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声读物、版权和图书馆工作

2022-06-01 18:57张卫兵
河南图书馆学刊 2022年4期
关键词:版权图书馆

张卫兵

关键词:图书馆;有声读物;版权

中图分类号:G25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1588(2022)04-0119-04

简单地讲,有声读物就是以声音为传播形式,以实物介质或虚拟介质为传播载体,用耳朵听的读物[1]。如果有声读物的内容具备作品条件,属于版权客体,那么有声读物的制作、收藏、整理、传播、开发和利用就受到版权制度的规范。图书馆是开展有声读物服务最重要的组织机构之一,因而在这项工作中与版权保护存在内在的联系性。图书馆在制作和向用户提供有声读物服务的过程中重视与加强对版权的保护,一方面是通过对法律法规的严格遵循,切实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向全社会展示图书馆尊重知识创造的负责任的公众形象,树立良好的社会口碑;另一方面使图书馆既有效防范与化解侵权风险,避免承担法律责任,又使自身行使合法权利的效益最大化,最终使广大用户享受到有声读物服务带来的实惠。

1有声读物的版权特征

1.1法律关系特征

版权利益链条的长短与权利主体的数量有关。一般来讲,权利主体越多,版权利益链条就越长,涉及的法律关系就越复杂,而平衡利益关系就越困难,反之则权利主体越少,版权利益链条就越短,涉及的法律关系就越简单,而平衡利益关系就越容易。例如,如果图书馆将印刷出版物复制后保存,那么无论是运用模拟技术复制,还是数字技术复制,版权利益链条中只涉及作者、出版商、图书馆三个主体,假若作者将其权利已经转让给了出版商,那么版权利益链条上的利益主体就是出版商、图书馆,图书馆在从事复制之前就较容易厘清法律关系。有声读物的法律关系则与此不同,相对较多样与复杂,主要是版权利益链条上的权利主体较多。例如,如果图书馆将收藏的文字作品制作成有声读物,相关的主体不仅包括作者、出版商,还涉及朗读者与录音制作者。涉及有声读物的权利主体的增多和较长的版权利益链条,要求图书馆在处理版权问题时采取更加谨慎与周全的对策。

1.2授权许可特征

在版权限制之外,除非利用自己享有版权的资源,或利用公有领域资源,或按照协议利用开放存取资源制作有声读物,并将这种有声读物通过网络等途径向用户提供服务,图书馆必须事前取得权利人的授权许可,这是版权制度的一项基本原则。制作和传播有声读物版权许可的特征除了版权利益链条较长、权利主体多、授权诉求千差万别之外,还在于需要取得权利类型的多样性。例如,对于文字作品,在复制、保存或者开展远程网络服务中,图书馆要取得的权利可能只是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但制作和传播有声读物需要取得的权利除了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还可能包括表演权、表演者权、录音制作者权等权利。权利种类的增加必然提高图书馆开展权利调查的难度,增加取得授权的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另外,有声读物涉及的版权还存在多层次转授的特征,容易造成权利许可信息被遗漏、失真,甚至是被篡改,从而给图书馆带来侵权风险。

1.3传播服务特征

早期的有声读物以录音带、磁带等有形实体存在,后来发展到存储在光盘等实体介质中。据统计,目前以实体物形式存在的有声读物仍然占有相当的市场份额[2]。虽然学术界对实体物形式的有声读物的传播利用是否适用“权利穷竭原则”的问题有过激烈的争论,但在实践中通常被允许。一方面,有的国家通过对版权补偿金制度进行立法补偿了权利人的经济损失;另一方面,在没有版权补偿金制度的国家,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传播有形实体有声读物的行为也被认可。但是,近年来随着数字有声读物的出现,理论界和立法及司法实践中再次掀起了对有声读物传播是否适用“权利穷竭原则”的讨论。由于我国已经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立法,因此有声读物的网络传播不适用“权利穷竭原则”,图书馆在法定限制情形之外通过网络向用户提供远程服务应事先处理好授权问题。但是,图书馆能否像在模拟技术条件下那样,把以实体物形式存在的有声读物外借给用户,并允许用户再转借给其他用户或通过网络传播就是应当明确的法律问题。

2有声读物版权问题对图书馆工作的制约

2.1对有声读物资源建设的制约

之所以越来越多的用户喜爱和利用有声读物,是因为其具有容易获取、便利携带,不受时间限制“听读”的特点,社会的旺盛需求促进了有声读物服务在图书馆的普及与快速崛起。目前,我国日益增多的各类型图书馆加入有声读物服务的行列中,可以说有声读物服务正在融入我国图书馆服务体系,成为图书馆服务发展的重要趋势之一。在此背景下,部分图书馆开始利用馆藏资源丰富与技术先进的优势,自建有声读物资源[3]。在数字技术和网络条件下,图书馆制作有声读物的资源来源宽泛,不再只局限于本馆的固有馆藏。一方面,图书馆可以主动收集网络上的适用资源;另一方面,图书馆可以通过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收整、整理“用户生成内容”(UGC)用于制作有声读物。在版权限制规范之外,图书馆制作有声读物遇到的最核心的版权问题就是如何快捷、高效、低成本,而且无瑕疵地取得授权[4]。但是,传统的“一对一”的授权模式显然不适应图书馆大规模授权的需求,而我国版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代表性相对不高,管理的作品数量有限,暂时也无法为图书馆获得大规模授权提供帮助。另外,图书馆制作有声读物涉及的更棘手问题或许还来自于对网络资源权利主体的认定和对拟使用资源版权保护性的判断。例如,许多“用户生成内容”非常适合制作有声读物,但这种资源不仅数量庞大、类型多样,而是往往是经过多环节的转载、上传而来,权利信息可能已经失真,或者根本就没有附带版权信息,而有的资源其实就是侵权内容。可以说,授权问题是目前制约图书馆开展有声读物资源建设最突出的法律障碍。

2.2对有声读物服务活动的制约

服务是图书馆存在的理由,是图书馆赢得社会广泛支持的基础。在日新月异的技术变革背景下,图书馆有声读物服务模式呈现出百花争艳的发展态势。然而,相关的版权利益冲突问题伴随而至,而有声读物案件的频繁发生更是从一个侧面向图书馆发出警示。图书馆有声读物服务从版权角度可以分为四种:一是图书馆把有声读物直接向用户提供。如果图书馆向用户提供的是磁带、光盘或者以其他有形介质存在的数字有声读物,那么原则上适用“权利穷竭原则”,其风险在于用户将该有声读物未经授权再行复制或者上传到网络。二是图书馆将符合《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有声读物上传到馆舍建筑内的局域网,并按照第十条第四款的规定,采取了技术保护措施对用户非经授权的复制和传播行为进行了防范,那么通常无侵权之虞。三是图书馆将有声读物上传到网络开展远程服务,其风险在于如果事先未解决授权问题,就有直接侵权之嫌。四是图书馆为有聲读物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或链接服务。在这两种服务中,图书馆虽然不是有声读物或者相关资源的直接提供者,不存在未经授权行使他人专有权利的行为,不承担直接侵权责任,但如果疏于对合理注意义务的履行,也有可能承担间接侵权责任,因为法院可能会认定图书馆作为服务的提供者为直接侵权行为的持续或法律后果的扩大起到了帮助或教唆作用。需要指出的是,目前我国绝大多数图书馆对防范和化解间接侵权责任的法律法规不熟悉,版权管理实践不深入,防范风险的经验不足。2365A4BE-5357-4F35-A8D7-56D644AB6ABA

3图书馆制作和提供有声读物服务的版权解决方案

3.1自建资源模式

在我国,图书馆自建有声读物资源已经有了成功的案例。例如,宁夏回族自治区图书馆与当地广播电台合作,制作了“名家经典阅读”有声读物数据库[5]。图书馆如果使用自有版权的资源制作有声读物,那么无须取得他人授权,反之则应向作者、出版商等取得授权。目前,由于越来越多的出版商把财产权利向其转让作为出版作品的条件之一,就使图书馆往往只需与出版商联系解决授权问题。而在有声读物大受公众喜爱的背景下,出版商也多会把表演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纳入授权体系,从而方便了图书馆的授权。对于出版商没有向作者取得表演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资源,图书馆还必须寻找原作者取得授权。但是,“孤儿作品”的存在却使图书馆的授权过程颇费周折,而且成本很高。需要注意的是,有声读物授权往往涉及3~4个主体,权利层层转授,使图书馆无法弄清取得权利的真实可靠性[4]。在此情况下,图书馆可以寻求版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帮助。但是,基于目前我国版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建设现状,其还无法为图书馆制作有声读物提供大规模授权的法律支撑。

3.2用户参与模式

用户参与有声读物资源建设的模式主要有以下两个:一是图书馆把解决了版权问题的文字作品发布到平台“招声”,“海选”朗读者,并与被选中者签定授权协议,获得其复制权、表演者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然后由其朗读文字作品并制作成有声读物,向其他用户提供服务。这种模式的权利人比较明确,授权简单、成本低,关键是图书馆要解决文字作品涉及的复制权、表演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授权问题。二是图书馆选择信息存储空间中适于制作有声读物的资源,并与权利人签定授权协议。存在的问题是,图书馆有时很难确定“用户生成内容”的真正权利主体,甚至这种内容是否受到版权法保护都不确切,如果图书馆未能解决授权问题而将这种资源制作成有声读物并开展服务,一旦发生诉讼,图书馆可能承担的将是直接侵权责任。因此,在无法弄清用户生成内容的真正权利人,或者无法与权利人取得联系,或者无法判断用户生成内容是否为版权客体的情况下,图书馆应放弃对这类资源的使用,转而寻找其他替代资源。同时,对于用户上传到信息存储空间中明显的侵权内容,图书馆要主动采取措施予以删除、屏蔽。

3.3任务外包模式

图书馆在缺乏专业人员和技术设备的情况下,可以把制作有声读物的任务交给承包商去完成,其优势在于:一是对于图书馆解决了版权问题的文字作品交给承包商完成有声读物的制作存在权利转授问题,图书馆在向文作作品的作者、出版商取得授权时,就应将“权利转授”内容囊括在合同之中,对于合同约定之外的权利,图书馆不得向承包商再许可。二是如果承包商接受的是图书馆没有完成授权许可的有声读物的制作任务,那么就由承包商按照图书馆提供的文字作品清单逐一解决授权问题。在圖书馆外包制作有声读物的工作中,承包商的法律地位相当于录音制品制作者,图书馆需要通过合同与其就有声读物涉及的录音制作者权的归属和行使问题进行约定,包括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用户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等。如果图书馆要求承包商对制作的有声读物进一步建成数据库,那么还应就该数据库的版权问题进行约定。另外,假若在完成有声读物外包任务时涉及软件的版权问题,那么该软件的权利归属和行使应视从第三方购买、图书馆开发、承包商开发、委托开发、合作开发等不同情况约定权利归属与行使。

3.4订阅链接模式

图书馆通过链接提供有声读物服务主要有两种模式:一是图书馆与专业的有声读物平台签定购买协议,平台将有声读物拷贝到图书馆服务器中,或者图书馆直接向用户提供该平台的链接。在这种模式下,由平台解决版权问题,而图书馆应要求平台在有声读物购买合同中签定权利可靠性担保条款。二是图书馆与有声读物平台之间不存在购买关系,双方之间没有合同约束,图书馆只是向用户提供与平台相关的链接,这种服务模式的风险在于如果被链有声读物是侵权作品,而图书馆失于对合理注意义务的履行存在主观过错,那么在侵权诉讼中很有可能被法院认定构成间接侵权。因此,图书馆向用户提供有声读物的链接服务一方面要对明显的侵权内容予以及时删除、屏蔽,另一方面要严格遵循“避风港”规则办事,获得责任豁免。另外,图书馆在以链接方式提供有声读物服务时,应采用“普通链接”,避免采用“深度链接”,因为目前无论是理论研究,还是司法实践都存在将非经授权的“深度链接”定性为直接侵权的呼声。2365A4BE-5357-4F35-A8D7-56D644AB6ABA

猜你喜欢
版权图书馆
图书馆
气味图书馆
欢迎到图书馆做客
P2P技术下网络版权侵权的法律规制
文化创意产业版权保护问题探析
微信传播与版权法定许可制度的适用与建构
新闻作品权利归属与行使中的利益平衡
新闻版权合理使用制度的反思与重构
去图书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