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用特殊侦查手段打击洗钱的目前形势、问题与对策

2022-02-05 01:35邓立军赖经纬
四川警察学院学报 2022年2期
关键词:犯罪分子特工手段

邓立军,赖经纬/译

洗钱,简而言之就是“使非法所得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为”,可能发生在每个以非法获利为动机的犯罪中。非法贩运毒品和其他严重犯罪中的洗钱问题已经成为危及金融和贸易体系乃至政府机构的完整性、可靠性和稳定性的全球性威胁。面对这种日益增长的威胁,需要整个国际社会采取对策摧毁犯罪分子及其非法所得的避风港。将犯罪所得尤其是现金洗净后再次投资,涉及一系列复杂的金融交易,如电汇、购买汇票或银行本票、地下钱庄等,最终目的都在于使犯罪所得变得“干净”并用于合法商业交易之中。

在过去的几年中,我们目睹了工业化和运输、通讯全球化带来的好处。但是,从消极的一面来看,我们可以看到,犯罪分子从未像今天这样轻轻松松就越过边界,扩大他们的犯罪活动领域,变得更加狡猾和有组织性。因此,国内和国际社会需要共同努力,以应对本国和跨国有组织犯罪带来的威胁,增强执法人员打击洗钱犯罪的能力。

还应当指出,执法机构之间出现的新型多边合作形式,一方面是为了应对犯罪全球化的需要,但是另一方面,这种新型多边合作方式在实践中已经出现了很多问题,究其原因在于缺乏法律法规的规制,特殊调查手段作为现代技术还未得到充分应用。

要证实洗钱犯罪,重要的是要证明客观的洗钱行为与犯罪分子明知所得为非法这一主观意志之间存在关联。通过对这些犯罪活动的持续监控,我们将能够有效地调查和证实洗钱犯罪。

本文旨在研究三种特殊侦查手段,即控制下交付、电子监视(如窃听等)、特工行动,这三种特殊侦查手段都是打击洗钱犯罪的有力武器。我们将对这三种特殊侦查手段逐一进行简要的分析和讨论。我们还将考察各国的法律框架,并发现当前使用这些特殊侦查手段在调查洗钱犯罪中存在的问题。最后,我们呼吁各国修改国内法的相关规定以便更好地运用上述侦查手段打击犯罪。

一、控制下交付

(一)引言

根据《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第2(i)条的规定,控制下交付是指为了侦查犯罪和查明涉嫌实施该犯罪的人,在主管当局的知情和监督下,允许非法或可疑货物运出、通过或运入一国或多国领域的侦查手段。实施控制下交付,其目的是为了进一步调查犯罪,并查明参与犯罪的人员。

控制下交付是一种国际和国内公认的用于监控和打击犯罪的侦查手段,这些犯罪包括洗钱罪及其上游犯罪,例如贩毒、贩运枪支、走私、盗窃机动车等等。

控制下交付包括两种形式,即原物控制下交付和替代物控制下交付。如果将非法货物运达目的地或者对非法货物实施部分替代以后再运达目的地,这就是所谓的原物控制下交付。如果经调查发现存在隐匿非法货物的条件,并且在托运货物被转运之前用伪造货物替代全部或者大部分非法货物,那么所实施的控制下交付就是干净的控制下交付。如果货物的最终目的地是在初次发现该货物的国家内,则实施的是“国内控制下交付”。如果货物的最终目的地是在初次发现国家之外的其他国家,则实施的是“国际控制下交付”。

在侦查洗钱犯罪中实施干净控制下交付的典型案例是“骡车行动”(Operation Mule Train),这是一次在美国实施的特工行动。1998 年7 月1 日,经联邦调查局洛杉矶分局和洛杉矶警察局为期两年的调查之后,从事支票兑现业务的超级邮件国际有限公司(Supermail International,Inc.)的首席财务官、总裁和副总裁因涉嫌洗钱罪被捕。公司档案显示,该公司是美国西部最大的支票兑现企业之一,号称是美国向墨西哥和拉丁美洲提供汇款服务的主要代理商之一。在许多银行业务被削减的市中心区域,独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数量不断增多,而该公司被认为是其中重要的且正在成长的一家公司。

在联邦大陪审团对包括超级邮件国际有限公司在内的11 名被告提出67 项罪名的起诉后,这三名高管以及其他六名员工和合伙人被逮捕,受到多项涉及串谋、洗钱、逃避货币报告要求、协助和教唆的指控,并被没收犯罪所得。该调查的最初目标是该公司位于加利福尼亚州瑞塞达的一个网点。调查人员隐匿身份与经理接洽,该经理同意将“毒资”洗净以换取佣金。随后,卧底探员将假装成毒品收益的现金交给经理,后者将这些现金兑换成公司签发的汇票。由于资金数额较大,经理还寻求了其他网点同事的帮助。1997 年4 月,当一位新经理接管瑞塞达(Reseda)网点的业务时,他请来了该公司的高管,包括首席执行官、总裁和高级副总裁。高管们根据现金的数量收取佣金后授权签发了汇票,并将大笔“毒资”电汇到佛罗里达州迈阿密的一个秘密银行账户,这些现金则被用于维持公司网点的运营。

为了逃避执法部门的调查,对于所有这些交易活动,该公司既没有提交现金交易报告,也没有提交可疑活动报告,但是存储现金的银行提交了可疑活动报告和现金交易报告,这些报告极大地增强了已经获得的其他情报的价值。本案中被告共计清洗了320 多万美元毒资。据信此次调查是美国历史上最大的“打击”利用支票兑现业务从事洗钱的行动之一。

(二)常见的争议和问题

在许多国家,控制下交付被视为一种刑事侦查手段,但是其国内法并无特别的法律授权。在那些国家,控制下交付依据警察、检察官、海关等执法机构制定的部门指导纲领实施。这些机构主要运用控制下交付打击洗钱、贩运毒品、非法贩运武器和赃物以及贩运人口等。现代技术被犯罪分子运用于犯罪活动之中,犹如助纣为虐,故而有必要制定新的法律以授权执法机构在他们的侦查技术中采用相似的现代技术。

此外,由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经济技术上的差距,发展中国家往往缺乏技术人才和现代侦查设备等资源进行取证,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打击洗钱犯罪的实效。打击洗钱犯罪必定需要物力和人力两方面的资源。控制下交付作为一种有效的侦查手段已经被很多国家所采用。然而,执法机关不愿意透露他们使用这种侦查手段的情况,以免被犯罪分子所利用。

(三)建议的解决方案

洗钱罪和诸如贩毒、走私枪支、腐败、欺诈、勒索等上游犯罪的侦查难度都是很高的。因此,这些犯罪的侦查不仅需要高超的技能、专业能力、团队合作能力,而且还需要使用特殊侦查手段。因此,在实施控制下交付时应当考虑以下几点。

1.必须确保控制下交付所获得的情报没有被提前泄漏,过早公开情报将会使控制下交付的任何努力都徒劳无功。

2.无论如何要尽可能地将毒品、火器等非法货物移出,并用无害物质予以替代。应当注意的是,干净控制下交付不但可以减少非法货物遗失的风险,而且也可以为组织监视活动提供更大的自由度,并可以避免惊动那些实施反监视活动的犯罪人。

3.最终交付货物时,执法官员应与交付货物的公司合作,执法官员应扮作司机的助手跟随送货车,后面还应有该行动的其他团队人员负责监控,同时通过摄像或其他证据确定收货人的身份。

4.对于国际控制下交付而言,还必须考虑以下特殊因素。

(1)调查地国和目的地国有效的法律规定。

(2)是否有足够的时间在调查地国与目的地国的执法机构之间达成均可接受的行动计划。

(3)目的地国的当局是否有能力实施控制下交付以查明和侦查主犯。

二、电子监控

(一)引言

由于犯罪分子采用更先进的技术和更复杂的方法实施犯罪,刑事侦查的难度越来越大。侦查人员要想跟上时代的步伐,必须使用先进的侦查手段。其中一种行之有效的手段就是电子监控,包括无声视频监控和对口头通讯及电子通讯的有线监听。事实上,将犯罪分子谈及自己所犯罪行的讲话记录下来,不仅有助于证明犯罪分子的犯罪事实,而且还可以让执法部门了解共谋者的犯罪计划,提前采取措施以防止暴力犯罪的发生。电子监控可以简单地定义为截取通过电报、电话、电脑等传输的口头通讯或电子通讯,并利用技术手段监听和记录通信。电子监控可以被有效地适用于打击洗钱、贩毒和敲诈等犯罪活动。

(二)常见的争议和问题

实施电子监控的主要问题是需要在侦查犯罪和保护个人的宪法权利即保护个人对隐私的合理期待之间建立平衡。为了达到这种平衡,各国的国内法禁止任何未经授权的电子监控。不过,想要获得对通讯进行截取的授权,需要符合既定的要求。授权对口头通讯、电报和电子通信进行电子监听以及无声视频监控的许可证只能由法官签发。例如,在美国,执法人员必须将监控范围限制在相关的谈话或活动上,明确规定监控的时限,并且需要证明常规的侦查手段要么已经失败,要么理论上没有成功的可能,要么太危险而无法实施。换言之,在获得截取许可证之前,执法人员必须用尽常规的侦查手段,除非这些手段会惊动被侦查的犯罪分子。一种传统的侦查手段是在屋主在场的情况下,根据搜查令的授权对个人的住宅进行搜查,但犯罪分子不一定会将能够证明其犯罪活动的有价值的信息藏匿在家中。如果执法机关使用线人或卧底警官进行侦查,即使假定线人或卧底警官会把获知的所有信息都提供给执法机关,但目标人物仍然可能不暴露一丝信息。综上所述,法院将在评估以下几个要点后决定是否签发令状:第一,常规的侦查手段已经失败了;第二,常规的侦查手段大概率会失败;第三,常规的侦查手段太危险而无法实施。

(三)建议的解决方案

我们认为电子监控是一种有效的侦查手段,其原因在于电子监控具有极强的渗透性,能够在犯罪分子不知情的情况下将他们的言行记录下来,但是我们也认为电子监控只有在必要的时候才能使用。如果侦查人员能够使法院相信已经尝试过传统的侦查手段并且失败了,同时还能够解释每一种传统的手段例如审讯、人工监视、搜查等在特定案件的侦查中是徒劳的或危险的,那么就意味着证明了实施电子监控的必要性。同时,由于电子监控可以跨境实施,这就要求成员国之间就协作实施电子监控达成多边和双边协议。

在分析缔约国使用电子监控的情况时可以发现,有的国家有规制电子监控的法律规定,有的国家则没有。例如,德国、日本、巴基斯坦、南非和美国等国家都制定了基于刑事侦查目的实施通讯截取的法律。有些国家虽然没有立法,但是仍然将其作为刑事侦查手段。

最后应当指出,由于洗钱犯罪更有可能是跨国犯罪,因此像其他特殊侦查手段一样,电子监控的实施也需要开展国际合作。允许实施跨国电子监控的最低要求应该是,实施电子监控的授权条件必须满足任何一个参与国法律的要求。

三、特工行动

(一)引言

洗钱的方式可以说是数不胜数。不入流的犯罪分子可能会通过在一个国家购买贵重物品随后在另一个国家抛售的方式来洗钱。而对于有更多资金需要清洗的犯罪分子和通过犯罪活动获得大量非法收益的犯罪组织而言,仅仅依靠单一的洗钱方式是不能确保安全的。他们通常运用更复杂的洗钱方案,这些方案可能利用到空壳公司和错综复杂的国际金融交易网络。

无论是毒品犯罪、有组织犯罪还是洗钱犯罪,犯罪分子在交易中使用的手段都变得更加先进,更加复杂而难以被发现。特工行动被证明是打击洗钱犯罪最成功的侦查手段之一。实施特工行动需要做好充分的计划和准备,并且在实践中妥当处置,这对警察的专业能力和道德水平提出了很高的要求,他们面临着在其他执法活动中没有遭遇过的问题。特工行动是获取犯罪分子活动情报的有效手段,所获得的情报对掌握犯罪分子的动态来说不可或缺,借助这些情报可识别、逮捕犯罪分子,将其绳之以法,还可以追回赃物,同时特工行动也是侦查或预防犯罪活动的最有效的手段之一。

洗钱犯罪中的特工行动是指在一段时间内,执法部门使用合法的方式派遣特工收集有关洗钱活动的大量信息和证据的侦查方法。执法机构派遣特工潜入犯罪组织收集情报,以便能够瓦解它们。特工行动有多种类型,涵盖了从短期的“买就抓”到持续数月或数年的长期调查。此外,特工行动有两种行为方式:一种是利用犯罪组织内的秘密线人提供有关犯罪分子活动的情报和证据;另一种是派遣秘密警察(特工)化装成不同的身份潜入犯罪组织获取情报和证据。这两种方式通常同时使用,以有效地应对犯罪的威胁。

以适当方式实施的特工行动成本高昂,在某些情况下特工行动是一种有争议的侦查手段。此外,特工行动还是一种具有高度危险性的侦查手段,可能会伤及无辜的民众。因此,应当从情报的敏感性、公众的参与、特工和线人的安全以及行动期间证据的收集等角度考虑如何采取适当的措施。

在洗钱案件中成功实施特工行动的一个典型例子就是“卡萨布兰卡行动”(Operation Casablanca)。该项行动由美国海关总署策划实施并于1998 年5 月结束。这是美国执法史上涉案数量最多的、最复杂的、最重大的毒资洗钱案。这次特工行动从毒贩手中缴获了9800多万美元的现金、超过4 吨的大麻和2 吨的可卡因。美国洛杉矶联邦地区法院的起诉书指控26 名墨西哥银行员工和墨西哥的康非亚(CONFIA)、塞尔芬(SERFIN)、班科默(BANCOMER)等3 家银行清洗黑钱。此外,委内瑞拉的工业银行(BANCO INDUSTRIAL DE VENEZUELA)和加勒比海银行(BANCO DEL CARIBE)的银行家也被指控参与了洗钱计划。在“卡萨布兰卡行动”中,卧底特工被介绍给毒品卡特尔的财务经理,通过订立契约,卧底特工获得了在美国主要城市的街头“收取”毒品收益的机会。后来,这些卧底特工被介绍给墨西哥银行家,后者为他们开设了银行账户。“收取”的毒品收益被运回加利福尼亚州的洛杉矶,存入美国海关总署控制的秘密银行账户。然后,资金被电汇到墨西哥银行官员开设的账户中。墨西哥的银行官员提取佣金以后,他们在该国银行的美国账户中签发了墨西哥银行汇票。这些银行汇票通过亲自交付或者快递的方式返还给了美国的卧底特工,最后卧底特工按照洗钱者的指示支付了资金。

法院下达命令,允许扣押通过这些账户清洗的全部毒资和支付给银行家的佣金。由于墨西哥银行汇票是在墨西哥银行的美国账户上开出的,因此,法院命令允许没收这些美国账户上的上述资金。经过调查,塞尔芬(SERFIN)和班科默(BANCOMER)这两家银行对洗钱犯罪表示认罪,总计被没收财产1600 万美元,这两家银行还分别被处以50 万美元的罚金。而针对塞尔芬(SERFIN)银行的指控被撤销,但是该银行被提起了民事诉讼,并被没收了1200 万美元。

包括12 名墨西哥银行家及其同伙在内的20 人对洗钱和走私毒品的指控表示认罪。三名墨西哥银行家经陪审团审判后被定罪,三名墨西哥银行家被宣告无罪。1999 年12 月,三名委内瑞拉银行家因洗钱指控被定罪。在这次调查期间,最初被扣押的9800 万美元中,有6400 万美元已被美国政府收缴。

(二)常见的争议和问题

特工行动是否合法,以及是否在法律范围内执行是各国必须处理的最普遍的问题。并且,行动中使用的方法不应侵犯有关人员的宪法权利。长期以来除非政府采取了极不公正的行动,否则美国最高法院都会维持特工行动和“反向圈套行动”的有效性。行动是否极不公正可以从四个方面考量:第一,所采取的行动类型是否与犯罪危害性相称;第二,是否有犯罪集团存在;第三,政府对犯罪集团的酌处权或者控制程度;第四,政府行为对犯罪活动造成的影响。

此外,加强对特工行动的批准和监督也是很重要的。批准必须以书面的形式签发,并阐明以下事实和情况:第一,根据适用的部门准则,必须对被指控的犯罪行为或者企业启动侦查活动;第二,拟实施的特工行动是获取证据或必要情报的有效手段;第三,特工行动以及时和有效的方式收集证据或情报的同时,也应当尽量减少对公民权利的侵扰;第四,已经按照总检察长或国家检察官的要求,获得了使用线人或机密来源的批准;第五,卧底探员参与可预见的非法活动具有正当性。

另一个引起法律争论的问题是特工的作用问题。有时特工非但不能防止犯罪,反而有可能进一步推动和促进犯罪。在洗钱犯罪案件中,实施行动的特工必须要参与到洗钱犯罪中去。在这种情况下,特工的参与会不会构成犯罪,主要决定于主观意图问题。特工行动的目的是为了防止进一步可能发生的犯罪,而不能在客观上帮助实施洗钱犯罪。必须要在卧底特工“依法参与非法活动”与行动期间的“合法引诱犯罪”之间划清界限。各国法院应当在各自的法律框架内处理这一问题。

特工行动作为一种侦查手段,在美国以及其他国家都被证明是成功的。参与国也认可这一侦查手段的重要性。大多数代表所在的国家都采用了特工行动来侦查犯罪,包括毒品犯罪和贩运枪支、洗钱、转移赃物、贩卖妇女等。日本只能在调查麻醉品犯罪和贩运枪支犯罪时使用,马来西亚则有一些关于实施特工行动的特别法律或条例。

《德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如果有足够的事实迹象表明发生了相当严重的刑事犯罪,并且能够说明使用其他手段侦查犯罪将没有成功的可能或者更难实施,则可以实施特工行动。基于卧底特工自身存在的问题和正当程序的要求,法院在对被特工引诱实施犯罪的人进行判决时需要非常慎重,但特工行动这一侦查手段本身并没有受到广泛的质疑。在美国及其他许多国家,这一侦查手段的使用缺乏法律的规制,但是被认为是一种有价值的侦查工具。

如果特工在行动中被要求施行暴力,则各国不应当许可实施这样的行动。在无法避免的情况下,应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暴力的发生。各国应考虑在日常司法实践中通过法律对特工行动等侦查手段进行规范。

执法机构的主要情报来源于那些在犯罪组织内部的人,促使这些人向警方提供情报的因素有很多,尽管这些人的品格和声誉不佳,但是使用线人仍然是执法部门最古老和最重要的侦查手段之一。执法机构应该保护线人的权利和义务,并做好保密工作。执法机构应当适当保留关于线人信息的记录,并应当隐瞒每个线人的身份。

线人应该明确知道他们在为执法机构工作时可以做什么和不可以做什么。通过授予有限的和特定的权力,执法机构可以有效地控制线人的活动。然而,线人往往有必要光顾毒品交易场所等发生犯罪活动的地方,在那里他们可能会被其他机关逮捕,并被指控犯罪。因此,管理线人的执法人员应当有效控制线人的活动,并应限制线人参与此类活动的时间。

(三)建议的解决方案

在这方面,各国应当考虑并采纳联合国提出的建议,履行国际法规定的义务将洗钱行为犯罪化。《欧洲委员会关于洗钱、搜查、扣押及没收犯罪收益的公约》(1990 年)第4 条提及了特殊侦查的权力和手段。该条规定成员国有义务采取必要的立法和其他措施,使其能够使用特殊侦查手段打击洗钱犯罪。

对于法院而言,采取何种方法开示特工行动中获取的证据是非常重要的。法院必须认识到不披露有关涉案人员的信息和所使用的技术手段的重要性。因为披露这些信息可能会导致执法人员的生命受到威胁,并将暴露特工行动中使用的方法,这就使得今后这些方法的适用难以奏效。

根据《欧洲联盟成员国刑事互助公约》(2000 年)第14 条的规定,执法人员秘密侦查犯罪或者使用虚假身份侦查犯罪时,成员国可以同意相互提供协助。

四、结语

我们认为,应当将控制下交付、电子监视和特工行动等特殊侦查手段纳入国内法加以规制,其目的是强化反洗钱法的实施。同时要加强执法力度,发现洗钱者并起诉他们。特殊侦查手段的使用不仅不会降低传统侦查手段的作用,而且还能极大地增强侦查实效。

由于技术的发展,全球通信和世界贸易协定不断增加,在可预见的未来,洗钱犯罪将继续对执法人员的侦查能力构成挑战。因此,重要的是,伴随着现代技术被犯罪分子运用于犯罪活动之中,故而有必要制定新的法律以容许执法机构在侦查技术中适用此类现代技术。

随着技术的进步,洗钱手法也将不断翻新。我们应当全球共同努力,推动建立反洗钱的法律和制度。我们还必须通过加强培训和国家之间的情报交流来打击洗钱活动。此外,各国还应继续与其国际伙伴在双边和多边互助协议的框架内开展密切合作,促成进一步的行动,以便能够有效地打击洗钱犯罪和其他犯罪,并最终赢得反洗钱斗争的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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