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文主要从科技创新市场化下的专利制度研究进行阐述说明。在全球化背景的发展下,市场范围内的竞争逐渐变得激烈,同时各国之间竞争的核心也开始转变为科技的竞争,竞争力逐渐由科技创新能力决定。依照科技创新的特点与我国发展的实际情况可以发现,专利制度进行不断的修改、补充与完善,并且与市场进行了有效的衔接;并且确定企业作为科技创新主要地位,通过创新技术与产品,实现竞争力的进一步实现,由此完善专利授制度,实现激励的创新。
关键词:科技创新 市场化 专利制度 措施研究
Research on Patent System under the Marketization of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Innovation
XU Hui
(China Intellectual Property Research Association, Beijing, 100086 China)
Abstract:This paper mainly expounds the patent system under the marketization of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innovation.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globalization, the competition in the market has gradually become fierce. At the same time, the core of competition among countries has begun to change into the competition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and the competitiveness is gradually determined by the ability of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innovation. According to the characteristics of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innovation and the actual situation of China's development, it can be found that the patent system has been continuously modified, supplemented and improved, and has been effectively connected with the market; And determine the enterprise as the main position of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innovation, and realize the further realization of competitiveness through innovative technology and products, so as to improve the patent granting system and realize incentive innovation.
Key Words: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innovation; Marketization; Patent system; Measure research
标准必要专利包含标准制定当中的欺骗行为以及标准实施当中的限制行为。首先,规制欺骗行为应当将该行为与此后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进行相互结合,进而将欺骗行为作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从情节上进行规制。其次,运用“关键设施理论”创建拒绝许可的发展模式。最后,在专利授权谈判的动态发展过程中,应当全面落实考虑专利权人的标准实施者的自身行为,进而运用界定专利权人滥用禁令经济的发展条件。科技是国家发展中最为活跃与最具有影响力的因素,并且对国家的经济实力、政治地位等产生了直接的影響。但是各级是多层次的市场体现的,不仅需要有法律进行保护,并且还需要更好地维护激励与利益之间的平衡,全面做好市场与政府的引导作用,由此达到公平与高效的价值。
1 专利制度当中的激励机制
1.1 创新政府角色的定位
长期发展的计划中,经济体制形成的惯性,政府部门依然对科技创新的支持计划、支持政策定位不够清晰;掌握科技支持资金的政府部门也缺少有效的沟通,出现资源壁垒的情况,难以创建严格规范的绩效考核体系,与市场上发展的导向存在偏离,由此造成效果欠佳[1]。市场驱动式激励创新制度需要政府部门做到定位,有效地明确市场在科技创新中的激励作用,消弱政府机构的主体单位,尽可能明确政府创新的准确定位,由此可以说明为产业与科技部门提供根本服务是政府的主要责任,并且也需要形成技术商品化的辅助形式。例如,创新与调整产业结构、产业政策,提供技术信息,由此实现精准化的市场信息,辅助企业做出合理的决策。
1.2 创建相匹配的市场激励政策
当前需要全面考虑市场条件发展下的科技体制改革与政府职能,系统性地梳理与研究当前政府科研扶持资金政策。对于与市场定位不匹配的,需要给予取缔。对于需要急需创建的,应当确定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作用与功能。对要创建的以经济收益高的技术领先为发展目标的创新利益发展共同体要给予更多的支持;对科研机构与教育制度需要进行全面的深化与改革,明确机构与高校的定位,创新体系需要积极参与。不仅如此,还需要创建健全与完善的科研管理体系、市场信息化服务的相关政策。
1.3 创建技术发展的教育平台
技术商品属于创新驱动中最为主要的内容,但是当前我国主要以政府为核心来创建激励政策,并且政策当中都具备政治性,由此出现重指标轻实绩的情况,并且重数量轻质量的创新机制也没意义对技术进行开发,难以对整体进行考核。在此情况发展下,保证专利申请与授权量的提升,转化效率与专利质量却没有得到提升[2]。想要实现激励与利用之间的平衡发展,就需要坚持以企业为主体,并且以中介机构与专家为辅的新技术市场体制进行全面完善。确定政府主题、企业出题的创新机制,落实技术参与创新的双方面共赢的局面,实现多方面的共同合作。
2 专利制度中的产权制度
2.1 结合市场信号提升专利权的保护水平
技术创新可以使私人与社会的经济价值存在差异性,形成这样效果的根本原因就是经济外部造成的。在相关的情况下,存在的外部性会让私人教育在排他与激励之间产生严重的分离情况,由此在创新激励方面存在矛盾上的冲突。如果可以发现两者之间的平衡点,就可以保证社会技术的进步。因此,利用不同产业技术的创新特点,对企业当前投资趋势以及独特性进行全面分析,找到与社会利益共同点。在这样大环境发展的背景下,由此表明社会利益的专利保护能力与创新激励机制。也就是说,专利保护能力是各种法律偏好呈现市场的主要特征,如产业多样化、产业集中性等,达成市场价值的最大化[3]。对于知识产权的全过程需要进行保护,对行政、经济、法律等多途径进行综合性的运用,强化各个环节之间的配合,创建工作保护的大格局。对于智能化基础设施的创建以及知识产权信息化都需要完善,保证产权保护以线上与线下两种形式出发,促进综合发展。
2.2 促进专利质量提升,完善专利市场环境
部分人不会将不符合专利授权标准而被错误授予或者不适当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称之为问题专利。问题专利不单阻碍了创新,造成成本的提升,并且还会出现更多的专利问题,由此妨碍正当的竞争关系。问题专利导致专利存在明显不确定性,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不明确性。专利权的保护属于合法性的垄断,并且与市场规定的公平竞争并不符合,对专利权实施保护的根本目的就是促进激励创新市场化的形成。全球产业格局发展变迁的情况下,我国企业由于自主创新的不足存在核心竞争力缺乏的情况,并且在专利许可上经常会出现跨国企业不公平的待遇,对于持有大量标准必要专利的国外企业对我国的企业长期不公平的专利许可行为,存在严重制约我国企业的健康发展,并且还损害了我国相关市场的竞争秩序以及消费者自身的权益。所以,我国应当结合实际发展的情况,制定出合理的产权领域反垄断法规,创建健全专利许可反垄断法律制度。结合实际的情况可以发现,国务院反垄断委员在快速的进行审议《关于滥用知识产权的反垄断指南》,随着指南的出台可以更好地为反垄断执法实现提供有效的指导依据[4]。不仅如此,标准必要专利问题属于指南当中的核心发展内容,但是对于提出的分析框架与思路,对设计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的确定等相关的问题并没有提出有效的解决方案。由此可见,为了更好地避免对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当中相关问题进行不合理、不统一的解释与执法,所以应当尽可能地制定出《反垄断法》《关于滥用知识产权的反垄断指南》,制定出相匹配的规则及细节,还应当注意的就是建立标准必要专利的许可费定价机制,为专利持有人及经营者一个正确的预期,进而解决专利许可费当中的各个问题。
2.3反垄断执法应当充分考虑市场竞争情况
在人类进步发展的历史当中,因为所经历的时间阶段存在一定的差异,在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国家应当充分考虑到种类以及效益的因素,并对反垄断法的概念及性质进行不同层面的阐述。所以,相关的部门颁布的形式也存在一定的差异。在学术界当中达成了统一的共识就是“迫切地需要打造人权理念就是一心一意地服务于人民群众。”部分的相关学者也参考了国内外相关的反垄断法定义以及概念,并对反垄断法提出了进一步的解释“每个国家当中反垄断法都是权益,反垄断法也是在社会当中有权益去享受的基本权利,同时也是权利所延伸出来的不可缺少的权利。”虽然反垄断法往往会受到相关责任及道德的约束,但也赋予了同样享有权利的义务。标准必要专利的权利人如果出现滥用其先天垄断优势而带来的市场支配地位,解决市场当中的公平竞争行为,应当受到《反垄断法》的相关制度。但是,我国反垄断法律框架下的评价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的合法性与否,应当结合市场的经济发展状况进行研究,进一步分析该“标准”实施的情况及影响能力,并不能依照主观可能的竞争忧虑及生硬的反垄断干预。反之,将会严重打击经营者参与创新及标准制定活动的积极性,消减经营者之间更高层次的创新竞争,从长远的发展角度来看,并不利于消费者福利及社会总体福利的提升[5]。所以,《反垄断法》对于标准必要专利权人相关的行为干预进行实际的发展,脱离具体的市场竞争进项简答的执法,并不是一概而论,应当严格规范与分析反垄断法的重要性。
2.4 提升对国外标准模式的研究
结合当前大部分的情况来看,大多数技术领域的标准必要专利都掌握在发达国家及跨国公司手中,在经济全球化、“游戏标准”国际化的发展背景下,我国作为标准必要专利发展较少的发展中国家,标准必要专利相关问题的解决自然离不开深入的研究,因此对各国标准管理模式的了解与相关的国际化也应当进行细化的分析。标准必要专利具有全球化的特点,所以说相关的问题解决自然离不开全球政策的合作与协调发展,标准必要专利的问题在国内的解决应当与国家讨论产生相互的影响,促进相互融合,从而形成国际共识的意识,通过加强对国外标准管理模式的深入了解,方面在政策当中提出更多的话语权。
2.5 依照专利市场标准,明确专利权
在当今的社会体制下,权利的保护尤其是一项系统性的工程。专利制度也是最有效的保护方式。以法律活动制定的规定为主要的前提,打造一个完美合理的反垄断法体系。在以往的活动当中,利益是根本出发点,同时,利益维护也离不开法律的支持及保护。法律可以通过自身强制性的手段来改变人类创造世界的能力及方式,从而促进人类创造能力的进一步提升,拓展使用范围。不仅如此,一些涉及到规定也应当不断被列入到法律当中,从法律的角度出发,提供有效的保障。针对专利商业化与保护范围两者之间的关系,不同的學者都有着不同的看法,并且将其创建成为不同的理论。其中,专利报酬理论是初期发明的基础,并不是以成功山和工业化的最终产品为基础,促进发明的成功的商业化是当前专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6]。对于弱化的专利权保护可以更好实现发明的商业化,在专利法或者与外建立的期间,要求特别保护机制。专利商业化的实现是当前专利制度的主要内容,并且专利权的保护属于专利制度的关键,与专利商业化效益间的关系十分紧密。在当前知识产权全面发展下,提升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法治化水平逐渐急切,需要深入探究差异化的区域与产业知识的决策,改革创新领域。
3 结语
总而言之,专利制度在过去的30年发展中发生了较多的变化,创建创新型社会成为国家战略,并且专利制度的完善也成为国家战略发展最为关键的组成部分。在迅速市场经济当中,专利制度在推动科技创新市场化目标的定位上仍然存在不完善的地方。因此,需要利用专利制度对科技创新进行激励,保证平衡发展,保证创新发明,进而突破专利理论形势的局限性,进一步实现科技创新市场化的有效发展,为社会的创建奠定坚实的基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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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高楠,赵蕴华.基于专利视角的哈尔滨市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研究[J].科技管理研究,2020,40(15):187-192.
[3] 王金涛,逯进.技术创新、市场化改革与金融风险防范的协同效应研究——基于耦合机制的实证分析[J].金融监管研究,2019(8):65-83.
[4] 张勇,诸葛凯,李青青,等.团体专利:专利向团体标准转化的共享制度[J].中国高校科技,2019(8):22-25.
[5] 高莉.科技创新市场化的专利制度回应[J].江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19(1):63-69.
[6] 高楠,赵蕴华.基于专利视角的哈尔滨市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研究[J].科技管理研究,2022,40(15):187-192.
作者简介:徐慧(1980—),男,硕士,助理研究员,研究方向为专利初审。 DOI:10.16660/j.cnki.1674-098x.2201-5640-3346 中图分类号:D923.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