 邵阳 422001;18.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第一医学中心,北京 100039;19.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湖南 长沙 410011;20.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浙江 杭州 310009;21.湖南省儿童医院,湖南 长沙 410007;22.首都医科大学宣武医院,北京 100053;23.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综合监督所,安徽 合肥 230002;24.徐州医科大学附属医院,江苏 徐州 221006;25.四川大学华西医院,四川 成都 610041;26.国家卫生健康委卫生健康监督中心,北京 100007;27.湖南省中医药研究院附属医院,湖南 长沙 410006;28.安徽省第二人民医院,安徽 合肥 230012;29.温州市人民医院,浙江 温州 325000;30.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上海 200040;31.长沙市中心医院,湖南 长沙 410018;32.北京大学第一医院,北京 100034;33.中南大学湘雅三医院,湖南 长沙 410013;34.江苏省卫生监督所,江苏 南京 210009;35.甘肃省第二人民医院,甘肃 兰州 730000;36.长治医学院附属和平医院,山西 长治 046000;37.北京市红十字会急诊抢救中心,北京 100192;38.青海大学附属医院,青海 西宁 810001]
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场所是指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以下简称新冠肺炎,COVID-19)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无症状感染者的密切接触者、密切接触者的密切接触者(以下简称密接的密接),以及入境人员或其他根据防控工作需要“应隔尽隔”人员进行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的场所,如酒店、校园宿舍区或工厂集体宿舍等[1]。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场所在及早发现感染者,阻断新型冠状病毒社区传播,防止疫情扩散等方面发挥至关重要的作用[2]。随着我国新冠肺炎防控方案日渐成熟,特别是进入疫情常态化防控阶段以来,在聚集性疫情处置中,从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场所发现感染者占比显著上升。国家和各地方相继出台文件指导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场所的设置和管理,但由于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场所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主要来自政府机关、社区志愿者等,部分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场所存在的问题,如未设置完备的感染防控组织、分区设置不合理、人员专业知识欠缺等,集中隔离医学观察人员(以下简称隔离对象)与工作人员存在一定的交叉感染风险[3],甚至出现交叉感染病例。为此中华预防医学会医院感染控制分会、中国医院协会医院感染管理专业委员会、中国感染控制杂志编辑部组织有关专家,在参考国家相关文件、指南、权威文献的基础上,结合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实践经验,撰写了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场所感染防控专家共识,详细评估各区域不同工作环节的风险,并提供降低感染风险的方法,供进行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参考。
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场所空间相对封闭,食宿相对集中,感染防控措施执行不到位易引起交叉感染。本部分主要介绍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场所不同区域、不同岗位的工作特点,阐述各区域、各岗位及不同环节交叉感染的风险,根据此特点将感染风险分为低风险、中风险、高风险[4],为个人防护要求及工作整改要求提供依据。见表1、2。
表1 不同区域工作人员及不同工作环节风险点
2.1 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场所负责人 由具有较强管理和协调能力的政府部门工作人员担任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场所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场所的管理工作,包括人员安排及对外联络等工作。
2.2 感控专家组 疫情期间,由防控指挥部协调相关专家建立由感控、疾控及卫生监督人员共同组成的感控专家组。感控专家组负责指导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场所的感染防控工作,包括制订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场所感染防控的相关制度,对疫情防控重点、薄弱点区域的空间布局、流程设计、制度落实、消毒隔离、医疗废物处置、安全管理、污水处理、个人防护培训指导等工作进行督查、指导;对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场所的基本建设和环境改造规范提出合理建议并监督实施;负责对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场所驻点的医疗负责人及感控人员进行感控知识及个人防护知识的培训,协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场所开展培训、督导、监测等工作,使感控工作同质化;同时对督导、检查中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梳理,从整体视角开展再培训、再协调,确保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场所感染防控工作有效开展。
表2 设计建设及运维管理风险点
2.3 岗前培训师资 将隔离场所驻点工作人员感染防控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时间节点前移,对提高风险意识、防护意识,强化责任担当等方面意义重大。应由防控指挥部协调疾控、感控、医疗及其他人员共同组成岗前培训团队(师资),负责辖区内各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场所工作人员的岗前培训及考核,包括医务人员、保洁员、保安、后勤人员、现场消毒人员及其他外围工作人员,考核合格后发放合格证书。岗前培训内容应包括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场所的制度、流程,以及感控相关知识等,确保其熟练掌握手卫生规范、个人防护用品穿脱方法、信息登记、疫情监测、环境消杀方法与流程、医疗废物管理和生活污水处理等内容。
2.4 医疗负责人 负责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场所的医疗相关工作,包括隔离对象本底信息核查、症状与体温监测、心理监测及干预、常规医疗服务、人员转运、健康教育和指导工作人员个人防护等。负责组织核酸检测或抗原检测,保障落实工作人员健康监测和全员核酸检测,严格落实防控措施,消除安全隐患,杜绝交叉感染,确保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场所正常运行,安全隔离。
2.5 驻点感控人员 负责本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场所感染防控管理的各项工作,包括对所有工作人员尤其是保洁员、保安、后勤人员及现场消毒人员等非医学专业人员新冠肺炎集中隔离知识及感控相关知识掌握情况进行评估,并对薄弱环节进行再培训。定期对环境清洁消毒、个人防护、医疗废物和生活污水处理等进行监督与指导,并对存在的问题及危险因素及时分析,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定期对不同工作岗位的感染防控要求重点进行现场再培训、再考核,最大限度保证感控安全。
3.1 选址基本要求 应当相对独立,与人口密集居住与活动区域保持一定防护距离(与周边建筑应不少于20 m间距),交通便利,不得在医疗机构设置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场所;具有较完备的城市基础设施的合法建筑,优先选择楼层较低的建筑作为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场所[6-8];其他具体要求详见《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八版)的通知》[1]。考虑隔离对象的就医需要,应设置对接的医疗机构。在中高风险地区进行较大范围疫情管控时,应视情况安排医疗机构如红码医院或黄码医院,仅接诊临近的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场所的就诊人员,满足隔离对象慢性病就诊、急诊等患者就诊的需求。
3.2 平面布局 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场所根据需要合理分区和设置通道(“三区两通道”),并设立医疗废物暂存点。
3.2.1 “三区” 与定点医院和发热门诊不同,本共识的“三区”指生活区、医学观察区和物资保障供应区,其中生活区和物资保障供应区均为清洁区,医学观察区为污染区。要求清洁区与污染区之间应有严格分界,且需采取物理隔断方式进行分隔,并设置明显标识。此处生活区是指与医学观察区隔离对象有直接接触的工作人员包括医生、护士、保安人员(视情况也可以设在物资保障供应区)、护理员(卫生员、保洁员)等生活的区域。生活区不宜与医学观察区同一楼层。
3.2.2 “两通道” 指工作人员通道和隔离对象通道。要求两通道不能交叉,尽量分布在场所两端,并设置明显标识。
3.2.3 医疗废物暂存点 应在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场所设置医疗废物暂存点,由专人管理,有明确警示标识。按《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管理,每日及时清运。
3.2.4 污水处理装置 具有独立化粪池,可因地制宜建设临时性污水处理罐(箱),在污水入口处直接投加含氯消毒剂或其他消毒方法进行应急消毒处理。
3.3 设施条件
3.3.1 隔离对象隔离房间 单个隔离对象与能独立生活的家庭成员均应单人单间隔离,不能独立生活的同一家庭隔离对象可两人一间(如有身体不适等特殊情况、不满14岁的未成年人、高龄及生活需要照顾的老人)。隔离房间要求有独立卫生间,且应当具备通风条件,窗户限位,满足日常清洁消毒措施的执行。房间内及楼层的卫生间均配备洗手液、流动水和消毒用品。每个房间在卫生间和生活区各放置一个垃圾桶,桶内均套上黄色医疗废物袋。使用空调系统通风时,应选择分体空调,其冷凝水应集中收集,或排入污水处理设施统一处理。如使用集中空调,则采用风机盘管式中央空调或全新风空气系统空调并关闭回风,每个房间独立空调。当空调通风系统为风机盘管加新风系统时,再同时满足:①新风直接取自室外,禁止从机房、楼道和天棚吊顶内取风;②保证排风系统正常运行;③新风系统宜全天运行。对于大进深房间,应当采取措施保证内部区域的通风换气。当空调通风系统为无新风的风机盘管系统时,应当对室外开门或开窗,以利于空气流通[6]。确保房间(卫生间)的地漏、水封符合要求。
3.3.2 工作人员生活区 原则上尽可能减少物资、设备、设施进入生活区。备用物资应放于物资保障供应区备用,应急及转运相关设备宜放于物资保障供应区。
3.3.3 “三区两通道”布局要求 是为严格分隔隔离对象与工作人员而划分出来的区域和通道,其中医学观察区与生活区之间的“缓冲间”属于潜在污染区,“两通道”中的工作人员通道主要是指工作人员进出医学观察区的通道,隔离对象通道主要指隔离对象进出医学观察区的通道,其中,隔离对象通道还可被用于运送餐食、水、生活物资等清洁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和核酸检测标本等污染物品转运。有条件的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场所可设置专门的物资通道以及医疗废物和核酸检测标本转运通道。参考《医疗机构内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预防与控制技术指南(第三版)》相关要求[9],结合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场所实际建筑条件,通道布局建议参考图1。应当注意各区隔离门需关闭严密,并安装闭门器,可安装观察窗或可视窗;“行为隔离”与“物理隔离”一样重要。
3.3.4 监控设施 所有公共区域(走廊、楼梯间等)、医学观察区、进出医学观察区的“卫生通过”及穿脱个人防护用品区域[7],均应安装在线监控,监控录像储存期大于1个月,目的是督导和追溯隔离对象的感染风险与工作人员职业暴露的风险。
3.4 污水排放 宜具有独立化粪池。具有独立化粪池时,在进入市政排水管网前需进行消毒处理。定期投加含氯消毒剂,需确保消毒1.5 h后,总余氯量达6.5~10 mg/L(可以使用余氯检测试纸测试);采用24 h滴注法进行消毒,需确保消毒池出口总余氯量达标。消毒后污水应当符合《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466—2005)[10],污水需经相关检测机构检测合格。无独立化粪池时,使用专门容器收集排泄物,消毒处理后排放,消毒方式参照《疫源地消毒总则》(GB 19193—2015)[11]。
工作人员应根据前述的风险评估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正确选择和使用医用外科口罩/医用防护口罩、护目镜/防护面屏、手套、隔离衣/防护服等个人防护用品,确保工作人员个人防护到位。见表3。
表3 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场所的个人防护要求
5.1 工作人员上岗条件 全部工作人员应接受必要的健康评估和详细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流行病学调查,完成全程新冠疫苗接种,核酸检测为阴性后方可上岗。不得将身体状况较差、有新冠感染风险的工作人员纳入到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场所工作。上岗前需接受系统的岗前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5.2 工作人员闭环管理 全部工作人员在指定的场所工作和休息(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场所生活区或其他指定区域),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和休息场所,特殊情况外出应报告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场所的负责人,审批通过且全程佩戴医用防护口罩才能外出,不得出入人员密集场所。
5.3 隔离对象闭环管理 接受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的人员应由专人专车运送至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场所,转运时与其他隔离对象保持至少1 m距离,注意手卫生,避免污染周围环境,隔离期内原则上不出隔离房间,在观察期间不允许与其他隔离对象接触,相邻、对门的隔离对象错峰取餐,取餐时佩戴好医用外科口罩,避免交谈和短暂停留,防止交叉感染。因特殊原因隔离对象需外出时,应全程佩戴医用防护口罩,如不能耐受医用防护口罩,可佩戴医用外科口罩,无需戴护目镜、穿防护服、穿鞋套等过度防护。如有就医等外出需求,应由专人专车转运至隔离对象红黄码定点医院就诊。
5.4 隔离对象核酸采样要求 隔离对象应在接到采样人员的指示后,方可开门接受核酸采样,严禁将同楼层的隔离对象全部通知至走廊引起人员聚集。采样人员应进入隔离对象房间门口开展采样工作,隔离对象等待采样时应佩戴好口罩,采样结束后立即佩戴口罩并关闭房门。严禁借采样时机出门聚集,采样时应加强走廊等公共区域的通风。
5.5 工作人员结束闭环管理的要求 工作人员完成任务后,应按照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自身的健康监测与核酸检测。
5.6 隔离对象结束闭环管理的要求 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的人员隔离期满,方可办理解除隔离手续。其中高风险人群离开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场所后,仍按社区安排做好居家健康监测,并做好核酸检测。
6.1 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场所的清洁消毒频次与方法 见表4。
表4 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场所清洁消毒方法推荐一览表
6.2 医疗废物处置要求 医学观察区内所有的垃圾均按感染性医疗废物处理。
6.2.1 医疗废物收集 所有垃圾均应装入双层黄色医疗废物袋。工作人员将医疗废物袋分发到隔离房间前应当认真检查,确保无破损、无渗漏。同时,要求隔离对象在垃圾达到医疗废物袋3/4满时封口,并及时更换医疗废物袋。
6.2.2 安全收集
6.2.2.1 个人防护 工作人员收集医疗废物时个人防护标准参照表3,收集完医疗废物后,要及时做好手卫生。工作人员穿戴的一次性防护用品须按医疗废物处理,放置于医疗废物袋内,严禁挤压。
6.2.2.2 操作与消毒 工作人员收集医疗废物时,须对医疗废物包装袋表面喷洒含有效氯1 000 mg/L的消毒剂,在包装袋外加套一层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采用鹅颈结式封口,分层封扎,确保封口严密。发现医疗废物包装袋封闭不严或破损,须用含有效氯1 000 mg/L的消毒剂喷洒在封口处或破损处,再外加套一层医疗废物包装袋,采用鹅颈结式封口。工作人员应当对离开医学观察区前的医疗废物包装袋表面喷洒含有效氯1 000 mg/L的消毒剂消毒。每个医疗废物包装袋应当系有或黏贴中文标签,标签内容包括医疗废物产生单位、产生部门、产生日期、类别等,并在特别说明中标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者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场所”或者简写为“××新冠集中隔离点”。
6.2.3 医疗废物转运 工作人员在运送医疗废物前,检查包装袋的标识、标签以及封口是否符合要求。在运送医疗废物时,应当使用转运车或箱,封闭转运到医疗废物暂存点。每次运送结束后,可用含有效氯1 000 mg/L的消毒剂对运送工具和暂存点进行消毒。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者所处的环境、高频接触物体表面、相关工作人员个人防护用品表面存在被新型冠状病毒污染的可能[12],《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八版)》也明确要求坚持“人物同防”,定期对隔离对象、工作人员进行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的同时,也定期对相应的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场所的环境进行核酸检测。建议常规对医学观察区和清洁区(生活区和物资供应保障区)进行定期采样(每次间隔1~2 d),以尽早发现可能存在的新型冠状病毒污染。鉴于环境表面核酸检测不能区分是否存在活病毒,故对医学观察区内的隔离单间仅在终末消毒后等必要时机进行采样,日常无需环境采样核酸监测[13]。
7.1 不同风险区域的监测方式 对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场所的环境及物体表面进行核酸污染监测,有助于判定通过环境传播的风险,及时消除污染风险。根据被新型冠状病毒污染的可能性、病毒经被污染物品外迁的可能性两个风险维度,确定采样频次、时机、方式。
7.1.1 医学观察区公用过道、医务人员退出医学观察区通道(一脱间、二脱间)、医疗废物转运通道等区域污染风险较高,污染外迁的可能性也同样较高。应在完成日常清洁消毒并做好相关记录的基础上,持续监测环境新型冠状病毒污染情况。日常采样方式可选用一室一管的对应方式(将同一房间或紧邻区域的多个场所位点采集到同一标本管中)。常用采样场所包括门把手、桌面、垃圾桶、电器开关、清洁工具等。根据流行病学调查需要,可对工作人员个人防护用品进行核酸采样送检,包括面屏/护目镜、防护服、靴套、防护服袖口等。发现患者咽拭子或环境混采标本核酸阳性后,可对相应楼层的过道墙面、高频接触物体表面、清洁工具等多个位点单采送检。
7.1.2 评估医学观察区的隔离单间内环境新型冠状病毒污染风险,在落实空调及通风设施改造,医疗废物转运及隔离对象单间隔离措施执行良好控制时,无需日常开展环境新型冠状病毒核酸监测,可在终末消毒后,对环境及物体表面进行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判断是否被病毒污染及终末消毒效果,采集若干个高频接触物体表面,可混采送检。发现确诊或疑似病例时,为明确污染范围及消杀效果,可在病例转出后终末消毒前后分别进行一次环境新型冠状病毒核酸单采送检。监测位点包括门把手、电器开关、清洁工具、垃圾桶等。
7.1.3 生活区及物资保障供应区以落实日常清洁工作为主,开展常规环境物体表面新型冠状病毒核酸监测可及时发现病毒污染。常规情况下采样方式以混采为主,采样位点根据实地情况选择,生活区相关区域也可适当安排环境新型冠状病毒核酸监测。外来设备与物品不能排除病毒污染时,入库前可进行消毒,并进行新型冠状病毒核酸采样抽检。
7.2 物体表面采样人员个人防护用品的选用 在医学观察区、医务人员进出通道进行环境新型冠状病毒核酸采样的人员防护标准参考表3;在生活区、物资保障供应区进行环境新型冠状病毒核酸采样则需佩戴医用外科口罩、手套及工作服等。
7.3 环境物体表面采样行动路线 环境新型冠状病毒核酸采样人员采集医务人员退出通道时,可在清洁区穿好防护用品后,由常规出口进入,依次完成二脱、一脱间的环境物体表面采样,包装好标本后进入医学观察区。医学观察区与医务人员退出通道的环境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标本与隔离对象核酸标本一同送往PCR实验室完成检测。生活区、物资保障供应区的环境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标本与工作人员核酸标本一同送往PCR实验室完成检测。消毒后的标本转运箱的内、外表面也应至少每周2次新型冠状病毒核酸采样。
7.4 采样方法 采样拭子充分浸润病毒保存液后在物体表面重复涂抹,对表面较大的物体进行多点分布式采样,涂抹面积不限于常规监测5 cm×5 cm面积。混采时每管不超过10个位点,应从相对清洁区域位点开始采样。样本标识应清晰且具有唯一性,样本采集记录单上的相关信息应准确无遗漏,确保与样本一一对应且可追溯[14]。
7.5 标本包装转运流程
7.5.1 将采集管放入双层透明塑料密封袋中并封严袋口,用75%乙醇或含有效氯1 000 mg/L的消毒剂喷洒密封袋外部,“双层包装、逐层封严、逐层消毒”。
7.5.2 将密封袋放入符合要求的样本转运箱,转运箱内可放置冰袋。密封袋应固定在转运箱中,保持样本直立。
7.5.3 密封转运箱后,使用75%乙醇或含有效氯1 000 mg/L的消毒剂喷洒转运箱外表面,然后进行转运。
安排日常监测人员每日至少非直接接触式面访1次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场所的所有工作人员,包括医务人员,信息联络、清洁消毒、安全保障、后勤保障及心理辅导等方面的人员,面访内容包括非接触式测量体温、询问和观察新冠肺炎相关症状。所有工作人员每日监测2次体温,每间隔1~2 d进行一次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工作人员与隔离对象的核酸采样应安排两组不同的采样人员),并安排相关人员收集资料,建好相关台账信息,包括人员基本信息、体温、症状监测记录、核酸检测记录等。如工作人员出现发热、干咳、乏力、咽痛、嗅(味)觉减退、腹泻等新冠肺炎相关症状,应暂停工作,做好自我隔离,主动报告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场所负责人,并按规定送至发热门诊诊治。
在医学观察区设置应急处置间,工作人员发生职业暴露后,应根据暴露风险评估合适的处置方式。
9.1 呼吸道暴露
9.1.1 常见呼吸道暴露的原因 包括缺乏呼吸道防护措施、呼吸道防护措施破坏(如口罩脱落)、使用无效的呼吸道防护措施(如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口罩)时与隔离对象密切接触等。
9.1.2 呼吸道暴露的处置 发生呼吸道暴露后应尽快脱离暴露现场,并立即手卫生后手捂口罩撤离现场,至脱卸区内按标准脱卸程序脱去防护用品;及时上报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场所负责人及感控人员,其根据风险评估小组对暴露情况的评估结果确定是否需要隔离。隔离期间如被诊断为新冠肺炎病例或无症状感染者,应转至定点隔离医院。
9.2 血液、体液暴露
9.2.1 常见血液、体液暴露的原因 血液、体液污染皮肤、黏膜或发生针刺伤。
9.2.2 血液、体液暴露的处置 一般在医学观察区极少发生针刺伤,若发生针刺伤时,在医学观察区内应急处置间脱去手套,从近心端向远心端轻柔挤出受伤部位血液,使用75%乙醇或0.5%碘伏擦拭消毒,戴无菌手套;至脱卸区脱卸防护用品后,到清洁区再次进行伤口消毒处理,必要时进行包扎;及时上报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场所负责人及感控人员,其根据暴露情况给予指导和相应预防治疗措施,做好跟踪随访。
9.3 医务人员防护服破损的处置 评估防护服破损程度,确定暴露风险程度。如无暴露风险,采取相应措施后可继续工作;如存在暴露风险,及时撤离现场,至脱卸区按流程脱摘个人防护用品;及时上报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场所负责人及感控人员,由风险评估小组根据暴露情况进行评估,根据暴露情况给予指导和相应预防治疗措施,做好跟踪随访。
9.4 医务人员手套破损的处置 手套破损分为手套破损、手套破损且有皮肤损伤。发现手套破损后,先评估手套破损情况,再决定处理流程。如仅发现手套破损,实施手卫生后至应急处置间脱去破损手套,实施手卫生后重新戴手套后可继续工作;如发现手套破损且有皮肤损伤后,及时撤离现场,至应急处置间实施手卫生,脱去手套,进行伤口局部清洗、消毒、包扎后重新戴无菌手套,在脱卸间按流程脱摘个人防护用品后,在清洁间再次对伤口进行处理;及时上报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场所负责人及感控人员并做好登记,追踪随访。
9.5 医护人员护目镜、防护面屏脱落的处置 医护人员护目镜、防护面屏松脱应当立即在应急处置间更换。若无暴露风险,更换后可继续工作;若有暴露风险应及时撤离现场,至脱卸区按流程脱卸防护用品,及时上报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场所负责人及感控人员并做好登记,评估风险,给予指导,并追踪随访。
10.1 排除集中隔离前感染的可能 应从集中隔离对象在集中隔离前的暴露日期、暴露方式、暴露时长、暴露时的个人防护情况及其所接触感染者所处病程等综合考量其发生感染的可能性高低,如可能性小,则应考虑存在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场所内感染的可能。
10.2 存在时间关联 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对象发病或首次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阳性采样日期距离其最后一次与其他感染者接触日期或暴露于相关风险场所日期超过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平均潜伏期,应考虑存在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场所内感染的可能,如超过最长潜伏期,则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场所内感染的可能性大。
10.3 存在空间关联 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场所内发现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者存在空间关联性,如相邻房间、对门/斜对面房间、相同楼层或邻近楼层或垂直共用排水管道的房间等,应考虑存在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场所内感染的可能。
10.4 存在感染风险 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场所存在发生交叉感染的风险,包括未规范设置“三区两通道”、过道楼梯通风不良、消毒不规范、采样/送餐/清理垃圾/消毒等流程不规范、个人防护不规范、集中隔离人员管理不规范、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场所中央空调等通风系统使用不规范、卫生间排污管道水封不严等。
10.5 存在病原学关联 通过基因测序比对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场所新检出的感染者与之前发现的感染者所感染的病毒基因是否高度同源,是否存在代际关系;如是,且与集中隔离对象在社区所接触的感染者感染毒株不高度同源或差异更大,则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场所感染可能性大。
10.6 综合评估研判 应组织包括流行病学、院感防控、环境、消杀等相关领域的专家根据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场所内感染者的时间、空间分布特征、核酸检测结果、血清学检测结果、基因测序结果、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场所布局、通风、排水和日常工作运转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研判。
本共识是基于目前已知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特点,当前国家疫情防控相关政策、规范、指南,已发表的高质量文献循证依据,以及共识参编专家的疫情防控经验而制定。但由于各地疫情防控模式,经济发展水平,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场所规模、大小、组织实施架构,在具体实施上可能需要因地制宜,制定更加细化的操作方案和制度流程,但总体原则是一致的。随着相关政策的更新以及防控知识和经验的积累,本共识也可能需要进行相应修改或更新。
致谢:本共识在完稿过程中,经过了多次不同领域的专家评审和修改,以下专家在评审过程中提出了宝贵的修改意见,在此表示衷心的感谢(按姓氏拼音排序、排名不分先后)
高燕(北京大学人民医院)、胡国庆(浙江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姜亦虹(南京鼓楼医院)、雷晓婷(江苏省中医院)、李宝珍(西安交通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梁建生(武汉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刘卫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医院)、刘小丽(武汉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马嘉睿(天津市第一医院)、牟霞(贵州省人民医院)、孙树梅(南方医科大学南方医院)、唐红萍(启东市人民医院)、田春梅(焦作市人民医院)、田雪萍(焦作煤业集团中央医院)、王力红(首都医科大学宣武医院)、熊莉娟(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协和医院)、袁凤琴(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四医院)、袁晓宁(北京大学第三医院)、张波(大连市友谊医院)、张静萍(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朱熠(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院)
利益冲突:所有作者均声明不存在利益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