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无法到岗,用人单位以旷工为由辞退,合法吗?

2022-06-16 02:21梁诗晨
中关村 2022年6期
关键词:旷工轮岗王女士

梁诗晨

王女士随配偶回老家过春节,因疫情导致无法回京上班。用人单位蓝天公司以王女士旷工为由将其辞退,王女士遂将该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蓝天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1000元。海淀法院经审理,判决支持了王女士的诉请。

原告王女士诉称,2020年春节期间随丈夫到外地过年,由于疫情无法到北京公司现场办公,其及时向公司反馈了情况,但公司仍然坚持要求其到公司轮岗上班。2020年3月,公司通知其因其旷工,将其辞退并停止缴纳社保。王女士要求蓝天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被告藍天公司辩称,疫情期间公司通知工作人员于2020年2月10日起到公司轮岗值班,要求在家办公并获得批准的,可以在家办公算正常出勤,计算正常工资,但王女士并未获得批准,故不同意王女士的全部诉请。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女士通过微信向蓝天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经理请假,告知因疫情无法回京上班,李经理则表示“忙不过来!大家轮岗来上班,我不同意轮岗,到你了,你不到岗!”诉讼中,王女士已提交当地证明,可以证明其系受疫情影响无法返岗复工,且已将此情形告知蓝天公司。故其未按时到岗的情形并非旷工,未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蓝天公司将其辞退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应向王女士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法院最终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蓝天公司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现该判决已生效。

无独有偶,陈某原是某建材公司的员工,2019年3月入职,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最后一次合同期限为2020年12月26日起至2021年12月25日止,之后因工厂放假,陈某回河南老家。2021年8月,陈某所在地河南省尉氏县发生新冠肺炎疫情,无法返岗,其间陈某在微信上收到了某建材公司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公司以陈某自2021年8月1日起未履行请假手续擅自旷工一个多月为由,通过微信通知双方劳动关系自2021年9月8日起解除。陈某诉称,公司8月4日在微信工作群通知回老家的员工暂缓上班,8月25日又在微信工作群通知9月1日所有员工都必须到岗上班,否则视为自动离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在日常工作中,劳动者应当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自觉履行劳动合同的约定,按时出勤并提供劳动成果。如因病、事假等特殊情形无法到岗,应当按照规章制度及时履行请假手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王女士未及时返岗上班的原因是疫情所致,王女士也及时将此情形通知了用人单位,显然与无故不到岗的旷工情形有所区别,故应当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

在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用人单位应当尊重各地依据当地情况作出的疫情防控措施,自觉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规范地行使自身的用工管理权。

(文中人物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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