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子龙
按照“三大功能”“五大支柱”绿色金融发展思路,国家提出金融机构要推广ESG理念,增强管理气候变化相关风险的能力,强化气候信息披露要求。金融机构应当充分认识做好气候信息披露的深远意义,不断完善气候信息管理平台,持续强化气候信息披露保障,通过高质量的气候信息披露促进绿色金融发展
绿色金融和低碳发展成为未来我国经济发展的主旋律,金融机构亦开启绿色低碳发展的新篇章。作为金融机构促进绿色金融发展的重要举措,气候信息披露日益受到各方重视。在此背景下,金融机构如何做好气候信息披露工作,持续推进绿色低碳转型?
近年来,各国政府或金融监管机构发布了一系列与绿色金融和气候风险相关的政策和指引,规范引导金融机构开展气候信息披露。越来越多的金融机构研究制定绿色金融工作方案,明确绿色低碳战略,将气候风险纳入风险管理体系,不断加强气候相关信息披露。金融机构气候信息披露的主体和范围不断扩大,逐步从地区试点走向全国,从自愿性走向强制性。我国监管部门持续打通金融业气候信息披露的信息渠道,引导金融机构开展绿色低碳投融资活动。应当认识到,金融机构积极做好气候信息披露是大势所趋,已成为其发展绿色金融的内在要求。
金融机构认识气候风险是做好信息披露的前提。气候风险具有高度不确定性和全局性特点,一旦出现可能产生系统性效应和连锁效应。气候风险对实体经济的影响会向金融体系传导,金融机构会受到气候风险带来的物理风险、转型风险和责任风险的影响,且这些影响往往是间接的和难以预见的。开展气候信息披露有助于引导金融机构主动认识自身所处环境和面临的气候风险。在气候信息披露持续开展的过程中,金融机构可以逐步建立优化与气候相关的风险管理流程,将气候因素纳入自身风险管理框架,这对于其防范化解风险和实现自身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加强透明度建设是金融机构高质量发展的组成部分。金融机构以投资者信息需求为导向,通过定期报告、ESG报告等方式,不断提升气候信息披露的主动性和有效性,持续满足长期价值投资者的信息需求,有助于投资者进行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当前,越来越多的投资者,尤其是机构投资者非常关注包括气候信息在内的ESG信息,并将其纳入投资分析、评价和决策体系。明晟(MSCI)等第三方机构纷纷开展对金融机构的ESG评级工作。气候信息披露质量可能直接影响到金融机构的评级结果,也成为投资机构进行投资评估的重要指标。
2015年8月,法国通过《绿色增长能源转型法》,要求机构投资者披露气候变化相关风险管理信息。2017年6月,气候相关财务披露工作小组(TCFD)发布《气候相关财务信息披露工作组建议报告》,圍绕管治、策略、风险管理、指标及目标四个核心要素构建气候信息披露框架,并提出11条原则。2020年6月,英格兰银行发布报告,介绍了其气候变化相关金融风险披露的主要方法、风险治理框架等。同月,气候金融风险论坛(CFRF)针对金融机构的气候风险信息披露发布指引,指出披露气候信息的目标。2020年11月,欧洲中央银行发布报告,介绍重要金融机构的气候和环境风险信息评估状况并分析不足。2021年7月,金融稳定理事会(FSB)发布《应对气候相关金融风险路线图》, 指出国家和区域一致性披露标准、充足的数据对高质量的气候信息披露至关重要。2021年7月,香港金融管理局发布《气候风险管理指引》,要求银行最晚于2025年完成与TCFD建议一致的披露。为此,香港交易所于2021年11月发布《气候信息披露指引》,为促进上市公司遵守TCFD建议提供实用辅导和参考。2021年10月,CFRF发布第二轮金融风险指南,其专注于风险管理、信息披露、气候数据等内容,为企业更好地应对气候相关金融风险提供指引。
近年来,许多国家、地区和国际组织陆续制定和发布了关于气候信息披露的指引。在披露原则上,这些指引以自愿披露为主;在披露内容上,主要涵盖绿色战略、公司治理、风险管理、各类目标和指标等;在披露形式上,较多采用年度报告、ESG报告、可持续发展报告等形式。为保证高质量的气候信息披露,部分国家和地区已将TCFD建议纳入政策法规。如英国在2020年制定可持续投资行动路线图,提出2025年实现国内强制性气候信息披露。2022年3月,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宣布将修订规则,要求上市公司报告有关温室气体排放和气候变化相关风险的信息。
2016年8月,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等七部委联合印发《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要逐步建立和完善上市公司和发债企业的强制性的环境信息披露制度。2020年10月,生态环境部、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委联合印发《关于促进应对气候变化投融资的指导意见》,提出要完善气候投融资信息披露标准,进一步强化了信息披露的“气候属性”。2021年,中国人民银行在“六省九地”绿色金融改革试验区发布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的指南、工作方案和操作手册,鼓励金融机构结合自身特点参与环境信息披露试点工作。2021年6月,中国证监会发文提出“鼓励公司自愿披露在报告期内为减少其碳排放所采取的措施及效果”。2021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正式发布《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指南》,鼓励金融机构每年至少披露一次环境信息,首次提出可报告自身经营活动所产生的碳排放控制目标及完成情况、气候变化的缓解和适应等。2022年2月,生态环境部正式施行《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和格式准则,明确了国内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的具体要求,其中披露重点是碳排放信息。7B0DB964-AA87-4C67-B050-1420BD672743
可以看出,近年来监管部门颁布了一系列与金融机构和气候信息披露相关的制度,在现有的统计、核算和披露体系中纳入气候相关信息,其对金融机构气候信息披露的要求以自愿披露为主。虽然生态环境部《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方案》提出2025年要基本形成环境信息强制披露制度,深圳特区的《绿色金融条例》要求金融机构强制披露环境信息,但两者均未对披露哪些气候信息,以及以何种形式披露提出强制性要求。
随着金融机构数字化转型步伐不断加快,数据在金融机构管理体系各方面都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对金融机构来说,气候数据信息还是比较新的概念。在制度层面上,气候数据主要涉及碳排放、碳价格、碳足迹、绿色投融资、绿色债券等指标;但在具体实施层面,金融机构在开展企业气候数据的统计、采集和汇总时,会发现其在气候数据采集和管理方面面临很大挑战。加之客户企业气候信息的可获得性差,核算方法不成熟等因素,都成为制约金融机构有效开展气候信息披露的现实障碍。
金融机构应当提升气候数据获取和分析能力。一是加强气候数据信息采集平台建设。搭建与国际接轨的绿色金融工具和气候数据信息标准,完善企业及项目气候信息采集机制,提高数据的可获得性和准确性。采集信息要尽可能覆盖全产业链。二是构建气候数据的统计、监测、分析和报告体系。搭建以绿色金融为导向的金融科技应用场景,科学统计、监测和分析客户和项目的碳排放、碳足迹等信息,开发行业、企业、项目层面碳核算方法。三是加强气候信息共享。积极与气候、能源、环保等行业相关部门开展信息交流与数据共享,充分借助社会专业机构力量,以有效获取企业和项目的气候数据信息。
金融机构开展气候风险管理需要大量数据信息,实施过程中存在信息不对称、成本高等难点,尤其是在相关风险的识别、评估和预警等环节。不同于传统风险管理,气候风险管理对金融机构来说是一项全新的挑战。目前,国内仅有少数金融机构对火电、水泥、钢铁等高碳行业开展了情景分析和环境压力测试,金融行业总体上仍处于探索创新的初级阶段,尚未形成成熟的风险分析和测算评估方法。
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并优化气候风险管理平台。一是将气候风险纳入战略管理。评估气候风险对金融业务的中长期潜在影响,明确碳偏好,积极配置资源,为经济绿色低碳转型提供全方位金融服务。二是将气候风险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建立气候风险数据库,明确“三道防线”职责分工,将气候风险因素融入风险管理全过程。三是构建气候风险压力测试体系。利用压力测试评估分析气候相关金融风险,弄清企业层面气候风险带来的业务和财务影响,前瞻性指导风险防控。
金融机构应当不断完善包括气候管理在内的绿色金融治理架构。董事会制定战略发展规划,推动贯彻落实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监事会监督检查董事會和高级管理层在绿色金融以及气候风险管理和推进方面的履职尽责情况。高级管理层积极推进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实施,有效配置资源,协调推动各业务条线、各机构绿色金融业务发展,持续提升气候风险管理水平。同时,金融机构要加强与监管部门的沟通,对自身气候信息披露提出时间表、路线图,及相应的配套措施,为未来强制性披露提前做好各项准备。
从国内外气候信息披露要求来看,目前披露标准比较繁杂,既有交叉重叠又存在明显差异。从披露实践来看,金融机构可选择适用的气候信息披露标准较多,不同金融机构之间的气候信息披露有着较大差异,定量类气候信息的占比较低。金融机构应积极参与气候信息披露标准制定,协助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气候信息披露和评价体系,在全球统一标准中提升中国话语权。探索建立具有可比性的气候信息披露标准,积极推动监管改革,尽可能降低披露的复杂性,提升信息的可比性。此外,还应当考虑数据安全问题,在气候信息有效披露和信息保护之间找到平衡点。
目前,部分金融机构会通过年度报告、ESG报告、绿色金融专题报告等载体披露其应对气候变化相关信息。为加强气候相关信息披露,金融机构应当合理拓宽披露渠道。一方面,要丰富信息互动沟通形式。统筹公司公告、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新闻和自媒体等多个载体,监管机构网站、企业官网、官微等多平台,有针对性地开展气候信息披露,充分发挥信息披露价值创造作用。另一方面,要考虑气候信息披露成本。气候信息涉及金融机构内部各个条线,且受到客户数据可获得性的影响,颗粒度过细的披露会给金融机构带来额外成本。
气候风险分析涉及经济金融、环境与气候科学、技术科学等多学科,较为复杂和前沿,专业性要求高,成熟的分析方法和工具较少。金融机构开展气候信息披露,需要既掌握金融、法律知识,又具备能源、环境等学科知识储备的综合性人才,但目前金融机构却面临专业能力不足的问题,直接影响气候信息披露的质效。因此,金融机构应当积极开展气候信息披露的专业培训,培养和引进专业人才。同时,积极开展国内外交流与多方合作,充分发挥专业智库、学术机构、非政府组织等主体在气候信息披露方面的作用与价值。
作者供职于中国工商银行董事会办公室。本文仅代表个人观点,
不代表所在单位观点。 7B0DB964-AA87-4C67-B050-1420BD6727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