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芷萱
人类生产、生活的变化,造成了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的大量排放,全球变暖加速,极端气候事件频发,气候问题逐渐严峻。1992 年通过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是第一个旨在解决气候变暖问题所带来的消极影响的国际公约。该公约确立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的基本原则,明确了发达国家应采取具体措施限制温室气体的排放,同时提供技术与资金支持帮助发展中国家履行义务。1997 年12 月制定的《京都议定书》,进一步提出各国可以采取的减排方式,并创造性提出三种机制,即清洁发展机制(CDM)、联合履约机制(JI)和国际排放贸易机制(IET)。[1]2016 年,《巴黎协定》正式生效,成为了第三个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条约。该协定旨在为未来长久时期应对气候变化提供发展框架,限制全球气温升幅,推动各缔约方共同履行减排承诺。
碳排放权交易作为一种发挥市场机制限制温室气体排放的政策工具,在促进温室气体减排、应对全球气候问题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自《京都议定书》生效以来,碳交易机制被认为是最有效的碳减排方式,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建设迎来热潮。2003 年6 月,美国建立了全球首个碳减排交易中心——芝加哥气候交易所(CCX),采取会员制运营,[2]主要采用限额交易和补偿交易模式,以推动美国碳减排实践。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EU ETS)的建立与实施则是按阶段进行的,主要采用碳税和ETS 的定价方式,其同时开展了碳配额(EUA)以及核证减排量(CER)的期权期货交易,大大丰富了产品品种。印度碳交易市场作为仅次于我国的CDM 项目市场第二大东道主,已建立全国范围内强制配额交易体系并推出多种碳金融衍生产品。
截至2021 年,全球共有33 个碳排放权交易体系投入运行,覆盖电力、工业、航空、建筑等多个行业,许多国家及地区碳排放交易体系的发展在交易产品、定价机制、监督制度等方面均领先于我国,我国可以通过借鉴全球各地碳排放交易市场的建设经验,进一步改进相关制度及方法,完善我国碳市场建设。
2021 年1 月,国家主席习近平在世界经济论坛“达沃斯议程”中发表致辞,指出中国将全面落实可持续发展议程,力争于2030 年前二氧化碳排放达到峰值,2060 年前实现碳中和。这无疑体现出我国碳减排的坚定决心。自2013 年起,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湖北、广东和深圳等地正式开展了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实践。截至2021 年,湖北和重庆地区完成7 次履约,其余试点碳市场已完成了8 次履约。
本文通过查询Wind 数据库得到2021 年各试点市场碳配额成交均价及累计成交量数据,并根据成交均价的标准差计算得出配额价格的波动率。由表1 可知,北京碳试点市场配额价格波动率高,而天津试点市场波动率较小。
表1 2021 年各试点市场价格波动率及累计成交量
根据累计成交量数据,可以明显看出各地区碳市场之间成交量相差较大,其中广东地区累计成交量保持领先。2021 年7 个试点碳市场累计完成配额交易总量约为3626.24 万吨,达成交易额约11.67 亿元。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上线交易后,全国碳市场排放配额(CEA)累计总成交量已超1.86 亿吨,第1个履约周期履约完成率为99.5%,履约情况良好。
目前,虽然各碳试点市场累计配额成交量较大,但主要集中于现货交易,以碳远期、碳期货为主的金融衍生品交易较少,碳金融产品缺乏丰富度。近年来,我国积极鼓励绿色信贷、债券等绿色产品推出,不断吸引资本投入绿色金融产业。2021年4 月,广州期货交易所挂牌成立,这将为碳远期产品的发展提供良好的发展空间。目前我国部分试点地区碳排放权衍生品发展情况如表2 所示。
表2 部分地区碳排放权衍生产品
到目前为止,我国在碳市场建设方面已作出诸多努力,各试点碳市场工作稳步推进,形成了各市场交易碳价,累计成交量已达到一定规模,全国碳市场建设得到进一步发展。然而从各试点市场碳定价情况来看,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仍存在交易价格失真、各市场价格差距大、波动剧烈,多种碳基础性产品和碳衍生产品缺乏公平合理定价等问题。碳排放权作为一种特殊商品,其定价机制的确立是碳交易市场发展的核心,对于价格激励、支撑低碳发展、增强我国国际议价能力等方面有着深远的影响。因此,本文将进一步讨论碳排放权定价工具及其实践发展情况,并通过使用期权定价模型进行碳金融衍生产品定价的实证分析。
碳定价通过将温室气体排放成本内部化来激励低碳行为,是一种具有成本效益的政策工具。其中,显性碳价由政府制定,并根据碳含量对碳排放进行定价;而隐形碳价则通过计算相关政策工具的每吨碳的货币价值推导得出。此外还有企业、组织等通过内部碳定价实现自愿碳减排。2021 年共有64个碳定价工具投入运行,3 个计划实施。到2021 年,21.4%的全球温室气体排放量由碳定价工具覆盖。目前,全球主要碳定价机制包括碳信用、内部碳定价、碳税、碳排放权交易等。
1.碳信用机制。碳信用是自愿进行减排的企业可交易的排放单位,一般通过项目的形式进行注册和签发。2020 年碳信用市场出现了显著增长,其中独立标准下份额增加最大,比2019年增长30%,国际机制和国内机制下份额分别增加3%和25%。碳信用需求也在不断增加,企业自愿作出的净零承诺成为主要推动力。
2.内部碳定价。内部碳定价指企业在内部政策分析中为温室气体排放赋予财务价值,排放量通过转化为财务指标以影响企业决策。在全球市值最大的500 家公司中,有近一半的公司报告使用或打算在未来两年内使用内部碳价格,推动企业低碳投资、遵循企业气候治理举措等成为企业内部碳定价的主要驱动因素。
3.碳税和碳排放交易。碳税是针对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排放所征收的环境税,能够促进企业碳减排,积极向绿色低碳转型。新加坡从2019 年起征收5 元/吨的碳税,直至2023 年。部分欧洲国家也推出碳税机制,如荷兰工业碳税法于2021 年生效,税率为30 欧元/吨二氧化碳。
碳排放交易则指在总量控制的前提下,允许公司等实体进行一定碳排放量的信用额度买卖。我国从2017 年正式启动全国碳排放权交易体系,自2021 年上线以来,累计交易额超过8 亿元。作为目前最成熟的碳定价工具,碳税和碳定价均遵循“污染者付费”的原则,具有成本效益且能够通过税收或交易方式产生收入,起到了价格激励作用。部分国家碳交易机制发展情况如表3 所示。
表3 部分国家碳交易机制发展情况
碳金融衍生品工具具有揭示市场预期、强化价格发现、进行风险对冲等重要功能[3]。目前,我国碳金融衍生品市场前景广阔,但仍缺乏碳期权等金融衍生产品。本文通过运用GARCH 模型估计价格波动率,再用B-S 期权定价模型研究以湖北碳配额为标的的期权产品合理价格。
1.模型介绍。本文选择由罗伯特·默顿和迈伦·斯克尔斯教授创立和发展的B-S 期权定价模型,对以碳配额现货为标的物的碳期权产品进行定价。期权定价公式为:Ct=StN(d1)-Le-TrN(d2)
其中:
该模型中,C 为该期权的当前价格,S 为标的资产的现价,N(di)为正态分布变量的累计概率分布函数,L 为执行价格,σt为资产收益率的年度波动率,r 为无风险利率,T 为期权有效期。
若投资者对收益的期望是理性预期,则实际收益应服从正态分布,然而现实情况下,许多资产的价格波动往往呈现出尖峰、厚尾的非正态分布特征,波动幅度并非常数,因此,在估计资产收益的波动率时,本文选择应用最为广泛的GARCH(1,1)模型,方程如下:
2.以湖北碳配额(HBEA)为标的物的碳期权价格。
由于2021 年湖北试点碳市场成交额较大且碳配额成交均价具有一定连续性,因此本文选择设计一个基于湖北碳配额的1 年期短期期权,其执行价格为标的资产有效期内价格平均值,求得34.29 元。假设无风险利率为央行2020 年7 月1 日起执行的再贴现利率2%,期权到期日为2021 年12 月31 日,交易日为242 天,本文求得期权价格波动率,再代入B-S 模型中求解期权合理价格。
(1)波动率估计。首先对湖北碳配额价格取对数后求差分得到DLNHB 序列,对该序列进行ADF 检验,结果小于临界值,证明序列平稳。对其进行描述性统计,得其峰度值为4.8770,大于3,因此该时间序列具有尖峰肥尾特征。接着通过绘制该序列的相关图(AC)/ 偏相关图(AC),发现其一阶偏相关系数可被看作峰值,呈截尾特征,从而对该序列建立AR(1)模型。观察该模型残差序列图,发现序列波动具有“集簇现象”,估计其残差可能存在条件异方差性。因此对DLNHB 序列建立AR(1)—GARCH(1,1)模型,得到模型方程为,
均值方程:
方差方程:
(2)碳期权价格求解。由以上方程计算得出有效期内期间收益率波动率,再将其转换为年度波动率。将求得数据代入模型中,模型公式如下:
由公式可得碳期权价格,部分计算结果如表4 所示:
通过以上模型,能够求解出以湖北碳配额为标的表物的碳期权价格,同时发现期权资产的价格与碳配额资产的价格波动趋势具有一致性。该模型可被运用于期权产品定价,有利于促进衍生品市场发展,完善我国碳定价机制。
目前,我国地方试点碳市场与全国碳市场并行,碳现货市场与碳金融衍生品市场得到进一步发展,碳排放权交易定价机制不断完善。但同时,我国在碳排放权市场建设方面仍存在碳金融产品品种少、交易者结构单一、发展不平衡等问题,且各试点市场价格差距大、波动剧烈,碳市场尚缺乏公平合理的定价机制。因此,针对未来的碳市场建设过程,本文提出以下建议:
表4 部分波动率及碳期权价格计算结果
首先,我国需进一步发展碳衍生品市场,不断丰富碳交易工具,提高碳市场流动性。实践分析表明,碳期权产品具有很好的价格发现功能,碳远期产品的推出能够有效规避现货市场价格波动。未来应当继续加大碳金融创新力度,可以首先通过地方试点碳市场及期货交易所推出碳期货、期权产品,再进入全国碳市场实践,并可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完善我国碳衍生品市场建设。
其次,我国碳市场需引入更多金融机构等交易主体,在已开发碳债券、碳配额质押融资等绿色产品的基础上不断创新,积极参与碳金融产品设计。银行可设计并开放碳配额线上交易中心,积极鼓励排放单位在银行开设“碳账户”,以便利碳配额交易,同时可继续设计开发碳资产管理业务,实现碳资产的保值与增值服务。此外,银行还可发挥其客户基础为碳交易买卖双方牵线搭桥,提高企业等交易主体参与碳市场的积极性。
在碳市场建设过程中,还需做好监督工作,防范碳金融市场风险,避免碳市场价格泡沫,参与主体需及时披露交易记录报告,提高信息的透明度、准确度。未来需进一步设计严格的碳排放权交易定价体系,使碳税等价格激励机制与市场手段相结合,实现更加有效合理的碳定价,不断提高我国在全球碳市场的议价能力及国际竞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