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警事科学的演进历程及其启示

2022-06-06 07:24吴海荣
四川警察学院学报 2022年2期
关键词:警务学科科学

吴海荣

警事科学(Police Science)是研究警察(police)机构和警务(policing)过程的科学①。作为一门应用型科学,它结合了警务领域其他相邻学科的研究方法和主题。它包括警察所从事的所有工作以及外部对警务和公共秩序产生影响的所有方面。警事科学试图解释事实,获取有关警务实践的知识,以便进行概括和预测未来可能出现的情况②。目前,它在西方警学界还只是一个学术工作术语,用来描述警事研究正如何走向一个被接受和确立的学科。

现代警务制度起源于西方社会,以英美为代表的西方国家警事科学研究和警察教育走在世界前列。但是,西方学者对警事研究更多的是专注于某一个警务问题或警务行为开展专题研究,缺少研究的系统性,很少将警事研究上升到学科建设的高度,尤其是将科学哲学的观点和警事科学学科建设结合起来。例如,2013 年,德国警学者克斯滕(Kersten)和伯查德(Burchard)曾对德国警事科学的历史和观点进行了细致的分析,但他们既没有说明什么是警事科学,也没有讨论这门学科是否真的存在[1]。2017 年欧洲警察科学与研究公报(European Police Science and Research Bulletin)特刊刊登了主题为“欧洲警事科学与实践”的一系列警事研究的成果,但是这些论文都没有基于学科形成的视角对警事科学研究进行分析,只是认为警事研究缺乏适宜的外部环境或者缺乏发表和交流警事研究成果的专业学术期刊或年度论坛等[2]。目前为止,西方可见文献中只有克里斯托夫·内格尔(ChristofNagel)和安东尼奥·维拉(AntonioVera)就西方警事科学是否是一门已经成形的学科进行过尝试性探讨[3]。国内学者也对西方警事科学开展过研究并形成了部分成果,例如王大伟的《西方警察科学的引进与启迪》,张兆端的《中西警察研究史述要》,孙中华、梁辉的《中西警察学研究的区别与联系》等。目前,国内学者对西方警事研究的成果多是按时间先后介绍西方警事研究进展,对中西警事科学的比较研究也多是内容上的比较,缺乏对西方警事科学演进研究发展脉络的系统研究。对中国警事科学学科自身形成的规律性认识也不够,更没有上升到基于科学哲学视角的学科建设的高度。学科是专业发展的依托和基础,而专业又是学科人才培养的基地。公安高等教育改革离不开科学研究的支撑,一流学科和一流专业建设成为当下中国警察高等教育改革的重点。因此,对西方警事科学的演进历程进行检视,借鉴西方警事科学研究的优点,回避其缺陷,定位中国警事科学发展的科学方向,以及探索如何和西方警事科学研究接轨,这都是当前中国警学研究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本文在梳理西方警事科学研究的相关文献和社会科学哲学理论的基础上,结合西方学者斯托克(Stock)和克里斯托夫·内格尔(ChristofNagel)等提出的社会学学科形成阶段的理论模型,对西方警事科学的演进和发展历程以及目前面临的困境进行了分析,并创新性的提出构建中国警事科学学科的对策和建议。

一、西方警事科学的演进历程

西方学界对新兴科学学科的研究早期大多都集中在自然科学上,科学哲学家库恩(Kuhn)以物理学等自然科学学科的发展作为例,区分了常规科学和“科学革命”,认为学科发展遵循进化生物学的逻辑,只有在“科学革命”之后才会形成新的科学生态位,即新的科学领域出现突然、剧烈和根本性变革,发生“科学革命”“范式转换”之后才会形成新的科学[4]。后来学者们发现这些观点移植到社会科学学科并不合适。“科学革命”在社会科学中很少见,社会科学是渐进式而非根本性变革。科学哲学家斯托克(Stock)在总结了社会科学学科的发展历史后提出社会学学科发展需要经历萌芽、解放和巩固三个阶段,并总结了从一个阶段进入下一个阶段需要的各种条件[3]。一门科学学科的萌芽开始于其他学科的科学家对某一领域的研究,这些跨学科的研究成果积累起来,就逐渐形成了新的科学学科。因此,“新”就体现在“现有”的跨学科性。新学科在解放阶段的稳定性取决于使用共同的理论框架来开展研究工作,并且该框架下的研究能够展现出“生产性”和“激活”创造力,前者提供了问题的解决方案,后者则启动了该领域的进一步研究。新的社会科学的萌芽和解放阶段与认识论有关,但它最终巩固则发生在可操作化的制度层面。因此,一门新学科的形成和发展根本上取决于学科制度结构的发展。

(一)基于认识论的维度:萌芽阶段与解放阶段的警事科学

西方社会关于警事的专门研究活动出现较早,18 世纪末就开始了对职业警察制度的探索。英国学者特里克·科奎豪恩(Patrick coquehoun,1795)在《论伦敦警察》一书中提出:“警察应该被看作一个新的学科”。西方关于警事的研究主要始于对警察暴力的分析和担忧。1829 年,英国内政大臣罗伯特·比尔(Robert bill)在《警察训令》中指出:警察对待公众要讲究文明礼貌、警察行为要获得合法性支持、警察要有良好的情绪控制能力等。奥地利的汉斯·格罗斯(Hans Gross,1892 年)提出为了提高侦查犯罪的准确性和效率,应采用有助于分析犯罪现场的科学程序和技术程序。尽管美国学者福斯迪克(Brian Fosdick)于1915 年和1920 年就先后出版《欧洲警察体制》《美国警察体制》等研究成果[5]。英国在1928 年也出版了专门研究英国警察部队的工作、组织、历史的警察类杂志。不过,著名警学家罗伯特·雷纳(Robert Reiner)认为西方“对警务正式的学术研究只有大约50 年的历史”“与大多数学科相比仍然很年轻”[3]。1950、60 年代,西方警事科学都处于萌芽阶段。20 世纪60、70 年代,这些活动才达到临界点,标志之一就是沙利文(Sullivan)1966 年在《警察学导论》教科书中介绍警事科学[6]。当时警事科学研究的内容就是警察机构和警务活动,这种认识在接下来的几十年中变得更加突出和清晰。相关研究活动的跨学科特征也变得尤为明显,从1960 年代到1980 年代,大多数学者的警事研究都是在犯罪学、社会学、心理学等其它学科中跨学科进行的。

警事科学从萌芽阶段到解放阶段的过渡始于1970 年代初,并在1980 年代继续发展,警务领域共用或通用的理论框架使用越来越多,新理论生成和假设检验研究活动在20 世纪90 年代急剧增加。70 年代到90 年代这20 年中,越来越多的学术研究人员将“符号互动论”“标签法”等理论应用于警务,并开展了相关理论和实证研究[3]。90 年代,研究从宏观理论转向以政策为导向、以控制犯罪为重点,警务科学知识的产生进一步加快,这些研究发展的一个重要结果就是犯罪科学出现。犯罪科学与警事科学有明显的重叠,然而,警事科学的范围远远超出了研究、理解和控制犯罪的范围。围绕这些区别的争论也表明警事研究处于多个研究领域的交叉点,因此警事科学具有明显的跨学科性,研究范围广泛,包括警察管理、警察专业化、警民关系和警察执法问题以及涉及刑技侦查的警务技术等等。这些研究活动生成了大量的文献,其中包括一些经典文献,例如,班顿(Banton,1964)的《社区警察》,比特纳(BittNer,1973)的《警察在现代社会中的职能》或曼宁(Manning,1977)的《警事工作:警务工作的社会组织》,罗伯特·雷纳(Robert Reiner,1984)的《警察与政治》,以及“社区警务”“邻里守望”“破窗警务”“问题导向警务”或“循证警务”“无增长改善论”等大量的理论和实证研究[7]。在警事科学理研究成果丰产的同时,西方警务技术研发也成就卓著,发明了笔迹检验技术、识别犯罪的“贝特林体系”、犯罪指纹学、犯罪手法分类法、痕迹检验、刑事理化检验、犯罪心理测试、DNA 检测等警用技术。总的来说,仅从纯粹认识论的角度来看,西方警事科学是一门无可争议的科学学科。当然,上述研究的发展主要反映了英美警事科学的情况,其他西方国家的警事科学进步明显落后于英美两国。例如,德国20 世纪60 年代初开始警事研究,这项研究也大多涉及犯罪学。在随后的几十年中,德国学者加快了对警务新知识的生产,但直到20 世纪90 年代初,才开始就警事活动进行数量和质量都较高的跨学科探究。然而,在杰出并且产生重大影响的警务研究中,德国等中东欧学者的研究成果较少,其中一个原因是受语言文字的影响,英美研究人员创造的警务新科学知识多用英语发表的,由于英语的通用性,其成果能够迅速在世界范围内传播。尽管警察制度(例如,集中与分散)和法律传统(普通法与民法)存在重大差异,将英美警事研究的一些发现应用于欧洲、非洲或亚洲警察队伍时也存在一定困难,但就警事科学的认识论出现而言,警事研究成果没有特定的国家差异。不过,随后的巩固阶段则主要取决于是否在国家层面建立了相应的制度结构。

(二)基于制度主义的维度:巩固阶段的警事科学

学科制度在科学知识的丰富和学科独立及成熟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制度主义的概念理论和警务制度之间存在明显的契合度,但是,以前很少有基于制度分析视角的警事研究。根据迪马吉奥和(DiMaggio)等的观点,制度结构产生基于四个条件。第一,该领域组织之间的互动增加,例如,定期举办的国际和国内学术会议、专职人员的咨询交流活动。第二,出现了明确界定的组织间最具有影响力的统治结构和联盟模式,学术中心——边缘结构的制度化,例如:由中央委员会或主要参与者分配科学研究资金。第三,组织必须应付的信息负荷增加,即学术信息流动增加,例如,研究结果交流、专业人士教育培训计划、出版正式书籍期刊等。第四,形成一个清晰的共同的意义系统,即出现该研究领域的集体共同认同的定义和概念,形成专业协会的组织。西方社会科学哲学家们认为这四个条件也是科学学科制度化必不可少的基础,其为评估类似警事科学这样的新科学学科的形成提供了指导和依据[8]。

1.组织间联系的密度增加

科学研究中最常见的组织间联系形式是通过各种会议为参与者提供相互展示和讨论研究成果的机会。这种情况已普遍存在于所有已建立的学科中,并且在21 世纪的全球化环境中,参会的科学家通常来自不同国家。此类活动在警事科学中非常罕见,而且组织的规模要小得多。目前,较著名的国际警察局长协会或苏格兰警务研究所的年会活动明显无法与其它学科的国际研究会议相比,法学或犯罪学领域的大型会议也不会冠以警事科学的名称。只有由欧盟执法培训机构组织的极少数会议勉强称得上国际警事科学会议,不过,其议题范围重点限于欧洲,而且与会者的人数不多,会议规模一般。和已建立的学科相比,西方警事科学领域的组织间联系密度总体上相当低,警事研究人员之间的跨境合作尤其不足[2]。从而不利于警察科学作为一门独立科学学科的地位。

2“中心-边缘”结构的制度化

西方警察机构内部和机构之间存在明确的统治和联盟模式,警事研究机构之间的情况则各不相同。在过去的几十年里,大多数西方发达国家已经出现了形式和范围大不相同的“中心-边缘”结构。例如,英国内政部利用拥有的财政资源赞助了大量的警事研究活动,因此,内政部在该领域发挥着主导作用。德国联邦教育和研究部的民事安全研究项目和2006年成立的德国警察大学在分散的德国联邦警察系统中扮演警事科学研究中心枢纽的作用。德国警察大学是一所由全德国联邦州政府内政部资助的专业大学,它为来自德国各地的警察提供为期两年的公共行政——警察公共管理硕士课程,学员在成功获得学位后会被提升到更高的警察部门。德国警察大学是分散的德国联邦警察系统中唯一不归属于19 个独立警察部队之一的机构,它是研讨德国警事学术与实践之间最重要的机构。在德国警事科学研究和教学系统发展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美国司法项目办公室也扮演着类似的角色。欧盟凭借“地平线2020 计划”项目中“安全社会”部分的数百万美元项目资金或欧盟执法培训机构(CEPOL)不断增长的活动成为欧洲警事研究的主导者[3]。因此,大多数西方国家的警事研究领域都存在“中心-边缘”结构,支持警事科学作为一门科学学科的地位。

3.不断增加的信息交流

反映科学环境中信息交流的最明显媒介是学术期刊。学术期刊不仅发表科学研究传播研究成果,而且还审查提交的稿件,以确保其质量符合学术标准。英美两国都有专注于研究警务问题的专业期刊,然而,它们的科学性质各不相同。另一个反映学术信息交流的重要工具是学术学位课程。西方有大量的专注于警务的学术学位课程,并在其课程或实务名称中明确包含属于警事科学或警事研究的术语,尤其是在英美国家。突出的例子是美国纽约约翰杰刑事司法学院的警察研究专业理学学士课程,英国利物浦约翰摩尔斯大学高级警务研究的哲学硕士和博士课程。在英格兰和威尔士,中央政府于2012 年成立了警务学院,它属于警察部队的专业协会,并建立了警察资格教育框架(PQEF)[9]。此外,还存在大量具有数十年悠久传统的权威期刊,例如,《国际警察科学与管理杂志》《欧洲警务研究杂志》。因此,这些期刊和上述学位课程的存在有利于强化警事科学作为一门科学学科的地位。不过,西方其他一些国家学术交流的情况就要差很多,例如,德国只有两种勉强称得上科学期刊的杂志定期发表有关警务问题的研究论文,两者也都没有使用双盲同行评审过程。德国警察大学也有硕士学位课程,其名称是“公共行政——警察公共管理”,其课程几乎没有提到“警事科学”或“警事研究”等术语。英美两国外的西方国家警事科学领域的学术信息交流明显不够,从而弱化了警事科学作为科学学科的地位。

4.研究领域的统一定义

西方警察高等教育学位名称中“警事科学”一词的特殊缺失表明了警事科学成为一门科学学科最重要的障碍:在参与该科学领域的组织和个人相互之间缺乏共同的学术意义系统。在已建立的科学学科中,学科名称用于研究项目、学术部门、教授职位等的名称。例如,在物理学科中,学生获得物理学位,成为物理学家,可能成为国际物理学联盟的成员,并可参加国际物理学术大会,了解本科学领域的最新发展。在警务领域,只有在英美获得警务科学学位是可能的,甚至那些警事研究最负盛名的大学也更喜欢其他学科的名称,例如“刑事司法”或者“犯罪学”。一些学术机构如纽约城市大学约翰杰刑事司法学院,英国卡迪夫大学也会聘请警事科学教授。但绝大多数警务领域的研究人员是在犯罪学、刑事司法或公共管理部门工作。在德国,只有波鸿鲁尔大学(RUB)有一个警事科学教授职位,职位名称是“犯罪学和警事科学”[3]。据不完全调查,目前在国家或国际层面上没有重要的专业协会明确关注警事科学并使用相应的名称,例如,没有美国警事科学协会,没有德国警事科学协会,也没有国际警事科学协会。总之,从参与该科学领域的组织和个人相互沟通和交流的角度上说,警事科学研究领域的统一定义存在重大缺陷。因此,西方警界学者认为“警事科学中几乎没有科学共同体,警事科学也不具有科学学科的地位。”[6]

二、西方警事科学发展评析

西方学界的警事研究基本遵循行为主义社会学的研究范式。行为主义社会学主张从个人和客观性出发来解释个人的外显行为,然后再将个人行为扩大到人际交换领域,使之成为能解释社会现象的理论。行为主义社会学的研究范式在社会工作理论和实务科学化方面曾经成效显著,但由于忽略了组织和制度对个体行为的影响,其研究方法和理论无法解释世界复杂的变化。西方警事研究注重警务实践,以警务行为为主要对象,多量化实证而少组织建构,西方追求实用和效率的警察文化又进一步弱化了警事研究的学理和制度建设。因此,西方警事研究在取得丰富成果的同时也存在很大的局限性。目前为止,西方警事研究满足了科学学科的认识论先决条件,相应的学科制度化建设只在英美等少数国家局部出现。西方警事研究学术交流中最明显的缺点是缺乏健全的、有充分依据和公认的统一定义,很少涉及到警事科学学科建设的制度化方面。西方学者克里斯托夫·内格尔(ChristofNagel)和安东尼奥·维拉(AntonioVera)在斯托克(Stock)等学者的理论基础上进一步细化了社会学学科演进和发展的理论模型[3]。

图1 新科学学科出现的阶段

按照这个模型,目前西方警事科学发展处于第二和第三阶段之间,因此不是一门完整意义上的科学学科。从认识论的角度来看,西方警事科学满足了科学学科的先决条件。但是,相应制度结构的发展仍然不完整。即使在拥有最悠久的警务研究传统和最发达学术机构的英美国家,警事科学也不是一门正式的科学学科。在欧洲的其他国家,进展就更为缓慢。例如,关于警事科学是否应该在德国具有科学学科地位的仍在争论中。2006 年德国警察大学成立时,其主要使命就是“培育和发展警事科学”。政府和学校的官方文件也都明确主张将警事科学制度化为德国的一门科学学科。2007 年德国警察大学设立了第一个也是唯一一个命名为“警事科学”的教授职位。不过,2013 年学校又修改了先前旨在将警事科学建立为独立科学学科的战略。西方警事科学学科不发达,对其研究成果传播带来了不利影响。尽管在犯罪学、社会学、公共行政等几个不同科学学科框架中对警务进行研究也取得了不错的成效。但是,西方学界也认为,就警察的合法性和专业化而言,警事科学向一门独立科学学科发展显然是必要的,来自英国“警察教育资格框架”(PEQF)项目的实证研究揭示与犯罪学紧密相关但是比犯罪学涵盖的范围更大的警事科学将非常利于“循证警务”(EBP)的发展,也更加有利于警察职业化和警务人才的培养[10]。警事科学作为一门独立学科能够促进从业人员和政策制定者获得专门开展警事科学研究的机会,因为他们就不再需要在一系列其它学科中寻找相关工作。此外,对警事领域的更大关注可能会促进警事科学家使用更合适、更易于理解的语言撰写他们的出版物,以改善其研究成果的传播。警事科学不发达的一个重要不利影响就是学科建设和知识生产的“合法性”丧失。学科发展的环境不仅需要知识生产效率的技术环境,同时还需要有制度环境,即一个学科所处的法律制度、文化期待、社会规范等为人们“广为接受”的社会事实,即获得“合法性”。在这种合法性的庇护下,学科发展的规则会进一步精细化,规则也促使学科涉及组织获得资源和稳定性,提高组织生存的可能性,从而促进学科的进一步发展。实际上,高效的警务实践活动也需要和支持警事科学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9]。在许多情况下,警察机构追求纯粹的技术目标,例如,维持社会治安,但是也并不能忽略掉一个事实,即维护警察机构的“合法性”外衣是非常重要的。警务组织合法性不仅指公众对警察的看法,还指其在国内外的机构间交流中获得认可。西方警学界也认为由于组织场域的制度化与其专业化密切相关。独立的警事科学学科的制度功能有助于培养和维护现代化、专业化、公开透明的警察队伍形象,让从业人员获得“逻辑自信”[8]。因此,进一步发展警事科学,使其成为一门成熟的科学学科对于警察领导人、公共行政人员和政策制定者来说都是必需的。但是,由于各国管理体制的差异和分割,要实现这一目标,西方警界还面临很多需要解决的具体问题。例如,创建专门的研究警事科学的学术机构,制定相应的研究计划,建立大学警事研究中心以便让高校成为警事研究的重要组成部分。成立专业协会来组织具有明确科学特征的警事问题会议或代表大会。建立科学期刊采用双盲同行评审程序发表研究成果。最重要的措施是提高参与警事研究的组织和个人相互间的学术交流,尤其是需要结束“警事科学”一词在学术机构和学位课程名称中很少提及的情况。

三、西方警事科学发展对我国警事科学学科建设的启示

警事科学是警察和警务学术的基本科学,同时也是警察教育的主体学科,事关警察教育健康发展和高素质警察后备人才的培养。国内学者在不同历史时期从不同角度对中国警事开展了研究。通过多年的努力,警事研究的成果已经得到了有关学术机构和管理部门的肯定,其中一些相关学科名称得到了学术界的承认,高等教育系统已将其中一部分列入专业学科目录。但是,中国警学界的警事研究起步较晚,目前中国警事研究同样面临推进和完善学科建设的任务和困境。

首先,中国警事科学研究没有真正意义上的科学共同体,缺乏该研究领域的统一定义及以其为支撑的学科体系,导致警事科学学科建设进展迟缓,鲜有创新生成的统一理论或原理出现③。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缺乏一个学界广泛认同的警事科学的学科名称或概念。警事科学作为一门学问越来越受到重视,但是,对于什么是“警事科学”国内没有成熟的统一定义。甚至到目前为止,警察教育界、学术界对于“公安”与“警察”是一个概念还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公安学”与“警察学”到底是什么关系等问题仍存在分歧④,“警事科学”或“警事学”更加很少有人提及。国内较严谨的学者涉及到警察学或公安学的论文大多有关于名称的注释或说明⑤。第二,没有明晰的警事科学研究内容。西方国家警事科学研究范围也并不十分清晰,但研究内容是明确的,即警事科学是“研究警察机构和警务过程的科学”。第三,缺乏明确的冠以警事科学名称的学术交流会⑥。国内学界举办过很多与警察职业活动或内容有关的学术会议,会议多以犯罪学或法学等相关学科的名称出现。其中部分内容与警务密切相关,例如,中国法学会警察法学研究会2020 年年会论坛中,有学者发言题目为《新时代枫桥警务模式的创新发展》《警察酒精检测权行使与救济》等⑦。这样的情况也正好说明中国警事科学尚未成为一门真正独立意义上的科学,没有获得学术上的“合法性”。

其次,警事科学至今还没有形成独立系统的学科体系,严重制约了警察高等教育的发展。尽管中国警察高等教育近几十年来发展很快,但是,在实际工作中,警察高等教育被严重分割,缺乏宏观上的统一指导和管理,缺乏“趋同性”。我国的警察高等教育大体分为两类。一是公安部和省级公安机关管理的公安警察院校,二是司法部和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管理的司法警察院校。两类警察管理部门及其所属的教育科研机构在警察教育和科研交流时条块分割明显,课题申报和学术交流大多在各种行业内部进行。警事科学及相关专业在学科体系的归属逻辑上不够清晰,让人困惑。警事科学在国家学科分类和专业目录中缺乏独立的地位。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学科分类与代码》[11](下简称国家标准学科分类与代码)和《授予博士、硕士学位与培养研究生学科专业目录》[12]没有明确命名的警事科学学科或专业(也没有警务学或警察学)。同时,在《国家标准学科分类与代码》中,被人们习惯统称为“军警类院校”之一的军事高等教育中则有和“法学”并列的“军事学”学科,其下设有“军事理论”“军事心理学”“军队指挥学”等一级学科以及相对应的“军事情报学”等二级学科。在《国家标准学科分类与代码》中与警务工作紧密有关的“刑事侦查学”则属于为法学下一级学科“部门法学”中的一个二级学科。又例如,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21 年)[13]中“公安学类”专业归属于法学门类,“公安技术类”专业则归属于工学门类,而在《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指导性专业目录》(2015)[14]中则设置“公安与司法大类”,和警务行为相关的“警察管理”“刑事科学技术”等专业归为公安类,将同样和警务行为密切的“司法警务”“刑事侦查技术”等专业则列入法律司法类。又例如,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21 年)中有“司法警察学”专业,其紧靠“国际经贸规则”专业设置在法学类下面,同时,公安学下面又没有设置类似“公安警察学”类的专业。目前,警察高等教育的课程或专业名称多以警务行为命名,这种按行为差异而不按学科知识体系作为课程分类设置标准的科学性和系统性存疑。同时,由于警务行为本身的多样性,还会出现和课程相配套的教材建设跟不上课程名称的变换速度。尽管当前警察(公安)高等教育界大力开展教材建设,但一些警事科学类的教材建设依然严重落后于现实的需要。与此同时,还会出现因忙于应对新课程教材建设而忽略已有的较为成熟学科的教材建设情况。例如,很多警察学院(公安或司法警官院校)都开设有“世界警察概论”课程,目前多采用2008 年四川大学出版社出版《世界警察概论》作为教材,尽管一线任课教师觉得该课程的教材内容急需补充更新,又难以找到适宜替换的新教材。更为严重的是一些“紧跟现实需要”新设置的警务类课程没有正规出版的纸质教材,要么是教师临时自编的讲义,有的甚至连讲义都没有,这样的情况严重影响了课堂教学的效果,制约了警察高等教育人才培养质量。

国内学者发表和出版有相当数量与警事相关的学科建设类的论文和著述。例如,李坤生的《对“警察学”及其学科体系建设的构想》,余茂焱的《关于警察高等教育学科建设问题的宏观思考》和聂英斌、卢建军的《新时代中国警察学理论创新发展论纲》等。不过,对学科体系建设一些根基性问题,尤其是研究领域的核心概念一直充满分歧和争议。例如,早在上个世纪80 年代,在警学界的基础研究中就开始注意区分研讨“公安”与“警察”的异同,至今几乎每一研讨公安学科构建和基本理论的著述都要提及“警察”或“公安”二者的关系问题[15]。2011 年3 月,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批准,公安学和公安技术被分别列入《授予学位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2011 年)中法学及工学门类下的一级学科。这本是警学界的一件大好事,但是,这个目录公布后,就有学者对这样的分类是否科学感到困惑和质疑[16]。尽管存在诸多争议和分歧,不过,中国警学界的主流学者还是在一些观点上形成基本共识,例如,无论是作为动词还是名词的警察都不等于公安,公安工作也不能简单等同于是警察工作或警务工作。公安学也不等于警察学或警务学或警事科学⑧。狭义的公安学范围较小,而广义的公安学又是一个范围非常大的学科体系。警事科学包含的警务学和警察学是对社会公共安全状态实现途径的具体细化研究,有其自有独立存在的意义和价值[17]。而且,学界也做了很多工作来试图消除分歧,希望统一学科建设和学术研究的理论框架。目前为止,中国警学界有大量的警察机构和警务行为的学术行为和成果,却没有独立的警事科学学科,不仅仅从学理上说不通,实践中也满足不了警察高等教育和警务实践的需要。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正式颁布和2021 年国家专门为中国警察队伍设立“中国人民警察节”,警事科学学科建设更是刻不容缓⑨。名不正则言不顺,从西方警事科学科建设的经验看,要形成独立的警事科学必须也是最关键的一步就是学科制度化。为此,笔者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采取措施来建构制度化的中国警事科学。

一是建立权威性的警事科学学科建设制度,学科行政制度化。在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由教育部牵头成立中国警事科学学科建设指导委员会,统筹谋划警事科学科建设工作。委员会指导和推动全国警事科学学科建设、专业建设和课程建设,制定和颁布具有共同性的纲领性文件规范警事科学学科建设,让警事科学事实上成为一门学科,从行政上取得学科建设的合法性。对警事科学这一学科的基本概念、共同理论、研究内容进行统一阐述,发布警事科学年度规划项目等等。

二是建立“趋同性”的警事科学学科体系,学科逻辑制度化。教育部、公安部和司法部等经过讨论后适时修订《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等与警事科学和警察高等教育有关的目录,统一名称,理顺警事科学内部以及警事科学与其他相关学科、专业之间的逻辑关系,从学理上取得学科建设的合法性,由研究领域走向独立学科。组织力量联合编写共同的学科教材,在此基础上再结合本学科或专业实际编写下属学科或课程的教材。

三是建立警事科学学术研究共同体,学术交流制度化。共同体从学术上确立学界一致性认同的警事科学“研究对象、研究方法和完整的知识体系”[18]。由学科建设指导委员会定期召开各种形式的警事科学学术研讨会、交流会,广泛听取来自国内外的警事科学专家、学者的意见,解释和解决学科实践中所遇到的一些共同性问题,从社会需求上取得学科建设的合法性。并在此基础上组织撰写、编写警事科学学术论文论著,不断生成新的学术成果,利用成果积极服务警务实践,筑牢学科建设的实践根基,并把相关成果在国内和国际警界推广。只有拥有更多的来源于实践并能够解决实际警务问题且获得国外警学界同行认同的原创性警事理论后,中国警事科学才能够在世界警事科学学科建设中获得更多的话语权。

注释:

①国内有学者们将“Police Science”对译为警察学。但“police”并不指称单个的警察人员,而是指整个警方或警察机构,“Police Science”主要包含警察研究(study of the police)和警务研究(study of policing),是一切与警察和警务直接相关的各种科学知识的统称。因此,笔者认为英文的“Police Science”对译为汉语“警事科学”更加合适。

②该定义源自前欧洲警察学院(CEPOL)——现为欧盟执法培训机构2007 年召开的欧洲警事学学科建设会议,该会议假设存在“警事科学”这样一门科学学科,但也指出尚未完全建立真正意义上的警事科学。国内一些学者的广义警察学的定义和西方警事科学的定义包含的内容类似。

③笔者认为,中国警学界应该学习和参照中国军事学学科,设立警事科学学科。在警事科学学科下设置分学科。中央对“警”的提法清晰,例如,中共中央在2018 年3 月印发的《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中就明确提出“军是军、警是警”,由此可见,国家层面的提法是把“警”和“军”并列的,对照军事科学而设立警事科学有行政制度性基础。而且设置警事科学不但逻辑上通顺,也能够和西方警界的称呼一致,便于学术交流。

④中国警界经常有“警察学”的提法,其实按照独立学科的标准来衡量,目前国内外也没有真正称得上独立学科的“警察学”,只有“警察研究”或“警务研究”。

⑤例如聂英斌、卢建军的《新时代中国警察学理论创新发展论纲》,载于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 年第5 期第112~121 页。

⑥国内经常开展以公安学、治安学或侦查学等冠名的警察或警务相关的学科建设学术交流会。

⑦详见腾讯网报道《中国法学会警察法学研究会2020 年年会暨第五届警察法治论坛举行》,https://new.qq.com/omn/20201214/20201214A05M7A00.html,查阅时 间:2021 年9 月10 日。

⑧国内也有学者认为中国的“公安学”就是“具有中国特色的警察学”。笔者认为为坚持特色而就一个学科最核心的概念坚持一种差异化和持续争议的名称或定义会让人感到困惑,也不利于和国内外警界同行的交流,尤其不利于学科独立和发展。

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颁布后,规范和统一警务机构人员和警务行为的名称很有必要,继续把从事公共安全工作相关的警察机关和个人称呼为“公安”很不合时宜。他们应该称为“警察”“人民警察”或“公安民警”“公安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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