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洪平
如今,技术越来越先进,P图、换脸等早已不是难事。朋友圈、微博、短视频等平台上,类似的游戏一直存在并流行。一些人利用社交媒体这一便利条件,随意P图换脸找乐子,结果,玩着玩着就摊上事了。
近年来,因“P图玩梗”发生纠纷的案例有不少。
前段时间,北京互联网法院发布了一份关于网络环境中侵害肖像权案件的调研报告。报告显示,自2018年9月至2020年8月,北京互联网法院共受理利用网络侵害人格权纠纷6284件,其中涉及侵害肖像权的纠纷4109件,占比约65.4%,居人格权纠纷受案的首位。
这份报告指出,随着图像处理技术、人工智能技术的不断发展,侵害肖像权方式呈现出与新技术、新场景相结合的趋势,不少案件出现了以P图、AI换脸等技术手段伪造他人肖像,对他人肖像进行恶搞或商用行为。
笔者就此梳理了一些案例,有些确实比较典型。如一名网友把演员王某某的照片和另一名男演员的照片P在一起进行对比并作商用,结果被王某某的经纪公司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国内某电视台在其推理综艺秀节目中,把美国某演员的肾移植照片P图剪辑在节目里播出,造成不良影响;还有一家国内影视机构,在其作品中用国外艺人的照片P图作为“遗照”道具,引发网络争议。
我们还看到,生活中确有不少人喜欢拿同事、朋友、演员或者一些特定人物的照片“P图玩梗”,做成各种“效果图”“表情包”,发到网上或朋友圈逗人开心。大家一点赞一评论,自己也高兴得很。
那么,本意想娱乐自己也娱乐他人的“P图玩梗”会惹事吗?玩得过火了要担责吗?P张图片发到网上或者朋友圈逗大家一乐,有法律风险吗?
对此,河北省秦皇岛市检察院检察官胡玲蕊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9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民法典》还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检察官表示,《民法典》说的“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就包括了利用PS这种软件技术在内的随意捏造或编造他人肖像的方式。
P圖、换脸,有时候确实有趣,不过,凡事都有度,再好玩的事也不能太任性。滥用信息技术手段乱P图,不仅会造成他人社会评价降低,还会给被侵权人身心造成伤害,严重的会触犯法律。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立新强调,《民法典》在肖像权一章中规定非常明确,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的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也就是说,如果被换脸的人本人没有同意,而你擅自用了拍摄、绘画、P图等各种方式处理他的脸,你就违法了。
笔者梳理相关案例时注意到,现在不少P图侵权行为都是以比较隐蔽的方式出现的,而其中以软文广告和在网络店铺中售卖明星同款商品的情况尤为突出。
侵犯肖像权的代价总体是不低的,轻则要公开赔礼道歉,重则要付出经济赔偿甚至遭受刑事处罚。
曾有一家公司因使用“葛优躺”的形象就被法院判赔了7.5万元。还有一家商场,因P了演员刘某某的照片放在橱窗中,被法院判决侵犯当事人肖像权,商场因此赔偿对方100万元。
北京互联网法院表示,在经济赔偿中,肖像权人的知名度是酌定计算赔偿金时的重要考虑因素。如在一起案件中,被告某公司未经许可,在其官网上使用了已离职员工葛某某的肖像进行商业宣传。在该案中,葛某某系不具有社会知名度的普通权利人,法院经审理后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葛某某经济损失2000元。而在另一起案件中,被告某卫浴公司未经许可,在其官网上展示了影视演员周某某的肖像,考虑到周某某具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并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法院最终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周某某经济损失3万元。
律师表示,除了这些,P图本身还涉嫌侵犯版权,主要是侵犯原图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持作品完整权、网络信息传播权等。
网上一度热炒的知名艺人林志颖在微博晒P图被判侵权就是一个典型案例。林志颖将国内摄影人朱庆福的一幅获奖摄影作品修改后发在自己微博上,同时配上误导性文字。该条微博被大量转发、评论和点赞。原图作者朱庆福发现后一纸诉状将林志颖和某微博运营公司诉至北京市海淀区法院,要求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法院审理认定,林志颖构成侵权并赔偿朱庆福34.5万元。
法院判决的理由是,朱庆福系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享有涉案作品的著作权。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他人未经朱庆福许可不得擅自使用涉案作品。林志颖在其个人微博中发布了涉案微博配图,经比对,涉案微博配图较涉案作品在四周上进行了裁剪,并将涉案作品中间面朝镜头的主要人物形象的面部更改为林志颖个人面部形象。
法院表示,林志颖未经许可将涉案作品置于向公众开放的微博平台向不特定微博用户传播,进而向其他第三方媒体进一步扩散,林志颖在发布涉案微博配图时未为朱庆福署名,其应当意识到未经许可使用他人作品构成侵权。林志颖的行为已经构成对朱庆福涉案作品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
也有专家表示,对于P图散布一些不实消息,还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该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十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至于如何罚,具体看P图产生的社会危害性,即是否有人被不实的消息所实际误导,或者潜在的可能被误导。
当然,道歉、赔钱还只是轻的,严重的还可能触犯刑法。对此,律师顾笛表示,一些图片被P成了漫画、恶搞等形式,看起来与真人的肖像不同,但还是能通过脸部轮廓及面貌特征认出他是谁。如果使用这样的图片,未经本人同意用于商业盈利行为,比如用于广告宣传、表情包出售等,这有可能构成侵权甚至违法犯罪。
有人觉得,我就P图玩了一下,没有用于商业目的,这也不行吗?回答是,不行。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法院近年来审理过多起图片侵权案件,该院一名法官表示,图片侵权类案件被告败诉率几乎为100%,所以,有必要提醒一些P图“发烧友”,“P图玩梗”时务心谨慎,不要把“非营利目的”当作借口,别以为没用P图赚钱就没事,其实有事。
宁波市海曙区法院受理过4起图片侵权案件,有两起案件的被告是机关行政单位。被诉的理由,一个是因为在某喷绘中擅自使用了著作权人的图片,另一个是因为在其官方网页上使用了著作權人的图片。接到法院传票后,两家单位都辩称:他们是出于非营利目的,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虽然规定了13种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的情形,其中一种情形就是“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但法院甄别之后,发现这两起案件中的被告都不属于在执行公务的合理范围之内,因此,认定其不能以“非营利目的”来推卸其应该承担的侵权责任。
避免图片侵权纠纷的发生,最好是使用著作权人明确的作品,在其授权后合理使用。对著作权人而言,在发布作品时,不妨用添加水印等方式标明著作权,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
P图恶搞不行,网上的图片随意使用也不可以。“有些人使用图片,为图方便,习惯上网寻找免费素材。殊不知,这种做法很容易造成侵权。”海曙区法院法官解释说,不少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薄,许多被告接到法院传票时还很纳闷,图片网络上到处可见,谁都可以复制使用,难道这也构成侵权?没错,这种行为构成侵权。因为多数侵权行为都是著作权法规定13种情形之外的行为。
著作权分为著作人身权与著作财产权,其中的著作财产权包括复制权、改编权、发行权等多项权利。未经著作权人同意,改造和使用著作权人的图片,同样构成侵权。
从司法实践来看,不少单位或个人莫名坐上被告席,多是由于被委托的广告代理公司不懂法造成的。有一些广告公司为图省事,往往信手找来一张图片,再进行改造就出笼了。
法官提醒,大家在委托设计公司制作时,可以让对方提供作品的合法来源,比如是否经过合法的授权等。因此,大家在使用图片时一定要注意,免费网站免费下载并不代表可以任意使用,无法得知著作权人、不具有侵权故意都不能成为推卸责任的理由。
不少法律人士和相关研究人员认为,“P图玩梗”背后,实质上是“恶搞文化”与主流价值的“相爱相杀”。所谓“恶搞”,就是网络亚文化土壤中生出的一种文化现象,对严肃主题加以解构,从而建构出喜剧或讽刺效果的胡闹娱乐文化。特点是追求个性,抓人眼球。不可否认,“恶搞”文化以其强大的娱乐功能充当着社会压力排解的“安全阀”,为年轻人提供了天马行空的创造空间。但须知,过分的“恶搞”于情不合,更于法难容。
北京某央企高级政工师张德久表示,多数的“P图玩梗”实际是把自己的“开心”建立在某个人的尊严之上,说得深点是对某个特定人的不尊重。你怎么不拿自己的照片“恶搞”呢?所以,该喊刹车时要喊刹车,不能犹豫。
我们并不反对善意的“P图玩梗”,前提是要有分寸,未经他人同意的情况下就把对方P成各种“恶搞”表情,甚至配上粗俗的文字发出来,确实不够厚道。如果图片再被大量传播,使得当事人的社会评价因此而降低,做图发图的人都可能惹上麻烦。所以,凡事要有度,适可而止就好。
当然,也有人认为,“P图玩梗”是有风险,但如果事先征得他人同意,那么就不存在侵权的问题了。
对此,有律师表示,如果是善意P图,范围极小,也不出于商业目的,不去歪曲、丑化他人形象,没有扩散,一般情况下人家也不会追究侵权责任。所以,大家要谨慎P图用图,注意不要侵犯到他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