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程视频办案机制的完善

2022-06-14 01:50梁春程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22年5期
关键词:利弊分析完善建议

梁春程

摘 要:远程视频办案机制作为传统司法办案的补充和辅助,在当前重大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被有效“激活”,应用场景和频率显著提升。应用远程视频办案应当明晰其利弊,注意其范围、条件、程序以及诉讼安全和保密等事项。建议尽快完善法律依据,规范适用范围及条件,优化资源配置,完善监督保障机制。

关键词:远程视频办案 利弊分析 完善建议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提出:“加强检察机关信息化、智能化建设,运用大数据、区域链等技术推进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等跨部门大数据协同办案,实现案件数据和办案信息网上流转,推进涉案财物规范管理和证据、案卷电子化共享。”司法工作人员借助网络建立的音视频信息传输通道及终端设备等媒介,与诉讼参与人及其他参加人员不在同一空间的情况下,通过同步传送图像与声音的方式开展远程视频办案活动,充分体现了科技对司法工作的支撑、推动和引领作用。特别是在新冠疫情防控期间,各级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借助远程视频办案方式,克服面对面办案难的客观困难,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依法履行各项法律职能,为社会各界开展疫情防控、复工复产营造有利的司法环境。

一、远程视频办案的兴起与发展

远程视频技术最早的应用场景是远程视频会议,上世纪八九十年代随着该项技术的日渐成熟,以司法公开为目标的“联邦最高法院庭审直播”问题引起美国法律界激烈的学术争论,尽管除了最高法院外各界均赞同庭审直播,甚至有学者提出未来案件办理的“虚拟庭审”模式,但出于对司法信息识别处理、当事人隐私权保护等考虑,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于庭审直播没有认可。不过“电子法院”探索在美国州一级法院以及其他国家并没有停滞不前。1998年澳大利亚法院首次在庭前会议采用远程视频技术。2001年美国密西根州议会通过《电子法院法》并于次年成立密西根电子法院,此后美国50个州法院和两个联邦巡回法院通过立法均允许远程视频技术在庭审中的应用。2002年新加坡建立了世界上第一个可以审理刑事案件的网上法庭。[1]德国、日本、意大利、俄罗斯等国家近年来也开始实施包括庭审过程录音、网上立案、电子传唤、远程开庭等内容的“电子法院”制度,远程视频办案成为司法前沿高度关注和重点研究的主题。[2]

我国利用电子通信技术办案的实践可以追溯到2004年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审结的一桩跨国离婚案。[3]远程视频办案技术最早应用于法院庭审领域,2007年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全国首次通过远程视频审理了一起刑事案件并出台了《刑事二审案件远程审理操作规则(试行)》。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06条、第544条规定,证人如果身患重病、行为困难或者存在交通不便等情形,客观上确实难以到庭作证的,可以通过视频等方式作证;人民法院讯问被告人,宣告判决,审理减刑、假释案件,根据案件情况,可以采取视频方式进行。同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发出《关于在看守所建设远程视频讯问室的通知》,提出利用法院专网,在看守所内建设远程视频讯问室。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中,明确规定远程视频开庭方式可适用于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刑事案件。2017年,全球首家互联网法院在浙江杭州设立,贯彻“网上案件网上审”的思维,实现全流程在线诉讼。

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对于远程视频技术应用起初主要在指挥侦查、讯问接访等领域。201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制定《关于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规定》规定,“检察人员当面讯问犯罪嫌疑人有困难的,可以通过检察专网进行视频讯问”,最早提出“视频讯问”的概念。刑事诉讼法要求检察机关在职务犯罪侦查讯问犯罪嫌疑人活动中推行“全部、全面、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2014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远程视频接访办法(试行)》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积极拓宽远程视频接访系统的应用范围。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通过该系统开展询问当事人、上下级会商案情、公开听证等工作。”2015年上海检察机关在嘉定、浦东等5家检察院进行远程视频讯问系统试点,并制定《上海检察机关远程视频讯问工作规定(试行)》等规范性文件,此后全国检察系统远程视频办案应用进入快速发展时期。[4]

二、重大疫情期间远程视频办案的制度激活

远程视频办案是司法办案模式的一次重大革新,其不仅需要有相应软件和硬件设备的支持,还需要广大司法人员积极更新观念、转变理念,强化团队配合和相互合作。尽管此前“两高”均要求推进办案信息化建设,提倡远程视频办案,但由于传统办案思维和方式的桎梏,除了提讯复核、开会培训外,实践中远程视频办案应用并不常见。疫情防控期间人员流动和群体聚集受到极大的限制,传统“面对面”的司法办案方式遭遇困境,“屏对屏”远程视频办案成为疫情防控要求下司法办案的必然选择。2020年初,“两高”先后出台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刑事案件办理、加强和規范在线诉讼工作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对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的简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以及妨害疫情防控的刑事案件,提倡探索采取远程视频方式办案。

远程视频办案方式有效缓解了战“疫”期间司法机关办案的矛盾和压力,开始由“要我做”走向“我要做”,由“纸面”走向“现实”。自2020年2月以来至今,在全国范围内已有数千起刑事案件通过视频开庭的方式推进庭审工作。笔者所在的上海市检察机关运用远程视频讯问的单位为18家院,相比2019年的11家院、2018年的10家院有大幅度增加,基本实现了三级院全覆盖运用。此外,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在疫情防控期间还在申诉接访、司法救助、听证审查、调解和解、普法宣传等检察工作中探索应用远程视频技术,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其中,2020年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通过远程视频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防疫物资网络诈骗案,约1400万网友在线观看。[5]可见,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期望已久的远程视频办案制度在疫情防控的特殊社会背景下被有效激活。

三、远程视频办案制度的利弊辨析

当前,远程视频技术在司法领域诉讼各个环节得以应用并发挥着重要作用,网上立案、远程提讯、线上庭审等操作方式已经十分普遍,基本得到了理论界和实务界的认可。有观点认为,“远程视频技术的应用,有利于提高办案效率、节约司法资源、促进司法公开、实现司法便民,不仅是有效应对疫情防控特殊时期司法工作节奏压力的有益尝试,在疫情防控结束后,远程视频办案方式也应该成为一种常规思维”。[6]但也有反对者认为,公开审判、直接言词、亲历办案是司法活动的基本原则,远程视频办案缺乏统一、明确的诉讼规制,办案人员可能感受不到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细微信息,影响其对于言词证据真实性的判断。[7]互联网信息技术是把“双刃剑”,远程视频办案存在安全隐患和操作性难题,仅能作为特定情况下司法办案的补充和辅助。

笔者认为,非常之时当有非常之法。疫情防控期间的办案实践证明,远程视频办案通过对信息化技术的积极运用,在特定形势下便利诉讼参与人及其他参加人员及时参加检察机关办案,提升办案效率和保证办案质量均有积极作用,在“后疫情时期”应该将该做法以常态化机制固定下来、稳步推进。实际上,除疫情防控下人员流动限制的因素,员额制改革后法官、检察官的数量较之前有所减少,而案件的总体数量却有所增加。为了应对轻微刑事案件数量持续增长,我国在刑事案件处理上推出了速裁程序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远程视频办案作为案件繁简分流的配套措施,也是今后提高司法办案效率、优化资源配置的必然选择。

此外,从办案公开和示证固证角度看,远程视频技术有利于弥补案卷中心主义办案模式的不足。远程视频办案要求所有办案活动统一到司法办案区进行,并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这种全程留痕、动态监控的制度设计,一方面真实全面记录办案活动的全貌,将表情、语言、动作等一些情态表现,通过电子光盘等载体将内容进行固化,将单一的“书面材料”转化为表达丰富的“情态证据”[8],有助于固定证据、展示证据、保存证据。另一方面,也倒逼司法人员文明、规范办案,保障有关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强化办案机关的自身监督。

但毋庸讳言,远程视频技术也并非完美无缺。网络传输技术的固有缺陷决定了远程视频讯问只能定位为传统审讯方式的一种有力的补充,其应用的范围和条件应有所限定。“司法是一种讲求亲历性的活动,对当事人言词的判断、对证人所作证词可信性的判断,都离不开判断者对于被判断者的近距离观察。”[9]司法的亲历性要求直接言词和主体同一,即当事人直接参与并用口头方式表达,办案者亲自审理直接裁判。远程视频技术在一定程度上隔断了司法官与对象直接“面与面”进行诉讼活动的空间模式,“人机对话”模式下,司法官对陈述者的相貌、态度和情状的观察难免会有疏漏,可能影响到心证判断。[10]

从实践操作看,以检察远程视频审讯为例,检察官在院内进行讯问并同时制作笔录,书记员在看守所传递相关文书,法警或者监所工作人员负责提押。检察人员与诉讼参与人在不同的物理场景下通过视频传输信息,办案的现场感和控制力会有些许削弱,不仅可能会造成犯罪嫌疑人敬畏心理的减弱,甚至可能出现情绪失控、无序发言等情况,给办案人员提出了能力挑战。此外,远程视频办案以简易认罪案件为限,如果犯罪嫌疑人对主要犯罪事实有异议或者不认罪的,或者主要证据间存在重大矛盾的,检察官应当停止远程视频讯问,重新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现场讯问。如果检察官事先并没有特别准备,再临时赶赴监管场所,反而影响了办案效率。

从法律依据上看,美国、德国、韩国均制定了远程审判专门法,对远程审判的定义、适用范围、设备要求以及录音录像等作出具体规定。国际刑事法庭在“确认指控听讯程序”中也规定,被告人申请放弃出席听讯的,法庭可让被告人借助通信技术在庭外观审,被告人可以就其观察向法庭提交书面意见。[11]我国目前远程视频办案的规范依据,主要由司法机关内部制定。然而,司法事项属于国家权力,远程视频技术作为司法活动的辅助手段,按照公权力“法无授权即禁止”的原则,理应由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进行统一规范。

从管理监督角度看,远程视频技术改变了原有办案的基本模式,也增加了办案监督管理的难度。一方面,参与主体多但责任分散。案件承办人决定案件是否适用远程视频提审,信息技术部门承担软硬件的维护,案件管理部门和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对远程视频讯问程序进行事后监督,但谁负责对系统资料数据的定期整理、归档、保存、保密等则没有规定,监管也具有滞后性。另一方面,司法工作需要仪式感,对于远程视频办案,承办人疑虑主要在于诉讼参与人是否能够配合并遵守办案秩序和纪律。

四、远程视频办案的完善建议

刑事司法程序的设计和执行司法程序时权利与义务的分配都应以公正为价值取向,但刑事诉讼活动不仅仅是一种以查明事实真相为目标的认识活动,而还应包含着一系列诉讼价值的实现和选择的过程。[12]新冠疫情的爆發推动了远程视频办案机制的发展,在某种程度上也要求我们对该办案模式进行更深入地思考:在疫情防控常态化的要求下我们需要认真审视远程视频办案机制正当性,明晰其在法理和实践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和风险,建立完善相应机制,使得远程视频办案成为司法机关提高诉讼效率、规范司法行为、便利当事人的一种常规司法办案模式。

(一)完善相关法律依据

司法实践和立法是相辅相承的,远程视频技术符合诉讼规律,能够满足检察实践的需要,在检察实践应用和发展成熟的基础上,可逐步为更高层级的法律规范所吸收。具体来说,首先可以由全国人大授权部分省市进行试点,提出实施方案。其次待经验成熟后,可在刑事诉讼法中增加条文规定,如果被告人所犯为轻罪,经过被告人书面同意,检察院、法院可准许通过电视电话会议进行讯问、审判和判决。最后,通过司法解释或者程序规则,对远程视频讯问、听证等活动规则进行明确,规范远程视频技术运用的范围、建设标准、工作流程等内容,避免使用的随意性。

(二)明确应用范围及条件

当前刑事诉讼活动中大力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刑事诉讼法也赋予检察机关受理控告申诉、羁押必要性审查、附条件不起诉、制发检察建议等司法职责,这些职责的有效执行需要与之相匹配的物质载体和办案方式。为保证运用效果,真正实现远程视频技术的实用价值,下一步可以吸收语音识别、人脸识别、云存储等技术,逐步拓宽远程视频技术的应用范围。当然,为兼顾好程序正当性、信息安全性和工作便捷性,建议从网络平台和办案情形两个维度,明确远程视频办案的具体适用范围。在网络平台方面,分为通过检察专线网办案和通过互联网办案两种;在办案情形方面,包括不适用远程视频办案的一般情形和不适用远程视频方式收集、复核证据的特别情形两类。远程视频办案可以适用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確实充分、犯罪嫌疑人自愿适用的案件。从保障其诉讼权利考虑,如果存在下列情形,一般不能以远程视频方式开展询问、讯问或者收集、复核证据:(1)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参加人员明确表示拒绝的;(2)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参加人员不具备参与远程视频办案的技术条件和能力的;(3)犯罪嫌疑人对主要犯罪事实有异议或者不认罪的;(4)仅有犯罪嫌疑人供述而无其他证据印证,或者主要证据间存在重大矛盾的;(5)需要现场查明身份、核对原件、查验实物的;(6)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参加人员系盲、聋、哑人,或者需要聘请翻译的外国人、不通晓汉语的少数民族人员的。

(三)完善资源优化配置

远程视频办案将检察官、法官与诉讼参与人置于相对独立、公开的空间内,对办案人员的思辨能力、应急反应能力、语言组织能力、仪容仪表、礼仪规范提出了更高要求。此外,参与部门、人员较多,人员不固定等是限制远程视频讯问在日常办案中广泛使用的主要障碍之一。当前检察机关远程视频提审主要有以下几种模式:一是由办案部门安排人员,二是由法警安排人员,三是由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安排人员,四是由案管部门、法警共同安排人员,五是安排专职文员和法警。考虑到司法改革后检察官、法官和司法辅助人员的比例,今后可以探索应用电子换押模式,通过预约排期、集中讯问、有序分流等举措,提前将电子换押证提前传送给驻看守所的工作人员,然后配置专门的驻所书记员负责提押、打印、签押等讯问辅助工作,实现远程视频讯问集约化科学管理,提高远程视频讯问室的使用效能。条件成熟后,还应当建立全国统一的司法办案视频专线,保持政法系统网络兼容互通,形成了上下一体的联网体系,避免跨区域司法协助的不畅和各地区远程视频办案资源的重复投资。[13]

(四)完善监督保障机制

1.明确各相关部门的职能,通过程序规范保障办案顺畅、安全。以远程讯问为例,检察机关远程视频提审室和看守所提审室都需要配备必要的技术设备,其中远程讯问室如何申请、如何登记、如何规范使用,需要建立明确的使用管理办法予以规范;在进行讯问之前的安全检查、在提审过程中的安全保卫以及在提审过程中出现突发状况,需要管理部门制定详细的安全保卫规范以及应对突发状况的应急预案;远程设备的定期安全检查、出现设备故障时的及时修理以及设备的更新报废,需要技术与后勤保障部门制定设备使用规范。

2.强化远程视频办案的实质化监督。以远程庭审为例,检察机关应当对法庭调查程序、案件事实确认、质证过程,以及定罪量刑的确定过程充分发挥检察监督职能。一方面,检察机关应做好表率,就案件事实中的关键情节或者法律适用中的争议问题提供详细科学的论证过程,强化控辩质量;另一方面,对于其他诉讼参与主体,尤其是主持庭审的审判人员正确履职问题,积极履行检察监督职能,对于违背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情形及时纠偏,防止庭审走过场。

3.强化保密安全的监督。刑事案件的远程视频办案毫无疑问会产生工作秘密。如何保障庭审过程中的其他参与人,尤其是围观直播的听庭人遵守法庭秩序,不将获取的案件信息流向社会甚至涉案外逃的同案犯,不对相关案件信息进而伪造、毁灭证据以妨碍诉讼,是远程视频办案模式所面临的重大挑战。因此,一方面,对于涉及到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等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般不应通过远程视频办案方式办理;另一方面,应尽可能使用办案机关的专用设备、网络技术和司法场所,避免因设备、技术原因造成信息泄露的情形发生。对于办案人员在远程视频办案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信息泄露的行为应严肃处理,切实维护办案机关的形象和尊严,强化案件办理质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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