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夏雪
2022年6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反垄断法>的决定》,修改后的反垄断法将从2022年8月1日起开始施行。反垄断法素有“经济宪法”之称,这也是该法律自2008年实施以来的首次修订。且此次修订牵涉面较广,也有不少涉及到电商平台的内容。
在《关于修改<反垄断法>的决定》发布后,2022年6月27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就5份部门规章和1份行政法规公开征求意见,这5份部门规章包括《禁止垄断协议规定(征求意见稿)》《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规定(征求意见稿)》《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征求意见稿)》《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征求意见稿)》《经营者集中审查规定(征求意见稿)》;1份行政法规为《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此次反垄断法的修订可谓是立意深远,与其配套文件共同构筑我国反垄断立法与市场监管的坚实基础。而公开征求意见是为了适应反垄断监管实践新要求,提高执法透明度和可预见性。
据了解,此次新修订反垄断法的亮点和重点颇多,如强化对基于数据、算法、技术以及平台规则等新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监管,新增纵向垄断协议下的部分豁免规则,加强对经营者集中行为的监管,提升对各类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等。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反垄断这个概念逐渐被大众熟知,2021年被人们称为反垄断之年。2021年11月20日,市场监管总局发文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对43起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件立案调查,并作出处罚决定,涉及企业包括腾讯、阿里、百度、京东、美团、滴滴和苏宁易购等多家公司。
2021年4月10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对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在中国境内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市场实施“二选一”垄断行为的行政处罚。这是国内互联网反垄断第一个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案子,而阿里巴巴也成为了第一家因垄断被罚百亿的互联网公司。
调查表明,阿里巴巴集团实施“二选一”行为排除、限制了中国境内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市场的竞争,妨碍了商品服务和资源要素自由流通,影响了平台经济创新发展,侵害了平台内商家的合法权益,損害了消费者利益,构成《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禁止“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旻律师表示,从反垄断执法来说,被称为反垄断元年的2021年展现出国家反垄断治理的强硬态度和创造力: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及各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先后对各类垄断行为开出罚单,腾讯独家音乐版权处罚创造性地要求腾讯解除与上游方的纵向垄断协议;阿里巴巴和美团先后因为要求经营者二选一而被发出巨额罚单;除此以外多家企业因为往年违规经营被集中处罚。
“在合规指引方面,2021年国家先后公布了《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企业境外反垄断合规指引》《国务院反垄断委员关于原料药领域的反垄断指南》。结合往年已有的汽车业反垄断指南、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指南等,各地也先后出台各类反不正当与反垄断指引。至此反垄断治理已经为各企业提供了充分的参考方案,也为后续整改提供了充分准备。因此尽管此次《反垄断法》修订从出台到实施的准备期略显短暂但并不突兀。”李旻进一步补充道。
2021年9月13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要求美团(被告主称名称为:北京三快在线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涉案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原告饿了么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00万元。
2022年1月5日,市场监管总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十八条、四十九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包括腾讯、哔哩哔哩、阿里巴巴等企业。据悉,每个案件处罚金额均为50万元。
2022年6月,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中国反垄断执法年度报告(2021)》显示,2021年全国共查处各类垄断案件175件,同比增长61.5 %,罚没金额235.92亿元。
凡此种种,都表明反垄断法的重要性。而此次反垄断法在平台经济领域的修订,更是成为人们关注的重点。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相关负责人在对反垄断法修订做背景介绍时指出,随着平台经济等新业态快速发展,一些大型平台经营者滥用数据、技术、资本等优势实施垄断行为、进行无序扩张,导致妨碍公平竞争、抑制创业创新、扰乱经济秩序、损害消费者权益等问题日益突出,迫切需要明确反垄断相关制度在平台经济领域的具体适用规则,以加强反垄断监管。
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律师程亮指出,这次修改是2008年8月1日反垄断法生效14年以来的首次修改,同样,修改后的反垄断法也定于8月1日起生效,这应该不是巧合。反垄断法自实施以来,在保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维护消费者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等发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反垄断法的一些规定过于原则化,相关执行、处罚不到位的问题也逐渐显现,社会各界对修改垄断法的呼声也越来越高。本次修改,呼应了市场经济的要求,确定了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竞争规则,明确了相关执法机构,为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经济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等从事垄断行为
此次,新修订的反垄断法在总则部分单独增加第九条,要求“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资本优势以及平台规则等从事本法禁止的垄断行为。”
此外,还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章节,增加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以及平台规则等从事前款规定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李旻认为,对于平台商铺的经营者来说,新《反垄断法》可能有两点直接有利于小经营者:第十八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设置转售价格禁止的例外,虽然2款对于经营者而言证明责任可能较高,且第三款的市场份额标准尚不明确,但规定的存在已经为市场份额较小的中小企业联合共赢、经营销售、创新发展赢得喘息之机。轴辐协议的禁止、第四十条对行政权力排除竞争有利于打破平台纵向垄断和地方保护注意,总体而言,都为经济要素自由流通、电商平台中小经营者的自由发展打开通路。
在谈到商家的好处,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董毅智律师认为非常明显的就是二选一这种情况,比如恶性竞争(很多互联网平台利用优势地位,给商家制定一些不合理的政策),这种情况可能是会越来越少。对消费者来说,可以追求更好的服务或者更好的选择权,是一个很好的契机。
程亮律师则指出,新垄断法在总则中有关于“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资本优势以及平台规则等从事本法禁止的垄断行为”的原则规定,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一章中,有针对“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以及平台规则等从事本法规定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的具体细则条款。这对于规范平台经济,特别是规范平台经营者的行为具有重要意义。对于平台商家、消费者而言,平台行为得到规范,有利于平衡商家、消费者与平台经营者之间的地位,对于减少平台“店大欺客”、保障和维护商家、消费者的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增加垄断协议“安全港”规则
《禁止垄断协议规定(征求意见稿)》新增了关于横向垄断协议“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的定义,并新增经营者对所达成的纵向价格协议进行抗辩的权利,为纵向协议的参与者提供一个“安全港”。“安全港”即豁免制度。
在壟断协议方面,一是完善了纵向垄断协议的认定规则,对于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的纵向垄断协议,经营者能够证明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不予禁止。新修订的《反垄断法》还增加了垄断协议安全港规则,对于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的纵向垄断协议,经营者的市场份额低于规定标准并符合其他相关条件的,不予禁止。
李旻指出,新《反垄断法》对电商平台等平台经济样态以直接监管与间接治理两种方式予以调整:
第一,直接监管即新《反垄断法》第九条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资本优势以及平台规则等从事本法禁止的垄断行为。”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再次规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以及平台规则等从事前款规定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这两条规定直接针对平台经济利用数据价值、算法挖掘、技术能力、平台规则、资本优势等限制经营者竞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及垄断行为,制约的是平台最大的发展竞争优势。
第二,间接监管即通过第十九条禁止组织达成垄断协议或为达成垄断协议提供实质性帮助,间接禁止电商平台形成轴辐垄断,要求电商平台在于商家沟通当中应当警惕轴辐协议出现的风险。
新增数字经济手段构成达成垄断协议的行为方式
在数字经济手段构成达成垄断协议方面,《禁止垄断协议规定(征求意见稿)》明确,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就联合抵制交易达成下列垄断协议,包括联合拒绝向特定经营者供应或者销售商品;联合拒绝采购或者销售特定经营者的商品;联合限定特定经营者不得与其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进行交易;通过其他方式联合抵制交易。
提升反垄断处罚力度
新《反垄断法》的第五十六条说明,已经达成并实施协议的,即使上一年没有销售额,也可以处以五百万以下罚款;尚未实施的,可以处以三百万以下罚款。此外,还可以对实施垄断协议的企业的负责人处以一百万以下罚款。
第五十八条则规定,如果违法的集中造成了排除限制竞争效果,其处罚金额可以达到上一年度销售额的10 %;即使没有造成排除限制竞争后果,处罚金额也可以达到500万。
第六十七条规定对于违反《反垄断法》并构成犯罪的个人可以处以刑事责任。在第六十三条中规定,“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还可以进一步处以罚款数额的2倍以上5倍以下的惩罚性罚款。
反垄断法自2008年实施,14年来严格施行,对市场中的很多违法行为都进行了强有力的审查管理。如今的修订,可谓是与时俱进。当下社会发展变化速度之快,不少平台和企业会利用先进手段“钻法律的空子”。因此,该法律的修订,且将于8月1日实施,对规范市场行为意义深远。
董毅智则表示,这个时间节点非常恰当,正好是“618”之后到“双11”之间,从电商的角度上看,这个时间比较好。对整个互联网平台的一些大的巨头,包括他们的经营、股价等,影响在可控的范畴之内。长远来看,可能会决定未来整个电子商务行业的发展,尤其是一些曾经的巨头,未来能不能够在自己的领域具有领先和垄断的地位,这个法律就有一个很大的引导性的作用。此外,经济形势的变化也让反垄断法有了很多亟待修正的地方。修改后的新反垄断法则有利于更好地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促进市场经济发展。
程亮律师认为,平台经济存在商业模式更新快、竞争生态复杂、涉及范围广、专业性强等特点,相应的平台经济监管存在反应不及时、不够全面等问题,这是此前在平台经济大发展中不得不正视的客观问题。如何合理规范平台经济,也成为此次修法的重点。新垄断法进一步明确了反垄断制度在平台经济中的适用规则,无论是总则中的原则规定,还是具体细化的规则条款,都特别提出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以及平台规则等从事相关的垄断行为。通过修法,明确了平台经济反垄断的相关规则,适应了平台经济发展的新要求,对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创新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李旻表示,《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的根本目的是“加快建立全国统一的市场制度规则,打破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打通制约经济循环的关键堵点,促进商品要素资源在更大范围内畅通流动,加快建设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充分开放的全国统一大市场”。这就要求电商平台在反垄断整改中提高站位,自觉将平台发展与国家发展结合在一起,打破垄断壁垒、主动推动要素流通、小企业和消费者权利保护。尽管《反垄断法》并不直接调整、保护消费者的权利义务,但其立法目的是鼓励创新、保护市场竞争,通过对市场竞争秩序的保护最终使消费者从中获益。
资本可以有序发展,但不能无序扩张。对于电商平台,更需要自查是否有处于新垄断法边缘的行为。在反垄断法这条路上,前车之鉴不少,我们不该抱有侥幸心理,一定要认真对待,仔细审查,严格落实。