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的生育金,离婚时丈夫也能分吗

2022-06-10 13:43桂芳芳陈倩
现代妇女 2022年6期
关键词:医疗费津贴女职工

桂芳芳 陈倩

“我生孩子的生育津贴他也要分?”很多女性不能接受的是,离婚时撕破脸皮争夺的财产可能还包括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是女性特别享有的生育待遇,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呢?离婚时是否能分割呢?

一对夫妻结婚后,2013年12月生育一女,2014年5月由法院判决离婚。女方在离婚半年后共计领取了近3万元生育津贴,因此男方另行起诉,主张该笔款项为夫妻共同财产,要求依法分割。

法院认为,男方要求分割的是女方在离婚后取得的生育津贴,故应对生育津贴的财产来源、性质等一并予以考察,据以判断该部分财产的归属。

根据法律规定,生育保险金系为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保健需要设立,生育保险费由女职工所在单位依法自行交纳,且不得从职工所得工资中扣除,故从款项来源上讲,该款并非来自女方工资所得。且本案中,女方于结婚同年产女,从缴款时间段上看,亦不全是双方婚后交纳。而从生育津贴的性质而言,其系国家对女职工提供的专门保障,目的系帮助女职工恢复劳动能力,故具有人身依附性和专属性。对该部分财产的性质,因无明确法律规定,故应参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进行处理,该款应为女方个人特有财产。

男女双方于2013年11月登记结婚,2014年7月生育一女,女方领取了生育生活津贴1.5万元,生育医疗费补贴3000元。2014年11月,女方带着女儿离家后双方开始分居。2014年12月,女方起诉要求离婚。男方同意离婚,但要求分得一半女方的生育金。

法院认为,该生育金分为两部分,一是生育生活津贴,该津贴是针对妇女怀孕生产而给予的生活补贴,故应归女方个人财产为宜;二是医疗费补贴,鉴于医疗费是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的共同支出,故该医疗费的补贴应当各半所有。

男女双方于2015年7月登記结婚,2018年2月生育一女。婚后双方因琐事产生矛盾,于2018年3月分居,分居期间女儿随女方生活,女方母亲数次转账给女方将近4万元作为生活补贴。

2019年5月,女方收到生育金2.8万余元。2020年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后男方上诉要求分割生育金。截至二审判决之日,女方该银行卡余额0.58元。

法院认为,首先,根据查明的事实,双方在离婚前分居逾两年,女儿在此期间跟随女方共同生活,女方花费大于男方,且女方在生育期间工资较低,女方母亲多次补贴女方。生育金的使用,应当以维持、恢复和增进生育妇女身体健康并使婴儿得到更好的照顾和哺育为宗旨,优先保障女方及婴儿的基本生活。

其次,双方均确认生育金打入女方银行账户,金钱并非特定物,夫妻双方对共同所有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该账户至离婚诉讼二审判决之日仅余0.58元。故男方主张分割女方生育金之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男女双方于2017年8月登记结婚,2018年10月生育一女。二人婚后常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女方因此起诉离婚。男方同意离婚,但认为女方于2018年12月领取生育津贴、生育补助等合计3万余元属于共同财产,女方认为该笔费用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应当分割。

法院认为,职工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在怀孕和分娩的妇女劳动者暂时中断劳动时,由国家和社会给予必要的经济补偿。女方作为在职职工依法领取的职工生育保险金具有工资性质,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本案中,因女方生育后即携女儿居住生活于娘家,生育保险金用于女儿及其个人日常支出的情况客观存在,男方在庭审中认可此期间未支付过女儿的生活费用,且男方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职工生育保险金仍全额留存。根据维护妇女和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的原则,法院对男方要求分割生育保险金的主张不予支持。

判决五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男女双方于2016年11月经人介绍相识相恋,随后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2019年2月,女方收到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4万余元(其中生育津贴39444元),并在当天进行转存,半月后支取4.6万元。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女儿随女方共同生活。男方上诉要求分割生育津贴以及生育医疗费。

法院认为,生育医疗费是指女职工因怀孕、生育或流产,以及职工因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根据女方提交的生育医疗费、生育津贴报销支付单及其陈述,能够证明女方报销所得的生育医疗费,系女方以个人医保先行垫付生育医疗费用,后由生育保险基金报销取得,因此,女方报销所得的生育医疗费应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生育津贴是法律法规规定对女职工因生育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给予生活费用的生育待遇。生育津贴系女职工因不能工作而通过生育基金或单位发放的代替工资的费用。该费用数额及形成原因依托于职工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具有工资性质,因此,女方的生育津贴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结合上述5个判决可以发现,目前法律对婚后取得的生育金是个人财产还是共同财产缺乏具体的规定。法院对此尚无统一的判决标准,有的案件认定为个人财产不予以分割,有的认定为共同财产。但即使认定为共同财产,也可能基于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的原则或者在生育津贴已经处分、用于女方及孩子基本生活开支的情况下,对此不予以分割。

因此,即使生育津贴可能被认定为共同财产,但是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只要将生育津贴用于子女抚养和日常生活,一般并不被认定为超范围使用夫妻共同财产,那么也不会事后再去分割这笔款项了。

婚姻关系,在一起时讲的是感情,分开时讲的是德行,将各自的财产收拾干净,从此以后,各自珍重。

(摘自《中国妇女报》)(责任编辑 史旺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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