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发因做生意需要,在2006年年底前累计3次向郭某朵借款共计10.9万元,约定月息两分。郭某发偿还23040元后,剩余借款本息未偿还。2021年11月,郭某朵诉至法院称,郭某发已去世,其在镇上有一处三层的自建房,该房屋已被其子郭某龙继承。
承办法官了解情况后告知郭某龙,父与子是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父亲的个人债务,一般情况下,子女不承担还款义务。但是,子女在继承了父母遗产的情况下,要以所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承担还款责任。如不积极配合执行,法院将依法拍卖该房产。
在承办法官多次调解下,郭某朵与郭某龙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最终,郭某龙向郭某朵一次性结清了债务。
“父债子不偿”这种说法并不准确,现有的法律规定中,虽然并不存在“父债子偿”的强制性规定,但在特定的情形下,子女也需要对父母的债务承担偿还责任。
当子女作为继承人依法继承了父母的财产后,就要履行偿还被继承人欠下债务的义务。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作为继承人要继承遗产,先要偿还被继承人所欠债务后才能分割遗产,偿还债务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
继承人对此有选择权,可以选择放弃继承。但如果选择继承,根据誠实信用原则,继承人不能只享受权利,而不承担义务。
(中国普法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