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朝阳 穆文浩
一、公安部令第164号修订总体情况
公安部令第164号《机动车登记规定》,是对公安部令第102号和第124号的整体修订。修订《机动车登记规定》,主要出于以下四方面的考虑:
第一,是坚持全面依法行政,在法治轨道上推进交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需要。近年来,公安部陆续推出车辆检验“全国通检”等系列便民利企改革措施,在规定上有突破、在制度上有创新,需要从规章层面将这些便民利企措施制度化,确保改革在法治轨道运行。同时,为贯彻新修订实施的《民法典》《行政处罚法》等重要法律,需要对机动车登记等按照新的法律规定作出相应调整,做好配套衔接,确保规章和法律的一致性。
第二,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主动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向往的需要。进入新时代,人民群众对公共服务有了更新更高的需求,要求提供更加多样化、多层次、多方面的公安交管服务。修订稿主动回应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新需求,新推出私家车新车上牌免查验、小客车登记全国“一证通办”等改革措施,更好方便群众和企业办事创业。
第三,是坚持放管并重,筑牢交通安全车驾准入防线的需要。坚持生命至上,主动适应道路交通安全新形势,针对交通安全源头治理重点,进一步严格“两客一危”等重点车辆登记准入,从源头预防道路交通事故,让人民群众更有安全感。
第四,是坚持全面从严治警,推进交警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的需要。健全执法管理和执法监督制度,严格公安交管部门民警辅警违规违法责任追究,严厉查处违规办理机动车登记等违纪违规行为,以期巩固提升公安队伍教育整顿成果,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修订后的公安部令第164号《机动车登记规定》共7章93条,此次修订共涉及78条,其中修改53条、新增25条。修订内容方面,一是围绕深化机动车登记制度改革,新推出私家车新车上牌免查验、小客车登記全国“一证通办”、车辆信息变更“跨省通办”等便民措施,固化车辆检验“全国通检”、二手车异地交易登记、检验标志电子化等改革措施;二是坚持防风险保安全,进一步严格“两客一危”重点车辆登记,严格嫌疑车辆调查处置,从源头预防道路交通事故;三是坚持全面从严治警,明确对民警辅警违规办理机动车登记、为不符合标准车辆上牌等问题严格责任追究。
修订后的公安部令第164号将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二、涉及机动车查验的修订内容
修订后的公安部令第164号,与机动车查验相关的新要求主要有以下方面:
(一)“第一章 总则”部分
1.明确了机动车所有人应按规定交验机动车并对机动车的合法性负责(第七条)。
2.规定公安交管部门应当建立机动车登记业务监督制度,加强对机动车查验的监督管理(第八条)。
(二)“第二章 机动车登记”部分
3.规定注册登记等环节查验机动车时应当采集、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或者电子资料(第十二条、第十七条等)。
4.增加了“机动车所有人申请机动车使用性质登记为危险货物运输、公路客运、旅游客运的,应当具备相关道路运输许可”“申请危险货物运输车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为单位”的限制性规定(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等)。
5.明确了“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机动车制造厂新车出厂查验”“摩托车带牌销售”等便利登记措施(第十四条)。
6.明确了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可以在登记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改变车身颜色(第十七条)。
7.取消了机动车变更迁出、跨辖区转让登记时转移机动车档案的规定,要求转出地车辆管理所制作上传机动车电子档案;规定属于小型、微型载客汽车或者摩托车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或属于小型、微型载客汽车或者摩托车在转入地交易的,应当向转入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第十八条、第二十七条)。
8.允许自行变更的事项中,删除了“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加装前后防撞装置”,增加了“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加装出入口踏步件”,并规定允许自行加装的部件不得超出车辆宽度(第二十二条)。
9.明确了“小型、微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加装、拆除、更换肢体残疾人操纵辅助装置”“载货汽车、挂车加装、拆除车用起重尾板”以及“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加装车顶行李架,换装不同式样散热器面罩、保险杠、轮毂”的情形应当按照规定申请变更备案,并允许在登记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备案;对“发动机号码因磨损、锈蚀、事故等原因辨认不清或者损坏”的情形,不再要求变更备案(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10.明确了二手车出口转让登记的要求(第二十八条)。
11.明确了“机动车未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机动车所有人自愿作报废处理的”“二手车出口不再在我国境内使用的”等注销登记情形(第三十七条)。
12.增加了“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确认机动车”“属于报废校车、大型客车、重型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的,申请注销登记时,(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还应当提交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车辆解体的照片或者电子资料”的规定;明确“对(所有类型)车辆不在登记地(报废)的,(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还应当将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提交给报废地车辆管理所”(第三十八条)。
13.删除了原部令第二十七条中“报废的校车、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车辆管理所的监督下解体”的规定。
(三)“第三章 机动车牌证”部分
14.删除了原部令第四十三条中“属于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还应当交验机动车”的要求及“启用机动车登记证书前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未申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机动车所有人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规定。
15.删除了原部令第五十条中委托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的要求。
(四)“第五章 监督管理”部分
16.明确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管要求(第七十二条)。
17.明确了查验员要求,并规定“车辆管理所应当对机动车查验过程进行全程录像,并实时监控查验过程,没有使用录像设备的,不得进行查验。机动车查验中,查验员应当使用执勤执法记录仪记录查验过程。车辆管理所应当建立机动车查验音视频档案,存储录像设备和执勤执法记录仪记录的音像资料”(第七十三条)。
18.明确了嫌疑调查情形及要求(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
需要说明的是:以上修订内容中,属于首次提出的要求主要有“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机动车制造厂新车出厂查验”,以及可以在登记地以外车辆管理所申请“小型、微型载客汽车改变车身颜色”“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加装车顶行李架,换装不同式样散热器面罩、保险杠、轮毂”“小型、微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加装、拆除、更换肢体残疾人操纵辅助装置”“载货汽车、挂车加装、拆除车用起重尾板” 等业务。
三、GA 801—2019《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行业标准第1号修改单理解与实施
为在查验环节执行好公安部令第164号,组织制定了GA 801—2019《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行业标准第1号修改单。修改单已发布,自2022年5月1日起与公安部令第164号同步实施。
GA 801—2019第1号修改单共四条:
第一条是对货车、挂车加装、拆除车用起重尾板以及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加装车顶行李架、换装不同式样散热器面罩、保险杠、轮毂申请变更备案时查验项目的规定。具体为:“货车、挂车因加装、拆除车用起重尾板申请变更备案的,查验车辆识别代号、车辆号牌(包括车辆放大号)、车辆外观形状、车身反光标识、车辆尾部标志板、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轮胎完好情况;属于加装车用起重尾板的,还应核对尾板安装合格证明和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因加装车顶行李架和/或换装不同式样散热器面罩、保险杠、轮毂申请变更备案的,查验车辆识别代号、车辆号牌、车辆外观形状、轮胎完好情况;属于换装轮毂的,还应查验轮胎规格。”
第二条是删除“机动车申领、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时查验项目(GA 801—2019的4.3.2)”和“办理机动车业务时需民警查验员负责查验机动车的业务情形(GA 801—2019的5.7)”的规定。
第三条在删除“发动机号码因磨损、锈蚀、事故等原因辨认不清或损坏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备案时查验项目(GA 801—2019的4.2.7)”规定的基础上,明确了查验机动车时遇到发动机号码辨认不清或损坏的,应确认后监督重新打刻原发动机号码。
第四条是对《机动车查验记录表》的修改,主要是查验记录表的业务类型中删除了“重新打刻发动机号”“申领登记证书”和“补领登记证书”,相应增加了“加装/拆除车用起重尾板”和“加装/换装车顶行李架等4个部件”。其次,为与公安部令第164号保持一致,将表格中的三处“转移登记”修改为“转让登记”,将“加装/拆除操纵辅助装置”修改为“加装/拆除/更换操纵辅助装置”。第三,鉴于除货车、挂车外的部分车型也要查验整备质量、轮胎规格,将类别中将“货车、挂车”修改为“货车、挂车等车型”。此外,“14 车身反光标识和车辆尾部标志板、喷涂”与“18 外部标识/文字、喷涂”中均有“喷涂”两字,有重复,故删除“14车身反光标识和车辆尾部标志板、喷涂”中的“喷涂”两字。
具体实施时,货车、挂车因加装、拆除车用起重尾板申请变更备案各项目的查验合格要求见表1,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因加装车顶行李架和/或换装不同式样散热器面罩、保险杠、轮毂申请变更备案各项目的查验合格要求见表2。
四、其他情况说明
(一)关于“采集、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或者电子资料”
公安部令第164号规定,在辦理注册登记、变更登记(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迁入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变更备案(车辆识别代号因磨损、锈蚀、事故等原因辨认不清或者损坏的)、跨辖区转移登记等业务时,查验机动车环节应当采集、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或者电子资料,明确了车辆识别代号电子资料的效力。鉴于GA 801—2019已规定可以通过拍摄/制作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1∶1照片的方式来代替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且已报批的公共安全行业标准《车辆识别代号采集与核对工作规程》也已对车辆识别代号电子资料的内容及采集核对要求做了规定,故未对GA 801—2019的相关内容进行修改。需要说明的是,公安部令第164号从便民的角度增加了可以在登记地以外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的事项,为强化对此类异地办理业务的监管,《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规定,机动车所在地车辆管理所办理此类业务查验机动车时应采集、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或者电子资料,并将车辆识别代号电子资料以及采集的机动车标准照片、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电子影像等转递至登记地车辆管理所。
(二)关于“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机动车制造厂新车出厂查验”
公安部令第164号规定“车辆管理所实现与机动车制造厂新车出厂查验信息联网的,机动车所有人申请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注册登记时,免予交验机动车”。鉴于机动车制造厂新车出厂查验系公安部令第164号首次提出的要求,且机动车制造厂新车出厂查验与车辆管理所/机动车登记服务站注册登记查验相比在场地、人员、仪器设备等方面均有明显差异,如何规范机动车制造厂新车出厂查验需在实践中逐步明确和完善,故未对GA 801—2019的相关内容进行修改。具体实施时,机动车制造厂应按照公安部交通管理局等相关管理部门的文件规定进行新车出厂查验。
(三)关于“报废机动车法定监督解体”
公安部令第164号删除了“报废的校车、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车辆管理所的监督下解体”的规定,要求“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确认机动车,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七日内将申请表、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提交车辆管理所。属于报废校车、大型客车、重型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的,申请注销登记时,还应当提交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车辆解体的照片或者电子资料”。若只考虑公安部令第164号规定,则GA 801—2019的4.3.3条、5.19条可相应删除。但报废的重点车辆需由公安交管部门监督解体系《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在上述法律和行政法规未做调整情况下,GA 801—2019中报废机动车监督解体的相关内容仍予以保留。需要说明的是:《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规定,校车、大型客车、重型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在机动车回收企业解体时,车辆管理所应当现场或者视频监督解体;与GA 801—2019相比,主要区别是对报废解体的中型货车未要求需由车辆管理所进行监督。
(四)关于允许小型、微型载客汽车自行变更事项
公安部令第164号对允许小型、微型载客汽车自行变更事项进行了调整,不再允许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加装前后防撞装置,允许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在不影响号牌识别和安全的情况下加装出入口踏步件。其主要考虑是:
1.前后防撞装置不是规范的汽车安全部件术语,其概念难以准确界定。并且,为了保护小汽车与行人发生碰撞时的行人安全,推荐性国家标准GB/T 24550—2009 《汽车对行人的碰撞保护》对乘用车的车身前部结构设计进行了专门规定;在国际社会对行人、非机动车骑行人等弱势道路使用者的安全出行更加予以重视的背景下,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已下达了修订《汽车对行人的碰撞保护》并转为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计划。显然,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加装前后防撞装置会改变车辆前部结构,消弱对行人的碰撞保护,无法满足“在不影响安全的情形下加装前后防撞装置”的要求。注意,在查验机动车时,对2022年4月30日之前加装了前后防撞装置的小型、微型载客汽车,若未发现其具有影响号牌识别及构成车外凸出物(边和角的圆角半径应小于或等于5mm)等影响安全的情形,应视为合格。
2.出入口踏步件的安装,极大程度上方便了乘客上下车。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加装出入口踏步件不会影响车身主体结构,加装技术要求较低,在规范管理的情形下将其列为允许自行变更的事项不会对交通安全造成不利影响。需要说明的是,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加装的出入口踏步件不应具有载货功能,纵向应在前后车轮之间,横向单侧超过车辆侧面应小于或等于50mm(对于加装后出入口踏步件的位置可展开/收起的,在出入口踏步件收起位置测量),出入口踏步件与车身的连接应牢固可靠且不应构成外部凸出物。注意,出入口踏步件的收起/展开为自动控制的,原则上应与车门开启关闭联动。
(五)关于保留的允许自行变更事项
公安部令第164号保留了公安部令第102号规定的在不影响安全和号牌识别的情况下“增加机动车车内装饰”“货运机动车加装防风罩、水箱、工具箱、备胎架等”这两项允许自行变更的事项。鉴于如何界定是否影响安全和号牌识别并无量化规定,考虑到车辆宽度的增加会导致其在道路上行驶时占用空间加大,影响其他道路使用者的安全,公安部令第164号明确了“货运机动车加装防风罩、水箱、工具箱、备胎架等部件的,加装的部件不得超出车辆宽度”的要求。在具体操作环节,查验员应注意以下方面:
1.車辆座椅(包括固定件)以及方向盘和加速踏板、制动踏板等操纵装置,均不属于车内装饰件,不允许擅自改变;汽车内饰产品执行标准为GB 8410—2006《汽车内饰材料的燃烧特性》,客车内饰产品执行标准为GB 38262—2019《客车内饰材料的燃烧特性》,改装时应确认选用内饰产品的材料是否符合上述标准要求。
2.货车防风罩是指安装驾驶室上方的导流罩,主要作用是减少行驶中的风阻;货运机动车加装水箱、工具箱和备胎架后,侧面防护要求仍应符合GB 11567—2017《汽车和挂车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的要求且不应构成车外凸出物,后号牌安装固定应未发生变化且识别不受影响。注意,加装的水箱若用于“制动淋水装置”,则涉嫌改变了车辆制动系结构,会影响运行安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
(六)关于“货运机动车更换货箱”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具体实施时,大家对货运机动车的货箱(货厢)是否属于车身有不同理解。根据国家标准GB/T 4780 —2020《汽车车身术语》,“车身”是指“供驾驶员操作,以及容纳乘客及随身行李和货物的场所”,“驾驶室”是指“载货汽车的车身”;可见,对货运机动车而言,车身是指驾驶室,并不包括单独的货箱等载货结构件,因此,货运机动车更换货箱并不属于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范畴。但是,鉴于货箱是实现载货功能的重要结构件,更换货箱对货物装载安全有较大影响、实际需求量也大,有必要明确更换货箱的管理要求;经综合考虑,《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规定货运机动车更换同规格货箱时需进行变更备案,具体参照更换车身/车架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