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我国改革四十年的实践充分说明,改革法是改革发展规律的客观要求。改革法是改革的大法,只有在改革法的引领下,才能规范和约束所有领域和所有部门的改革行为,才能取得改革的总体发展和总体效益。因此,改革法是把我国改革引向深入的先決条件。
关键词:改革法;必然性;基本内容
改革伊始,由于我们对改革法制化的认知有一个过程,当改革进行到一定阶段时,有些领域和有些部门的改革便出现了不规范和无序化的现象。这些现象严重干扰了改革的进程,增加了改革的成本,延缓了改革目标的实现。鉴于我国改革的首次性、摸索性和错综复杂性,必须把改革置于改革法的规范和约束之下,只有这样,才能确保改革协调、稳定和持续地发展。
一、改革法产生的必然性
(一)改革的首次性
我国历朝历代都不乏主张改革的仁人志士,但这些改革主张无非是两种结局,一是还没有进入实践过程就夭折了,二是即便是小范围地进入实践过程,也没有引起太大的社会振动。新中国自成立以来,我国在较长的时间内实行的是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这一体制在恢复国民经济和巩固社会主义制度方面曾经发挥过非常重要的作用,我们必须客观地、公正地看待这一问题。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历史的进步,这一体制已经不适应现代经济发展的潮流,必须进行改革,这也是事物发展的客观要求。坦率地讲,原有经济体制内含的生产力已经发挥殆尽,改革前夕的国民经济已经跌入崩溃的边缘,如果继续沿袭这一体制,国家和民族的生存将会遇到巨大的威胁,改革也是情势所迫而使然。本次改革是社会主义成立之后的首次改革,没有国内外的成功经验可供借鉴,完全要靠自己摸索前行。加之当时国际形势极度恶化,社会主义国家都将面临发展和生存的巨大压力。这种险恶的国际环境使我们更加清醒地认识到,唯有改革才能使国家摆脱困境,唯有改革才能使社会主义中国浴火重生,唯有改革才能展示社会主义的生命力和光明前途。
(二)改革的复杂性
改革初期,我们对改革的复杂性是估计不足的,对改革所产生的社会振动也是始料未及的。从改革发展的规律来看,它不仅涉及政治活动的全部领域,而且涉及经济活动的全部领域。从政治活动的领域来看,其中包括:文化、教育、科技、卫生、社保、行政、国防、外交等全部部门。这些部门内部以及部门之间的改革是一个复杂的有机整体。从经济活动的领域来看,其中包括:生产、分配、交换、消费、财政、税收、金融、投资等全部部门。这些部门内部以及部门之间也是一个复杂的有机整体。以上各个领域和各个部门首先是独立的,各自发挥自己的功能和作用,然后才是联系的,各个领域和各个部门不可避免地发生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在这种紧密联系的过程中,政治领域和经济领域必须相互依赖、相互推动和相互适应,谨防某一领域的孤立冒进。我国改革的实践充分说明,任何一种单方面的改革都难以持久,都难以取得整体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因此,政治体制改革和经济体制改革必须统一部署和统一规划,两种改革必须做到同一性和同步性,这也是社会主义改革的基本原则和基本要求。
(三)改革的长期性
我国的改革是贯穿21世纪的巨大的社会工程,涉及的领域之多,持续的时间之长,其艰巨的程度,是古今中外任何一个变革事件都无法比拟的。一是我国的改革不仅要改革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更重要的是要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体制。从改革的实践过程来看,社会主义同市场经济的兼容必须经过一个摸索前行、酝酿磨合的过程。值得强调的是,社会主义同市场经济的兼容,不是外在和非有机的兼容,而是内在和有机的兼容,这种兼容是兼容的最高境界,而要达到这种境界,需要引入一个时间的概念,简言之,也就是需要一个漫长的历史阶段才能解决。这种兼容不仅赢得了我国改革的胜利,而且为国际共产主义运动指明了前进的方向。二是改革不仅要建立强大的物质文明,而且要建立强大的精神文明,精神文明是现代化国家的重要标志。一方面,继承和发扬我国数千年来所形成的优秀文化,这些优秀文化是我国走向现代化强国的重要精神支撑和基础。另一方面,学习和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优秀文化,这些优秀文化也是我国建设现代化国家的重要条件。然而,中华文化与外来文化的融合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在这个漫长的过程中,既要坚信我们的文化,又要包容外来的文化,只有这样,我们的文化才能在现代化的建设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四)改革的反复性
任何事物的发展都会有反复性,新生事物的发展更会有反复性。改革是对整个社会的全面大荡涤,无疑会陈渣泛起,还可能引发各种伴生物和附产品,比如贪污腐化、贫富差距、国有资产流失、失业人数增加、道德滑坡、价值观念扭曲等现象。这些现象容易使人们对改革的信念产生动摇,当人们的某种利益受到影响时,甚至希望回到旧体制中去。值得强调的是,任何一个国家和民族都不可能在真空中改革和发展,不能幻想纯而又纯的社会状态,不能幻想没有任何矛盾和问题的理想社会,假如有这么一个社会,这个社会就不需要改革,也不需要发展。因此,改革过程中出现的伴生物和附产品是不可避免的,像我国这样一个从半封建半殖民地直接过渡到社会主义的国家,由于历史和现实的诸多原因,累积的问题更多,更是如此。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充分证实,正是由于矛盾和问题的存在,才推动了人类社会的进步与发展。人们对改革的认识,也是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而逐渐提高的,当改革极大地提高了人们的物质生活水平,增强了人们的幸福指数时,人们自然就会坚定改革的信念。
二、改革法的规定和目的
(一)改革法的规定
所谓改革法,是指改革的母法,是规范和约束总体改革行为的根本大法。我国的改革是一场史无前例的全面的社会大变革,它涉及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所有领域,牵一发而动全身,任何一个领域的变革都可能引起巨大的社会振动。因此,不规范和无序的改革是没有出路的,只有在改革法的引领下,才能使改革协调、稳定和持续地发展。
改革开始时,由于对市场经济的法制化缺乏应有的认识和重视,当改革进入到深水区时,便出现了无政府主义和随心所欲的现象。这些现象增加了改革的成本,偏离了改革原有的方向,延缓了改革的进程,迟滞了改革目标的实现。鉴于我国改革的首次性,摸索前行性和错综复杂性,只有把改革置于改革法的规范和约束之下,才能為深层次的改革奠定良好的先决条件。
(二)改革法的目的
改革法的目的是严格规范和约束所有领域和所有部门的改革行为,协调所有领域和所有部门在改革中的同步和平衡关系,实现所有领域和所有部门的总体发展,获得总体发展的效果。
每个领域和每个部门由于历史和现实的诸多原因,在改革过程中并不是处在公平竞争的水平上,这种差别性如果任其发展下去,市场经济的原则就有可能使某些领域和某些部门长期处于劣势和下风。这种现象如果继续下去,就会拖改革的后腿,甚至会偏离改革的方向,降低改革的总体效果。因此,改革法就必须借助法律的手段,协调改革中所有领域和所有部门的同步发展,从总体上提高改革的水平。
我国的社会主义是建立在公有制基础上的整体利益型经济形态,因而我国的改革就必须服从整体利益型这一显著的本质特征。唯有通过改革法才能全面规范和约束所有领域及所有部门的改革行为,不断从整体上推进社会主义的改革事业。
三、改革法的基本内容
(一)改革法的总体性
改革法的总体性是针对改革的全部和总体而言的,总体性追求的是改革的总体效果。我国的改革是对传统体制的全方位改革,是一场涉及全社会范围的重大而深刻的总体性社会大变革。一是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改革。马克思认为,有什么样的经济基础,就会有竖立其上的政治制度、法律制度和意识形态等一系列上层建筑。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对经济基础也有反作用,当上层建筑的矛盾上升为主要矛盾,且这种矛盾不解决就会严重阻碍经济基础的发展时,这种反作用就演变为决定作用。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是辩证统一的关系,世界上从来就不存在离开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也不存在离开上层建筑的经济基础,两者始终是结合在一起的。改革法可以从总体的角度规范两者的同步改革,从而取得改革的整体效果。二是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改革。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是对立统一的关系,经济体制改革为政治体制改革创造必要的物质条件,政治体制改革为经济体制改革创造更加宽泛和更加纵深的发展空间,两种体制改革的相互推动作用形成一种合力,这种合力共同促进了全社会整体改革的进程。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必须同步进行,当经济体制改革之后,客观上也要求必须进行政治体制改革,如果孤立地、一味地进行经济体制改革,而没有进行政治体制改革,两者之间的相互关联与牵绊就会接踵而来,从而导致经济体制改革也会举步维艰。故此,经济体制改革与政治体制改革必须相互适应。经济体制改革不能超前和滞后政治体制改革,否则会阻碍政治体制改革;政治体制改革也不能超前和滞后经济体制改革,否则会阻碍经济体制改革。改革法可通过本身所具有的规范力和约束力,使两种改革平衡发展,避免一边快,一边慢,一边轻,一边重。三是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改革。国家改革的大政方针、总体部署、未来的发展趋向和发展预期由中央政府来决定,对于由于地域差异而制定的特殊政策和方案,中央政府不能统得过多过死,要给地方政府留有一定的自主决策的空间。中央政府的决策一旦经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审议、批准和通过后,改革法就应当监督执行,其间不管发生什么事件或者人事变动,都不能改变原有的政策和方案,要保持政策和方案的连续性和持续性。地方政府必须服从中央政府的政策和方案,不允许以任何理由和借口对中央政府的政策和方案打折扣,即便是地方政府根据地方的区位优势制定的特殊政策和方案,也必须同中央政府的政策和方案保持一致。
(二)改革法的宏观性
改革法的宏观性是针对改革的全局性和宏观性而言的,宏观性追求的是改革的宏观效果。改革不仅要注重微观效果,更重要的是注重宏观效果,因为宏观效果反映改革的基本走向和发展趋势。把握改革的基本走向和发展趋势,才能保持改革的良好势头,才能不断把改革引向纵深。一是各个行业的法规之间是没有规范力和约束力的。现代化的社会是法制社会,现代化的社会只有在法律的规范和约束下,才是健康的和有效的。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经济领域和政治领域建立和健全了与该领域相适应的法规体系,这些法规体系对于推动本领域的改革和发展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这些法规体系只适合于本领域,对其他领域是没有任何规范力和约束力的。即便是有些法规体系也会涉及到其他领域,但这种涉及也是一般化的。唯有改革法可以将所有领域统一起来,并且对各个领域的法规体系具有规范力和约束力,使各个领域的法规体系处在相互协调、相互推动、相互依赖和相互发展的状态之中。二是各个行业的改革和发展是独立进行的。各个领域一般情况下基本上是按照预定的目标进行改革和发展的,每个领域都不会顾及或较少顾及别的领域的改革和发展。然而,由于全社会是一个整体,任何一个领域都是这个整体中的一部分。所有的领域之间都可能会发生千丝万缕的联系,任何一个领域都难以独善其身,任何一个领域的变化都可能影响到全局的变化。比如,有些领域的改革,仅从微观角度来看,可能会产生一定的效益,但由于缺乏宏观的掌控与把握,宏观效益并不明显,在这种情况下,这些领域的微观效益也很难长久,经过一段时间后,这种微观效益还可能丧失。因此,每个领域如果都是孤立地进行改革,整个社会的改革就是一个无序的状态,这种状态是不可能产生宏观效果的。三是正确处理好改革法与行业法之间的关系。行业法是微观法,只是规范和约束本行业内部的行为,对其他行业是没有任何规范力和约束力的。在改革过程中,行业法必须服从改革法的规范和约束。改革法是宏观法,是改革的根本大法,对所有行业都具有规范力和约束力。
(三)改革法的协调性
改革法的协调性是针对各经济要素的协同发展而言的,协调性追求的是协调效果。一是各种经济要素改革的基础和条件具有差别性。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种经济要素改革的基础和条件具有差别性,如果这些差别性任由发展,就有可能背离改革的方向。因此,只有通过改革法才能使这些经济要素的改革作到协调发展。以地区差别为例。改革开放以后,我国优先开放了经济相对发达的东部地区,结果使本来已经差别较大的距离拉得更大了,这种距离严重影响了改革的整体推进。以所有制差别为例。改革开放以后,我国为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提供了优惠的政策,使非公有制经济急速地发展起来。相反,公有制经济却因为包袱太重,转型成本大,发展受到了很大的限制。以农业部门和工业部门的差别为例。改革开放以后,工业部门的生产力水平得到极大地提高,农业部门的生产力水平虽然也有一定的提高,但提高的程度还是十分有限的。二是各种政治要素改革的基础和条件具有差别性。以行政差别为例。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率先进行了经济体制改革,没有涉及行政体制改革,因而行政体制同经济体制的矛盾就显得格外突出。之后,虽然也进行了若干行政体制方面的改革,但这些改革并没有达到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以社保体制差别为例。改革开放以后,随着我国经济状况的好转,社会保障体制进行过几次大的改革,但各个部门之间仍有一定的差距。这些差距的最终消除,一方面取决于制度的变迁,另一方面取决于综合国力的提高。以上各种经济和政治要素在改革过程中基础和条件的差别性,在市场经济和价值规律的作用下,差别可能会逐渐拉大,这种状态会严重影响改革的整体发展,弱化改革的效果。改革法可以解决各种经济和政治要素在改革过程中基础和条件差别性的问题。首先,改革法可以通过相关的法律条文,保障各种经济和政治要素在改革过程中的协同发展。其次,改革法可动员全社会力量,不断提升各种经济和政治要素在改革过程中的基础和条件。最后,改革法可通过相关的组织机构,加强对各种经济和政治要素的投资与管理,不断推动改革的协调效果和整体效果。
(四)改革法的发展性
改革法的发展性是针对改革的未来趋向及预期而言的,发展性追求的是发展效果。改革是史无前例的伟大事业,具有摸索前行、不断发展的特征。因此,改革法就不是凝固不变的,而应当根据改革发展的实际需要随时变更相关的内容,不断指引改革的发展。一是改革过程中的新生事物是层出不穷的。我国的改革是一场全面而深刻的社会大变革,在这场社会大变革中,涉及的范围之广、领域之多是历史上任何变革都无法比拟的。因此,改革中不断涌现的新生事物将是一种常态化现象。这种常态化现象是符合我国社会主义社会的发展规律的,因为我国的改革本身就是对社会主义发展道路的一种探索,这种探索无可避免地充满着未知数和不可预期性。二是改革法要随着改革的发展而不断发生变化。随着改革的逐步深入,累积的问题和矛盾会不断增加。一方面,随着改革时空的变化,改革法的部分条文已经过时,或者部分地过时,不能解释现实的改革,需要重新修订部分内容。另一方面,现有的改革法无法解释大量涌现的新生事物,需要增加新的内容。值得强调的是,增加的新内容一定要符合中国的改革特色,符合中国改革的实际需要,符合中国改革发展的总趋势和对改革发展的科学预期。总之,增加的新内容要遵循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合生产力发展的规律,不能超越生产力的实际需要。三是无论是修改的内容,删除的内容,还是增加的内容,必须经过国家的最高权力机构审议、批准和通过,决不可随意作主。改革法的任何变动,都是十分谨慎的大事情,决不可轻易变动,要广泛听取党内外及广大群众的意见,以防发生失误,贻害无穷。
参考文献:
[1]陈鹏.马克思主义经济哲学视域中的宏观调控[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6.
[2]葛长庠.控制论经济学导论[M].北京:中国物资出版社,2005.
[3]黃亚钧.宏观经济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
[4]季金华.改革开放三十年我国法律本质理论的回顾[J].北方法学,2009(01):131-140.
[5]宋树涛.改革开放推动我国社会主义法制文明进步[J].红旗文稿,2008(21):6-8.
[6]汤唯.创建中国法学流派的主客观条件[J].法学,2005(12):25-34.
[7]朱解放.马克思的计划调控理论及其在我国的实践基础[J].商业时代,2012(08):21-22.
[8]朱解放.经济调节方式与社会主义的经济改革[J].特区经济,2012(03):130-132.
(作者单位:西北大学现代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