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规制执行互动与城市群污染治理

2022-06-06 01:19张慧敏
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 2022年3期
关键词:城市群规制污染

宋 鹏,朱 琪,张慧敏

(重庆大学公共管理学院,重庆 400044)

随着城市群成为中国新型城镇化的主要空间组织形态,面向城市群层面的污染合作治理因环境污染的跨区域传播属性而备受关注。2014年《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明确指出要以城市群为空间单元在区域层面解决环境污染问题。随后,国务院与相关部委陆续出台政策促进城市群环境合作。尽管在国家层面已出台多项文件力图通过区域联防联控和严格的行政命令等政策手段来化解区域污染问题,在城市群层面也已部分建立环境协作治理机制,但由于不同城市的经济和环境利益诉求不同,城市在区域环境合作治理过程中仍然存在“有选择地执行环境规制”“环境规制执行效率低下”等现象和问题。现有研究已注意到执行不力是“中国环境法规最大的弱点”[1],认为破解“非完全执行”困境是推进地方环境规制实践的重要方面[2-3]。对此,部分研究尝试从地区间策略互动角度开展分析和提供经验证据,这些探索对研究城市群环境合作提供了很好的思路和方法。作者认为研究城市间的环境规制执行互动行为能够为城市群污染治理竞合关系提供新的解释。然而,截至目前,已有研究并未在细分环境规制类别的基础上探讨多元环境规制在城市间差异化的执行互动行为,更未研究多元环境规制下城市间复杂的执行互动形态对城市群污染治理竞合关系的影响,而这正是该研究所要探索的方向。

1 文献综述

1.1 环境规制执行互动

地方政府间往往会因利益需求不同而普遍存在竞争,环境规制的执行互动就被认为是一种典型的地方政府间竞争行为[4]。目前有三种主流理论机制解释环境规制执行互动行为的产生及差异,其中溢出效应机制认为环境污染具有外部性,其外溢效应程度决定了城市间是否产生执行互动行为[5];标尺竞争机制则认为地方政府官员为了政治绩效考核而存在降低环境标准以获取经济效益或者对标竞争辖区环境标准的策略性行为[6-7];资源流动机制认为环境规制作为一种公权力会成为城市间争夺经济资源的工具,地方政府对资源要素的异质性偏好容易引发差异化的环境规制执行互动行为[8-9]。

除了以上从理论机制角度进行解释外,学者们围绕地方政府间环境规制执行互动形态开展了部分经验分析,大致形成了关于执行互动形态的三类观点:一是认为地方政府对于流动要素的竞争会使得环境规制执行互动过程中产生“逐底竞赛”的互动形态[10]。例如,Fredriksson等[11]认为美国各州在产业资源争夺过程中存在通过环境规制的“逐底竞赛”来降低企业经营成本的行为;朱平芳等[12]认为中国各城市为了吸引FDI,同样存在环境规制上的“逐底竞赛”形态;李胜兰等[4]通过研究省际样本数据,发现中国地方政府存在以生态利益换取经济利益的动机,使得环境规制在省际呈现为“逐底竞赛”的执行互动形态。二是认为当地方政府偏好环境优质资源时会出现“竞相向上”的执行互动形态。例如,有国内研究发现偏好清洁生产或者环境保护的地方政府,会普遍强化环境规制执行程度[13-14];王勇等[15]认为省际绿色发展存在落后地区追赶领先地区的趋势,其中生态保护和资源利用方面的追赶趋势最为明显。三是认为中国地方政府间竞合关系不一的典型事实催生了环境规制“逐底”和“竞上”这两种执行互动形态在全国范围内的共存[16-17]。例如,金刚等[17]认为在经济相邻城市间环境规制执行互动形态表现为“竞上”,而在地理距离相邻城市间环境规制执行则同时存在“逐底”和“竞上”两种互动形态。

1.2 环境规制执行互动与污染治理

在环境规制执行互动与污染治理之间关系的研究中,多数研究认为地方政府间的环境规制执行互动会恶化环境。一是认为地方政府在经济增长目标以及官员晋升激励等因素的影响下,会竞相降低环境规制强度,从而加剧企业的空间自选择效应,引发污染企业向环境规制强度宽松的地区集聚[18-19],导致当地环境水平恶化。二是认为环境规制执行互动的溢出效应和传染效应滋生了环境规制非完全执行现象,导致地方政府竞相降低环境规制支出和监管强度,污染治理工作难以达到理想效果,环境质量进一步恶化[2,20]。

除此之外,也有部分研究表明环境规制执行互动可以促进污染减排。环境规制执行互动可以发挥环境规制高强度地区对环境规制低强度地区环境影响的示范作用[21],推动地区间环境规制强度的向上模仿。申伟宁等[22]通过研究京津冀城市群环境规制竞争对雾霾污染的影响,验证了“模仿型竞争”这种良性的环境规制竞争关系对雾霾污染确实具有显著的抑制作用。环境规制执行互动的“良性竞争关系”通过推动区域整体环境规制的普遍增强,还可以发挥技术创新效应,倒逼产业结构升级,提升环境污染治理水平,从而解决环境污染问题[23]。

为了规避地方政府间“逐底竞赛”的环境规制执行互动所带来的污染排放,多数研究认为有必要在区域间建立互利共生的关系,增强合作意识,强化地区间环境治理责任的划定,实现地区各自为政的污染治理关系向联合治理模式的转变,综合施策、集成发力,积极推动区域经济-环境协调发展[24-26]。

已有研究对环境规制执行互动及其与污染治理关系的相关研究,存在两方面不足:一是普遍考察单一环境规制,且以单一指标来表征环境规制强度,但作者认为单一环境规制执行互动形态难以概括中国多元环境规制下复杂的执行互动形态全貌。二是尽管城市群已成为中国新型城镇化的重要空间组织形式,但鲜有专门针对城市群环境规制执行互动的研究,更未有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探讨多元环境规制执行互动形态对城市群污染治理竞合关系的影响的研究。

基于此,该研究的贡献在于:①考察多元环境规制在城市间差异化的执行互动形态,突破已有的单一环境规制研究框架,构建了多元环境规制相应的理论机制并开展了经验分析,是对已有环境规制执行互动问题研究的细化和拓展。②重点探讨了多元环境规制在五大城市群的执行互动形态及其空间差异。从城市群层面辨析并指出执行互动形态的差异性,可以为中国以城市群为空间单元制定跨区域协作治理的环境政策提供较为重要的经验证据。③进一步地,将执行互动形态与城市群污染治理相衔接,分析多元环境规制下前者对后者的影响。通过刻画城市群“差异性的执行互动形态→异质性的空间外溢效应→多样化的污染治理竞合关系”,为研究城市群环境合作提供较新的思路和方法。

2 理论框架

环境规制类型及特征会影响理论框架属性。文章涉及到市场激励型(以下简称市场型)和命令控制型(以下简称命令型)环境规制,在构建理论模型之前需要分析这两类环境规制的内涵并把握其特征。

市场型环境规制一般被认为是利用市场信号约束企业污染排放行为,通过提高污染排放成本迫使企业降低污染排放水平,从而推动整体环境进一步优化[27]。虽然市场型环境规制会带来一定的治理成本,但是在该种环境规制下,企业往往会拥有较大的自由度,意味着政府允许企业以利润最大化为决策原则在治理成本和经济效益之间进行权衡和自由选择。因而采用市场型环境规制约束企业,在一定程度上表明政府倾向于保护辖区企业以实现利润最大化。这种情形反映在城市间对于环境规制的执行互动上,就容易形成以竞相追逐辖区利益最大化为主导的互动形态。

命令型环境规制一般指政府旨在保护环境而建立的相关法律条例,或者是针对污染物提出的约束性减排目标,由政府强制执行,企业被动承受的环境规制类型。该种环境规制下企业的自由度相对较小,并且通常伴随着较高的经济代价[28]。在晋升锦标赛的模式下,命令型环境规制可能会成为地方政府进行博弈的工具,存在通过迫使企业减产停产等方式来完成短期环境指标任务等的现象。这种情形反映在城市间对于环境规制的执行互动上,就容易形成以竞相追逐政治利益最大化为主导的互动形态。

无论是追逐辖区利益最大化还是政治利益最大化,地方政府在执行环境规制过程中都有可能偏离社会福利最大化的目标。此时,如果引导市场型环境规制与命令型环境规制相结合,那么有可能形成经济福利与环境福利长期协同发展的良性局面。以社会福利最大化为原则,将有利于推动城市间的环境规制执行互动向良性状态转变。

2.1 市场型环境规制执行互动的基本模型

如前所述,城市间对于市场型环境规制的执行互动,会以辖区企业利润最大化为原则进行决策。假设城市的所有企业作为一个整体参与同其他城市“企业整体”的市场竞争,城市按辖区(企业)利润最大化为原则展开竞争,此时城市间对于环境规制的执行互动就形成了一种策略博弈。文章进一步假设城市间这种执行互动的策略博弈是以辖区所有企业的总产量为博弈变量(利润最大化下厂商之间的博弈变量选择有两种形式:产量或价格),所有城市同时进行决策并且决策时将对方的策略选择作为预期考虑进来,实际上城市间的这种以辖区(企业)利润最大化为原则的执行互动形态,就形成了城市间策略博弈的“古诺均衡”分析框架。这里,以两座城市为例简要展示其博弈均衡。假设两座城市的所有企业同质且生产完全相同的产品,产品的价格函数由公式:P=a-b(x1+x2)表达,其中,P表示市场价格,x1和x2分别表示城市1和城市2辖区内企业的总产量,a和b为参数。城市企业利润主要受产出和环境治理成本影响。令π表示城市企业利润,市场总量X=x1+x2,τ为市场型环境规制(譬如监管者制定的污染税,亦即单位污染治理成本),Z表示污染物排放水平,e表示污染排放强度,由于两座城市所有企业同质,所以e相同。由此,城市(企业)利润函数可以表达为:

根据以上假定,城市1和城市2的利润π1和π2可分别由公式(2)和(3)表达如下:

其中,τ1和τ2分别表示城市1和城市2辖区内市场型环境规制(单位污染治理成本)。在此,统一说明,符号中的下标1和2分别表示城市1和2,下同。求解利润最大化,公式(2)和(3)需分别满足:

由古诺均衡可得:

由于城市1和2辖区内企业的单位污染治理成本受治污技术等的影响,而对企业成本及技术升级等的分析需要区分短期还是长期分析框架。基于此,博弈时需要区分以下两种情况。

2.1.1 短期分析框架

此时,企业成本固定不变,技术难以升级。根据古诺双寡头模型的均衡条件可得最优产量为:

其中,公式(8)和公式(9)中的下标s表示短期,下同。将最优产量分别代入公式(2)和公式(3),可得:

则有:

此时城市1需要执行相对于城市2更低的市场型环境规制τ1;同理可得,城市2想要在均衡条件下获得比城市1更大的利润,则需要执行相对于城市1更低的环境规制τ2。此时两城市为了竞争利润优势,就存在竞相降低单位污染治理成本,即对市场型环境规制的执行互动就倾向于“逐底竞赛”形态。

2.1.2 长期分析框架

此时,企业成本可变,能够进行升级。同时在现实中,政府往往会对企业技术升级给予额外补贴。此时,城市间执行互动策略就会受升级改造成本、升级改造后污染排放强度下降以及额外获得补贴等情况的影响。假设进行升级需要投入成本f(注:同质企业的假定下所有企业的升级改造成本相同,均为f),并可获得政府补贴rf,这里的r为政府对企业升级的补贴力度,0<r<1,升级后污染排放强度下降为el,el<es。根据古诺双寡头模型的纳什均衡可得最优产量为:

其中,公式(14)和公式(15)中的下标l表示长期,下同。此时利润分别为:

进一步可得:

进一步简化,可得:

若r2≥r1,即邻区城市对企业升级补贴力度更大时,τ1-τ2>0,此时本城市在追求长期收益最大化的目标下,倾向于选择相较于邻区更高的τ,产生对市场型环境规制执行的竞相向上;若r2<r1,邻区城市对企业升级补贴力度不存在竞争优势时,则(τ1-τ2)是否大于0存在不确定性,此时不能确定两个城市间的执行互动形态。

综上得命题1:市场型环境规制存在非完全执行的现象,同时存在“逐底”和“竞上”两种互动特征,执行互动形态表现出不确定性。当城市追寻辖区短期利益最大化时,城市间对于市场型环境规制的执行互动倾向于“逐底竞赛”形态;当城市追寻辖区长期利益最大化时,城市间的执行互动形态会因为区域环境规制水平而存在不确定性。

2.2 政策组合后环境规制执行互动的基本模型

如果政府是从辖区社会福利最大化角度出发,那么需要构建一般均衡分析框架开展分析。为此,文章同样从市场型环境规制出发,构建一个一般均衡模型,并且进一步将命令型环境规制纳入,分析城市间对组合政策的执行互动形态。

2.2.1 消费端

假设经济体中有N个完全同质的消费者,他们不仅关心商品的消费,还关心环境质量(污染排放)。污染是一种公共有害品,所有消费者感受到的污染水平完全相同。为简便起见,假设消费者对商品消费的偏好是位似偏好,而且效用函数相对于商品消费和污染具有强可分离性。在以上假定下,代表性消费者的间接效用函数是在外生给定的环境污染水平Z、商品价格P和收入I的情况下,追求效用最大化。代表性消费者的间接效用函数表达式如下:

2.2.2 生产端

参考Copeland[29]的思路,生产端使用国民收入函数来表示整个系统的供给状况。定义国民收入函数G如下:

其中:P为商品价格,X为商品数量,τ为市场型环境规制(譬如监管者制定的污染税,亦即生产者所面临的污染排放价格,反映了生产者单位污染治理成本),K和L分别表示资本和劳动力,T(K,L,Z)为技术集。

2.2.3 一般均衡模型

依据国民收入函数G,可以表达出辖区国民预算约束(即消费者总收入函数)。在总收入函数中,假定监管者收取的污染税全部转移给消费者。因此,总收入的表达式为:

依据公式(23)代表性消费者的间接效用函数V(P,I,Z)和公式(25)的总收入预算约束,通过求解代表性消费者效用最大化得到均衡的污染排放水平。由此设定一般均衡模型如下:

第一步,对V(P,I,Z)进行全微分,可得:

第二步,对约束条件I=G(P,τ,K,L)+τZ进行全微分,可得:

由公式(24)可知,GP=X;K、L和τ均为外生给定,其恒定不变,则dK=0,dL=0,dτ=0。则公式(30)可进一步简化为:

将公式(31)代入公式(28),可得:

那么,在市场型环境规制的基础上引入命令型环境规制,会起到怎样的效果,对于城市间的执行互动会产生怎样的影响?对此文章继续讨论如下。

假定某城市实施命令型环境规制,规定某污染物排放量要减少至δZ,其中,δ∈(0,1),意味着要对应减排(1-δ)Z才能达标。假定减排的单位成本为C,那么减排的总成本即为(1-δ)ZC。此时,该城市国民收入函数G可进一步表达如下:

相应地,该城市居民预算约束(即消费者总收入函数)可表示为:

求解以上新形式的一般均衡可得:

在此,文章仍然以两座城市为例(下标1和2分别代表城市1和城市2),依据公式(36),两座城市应分别满足:

由公式(37)和公式(38)联立,可得:

如果两座城市在短期内的单位减排成本不变,那么公式(39)可进一步简化为:

命题2:在市场型环境规制存在非完全执行时,引导市场型环境规制与政府主导的命令型环境规制相组合,可以实现互动形态转为竞相向上。

3 模型方法与数据

3.1 模型方法

3.1.1 两区制空间Durbin模型

参考国内外学者对环境规制执行互动行为的研究[13,16-17],构建两区制空间Durbin模型如下:

其中,

Eit表示在t年份城市i对某种环境规制的执行强度,wij代表空间权重矩阵。∑j≠iwij Ejt表示t年份除本地城市i以外的所有其他城市j的环境规制强度的加权平均和。文章主要考察本地与相邻城市环境规制是否存在执行互动行为,即主要考察Eit与∑j≠iwij Ejt的关系。Xit表示城市层面的控制变量,μi和αt表示个体和时间固定效应。

D和I为虚拟变量,分别设置在公式(41)和公式(42)中,是这两个公式的区别之所在。其中,公式(41)是用以考察相邻城市环境规制变强或变弱时,本地城市i的环境规制执行情况。当Dit=1时,相邻城市加权平均的环境规制强度在t年份相较于(t-1)年份变弱,本地城市i对此的反应系数为λ1;反之,当Dit=0时,意味着相邻城市加权平均的环境规制强度在t年份相较于(t-1)年份不变或变强,此时本地城市i的反应系数为λ2。公式(42)是用于考察相邻城市环境规制强于或弱于本地城市i的环境规制时,本地城市i的环境规制执行强度对相邻城市环境规制执行强度的反应情况。当Iit=1时,意味着本地城市i的环境规制强度大于相邻城市加权平均的环境规制强度,此时本地城市i对相邻城市加权平均的环境规制强度的反应系数为λ1;反之,当Iit=0时,意味着本地城市i的环境规制强度小于或等于相邻城市加权平均的环境规制强度,此时本地城市i的反应系数为λ2。

采用极大似然估计模型中的系数,根据模型反应系数的显著性及取值情况可以判断城市间环境规制的执行互动形态,具体形态情形见表1。

表1 城市间环境规制执行互动形态

3.1.2 空间自滞后模型

为了进一步考察城市间环境规制执行互动形态对城市群污染合作治理的影响,在上节环境规制执行互动形态的研究基础上,参考Vega等[30]、沈坤荣等[31]的研究,构建空间自滞后模型(SLX)从本地效应和溢出效应的视角解释差异性影响,模型如下:

其中,被解释变量lnWit为污染物排放量取对数形式。核心解释变量为Eit和∑j≠iwij Ejt,如果Eit系数为负,意味着本地城市i对环境规制执行有效,带来污染减排,反之本地环境规制执行无效;如果∑j≠iwij Ejt的估计系数为负,则说明相邻城市环境规制强度的提升在执行互动下为本地城市带来了污染减排,城市间的污染减排存在环境规制的联动;如果∑j≠iwij Ejt的估计系数为正则说明本地城市i的污染排放与相邻城市环境规制强度正向相关,意味着相邻城市环境规制执行互动催生了城市群内的污染转移。Xit表示城市层面控制变量,μi和γt分别表示个体和时间固定效应,εit为误差项。

因此,根据相邻城市环境规制执行强度的估计系数就可以判断相邻城市环境规制对本地城市污染治理的空间效应及其在城市群范围内的异质性影响。已有研究[17]对“相邻”的界定及处理分为地理相邻和经济相邻两种方式,对此作者同样区分并同时考察这两种“相邻”方式(见章节3.3)。这里,从城市群污染合作治理视角进行解释:①当地理/经济相邻城市环境规制执行的空间外溢效应显著为负值时,说明地理/经济相邻城市执行强度的提升,可以使得本地实现污染减排。此时污染物排放量的减少与相邻城市环境规制强度的提升有关,城市间的污染协作治理显著有效,区域内环境规制联动提升了城市群整体环境状况,此时称之为城市间的“合作型”污染治理模式。②当地理/经济相邻城市环境规制执行的空间外溢效应显著为正值,且本地减排效应不显著时,则说明存在“以邻为壑”的互动行为,此时城市群污染治理模式属于“破坏型”。③第三种情况则是本地减排效应显著时,且相邻城市环境规制执行的空间外溢效应不显著或者正向显著时,均不能得出本地城市污染排放受相邻城市环境规制的影响,而只能说明本地城市自身环境规制的污染治理效果显著,此时城市间并不存在联合治理,对此称之为“独立型”污染治理模式。

3.2 样本与数据

以城市群为研究对象但需以城市为研究基础[32]。基于城市层面,以中国环境年鉴公布的2003—2018年全国103个重点城市面板数据(已剔除部分数据缺失严重的10个城市)为基础;进一步地,根据样本城市选取了中国五大核心城市群(京津冀、珠三角、长三角、成渝以及长江中游城市群)作为异质性研究对象,并分别开展了回归分析。相关变量指标的选取及数据来源如下。

在两区制空间Durbin模型中,核心变量为环境规制强度,文章涉及市场型(MAR)和命令型(CON)两种环境规制,分别用城市污染治理投资总额和城市排污收费来量化表征。同时为了进一步衡量政策组合的作用,使用二者的交互项作为第三种环境规制手段即组合型(M×C)纳入实证研究之中。

就城市污染治理投资总额而言,在2008年之前,各城市对这一指标是有统计数据并且是作为环境治理投资总额的重要组成部分的单列指标,然而,在2008年及之后年份,环境治理投资总额中不再单列和披露各城市污染治理投资总额[33]。这一统计口径的变化,使得作者选取间接的方式刻画城市污染治理投资总额这一指标,具体处理方式为:使用城市所属省份的污染治理投资总额乘以该城市所占份额得到该城市污染治理投资总额。而城市所占份额则可以依据城市工业固废排放量占所属省份的工业固废排放量的比重计算得出。

就城市排污收费指标而言,由于城市层面排污收费指标缺失过多,因此在城市排污收费的相关研究中大多借助工业废水排放、工业废气排放以及工业固体废物排放等变量进行测算[34-35]。对于城市排污费,作者同样采取类似方式计算得出。由于排污费的收取对象主要面向工业废水,所以在已有省级层面排污费数据的情况下,通过城市工业废水排放量占该城市所属省份工业废水排放量的比重,计算各城市排污收费情况。

SLX模型中的被解释变量为城市污染排放量,参考已有文献[25],使用各城市SO2排放量的对数形式(lnSO2)来量化表达。

文章选取了七个控制变量见表2。选用城市人均GDP的对数形式、实际使用外资金额/城市GDP、固定资产总投资/城市GDP、第二产业增加值/第三产业增加值分别来衡量城市经济发展水平、对外开放程度、固定资产投入以及产业结构。其次,政府特点也对政府参与竞争行为起着重要作用,扩张型政府对区域间竞争行为更加敏感,作者选择城市财政支出/城市财政收入指标来衡量政府的财政行为,选择城市人均科学技术支出和城市人均教育支出分别表示城市对科学与教育的重视程度。

表2 变量的选择及定义

以上数据均来自《中国环境统计年鉴》《中国城市统计年鉴》及各城市政府官方公布文件,其中对于价值相关的变量作者均按照当年物价指数进行了平减处理。

同时将通过分段回归探讨城市间环境规制执行互动的演变过程。国家“十二五”规划明确了应对气候变化的国家方略,并且在“十二五”期间,生态文明建设落地生根,意味着中国在应对气候变化和生态环境建设上进入了新的战略征程。2011年为“十二五”规划元年,也是在这一年,中国城市化率首次突破50%,城市化建设进程明显加快。这一系列重要变革对各城市的环境规制策略产生了巨大影响,因此作者认为有必要分2003—2010、2011—2018两个样本观察期进行讨论。

3.3 空间权重矩阵

研究样本包括103个代表性城市,城市间的相邻采用地理相邻和经济相邻两种处理方式,因此涉及到两种空间权重矩阵。其中,对地理相邻而言,借鉴金刚等[17]的界定及处理方式,采用地理距离权重矩阵反映地理空间上所有城市可能存在的互动行为。这一权重矩阵意味着不以城市在地理边界上是否临界为依据,而是以地理距离为依据,认为各城市在地理空间尺度上均存在互动行为,只是距离越近,互动越强,距离越远,互动越弱。据此,定义dij为城市间的直线距离,距离倒数恰好可以体现城市间的相关性与地理空间上的距离关系,距离越小,倒数后构成的权重越大,距离越大,则构成的权重越小,其计算方法如下所示:

同时,考虑城市间因为经济发展因素形成的交互影响,作者建立经济距离权重矩阵考察经济利益关系相近的城市间的互动关系。经济距离权重计算方法如下所示:

4 城市间环境规制执行互动形态的实证结果及分析

首先考察城市间环境规制执行互动特征,表3报告了2003—2018、2003—2010及2011—2018年三个样本区间的经验分析结果。

表3 城市间环境规制执行互动形态的实证结果

结果显示,对于市场型环境规制而言,相邻城市加权平均的环境规制执行强度较上一年份无论是变强还是变弱,本地城市的环境规制执行互动反应系数λ均显著为正。而且这一经验分析结果无论是在以地理距离还是以经济距离为权重的测度中均获得支持。这说明在样本期内,城市间对于市场型环境规制的执行互动同时存在“逐底”和“竞上”两种互动形态,城市间相互模仿执行,亦是非完全执行的一种体现。这在一定程度上验证了理论命题1,表明样本期内城市在追寻辖区长期利益最大化而非短期利益最大化,样本城市间的执行互动形态因区域环境规制水平而出现了不确定性。

当相邻城市环境规制强于或弱于本地城市环境规制时,本地城市的环境规制执行互动反应系数λ均显著为负。这表明此种情况下城市间对于市场型环境规制的执行互动存在差异性。这种差异性与相互模仿情形相反,体现为一种“畏强凌弱”型的遇强则弱、遇弱则强的互动形态。

针对命令型环境规制的经验分析结果与上述情况相类似,也是同时存在“逐底竞赛”和“竞相向上”两种互动形态。已有文献研究单一命令型环境规制执行互动形态,并将其简单归结为“逐底竞赛”,这样的结论与中国环境规制实践事实并不相符。研究表明,用单一环境规制执行互动形态难以概括中国多元规制下复杂的执行互动形态全貌。

对于组合型环境规制而言,λ仅在地理相邻的城市间显著。但是,在2011—2018年间,组合型环境规制执行互动形态表现为竞相向上,首次剔除了城市间“逐底竞赛”的特征。这一经验分析结果支持了命题2,在市场型环境规制非完全执行的基础上,通过施加命令型环境规制,会带来城市间整体执行互动形态转为竞相向上。

作者还考察了中国五大城市群环境规制执行互动特征(受限于篇幅,在此仅用表4报告了长三角和成渝城市群环境规制执行互动形态的实证结果),结果显示:

表4 长三角和成渝城市群环境规制执行互动形态的实证结果

(1)五大城市群的环境规制执行互动形态在以地理距离为权重测度时的显著性要好于以经济距离为权重测度时的显著性。这说明在五大城市群内部,各城市间的环境规制执行互动更多的是受地理距离而非经济距离的影响。因此,要想增强城市群范围内的环境规制联动,除了需要强化地理空间影响外,还需注重引导发挥经济联系度对环境规制联动的作用。

(2)在五大城市群范围内,在地理相邻城市间,市场型和命令型环境规制均同时存在“逐底”和“竞上”两种互动形态。这进一步说明了中国城市间环境规制执行互动形态的非对称性和多样性特征。

(3)在长三角和成渝城市群范围内,地理相邻城市间对于组合型环境规制的执行互动形态在2011年后发生了转变。其中,在长三角城市群内,相邻城市加权平均的环境规制执行强度变弱时,即在D=1时,本地城市的环境规制执行互动反应系数λ1不显著,而当相邻城市变强时,即在D=0时,本地城市的反应系数λ2显著为正。这表明长三角城市群内部各城市对于组合型环境规制的执行互动呈现了“竞相向上”形态。同样的情况也出现在成渝城市群,本地城市的环境规制执行互动反应系数在D=0/1和I=0/1两种情况下λ1均不显著,λ2均显著为正,均表示成渝城市群内部各城市对于组合型环境规制的执行互动呈现显著的“竞相向上”形态。在叠加实施命令控制型环境规制后,城市间执行互动形态由“逐底竞赛”转为“竞相向上”,这一互动特征的转变验证了命题2。但类似特征的转变并未在京津冀、珠三角及长江中游城市群中得到验证,这也意味着城市群环境规制执行互动的确存在空间异质性。

5 环境规制执行互动与城市群污染排放的实证结果及分析

在前文对环境规制执行互动形态的研究基础上,进一步考察环境规制执行互动形态对城市群污染排放的影响。表5报告了总体样本和五大城市群分样本下的回归结果。

表5 环境规制执行互动与SO2排放关系的实证结果

首先,基于总体样本的实证结果,研究发现:①本地城市命令型环境规制的执行强度对自身SO2排放的影响显著为负,表明命令型环境规制是各城市减排SO2的有效手段,同时也反映出中国使用强制性政策主导污染减排的现实特征。然而,这种命令型环境规制对相邻城市污染排放的影响系数却随时间由显著变为了不显著,说明其跨区域的影响力下降。②市场型环境规制无论是对本城市还是相邻城市的SO2排放量的影响系数均显著为正,表明市场型环境规制在实践中并未达到预期减排效果,在控制污染转移方面的作用有限,存在非完全执行情况。

其次,基于城市群分样本的实证结果,研究发现:①在长三角城市群,相邻城市环境规制强度对本城市污染排放的负向影响显著,意味着相邻城市加强环境规制能有效降低本城市的污染排放,城市群内部污染“协同治理”效果显著,因此长三角城市群污染治理模式属于“合作型”。②在成渝城市群,本地环境规制的减排效应显著。本城市环境规制强度对污染排放量的负向影响显著,但未发现相邻城市环境规制能有效降低本城市污染排放量的经验证据,这意味着成渝城市群不存在“协同治理”效果,其“竞相向上”的执行互动形态更多发挥本地减排效应,倾向于独立减排而非城市间协同减排污染物,城市群污染治理模式属于“独立型”。③在其余三大城市群中,本地城市SO2排放量和相邻城市市场型环境规制强度显著正相关,表明相邻城市市场型环境规制越强,本城市SO2排放量越高。这说明市场型环境规制对跨区域污染排放的影响在地理相邻城市间存在“以邻为壑”的现象,这三大城市群的污染治理模式属于“破坏型”。

以上实证结果表明环境规制对污染排放的影响存在显著的空间外溢效应,而且这种空间外溢效应在各城市群表现不同。其异质性的表现是由城市群内部各城市间差异化的环境规制执行互动形态所引致的,并进一步强化了城市群多样性的污染治理竞合关系。其中,长三角和成渝城市群在互动特征上相对一致,但通过研究城市群污染治理效果发现,二者所呈现的相对一致的“竞相向上”互动特征却在对城市群污染减排的影响及其作用渠道上存在明显不同。其中,长三角城市群“竞相向上”的互动特征产生了显著的空间外溢效应,这体现了污染治理方面的“城市群经济”,各城市就区域污染协同治理方面达成共识,共同加强环境规制强度,可以实现“本市”和“邻市”的环境双赢,环境污染的负外部效应尤其是污染转移也能在城市间污染协作治理的作用下得以缓解。相反,成渝城市群所呈现的“竞相向上”特征则主要是本地城市出于规避相邻城市污染转移而强化本地环境规制及执行力的结果。实证结果显示相邻城市市场型环境规制与本城市污染排放量呈显著正向关系,而成渝城市群环境规制执行互动形态却表现为“竞相向上”,污染减排更多是受本城市环境规制强度的影响,这反映出成渝城市群存在竞相提高本地环境规制以规避邻区污染物流入的风险的动机,城市群环境污染合作治理的区域关系有待加强。其他三大城市群均显示同时存在“逐底”和“竞上”,城市群内部污染治理朝两极化方向发展,体现了城市群内部圈层分化问题,城市间污染治理合作范围受限,其竞合关系以竞争为主。

6 稳健性检验

6.1 改变环境规制执行强度度量方式

为了检验关于环境规制执行互动形态实证结果的稳定性,借鉴张文彬等[13]的做法,分别采用工业SO2排放量/工业总产值和工业氮氧化物排放量/工业总产值表征组合型环境规制执行强度进行稳健性检验,实证结果中总样本和城市群样本反应系数的显著性和取值依然支持关于组合型环境规制执行互动形态的研究结论。

6.2 改变空间权重矩阵计算方式

参考沈坤荣等[31]对空间计量模型稳健性检验的做法,采用新的空间权重矩阵计算方式分别为:1/(1+(dij/100)),1/(1+(dij/100))2,其中,dij为城市间的直线距离。稳健性检验结果发现关于城市间环境执行互动形态及其对城市群污染治理竞合关系影响的基本结论依旧显著成立,进一步验证了估计结果的稳定性。

6.3 考虑滞后期

考虑SLX模型的实证检验中环境规制执行互动的影响存在滞后性,污染排放与环境规制执行互动可能存在内生性问题,作者采用滞后一期的核心解释变量数据作为工具变量重新开展两阶段最小二乘估计。回归结果显示不仅工具变量有效而且主要变量的估计系数依然显著,进一步表明了研究结果稳健可信。

7 结论与建议

城市群作为中国新型城镇化发展下重要的空间组织形态,研究其内部环境规制执行互动形态对推动城市群的环境合作治理具有重要意义。文章基于2003—2018年103个城市数据样本,利用两区制空间Durbin模型和SLX模型开展研究,主要得到以下结论:①城市间环境规制执行互动形态表现为非对称性和多样性特征,用单一环境规制执行互动形态难以概括中国多元规制下复杂的执行互动形态全貌。一是将命令型环境规制执行互动形态简单归结为“逐底竞赛”,这样的结论与中国环境规制实践事实并不相符;二是市场型环境规制存在非完全执行的现象,并且在城市间同时存在“逐底”和“竞上”两种互动形态,其执行互动形态因城市环境规制水平而出现了不确定性;三是在市场型基础上叠加命令型环境规制后,城市群在环境规制方面的执行互动形态可以转为“竞相向上”。②城市群环境规制执行互动存在空间异质性,即使是同类环境规制在不同的空间单元下也表现出差异化的环境规制执行互动形态。③城市群异质性的环境规制执行互动形态催生了“破坏型”“合作型”和“独立型”三种不同的区域污染治理关系。其中,尽管长三角和成渝城市群对组合型环境规制的执行互动形态均为“竞相向上”,但长三角地区跨区域污染协同治理效果显著,相邻城市规制强度的增加可以有效降低本地污染物的产生,属于“合作型”;而成渝地区本地环境规制强度的增加则更多出于对污染物流入风险的规避,污染治理模式属于“独立型”。

基于以上结论,提出以下政策建议。

(1)进一步优化市场环境,利用市场型环境规制与命令型环境规制的叠加组合,推动城市群环境规制执行互动形态向“竞相向上”转变。在缺乏完善的市场与监督环境情况下,以辖区利益最大化为原则的市场型环境规制容易出现执行偏差。面对这种执行偏差,一是要进一步优化市场环境,二是在市场型环境规制处于非完全执行的状态下,可以通过命令型环境规制与市场型环境规制的叠加组合,增强环境规制执行力度,促使当地政府和企业以社会福利最大化为原则进行互动,从而推动城市群环境规制执行互动的竞相向上和良性发展。

(2)面对新时代对污染治理的新要求,地方政府作为环境规制的执行主体,应从长远发展利益出发,有效平衡城市经济和环境发展的多方面需求。一方面,可以通过城市内部产业结构跨域调整,缓解城市群内部圈层分化问题,有效避免污染的内部转移。另一方面,结合当前新时代对污染治理的新要求,鼓励“约束与激励并举”的政策体系,充分把握城市或者城市群内部的发展条件和区位特征,因地制宜选择合适的环境规制工具及其组合,充分发挥命令型环境规制工具、市场型环境规制工具及其组合在污染治理方面的作用,推动城市群的污染治理模式由“破坏型”和“独立型”向“合作型”转变,就绿色发展、协同治理达成共识。

(3)城市群建立权责明确的制度或签订多方位的污染治理合作协议,积极落实城市群“合作型”污染治理模式。在处理跨区域污染治理合作关系时,需要城市群建立权责明确的制度,或签订多方位的污染治理合作协议来划定统一的发展目标和环保治理责任,通过建立区域性的环境合作机构和会议制度形成城市群平等对话、沟通协商的平台,完善财政投入等方面的对接程序、惩罚制度等保证各地方政府在合作治理过程中的环境规制执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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