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平台经济税收征管困境的法律克服

2022-06-15 03:21田开友崔琦文
关键词:征管纳税人经营者

田开友,崔琦文

(常州大学 史良法学院,江苏 常州 213164)

何为平台经济,目前尚未形成统一概念。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Rochet认为平台经济是通过互联网虚拟平台为双边用户提供互动交易而发展起来的一种新的经济形态[1]。潘宪生认为平台经济和其他经济形态本质上是一样的,都属于产业经济的分支之一[2],华中生认为平台经济和其他经济形态不同的是,平台经济对信息通信技术的依赖性更强,不能剥离互联网平台和信息通信技术而存在[3]。由此可以认为,平台经济是一种依托先进的数字化、智能化和信息化平台,提供虚拟或现实交易空间,引导促成双方或多方交易并从中收取恰当费用以实现自身盈利的经济模式。平台经济有多种运营模式,包括B2B、C2C、B2C等。从图1艾瑞咨询统计数据可以发现,从2013年开始我国平台经济规模一直保持稳步增长势头。到2020年,我国平台经济市场营业收入规模近4.7万亿元①(1)①数据来源于艾瑞咨询,2020年中国网络经济年度洞察报告.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8294119。,占我国GDP比重约为三分之一,平台经济已经成为我国经济增长的新引擎。从图2我国平台经济营业收入细分结构可以看出,平台经济形态多样,已经渗透进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其中,消费生活类平台、互联网金融类平台和文化娱乐类平台的营业收入占平台经济营业收入比重最大。虽然平台经济为社会发展和国民经济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但不可否认,平台经济也是当下国家税收流失的“重灾区”,少缴税数额不断攀升。平台经济征税主要涉及增值税、所得税等税种,但我国现行税收实体法中没有针对平台经济的纲领性立法,无法准确清晰界定平台经济税种、税目、税率和征税对象等。且现行的税收征管法中没有明确的关于平台经济登记申报、代征代收、应征税款核定等方面的具体征税规定,导致平台经济征税陷入实际操作的困境。

图1 平台经济2013—2020市场营收规模

图2 平台经济2017年营收细分结构

一、平台经济税收征管法律规制的制度价值

如上所述,平台经济虽然为社会发展和国民经济做出了巨大贡献,但不可否认的是,平台经济交易模式具有虚拟性、电子性,交易过程中会产生海量数据,税务机关面临平台内经营者应税收入难以查明的现实障碍,再加上平台内经营者合规意识淡薄,从而导致平台经济领域的税源减少、税法遵从度降低,因而有必要经由法律来规范、控制和保障平台经济税收征管行为。

(一)维护平台经济税收征管秩序

当前,互联网平台成为许多牟取暴利的不法之徒的“躲藏地”,部分人无照在互联网平台从事低成本压价销售、虚假商品销售等行为,并利用平台经济税收征管漏洞逃避纳税义务[4]。既侵害了消费者权益,又对线下传统贸易的发展形成压制,扰乱了正常市场经济秩序及税收秩序,影响了平台经济和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对平台经济税收征管进行法律规制,针对不同类型的平台经济业态采用相应的征管办法,既能够为税务机关进行税收征管提供法律依据和法律保障,促使平台经济纳税人自觉主动纳税,又能规范税务机关对平台经济的征税行为,减少甚至避免平台经济征纳税过程中的纠纷,有利于建立平台经济税收征管的新秩序,为国家增加税收的同时,促进平台经济健康长远发展。

(二)确认和保障平台经济税收征纳主体的权利义务

在平台经济税收征纳活动中,征税方指的是代表国家行使征税权的征税机关,纳税方指的是平台经济经营者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由于平台经济交易活动的碎片化和可隐匿性,交易双方身份确认难,纳税主体模糊,导致征税方在征税时无法确定纳税主体,影响平台经济税收征收主体权利的实现和平台经济纳税人纳税义务的实现。加强平台经济税收征管的法律规制,通过完善实体性法律和程序性规范,可以确认平台经济征纳税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制约和规范征纳主体的行为,确保征纳税活动的民主、合法。具体来说,对征税主体而言,对平台经济税收征管进行法律规制,既可以保障其征税权,又要求其征税活动必须符合相关的法定条件,不得滥用应纳税额核定权,确保其履行保护和救助平台经济纳税主体的义务;对纳税主体而言,对平台经济税收征管进行法律规制,既能约束其履行纳税义务,又能保障其享受有限额纳税权和其他程序性权利。

(三)提高平台经济税收征管效率

当前,平台经济税收征管效率较低,原因在于现行税收征管法律制度建设不健全,不能够为平台经济征税工作中税源的监管、税务管理的开展等提供依据,不能为第三方平台代征代收提供法律支撑。对平台经济税收征管进行法律规制,在法律条例上明确平台交易的性质、征税对象和具体的计税方法,可为平台经济税源监管和税务管理提供法律法规支撑,能够明确监管流程,减少平台经济税收征管中的“扯皮”问题。同时,在平台经济税收征管法律规制中增加关于第三方平台企业代征代收税款的规定,能够明确平台企业代征代收的法律地位,让平台企业代税务机关履行征管责任。而由于平台企业具有完善的监控网络和大数据优势,能够对平台让各类经营者进行动态监控,获取分散在全国各地的平台商家的信息,可以在第一时间发现不按规定缴纳税款的平台商家并对其采取相应措施。如此,更便于税务机关对平台上所有商家进行有效的税务管控,继而提高税收征管效率。

(四)实现平台经济税收正义

平台经济税收正义可以从内部和外部两方面理解,从外部来讲,对平台经济税收征管进行法律规制,能够实现平台经济和实体经济的税收正义。谢怀栻先生于1989年最先提出应该将实质课税原则作为税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以弥补我国税收法定原则存在的形式正义缺陷,避免避税权利滥用。它对于解决避税案件中“形式与实质”的法律争议问题有重要意义,能够有效解决不同经济活动中的税收规避问题,确保税法的实质正义。刘剑文和熊伟认为在认定课税要件事实时,如果在“外观与实体”或“形式与实质”方面出现不一致的情况,应该依据实体或实质是否符合课税要件进行判断[5]。平台经济虽然与其他经济形态的经营模式有区别,属于网络经营行为,不具有实体形式,但其经营实质符合征税要件,对其征税,符合平台经济和实体经济税收公平正义的要求。从内部来讲,平台经济类型多样,既有大型的平台企业,也有小型的个人平台商家,对大型平台企业的征税工作已经进入正轨,但对一些平台商家的征税工作一直难以有效实施。平台企业和平台商家都属于应纳税主体,对平台经济税收征管进行法律规制,明确起征点、征税对象等要素,能够确保平台经济各个纳税主体之间的平衡,促进平台经济内部税收正义的实现。

二、我国平台经济税收征管法制运行的现实困境

作为平台经济大国,我国对平台经济税收征管的实体法包括《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和《增值税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在平台经济税收的程序法方面,除了《税收征收管理法》《电子商务法》外,先后出台了一系列针对平台商品或服务交易涉税征管的规范性文件。与域外一些发达国家比较,我国平台经济税收征管法律法规的建设相对滞后,且制度运行效果欠佳。

(一)平台经济税收征管的实体法困境

从现有的规范表达和制度实践来看,平台经济税收征管困境主要体现在征管依据上的困境(实体法困境)以及征管程序上的障碍(程序法困境)。而平台经济税收征管的实体法困境主要体现在认定或确认纳税人和征税对象、税种与征税范围、税收起征点与减免税条件、税目与税率等方面。

1.纳税人和征税对象认定困境

我国现行税法中纳税义务人的范围包括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和法人,对纳税人的界定标准主要有规模上的标准、纳税人性质及会计核算程度方面的标准,其针对的是实体经营活动的主体。在平台经济模式中,只有像B2B、B2C这样的平台经济模式既在线下拥有实体经营场所,又在线上开展交易活动,会依法进行工商及税务登记,可以确定纳税主体。但像C2C微商等线下无实体经营场所的经营主体如何确定其纳税人身份却尚无规定。此外,现行税法中关于征税对象的确定针对的是真实存在的实物。但平台经济模式中,商品并不是以实物的形式呈现,而是以数据或者图片展示在第三方平台上,交易活动虚拟性强。同时,平台经济模式中商品种类繁多,既有有形商品,如服装、电器和化妆品等;又有无形商品,如电子数据、图纸、劳务等。在虚拟网络的掩盖下,现行税法对征税对象的界定无法适用于平台经济,给一些恶意偷税漏税的平台经济经营者提供了可乘之机,造成国家税收流失。

2.税种与征税范围方面的困境

我国现行税法中并未明确对平台经济征税按照哪种税种来征收,也没有针对平台经济征税范围方面的规定,造成平台经济征税法律依据缺失。以增值税例,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包括从事增值税应税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征税对象包括销售货物和服务、提供修理修配等行为[7]。平台经济中的中小经营者或商家,符合增值税纳税人主体条件,其销售的产品或服务也符合增值税征税范围。但平台经济模式中,不同的经营者收入差距非常大,现行增值税规定无法准确界定哪些平台经济经营者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中的个体经营者或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个人,导致征税范围模糊。

3.税收起征点与减免税条件方面的困境

我国税法中没有针对平台经济的税收起征点和减免税条件的规定。由于平台经济经营模式多样,既有大型平台企业,还有像C2C这样的微商,这些平台经济经营主体成交量少,交易额不稳定。如果按照现行税法中设定的起征点对其征税,会增加平台经济经营主体的税收负担,阻碍其健康发展。

4.税目与税率方面的困境

平台经济模式下,卖家经营活动具有品种繁杂、范围较广的特点,税务机关无法获得平台卖家的所有经营信息,使得税目确定面临困境。税率方面,由于我国税法中没有针对平台经济的税率设置规定,若按照传统贸易方式设置的税率对其进行征税,税负过高,会削弱平台经济的优势,影响创业热情,在一定程度上会抑制平台经济的发展。

(二)平台经济税收征管的程序法困境

平台经济税收征管的程序法困境主要体现在登记申报、涉税信息平台、代征代收、纳税义务人的权利救济与责任追究等方面存有较大的制度难题。

1.登记申报困难

首先,现行税务登记制度不适用于平台经济。我国税收征管法中规定纳税人仅限于进行“工商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并不是针对所有纳税人[8]。平台经济模式下,很多经营者都没有进行工商登记,不属于规定中的纳税人范畴。而我国《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7条中规定在互联网平台从事商品交易活动或服务的自然人,只要具备注册条件就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9]。但这个规定中并没有明确具备工商登记注册条件的内容或标准,不具有约束性,无法以其为标准对平台经济进行征税。其次,缺乏针对平台经济的申报激励制度,导致很多平台经济经营者缺乏自觉申报意识。再次,没有建立针对平台经济的电子税务登记制度。平台经济模式与传统贸易模式存在形式上的明显差别,具有虚拟性和隐蔽性,按照传统的税务登记方式,税务机关很难准确掌握经营者的信息,无法对其进行税务登记管理。

2.涉税信息平台困境

平台经济交易模式具有虚拟性、电子性,交易过程中会产生海量数据,给税务机关获取涉税信息增加了难度[10]。由于税务机关涉税信息平台建设落后,对平台经济征税中,不得不借助第三方平台提供涉税信息。我国税收征管意见稿中也明确了第三方平台提供涉税信息的义务。但对税务机关来说,仅仅依靠第三方交易平台提供涉税信息,会引发监管中涉税信息质量不高、不对称等问题,无法有效避免税收流失。

3.代征代收困境

我国现行税收征管法关于代扣代缴的规定虽然明确了代征人与纳税人的关系,代征人需要满足的条件及代征范围[11]。但其中没有赋予互联网平台企业代扣代缴的法律效力,也就是说,平台企业没有法定的代扣代缴义务,这也就给平台经济活动中部分平台企业不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提供了可乘之机。如在直播平台经济活动、微信公众号平台经济活动和P2P网贷平台经济活动等中,由于现行征管法缺乏相应规范,不能对这些平台企业的代扣代缴义务进行明确,所以一旦平台企业不履行代扣代缴义务,主播通过直播平台获得的打赏收入、个人通过微信公众号获得的打赏收入、P2P网络借贷平台中资金出借人通过平台获得的投资收入等将成为征管“盲区”,这部分税收将会大量流失。

4.纳税义务人的权利救济困境

我国税收征管法中并未赋予平台经济纳税人诚实纳税推定权,当平台经济纳税人该项权利受到损害时,无法得到税务救济。平台经济经营活动中会产生各类信息,这些信息中有很多是平台经济经营者不愿意公开的,如技术信息、个人信息等,但由于我国当前程序法制度中并没有保障平台经济经营者保密性质信息的规定,会损害其权利[12]。

5.平台经济强制措施与责任追究困境

当前,我国税收征管程序法制度中并没有针对平台经济违法行为的强制措施与惩罚措施。对第三方平台企业和平台经济经营者都缺乏相应的责任追究制度,出现偷税漏税的问题,往往采用补缴税款的方式,对第三方平台企业不予惩罚。导致平台经济经营者偷漏税成本低,自觉纳税意识较差,很多平台经济经营者秉着不发现不交税的侥幸心理继续违法经营。第三方平台企业也缺乏相应的监管意识,容忍和包庇一些小微平台经济经营者的偷税漏税行为。长此以往,将会恶化平台经济税收环境。

三、平台经济税收征管困境的法律克服路径

针对平台经济税收征管的上述困境,有必要在严格遵守税收法定、税收公平负担等法律原则的基础上,通过完善关涉平台经济的税收实体法规则和税收程序法规则予以针对性破解。

(一)化解平台经济税收征管困境所应坚守之法律原则

本文认为,化解平台经济税收征管困境应坚守税收法定性原则、税收公平性原则、税收合理性原则等法律原则。

1.税收法定性原则

法定性原则是税法中的帝王原则,它要求所有征税活动都必须依法进行,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税种、征税依据、征税范围等要素等对平台经济进行征税。鉴于平台经济税收征管中诸多法律法规缺失,实际征管无据可循的问题,应对现行税收法律制度进行补充修订,补充能够适用平台经济模式的税收法律法规。给征税活动提供清晰而具体的法律依据,使平台经济征税活动有法可依。

2.税收公平性原则

纳税人在法律上应当享有公平的地位,平台经济税收征管法律规制兼顾税收的普适性和差异性,确保税收征收的“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13]。即一方面要确保税法适用于所有应纳税群体,能够对其征税;另一方面要根据纳税群体的纳税能力制定差异化税收政策。就平台经济模式下的纳税群体而言,平台经济活动中既有一些大型平台经营者,还包含一些小微平台经营者,需要出台相应标准,对平台经济模式下企业或个体经营者的资质进行认定或设定一些免征销售税条款,以确保税负公平。

3.税收合理性原则

平台经济税收征管法律规制要能体现平台经济发展特征,要能为平台经济发展建立规范化的制度框架,确保平台经济征税程序的简便化。同时,要考虑平台经济税收征管的趋势,厘清现有税收规范体系与新建制度的关系,确保平台经济税收征管与整个税收征管体系之间的紧密衔接,以维护我国税收征管体系的完整性和系统性。还要考虑新技术的发展给平台经济税收征管工作带来的变化,赋予新的征管技术合法地位,确保平台经济税收法律制度建设得科学合理。

(二)平台经济税收征管的实体规则之立法完善

针对平台经济税收征管的实体法困境,有必要从增加平台经济纳税人和征税对象的法律条款、明确平台经济税种和征收范围、设定平台经济的起征点和减免税款条件、明晰平台经济的税目与税率等几个方面进行立法完善。

1.增加平台经济纳税人和征税对象的法律条款

在现行税法中补充针对平台经济的税收法律条款,将平台经济模式中的平台企业、平台商家和个人等纳入到税收范围内,使之成为合法纳税人。可以针对平台经济活动特点和实际发展情况对平台经济进行重新界定,结合其特性确定纳税人、征税对象的认定标准。如增加所有利用网络平台(包括移动社交平台)经营并获利的主体都可视为纳税主体的条款,这一条款的增加可以将包括C2C微商这样的小微经营者也纳入平台经济纳税主体中,可以明确纳税主体资格。

2.明确平台经济税种、征收范围

当前,平台经济模式下销售的产品或服务主要包括美容护肤品、母婴用品、数码产品、服装、视频及创意、数字服务等。与传统贸易方式相比,改变的只是交易形式,交易的本质仍然是商品和服务,并未出现新的征税对象,按照我国税法规定对其征税不适合开征新税种。而多数平台经济经营主体都符合我国增值税、消费税、所得税纳税主体条件,所以在这几种税种基础上增加平台经济内容。比如明确平台经济征税范围,如增值税方面,可按照我国现行税法中关于增值税纳税人规定进行征税,将销售额或收益额作为征收增值税的标准,将其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等。但考虑到平台经济模式中一些经营主体年收入较高,如一些直播平台的主播,有的年收入在几千万,对这部分收入极高的“个人”,要在现行税法中增加按照个人转企业征税的方式对其征收增值税的规定,依法对其征税。此外,在增值税征税条款中增加平台经济交易中真正纳税人的认定条款,规定非现货交易的、对所销售产品不拥有完全支配权及自主定价权的平台经营者,由于没有获得差价收益和产品的增值收益,只是以代理身份在产品销售中获取报酬,不对其征收增值税,而是将源头销售者作为增值税纳税对象[14]。

3.设定平台经济的起征点和减免税款条件

对平台经济征税不能采用“一刀切”征税的方式,而应根据平台经济经营主体交易额度设定一个合理的起征点。对处于起征点以下交易量少、交易额少的平台经济经营者采取免征税款的方式。对于起征点以上的依法征税,以保护平台经济经营主体的积极性。

4.明确平台经济的税目、税率

平台经济税目税率设定应考虑其行业特点,平台经济发展时间尚短,很多经营主体经营规模小,盈利能力较低,对其征税税率设计应秉承从简的原则。在税目确定时,充分调研各种平台经济模式的实际发展情况、盈利情况,广泛向社会公众采取意见。可以对经营者性质进行划分,根据不同模式采用相应税目。如针对在网络平台上代为销售产品或服务的平台经营者,可以将其收入界定为劳动报酬所得,但考虑到这部分平台经营者收入不固定、收入不高的现状,可降低劳动报酬所得税的适用税率,避免税负过重。对于以平台个体模式销售产品或服务的平台经营者,则按照生产经营所得税对其征税。针对网络直播这种高收入群体可采取按适当比例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方式,税率设置可参考新个人所得税规定,对其他平台经济模式则按照具体销售额等征收增值税。2019年的两会上,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已明确指出要降低所有行业税负,下降增值税基本税率,由原来的16%降至13%,10%降至9%,6%的税率保持不变[15]。考虑到平台经济发展现状,建议将平台经济增值税基础税率设置为6%。征收时,可以根据平台交易活动范围、交易规模适度上下浮动。

(三)平台经济税收征管的程序规则之有效安排

针对平台经济税收征管的程序法制度供给不足,有必要从完善平台经济登记申报制度、健全平台经济涉税信息平台规则、建立第三方平台代征代收规定、加强平台经济纳税人权利救济、完善平台经济税收征管的强制措施与责任追究制度等几个方面予以立法完善。

1.完善平台经济登记申报制度

首先,可以明确平台经济登记豁免条件,只有符合条件的才能豁免登记,其他都要严格进行工商登记。第一种是平台上的个人网商,可以准许其自愿进行工商登记,但必须要进行商事登记,登记的商事信息需在平台公示。对于在线下进行实体经营,只想利用网络平台拓展经营业务的个人工商户,考虑到平台业务只是其线下业务的延伸,准许登记豁免,但需要工商部门对其进行审查并颁发电子版营业执照,由个人工商户在平台公示自身经营资格信息。第二种是平台上交易量很少的零星交易者,这类交易者的交易行为具有偶发性,如利用网络平台出售一些二手商品的交易者,可准许豁免工商登记。通过豁免登记范围的确定,可以明确平台经济各类经营者身份,进一步明确纳税主体,便于对其进行税收管理。其次,建立电子税务登记申报制度。要求所有平台经济经营者在开展经营活动之前,都先登录税务登记系统,在系统中进行实名申请,填报详细的平台交易信息资料,包括固定IP地址、电子邮箱、电子银行账户、平台销售网址、个人身份证、居住地等真实信息。同时,要将在银行设立的电子账户提交到税务登记系统中,由网络税务服务平台统一验证并录入平台经济经营者提供的信息,只有通过认证的平台商家或经营者才可以从事平台经济交易活动。再次,可以在平台经济领域广泛推广纳税人识别号制度,要求平台经济所有经营者在申请开展经营活动之前提供自己的纳税人识别号。通过纳税人识别号对平台经济所有经营者在不同时间的交易和涉税信息进行管理,掌握其平台交易过程中的资金流向,为对平台经济进行征税提供便利和重要依据。或给平台经营者提供相应的税务登记专用号码,要求只有拿到这个号码才能允许其在平台上开业,在平台交易中要在显著位置展示该号码。通过这些措施可以有效提高平台经营者注册或登记信息的真实性,便于税务机关监控平台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对其依法征税。

2.健全平台经济涉税信息平台规则

首先,税务机关应尽快成立专门职能部门,由专业化人才负责平台经济涉税数据的采集、管理工作。制定具体的涉税数据采集标准、流程规范,确保数据结果的准确性。其次,税务机关要加快建立涉税信息数据仓库,采用一号一账形式对所有平台经济纳税人的涉税信息进行汇集整理,并利用大数据技术对涉税信息进行挖掘分析,及时发现疑点,提高税务机关在平台经济征税中的风险防控能力。最后,税务机关应针对涉税信息四个环节构建共享互动平台,实现各环节一体化作业。利用大数据技术对平台经济纳税人涉税信息进行监管,继而进行税收分析,再利用大数据技术构建纳税评估模型,对获得的涉税信息进行全面评估,将结果反馈给税务稽查部门,由其落实各个疑点,提高税务稽查效率。

3.建立第三方平台代征代收的相关规定

平台经济活动中,平台商家较为分散,给税务机关直接征收税款增加了难度,税务机关应该利用平台企业的既有信息及技术优势,让第三方平台企业代征代收。

首先,要从法律上明确第三方平台企业代征代收的法律义务,要求平台企业承担起代征代收的责任,对平台上的所有商家进行有效监管。其次,尽可能明确第三方平台企业代征税收方式。可由平台企业提交方案,税务机关在遵循税法规定的前提下,最终确定双方认可的代征方案。对征收税款中会出现的多征问题设置相应处理规则及程序,如由平台企业提交多交税款返还要求,税务机关依法退还,平台企业也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最后,明确平台企业在代征税收中的刑事责任,对平台企业在代征中弄虚作假,协助平台商家偷税的行为进行明确的法律规定,一旦违反,要求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4.加强平台经济纳税人权利救济

完善税收征管程序法,肯定平台经济纳税人的诚实纳税推定权。充分考虑平台经济交易活动的特性,明确规定涉税信息公开中不得公开平台经济纳税人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个人隐私信息,不得公开具有保密性质的信息。在平台经济纳税人的这项权利受到侵害时,要为其提供税务救济,保障其权利。

5.完善平台经济税收征管的强制措施与责任追究制度

要遏制平台经济经营者的偷税漏税行为,必须增加其违法成本,采取一些强制措施和惩罚措施。可以通过立法明确平台经济经营者的税收法律责任,强制他们自觉履行纳税义务。建立平台经济偷税漏行为惩罚与责任追究制度,根据逃税金额确定偷漏税行为等级,并设置高中低档不同档位的罚金。对逃税金额巨大的平台经济纳税人要结合我国刑法规定,依法处罚。明确第三方平台企业的义务及连带责任,规定第三方平台有审查监管责任,负有提醒和警示平台商家的义务。出现商家偷税漏税行为,第三方平台企业可以先提醒警告,若依然不履行纳税义务,可以由第三方平台企业关店或封号。若第三方平台企业没有承担相应的义务,要负连带责任,一并接受税务机关处罚。通过强制措施与责任追究制度,提高平台经济经营者的纳税意识和第三方平台企业的监管审查意识。

四、结 论

平台经济与其他经济活动本质是相同的,都应该依法对其征税,但平台经济活动有其特殊性,在征税时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采用差异化征税办法。同时,还要考虑平台经济在我国社会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在税收征管法律制度建设时,不能盲目苛以重税,要在保护平台经济发展的同时,加大其税收治理力度,防止平台经济领域税收流失。由于当前出台针对平台经济的专门法规的条件还不成熟,因此可以考虑在原有法律条款、税种及税率设置等的基础上,增加一些针对平台经济的补充条款,确保平台经济征税活动有法可依,有据可循。未来,随着我国税收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和平台经济发展模式的日趋成熟,我国平台经济税收征管必将进入全面完善阶段。届时,可以针对平台经济交易特点,制定专门的针对平台经济税收的基础规则和与平台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税法规则体系,最终实现平台经济税收法律制度的专门化和结构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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