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朝辉, 黄慧腾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 公共管理学院,北京100083)
腐败与反腐败始终是国家治理中的重要课题。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将对反腐败的重视程度提升到了一个全新的高度,惩治了一大批违法违纪的高级官员,完善了一系列制度,推行了一连串改革,取得了重大成就。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反腐败的实践引起了学术界的高度关注,关于中国反腐败的研究也在不断深化。如图1所示,2000—2021年,中国知网(CNKI)数据库中收录的以“腐败”和“反腐败”为关键词的论文数量呈总体上升趋势,且自2012年后的几年里出现了显著增长。可见,党的十八大以来的一段时间内,学者们对“腐败”与“反腐败”的研究保持了较高的热情。
图1 2000—2021年以“腐败”和“反腐败”为关键词的论文数量
随着大数据和信息技术的发展,腐败与反腐败研究的量化水平也在逐步提高,研究方法逐渐由定性分析转变为定量分析,定量研究的比例呈总体上升趋势,如图1所示。定量研究是指通过收集可量化的数据并运用统计、数学或计算技术等对研究对象进行的系统研究[1]。与定性研究相比,定量研究注重用数量关系揭示事物的根本特征,具有精确客观、严谨科学和结果可重复等特点。对腐败和反腐败问题进行定量研究,能够更加客观深入地反映中国腐败问题的现状,分析其影响机制,为提高中国反腐倡廉的科学化水平,以及提升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水平提供支撑。
梳理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腐败与反腐败定量研究的相关主题、内容和方法等,将有助于全面地了解这一研究领域的发展现状,为把握未来研究方向和选择研究突破口提供参考。
要对中国的腐败与反腐败进行研究,首先要厘清腐败的定义。不同国际组织对腐败的定义存在差异。世界银行(World Bank,WB)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IMF)将腐败定义为“滥用公共权力以谋取私人利益”[2]。按照这一定义,腐败的主体通常为国家工作人员。但国际透明组织(Transparency International,TI)提出,腐败的主体应不仅限于公职人员,因而“以权谋私”也应不仅限于公共权力,而应扩展为所有的委托权力,因此,腐败的定义应扩展为“滥用委托权力以谋取私利”[3]。
关于腐败在中国的定义,由于与中国的国情以及部分公共部门和私有部门边界模糊有关,其概念和提法很多。有学者认为,腐败涉及经济犯罪,如贪污、受贿、舞弊、收取回扣和欺诈等[4];也有学者认为,腐败违反党纪政纪和社会道德,如玩忽职守、为官不为、裙带关系和任人唯亲等[5];还有学者认为,腐败不仅包括政府官员的腐败,也可能包括公私部门之间的合谋[6]。
清晰界定腐败的概念,是研究中国腐败与反腐败问题的第一步。笔者认为,对腐败的定义不应泛化,不能将社会中出现的任何问题和不好的事情都归为腐败,判断什么是腐败的核心应该在于判断其中是否存在“以权谋私”。笔者研究倾向于使用国际透明组织对于腐败的定义,即“滥用委托权力以谋取私利”[3]。理论上,公共权力是一种特殊的委托权力,委托-代理关系在现代社会普遍存在,并非只有公共权力的所有者才能腐败,腐败主体可以是公职人员,也可以是专业人士等任何社会公民和法人。公共权力并不一定比其他权力所面临的腐败风险更高或危害更大。例如,在实践中,作为亚洲公共权力领域反腐败的成功样板,新加坡等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后,私营部门的腐败案件数量在腐败案件总量中的占比高达70%以上①。
腐败的形式多样,且具有隐蔽性,因而难以被准确测量。如何合理、有效地测量腐败是定量研究中必须解决的关键问题。学者们选取了多种指标来测量腐败的程度。从总体上来讲,腐败程度的测量方法主要有两类,即主观评价法和客观评价法。
主观评价法是指通过调查问卷等方式,对相关专家、企业家、律师和普通民众等对本地区的腐败程度以及发生概率等感知的情况进行调查,是国际上较为常用的方法。国际透明组织提出的腐败感知指数(CPI)和行贿指数(BPI),以及世界银行提出的腐败控制指数(CCI)等均采用主观评价法,其数据可用于跨国研究,如表1所示。主观评价方法通常操作简单,且能及时反映不同人士对于腐败的感知情况。然而,这种方法存在以下局限:首先,由于腐败本身具有非法性和隐蔽性,受调查者未必会据实回答问题;其次,各国在政治体制、文化风俗、法律特征和对腐败的容忍度等方面都存在较大差异,将人们对腐败的主观感知进行跨国比较在一定程度上会产生误差;最后,人们对腐败的感知往往与腐败的实际水平存在一定程度上的差异[7]。
表1 测量腐败水平的常见指标
客观评价法通常利用案件统计数据和企业调查数据等来反映腐败水平。这些数据具有来源稳定、可比性强和直观等优点,可为学者和政策制定者们提供新的分析视角。具体来说,中国测量腐败水平的常用客观指标包括:
1. 腐败案件数量
腐败案件数量是指司法机关或纪检监察机关发现并处罚的腐败案件数量。这一指标被广泛应用于相关研究。有学者将《中国检察年鉴》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公职人员职务犯罪(包括贪污贿赂犯罪和渎职侵权犯罪等)的立案数量作为“腐败案件数量”,来衡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腐败程度[8];也有学者将腐败案件数量与人口数量或公职人员数量作对比,以剔除规模效应[9];有学者使用纪检监察机关查处并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的案件数量来进行相关研究[10];还有学者通过分析法院判决书和媒体关于腐败案件的报道等来构建腐败案例库并对腐败案件计数[11]。
腐败案件数量能够相对客观地反映一个地区的腐败程度,并能够进行横向和纵向对比。然而,这一指标也存在一定的缺陷:首先,由于腐败黑数的存在,查处的腐败案件数量与实际发生的腐败案件数量往往存在偏差,因此,查处的腐败案件暴露的信息不能反映腐败的全部情况。其次,腐败案件数量的增加不一定是由于腐败数量的增加,也可能是由于反腐败力度的增强,但该指标无法区分反腐败力度与腐败程度对腐败案件数量的影响差异。汪峰等提出,只有各地区在相同时间范围内实施了相同力度的反腐败措施,以及查处腐败案件的时间没有系统性差别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案件数量来衡量该地区的腐败程度[12]。
2. 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信访数量
杨其静和蔡正喆采用纪检监察机关所受理的信访数量来衡量腐败水平,认为这一指标既避免了与反腐力度的相关性而导致的偏差,又能减少时滞问题,从而能够较为客观有效地衡量腐败水平[13]。
3. 招待费和差旅费支出
Cai等使用招待费和差旅费支出来衡量中国企业腐败程度,认为由于招待费属于国家法律许可的会计项目,企业较少对招待费瞒报和虚报,这一数据相对真实可靠[14]。但这一指标也存在一些缺陷:首先,该指标无法区分企业正常的招待和差旅支出与行贿支出,容易高估企业腐败程度;其次,该指标受企业规模大小和所在行业等因素的影响较大;最后,该指标仅能反映企业的支出,而不能反映官员是否接受贿赂。
综上可知,衡量腐败的指标正在向更加精细化的方向演进,即从国家层面的宏观指标向省级层面的中观指标以及企业层面的微观指标发展。其中,主观指标和客观指标是从不同角度来衡量腐败的,且二者优缺点各异,因而,实证分析中可以将二者结合运用。
国内外学者对腐败与反腐败已有较多研究,但相关理论模型多是基于西方国家制度的特点而建立。中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在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等多方面都与西方国家具有较大不同,中国的腐败问题也有其自身特征,因此,深入研究中国的腐败与反腐败问题,对于其他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提升自身的国家治理能力具有较大的借鉴意义。学者们将中国的腐败特征主要归结为以下方面:
自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在经济和社会等多方面都进行了大刀阔斧的改革,权力结构和利益分配等都随之发生了变化,多个领域和行业中都出现了新形式的腐败。腐败交易的金额和强度显著上升,出现了“一把手”腐败和“带病提拔”等问题[15]。
中国转型时期腐败产生的原因,一方面,可以归结为“租金”的产生,即在转型时期的双轨制阶段,政府官员同时担任规则的制定者、执行者、仲裁者和参与者的职责,而政府的改革相对滞后,所以产生了大量寻租机会,致使腐败频发;另一方面,转型时期所产生的社会基本价值观的变化,推动形成了新的财源和权力渠道,扩大了政治系统输出功能等,从而增加了腐败发生的可能性[16]。
受多方面因素的影响,中国官员的政治晋升与腐败之间的关系呈现出了一定的中国特色,这也得到了学者们的关注。唐志军等通过构建政府官员的效用函数发现,在“晋升锦标赛”中,政府官员高低职位间的薪酬差距越大,越能激发官员晋升的欲望,从而遏制腐败,起到“高薪养廉”的作用;同时,地区间的经济增长差异、政治环境差异和反腐败力度差异等也均会影响官员的腐败倾向[17]。
中国官员的政治周期对腐败与反腐败也会产生影响。关于政治周期对腐败的影响,陈刚和李树通过分析1988—2009年中国省长、省委书记交流情况的数据后发现,中国官员任期与腐败存在倒“U”型关系,且官员之间的相互交流可以降低流入地的腐败程度[18]。李后建和张宗益基于中国工业企业数据库的研究发现,地方官员的任期和腐败与企业的研发投入呈现倒“U”型关系,且这一关系会因市场化进程、产业性质和所有制类型的差异而发生变化[19]。关于政治周期对反腐败的影响,聂辉华和王梦琦通过分析中国2003—2013年 352个厅级以上官员的腐败案例后发现,在全国和地方“两会”、春节等政治敏感时期,反腐败力度会明显减弱;对于纪委书记由中央直接调任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是媒体曝光度较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这一情况尤为显著[20]。
中国自周朝起就逐渐形成了“官本位”文化,而儒家文化又是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再加上中国是典型的人情社会等,这些文化特征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人们的思维习惯和价值取向,从而也会对个人的腐败认知和腐败行为产生一定的影响。雷震等通过实验来观察研究被试者在被分别设定为“参与人A-参与人B”“官员-百姓”和 “企业主-公众”三种不同情境下的行为表现的区别。实验结果显示,“官员-百姓”情境下腐败的概率明显更大,且学生干部对腐败的容忍度比普通学生更高,这表明在“官本位”文化的影响下,官员更可能突破制度限制而实施腐败[21]。王程韡采用模糊集定性比较分析方法,对比了39个国家与腐败相关的文化因素,发现中国的社会文化对权力差距的认同程度较高,强调集体主义的 “服从”,以及对不确定性有较高的容忍度等特点;大众对包括腐败在内的“变通”方式容忍度较高,在经济高速增长且监管不足的条件下,容易导致腐败的滋生[22]。这些研究为中国的腐败治理提供了一些可借鉴的启示,如提高整个社会对于腐败的认知度,降低对腐败的容忍度以及推广清廉文化等,只有这样才有可能从根本上清除腐败。
不同主体的腐败情况存在较大差异。总结归纳各主体的主要腐败问题及其特点,有助于有关政府部门有针对性地制定反腐败措施,利用有限的资源解决重点问题,做到“对症下药”,提高反腐败效率。
国外研究通常把腐败主体分为公共部门和私人部门。而在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国有企业相较于民营企业,同时具有商业性和公益性的特点。所以,笔者将国有企业定义为第三种类型的部门,亦即将中国的腐败主体分为三类,即公共部门、国有企业和私有企业。
目前有关腐败的研究多以公共部门作为腐败主体。公职人员受公众的委托来行使公共权力,二者存在“委托-代理”关系。在中国科层制的管理体制下,存在的多层“委托-代理”关系使得公职人员容易利用手中的权力设租,从而导致腐败行为的发生[23]。公共部门中腐败的高发领域主要有:
1. 政府采购领域
政府采购过程中往往存在采购者权力较大、信息高度不对称、外部监督难以落到实处及容易暗箱操作等问题,因而容易成为腐败的高发领域。黄玖立和李坤望基于世界银行企业微观调查数据考察了腐败对企业产品销售的影响,选用招待费来衡量企业为实现不正当竞争目的的腐败支出,发现企业人均招待费支出越多,获得的政府订单和国有企业订单就越多。因此,对于政府采购领域腐败的遏制,不仅要加强制度建设,还要强化监督机制[24]9。
2. 基础设施投资领域
黄寿峰从理论和实证的角度分析了基础设施领域的投资和质量与腐败之间的关系后发现,腐败越严重,企业越可能在基础设施建设的过程中以次充好,从而导致基础设施的质量越差[25]。范子英分析了中国基础设施领域的投资和转移支付与腐败之间的关系后发现,转移支付的增加会激励地方政府向基础设施投资,从而导致地方官员腐败的机会增多;且在基础设施投资数量相同的情况下,获得更多中央转移支付的地区会发生更多的腐败行为[26]。
3. 土地领域
土地领域的腐败问题日益引起关注。曾忠平和刘春梅对117个土地领域的腐败典型案例进行分析后发现,土地领域的腐败具有作案隐蔽、领域集中和行为多样等特征[27]。杜函芮和过勇通过分析2003—2016年的省级面板数据后得出,土地资源产权交易额越大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腐败程度越高,且上述现象在城市化水平较高的地区更为显著。因此,需要从降低土地资源的稀缺程度和规范产权交易流程两方面来遏制土地领域的腐败问题[28]。
4. 司法领域
司法系统是保证社会公平和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领域的腐败会对整个社会公平正义的根基产生较大的负面影响。Zhang和Kaszycki构建了市级层面的理论模型来解释中国司法领域腐败的相关影响因素,并利用世界银行企业微观调查数据来验证该模型后发现,中国城市的经济发展水平与司法领域的腐败程度呈负相关;司法领域的腐败存在空间联系,即一个城市司法领域的腐败程度降低,会带动周边城市的腐败程度下降;中国现行的反腐败策略会提高人们对司法系统的信任度[29]。
国有企业对于中国经济中的贡献较大,因此,国有企业的腐败问题对经济社会领域的影响不容忽视。但是,由于中国体制的特殊性,国有企业的腐败问题与公共部门和私有企业的腐败问题存在一定的差异。学者们认为,国有企业的腐败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两方面:
1. 国有企业采购领域腐败
国有企业采购与公共部门的政府采购有共同之处,但也存在一定的差异。黄玖立和李坤望认为,与政府相比,国有企业属于生产部门,其采购范围更广、频率更高,采购中的腐败问题隐蔽性更强。因此,应加强对国有企业采购的监督,增加透明度,促进有序经营环境的形成[24]10。
2. 国有企业高管腐败
国有企业的高管具有双重身份背景,即既是企业的实际管理者,又是公职人员,一般的公司监督机制对其容易失效。黄国良等研究了中国上市公司高管腐败的案例后发现,管理层权力越大,高管的隐形腐败越严重,而高质量的内部控制和股权激励等有助于减少高管腐败行为的发生[30]。 曹伟等认为,对政治晋升预期越高,国有企业高管就会越关注晋升能否实现,其违规腐败的可能性也会相应下降,而隐性腐败的可能性则会随之上升[31]。陈仕华等分析发现,纪检监察机关参与国有企业治理会显著减少国有企业高管的非货币性私有收益和腐败行为的发生[32]。
现有对私有企业腐败问题的研究多以私有企业行贿作为切入点。私有企业的运营往往面临较多的行政审批手续和政策管控要求,因而,其管理者可能会通过行贿来绕过政策壁垒。褚红丽等分析了2005年世界银行企业微观调查数据后发现,企业面临的许可数量越多、掠夺程度越高,其腐败问题就越严重。相比国有企业,私有企业的腐败程度会随着掠夺程度的增大而增大,小型私有企业和固定资产净值低的私有企业腐败的可能性更大[33]。刘锦和张三保通过分析2012年世界银行的相关调查数据得到了类似的结论,并发现,良好的法治环境有利于减少行政许可对私有企业腐败的影响[34]。因此,加强对公共权力的约束和管控,有助于减少私有企业的腐败。
腐败对经济发展的影响是腐败与反腐败定量研究中的重要命题。现有研究主要存在以下三种不同观点:
一些研究认为,腐败是经济发展的“润滑剂”。政治体制的无效率通常会限制经济发展,在短期内腐败可以适当缓解政府失灵的困境,从而对冲制度缺陷,是次优选择。腐败有益论的影响机制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 企业可以通过贿赂避开无效率的政府管制
Dreher和Gassebner对43个国家的数据分析后发现,在政府宏观管理缺失或执行政策无效的情况下,企业能够通过腐败相对便捷地进入被高度管制的领域[35]。Dong和Togler发现,处于转型时期的中国,其腐败和经济增长存在正相关关系[36]。魏德安也发现,中国改革开放以来出现了经济增长与腐败并存的“双重悖论”[37]。
2. 企业可以获得稀缺资源及政治保护,有助于企业的发展
徐业坤和李维安选取民营上市公司样本来匹配省级腐败数据,考察了腐败对民营企业投资的影响,发现腐败会刺激民营企业的投资支出,且这种效应主要发生在有政治关联的企业中,表现为腐败程度越高,有政治关联的企业的投资支出扩张越明显[38]。
3. 腐败为官员提供了“隐性福利”,使其更有动力招商引资,促进当地经济发展
Egger和Winner通过对73个国家的跨国数据研究后发现,腐败与一国引入的外商直接投资有显著的正相关关系,其中一个解释是腐败使得政府官员和外商投资人共享利益,双方受益大于企业贿赂的成本[39]。
也有学者认为,腐败是经济发展的“掠夺之手”。上述“腐败有益论”将社会经济的扭曲作为既定情形,而腐败本身也会带来市场资源配置的扭曲,用一种扭曲来改善另一种扭曲,往往会带来更多的问题。许多经典理论,如寻租理论和公共选择理论都认为,腐败会给经济带来净损失。腐败对经济产生负面影响的机制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 腐败增加了企业的成本
与政府征税相比,腐败有隐蔽性和不确定性等特点,对市场的扭曲影响更大[40]。
2. 腐败破坏了当地的营商环境
Mo对国际透明组织的腐败感知指数相关数据进行分析后发现,腐败带来了政治的不稳定,从而导致了人力资本和物质资本积累的减少,减缓了经济增长[41]。Hodge 等通过分析81个国家的数据后发现,腐败会对投资、人力资本和政治的稳定性带来负面影响,从而阻碍经济增长[42]。
3. 腐败降低了企业创新效率
腐败使企业将人力、财力和物力更多地用于贿赂,以获得行政许可和市场准入,而不是新设工厂、扩大生产和研发新技术等,由此带来了企业创新效率的损失[43]。
4. 腐败破坏了市场交易机制,降低了企业的运营效率
董斌和张兰兰通过对中国上市公司相关数据的研究论证了市场交易机制,发现腐败会对企业经营效率产生负面影响,且这一影响对民营企业和市场化程度较低地区的企业更加明显[44]。
腐败与经济增长的非线性关系大体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腐败与经济发展的倒“U”型关系;另一种是二者关系受到制度环境等因素的影响。
吴一平和芮萌分析了1989—2006年中国省级面板数据,并采用联立方程模型估计,证实了中国腐败与经济增长存在倒“U”型关系,且东部地区的正面作用要弱于西部地区[45]。
关于腐败与经济增长以及制度环境之间的关系,尹振东和聂辉华从官员激励角度构建了理论模型并提出,经济发展初期的均衡表现为高腐败、高增长、多事故和弱问责;而经济较发达时期达到的新的均衡表现为无腐败、低增长、无事故和强问责[46]。倪星和原超通过对基于2006—2010年G省21个地级市的面板数据构建的固定效应模型进行分析后发现,在一定时期内,经济发展水平的提升和制度结构因素的变化均未起到遏制腐败蔓延的作用,因而反腐败必须依靠更系统的制度变革[47]134-145。李先勇通过对1995—2015年80个 国家和地区长达21年的跨国面板数据进行分析后发现,一个国家或地区的腐败程度与经济增长之间的关系,在发达国家呈显著负相关,而在发展中国家则表现不显著[48]。
综上可知,在实证研究中,学者们就中国的腐败问题对社会经济的影响如何,尚未达成共识。笔者认为,对这一问题的研究不应采取非此即彼的“二分法”,而应将各种因素的影响综合加以考虑。
腐败对社会发展的影响深远,主要体现在收入分配、贸易和公众腐败感知三个方面。
有学者认为,腐败会加剧收入分配的不平衡。吴一平和朱江南分析了2003年中国县级横截面数据后发现,腐败与反腐败是影响县际收入差距的重要因素,且反腐败力度越大,县际平均收入水平越高[49]。孙群力对中国1978—2012年的时间序列数据的研究表明,腐败增大了居民之间的收入差距,且经济增长有助于减少收入分配不均现象[50]。
也有学者关注腐败对贸易的影响。刘斌和王杰通过对2001—2011年中国海关数据库和工业企业数据库的数据进行实证分析后发现,腐败促进了企业的出口,尤其是间接出口。原因在于,腐败程度越高,企业越倾向于规避国内市场复杂的社交网络,从而进入相对“单纯”的国际市场,且这一影响对民营企业及生产率较低的企业更为显著[51]。赵永亮和唐姣美通过对2004年世界银行企业微观调查数据进行研究后发现,整体制度环境不完善时,企业会试图通过腐败来减少烦琐的通关流程,从而弱化冗长的通关时间对企业出口的负面影响[52]。
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国家反腐败力度的加大,公众对腐败问题的关注度大幅上升,学者们也开始研究公众的腐败感知水平和腐败容忍度等主观感受。孙宗锋和杨丽天晴研究了在广东省两个地级市委书记被调查的情况下,公众的腐败感知水平的变化情况。通过倾向性匹配发现,在市委书记被调查的城市,公众的腐败感知水平显著高于未被调查的城市,这表明在短期内,反腐败活动会显著提高公众的腐败感知水平[53]。
腐败程度与反腐败力度还会影响公众对政府的信任和支持。学者们通常基于亚洲晴雨表调查数据来分析这一问题。Kim对比了2003年中国和韩国公众对各自政府的信任程度及相关影响因素后发现,中国政府的反腐败行为会显著提高其公信力和公众对政府的满意度[54]。张光和吴进进通过对2006年 的数据进行分析后发现,中国公众的腐败感知水平会影响其对政府不同类型支出的态度,即公众不愿意支持腐败空间相对较大的政府经济型支出;而对腐败空间较小的再分配型支出,公众的腐败感知水平则没有显著影响[55]。 Zhang分析了2010—2012年的数据后发现,政府财政管理和审计水平的提高有助于提升政府公信力,降低公众的腐败感知水平[56]。吴进进和刘炯基于2010年中国综合社会调查数据进行多层线性回归分析后发现,省级层面腐败率的上升会显著降低公众对省级政府的信任度,但对公众对中央政府的信任度的影响不显著[57]。
关于党的十八大以来反腐败措施的宏观影响,王贤彬和王露瑶通过对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副厅级以上干部落马人数进行分析后发现,高级别官员落马人数的增加会导致该地区当季投资和经济增速放缓,其消极影响是短期的和即时的,而积极影响是长期的,这体现为高级别官员落马后,高效率的工业企业的投资活动将增加,资源配置效率将得到改善[58]。过勇构建了包含反腐败强度、腐败程度和腐败风险三个维度的测量框架,以测量党的十八大以来的反腐败形势,发现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政府的反腐败强度显著提高,反腐败斗争的压倒性态势已经形成;腐败程度明显降低,但腐败形势依然严峻复杂;腐败风险尚处于较高水平,经济转型社会的腐败演变倒“U”型曲线拐点即将出现[59]。
关于党的十八大以来反腐败措施的微观影响,钟覃琳等通过分析企业层面的数据发现,党的十八大以来,通过反腐败措施的实施,有效提高了企业的经营效率、优化了企业的投资效率以及提高了企业的生产效率等,从而促进了企业的发展[60]。王茂斌和孔东民指出,党的十八大以来实施的反腐败措施有助于改善公司治理体制,强化高管激励机制,提高会计质量,且非国有上市公司上述情况的改善程度强于国有企业[61]。金宇超等的研究显示,党的十八大后,非国有企业投资效率提高,而国有企业则存在“不作为”或“急于表现”的倾向,投资效率提升不明显[62]。王岭等发现,党的十八大以来,严厉的反腐败措施刺激了创业板企业的创新能力,而对于政治关联性较强的企业,则由于在短期内失去了其原有的非正式支持,从而导致其创新能力有所下降[63]。
学者们对国内外的常见反腐败措施进行了分析,并探讨了其作用机制和效果。
1. 法治建设
政府法治水平的提高可以制约腐败行为的产生并威慑腐败交易。增加相关立法数量并提高司法机关执法强度可以有效抑制腐败[64]。此外,应加大对法院的财政支持,以防止因法院财政拨款不充分,致使发生司法腐败的可能性增大[65]。
2. 高薪养廉
继新加坡等采取高薪养廉的措施并取得成功后,中国政府也开始尝试这一方法,如稳步推进公务员工资增长,在基层实行职务与职级并行等,使国家公务人员薪资得到了明显提升。但是,这一措施的有效性在学术界尚存在争议。
有学者认为,高薪可以养廉,在关于公务员和企业高管群体的实证研究中均能得到类似结论[66-67]。也有学者认为,高薪未必养廉。公婷和吴木銮认为,2000—2009年中国公务员薪酬已有较大提高,而其腐败程度却并未减少,反而在增加[68];倪星和原超梳理了2006—2010年中国G省的21个地级市的面板的数据发现,公务员的工资与腐败程度呈显著正相关[47]142。还有学者发现,高薪是否养廉与腐败的类型有关。林川和曹国华通过对国泰君安数据库中2007—2014年中国上市公司的数据进行分析后发现,薪酬作为影响因素,在显性和隐性腐败中会导致不同结果,即薪酬提高会显著降低显性腐败,但会导致更高的隐性腐败,且国有企业的高薪养廉效果强于非国有企业[69]。
3. 完善的市场制度
完善的市场制度能够规范政府的职权,厘清政府与市场的界限,可以减少政府对市场的干预,继而减少腐败行为的发生。李后建通过对2001—2008年中国省级面板数据进行研究后发现,经济市场化和金融发展均能显著抑制腐败[70]。厉华威通过对2001—2010年中国省级面板数据进行分析后发现,完善市场化制度比加强执法和高薪养廉等措施更能有效地遏制腐败[71]。杜晓燕和马瑞光通过对2001—2013年中国宏观面板数据进行分析后发现,市场化水平提高会显著减少腐败行为的发生[72]。
4. 财政分权
对于财政分权是否可以抑制腐败,学术界存在两种不同的看法。一是财政分权能够遏制腐败,原因在于财政分权会使地方政府之间的竞争更加激烈,继而抑制官员腐败。例如,黄溶冰和赵谦通过对2002—2011年中国省级面板数据进行分析后发现,财政分权制度会显著降低地区的腐败水平,且随着审计监督力度的增加,财政分权抑制地区腐败的效果会更加明显[73]。二是财政分权会助长腐败行为的发生。例如,罗也骁等通过对1998—2010年中国省级面板数据进行分析后发现,在地方政府收入型分权和自主型分权增长的过程中,政府之间财政竞争的加剧助长了地方官员腐败;分权不仅未能抑制地方政府规模的膨胀,反而因地方政府的地区垄断性增强而导致了当地官员腐败情况的加剧[74]。
除上述措施外,加强政府信息公开[75],提高财政透明度[76]、完善内部控制制度[77]、提高反腐败机构的独立性[78]、加强政府审计[79]及发挥互联网的作用[80]等,也会对遏制腐败现象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
注释:
① 资料来源:新加坡贪污调查局2012—2020年年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