迈克尔·利维 著 琚轶亚 译
必须要有特殊的条件才能产生他所代表的那种特殊的罪犯。我曾试图定义这些条件,但未获成功。我所知道的只是,如果强权即正义,如果混乱和无政府状态被粉饰为秩序和开明,那么这些条件就会得到满足。
——埃里克·安布勒:《迪米特里奥斯的棺材》(1937年)
1991年《犯罪、法律和社会变化》杂志发表了有史以来最长的、超过4万字的单篇论文。这篇文章回顾了反洗钱(AML)行动的形成过程。在当时,它只不过是冰山之一角而已。它的开头是这样的
:“警察和银行家之间的主要联系与以下两点有关:(1)针对银行本身、使其遭受金钱损失的欺诈(以及诸如抢劫之类的其他犯罪);(2)犯罪或涉嫌犯罪,包括弄虚作假、禁止进出口、毒品或恐怖主义。从事这些活动的罪犯和受害者都有个人或公司的银行账户,尽管在这种情况下,银行本身可能不会有任何金钱的损失,甚至还可能从账户服务业务中获利。在银行交易中还有更多的国家利益领域,比如说军火商的活动。军火商可能不会在英国或其他地方犯罪,但却受到安全部门的关注。
“鼓励(并且在越来越多的情况下要求)银行以‘积极公民身份’行动,这种运动的目的是防止犯罪分子(a)从他们被定罪的罪行中获得经济利益,(b)在金钱收益是犯罪分子的主要目标或是实现其他目标(如政治目标)的关键手段的情况下,阻止或防止他们和其他人在未来为获得利益而犯罪。不仅在英国而且在国际舞台上,人们都在追求这两个目的。”
“为什么银行家要跟警方合作?这种合作的动机介于积极与消极之间。如果自然人和(或)法人都希望从合作关系中得到他们想要的东西,即使双方利益并不平等,这种合作也是积极的;相反,如果合作关系只是产生于一方或者双方害怕有不好的事情发生或者受到这样的威胁,那么合作就是消极的。许多非银行业的专业人士,如律师和会计师,在得知我在做这个研究课题后的反应是对我提出反问:‘什么关系?’而实际上,警察与银行关系的特点是积极因素和消极因素兼而有之。”
自 30年前笔者写下这些话以来,世界为控制经济和政治利益方面的犯罪(尤其是自“9·11”以来为控制恐怖主义)作出了巨大的努力,采取的措施包括识别、冻结和没收国内和跨国范围内的犯罪收益。特别是在欧洲,但也以不同的方式在全球范围内,首先是银行家,然后是会计师、律师、公证员、房地产经纪人,甚至汽车经销商,都不由自主地成为国家的无偿代理人:确定客户(个人和公司),改变传统的法律结构(如客户的保密性;向中央机构报告他们的怀疑和大额现金交易)。国际机构和各国政府都在施加压力,要求更多的商务人员和专业人士提供越来越多的报告。但是,这些报告提交之后发生了什么事情,则远没有那么透明,并且(特别是在那些报告涉及最多的地方)在起诉、资产追回和预防严重犯罪等可见的结果方面经常是没有成效的。公共部门和(主要是)私人部门实施反洗钱的成本,与追回的犯罪所得的数量相比,真的是相形见绌。
将这一问题概念化的一个有用的方法是将其作为犯罪风险管理的一项全球活动,试图将那些似乎不愿意自愿承担跨国社会责任的政府和私营部门招募进来。但是,他们正在管理什么样的风险(以及他们是否认为他们正在管理这些风险)?这种尝试在政治上的连贯性、严肃性和深思熟虑程度如何?各国(尤其是最初的主要推动国美国、英国和法国,瑞士和澳大利亚也发挥了重要作用)的目标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改变,但是人们很容易高估各国目的的长期一致性和稳定性。笔者于2000—2003年所作的访谈和收集的文件表明,在尚未考虑任何协调的国际活动之前,某些国家问题比如说是不同的国家独立存在的“毒品滥用”,导致出现了特定的控制兴趣中心。因此,在1988年《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颁布之前,瑞士银行委员会试图监管资本外逃,“水门事件”发生后,美国人将海外公职人员的贿赂行为定为犯罪,而美国和英国(当时几乎没有其他国家)将毒品洗钱定为犯罪。促成这些行动的是一些具体的目标,有时则是一些不好的宣传,比如说瑞士是“贪官的银行保密天堂”、英国的皇家属地和海外领土(以及在较少公开的情况下,荷属前殖民地安的列斯群岛)是“企业保密天堂”等等。
就亚洲参与反洗钱而言,早在1990年,日本就加入了1989年成立的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新加坡1992年加入。这些地区不是政策制定的主要参与者,而是作为主要的金融中心被接纳,部分原因也是为了使FATF作为一个全球机构的构想合法化,它在2019年才成为一个常设机构。俄罗斯联邦于2003年加入,中国、韩国、印度和马来西亚先后在2007年、2009年、2010年和2016年加入FATF。这既反映了这些国家或地区的经济规模和政治重要性,也反映了它们乐于(在一定范围内)接受全球反洗钱协议的意愿。这些国家或地区是 FATF中仅有的亚洲成员,印目前度尼西亚是观察员(这通常是成为正式成员的前奏)。这是FATF有意识的地理扩张,亚洲成员的增加反映了经济增长和经济实力向远东地区的转移。因此,虽然亚洲作为全球供应链中的一个生产中心受到了广泛关注,但它在金融领域也已经崛起。从金融而非工业的角度来看,在成熟的全球金融中心指数(2020年)中,亚洲国家目前占据了亚太地区的前七位(见表1),纽约和(英国脱欧前的)伦敦在全世界的排名更加靠前。在得分上,五个亚洲中心现在与伦敦相差不到10分。表1和报告中的其他图表可能并不能说明各个中心在洗白国内或国际犯罪收入方面的作用,但确实反映了国际反洗钱机构在金融和政治方向上的变化,以及确保亚洲更广泛地遵守全球反洗钱协议。
表1 亚洲城市全球金融中心指数排名(2019年)
在“9·11”袭击和21世纪头10年的公司丑闻之前,笔者在20世纪80年代以来的国际会议上的采访和参与观察就已经表明,当局表达出来的警觉,其动机远远超过机构和个人的自身利益,以及担心失去对资金流动和非法毒品的控制,而是涵盖了各种主题和政治立场,包括:(1)对不受监管的“账外”(尽管通常是合法的)交易感到担忧的金融监管机构,这些交易是庞大的商品对冲基金在透明度较低的离岸金融中心进行的;(2)对“有组织的跨国犯罪”及其为数十亿美元(一位前英国高级官员在接受采访时称其为“突变资本”)的洗钱能力感到不安的执法机构和政治家;(3)为争取一个合法的“公平竞争环境”而奔走,以免在合同招标中输给行贿者的众多公司(尤其是被1977年《反海外腐败法》禁止向外国公职人员行贿的总部设在美国的公司);(4)因第三世界国家的权贵(用反洗钱术语来说是“易腐政要”)将资金“转移”(又称偷窃)到离岸金融中心的秘密的个人和公司账户并且购买奢侈品而受到困扰的海外援助机构
;(5)那些关心恐怖主义资金(来自犯罪所得和合法收入)的公司、情报和执法机构及政治家们。笔者在“9·11”袭击前不久的一次研究访问中发现,尽管世界银行文献中对反腐败和治理问题有着强烈的普遍关注,但是世界银行内部对洗钱问题几乎不感兴趣,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兴趣也不大。因此,将这些专门机构目前对洗钱问题的关注“解读”为只是反映了它们的利益,这种理解是错误的:需要作出坚定的努力,以(1)将反对洗钱纳入反腐败运动中,(2)说服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相信在宏观经济方面洗钱与其正式授权之间具有相关性(尽管这种相关性仍在争议之中)。
近来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强烈推动反腐败运动,既打“苍蝇”,又打“老虎”,以减少实际的和人们感受到的腐败带来的风险,这已将这一问题置于中心位置。中国担任2019—2020年反洗钱工作组主席,其宣布的目标是:
· 进行战略审查
· 减轻风险和充分利用新技术的机会
· 促进和加强各个国家进行更有效的监督
· 其他目标:
· 在FATF全球网络中加强协调和依照FATF标准进行培训的能力
· 采取行动打击非法贩运野生动物
· 制定并发布关于受益所有权的最佳做法
(尽管包括俄罗斯和美国在内的一些国家可能难以说服持怀疑态度的人们相信,遭调查和起诉的对象是根据其罪责和危害性公正地选择的,而不是受到政治和/或个人考量的影响。)
在反洗钱行动这个更加一般的背景下,我们可以看到犯罪控制、个人和机构活动之间的相互作用。在20世纪70年代末,意大利对利用抢劫银行所得资助“红色旅”(Brigate Rosse)活动的早期关注,推动了地方要求意大利银行报告大额现金存款,并且使人意识到这种做法在其他国家也是合理的,应当普遍适用于欧洲委员会。
然而,当时没有足够的政治支持来制定一个有约束力的公约,因此提出了比较温和的建议,这反过来又为欧洲采取第一个打击洗钱和资产没收的一般性措施——1990年的《斯特拉斯堡公约》(Strasbourg Convention)——提供了理由。该公约超越了1988年《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只关注毒品的做法,因为对欧洲委员会秘书处和英国等国家来说,只关注毒品的做法(这对于在联合国的共识氛围中达成协议十分必要)是一个理论上的失败:它不仅远远不是一个对重大犯罪进行控制的严厉措施,而且还为“洗钱者”和金融中介机构(如银行)留下了太多的余地,使它们可以宣称不知道这些资金是贩毒所得。
欧洲委员会秘书处的主要成员汉斯·尼尔森(Hans Nilsson)随后加入了欧盟委员会秘书处(当时,这只是一个很小的活动机构),他雄心勃勃,要对洗钱、犯罪所得还要对司法协助条款涉及的整个领域,以及作为金融行动工作组的主要组成部分都展开合规性监测。然而,当时欧盟委员会在处理刑事问题上没有任何权限,因此不得不在(在很大程度上未经审查的)成员国反洗钱规定的差异威胁到内部市场健全和资金自由流动的幌子下偷偷纳入对洗钱的控制。这是一个大多数成员国乐于接受的拟制(尽管许多成员国不认为这是一个拟制),因为一些大国的财政官员已经在FATF的引导下认为反洗钱是他们的职责的一部分,而且在政治上很难被认为支持洗钱,特别是在控制措施并不明显严厉的情况下。当笔者1994年在库马约尔的一次联合国会议上担任报告员时,俄罗斯等国显然希望将反洗钱限制在贩毒所得的收益上,但这反映了他们当时对犯罪和政治的关注。现在反洗钱已经普遍扩展到所有的犯罪,包括海外逃税和资助“恐怖主义”——由于“恐怖主义”在镇压少数民族斗争和否认这种斗争的合法性方面所具有的作用,因此它是一个在全世界都有很多争议的术语。
在反洗钱活动的发展过程中,还有一些比较温和的因素,它们远低于大的社会运动或国际外交的门槛。在《阿姆斯特丹条约》通过之前,欧盟委员会在控制犯罪问题上没有正式制定和实施相关政策。然而,在信息交流的原则下,通过资助互助计划的鼓励,再加上FATF和埃格蒙特组织(Egmont)——一个由金融情报单位组成的全球半官方组织,其秘书处目前设在多伦多,1995年开始时的成员国为12个,2005年7月发展到101个,2020年已经发展到164个——的成员国之间进行经验共享,在个人层面并且也许在法律制度层面有了一定程度的相互了解。这种相互了解促进了FATF 和埃格蒙特组织成员之间的相互融合(尽管这种融合在普通法和民法典体系内部比在两者之间要更加容易一些)。国家间“交流”的增加,迫使在操作层面上寻求解决它们的接口问题(尽管它们并不总是成功,或者说它们总是意在如此)。因此,埃格蒙特组织的产生最初是由于美国和比利时的行政型金融情报机构(FIU)需要从世界其他地方的警察型金融情报机构获得信息并将信息传输给它们(今天这个问题仍然给一些国家在国内和国际层面造成困扰,如在德国)。因此,认为这些政策和实践的流动或转移仅仅来自上层或下层都是错误的;相反,尽管考虑到资金追踪领域的许多交易机构的金融成本,这些政策和实践的交流要发展起来,往往需要高级官员的积极支持,但它们的流动或转移还是来自上层和下层。给予在这个意义上,国际警务不同于地方警务合作,后者涉及的边际成本很少:周中和下班时间的飞机票、酒店要贵得多,并且一般不能从日常或培训预算中支出。然而,请注意,除了定期的正式会议外,只有与通常理解的“有组织犯罪”或“恐怖主义融资”有关的活动才能获得这种额外的资助。因此,如果这些问题达不成政治上的共识,那么由于缺乏资金,其中一些方面的发展就会遭到扼杀。
近年来,欧盟委员会一直参与支持打击有组织犯罪和支付欺诈的行动,并赞助预防有组织犯罪和恐怖主义以及各种法律措施方面的公私合作。欧盟的另一个关键作用与欧盟法律有关,这使得它能够向候选国施加压力,将反洗钱、反腐败和法律互助立法和方案的政策转移到候选国那里。这涉及自我评估问卷、相互评估[也利用了欧洲委员会框架内的反洗钱及反恐怖融资措施评估工作专家委员会(MONEYVAL)和反腐败国家集团(GRECO)的评价]和一些专门的援助项目。没有其他地区能够在共同价值的基础上施加类似的压力;除了缺乏制度性因素以外,亚洲内部是否存在足够的互动和信任也值得怀疑。美国长期以来一直以单边和多边方式施加自己的压力,但是这里不对其进行探讨。
直到最近为止,关于洗钱及其控制的历史很少受到学术上的讨论,除了一些常识性的看法,如“没有销赃犯,就没有多少小偷;如果不能隐藏犯罪所得,也不能用它重新投资和安全使用它,那么犯罪就会更少(或者由于大量的犯罪财富太难储存,因而即使有更多的罪犯,也许所犯的罪行也不会增多)”,也没有任何重要的理论上的驱动力。
在这个意义上,它从来没有渴望达到经合组织(2020年)关于监管影响分析所建议的程序的严谨性。 大多数政治驱动力始于美国,美国总统有组织犯罪委员会(1986年)努力让调查人员“跟着钱转” ,但是无论多么少的人员投入都可能会塑造打击有组织犯罪的斗争,却几乎没有来自学术界的犯罪学家或经济学家投入支持反洗钱行动。尽管一些执法官员和专业人士私下有所保留,尽管即使在欧盟,也存在着与国家文化和法律原则有关的重点和结构方面的差异, 学术批评家和(或)实证研究也没有对减缓反洗钱行动产生任何值得注意的影响。一项战略是否适当取决于我们想要达到的目标,以及我们如何(如有)从现实出发实现这种目标。在活动和希望之外,松散耦合的反洗钱“体系”除了“做更多的事情”,在其发展的任何阶段都不清楚它还想要达到什么目的,也不清楚为帮助这一体系达到“它的”目标,什么经验是可取或可行的。尽管没有什么证据表明公众对反洗钱有何种理解和信念,但这似乎并没有妨碍它对政策制定者、执法机构或者公众的吸引力。事实上,目标不明可能构成其持续吸引力的一部分。反洗钱获得了政治左翼和右翼的许多利益集团的支持,但要满足或者是基本满足这些不同的选民,会付出什么代价?谁又会为此买单?
与系统目标有关的数据讲不清楚,而目标不清又帮不上什么忙。数据有几个组成部分,包括对国内犯罪和其他地方犯罪所得的洗钱行为,以及将反洗钱过程与上游犯罪和(或)它们的组织的变化联系起来的证据。这些都有不同的模式,同时人们对资金的流通及其最终流向的了解非常零散。
除了拒绝潜在客户和“消除”现有个人、企业和慈善机构客户的“风险”以外,反对犯罪的金融措施流程图(除了消除风险等前端预防外)大致如下:
上面的一些内容涉及数据可以追溯性地收集的问题,或者说,尽管数据审查要求一个长期的流动过程,而不是一个年度化的核算方法(因为确定和追回犯罪所得的过程可能经常比预定的或一般计算的年份要长),但是为了更现实地考虑收集数据的成本和努力,数据可以前瞻性地收集这一事实迄今为止相对来说很少受到关注。生命历程犯罪学已经注意到了有组织犯罪和白领犯罪的一些特点,但还没有将它们放到反洗钱措施的影响的语境下。正如我们将要看到的,批评现有的数据比制定和创建阐明有效性的经验要容易得多,一个问题是各国政府是否真的想要单独或集体评估有效性,并根据有效性调整它们的政策。“犯罪控制”往往是一个表达价值观或表现美德,而不是反思来自科学的证据的问题。对大多数政治家和优先事项制定者来说,信号犯罪
比犯罪数据更加重要。然而,首先我们需要看看金融犯罪的含义及其带来的危害。尽管近年来衡量非法的资金流动已成为经济学家的流行话题,但有关洗钱的国际文献在概念上和实践上对这些问题的处理都非常随意。
“金融犯罪”通常不是一个法律范畴,而是一个行政范畴。虽然在欧洲大陆和非洲部分地区,人们更多地使用“经济犯罪”,同时将它与“金融犯罪”一道广泛使用,但是发达世界越来越频繁地使用“金融犯罪”一词。20年前,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一份文件对其作出了一个非常宽泛的定义。
这一定义与现在所言的“洗钱”的含义一致:“金融犯罪是金融滥用的一个类别,可以指包括金融欺诈在内的通常导致经济损失的任何非暴力犯罪。它还包括诸如洗钱和逃税之类的一系列非法活动。洗钱指的是对犯罪所得进行处理以掩盖其与犯罪活动之间的联系的活动。”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在第十一届联合国犯罪问题大会上的说法也是如此:“‘经济和金融犯罪’泛指任何导致经济损失的非暴力犯罪……“经济犯罪”的概念很难界定,在概念上对其进行准确规定仍然是一个挑战。”请注意,从字面上说,这将包括在无人场所进行的所有盗窃和所有入室盗窃行为。没有证据表明,任何作为“通过重复而来的事实”产生出来和循环使用的全球数字
在操作上被用作评估反洗钱或任何其他政策的有效性的基准。不然的话,就会像各种形式的“反毒品战争”一样,其政策框架就应予放弃或进行认真修改。然而,即使在那些警察严格按照证据办事的国家,一些已经实施的行动的数据也是需要的,尽管各国都在努力合理地利用这些数据的分析价值作为有效性的指标。原则上,各管辖区选择加入 FATF式的区域机构(FSRB),并加入本地区(就 FATF而言,则为世界范围内)其他国家的“相互评估”的过程之中。按照轮值制度,世界上几乎所有的管辖区都必须至少每10年接受一次FATF或FSRB(就大多数亚洲国家或地区而言,则是亚太反洗钱组织)的评估。“相互评估”要求各地展示在反洗钱方面采取的行动,例如,向国家金融情报机构提交的可疑活动报告(SARs)、可疑交易报告(STRs)或常规金融转移报告的数量,对洗钱行为的起诉(包括独立的起诉),以及资产冻结和没收等等。但是,对于预防性活动及其影响,则作假定,不予衡量。取悦评估人员的最简单方法是起诉更多的自我洗钱案件(这种案件与贩毒或欺诈起诉无关),以增加“洗钱”和“金融犯罪”的记录,同时说明这如何反映了他们在反洗钱方面所做的更大努力。哈利迪(Halliday)等人对之前的第三轮FATF评估过程提出了相当大的批评,将其比作俄国沙皇时代的波坦金村(Potemkin Villages),认为它是以合规的外表和正式的结构来糊弄人。
这种情况在多大程度上发生了变化,并将在形式上更加注重结果的第四轮评估——第四轮评估采用经过大幅修订的FATF(2013年)方法 ,旨在对现实世界的有效性作出一个更好的评估——中进一步发生变化,仍然是一个问题。非常清楚的是,尽管人们倾向于主要是在国家风险评估之后,引进具有使用该系统以获得更高分数的有经验的顾问人员,帮助该管辖区为相互评估做准备,但大多数国家已经开始进行被建议的国家风险评估,作为这种评价过程的前奏。由于对于什么可能实际上影响到反洗钱对犯罪的影响鲜有分析性理解,因此,专业的顾问工作可能更是在于如何取悦评估人员。跨国贿赂(有时是国内贿赂)的刑事化会直接通过洗钱指控的风险影响到银行(如果它们“没能”报告它们可能有的任何怀疑的话)。洗钱指控可能针对它们自己的个别洗钱报告官员,也可能针对银行本身。如果向它们贷款的公司被判犯有腐败罪而可能受到严厉惩罚的话,那么由于存在这种风险(无论实践中多么遥远),银行也会受到间接影响。这些情况的影响是非常重要的。
在不同的国家,“金融犯罪”和“经济犯罪”在使用时都包括了不同种类和危害程度的犯罪。这些犯罪,由各种完全不同的人实施,并影响到不同的人。这些人的组成类别,可以在“犯罪”实施之前和之后通过不同的警察和监管的方法进行调查(并且也是可以调查的)。作为一个法律范畴,“洗钱”并不能使我们区分得到许可的专业人员(如洗钱的律师)、专业(即常规)知情的洗钱者、犯罪后洗钱的人(如以自己的名义将钱存入自己的银行账户的窃贼)和那些故意或疏忽大意地忽视其报告可疑洗钱行为的义务,或是对有意将低于报告门槛(如10,000美元)的钱存入其账户的客户的“洗黑钱”行为视而不见的银行。
请注意,这里的“银行”一词是一个拟人化的构造,包括从相对较小的本地银行到汇丰银行(截至2018年汇丰银行在65个国家和地区有238,000名员工)和花旗集团(它在160个国家有214,000名员工)在内的不同复杂程度和跨国一体化的实体。银行普遍反驳说,任何洗钱行为都是邪恶的个人或小团体所为,而不是机构支持的不当行为。如果没有证据确凿的电子邮件或者对话录音,或经核实的内部检举人的报告,或像芬德利(Findley)等人进行的一些“市场测试”的神秘购物活动, 很难检验这种说法或有效地证伪这种主张。然而,可以肯定的是,尽管偶尔有监管部门的制裁和罕见的刑事机构制裁,但大大小小的机构的违规行为仍在继续。对于累犯的衡量标准,也需要更加细致的考虑,例如,由于规模大小不同,我们是否应该把汇丰银行的违规行为与一个小得多的机构的违规行为视为“同样的行为”。毕竟,我们会认为那些从事更多活动的人的风险要更大一些。
对犯罪统计学家来说,全球化时代也产生了一些问题。人们可能会质疑把民族国家作为伤害和威胁的单位有多大意义,但这并没有在反洗钱辩论中明确提出。尽管任何对洗钱风险的适当分析都应该包括对其他国家与本国所面临的风险的分析,但人们想必是以各国自己的风险——威胁和脆弱性——作为核心的组织概念,鼓励各管辖区进行国家风险评估。亚洲和其他地方的许多赌博活动可能是因为犯罪分子喜欢赌博,而不是主要为了洗钱。尽管加强对赌徒身份的控制可能会使他们不敢在受到管制的地方赌博,但这种控制会对犯罪水平产生什么影响依然是个未知数,特别是如果他们可以很容易地从事非法的地下赌博的话。地下赌博会增加他们受到敲诈的可能,也会造成政府官员、“纯粹”金融犯罪分子与“有组织犯罪分子”之间的混杂。
FATF的标准不要求对风险进行书面评估。该标准(尤其是第1条建议)只要求各国“识别、评估和了解”风险,而不要求它们实际准备一份书面文件。因此,一个国家可以有各种文件或文书,它们可能一起满足 FATF标准的要求。但是,即使它们放在一起,也并不构成严格的国家风险评估。亚洲和其他地区的许多不发达国家都没有公布它们的国家风险评估,而那些公布的国家也只公布了经过净化处理过的版本:分类版本是否能提供更多的信息是没有意义的,特别是因为尽管它们可能包含更详细的案例和名称,但不确定它们能轻易收集到的何种数据会更好地说明风险和弱点。因此,关于犯罪以及如何利用犯罪应对洗钱风险的公开数据是非常零散的,即使在 FATF国家也是如此,更不用说在犯罪学研究不太成熟、开放意愿较低的亚洲和其他地区。
事实上,除了一般的分类(在反洗钱术语中称为“类型学”)或经常引用以显示正在开展何种工作的个别案例之外,通常很难找到对洗钱如何完成的清楚认识。
就亚洲的FATF成员而言,新加坡的国家风险评估是在2013年做的,后来并没有公布。新加坡宣称,尽管它作为国际资本的目的地有很高的内在风险,但是“新加坡基于有助于减轻这些风险的严厉的法规、严格的监督和有效的执法,拥有强大的反洗钱及打击恐怖主义融资 AML/CFT的制度。少数领域的控制需要加强,目前正在努力解决这些领域的问题”。马来西亚的国家风险评估已经公布,但2018年的国家风险评估没有提到1MDB丑闻。1MDB丑闻是人类历史上最大的涉嫌挪用公共资金的事件之一,这一事件已经将高盛银行的高级管理人员拉下马,并且在2019—2020年,马来西亚前总理纳吉布·拉扎克一直都在接受审判。日本2014年和2018年的国家风险评估已经公布,但其中几乎没有暗示使用了什么评估方法,不过其间的差距在G7 国家的国家风险评估中很常见。 2017年和2019年欧盟的跨国家风险评估已经公布。尽管亚太集团最近公布了一份关于非营利组织和恐怖主义融资风险的评估,也公布了野生动物犯罪的风险评估,但还没有其他任何区域集团的风险评估。许多国家使用世界银行出售的国家风险评估“方法”,一些国家使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方法,其他国家则仍然设计自己的方法,但是只有极少数国家提供细节。所有国家都面临这样的问题:如果它们诚实和自我批评,那么得分就会低于那些不太诚实或是见识较少的国家。
通常,当说到风险时,我们想到的是可能对一个自然人、组织或法人(也可能是对一个部门)造成的伤害。这通常被扩展到“声誉风险”及其对个人和企业的未来能力和利润的可能影响。我们通常认为受害者与罪犯的关系或者双方同意的犯罪(如非法的毒品和性)关系——无论是暴力的还是为了经济利益的——都发生在国家内部。然而,许多重大的金融犯罪(不仅仅是经常成问题的和过度同质化的“网络犯罪”范畴
)发生在不同的法律管辖区的人们之间,至少在笔者所说的从生产或者策划到洗钱的犯罪供应链的某些阶段。因此,洗钱统计的改进需要更多细分的子类型,以便理清这些行为,而且这些行为在国家犯罪和司法统计中也难以见到。威尔金斯认为,将(记录在案的)“犯罪”设想为更像是对公众认为“应该做点事情”的投诉,可能是富有成效的。
可以说,如果我们接受他的看法,那么可能根本就不存在洗钱罪。民间社会非政府组织的报告(如透明国际或全球见证组织的报告)可以视为相当于这种旁观者的投诉,尽管只是在贿赂和腐败的情况下。贿赂和腐败在可疑交易报告中只占很小的比例,在反洗钱的反对犯罪的目标中也只占很小的份额。人们可能会把可疑活动报告或可疑交易报告作为一个可以与威尔金斯模型进行比较的指标,因为它们是对可能的恶意行为的警示。但是,我们可以合理地得出结论:可疑交易报告反映的并不是报告人自己的“行动应该服从”的规范性信念,而是被监管者对规则的盲目服从,以及(或者)对他们遭受惩罚的变幻不定的恐惧,这种惩罚是他们由于没有看到交易是监管者或刑事法院事后做出的对其“应该做点事情”的行为而产生的。但是,值得注意的是,记录出于种族动机的侵犯或仇恨犯罪也包含了一种有关动机(而不是客观事实)的受害者或者旁观者的主观判断。然而,据我所知,除了起诉或定罪,还没有任何政府或统计局认真对待创建洗钱犯罪统计数据的任务,这些数据可能在司法统计而不是犯罪统计中列出。事实上,对英国内政部和司法部的统计数据进行语词搜索(2019年 12月5日),发现洗钱的数据为零。
我们在实践中如何将临时屯聚地的资金流与资金的“最终目的地”分开呢?鉴于我们不容易估计上游犯罪的范围,也不知道犯罪者的储蓄比例,即使搞出一个范围很大的数量级的数字,也提出了一个问题,即我们进行这种工作的动机或价值观念是什么。
除了英国通常对犯罪统计采取最冒险和最专业的方法以外,欧盟统计局(2013年)对欧洲数据也进行了一些初步分析,但在第二版后就停止了。其表格几乎都是关于过程的,其统计数字如下:适用欧盟现金控制条例的申报;从欧盟外部边界的海关控制得到的不正确的现金申报或发现;来源于受监管机构报告的起诉案件总数;因洗钱罪而被定罪的个人或者法律实体的数量。 改进数据似乎并不是任何国家或国际机构的积极优先事项。但这些数据对于评估效率都不是特别有用,更不用说评估有效性了。欧盟统计局在审查欧洲非法活动对国民收入影响的数据时指出:基于《国民账户和国际收支中的非法经济活动统计汇编手册》的目的,洗钱被定义为一个通过外部方将从由国民总收入(GNI)委员会确定的那些非法经济活动(即基于双方同意进行的相互交易,如生产和贩运毒品、卖淫、走私白酒和烟草以及那些在第二部分讨论的活动)中非法获得的金钱或投资进行转移,以便隐藏它们的真正来源并使它们(看起来)合法的过程。非法货币的价值与合法货币的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理解为提供洗钱服务的价值(PMLS)。
这并没有明确区分洗钱的价格(即向犯罪分子收取的费用)和它对犯罪分子的价值。犯罪分子支付费用的目的是犯罪所得能够在合法市场上使用,以及相对而言不用担心被没收。《反洗钱和打击恐怖主义融资政策的经济和法律效力:最终报告》(The economic and legal effectiveness of anti-money laundering and combating terrorist financing policy: final report)接下来讨论了如何在国民账户中处理洗钱数据,最后有点乐观地依赖欧盟委员会资助的ECOLEF项目——该项目研究了欧盟国家对洗钱的吸引力(或官方语言中的“风险”,从一个非常规的角度来看也许是“机会”)——的证据作结。
欧盟统计局的附件依靠“沃克引力模型”,这种模型对政策制定者更有吸引力,但是严肃的经济或犯罪学分析家并不太喜欢它;而且欧盟统计局使用的是2009年ECOLEF研究的数据,没有考虑在这10年间吸引力或范围的任何变化。 这种使用过时信息的风险是碎片化研究的常见问题,这种研究没有形成数据收集和分析的常规,(像一些冒牌操作一样)也没有意识到,对属于或不属于洗钱定义的那些活动进行法律和社会的定义可能是一个非常有争议的决定(特别是在有大量案例的时候)。然而,尽管使用了一些过时的材料,奇怪地选择了参考文献,但它还是包含了一些(对经济学家来说)有趣的关于如何将洗钱纳入国家经济统计的材料,并且代表了一个体面的开端。在特定洗钱方面,有一些比较有限的数据收集工作。其中一个有希望的尝试是开发价格差异分析,以对实物商品的高价和低价发票进行检查
:国际转移中的虚拟服务和知识产权的过高或者过低的估价则更加难于检查。在国民收入水平上,这对于那些构成走私从毒品到野生动物的完全非法的、假冒的或逃税的产品的转运口岸的国家来说可能是很重要的。国家统计人员可能不得不仔细考虑会威胁到他们的职业的合法的、假冒的和完全非法的商品贸易中的海关问题和高层官僚腐败问题。作为模型,价格差异模型并没有得到公开证实或证伪。鉴于海关或税务机构的保密性,很难推断它们的建议是否不切实际,或者政治经济的压力或官僚主义的压力是否妨碍了这些建议的采纳。在反洗钱方面,很少有公众或媒体要求制定以证据为主导的甚至受到证据影响的政策。在关于洗钱的公开言论中常常被认为是理所当然的另一个有争议的领域是对危害的评估。
从概念上讲,由国内犯罪所得的洗钱行为产生的边际危害是什么?它不也是犯罪本身的危害吗?对金融工作人员、监管者和执法部门的贿赂和(或)勒索可能发生在任何国家。但是,就像禁酒或禁毒一样,其中一些犯罪可能是洗钱犯罪化的产物,而不是洗钱本身的直接结果:在“美好的过去”,这些资金可能只是被接受和使用,所以没有必要贿赂或向工作人员施压,银行监管者可能对贷款簿和内部盗窃风险感兴趣,但除了欺诈风险以外,并不会对客户的诚信感兴趣。(一些严重的亚洲银行业问题是由于向政治关系良好的商人提供非公平的“贷款”,然后贷款被拖欠或从未被银行追究,但这是欺诈或腐败,而不仅仅是洗钱的危害。) 阿尔·卡彭(Al Capone)和梅耶·兰斯基(Meyer Lansky)在洗钱被定为犯罪之前,可能为了让当局更难将犯罪与他们宣称的资产和他们自己联系起来(可能还为了逃税),对非法赌博、敲诈勒索和贩酒的收益进行洗钱。一些亚洲和其他地方的欺诈者会寻找为他们和他们的资产提供保护并且能够进行欺骗的“避风港”,但这种保护(包括腐败,但也缺乏执法动力)往往伴随着洗钱和其它犯罪。
总的来说,在全球范围内,秘密避风港的存在可能会激发一系列的犯罪,还可能会导致人们对精英们因腐败、税收或常规的犯罪而“逍遥法外”的不公平行为产生道德上的愤怒。然而,只有当洗刷其他地方实施的犯罪行为破坏了洗钱国的民主控制和合法性,并且(或者)被像 FATF这样的国际机构以及决定国家信用度和经济前景的评级机构发现并作出反应而被纳入灰名单或黑名单的时候,才会被认为是洗钱国的社会危害。换句话说,如果它导致了“控制浪潮”,而不是因为它是“犯罪浪潮”的一部分,它才是有害的。过去的“负面媒体”是客户接受和监测被监管者(除了那些决定进行“市场情报”作为对自然人或法人加强尽职调查的一部分的人)的风险评估的一个因素,未来的负面媒体除非得到私营部门评级机构的认可,否则通常不会对作为整体的管辖区进行预测。
洗钱经常被(误)认为是一个具有连贯性的问题。我们可以采取黑泽明在电影《罗生门》中的做法,不是将一份报告视为该主题的一个总体的权威性陈述,而是对现象进行不同的剪切,以阐明各种不同的视角。然后,在分析上合适的范围内,将它们放在一起。这样的方法也可能反映出对反洗钱作为“解决”他们所突出的社会问题的兴趣的大小。
一个不同的“处理方式”可能涉及据说是那些最大的贪污犯或贪官的简介,尽管数据必须进行年度化处理,并根据通货膨胀和货币波动进行调整,但在前述数据中似乎没有这样做。
同样,这些涉嫌或据称是贪污总额的证据基础也很难得到检验。就像许多来自非政府组织,甚至来自像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等政府间组织的估计数字一样,它们的主要影响是它们很大,因此产生了一种行动的需要,并且叩问我们的道德良知。这些估计数字很少作为有效的基准,这主要是因为它们在总的犯罪收益或洗钱中的比例非常小,对机构来说动力不够,也不利于处理公共关系。相反,人们更倾向于使用扣押或没收的总金额,尽管即使是一百万英镑也只够在伦敦的黄金地段购买一套中等大小的房子。三位前领导人进入了涉嫌贪污犯的名单,他们的资产分散在多个司法管辖区,包括一些离家近的地方,因为如果你想继续掌权,你就得经常给政治选区和(或)其他精英提供一些甜头。“有效性”是一个在政策圈子里很经常使用的术语,出于可以理解的原因,我们大多数人都相信并想让别人相信我们的行动正在产生积极的效果。然而,它往往意味着活动——立法、逮捕、扣押资产或对问题“有所作为”——与结果(比如犯罪减少、“有组织”犯罪减少或社会危害减少等等)之间的混淆。对于民粹主义的政治家来说,尽管很少有人敢于(甚至可能意识到)明确宣称,通过展示反对某事做出的努力所获得的受欢迎程度是他们的唯一目标,但这种受欢迎的程度可能足以作为一种结果。然而,很少有刑事司法政策对犯罪的影响可以如此容易和迅速地作出判断。同时,阴谋罪越是复杂、范围越广,那么评估及确定行动与后果之间的联系所花时间可能就越长。此外,我们可以通过对普通人群或亚人群的犯罪-受害者调查来衡量经济转移(如入室盗窃、抢劫、一般盗窃、欺诈),而服务性犯罪(非法毒品、性、赌博)尽管可以通过匿名的自行报告的普通人群调查来衡量,但很难准确衡量。要衡量人们参与洗钱的情况依然很难,因为洗钱的参与者不仅可能包括“地下”企业,还可能包括一些合法的参与者。就后者而言,即使有初步证据证明他们参与其中,他们的故意不法行为也会存在极大的争议。如果扩大视角,我们可以看看一些社交媒体平台,骗子和其他人向他们支付广告费,去欺骗受害者,或者把潜在的钱挪去为任何犯罪的收益洗钱。如果他们从犯罪收益中获得报酬,就可以称其为“职业帮凶”,
尽管这个称呼并不意味着他们在故意或者疏忽方面达到了可以被起诉为洗钱罪的程度。无论在言辞上对有组织犯罪进行何种掩饰,人们很少将洗钱作为一个超越了对“核心罪犯”“老大”认定的贩毒组织或个别目标的个别调查之上的系统来处理的逻辑贯彻到底。对于不同形式的犯罪,是否应该使用相同的衡量标准,没有标准答案,可能需要密切关注非法产品通过的途径以及谁因其对(可能会因时而变的)特定犯罪模式的贡献而得到报酬。除了媒体的头条新闻、对个人的长期监禁或对金融中介机构的巨额经济处罚和监督的直接经济成本之外,上述方法的影响还不清楚,但对反洗钱部门的就业和咨询收入确实有很大的好处。“为利益而进行监管”的资产没收显然会刺激调查活动,但这种做法对不同犯罪的水平和组织的积极和消极的影响,我们只能部分理解。
彻底消除严重的与有组织的腐败和(或)洗钱犯罪的要求过于严苛,这是判断政策有效性的一个检验标准,高度有效性带来的附带损害很可能是不可容忍的(对一些其他的犯罪行为也是如此)。虽角犯罪总量保持不变,但减少由罪犯结帮结伙造成的社会威胁是可能的:尽管破坏犯罪垄断(或犯罪的寡头垄断)会导致罪犯之间的摩擦增加,从而可能导致更多的短期暴力,但目前还不能得出结论说,任何类型的犯罪都因反洗钱或者打击恐怖主义融资的措施而大幅减少,更不用说完全消除了。
同样重要的是,(正如我们之前在区分上游犯罪的危害和洗钱的危害时指出的)要清楚哪些因素对哪些犯罪产生了合理的影响。总之,尽管在打击洗钱方面付出了巨大的努力,将“国家”扩展到银行、汽车经销商、珠宝商以及律师和会计师等各种职业部门, 研究出我们需要哪些数据来评估风险和干预影响,依然是一项进展缓慢的工作。还有一些重要的国家(以及个人或机构)的自我展示问题:一个好的风险或威胁评估需要无情的自我审查,然而将这一点公开会增加弱点被实际利用的风险(尽管利用率是真实的还是仅仅是加强监控的变量可能并不知道)。自我批评可能导致FATF或类似FATF的区域机构降低评级,包括被列入黑名单或灰名单,由此带来严重的经济后果与更加严密的监管。有鉴于此,加上有时据说在亚洲比其他地方更加重要的民族自豪感或羞耻感等文化问题,各国旨在以最好的方式展示自己也就不足为奇了(在理论上,一个人可以在内部审查中无情地自我批评,而在外部却装出一副勇敢的样子,但这忽略了一个事实,即如果没有外部压力,就可能很难获得行动的资源)。
与犯罪和犯罪管控的“主流”领域相比,对洗钱或反洗钱(或打击恐怖主义融资)的理论性或经验性研究的资助非常少。除了思考各种活动如何有助于减少特定形式的犯罪或威胁性的犯罪集团之外,很多工作都是统计性的,需要良好的数据集去开展工作,可能还要去创建这样的数据集。这些数据集在公共领域并不存在,学者们在国家层面上努力地去做上述工作,尽管在英国与许多亚洲国家,即使是法院和检察院的数据也不能通过常规方式获得,或者没有进行便利的分类。像路孚特(Refinitiv)和Lexis-Nexis这样的私营商业风险分析机构确实有数据集,至少有关于洗钱案件的数据集。原则上,这些数据会被纳入它们对国家和活动的风险评估,从而影响到接受或拒绝客户的决定(尽管这些风险评估者可能不会推翻FATF对司法管辖区的相对和绝对“风险”的判断)。个别金融机构和专业人员以及监管机构拥有许多实时数据,但很难获得。
一系列有关犯罪和洗钱机制的数据似乎不太可能好到足以满足充分的循证警务标准的严格要求(如果这种方法论上的“黄金标准”对于分析我们社会中的一些最重要的社会问题是不合适或不现实的,也许表明这些标准需要更大的灵活性)。然而,正如其他人在分析毒品市场时所做的那样,
本文的目的之一是让犯罪学家和其他社会科学家们关注涉及衡量犯罪问题以及“反犯罪融资”干预与犯罪行为之间联系的概念问题与经验问题。现在到了我们应该更加以怀疑的态度关注有关如何洗钱、有关反洗钱程序的效率以及打击洗钱和恐怖主义融资的努力对犯罪的可能影响的时候了。这应该包括关注一些反洗钱控制措施对社会福利的可能的适得其反的影响, 其中包括额外的金融透明度对官员的过分“寻租”的效率以及对压迫政治反对派的影响。对犯罪市场和不同罪行的犯罪学分析——包括金融犯罪、犯罪实施和洗钱中不断发展的技术的影响——可以在为刑事和监管政策提供更好的基准方面发挥一定的作用,并且需要做更多的工作,以将这些方面的变化与各种类型的反洗钱工作关联起来。即使不考虑COVID-19大流行对世界各地的资源和优先事项的影响,在最后的分析中,我们需要决定在公共和私营部门的反洗钱工作中应该投入多少资源,这需要一个与往常相比更加审慎和更加详尽的分析。许多支出埋藏在私营部门的金融成本和公民自由的成本中,最后转嫁给了客户和股东,而且一般来说,它只是被视为一种监管负担,而不是受制于正常成本-效益标准的私人的或公共的福利选择。与私营部门的支出相比,花在反洗钱上面的执法和监管支出相对较少,而且通常被认为是边缘性支出,而不是其他形式的警务工作的替代项目。在审查这个不属于大多数犯罪学家常规活动的严重犯罪治理领域时,我们的目的之一是激励亚洲犯罪学家和亚洲政治经济学者(以及世界其他地区的学者)去认真对待这种任务:加强他们自己和他们的政府对犯罪经济与管控工作对他们社会的预期和非预期效果的理解。国家风险评估和相互评估报告可能提供了一个机会,使人可以去认真思考国内和跨国犯罪问题,以及其背后的包括犯罪资金来源和犯罪所得的动向的“犯罪脚本”。但是,如果这个问题仅仅被当作一个如何最大限度地提高国际反洗钱评级的博弈论练习,那就会失掉这个机会。在这个过程中,全球发达国家或不发达国家都没有好的或容易模仿的榜样,而且在概念上和经验上都面临挑战。但是,考虑到犯罪的金融方面为一系列公众利益中更加重视证据的和更加全面的犯罪控制提供了一条途径,即使理性的人也仍然可能会为优先考虑哪些犯罪而争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