卞传山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强调,“健全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公司治理乃公司命运之所系,公司治理水平之高低攸关股东投资价值、公司核心竞争力与民族经济竞争力。要提升国有公司的竞争力,必须大力推进公司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进一步优化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结构,切实提高董事会的决策力、经理层的执行力与监事会的监督力,尤其应强化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的诚信约束与激励机制。
提升国有公司治理能力,必须牢牢把握其核心特征,即:透明度、民主性、问责性、尊重股东价值与社会责任。
一是透明度。《决定》明确提出,“探索推进国企财务预算等重大信息公开”,在当前,最大的公众公司未必是上市公司,而是国企。国企虽是全民所有企业,但由于缺乏应有的透明度,许多公众对其财务和经营状况并不知晓。在国家股东权被虚化的情况下,必须强调国企作为全民企业的法律本质,积极推进国企透明化。在立法层面,应确立各类国有控股公司包括非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要求企业定期公布年报、中报、季报甚至月报,重大情况还须随时公告。
二是民主性。公司治理的民主性强调公司民主、股东民主,强调治理机构间的相互分工、相互配合、相互监督与相互制衡。实践中尚存在一把手“一言堂”现象,这从根本上违背了公司民主治理的基本原则。在企业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减注册资本、发行债券、重大投资、提供大额担保、转让重大财产、大额捐赠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中往往潜伏着道德风险和法律风险,受益者往往是企业内部人,受损者则很可能是国家出资人、债权人和广大职工。因此,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等会议体的决策必须弘扬“程序严谨、内容合法”的法治理念。当然,国家控制股东不得滥用控制权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内部控制人也不得滥用经营权损害国家股东权以及公司、其他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
三是问责性。《决定》指出,“强化国有企业经营投资责任追究”。问责性强调公司内部人职责明确,赏罚分明,问责途径畅通。现实中,尚存在一些国企负责人利用企业改制之机,推行信息不公开、对价不公允、程序不严谨的管理层收购活动,有些管理者利用近亲属开设的公司与自己控制的国企秘密从事不公允关联交易,攫取国家和人民的财富。国资委和财政部等国家股东权代理机构有义务代表国家对侵害国有资产者提起民事诉讼、维护国家财产权利,保障国有资产不受非法侵害、监督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四是尊重股东价值。从权力的来源看,公司治理的权力源于股东;从权力的目标来看,公司治理权力为了股东福祉而行使;从权力的行使来看,公司治理权力须由股东共同参与行使。国家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的法律途径既包括表决权,也包括知情权、建议权、监督权、诉权和股权转让自由等。《决定》指出:“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要正确处理国家股东与其他股东之间的关系,必须充分体现地位平等、共同发展、公平竞争、互利合作与平等保护的基本理念,坚决反对所有制或股权的等级论。
五是社会责任。《决定》明确将“承担社会责任”列入进一步深化国企改革的重点之一。公司不能仅以最大限度地为股东们赚钱作为唯一存在目的,还应最大限度地关心其他利益相关者,包括消费者、职工、债权人、中小竞争者、当地社区、环境、社会弱者及整个社会公益。社会责任是公司社会性的体现。《公司法》要求各类公司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公司的社会性与营利性缺一不可。国家出资企业是全民所有企业,理应比其他企业承担更多社会责任。
国有企业的公司治理能力具体包括党委会的领导能力、董事会的决策能力、经理层的执行能力和监事会的监督能力。公司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合规要求,体现在治理主体的高素质和专业化、治理方式的积极性和科学化、治理效果的持久化和高效化。
治理主体的高素质、专业化。这主要体现在政治素养和专业素养两个方面。国有企业的国有属性要求国有企业每一位员工都应该具备政治素养,要求各个治理主体将政治信仰内化为自身的信念与追求。不论是党委会的领导过程还是董事会的决策过程,不论是经理层的执行过程还是监事会的监督过程,都需要有大局观念的领导才能,议事决策、监督管理的专业性以及高度专业化的执行能力,否则无法实现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向治理效能的转化。
治理方式的積极性、科学化。要有完善的激励机制和问责制度促使治理主体治理行为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才能缓解国家大股东、经理人以及中小股东之间的代理问题。政治素养和专业能力只有在积极治理、正面治理的情境中,才能得到最有效的发挥。
治理效能的持久化、高效化。治理能力现代化就是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的过程。因此,治理能力现代化最终要体现在治理效能上,即对国有企业代理问题的缓解效果上。这是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要制定科学合理的目标机制和评价机制,对治理效能作出客观合理的评估,从而有效推进公司治理能力现代化。
治理能力现代化是以人为核心,公司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合规路径就应着眼于治理主体选任机制的优化、激励机制的创新、加强内部监督以及问责机制的强化。
优化选任机制。《决定》强调,“深化企业内部管理人员能上能下、员工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的制度改革。”按照“对党忠诚,勇于创新,兴企有为,治企有方,清正廉洁”20字标准选拔国有企业领导干部。优化外部董事选任机制,对国有全资公司的外部董事聘任应趋于市场化。在选择外部董事时,应注意独立性和公正性,应按照适合企业的标准,考虑履职能力和勤勉程度选择人才。通过市场化聘任和党管干部原则相结合的方式,遴选具备高政治素养和专业素养的国有企业经理人,实现去行政化,形成以外部聘用为主、内部岗位轮换为辅、内部晋升为补充的国有企业经理人产生格局,畅通市场化退出通道。监事选聘应逐步实现市场化,同时提高准入门槛,明确监事的各项任职资格,对监事会中人员以及职务的划分进行一定的规划,并且要让具有专业能力的人才能够发挥出其在相关专业上的价值。扩大职工监事的选任空间,完善专业监事制度及选任流程。
创新激励机制。《决定》强调,“建立长效激励约束机制。”长效激励机制与长效约束机制相辅相成,不可或缺。长效激励机制还会转化为企业家与内部管理人员的长效自我约束机制。最有效的约束机制是长效激励机制,而非临时性、暂时性的约束机制。创新经理人激励机制,除了政治激励外,也要充分考虑优化经济激励契约,缩小国有企业经理人与非国有企业经理人之间的薪酬差距,对国有企业中的职业经理人的薪酬进行合理的设置,按照市场机制并使得企业管理人员的薪酬能够和其工作强度以及风险程度等成正比。提高监事的薪酬水平,尤其是专职监事,其薪酬應达到内部执行董事的平均水平。积极探索外部董事和独立董事的合理的报酬机制,增强外部董事履职成效的透明度,给予外部董事和独立董事进行独立意见发表的压力和动力。
加强内部监督与问责机制。要把强化内部监督同国家监察、发动群众监督结合起来,建立涵盖各治理主体及审计、纪检监察、巡视、法律、财务等部门的监督工作体系,把监督融入岗位、融入业务、融入管理,形成事前、事中、事后的完整监督闭环,加大问责追责力度,构建全方位管理、全过程控制、全主体参与的监督工作格局,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明确对党委会“讨论前置”决策的问责机制。经过党委会决策的重大事项出现政治方面问题,应主要追究党委会责任,重点问责作为第一责任人的党委书记。强化对董事决策失误的问责机制,对董事会重大决策失误和董事的失职渎职行为作出清晰界定,完善责任追究和倒查机制,对各类过错制定担责办法,构建良好的容错纠错机制,充分调动领导干部改革积极性,激发企业经营主体活力。
企业治理能力现代化,既有企业的“顶层设计”,也有企业中的“规章制度”,“设计”与“制度”既要科学严谨,也要灵活适用,为企业发展提供坚强的组织保障、制度保障。企业治理能力现代化,离不开良好的政策支撑,宽松的营商环境,需要企业家善于学习、善于思考、善于接受新知识。国有公司治理能力现代化,是一个繁杂的系统工程,不是一朝一夕可以做好的,需要政府、国资、企业、社会各方良性互动,协调有序地运行。
坚持党的领导,是国有公司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根本遵循和独特优势。提升公司治理能力,根本在于加强党的领导。将党的领导明确写入公司章程,明确党组织在法人治理结构中的领导地位和法定地位,明确党委研究讨论是董事会、高管层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所有提交股东、董事会、监事会审议的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均经党委会开展前置研究。通过把党委的职责权限、机构设置、运行机制、基础保障等重要事项纳入公司的运行机制、管理制度、工作规范,为党委把方向、管大局、促落实提供了坚强的制度保障。完善党委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决策的权限和流程,从组织、机制、程序等各方面完善促落实的体系,确保有序衔接,不出现盲点、堵点和断点,形成议事决策与执行的连续、顺畅且自洽的链条与格局。坚持并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领导体制,把党的领导有效嵌入公司治理,逐步建立健全有形、有效、有力的多层次治理体系。
提高董事会运行质量是国有公司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决胜关键。完善公司治理和企业运行机制,推动治理运行规范、有效。突出强化战略治理。把“定战略”作为首要职责,始终自觉并坚决地贯彻落实党委决策部署。在深入研判经营环境复杂深刻变化的前提下,结合行业特点和自身实际,进一步明晰经营发展的目标方向和实施路径。建立董事会预算与审计、风险管理和关联交易、人事薪酬和提名等专业委员会,持续提升决策效率和专业性,通过充分讨论和专业评价,增强议事决策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董事会要自觉履行好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主动承担起维护股东权益和公司利益不受侵蚀损害的职责,坚持把好风险管理的总关口,从事前、事中、事后等多个维度,科学制定风险管理的核心政策、关键制度及处置化解等重大事项。严格执行并落实分级授权管理制度,完善授权管理架构与职责分工,从而更好地控制风险、提高执行效率。树立“有授权方可经营”的授权经营理念,按市场化原则优化授权事项体系,建立动态调整的授权体系,强化对授权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评估。
提升经营治理质效是国有公司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强大助推力。党委书记、董事长以合理形式参与管理层决策讨论,高级管理层是企业日常经营管理的实际组织者,发挥着执行和落实董事会决策的关键作用。党委成员担任总裁或副总裁,把党委的决策意图落实到经营管理计划和发展责任之中,通过高管执行党委决定、细化落实措施,确保党委的意见得到有效贯彻。始终坚持“以客户为中心,以市场为导向”,及时根据市场形势和客户需求以及监管政策的变化,动态优化业务管理制度、业务流程和业务授权,建立健全灵活高效的业务运行机制,全面梳理和优化现有的业务链条和管理流程,真实、客观地展现业务全景,确保各流程的顺畅衔接和高效运作,及时跟进各项规章制度落地实施,加强需求调研和功能完善,积极开展业务系统匹配性建设。推进数据治理。做好业务数据、财务数据、资金数据工作,明确监管统计工作各相关部门分工合作长效机制,将监管数据治理要求压实到监管统计工作各环节。加强数据管理效率和决策支持能力,不断完善数据支撑体系,切实提升公司数据质量及数据治理能力。
提升监督管理实效是国有公司治理能力现代化公司的基础保障。有效的内外部监督是公司治理发挥有效性的基本前提,是保护利益相关者合法权益的有力手段,也是保障和促进企业规范合规运行的必要条件。监事会是平衡董事会、经营层的基本治理主体,加强对战略执行、财务运行、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关联交易等方面的监督,做实监事会对董事、高管的履职考核评价,不断构建以信息权为核心的监督权力体系。充分发挥纪检和内部审计的监督作用,全面落实党内监督制度,“一把手”和领导班子自觉接受党组织和群众监督,建立健全述责述廉制度。纪委聚焦监督责任,把党员干部廉洁从业、权力运行监督制约的要求融入业务流程设计、重要岗位监管、重点领域风险排查等日常工作。充分发挥内、外部审计的作用,落实内部审计的经济监督职能,外部审计机构对审计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定期督查,切实促进外部审计治理有效。持续畅通董事会、经营管理层与监管部门的沟通机制,针对重大战略性改革、重大经营管理事项、重大风险项目,均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报备,快速有效地响应监管有关政策要求。
“法者,治之端也。”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奋进新征程,必须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主动深化现代治理理念,按照“职责清晰、分工明确、有效制衡、科学决策”的原则,在实践中不断探寻并找准国有公司治理的方向和路径,以现代化治理能力提升,不断强化公司治理有效性,为有力实现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组织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