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凯达,陈开军
(西北师范大学 经济学院,甘肃 兰州 730070)
自2006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引导农户发展资金互助组织”,全国各级积极探索并建立了不同类型的农民资金互助社。目前农村地区的资金互助社可分为两类,一类是银保监会颁发具有金融许可证的正规金融组织,主要是农村资金互助社;另一类是无金融许可证并只在民政或工商部门登记的非正规金融组织,主要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的资金互助社和贫困村村级发展互助资金。因性质业务类似,本文将两类统称为农村资金互助社。截至2020年10月,由银保监会批准的农村资金互助社数量只有41家,而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开展信用合作成立资金互助社的有2 159家,累计筹资36.9亿元,累计放贷款42.4亿元[1]34。
农村地区严重的金融抑制造成了农户的金融需求无法满足。农户贷款大多金额小,自身抵押品不足,而正规金融机构贷款流程复杂且时间长,增大了农户贷款成本和门槛。农村资金互助社是农村内生金融需求促生的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2],作为农村的互助性组织,弱化了自身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目标,更多强调的是满足农民的金融需求,促进乡村建设和弱势群体的共同富裕。然而,因为贷款对象和服务性质的特殊性,农村资金互助社普遍面临较高的金融风险,发展状况难以令人满意。有些资金互助社为追求自身利益,提高贷款利率或者违反封闭性原则,偏离互助惠农原则,造成更大的潜在风险。还有一些资金互助社因为管理问题造成运营难以为继,管理人员携带资金跑路。
本文聚焦农村资金互助社贷款特征下的金融风险问题,欲使用经典的金融分析方法,探究资金互助社贷款收益与风险的匹配度关系,厘清资金互助社贷款的风险补偿机制。
梳理关于农村资金互助社运作风险的文献,将文献分为资金互助社风险来源和风险控制两类。
在农村资金互助社风险来源方面,研究者从风险内部与外部来源进行了详细的研究。其中,董晓林等采用二元Logistic回归模型,对江苏省3市4县(区)825户农户参与农民资金互助社的行为影响因素进行分析,发现预期农村资金互助社的风险越高,农户参与资金互助社的积极性越低[3]。刘婧和曹富将合作社资金互助内部突发事件风险分为合作社经营风险、环境突变风险和农户生产风险,提出从影响合作社资金互助突发事件风险识别的主因入手,提高合作社资金互助业务经营的突发事件风险识别和风险管理能力,促进合作社资金互助业务的优化发展[4]。蔡志海通过对贫困村发展互助资金进行问卷调查,考察了互助资金在各地农村试点三年来的基本制度安排、运行状况和绩效。发现互助资金安全和风险仍然面临来自于政府、村委和优势群体的挑战[5]。
在农村资金互助社风险控制方面,研究者从风险的可控度与风险控制的方法进行了详细的研究。在风险可控度上,王刚贞提出资金互助社的风险可控程度完全依赖于负责人的风险管理意识和风险管理能力[6]。李明贤和唐文婷运用博弈论模型证明了在社员具有同质性的情况下,纳什均衡中社员提供的资本金数量要小于资金互助社达到帕累托最优时需要社员提供的资本金数量,解释我国大多数农村资金互助社资金来源不足、资金规模太小的现实,因此资金互助社的风险可控[7]。王劲屹和张全红认为互助社风险可控的情况下,为了让其实现可持续性发展必然要面对其风险,因此需要金融主管机关采用非审慎监管,提高风险容忍度[8]。在风险控制方法上,对于资金规模的风险探究,陈东平和张雷指出资金互助社的贷款主要表现为关系型贷款,并通过实证分析验证了资金互助规模越大,资金互助组织信用风险越高的假说[9]。贾晋和申云基于四川省两类农村资金互助社的微观信贷数据,采用固定效应模型定量回答了农村资金互助社的最优互助金规模,并提出独立社和内部社的互助金规模在1 500~2 800万元的区间范围相对合理[10]。在风险控制方法上,刘西川和李渊基于5省160个样本村互助资金的调查数据,运用倾向得分匹配法实证检验了村级发展互助资金实行分期还款对其信贷风险的影响,研究发现村级发展互助资金实行分期还款有利于降低其不良贷款[11]。
结合上述观点,已有研究对资金互助社的风险来源从内部外部进行了分类,并研究了资金互助社风险的特点和影响因素以便更好地管理和控制风险。但是鲜有文献聚焦于资金互助社的微观金融运作机理,也没有详细阐述金融风险产生的源泉和逻辑过程。因此本文借助这一问题,聚焦于资金互助社的贷款特征,将资金互助社的贷款收益与风险相匹配,试图从微观角度解释资金互助社较高金融风险的原因。
有关金融风险收益的研究最早可以追溯到16世纪理查德·坎蒂隆、亚当·斯密等,他们在著作中在论证利息合理性时有所涉及,但只是说明了利息率与风险的相互关系,但对于所承担的风险以何种收益水平进行补偿没有明确说明。
作为现代金融学的开端,1952年马克维茨《投资组合选择》一文奠定了现代资产组合理论。马克维茨认为,投资者在追求“预期收益最大化”的同时,也在追求“收益不确定性”最小[12]。投资者在期初决策的时候,必然力求使这两种相互制约的目标达到匹配。马克维茨的均值—方差分析方法成为了金融投资理论的基石。夏普、林特纳和莫辛在1964年同时提出资本资产定价模型(CAPM模型),该模型是对风险、收益如何定价和度量的匹配理论,根本作用在于确认期望收益和风险之间的关系,是现代金融市场价格理论的支柱。
基于马克维茨均值—方差理论和CAPM模型,发展出了各种比率,以评价单位不同风险上的各种收益大小,如特雷诺比率衡量的是承担单位系统性风险所获得的超额收益,夏普比率衡量的是单位总风险上的风险调整的收益大小,本文根据均值—方差理论和CAPM模型,参照夏普比率的计算思路,将农村资金互助社贷款的期望收益除以贷款收益方差,以此衡量单位贷款风险上的收益能力,并与正规、非正规金融机构进行比较。
在已有研究的基础上,本文认为农村资金互助社(以下简称互助社)贷款特征下的金融风险方面问题可分为以下几点。第一,互助社的存款与贷款利率较高,有的远高于正规金融机构[13],根据农业信贷补贴理论,互助社的贷款利率区间不合理,远离为农服务的初衷。第二,贷款对象即农户具有潜在较高的信用风险[14]88,其中农户的生产性贷款相关性大且与自然灾害造有关,非生产性贷款的还款来源不明确。第三,盈利能力不足带来的运营风险[15]40,以上问题加之农村老龄化、空心化日益严重的背景下,信贷需求有限,使得互助社单位风险上期望收益有限造成盈利缺乏持续性。下面对互助社的金融运作过程进行简单的分析。
假设互助社具有存款金额为D,存款利率为id;发放贷款金额为L,贷款利率为il;包括自然灾害等原因发生致使农业减产从而导致农户违约的概率为P,违约损失率为δ(参照《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中内部初级评级法的标准,房产抵押或者土地使用权抵押的违约损失率为0.35[16],因而假设δ>il是合理的)。
则互助社因存贷利差产生的利润π为:
π=Lil-Did
(1)
同时农户以1-P的概率不违约,互助社收益为Lil;农民以P的概率违约,互助社的损失为δL,因此互助社发放单个农户贷款的期望收益E(x)为:
E(x)=(1-P)Lil-PδL
(2)
互助社发放农户贷款的收益方差σ2为:
σ2=E(x2)-E2(x)=[(il+δ)L]2P(1-P)
(3)
则贷款单位风险上的期望收益I(可理解为风险补偿)为等式(2)除以等式(3),得:
(4)
由上述等式,可知:
若互助社的贷款L由n笔贷款组成,即:
第i笔贷款的权重为wi,第i笔贷款与第j笔贷款的相关系数为ρij,则互助社所有贷款的收益方差var(x)为:
(5)
设il*,P*,ρ*为金融等金融机构同期变量,为便于比较,假设P,il,ρ都比il*,P*,ρ*高Δil,ΔP,Δρ,则计算资金互助社缺失的总风险补偿为:
(6)
(7)
等式(7)表明互助社的总风险补偿收益低于银行等金融机构的风险补偿收益。
将上述分析结果画成I与P,il,Ρ之间的抽象函数图,见图1,其中带星号的表示同期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变量,不带星号表示互助社的变量。
图1 I与P,il,ρ之间的关系
由图1中(2)(3)可知由于违约概率和贷款之间相关性较银行等金融机构高,互助社由此缺失了风险补偿。当互助社贷款利率大于同期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利率,如图1中(1)所示,互助社由此获得了一部分风险补偿。(7)式一定程度上从定量角度证明了互助社由于贷款产生的风险与收益不匹配,即收益无法补偿风险敞口。还可以从定性角度来分析(7)式,假设民间借贷等非正规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能够识风险(民间借贷存在盛久不衰的现象说明了此假设是较为合理的),那么民间借贷等非正规金融的(7)式应该是大于或等于零,但是互助社的贷款利率基本不可能超过民间借贷利率,否则农户就会转向民间借贷,互助社就缺失放贷渠道了,因此互助社开展业务要存在的前提是(7)式必定小于零,即互助社存在风险补偿困境。
为弥补缺失的风险补偿和缓解风险补偿困境,互助社提高了相比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这是一种市场化下必然的行为,这便是互助社较高贷款利率的金融原因。但(7)式表明较高的贷款利率并没有弥补因违约概率和贷款相关性而缺失的风险补偿,即发放的贷款也没有完全获得风险补偿。特别是贫困村的互助社非营利性原则,资金收益小导致发展可持续性不足[17]。由此分析可知,大部分互助社都存在以上风险补偿困境问题,使得互助社发展状况难以令人满意。
图2 农村资金互助社与正规、非正规金融机构
互助社相比于其他金融机构风险更大,却又得不到风险补偿,使得大部分互助社业务难以为继,政府和监督部门便对建立互助社持谨慎态度。虽然关于互助社的立法在学界呼吁很高,相关立法却迟迟未推进。经过以上分析,可知互助社贷款特征下的金融风险问题可由以下几点引起。
根据文中的(1)式,高存款利率会减少互助社因存贷利差产生的利润π,从而减少了单位风险上的利润补偿。
尽管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互助社吸收存款利率不能以高息的方式吸收存款,有的互助社承诺不支付固定收益,但他们都直接或间接地提高了存款利率。互助社的存款者基本为有贷款需求的农户,互助社的资金来源严重不足。在贷款需求大于存款供给和金融机构吸收存款竞争激烈的前提下,如何吸收大量存款的它面临的一个问题。互助社是由社员发起的,社会人际是互助社纳存的一项重要因素,但是只有高存款利率才能使得社员具有经济利益,因此互助社大多都会以高于同期金融机构的利率吸存,或者赠送储蓄者相关礼品。这些措施虽然吸引社员存款,但是也增加了互助社的资金成本,降低了收益。
当贷款金额L减少时,会使互助社因存贷利差产生的利润π减少,导致运营难以为继。当前农村空心化、老龄化等问题日益严重,从事农业生产的往往是“386199部队”(即妇女,儿童和老人),这些人的贷款需求并不大,大多满足于自给自足的现状,并不愿意扩大生产。同时封闭运行是资金互助社的合法边界之一,封闭运作进一步缩小了有潜在信贷需求的客户市场。因此,互助社面临的重要难题是贷款需求有限,作为资产端性质的贷款金额不足,会导致互助社没有稳定的利息收入,致使运营难以为继。
从农业生产的性质上看,“增产不增收”是对农业弱需求弹性的形象描述,当遇丰收之年时却由于农产品价格降低,致使农民收入增加有限,而遇到自然灾害频繁之年,往往颗粒无收。一旦遇到自然灾害,农业欠收影响农民贷款偿还,加大了互助社的坏账比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资金互助社贷款主要集中于农业生产,其他资金互助社也有近三分之一的贷款用于农业生产。一经发生贷款损失,互助社容易发生挤兑风险[15]40,存款流失影响其流动性,致使互助社面临的流动性风险大于一般的金融机构。
通过上文的分析,本文认为资金互助社的风险补偿要小于其他银行等金融机构这一困境,这是互助社众多金融风险问题的根本原因。在进一步分析了引起风险补偿困境的原因之后,针对各种变量的对风险的影响情况,在互助社结构性、惠民性等特点不变的情况下,提出了以下建议。
前文对风险的分析,采用的是总风险的计算。总风险可分为系统性风险与非系统性风险,系统性风险是难以避免的,但是对于贷款的非系统性风险是可控的、可降低的风险。
完善农村金融市场,必须要建立强有力的外部监督。要防止互助社恶意吸收存款和高利率放贷,同时规范存贷款利率在合理的区间浮动,维护互助社好便民、利民的初心。农村地区的熟人网络,虽然便利借贷过程,但易使贷前审查和贷后跟踪流于形式[19],工作人员要加强对贷款的监督审核力度,政府或监督部门要督促其规范存贷流程,在源头上控制互助社的非系统金融风险。
面对互助社原始资金不足、难以覆盖风险敞口的情况,可适当吸收社会资本,以增加资金活力。目前互助社的资金主要来源于农民存款、财政注入、其他组织和和人的资助这几个方面[1]37,互助社资金来源有限。若适当拓宽资金来源,增加更好满足农民信贷需求,还能在一定程度上对互助社的商业激励和增强外部资金所有者进行监督。同时当风险来临时,互助社只要有足够的资金,便可防止挤兑风险,增加社员对自己存款安全的信心。
农业保险是农业生产者而提供的对遭受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疫病、疾病等保险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提供保障的一种保险。为降低自然灾害等原因引起的农户违约概率和农作物经济损失,互助社可以将一部分贷款额预留并代替农户购买保险,或者鼓励贷款农户自行购买农业保险,待风险发生时取得相应补偿,降低损失。政府或者互助社应该积极宣传农业保险,让农户了解农业保险相关类型,让农业保险降低事后损失,使其真正惠农,扎根农村。
在金融脱媒的大趋势下,各正规金融机构都在实施积极的金融策略,主动增加资产与负债。对于农村的资金互助社,在面对贷款需求不大的环境中,应该实行更加积极主动的贷款策略,寻找潜在具有信贷需求的客户,让他们有资金建设家园和投入农业生产。还可以与农村合作组织、集体组织签定协议,与这些大客户建立稳定的金融关系,让金融的雨露滋润农村的大地。但是对于弱质性、高风险的农业,这些积极的贷款策略必须要有政府的支持,否则嫌贫爱富的金融特性难以支持这些实体。
农村资金互助社的业务性质具有两难的特性,一方面是便农为农的服务目的,因此不能过高提供贷款利率,另一方面是贷款具有较大的风险,易造成亏损。所以从这两方面看大多数互助社都面临风险补偿困境,因此要解决这一困境,政府或者互助社必须建立风险补偿金,当互助社面对风险补偿困境时,使用这一部分资金进行一定程度的补偿,从而在外部上资金予以支持,减少互助社倒闭的风险,舒缓风险补偿困境。
综上所述,互助社的性质和业务决定了这是一个利民但是风险较大的组织,政府和监管部门应该容忍一定范围内的风险,努力降低非系统风险,实行差别化金融支农政策[20],让农村资金互助社实实在在的满足农户借贷需求,从而完善农村金融市场,让资金进入农村,助力乡村振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